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治理原则

社会治理原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治理原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会治理原则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第1篇

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诸如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深层次都与利益问题有关。利益问题理应是我们各项工作关注的根本问题,物质利益原则理应成为我们对当前问题分析的一个重要理论视角与指导原则。

一、物质利益原则的文本解读

马克思在早年的工作实践之中,逐渐开始关注物质利益问题,并充分看到了物质利益在人自身生存发展中的重要性。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通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批判了以往黑格尔从绝对精神进行逻辑推演的方式,充分指出了物质、物质利益对于现实民众生活的重要性。他指出,民众只有在满足食物、衣服、居住、安全等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才能有更高的精神追求。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实际上都是在物质利益需求、物质利益开发、物质在物质利益需求、物质利益满足基础上,才不断发展起来的。因为,人只有满足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才成为可能。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利益不仅是人生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同时它更是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诚如恩格斯所说,“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利益”。利益首先是物质利益,而且这种利益的发生发展也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进行,离开了社会关系,也就无所谓物质利益而言。而只能说是个体的基本需求。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由原始社会逐步向文明社会过渡,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分工、分配制度。因而逐渐产生了物质利益关系。此种关系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过程中,在利用开发自然,人们之间彼此合作分工的过程中产生的。此种关系既相互依赖同时又存在着矛盾与竞争。随着人类阶级社会的出现。物质利益的关系逐渐出现了以阶级利益、集团利益为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矛盾、冲突,社会因此也开始分化。在人们的利益关系之中,蕴含着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物质利益等多种关系,而其中最为根本的则是物质利益关系。

此外:利益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范畴。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在批判继承以往庸俗唯物主义基础上所产生的理论创造,它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不同于思辨方法的任意推演,而是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运用经验的方法,历史性地考察得出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并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的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决定。”马克思、恩格斯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了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及其相互活动中的关系。现实的个人总是处于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与他人发生物质利益关系的个人。最重要的是,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必须以他们自身的物质生活条件作为前提。个体及民众的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整个人类历史的前提。物质生活条件作为民众的最基本利益。因而也就构成了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并成为整个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前提。马克思深刻地看到了利益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原因。在他看来,“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生产关系根本上属于一种利益关系,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所有制关系,本质上是人们之间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与“被占有”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马克思充分看到利益关系作为生产关系深层表征的重要性,并将其看做社会变革的深层原因。正是在此意义上,物质利益矛盾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矛盾:围绕着利益主体的矛盾运动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物质利益矛盾的最激烈表现就是阶级斗争。

总之。经典作家看到,物质利益乃是人们生活的现实需要,任何一个社会都应当重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与动力所在,也是阶级对立的根源。任何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都应该从根本上清除人们物质利益上的不平等,以此促进社会的健全发展。

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

所谓“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们,在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提炼、归纳和总结出来,用以指导自己(个人、集体、社会)参加、组织、管理国民经济,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物质利益的行动规范。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物质利益体系、生产关系性质和生产力水平等客观因素的映象。它决定着社会主义劳动者活动的正确性、自觉性和计划性,如果不按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办事。就会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对于物质利益实现过程中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自然需要和经济需要、需要的规模和结构、需要的满足形式和满足程度。物质利益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地位、物质利益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物质利益体系的构成和特点、各种物质利益之间的一致性和矛盾性,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生产力的水平等等:个体的物质欲望、经济动机、利益价值观、谋利活动等――都有充分的考虑。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旨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探索多种分配方式,保障人民基本物质利益的实现。同时,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努力在最大程度上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层次、不同利益集团的物质利益矛盾与差距,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利益的充分实现。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执政党,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科学发展,来保障人民长远、和谐的物质利益关系。

总之,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能够在保证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体系中的各种利益结合起来: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能够在保障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兼顾矛盾各方的利益;在不能实现多种需要的同时满足或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则在不触犯个体最基本需要的基础上,使较低层次的利益服从于较高层次的利益。归纳起来,也就是要实现“结合”、“服从”与“兼顾”三个方面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本质

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本质。是对于物质利益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的充分重视与强调。是否承认物质利益关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历史唯物主义与其他历史观的根本区别。与其他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充分看到人民群众对于物质利益的需要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力是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充分看到物质利益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因此,物质利益关系的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关系不同,物质利益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

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为全体劳动者共同物质利益的生产目的。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同资本主义的物质利益的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的基本特征是:它是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不是剥削者的物质利益;它的关系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剥削者与劳动者之间,也不是剥削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就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矛盾的非对抗性,其矛盾可以由社会自行解决”。同时,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在本质上就看是否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作为根本实现目标。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通过和谐的生产、生活资料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平等,促进人与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矛盾最小化。可以说。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物质利益,是社会主义区分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特征。

再者,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充分看到物质利益矛盾所演化出的激烈形式,看到阶级斗争在人类社会历史中的存在,充分看到社会分配不公、物质利益分配不公是社会存在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根源。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强调要消除剥削阶级对于被剥削阶级的物质利益剥削,实现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物质利益的平等。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选择理论;水资源冲突;水量分配;破产准则;偏好聚合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5-0037-08DOI:10.12062/cpre.20170342

