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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为我国的建设贡献了巨大力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生事物“农民工”,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治理与善治的理论要求我们应该从政府、企业、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以及家庭和农民工个人层面来共同分担农民工养老保障的责任和风险,从而解除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后顾之忧。
一、中国老龄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乡村,进人工厂、进人城市,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未来。农民工这一充满生命力的新生事物,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是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据公安部门统计,1978年底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不超过1500万,1992年则达到8000万。那么目前我国农民工总量是多少呢?以2004年为例,根据当时国家统计局、农业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个部门的数据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 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
农民工这么一支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庞大的队伍,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很大。但是这个问题又是回避不了的,早解决早主动,成本和代价也小。因为我国目前已经进人了老龄化社会,中国的养老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说:“我国现在虽然还处于劳动力黄金时期,但60岁以上人口超过14% ,65岁以上人口超过10%,按照国际社会标准,我们显然已经跨进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联合国认为,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覆盖面提出了挑战。我国上世纪80年代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本应遵循广覆盖原则,可是,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做到应保尽保,覆盖面非常有限。“2004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 64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2.57 % , 2005年为1. 74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3.38%。虽然覆盖面有所上升,但是远远低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20%最低线。”事实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排斥了8亿农村人口,基本排斥了将近2亿的农民工群体,广大农民及农民工仍然依靠自我保障。虽说他们现在是处在劳动力的黄金期,但是当这黄金一代的劳动力老去的时候,他们拿什么来给自己养老呢?在家经营土地务农的农民还可以说拿土地来养老,但是那些已经跟土地疏远了关系,进城打工,靠工资作为主要收人的农民工,他们靠什么来养老呢?
农民工养老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是因为现在还看不出有什么直接的负面作用。目前我国1. 5亿农民工只有极少部分人有养老保险,预计到2020年,还将有2亿农民会进人城镇,如果没有制度安排,他们的养老问题不及早解决,随着农业人口大举向城市进发,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给社会形成非常严峻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可以说,越晚解决,就越难解决,在农民工年龄结构还比较年轻、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应该及早考虑。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由此可以看到治理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泛指国家、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各种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覆盖面小、政府和企业责任太集中、社会动员不充分、资金来源单一、征缴困难等问题及面临的老龄化、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全球化等挑战,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林闽钢老师认为:改革应从着眼于政府负责向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的思路出发,以责任的多元化分担为取向,应彻底改变“政府保障”、“企业保障”的状况,充分调动社会及个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社会资本,使得社会保障的提供主题不仅仅限于政府、企业,而是要将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各种非赢利组织、志愿部门、社区、家庭、个人纳人其中,实现各种力量的合作,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公济性”。因此,必须完善社会三大部门的平衡发展。三大部门包括:1.政府组织,此为第一部门,又被称作公共权力领域、政治领域;2.市场或赢利组织,这是第二部门,也叫私人领域、经济领域;3一社会公益组织或非赢利性组织是第三部门,也称社会组织、公共组织。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多元化负担的构想
建立多元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是要明确政府对养老的主导责任,在政府部门外,大力发展作为市场领域的第二部门和作为狭义社会群体的第三部门,如ngo,npo等社会组织,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和能力。并且发挥个人、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的积极性。
(一)政府层面:摆脱“城市倾向”、“地方利益”,放弃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
很多地方政府在制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存在“城市倾向”、“地方利益”思想,有这些思想的存在就导致地方政府制定养老保险的目的不纯,政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在特殊时期的基本生活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还希望从中获得一定数量的基金,借以缓解或解决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不足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城市社会保障资金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巨大的隐形债务。
从各地政策可以看出,除了北京、天津以外,其他地方都存在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且不论各地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额上的差别,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究其原因,是地方利益使然。农民工的统筹部分是纳人到地方城镇职工的统筹体系,在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部分以后,农民工的统筹部分将归于城镇职工的统筹基金,农民工从此再无统筹部分的收益权。即使在原统筹地重新就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都要重新累计。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的地方采取了农民工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这种做法不论其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就是截留农民工相应的统筹基金,也可以说是剥夺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财产。总结起来说,各地截留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的做法有四种:1.退休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个人账户部分以后,相应的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就不再享有收益权,将积累的统筹基金纳人到城镇职工社会统筹系统。2.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转出地只允许转移个人账户部分,不允许转移社会统筹部分,将这部分的社会统筹基金纳人到城镇职工社会统筹系统。3.当农民工退休时,如果其缴费年限还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那么只能一次性发放个人账户部分,其统筹部分的缴费纳人到城镇职工社会统筹系统。为了建立长期的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也应该禁止退休前一次性发放,当农民工失去工作或者工作转移时,个人账户能够随之转移的就转移,不能转移的可以封存,并作为将来接续或转移的依据,封存到农民工退休时都没有转移的,才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总之个人账户只能在退休后发放,用于养老的目的。对于统筹部分,当农民工失去工作后再就业时,其统筹部分前后的缴费年限应该累计计算,采取和城镇职工相同的做法,只要农民工的统筹部分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退休后就可以按月享受统筹部分的养老金。
