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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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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范文第1篇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范文第2篇

关键词:技能竞赛 综合统计 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a)-0035-02

1 研究背景

国家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为此,职业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以赛促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各类技能考核和技能竞赛,但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其竞赛专业多,项目复杂,如何科学合理计算竞赛综合成绩,给参赛单位及举办方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客观、公证的评价其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本文根据职业技能大赛的复杂性,建立成绩统计的数学模型和计算方法,然后说明用Excel进行计算的具体步骤,最后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2 成绩分析数学模型

2.1 建立成绩统计分析的数学模型

某职业技能竞赛共设置专业个项目,有个单位参加竞赛。把参赛单位、竞赛项目、参赛选手分别按顺序编号,每个参赛选手的竞赛成绩记为,其中表示该考生的单位序号,表示该考生的参赛专业项目序号。表示该考生在单位的序号。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其竞赛结果均以获奖等级公布,为此建立模型时需将获奖等级以加权方式数字化,一般来说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则:

3 用Excel统计竞赛成绩的方法

数据统计我们通常采用Excel电子表格,这种表格的特点是计算方便、图表直观。本节研究如何用Excel表格实现上述数学模型的计算,并进行分析总结。

本数学模型用Excel进行统计分析的步骤和关键问题的处理办法。

(1)科学编制参赛号。

要对竞赛成绩进行科学分析,同时便于计算机操作,建议采用“AABBBCCDD DEEEE”编号形式,其中AA代表参赛单位,BBB为专业编号,CC为对应的专业项目编号,DDD为学校编号,EEEE为参赛学生编号。

(2)用Excel表格分单位登记成绩。

在Excel表格中按如下格式登记竞赛成绩如表1所示。

并在总计栏设计好Excel公式,Z1、Z2等分别为上述矩阵内的成绩之和,Z为所有的Z1、Z2…之和。在这样的表格中,只要把学生的成绩输入,那么该学校的总分和分专业总分就可自动算出。

(3)参赛单位总分统计。

在上述成绩登记的基础上,分单位统计各项目竞赛综合总分,Excel表格格式如表2所示。

4 2012年某省中职院校技能大赛统计分析示意图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可用Excel表格,将各类数据转化成图表,直观展示出来。现以2012年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成绩为例进行分析。

从图1,图2中,我们能很清晰看出各市州的技能考核成绩,下图是我们对会计专业考核成绩分析图。

图3中可以看出,长沙、常德两市是会计专业办学出色,但是,两市的奖牌数还需要提高,即尖子学生不多。

还有多种统计表格,在这里不一一列出。通过实例验证,本成绩统计分析数学模型及相关图表,能直观准确地反映出参赛单位的教学质量,为各类技能考核或竞赛成绩提供了有价值的统计分析方法。

参考文献

[1] 王晓琳.浅谈使用Excel函数制作多班级成绩分析系统[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24):262.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小儿;无痛肠镜;麻醉;瑞芬太尼;丙泊酚

目前肠镜检查是消化系统疾病临床诊疗中常见的检查和治疗手段, 对于小儿行肠镜检查时因其依从性差, 常采用全身麻醉下行肠镜检查。以往多选用氯胺酮静脉麻醉, 麻醉效果常不满意, 近年来本院将丙泊酚和瑞芬太尼联合静脉麻醉用于小儿肠镜检查, 效果满意,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在本院门内镜中心与2012年9月~2014年3月择期行无痛肠镜检查或治疗的患儿90例, 年龄3~12岁 , 平均年龄(6.5±1.5)岁 , 体重 9~30 kg, 平均体重(15.8±8.6)kg。 ASAⅠ~Ⅱ级, 患儿麻醉前6 h禁食, 4 h禁饮。 其中单纯肠镜检查51 例, 取病理活检16 例, 肠镜下行肠息肉切除术 23例。随机将患儿分为三组, 即0.01 μg/(kg・min)瑞芬太尼(A组)、0.02 μg/(kg・min)瑞芬太尼(B组)和0.03 μg/(kg・min)瑞芬太尼(C组), 各30例, 所有患儿检查前无发热及上呼吸道感染等。三组患儿在年龄、性别、体重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麻醉方法 麻醉前常规禁食、水, 肠道准备, 备好各种抢救药品、气管导管、喉镜、气管切开包, 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术前肌内注射阿托品0.015~0.02 mg/kg(心率>160次/min者术前可不用, 术中根据情况使用)。患儿入检查室后监测BP、HR、RR、SpO2。给予面罩吸氧(4~5 L/min), 同时建立静脉通道:A组缓慢静脉注射瑞芬太尼(批号:6140417,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公司)0.01 μg/(kg・min), 再缓慢静脉注射丙泊酚(批号:X140618-2, 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3~5 mg/(kg・h), 待患儿待睫毛反射消失后进行插镜检查。B组先给予瑞芬太尼0.02 μg/(kg・min)缓慢静脉注射, 再缓慢静脉注射丙泊酚3~5 mg/(kg・h)。C组先给予瑞芬太尼0.03 μg/(kg・min)缓慢静脉注射, 再缓慢静脉注射丙泊酚3~5 mg/(kg・h)。三组患者术中四肢活动时单次静脉追加丙泊酚0.3 mg/kg。常规给予面罩辅助呼吸。