水资源是维系人类生存繁衍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然而当前存在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以及水资源浪费现状使得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危机[1-3]。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自然区域[4],而这种整体性与人为行政区划分割之间的矛盾使得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机整体被人为分割[5]。加之流域水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水资源利用的外部性造成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区域间矛盾[6]。尤其是在流域水资源短缺情况下,同一流域内的各个区域之间产生直接的用水竞争,这种形式的用水竞争属于流域跨界水资源冲突在水量分配上的一种表现。流域水资源总量有限和流域内水资源需求日益增长的事实,使得流域内各个行政区域间存在用水竞争并引发一系列矛盾,那么如何进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公平分配就成榻饩鲇盟竞争的必要手段[7]。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在本质上属于多个行政区域不能对多个可行的分水方案达成一致的问题,属于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8],每个区域都偏好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分水方案。然而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分水方案,该方案可以同时满足所有区域的最大化自身利益的需求,因此必须从多个可行的方案中选取一个“优于”其他方案的水量分配方案。在国内已有文献中,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解决往往借助于优化或者博弈的手段获取单个方案[9-10],忽略了冲突主体之间的交互式群决策,从而降低了利益主体参与冲突解决的动机。且这些手段的使用,需要拥有相关利益主体足够多的个体和群体信息,比如其效用函数、偏好信息等,而现实水资源配置冲突情况的复杂性增加了获取这些信息的难度以及所获取信息的准确性。

社会选择理论能够对不同的社会状态进行公平的排序或以其他方式加以评价[11],近年来社会选择理论在资源环境领域的应用已经彰显出其在解决此类问题中所具有的应用价值。Srdjevic等[12]分别利用AHP方法和AHP与社会选择理论相结合的方法来分析圣弗朗西斯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群体偏好聚合问题,尽管两种方法取得一致的结果,但是考虑到社会选择理论充分考虑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决策偏好,则其解决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流程更易被利益主体所接受。Goetz等[13]对利用社会选择理论分配水资源进行了分析,所提出的贯序准则(Sequential rule)在水资源短缺或者高水价的情况下可以明显地提高现存比例准则的效率。Ebert等[14]采用社会选择理论将环境变量聚合为环境指标,提出了依赖于环境变量测量尺度的可行聚合方法,且给出了可用于环境变量的四种测量尺度。国内对社会选择理论方面的研究多侧重于理论层面,在解决资源和环境实际问题中的应用比较少见。邓敏[15] 首先将水权转让的影响定义为水权转让方案的五种属性,并利用社会选择理论对水权转让属性优先级进行了试验性排序。杨婷等[16]将基于粗糙集权重的多属性决策方法与社会选择理论相结合应用于水资源管理群决策中,通过实例验证了方法的合理性及有效性,为解决水资源管理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社会选择理论在实际问题的应用过程中,方案的排序或偏好的聚合往往是通过投票方法来获得,常用的投票方法有多数票制、波达计数法等。同时考虑到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解决需要在有限的水资源分配方案中选取能够被各个行政区域广泛接受的方案,而流域稀缺水资源的分配方案可以利用破产准则(Bankruptcy rules)来计算获得,破产准则是公平处理多参与主体的需求之和大于可分配总量的资源分配问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文在已有的关于社会选择理论及破产准则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研究的基础之上,首次提出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框架,将社会选择理论用于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中的偏好聚合群决策过程。

1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框架

对于一个典型的跨界河流而言,水流从水源始依次流经不同的行政区域,而这些行政区域往往属于具有独立决策能力的用水行政区域。流域的不同部分由不同的行政区域政府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流域自身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被破坏。各个行政区域政府按照自身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区域的水资源政策,目标在于最大化本区域的社会福利。考虑到各个流域的自然条件、历史背景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同一流域内的用水区域和产水区域不一致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每个行政区域因为自然地理特征、空间经济结构以及用水结构的不同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存在差别,比如生活用水、农业用水以及工业用水的比例不尽相同,或者对水资源需求的时间点不一致;同时其人口规模、消费方式、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等社会经济结构也存在差异。这两种因素的叠加影响使得各个行政区域之间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特征。当流域可分配水资源总量小于各个行政区域水资源需求之和时,更容易出现由于用水竞争而产生的异质主体间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

社会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 theory)[17]作为F代经济学的重要发展成果之一,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一个群体是如何能够将其中个体的偏好聚合起来作为一个群体决策。其主要研究个体偏好与集体选择之间的关系,是在个体偏好之间存在差异的状态下,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个体偏好聚合(Preference aggregation),使其集结成为群体偏好,也即是在尊重个体偏好的条件下,如何对各种可能的社会状态进行公平排序的问题。随着社会选择理论与社会福利函数的提出,群决策的理论和方法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应用。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解决依赖于产生冲突的行政区域政府间达成一致的水资源分配方案,而寻找冲突主体广泛接受的胜出方案正属于社会选择理论研究的范畴。因此,从偏好聚合的群决策角度利用社会选择理论来研究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问题可以寻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分水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水资源配置不均而产生的用水冲突。