(二)企业层面:与农民工签仃用工合同,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企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体。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所以企业一般不会主动给工人提供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在农民工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不具有谈判地位,企业更是不会主动给予他们社会保障的。因此,要保护农民工人的权益,就必须通过社会强制手段,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
同时现代企业应该具有现代企业的前瞻性,目光要长远,应该树立正确的成本观念和竞争观念。企业想要在市场经济的风口浪尖永远傲立潮头,必须要认识到企业的低成本应建立在高科技和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员工的超低工资水平之上。一味的压低工人工资,将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技术投人,增加企业产品的规格、品牌等;有利于提高国内消费水平,增加企业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能力;还可以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应该主动跟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积极为他们投保。
(三)农民工个人层面:积极参加培训、增加收入、提高投保意识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定,农民工大多只能从事“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农民工的收入明显低于城市居民的收人,而且经常面临失业的风险,他们的收人具有暂时性、相对收人不高的特点。因此,农民工想要提高自己的工资水平,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从而提高自己的从业水平。农民工应该具有奋发进取的精神,不能随波逐流,甘愿待在社会的最低层。现在很多政府和组织为农民工提供了就业培训的机会,农民工应该寻找机会、发现机会,增加自己的技能,从而提高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加自己的收人水平。
另外,农民工进人城市打工生活,应该提早为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提前做好准备。前文已经提到大多数农民工还是希望将来留在城市生活的,那么趁着年轻就需要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农民工应该提高自己的投保意识,要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是自己的一项权利。而且一旦投保就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要随便退保,要认识到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的资金也是个人报酬的一部分。要相信这部分资金与自己是有关系的,自己能够享有其中的一部分。
(四)家庭层面:不能忽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应与社会保障相互配合
家庭保障中的养老功能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功能。几千年来,家庭始终在养老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养老不仅能够基本上满足老年人衣食住日常生活照顾等生理方面的需要,对于满往及情感体验方面的需要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经济与社会发展使家庭在保障弱者群体的功能方面处于弱化的总趋势中,然而,对弱者群体的纷繁复杂的照料、关心、保护、保障的大量工作,决不是政府机制所能统统包揽过来的。发挥家庭在弱者群体保障方面的功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是政府特别关注的一个重要工作领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并不是要取代传统的家庭保障,而是要通过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措施,来满足工业化的发展需要和家庭中部分保障功能弱化的问题。
要想发挥家庭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必须提高我国农民工的流动形式,即鼓励农民工的家庭式流动。由于现在的制度并不允许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现在的农民工流动总体上还是以单个劳动力流动为主,以家庭形式流动的并不多,这就大大降低了家庭对农民工的保障作用。家庭式流动是人口流动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表现,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和总的趋势是合拍的。进城1到2年的农村人口回农村的欲望最强烈,进城时间越长,有回农村想法的农村人口越少。因此,对这些具有在城市定居愿望的农民工来说,允许其家庭成员一起进人城市生活,必能降低流动性,更好的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这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此,在强调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强调家庭保障的重要作用,允许和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民工家庭进人城市。
(五)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活动在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由于政府和企业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政府只得要求社会力量加盟,包括要求家庭成员互助、社区成员互助。政府现在已经开始意识到,在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有些事情是做不好也做不了的,而放手给社会来做却事半功倍。当前,传统的政府办社会保障在改革中萎缩,新兴的社会办社区服务大大发展。据调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从单位溢出转移给街道的社会功能就有30多项,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就是“住房商品化”和“重建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目前老年社会化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满足不了老年人的需求。再者,机构养老投资大、周期长、容量小。据初步计算机构养老每增加一个床位需投资5到10万元,让1万名老人人托,就需投资5千万元至1亿元,其经费是社会和政府所无法承担的。
目前,社区服务蓬勃发展,社区意识已渐人人心,利用社区服务网络以及相关资源解决养老问题,成为众所关注的突破口。社区福利居家养老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是指以社区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为内容,利用社区服务网络资源与现代化的沟通手段,将社区服务深人到老年人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种类型的助老、为老福利服务,是社区服务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现代化养老模式。我国应该进一步推荐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化,建立起一个以家庭服务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保障机构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社会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想结合的社会保障发展格局。
非营利组织与社区之间有着自然的联系,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的形成和发展。非营利组织与社区特性上的共通性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形成与社区的形成是同步的,而在社区形成之后的发展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又进一步融合居民,整合社区意识来整合社区。首先,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可以资源互补,彼此合作,政府拥有金钱和权力,而非营利组织可以提供服务,因此,非营利组织可以成为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其次,非营利组织有利于整合社区参与意识,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社区形成和发展,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流动。最后,非营利组织能够从民众的需求出发,为其提供服务,倡导与维护社会正面价值观,满足民众的最高精神追求。社会保障要在社区层次上展开落实,就需要了解社区的特性,了解社区资源整合的有效机制,非营利组织在社区福利保障的提供上以及社区活力的激发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功能。
