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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监管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是一致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新资本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在对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测量后得出的,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12.5倍的操作风险计提资产和市场风险计提资产之和。在完善和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同时,新资本协议同时对信用风险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的任何一种。其中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机构的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评级方法,但是商业银行自己的评级方法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1)标准法:标准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评级机构(比如穆迪、惠誉、标准普尔等)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该方法相对比较简易,适合于尚未开发独立内部评级方法并且业务种类相对比较单一的中小型银行。但是外部评级机构也是存在自身的缺陷:在整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公布任何的评级结果,往往都会在市场上遭遇被放大的后果(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和核心,在该方法下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测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当发生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可以用拨备覆盖来抵御风险,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当商业银行发未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动用自有资本来抵御风险。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的情况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合格后,可以根据自身的自己开发的内部评级模型对风险要素进行测算,风险要素由四部分组成: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其中基础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模型测算违约概率,其它的风险要素以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高级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自己根据审批合格的内部模型测算全部四个要素。
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完善了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将银行风险扩展为三项,成为了各国监管当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但它在增加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本文将对新协议中资本监管带来的顺周期性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顺周期效应成因分析
(一)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比较
在测量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新巴塞尔协议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法或者外部评级法中任选其一。内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来测量信用风险,确定自己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确定需要准备的风险准备金。Kashyap(2003)对1998-2002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结论。C.Goodhart(2004)根据美国1992-2003年,挪威1989年-2002年的数据,分别测算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并且内部评级法具有更显著的顺周期性的结论。
(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重要改进,但是内部评级法不仅提高了风险资本的风险敏感系数,而且加剧了经济的波动性,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和期限。因此,我们从最为重要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个要素来分析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
1、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概率具有顺周期性。主要是由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度量时点选择造成的。
(1)商业银行采用Merton等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把企业股东对企业的关系看成一个看涨期权来研究企业资产价值和股本市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企业资产市值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出现违约。计算得到的违约概率,输入的变量股票价格与违约概率为负相关,股价波动率、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违约概率为正相关。因为变量自身就与经济有着极强的顺周期性,导致了通过计量模型得到的违约概率具有了顺周期性。李关政(2010)用KMV模型对1994-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进行测算,得出了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存在顺周期性的结论。
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是商业银行高标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它主要针对企业贷款,同时也考虑银行同业拆借、项目融资和零售业务等。IRB法是一个两元的体系,包括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虑两方面评级的结果。在建立贷款关系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确定特定借款人和贷款的评级。借款人评级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定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不同档次,如AAA,BBB,CCC(许多银行都采用这类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并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违约概率(PD)。债项评级至少将正常贷款分7级,不良贷款分1级,并考虑到抵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和时间后,计算出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率(LGD)。最后,通过计算PD和LGD,计算出贷款的预期损失(EL)及非预期损失(UL)。预期损失(EL)用准备金来抵补,非预期损失(UL)则用资本来抵补。从计算资本充足率角度看,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略为简单的初级IRB法或高级IRB法。