然而,利用社会选择理论解决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是在建立有限的水资源配置方案集合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首先要具有可用于偏好聚合的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才能够进行不同行政区域对于有限方案偏好的聚合分析,进而得到各个行政区域一致同意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在流域水资源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流域水资源配置公平的重要性就尤为突出。破产理论作为一种经济学工具,能够依据不同的破产准则进行稀缺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因此,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稀缺水资源的破产分配问题,也即是将有限的流域水资源分配给流域内的各个行政区域的问题[18-20]。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在本质上与破产理论所涉及的剩余资产分配问题相吻合,那就是有限的剩余财产(短缺的水资源)在利益主体(流域各区域)之间进行配置的冲突。基于这种问题本质上的一致性,本文利用破产准则来研究流域短缺水资源的配置问题,也即是使用不同的破产准则获取可行的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首先,对流域水资源进行供需分析,确定流域可分配水资源总量和流域内各个行政区域的需水量。通过将流域水资源冲突问题看作是一个稀缺资源在多个利益主体之间公平分配的问题,考虑每一个行政区域的需水量和贡献水量,按照可行的水资源分配准则将短缺的水资源分配给各个行政区域,得到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集合[21]。

在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解决中,省级行政区域政府既是冲突主体又是解决冲突的决策主体,政府作为本区域水资源利益的代表具有为本区域争取更多水资源的动机。各个行政区域对于水量分配方案的偏好由于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存在差异,每个行政区域都最偏好于自身所得水量最大的分配方案,最不偏好于水量最小的分配方案。作为理性的决策主体按照所得分配方案中水量的大小进行分配方案的偏好排序,获得分配方案集的序数偏好。然后利用社会选择理论进行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的偏好聚合群决策研究,选取常用的偏好聚合方法确定不同聚合方法下的胜出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最终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群决策方案。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解决依赖于将流域内各个行政区域对于水资源分配方案的个体偏好聚合为集体的选择。

在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中,水资源分配方案的公平是解决冲突的关键。而公平不仅是破产理论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又是社会选择理论所考虑的核心因素,因此通过两者的结合能够很好地实现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的公平性。进而,通过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确定流域可分配水资源总量以及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需水量信息,首先将流域水资源配置冲突看成一个短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建立基于破产准则的流域水资源水量分配模型获取考虑公平的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集合,并根据各个分配方案的水量大小确定各个行政区域对于分配方案的偏好排序,最终采用社会选择理论进行个体偏好聚合群决策分析,形成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方案。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流程如下:首先进行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包括流域可分配水资源总量及流域需水结构;其次利用破产准则获得流域水资源配置可行方案集;最后利用社会选择理论将冲突主体对水资源配置方案的个体偏好聚合为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方案。在确定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方案后,如果行政区域对水资源分配结果不满意或者其个体偏好或需水数据发生变化则可以重新回到个体偏好的聚合或者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

2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模型

按照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框架,首先构建基于破产准则的流域水资源水量分配模型,其次建立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个体偏好聚合模型。通过水资源分配公平的实现解决水资源冲突,能够解决由于水资源分配不均造成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

2.1流域跨界水资源水量分配模型

参考破产分配问题定义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水量分配如下:在一定时段内,按照水资源配置的破产准则将有限的水资源分配给流域内各个区域,获得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可行方案集合。水资源配置冲突的解决本质上在于t∈{1,2,…T}时段寻找到一个公平的、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方案xt=(xt1,xt2,…,xtn),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组成的集合N={1,2,…,n},各个区域的需水量构成的向量为ct=(ct1,ct2,…,ctn),流域内各区域总的需水量Ct=ct1+ct2+…+ctn,流域可分配水资源总量为Et。设F为破产准则, 则有Xt=F(Et,ct),且有公式(1)的约束成立。

设参数λ∈R+为分配准则的参数。由公式(1)可知,在任一时段t,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xt=(xt1,xt2,…,xtn)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任一区域最终获得的水资源数量是一个不超过其需水量的非负值,此处假设超过其需水量的水资源的效用为零;其二是所有区域所获得水资源数量之和等于流域可分配的水量,这一要求保证了流域水资源没有被过度分配的同时使得所能分配的水量最大化。满足约束的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xt是有效的方案。任何违背公式(1)的水资源配置方案,都不是合理的方案,不应被采纳。

参考已有的破产分配问题方面的研究文献[22-24],并结合我国流域水资源冲突的实践,为了考查破产准则在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中的应用,我们选取四种经典的准则作为本文考查的具体对象,四种准则依次是:

(1)P准则(Proportional rule)。按照相同比例将流域可用水资源分配给流域内各个区域,这个比例等于流域可分配水资源总量与各区域需求水量之和的比。具体如下:

(2)AP准则(Adjusted proportional rule)。首先分给各个区域由其需水量决定的一个最小水量vti=max〖JB({〗0,Et-∑〖DD(X〗j≠i〖DD)〗cti〖JB)}〗,剩余水量按比例分配,具体如下:

其中λ 的取值使得xt满足式(1)。

(3)CEA准则(Constrained equal award rule)。认为每一个区域应该获得同等的水资源数量,前提是没有哪个区域获得超过自己需求的水量。获得超过自己需求的水量违背了有效原则,也即违背式(1)。在分配时,该准则偏向于需水量^小的区域,也因此需水量较小的区域可以获得一个相对于其水资源需求量的较高满意度。具体如下:

(4)CEL准则(Constrained equal loss rule)。将可分配水资源总量Et与总的需水量Ct的差值Ct-Et(也即可分配水资源总量不足以满足流域总的水资源需求的部分)平均地分配给各个区域,前提是不能存在所得水资源数量为负值的情况。从几何学的观点来看,在N维空间中,该准则在可行空间里尝试选择距离(欧氏距离)需求向量点最近的那一点。在分配时,该准则偏向于需水量较大的区域,对于需水量小于平均水资源缺额的区域,其获得的水资源数量将为0。具体如下:

在按照上述四种破产准则进行计算之后,流域内各个行政区域获得在t时段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所可能获得的水资源数量的集合。

2.2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个体偏好聚合模型

社会选择理论将信息经济学延伸至群决策和社会决策领域,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理论而是一簇关于个体输入聚合为集体输出的模型和结果。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在给定有限方案的情况下,一组个体如何通过投票选出胜出方案。投票是实现社会选择的一种典型手段,也是实现冲突解决、选择候选者以及选择政策选项的有效方式[25],投票的结果被认为是由群体做出的集体选择。一个典型的投票问题是包含投票者集合N、备选方案集合M以及投票者对备选方案的偏好集合R所组成的三维集合V=(N,M,R),按照一定的投票程序从备选方案M集中由投票者按照各自偏好进行偏好聚合而形成的胜出方案(Winning outcome)。投票程序的选择和投票者的偏好集合共同决定了投票结果,胜出方案是由投票者的偏好集合R聚合的结果,而投票程序决定了个体偏好聚合的方式。常用的投票程序有多数票制(Plurality votes)、波达计数法(Borda count)、黑尔数额(Hare method)、两两比较法(Pairwise comparison method)以及后退讨价还价法(Fallback bargaining)。后退讨价还价法是由Brams和Kilgour[26]于2001年所提出来的一种解决群体冲突的方法,作为一种不同于上述投票程序的个体偏好聚合方法,其所得胜出方案获得所有个体的一致同意。

在采取破产准则获取流域水资源配置可行方案集合后,流域内各个行政区域之间进行交互式协商决策,并最终形成流域内各个行政区域广泛接受的水量配置方案。对于一个具有n个行政区域、m个水量分配方案的偏好聚合问题,设流域内各区域对水量方案的偏好排序矩阵为Rn×m,其中rij表示行政区域i对于方案j的偏好排序值,在同一行政区域对于不同水量分配方案的偏好取值不同的情况下,偏好排序最高的方案取值为1,偏好最低的方案取值为m。

(1)多数票制(Plurality voting, PV)。在该个体偏好聚合方法中,在所有个体的偏好排序中位居第一的次数最多的方案胜出,胜出方案为。

(2)波达计数法(Borda count, BC)。在该个体偏好聚合方法中,对每一个投票者的偏好排序进行赋值:排序最后的赋值为0,排序最前的赋值n-1,则第j个方案的波达计数为

(3)黑尔法(Hare quota, HQ)。在该个体偏好聚合方法中,如果没有多数决方案出现,则出现排序第一次数最少的方案被排除在外,以此类推直至出现多数决方案。

(4)两两比较法(Pairwise comparison matrix, PCM)。在该个体偏好聚合方法中,任意两个方案之间进行比较,获得更多人偏好的那个方案赋值为1分,若获得的偏好数量相等,则赋值1/2分,获得偏好数量小的那个方案赋值为0分,则最终获得总分数最高的方案成为胜出方案。

(5)后退讨价还价法(Fallback bargaining, FB)。在该个体偏好聚合方法中,投票者从自身的最偏好方案逐步后退直至后退k步出现所有个体都同意的方案,若设πij表示第i个投票者的排序第j至第1的方案所组成的集合,则胜出方案为使得(∩kπij)≠所需的后退的最小步数k时首次出现的共同方案,至少有一个最佳胜出方案。