1. 3 监测指标 观察并记录三组患儿诱导前(T0)、麻醉后(T1)、检查中(T2)、检查后(T3)的BP、HR、SpO2变化;记录患儿的丙泊酚的用量、入睡时间 、苏醒时间;记录术中体动反应、呼吸抑制的情况以及苏醒期恶心、呕吐、烦躁等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1. 4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P

2 结果

2. 1 三组各时间段平均动脉压(MAP)、HR、SpO2对比 各组患儿睫毛反射消失, 瞳孔固定后测得的MAP、SpO2较诱导前均有明显降低(P0.05), 以SpO2低于95%为低氧标准, C组低氧的发生率较其他两组高(P

2. 2 三组丙泊酚用量术毕苏醒时间对比 A组丙泊酚用量明显高于B、C两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丙泊酚作为一种起效快、半衰期短、复苏迅速、完全等优点的物, 经常用于门诊的短小手术或侵入性检查的麻醉[1]。但丙泊酚无镇痛作用, 单独应用则药物量大, 容易引起血压下降、呼吸变浅、舌根后坠、呼吸频率减慢甚至呼吸暂停等不良反应, 尤其是小儿更容易出现上述不良反应[2, 3]。常常需要复合阿片类药物来增加镇痛效果, 从而减少丙泊酚用量, 减少其不良反应发生率。本组研究结果显示:在检查过程中丙泊酚用药总量上, B、C组明显少于A组(P

总之, 不同浓度的瑞芬太尼复合丙泊酚麻醉均能有效地用于无痛小儿肠镜检查, 且麻醉深度适宜, 生命体征稳定, 不良反应和并发症发生率少, 复苏快, 行小儿无痛肠镜检查瑞芬太尼的浓度以0.03 μg/(kg・min)效果为最佳。

参考文献

[1] Dar AQ, Shah IA. Anesthesia and sedation in pediatric 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ic procedures:A review. World J Gastrointest Endosc, 2010, 2(7):257-262.

[2] 庄心良, 曾因明, 陈伯变. 现代麻醉学.第3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487.

[3] 周国斌.小儿气管异物的麻醉处理(附70例报告).临床麻醉杂志, 2004, 1(5):283-286.

[4] Beers R, Camporesi E. Remifentanil update:clinicalacience and S Drugs, 2004, 18(15):1085-1104.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合同 救济制度 完善措施

随着行政合同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展,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得到了很大发展,成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基本行政手段,但在另一方面,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相关立法方面,特别是在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方面,都存在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探讨,意义重大。

行政合同的功能

行政合同之所以能在现代行政中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是与其具有的独特功能紧密相关的。具体来说,行政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

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我国传统行政活动中,国家管理职能事事都由国家包办,其后果是国家没有能力办,也办不好,不利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缺少活力和生气。在某些领域内正确运用行政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既可以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可以使政府机关从大量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兼顾了两方面利益,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利益的优先实现。①订立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上告有门、解决有据,特别是对作为相对一方的个人或组织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通过行政合同将双方统一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在这种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在地位是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清楚的,在履行合同中如果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法律保护或救济。但目前,由于行政合同救济途径的不畅通,这一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有利于减轻行政负担,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任务愈加繁重。仅靠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建立一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机制,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事业的建设、维护,可以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确保国家和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保证社会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此外,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性管理方式,也有利于保证行政相对人对国家政治活动、社会管理活动的参与,有利于增进政府与民众的亲和力,保证行政事务的顺利进行。

行政合同的救济方式

我国行政合同的纠纷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纠纷,其法律救济不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目前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了法院管辖权。法院是司法机关,拥有判断一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行政合同主体双方的行为也不能例外,它应当接受法院的管辖。我国的《承包条例》、《租赁条例》、《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这表明了法律对行政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有了统一规定。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规则。法院对行政合同的保护从实体法上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不能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从程序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规则,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明确了具体审判机关。在我国,目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经济行政案件和租赁合同最早由经济审判庭审理,但《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这里的经营自包括承包条例、租赁条例中规定的承包方与承租方的经营自。这类案件均属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由此可以推及其他种类行政合同案件均应由行政审判庭适用行政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原理来处理。