IRB法是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用途包括:(1)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确定并监测各档评级的总体风险水平和信贷限额;(2)监测借款人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3)确定贷款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及分析利润水平;(4)分配经济资本;(5)作为贷款组合风险模型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的贷款五级分类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历史数据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分别计算出表示贷款人和债项风险大小的绝对数量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特别要指出,IRB法与五级分类一大区别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开来考虑,从而避免影响借款人和债项分类结果的风险要素交叉发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级分类在考虑到借款人还款能力时,还同时考虑债款的抵押和担保,难以保证更加准确地反应两类不同方面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10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在确定损失率时,银行所用的技术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不一致,甚至计算错误;二是可供银行用来评估损失特征的数据相当有限,例如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借款者违约风险暴露水平(EAD)的相关系数等。此外,这些数据源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在收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原始数据时,各行对“违约”和“损失”的定义不同;三是计算违约损失率(LGD)要比计算违约率(PD)要难。只有很少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债项评级指标;四是虽然一些银行已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计算能力,但来自银行评估系统的信息是否真正与此时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相一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比较先进,而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同中国的情况一样,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要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为了推动商业银行逐步向IRB法过渡,香港金管局建议修订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制度的要求。并推动银行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关于行业资产质量趋势的更多、有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提供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的基准,增强对银行机构资产质量的监控。新的分类方法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11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欧盟实施第二支柱的初步方案
为推进各成员国实施新资本协议,尽量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各国间的不公平竞争,欧盟出台了资本监管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简称CRD),其中对第二支柱的实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CRD第123条强调信贷机构必须建立一套与风险状况挂钩的资本评估程序(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grams, 简称ICAAP)。ICAAP必须与机构的性质、规模、风险程度和业务复杂性相适应,实行正式的文档化管理,并成为风险管理过程和决策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ICAAP必须是以风险为本的,并具备前瞻性,应覆盖所有已经和可能存在重大风险。ICAAP必须建立在风险准确计量和审慎的评估程序之上,并产生合理的评估结果。
监管当局的评估程序。CRD第124条规定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正式的监管评估检查程序(Supervisory Evaluation and Review Programs, 简称SERP),以检查信贷机构内部评估程序的稳健性、评估机构风险状况和资本水平。SERP应适用于所有信贷机构,并覆盖所有业务、重大风险和内部控制,SERP的频率和强度应与单个机构系统性的影响、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相适应,但最低应每年进行一次,以确保及时更新和准确性,并且SERP应成为监管当局全面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第一支柱覆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外,SERP还应包括贷款集中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如利率突然和意外的变化导致机构经济价值下降超过资本的20%,具体标准可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定)、实施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简称IRB)的机构实施压力测试以反映外部冲击对资本的影响、流动性风险、担保抵押的剩余风险、资产证券化实质性风险转移情况等。
监管当局对信贷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CRD规定信贷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对话,监管当局在评估单个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时也要进行同类的比较。如果监管当局对信贷机构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充足水平不满意时,可以对商业银行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即所谓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改进ICAAP。对存在一些严重缺陷的机构要求其提取专项损失准备(因欧洲国家没有建立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监管标准)或对特定风险资产进行资本扣除。更为严重的限制其业务和机构扩张,责令其降低业务、产品和系统中的风险。