3实例研究

漳河是海河流域南系的一条重要跨界河流,发源于山西省太行山南端长治市,下游流经河北省邯郸市、河南省安阳市两地边界,上游分浊漳河、清漳河两大支流,在河北省合漳村汇合成漳河干流。山西省位于上游,而河北与河南两省位于河流下游左右岸。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高度依赖漳河水资源,而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过高,部分河段超过80%(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为40%),整个流域基本上已经没有进一步开发的空间。由于河道天然来水量少,人均耕地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事矛盾尖锐,上下游、左右岸发生过多起跨界用水冲突。上游山西省贡献了约79.9%的漳河流域水量,下游河北省与河南省贡献了约20.1%的漳河流域水量。尤其是在河道径流量处于较低的水平时,这种用水竞争更加明显。本文以枯水年(来水频率P=75%)和特枯水年(来水频率P=95%)的可分配水资源总量为例来分析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漳河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

在枯水年和特枯水年来水情况下,以2020年和2030年两个规划水平年漳河流域水资源供需情景为例进行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实例分析。参考《清漳河水资源配置方案(技术报告)》、《浊漳河水量分配方案(技术报告)》中的各区域用水信息,其中需水量是采用用水定额法计算所得,是按照当地的用水定额所计算得到的需水量数值[27-28],是一个只依赖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以及用水标准的需水量预测方法,因此由用水定额法计算得到的需水量在枯水年和特枯水年取值相同。在报告中,需水量是按照行业预测的,对各行业需水数据加总后得到各行政区域的需水量,具体数据见表1。

按照上述四种破产准则所获得的漳河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见表2。由表2可知,同一准则下不同来水情况的分配结果符合水资源分配的顺序不变性和水资源不足分配的顺序不变性。换言之,也即是需水量较大的区域所获得的分配水量也大;另一方面短缺水资源的分配也即是水资源不足在各行政区之间的分担,需水量较大的行政区域承担更多的水资源不足。这两个属性也保证了流域短缺水资源在各行政^域间配置的公平性。对于需水量最大的山西省而言,在CEL准则下其能够获得水量分配最大;而对于需水量较小的河北省与河南省而言,CEA准则下其能够获得水量分配最大。因此,我们按照各个区域所能获得的水量大小获得各行政区域的个体偏好排序,用表示方案之间的偏好优于关系,结果见表3。

依据表3的个体偏好排序,根据上述的个体偏好聚合方法,可以获得不同方法下的偏好聚合结果,见表4和表5。这也验证了CEL准则偏向于需水量最大的区域而CEA准则偏向于需水量最小的区域这种特点,这也是表2中河南省在2030规划水平年在特枯水年情况下无水可用的原因,河南省的需水量相比于其他两个区域的需水量偏小且特枯水年流域总的可用水量也较低。

从表4和表5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CEA准则所得水量分配方案在除FB偏好聚合方法之外的其他四种方法中都属于胜出方案,而使用FB方法对个体偏好聚合的结果却是P准则或AP准则所得水量分配方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上述的四种个体偏好聚合方法所得结果都是各行政区之间部分妥协的结果,而FB方法是一种基于一致同意的决策原则(Unanimity decision rule)的个体偏〖HT5"H〗〖HJ*3〗〖JZ(〗表1不同规划水平年各行政区需水总量好聚合方法。FB方法从冲突解决的群体一致性出发提出与传统的孔多塞决策原则 (Condorcet’s decision rule) 或者多数决原则 (Majority decision Rule) 不同的解决多主体冲突的思路,使得各个冲突解决的最终方案能够获得所有利益主体的一致同意。同时,FB所得胜出方案属于帕累托最优方案,且对于各个个体而言都处于至少中等的偏好水平[26] 。如果最终的解决方案只是部分利益相关者的选择,则并不利于冲突问题本身的解决。冲突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相妥协进而达成一致,正如李向军[29]所认为的那样:群体决策的主要目标是寻求群体一致或互相妥协,群体决策的准则之一就是极大化决策的一致性。事实上,CEA准则所得水量配置方案对于上游山西省而言是最劣解,而P准则和AP准则所得水量配置方案对于上游山西省和下游河北、河南两省都属于非劣解。虽然CEA准则所得方案在更多的社会选择方法下属于胜出方案,然而考虑到冲突的解决依赖于主体间的互相妥协的本质,本文认为FB方法中的胜出方案在解决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实践问题中更具有应用价值。也即是对于漳河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而言,P准则和AP准则所得水量分配方案更易于被各个省份所接受成为最终放方案。另外,由于P准则和AP准则都属于比较折衷的分配准则,在实际水量分配问题中,采用哪种准则依赖于具体的流域水资源供需情景以及决策主体的偏好。

现行的漳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是按照1989年国务院批复下发的“42号文件”执行的,文件规定河南、河北两省按照48%、52%的比例对漳河上游来水进行分配。文件虽然界定了河南和河北两个省的分水比例,却并没有把上游的山西省用水比例列入其中,漳河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漳河流域跨界水资源冲突逐渐由河流左右岸之间的水资源冲突转变为上下游之间用水冲突。而本文所提出的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模型更加适宜于解决漳河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问题,最终分配方案不仅依赖于流域可分配水资源总量与流域需水总量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三个行政区域对分配方案的个体偏好影响。