可采用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除了诉讼途径以外,还可以通过非诉讼形式加以解决,主要是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两种形式。行政合同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非诉讼途径不同于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非诉讼途径。这是因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行政合同纠纷有通过行政补救制度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西方国家对行政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借鉴

行政合同在理论界普通认可其存在,但司法实践中却鲜见,法律、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无明确规定,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目前已成“盲区”,对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没有予以确认,有关行政合同的救济程序亦无明确规定。

西方国家对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很多,具体制度包括协商、仲裁或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司法外解决方法或者司法途径,但均坚持司法救济最终原则。在德国,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由行政法院主管。在行政合同最发达的法国,将行政机关为履行职务所行使的行政活动视为广义的公共管理行为,为该管理行为所缔结的契约被解释为公法上的行政合同,由此产生的诉讼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作为双方行政行为,可导致通过向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提起完全管辖之诉请求赔偿救济,对于可以和行政合同分离的行为,如上级机关对行政合同的批准行为等,则允许提起越权之诉。②在英国,政府合同纠纷统统由普通法院审理,适用《王权诉讼法》,并根据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时所执行的任务是否涉及管理或公共规制的方式来确定是否适用司法审查。美国索赔法院受理的合同案件与法国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合同案件相近。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合同性质的认识还不统一,现行法律对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也还未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纠纷等,大多被作为普通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裁决和人民法院审理两种途径来解决。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由于未能充分考虑行政合同的特殊性,无法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无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探索一条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已刻不容缓。

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思考

从西方国家经验上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建构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通过协商、仲裁或行政机关内部裁决来消除合同缔约或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效果较好;二是重视通过司法审查保证行政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要求。在我国司法外救济制度构建上,应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复议救济范围,形成以行政复议为主要救济方式,以行政仲裁为解决特定种类行政合同纠纷的模式。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文国家成熟的司法经验,重构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结构,吸纳双向性的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并在资格、调解原则、举证责任以及责任方式和措施上作必要的修正。

基于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公益性,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目的实现,对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力,同时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可施之以行政处罚。于此同时,行政主体一方违反行政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行政合同争议是在双方约定条款的基础上产生的,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并不仅限于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存在要求法院裁决是非,并通过法院判决强制相对方履行义务的要求,而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单向性构造显然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救济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行政合同纠纷的特点对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重构,即在原有单向性构造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中针对行政合同特点建立专门适用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双向性构造的诉讼结构,反映在具体制度与规则的构建上就是,将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建立行政合同制度不仅仅在于这种管理方式的灵活性,而且也在于为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找到了一条畅通的渠道。《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作为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解决。这不但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农民上缴的承包费要受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非由合同双方完全自由协商,而是要在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协商,要受行政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对于这种纠纷采用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就会导致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结果就会不同,就会造成人民法院裁判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局面亟待解决。其根本出路就在于通过立法确认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纠纷的救济程序。(作者单位:上海电机学院)

注释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范文第5篇

关键词:酒精中毒;纳洛酮;醒脑静

急性酒精中毒,主要是由于患者饮酒过度,进而导致的多种正常功能受到损害的症状。随着近年来人民压力的增大,饮酒人数逐年增加,由此引发的急性酒精中毒发病率也有所增加[1]。急性酒精中毒者轻者可引起身体不适、意识模糊、器官受损,更甚者可能会导致患者出现窒息,死亡[2]。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临床上酒精中毒一般轻者不需特殊处理,仅需进行一般的护理即可。对于重度昏迷的患者则应首先对其进行急救,保护患者正常的生理功能。如何对急性酒精中毒进行更加有效的治疗方法有重要意义。我院对近年来确诊为急性酒精中毒的患者,分别采用了纳洛酮联合醒脑静治疗与单用纳洛酮治疗,分析纳洛酮联合醒脑静治疗在急性酒精中毒治疗中的应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1月~2014年12月收治的102例确诊为急性酒精中毒的患者,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其中对照组50例,男37例,女13例,年龄为25~7l岁,平均年龄为(43.3±3.9)岁,饮酒量为300~950ml,平均饮酒量为(424.5±42.5)ml;观察组52例,男38例,女14例,年龄为27~73岁,平均年龄为(44.5±2.6)岁,饮酒量为280~940ml,平均饮酒量为(431.5±45.2)ml。所有患者就诊时间均在饮酒后3h内。两组性别、年龄、临床症状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纳入标准 所有患者都符合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标准[3];发病前有过量的饮酒史;呼吸、呕吐物中有酒精的气味;有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共济失调或昏睡等症状;排除药物、化学性气体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昏睡、昏迷,平素均体健,排除严重的肝、心、肾疾病。