监管披露和问责要求。CRD第144条要求,成员国监管当局应披露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指导原则,以及适用欧盟统一法规时各国自行选择的方法和自由裁量权。各国监管当局应公布实施SERP的一般标准和方法,以及主要的汇总数据,以能够对成员国实施方法进行有意义的比较,为此欧盟正在着手制定统一的报表。
欧盟成员国目前正在按照新资本协议和CRD的要求,改进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程序。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将在2005年年底前出台SERP第一轮征求意见稿,2006年进行实验性评估以及自愿评估,2007年开始进行法定评估。FSA认为实现从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框架到第二支柱的转变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监管资源约束,如何与批准信贷机构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相结合、如何校正第一支柱各种计量模型的参数、评估经济资本计量模型,如何将第二支柱的资本要求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结合起来,如何保证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ICAAP做出一致的判断等。
澳新银行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
澳大利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举措可以以澳新银行(ANZ)为例。为最大限度实现新资本协议可能带来的收益,ANZ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经济资本评估程序,并将经济资本运用到决策过程和资产组合管理中。ANZ资本管理目标是为高效率地实现银行业务战略目标提供稳定的和分散化的资本支持。ANZ认为商业银行资本要求应同时满足经济资本、监管资本、实现外部评级目标三方面要求,并追求资本利润回报最大化。ANZ的资本评估程序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过程的监督、内部控制、稳健的资本评估、全面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五个环节。
董事会的监督是通过其集团资产负债委员会(Group Asset and Liability Committee)下设的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Capital Management Policy Committee, 简称CMPC)具体实施。 CMPC由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财务部门、风险部门、新资本协议项目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集团经济资本、监管资本、经济增加值和准备金政策的制定、报告和监测。CMPC还进一步将监督职能分解到各级资本经理。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保证经济资本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ANZ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测经济资本体系运行的合规性、评估模型关键数据的准确性、审计风险管理过程、独立评价经济资本模型的方法论和控制框架、组织对经济资本模型表现以及关键变量、假设进行验证和返回检验。
ANZ认为资本评估必须是保守的,从而为经济资本提供一定的保护,主要包括保持较大幅度的资本剩余、在建立资本计量模型时对参数和假设估计采取保守的态度、不将普通准备纳入经济资本、不认可未来盈余、对分散化效应的保守估计等。
ANZ的经济资本体系涵盖了集团内所有机构,对关键风险(发生大额非预期损失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全部采取了风险模型进行计量,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等。对于其他采取以会计标准为基础的衡量方法,即以风险暴露的数量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如固定资产的风险、商誉(全额从资本中扣除)等。
为支持经济资本体系的运行,ANZ开发了一套复杂的报告和分析体系,并将经济资本配置与业绩考核挂钩。各个层面的经营单位输入相应的业务财务数据可以计算经济资本和经济增加值,在上报过程中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全集团大约1800家经营单位都纳入了该体系中。
美联储对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监督检查的要点
美联储认为,评价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重点是资本充足率而不是银行内部的资本配置,应同时评估资本充足率的绝对水平和在同业中的相对位置,应全面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和资本规划。
评估银行对所面临的各种重大风险计提的经济资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审慎标准,如损失定义、置信度、时间区间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二是信用风险模型结构,包括如何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如何计算迁移概率或违约概率、如何计量风险暴露、如何处理风险缓解因子、如何处理借款人的关联度、如何估计损失分布等;三是模型校正和执行,包括采用何种数据来校正模型参数、损失分布重新估计的时间间隔等;四是验证和文档,包括采用何种方法验证模型参数,是否实施返回测试,如何对关键参数实施敏感性分析,如何进行压力测试等。在此基础上,监管人员还应评估商业银行不同风险资本要求的加总方法,即考察不同风险关联度假设的合理性。
美联储认为,应审慎评估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的资本规划,以及相关的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治理情况,审查商业银行资本目标确定的依据,银行如何在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实现外部评级目标所要求的资本之间保持平衡,资本的可得
性,银行如何披露资本充足率等。
启示和借鉴
银监会2004年2月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借鉴了第二支柱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办法》第三十七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基本达到了第二支柱原则三、四的要求,为监管当局依法审慎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银监会已明确提出将来要按照内部评级法对大型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但就目前状况而言,无论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是监管当局的技术准备,都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开展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的经验,稳步推进向新资本协议过渡的进程。