4结论

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解决有赖于寻找到各行政区域所广泛接受的水量分配方案,而社会选择理论作为研究个体偏好聚合的群决策工具可以从给定的可行方案中寻找到胜出方案。通过漳河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的实例研究可知,采用不同的破产准则考虑同一个短缺水资源的分配问题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分配结果,可以按照对待需水量较大的区域与需水量较小的区域的偏好关系将破产准则进行分类;在对水资源分配方案的偏好聚合群决策过程中, 考虑群体一致性的偏好聚合结果更能够被水资源冲突主体所广泛接受,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冲突解决方案的执行;本文提出的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解决框架是一种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之上水资源管理思路,并能够应用于解决水资源短缺所造成的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当然,考虑到实践中流域跨界水资源配置冲突问题的复杂性,分配方案集合的确定以及最终冲突解决方案的选取是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但是采用社会选择理论对流域个体的偏好聚合进行分析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晓. 中国水污染趋势与治理制度[J]. 中国软科学, 2014(10):11-24. [ZHANG Xiao. Trend of and the governance system for water pollution in China[J]. China soft science, 2014(10):11-24.]

[2]S天柱, 白秀. 中国水危机:困境与出路[J]. 生态经济, 2014,30(3):8-11. [HUANG Tianzhu, BAI Xiu.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China‘s water crisis[J]. Ecological economy, 2014,30(3):8-11.]

[3]黄永基, 陈晓军. 我国水资源需求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 水科学进展, 2000,11(2):215-220. [HUANG Yongji, CHEN Xiaojun. Water demand management present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J]. Advances in water science, 2000,11(2):215-220.]

[4]陈瑞莲, 胡熠. 我国流域区际生态补偿: 依据, 模式与机制[J]. 学术研究, 2005(9):71-74. [CHEN Ruilian, HU Yi. On the Chinese regional ecocompensation of river basins: basis, model and mechanism[J]. Academic research, 2005(9):71-74.]

[5]龙爱华, 程国栋, 樊胜岳, 等. 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行政分割问题与对策[J]. 中国软科学, 2001(8):17-21. [LONG Aihua, CHENG Guodong, FAN Shengyue, et al. Administrative separatis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China’s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J]. China soft science, 2001(8):17-21.]

[6]耿涌, 戚瑞, 张攀. 基于水足迹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模型研究[J].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15,25(6):15-20. [GENG Yong, QI Rui, ZHANG Pan. A water footprint based model on river basin ecocompensation[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5(6):15-20.]

[7]胡晓寒, 王浩, 纪昌明, 等. 水资源使用权初始分配理论框架[J]. 水利学报, 2010,27(9):1038-1044. [HU Xiaohan, WANG Hao, JI Changming, et al. Theoretical frame work of initial water right allocation[J]. Journal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10,27(9):1038-1044.]

[8]马庆国, 邓峰. 环境资源保护的利益冲突及协调[J]. 软科学, 1998(2):57-60. [MA Qingguo, DENG Feng. Intrests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J]. Soft science, 1998(2):57-60.]

[9]付湘, 陆帆, 胡铁松. 利益相关者的水资源配置博弈[J]. 水利学报, 2016,47(1):38-43. [FU Xiang, LU Fan, Hu Tiesong. Game theory in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for stakeholders[J]. Journal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16,47(1):38-43.]

[10]邵玲玲, 牛文娟, 唐凡. 基于分散优化方法的漳河流域水资源配置[J]. 资源科学, 2014,36(10):2029-2037. [SHAO Lingling, NIU Wenjuan, TANG Fan. Decentralized optimization method for water resource allocation in the Zhang River Basin[J], Resources science, 2014,36(10):2029-2037.]

[11]张恒龙, 陈宪. 社会选择理论研究综述[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36(2):80-87. [ZHANG Henglong, CHEN Xian. A survey of studies on social choice theory[J].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06,36(2):80-87.]

[12]SRDJEVIC B. Linking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nd social choice methods to support group decisionmaking in water management[J]. Decision support systems, 2007,42(4):2261-2273.

[13]GOETZ R U, MARTINEZ Y, RODRIGO J. Water allocation by social choice rules: the case of sequential rules[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8,65(2):304-314.

[14]EBERT U, WELSCH H. Meaningful environmental indices: a social choice approach[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04,47(2):270-283.

[15]邓敏. 基于社会选择的水权转让属性优先级研究[J]. 人民黄河, 2010,32(8):69-70. [DENG Min. Research on the priority of the attribute of water right transfer based on social choice[J]. Yellow river, 2010,32(8):69-70.]

[16]杨婷, 陈海涛. 粗糙集理论在水资源管理群决策中的应用[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0,31(6):39-42. [YANG Ting, CHEN Haitao. Application of rough set theory in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group decisionmaking[J]. Journal of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 2010,31(6):39-42.]