1.3治疗方法 根据两组的临床症状均给予基础治疗及护理,患者入院后常规吸氧、心电监护,对中重度出现呼吸衰竭的及呕血的不予洗胃,余均洗胃,保持气道通畅,防呕吐物误吸,补液、补充维生素、利尿等常规治疗。①对照组:给予患者纳洛酮0.mg+0.9%氯化钠250ml静滴。一次性持续常速(50~90滴/min)静脉滴注;②观察组:给予患者醒脑静40ml+5%葡萄糖500ml静滴,并静滴纳洛酮0.8mg+0.9%氯化钠250ml。一次性持续常速(50~90滴/min)静脉滴注。

1.4疗效评定标准 治愈:意识完全清醒,语言流利,能够正确回答问题,临床症状消失,动作功能恢复正常;有效:症状减轻,昏迷的患者清醒,兴奋或共济失调患者的症状明显减少,临床症状改善;无效:意识不清醒,患者的临床症状无明显改善 。总有效率=治愈率+有效率。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χ2检验和t检验,以P

2结果

2.1时间指标比较 将对照组与观察组的疗效情况进行统计及比较,治疗后,观察组意识恢复清醒时间、中毒症状消失时间、肢体运动恢复时间均明显短于对照组(P

2.2两组疗效比较 观察组总有效率为96.2%,明显高于对照组总有效率的60.0%,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两组不良反应比较 对照组有1例出现恶心呕吐,观察组有1例出现颜面潮红,均无严重性的不良反应出现,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急性酒精中毒,主要是由于体内血液中乙醇过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对胃黏膜的刺激,进而造成患者出现呼吸困难、障碍,循环系统受到破坏。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更多更好的药物和治疗方案已经投放到临床当中。但是目前纳洛酮还是首选的药物,主要是因其具有确切的作用机制和良好的药效。单一的药物治疗有其优势,但是也存在这许多不足,如用药量大、效果欠佳等[4]。而药物的联合使用不但可以发挥多靶点作用,而且药物的疗效增强,副作用少等优势。特别是急性酒精中毒的确切机制尚未确定,所以,在特定地情况下,药物的联合使用应该优先考虑[5]。中药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在治疗急性酒精中毒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中药与其他药物的联合应用已经让我们看到了更好的疗效。所以在治疗急性酒精中毒患者时,可以更多的考虑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

纳洛酮是最为被广大医生认可的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的有效药物,其能特异性的拮抗阿片类受体,逆转其作用,使血乙醇浓度明显下降,促进患者清醒,恢复中枢神经功能的作用。临床应用和基础研究表明,纳洛酮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疗效确切,是作为首选的治疗用药。有文献表明,首次给予大剂量纳洛酮能够更迅速地逆转急性酒精中毒,而且未见明显不良反应[6]。醒脑静是一种复方中药制剂,其主要成分包括麝香、冰片、山栀、郁金等中药成分,功效为清热解毒、凉血活血、开窍醒脑等,可有效的治疗昏迷患者。杨毅恒等对醒脑静注射液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的作用进行评价,发现醒脑静联合常规的西医治疗在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疗效方面较单纯常规西医治疗更优[7]。本研究表明,纳洛酮联合醒脑静治疗可以促进意识恢复,缩短昏迷时间,并且无临床并发症。

综上所述,纳洛酮联合醒脑静治疗,联合使用可发挥协同作用,具有解除中枢抑制,催醒,加快体内酒精的代谢的功能,其安全性高、效果好、并发症少无明显毒副反应,值得临床广泛使用。

参考文献:

[1]高文正.纳洛酮在急性酒精中毒治疗中的应用[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2,22(11):4644-4645.

[2]侯剑辉.甲氯芬酯在急性酒精中毒治疗中的应用[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9,15(3):141-143.

[3]刘君.纳洛酮院前急救治疗重度急性酒精中毒临床分析[J].中国健康月刊,2011,30(8):94-95

[4]王伟,于志敏,吕振琪,等.纳美芬注射液不同静脉给药方式治疗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患者的疗效观察[J].中国急救医学,2014(1):39-40.

[5]周金海.还原型谷胱甘肽联合纳洛酮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疗效观察[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3(12):44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