尽快公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指引,指导商业银行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新资本协议虽然未指定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具体模式,但规定了一系列最低要求,包括内部评级体系、数据维护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参数量化体系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稳健运行,并能够产生合理的计量结果。监管当局应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制订相应的监管规章,为商业银行收集整理数据、开发评级模型、规范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提供具体的指导,减少商业银行建设内部评级体系的盲目性,少走弯路,降低合规成本。
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为确保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稳健性,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评价程序,其不仅要验证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的全面性、资本评估的审慎性,还要检查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满足最低要求的情况,以及评估第一支柱未充分考虑各类风险的资本计提的充足性。同时这也是确保监管人员审慎使用主观判断,提高监管透明度和依法实施监管的要求。随着商业银行逐步实施内部评级法,我国监管当局应调整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程序,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标准、范围、程序、频率,并将其纳入风险监管的整体框架。目前,应加大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监管人员掌握风险评估技术、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稳健性要求,以适应资本监管制度变化。
次贷危机与信息责任
美国次级贷款是住房抵押贷款中的一个较小的部分。美国个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要进行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用分值范围在365~840分之间,根据个人信用评分,美国住房按揭贷款分为三个层次,其中,个人评分660分以上的贷款归为优质贷款,首付比例通常为20%,月供占收入比例不高于40%,此类贷款占住房按揭贷款80%以上;620~660分的归为次优级贷款(Alt-A),贷款占按揭贷款比重4%~5%;次级贷款的信用分数在500~620分之间,首付比低于15%,月供占收入比例可以超过55%,此类贷款占按揭贷款的比重为13%~15%。据瑞银国际(UBS)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高达10.5%,是优质贷款违约率的7倍。
为了将这些违约率较高的次级贷款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发行次级债MBS(抵押支持证券)、次级债经过再证券化后成为含有次级债的CDO(信用违约期权)等信贷衍生产品,卖给投资者。从次级贷款到CDO的生产制造流程是:次贷借款人――银行――投资银行、评级公司――证券化――MBS――再证券化――CDO。其中,投资银行的作用是将这些次级债(MBO、CDO)打包分层,评级公司的作用是给每一层级评定不同的信用评级,高档层级往往能够获得AAA级,有了AAA评级,保险公司、美国地方政府、养老基金、银行等风险偏好较低的机构就可以投资这些本来信用较差的次级贷款;中间档次的债券信用评级包括AA、A和BBB,投资收益较高,投资者为风险偏好较高的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股权档往往没有评级,债券收益最高,通常由发起人持有不对外出售,有时也出售给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为了对冲这些中低档次债券的违约风险,投行们又设计出能够对冲低质量档次CDO风险的衍生工具CDS(信用违约掉期)。CDO和CDS被出售给来自全球的对冲基金和各大金融机构。
从本质上讲,CDS相当于债券持有人为所持债券购买的违约保险。卖出CDS的一方在收了“保费”之后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义务。通常情况下,CDO很少违约。但在次贷危机发生后,2007年,不仅是次贷发生了违约,被银行强制收回住房所有权的家庭中,有45%是优质级、次优级或政府支持的房贷客户。由于大量的CDO违约,CDS卖方蒙受巨大损失。因为CDS卖方收取的保费仅为担保的相关债权价值的几个百分点,如果债券大幅贬值,卖方将因此损失保费的数倍。比如,假设CDO的投资者以每年2%的保费,买到了CDS提供的担保,当CDO变得一文不值时,CDS的卖方将因此损失相关CDO价值的100%,或者说,保费的50倍。更大的问题是,信用违约掉期早已不再是金融资产持有方为违约风险购买保险的保守范畴,合约双方都可以与需要信用保险的金融资产毫无关系,它实际上已经演化为信用保险合约买卖双方的对赌行为,他们赌的就是信用违约事件是否出现。据报道,贝尔斯登公司、雷曼公司破产,“两房”及AIG集团被政府接管,都是由于在CDS产品上出现巨额亏损。潜在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据报道,CDS市场规模已经由2000年的1万亿美元,暴涨到2008年3月的62万亿美元。在次贷危机中,62万亿美元的CDS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暴露在了一个前所未有和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之下。人们亟待了解,美国的金融体系设计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次贷危机发生后,三大评级公司受到的责难首当其冲。在全球信用评级市场,穆迪、标普和惠誉3家公司占有的份额超过90%。指责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评级公司低估了CDO违约概率。因为许多CDO,被评级公司给予很高评级,如标普将2005~2007年发行的担保债务凭证(CDO)的85%都评为AAA等级;二是评级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评级公司在进行信用评级的同时提供有偿的结构化设计服务;三是评级公司评级后的预警功能滞后,如2008年7月,标普和穆迪分别下调了612种和399种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等级,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大震荡。
这些指责大多是基于认为评级公司“应该”做到,属于“尽职责任”范畴;而没有考虑到评级公司是否“必须”做到,是否能“确保”做到,分别属于“合规责任”和“风险责任”范畴。其实,评级公司是基于一定的统计模型进行评级,前提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评级公司提供的只是一种基于专业规则和监管规则的“意见”。评级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他们只承担合规责任,不承担风险责任。风险责任是对结果负责,由于风险最终由投资者承担,所以评级公司也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
反之,如果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评级结果可能出现很大的偏差。据报道,1996~2006年十年时间,美国的抵押贷款的欺诈事件大幅度上升,1996年1300件,到2006年达到21000多件。这是根据已经暴露的欺诈事件所做的统计,真实情况可能还要严重得多。如有的次级贷款公司反映,次贷经纪公司向他们推荐的借款申请,70%的申请者存在欺诈行为。防止客户欺诈需要进行尽职调查,这超出了评级公司的能力范围。