[17]AUSTENSMITH D, BANKS J S. Social choice theory, game theory, and 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J].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1998,1(1):259-287.

[18]MIANABADI H, MOSTERT E, ZARGHAMI M, et al. A new bankruptcy method for conflict resolution in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14,144:152-159.

[19]MADANI K, ZAREZADEH M, MORID S. A new framework for resolving conflicts over transboundary rivers using bankruptcy methods[J]. Hydrology and earth system sciences, 2014,18(8):3055-3068.

[20]MIANABADI H, MOSTERT E, PANDE S, et al. Weighted bankruptcy rules and 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J].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2015,29(7):2303-2321.

[21]孙冬营, 王慧敏, 褚钰. 破产理论在解决跨行政区河流水资源配置冲突中的应用[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25(7):148-153. [SUN Dongying, WANG Huimin, CHU Yu. Application of bankruptcy theory in resolving water resource allocation conflict over transboundary rivers[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5,25(7):148-153.]

[22]BOSMANS K, LAUWERS L. Lorenz comparisons of nine rules for the adjudication of conflicting claim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 2011,40(4):791-807.

[23]THOMSON W. Lorenz rankings of rules for the adjudication of conflicting claims[J]. Economic theory, 2012,50(3):547-569.

[24]HERRERO C, VILLAR A. The three musketeers: four classical solutions to bankruptcy problems[J]. Mathematical social sciences, 2001,42(3):307-328.

[25]KILGOUR D M, EDEN C. Handbook of group decision and negotiation[M]. Springer netherlands, 2010.

[26]BRAMS S J, KILGOUR D M. Fallback bargaining[J]. Group decision and negotiation, 2001,10(4):287-316.

[27]余卫东, 闵庆文, 张建新. 河津市水资源供需平衡的趋势预测及其对策研究[J].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04,18(2):55-60. [YU Weidong, MIN Qingwen, ZHANG Jianxin. Forcast of water supply & water demand and it’s policy in Hejin City[J]. Journal of arid land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4,18(2):55-60.]

[28]侯保灯, 高而坤, 吴永祥, 等. 水资源需求层次理论和初步实践[J]. 水科学进展, 2014(6):897-906. [HOU Baodeng, GAO Erkun, WU Yongxiang, et al. Water resources demand hierarchy theory and preliminary practice[J]. Advances in water science, 2014(6):897-906.]

[29]李向军. 群体决策中的一致性若干问题研究[D]. 西安: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04. [LI Xiangjun. Research on several issues in the consistency of group decision making[D]. Xi’an: Xidian University, 2004.]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第3篇

1“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应地,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责,对污染的长期影响负责。这两个原则都着重强调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反映的是点源控制的思想,且极易给人以污染者只负有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而不负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之虞。并且,上述两原则尽管强调了治理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不能治理或不愿治理等问题,因为污染者能做的只能是“治理”,于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替代形式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以国家和社会就极易成为污染治理责任的被转嫁者。

“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其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具有许多共同点,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非“污染者付费”原则。

2“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外化形式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环境法领域中一般表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责任、损害补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

2.1污染防治责任

污染防治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是“治”,即要求污染者必须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积极主动负责治理。污染者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之处在于污染者可以不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比如,实行污染治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作法,由污染者负担必需的处理费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等,交由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公司负责治理环境污染,这既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政府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如推行代履行治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条件,从而有利于更好发挥末端治理应有的效用和潜能。第二是“防”。“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已有的污染源及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体现的是“末端控制”的思想,其所涉及的预防为主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末端治理思想和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上。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的“防”,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

2.2损害补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或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即环境法学说中的“污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或不非难性”),但排污的结果却是使公众共享的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并长期影响污染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损害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1〕。因此,污染者所必须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就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者应向作为公共环境资源代表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缴纳一定税费作为对环境资源利用和所致损害的补偿,即对公益权的补偿。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制度。其二,污染者应承担向长年受污染地区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即对受害者私益的补救。私益补救可以通过基金形式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处理,即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关于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各国大多数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污染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物侵害的人提供补偿〔1〕。污染损害通常补偿数额巨大且污染者具有多元化特点,若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担历年来的污染损害,既不现实也不合理,至少应由所有的污染侵害者负担相应费用。当然,关于长年污染地区的补偿问题,如果完全由污染者负担,实难一一承受和自行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出资。关于国家出资额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值得重视和参考:“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2〕。因为一方面,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放任环境污染的形成,国家自应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全体人民事实上也享受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有义务偿还污染的债务,全体人民是间接污染者,因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刺激了污染的产生和扩大。

2.3损害赔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除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环境资源造成损失,使所在地成为长年污染地区外,还常发生一些偶然性、突发性事件,如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水管道破裂等,势必造成当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引发了对私益的侵权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环境法规范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污染者往往不是单数加害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者必须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共同致害行为的情节,应按照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分割责任。