总之,评级公司所能承担的仅是合规责任,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承担不了尽职调查责任。
政府部门监管不当。投资者指责政府没有合理界定次贷流程各参与方的责任。很多次级贷款是经过次贷经纪公司向贷款公司推荐的,贷款公司再将发放的次级贷款卖给银行(2006年通过贷款公司发放的住房贷款占60%),银行借助投资银行、评级公司打包出售,将次贷信用风险剥离出资产负债表。经纪公司既不对借款人负责、也不对贷款公司和贷款银行负责;贷款公司、银行都不承担风险责任,只需要根据投资银行的贷款标准制造次级贷款即可,即只须承担合规责任。作为贷款公司或银行本应承担贷前客户尽职调查和贷后尽职监测预警责任,但由于贷款公司、银行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即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因此,无论是贷前还是贷后,尤其是对于出售或剥离的信贷风险,他们都缺乏承担尽职责任的激励。因为投资者很难判断银行是否尽职,尽职是企业行为,只有企业内部人或外部监管者才有能力判断银行员工行为是否尽职,但监管者并没有针对次贷产品的监管制度设计。因此,在次贷制造流程中,制造次级贷款的贷款公司、银行,也只需要承担合规责任,不需要承担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就将次贷产品投放市场了。
投资银行制度缺陷。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华尔街五大投行消失,一种合理的解释是,无存款、无准备金要求的投资银行制度设计是这些投行倒闭的原因。但次贷危机导致五大投行的全部消失,另一种可能的假设是,CDO、CDS这种信贷衍生产品系统性风险一旦从银行剥离出来投放市场,就难以管理了。从最初的抵押贷款到最后的CDO、CDS等衍生产品,中间经过借贷、打包、信用增持、评级、销售等繁杂阶段,
整个过程设计有数十个不同机构参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非常突出,没有人确切地知道交易对手是谁、基础资产是什么和真实价值为多少。对经过证券化和再证券化的产品,少数高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不得不依赖高度复杂的金融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和定价;大多数机构和投资者则依赖评级公司提供的评级信息来粗略判断风险和价值。在次贷危机面前,由于金融模型的局限性,不但投资银行同一般投资者一样,难以有效管理这类产品风险,即使是商业银行也难以有效管理从其他银行剥离出来的信贷衍生产品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本行发行留下的资产质量最差部分的次级债风险。据报道,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除了保险公司以外,商业银行是最终购买CDO比例最高的金融机构。由此推测,在几大投行倒闭后,接下来我们还将看到那些购买了较多CDO的商业银行在危机中倒闭,因为尽管商业银行比投资银行资本雄厚,但其资本金相对于风险资产的占比而言仍然是很低的,一般仅有8%左右。
信贷风险特性与信息责任。以上是从制度层面寻找次贷危机的根源,原因在于没有落实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对于金融业而言,无论是尽职责任还是风险责任,本质是信息责任。美国关于信息责任的第一次立法是,2002年4月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雷法案》,第一次明确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责任,这次立法主要解决2001年安然事件所暴露出的信息欺诈问题。该法案颁布以来争议不断,但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公司高管层的内控责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信息责任是以对人的信任为基础的,可以通过银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落实,且外部监管以有效的内部控制为前提。次贷危机不同于安然事件的是,次贷及其信贷衍生产品很多参与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且很多信贷衍生产品的交易不是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是通过柜台交易完成的。美国虽然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和信用评级模型技术能力,由于信用风险的特性,仅仅依靠这些技术手段远远不足以落实信贷风险相关的信息责任。一方面,信用风险的内生风险高,如欺诈案件中可能损失全部贷款本金,即内生风险等于贷款本金;另一方面,类似次贷这样违约发生频率较高、单笔损失率较低的信用风险,完全是可以通过银行内部管理的。在良好的风险管理下,内生风险被管理压缩后的剩余风险可以很低,如国际先进银行的贷款不良率一般仅2%左右。其中,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是信贷风险管理的两个关键环节。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履行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且经过多层次的交易,信用风险的剩余风险可能层层放大,直至投资者承担全部信用风险的内生风险。
因此,如果银行内部不能落实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或外部不能落实监管责任,银行信用风险不宜通过资产证券化等信贷衍生产品进行风险转移。由于高频率违约、低违约损失的特点,信用风险也不宜通过商业保险,如CDS等产品形式进行管理。如全美2000余家保险公司中,多数都不会提供CDS产品,就是因为信用风险的特性,不符合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一般原则。但经营手法一向激进的AIG,截止2009年6月30日通过CDS为高达4410亿美元的债券提供了信用违约掉期。
美国银行业的转型与银行监管的反思
欧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发生转变
随着19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金融管制放松和1988年颁布实施的《资本协议》,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资本要求,加快了1960年代兴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纷纷将表内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到表外。信用衍生产品从1992年首次出现直到1996年末,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规模仅为0.18万亿美元。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信用衍生产品向人们证实了确实能够大大加强银行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从而避免了一些突发性事件给银行业带来的巨大损失;在2001年底到2002年初所发生的安然和世界通信的特大破产案中,美国多家银行正是由于运用了信用衍生交易,才使自己幸免于难。这些事件加快了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信用衍生品市场规模已经达到62.2万亿美元,在1997~2007年的10年中,整个市场规模膨胀了345.6倍。2004年6月正式的《新资本协议》已将信用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之一。
在银行监管规则的变化和衍生产品市场兴起的背景下,欧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以“发放-持有”为特征的利差经营模式,转型为以“发放-销售”为特征的、类似工业企业的资产周转经营模式。
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模式不能完全适应银行业监管需要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后,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银行业监管需要了。一旦资产证券化业务、信用衍生品市场大量兴起,这些以表外业务转移风险为特色、具有更多市场特性的信用衍生产品,使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监管主体也难以明确。如果把信用衍生产品归于证券、互换或保险等不同类别,就有不同的监管主体。尽管《新资本协议》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但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监管者,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工作重点仍然是放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度量上。次贷危机说明,商业银行的尽职责任、风险责任的监管,本质是信息责任的监管,比各种复杂模型更加重要。
高违约频率、高违约损失信用风险,是不可以由商业公司承保
虽然对于高违约频率、高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风险类别(一般是低损失频率、高损失额),类似保险性质的信用违约掉期(CDS)市场规模却高达62万亿美元。次贷危机,一方面说明这类高违约频率、高违约损失信用风险,是不可以由商业公司承保的,即这类系统性风险不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来管理。另一方面,从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国会不得不通过7000亿元的救市方案,用纳税人的钱挽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挽救信用违约掉期市场,说明这种私人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产品CDS,最终转化成政府承保的信用保险产品。为何不效仿193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存款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成立一家联邦信用衍生产品保险公司为信用衍生产品提供保险呢?政府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实体,商业银行对商业保险公司只须承担合规责任,不需要承担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而政府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监管部门除了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合规责任外,还可以对其不尽职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样可以有效确保减少投资者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各国家有必要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
由于商业银行已转向以“发放-销售”为特征的资产周转经营模式,银行追求的目标是更多、更快的销售以及ROA和ROE等财务指标最大化。因此,在内部管理上,强调客户驱动、效率优先的流程银行成为美国商业银行的共同选择。其实,整个次级贷款的生产销售就是一个金融业的大流程,这个大流程贯穿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商业银行流程只是这个大流程的一段而已。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还在继续,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销售日益普遍,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业运转顺畅,加强对金融业生产流程背后各个机构的责任监管,我们认为,金融业发达的各个国家都有必要建立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那样的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
本文分析了实施IRB的意义,以及在新资本协议中初级IRB和高级IRB的不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现状,对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理论框架
IRB是新协议主要创新之一。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非采用外部,如监管当局确定的参数。IRB法在建立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IRB对国家、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IRB包括两种形式,即初级法和高级法。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参数确定要求上(见表),前者要求银行自己估计参数值,而后者参数值由监管当局确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RB的意义
国际信用风险评价模式的主要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主观判断阶段、分析模板阶段、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阶段。Berger等利用1995年~1997年美国大银行的数据,就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内部评级体系(sBCs)及其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那些采用sBCS的大银行对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小企业的贷款总量显著增加。
虽然我国目前内部评级体系还不能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水平,但我国的商业银行现在也在为新协议的实施积极地做准备,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大机数据集中,并在“次级以下贷款”与新协议的“违约贷款”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国际先进银行所处的更深层次的分析比较,国内信用评价体系最突出的不足在市场风险分析、客户评级及债项评级等方面存在不足问题。面临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构建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内部评级体系通过将财务、统计信息和管理经验的有机结合而进行的相对准确的量化分析,从而为银行信贷决策、日常风险管理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正视同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根据国际标准要求自己,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2.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全面风险管理是对整个商业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是一项涵盖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既要求商业银行依托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同时更多的将有赖于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具体量化的分析测算。IRB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得资本的配置更加精确,与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匹配。这与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现代银行对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框架也是一致的。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IRB法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早日跻身国际行列,并逐步提高自己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有助于重塑商业银行全员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