3“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认与若干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旦在立法上被确认,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创立起来的现有环境法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就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3.1“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要求污染者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三同时”制度可以突破污染者自建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治理污染的局限,如污染者将产生的污染物交由专业性的污染治理公司治理,就没有必要要求污染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2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用排污费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后,如果污染者有能力且自愿自行治理的,排污费仍适用以前的规定;如果污染者要求交由他人集中处理的,排污收费制度就应作相应修正:或征收主体仍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排污费的使用应给集中处理单位保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仍实行专款专用,对具体补助对象也应向集中治理的倾斜;或污染者按比例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中处理单位缴纳排污费。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第4篇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治理;本质;特征;原则;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028-02

1 城市环境治理的内涵

城市环境治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管理者和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环境治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环境治理强调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人在城市环境治理中扮演了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双重角色,具有关键性作用。

2 城市环境治理的原则

2.1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充分发挥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有利于区域环境综合防治。既要防止某些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调,又要缩小污染物的危害范围,减少污染治理费用。

2.2 明确责任原则

必须明确各主体保护环境的责任,一是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二是落实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三是落实受益者分摊原则。

2.3 预防和保护为主的原则

在城市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应采取各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将环境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尽力从产生环境问题的源头与生产过程中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

2.4 公众参与的原则

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应该利用舆论,加大宣传力度,还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参与能力。

2.5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着重落实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

2.6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原则

要加强地区分类指导,还要逐步实行环境分类管理。

2.7 科技创新的原则

依靠科技创新,创新机制,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创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和环境监管体系。

3 当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

3.1 城市经济的发展给城市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往往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还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国情:拥有庞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质的人口和贫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资源基础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贫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环境容量狭小;科学技术基础薄弱和国民文化素质与环境意识不高的问题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全国城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一些城市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主要工业物排放达标率还很低等等……

随着中国城市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城市的环境压力。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城市中污染物产生量还会不断增多,城市环境压力还会进一步加大,环境问题会更加突出。

3.2 城市环境治理政策不完善

城市环境治理当属政府部门的工作要务,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必须辅之以良好的政策作为保障和引导。适当的政策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序的工作环境,也引导着社会各界共同奋斗,为了完成城市环境治理的严峻任务付出努力,步步为营。

要改变城市环境治理现状必然要改变城市环境治理政策,必须认清政策的不完善之处给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带来了多大的阻碍影响。

3.3 城市政府及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治理的认识不足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先进国家相比,中国多数地区的环境状况还很不乐观,公众的环境意识、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公共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不够强。相当一部分企业仍为当前经济利益而不严格遵守城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抵制环保执法、任意违规排污的现象仍较普遍;市民随意乱扔垃圾等行为到处可见。诸多陈规陋习和不良的生活习惯仍然影响着城市的公共环境,由此可见,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不高仍是制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3.4 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中国身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产业水平总体上比较低,能源资源消耗比较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这是众所周之的事实。这样的事实扭转的难点在于资金的匮乏,导致欠帐很多,特别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建设能力尤显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接导致了二氧化硫的过度污染;污水处理厂严重缺乏,导致几百个城市无法正常使用污水处理工序;垃圾无害化处理缓慢,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水源质量。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环境治理对环境基础设施的需求迅速增长, 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的现状将使城市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4 解决中国城市环境治理问题的主要对策

4.1 城市环境治理立法措施

环境立法措施是规范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从制约力角度讲,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能够约束各界人士的行为,强制大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环保资金建设角度讲,环保立法可以通过征税、征费等角度设立门槛,既提高了环保的标准和环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积蓄一部分环境治理资金,解决资金不充足的问题。环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等,可以效仿发达国家,可分为环境行政立法、环境经济立法与环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环境经济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税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段。

4.2 城市环境治理政策措施

主要是针对实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实行严格的城市发展规划制度。要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调整城市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

4.3 城市环境治理教育措施

环境教育措施是落实城市环境治理内容的思想保障。所谓环境教育就是使学习者认识和理解人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防止环境污染,将系统的环境科学知识予以大众化,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环境教育内容涉及到自然、社会、技术、管理、政法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各学科领域都与环境科学兼跨、包容,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当今城市政府和人民群众都对城市环境治理认识不足,落实城市环境治理的教育措施显得尤为重要。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中国应紧跟这一潮流,学习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教育立法,积极落实环境治理的教育工作,也更好的为人们的认识提供更新、更权威的知识。

4.4 城市环境治理技术措施

要加强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先巩固技术,争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优异的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的方法。环境技术措施是城市环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环境技术是指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改善环境的相关技术,一般包括专门的治污技术、环境管理技术、各种综合利用技术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技术。如污废水处理技术、固体废物处理技术、防治放射性污染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产品生产技术、环保技术的营销技术等。

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统计。综合运用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强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强制回收制度、代处置制度等环境治理先进制度。强制回收制度是为了防止污染发生转移,规定强制报废设备和对部分有毒废旧物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集中回收,再交由专门处理单位处理的制度;代处置制度是指排污企业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的专业污染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专业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处置费的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