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将传统风险管理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层次,使内部评级成为体现和贯彻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保证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连续性,促进银行形成风险管理文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设想
根据上述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方法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对于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而言,在构建内部风险体系时,需要在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1.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包括建立独立的内部评级部门;建立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认定程序等,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内部评级监督部门,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制衡作用。
2.建立完善的、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风险数据库
就内部评级初级法而言,要收集和保存客户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和违约纪录,其中3年的数据作为建模基础,2年作为观察期;而对于高级法,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要求,至少应该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的来源至少不应该少于7年。因此,要采用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系统,就要补充录入大量的历史数据根据国际同业的经验,在内部评级机构的建立过程中,70%~80%的精力消耗在数据的清洗和数据结构的整合方面。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修正模型参数
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以及模型在实际内部评级过程中的应用,模型参数应该及时进行修正,这些参数包括PD、LGD以及EAD等。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参数的计算不能只依赖于统计模型或专家判断,而是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对于参数的复查和修正需要依据新的市场信息或企业的财务信息等对原有的参数进行定期的调整,这样就要求银行要建立一个包括风险管理总经理、信贷风险管理总经理、风险控制总经理以及高级商业代表等组成的高级经理人员的委员会,来专门实施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参数计算、复查和修正工作。
另外,在模型的使用和参数的确立过程中,不应该强迫银行实行统一的模型和参数标准,鼓励银行建立适合自己模型参数体系。
4.注重考查参数之间的相关性
在IRB的应用过程中,为了简化模型,一般假设LGD和PD是独立的,而实证研究表明至少债券的LGD和PD间存在非常强的正相关性,也即PD的增加伴随着LGD的增加。如果简单按照两者独立的假设度量和管理风险,将会使银行的损失大大超过资本协议所估计的损失。日本银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困境证明了放款时过于依赖抵押和担保,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和股票担保,会造成整个经济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在用内部评级法度量信用风险时,需要考虑参数之间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同的资产可能不一样,即使不能定量的求解,也需要作定性的分析和解释。
5.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部评级机构
在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也占有相对重要的作用。比如,银行违约概率的获得,就可以在银行所使用的违约参考定义与外部评级机构用的定义一致的前提下,映射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特别是在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评级系统中,当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起到主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评级作为评级的起点,甚至决定了整个内部评级。而在我国由于国内公共评级机构成立时间短,虽然评级机构数量较多,不少于40家,但是规模较小,品牌纷乱,缺乏权威、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品牌;业务范围较窄,市场规模小且单一,评级领域尚需要拓展;某些信用等级公信力较差,可操作性差;评级结果运用范围窄。因此,我国外部评级机构则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6.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队伍
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需要具备财务、金融和计算机知识的通才,正确的运用模型并进行准确的风险分析需要风险管理专家,因此,培养、建立一支适用于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要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更新,以确保内部评级评级体系的先进性和内部评级方法的实用性。
四、结论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本文给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概念,初级和高级IRB方法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实施IRB的意义,并对我国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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