具体来说主要有一下几点:首先,要发挥社区中工会的维权作用。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工会来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单个工人与资方打交道的弱势地位,增强谈判能力。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深圳等地,农民工就试图组织工会;2002年,浙江温州,也曾经成立过农民工工会。2003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表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所有离开家乡进城务工的农民均可以加人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成为工会会员。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工会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维护农民工的各种权益,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其次,要大力发展社区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的就业、居住、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帮助农民工找到在城市中的归属感。再者就是发挥社区中非营利组织的筹资和培训能力,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筹集社会闲置资金,提供有针对性的、贴切的就业培训,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
管理是指政治统治者的地位保护盒阶级压迫功能逐渐淡化,代之以将行政权力主要运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执行过程。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管理则是这一意志的执行。对于什么是治理,许多机构和学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协会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全球治理协会的定义是: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总和,多种多样互相冲突的利益集团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办法。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是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时应,也可以是人们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是:治理是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以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治理是有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以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它灵活的反映着多样活的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以上定义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我调节的协作方式。即国家、组织、个人之间通过谈判实现自动协调目的的方式。
2 多样化的行动者。国家责任范围逐渐缩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责任,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广大公众都可以参与治理。
3 互动过程。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依靠互相依赖的权利和资源关系实现互相促进和支持,形成协作性的合伙伙伴关系。
4 国家的主导角色。国家在制度设计和战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这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国家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其宏观调控和组织协作上。
二、善治的内容
善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这是治理理念和相关机制建立并运用到实践中所导致的良好的绩效。它应该是社会治理发展的目标。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够收获到良好的技校,这种绩效表现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过治理达到了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的责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着广泛的参与,社区团结性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过多元角度的参与和互动,社区和组织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机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务。经济效果主要是指通过治理直线了社区和组织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确定了良好的经济收益,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好地福利。而社会效果则包括文化观念、环境保护、社区安全、邻里照顾等方面都产生良好的小郭,社区成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个国家而言,职责意味着国家实现有效的制度构建、公民创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着国家不仅在经济上去的稳定而快捷的增长,而且在综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质量得到了不断提升,社会和自然都实现了和谐共进的目标。
三、公共治理的内容
关键词:水土保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治理效益;效益链;效益评价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20世纪90年代国家开始强调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并且把生态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切入点,自从这以后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中退耕还草还林方面的水土流失治理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效益的显著程度还停留在定性阶段,也就是其定量化描述模型还未形成。到目前为此,关于水土保持效益评价方面的探讨还只是停留在表层,效益的类型、治理措施类型与治理目标的关系、效益评价与指标等都未得到深入的探讨,本文就这几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形成对水土效益评价的新认识,这对水土保持效益不仅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而且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水土流失治理模式与效益的探讨
1.1水土流失治理效益
我国标准的水土保持效益计算方法将水土保持效益分为四大类型,分别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基础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现实中常常把基础效益归属于生态效益,因此,在现实中这四大效益常被称为三大效益,即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在理论上看对于水土保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概念有很清晰的认识,但在实践中,如效益计算或者是效益评估时则会发现对这三大效益的概念的认识并非很清晰,特别是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的概念本身就很含糊,很难用一个简单明确的指标来表达其内涵,如从“减轻自然灾害”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两个方面来反映社会效益。但这两个方面的概念十分含糊,因此,从这两个方面来计算社会效益也很困难,也就是关于水土保持与“自然灾害”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关系还难以量化。此外,生态效益中包含着“自然灾害”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两方面的改善会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而改善,也就是说,如果生态环境改善了,那自然灾害有可能会减少,社会也有可能会进步;已有的研究中,对社会效益方面评价都无一例外的采用定性描述或者将其归属于经济和生态效益。正因为这样,本研究认为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较完整地反映水土流失治理的整体效益,没有必要突出社会效益。
水土保持的生态和经济两大效益是效益系统的高度概括,这是不可否认的,倘若把它细分的话,它将会是一个复杂的效益链。而效益的多重性、延伸性、交叉性和利弊二重性是效益链基本特点的反映。如果从效益发生的地区来考虑,则可分为异地效益和当地效益,从效益关系出发会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从效益反映的形式出发分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效益性质,则分为负效益和正效益。总而言之,水土保持效益可以延伸到地、生、气和水这四大圈层中。
1.2治理模式
笔者认为治理模式就是治理措施的配置模式。由于不同地区的水土流失发生的条件非常复杂,因此,各个地区的水土保持的最终目的都不一样,所以,如何有效的配置水土治理措施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水土保持的目的都会影响水土治理措施配置的复杂性。关于水土流失如何治理,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才是有效的,不同地区的水土流失的治理是否有共同的治理模式,这些都是理论上即将讨论的。如对于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的治理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了,而关于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才是有效的也讨论了几十年,直到现在也只是纲领性的、高度概括的模式,如把小流域作为基本单元,把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把治坡与治沟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等。在此种情况下,再结合各个区域的水土流失的特点以及水土流失的治理目标,提出有地域特色的水土流失治理模式,而不只是纲领性的、概括性的治理模式。
2水土保持效益评价与指标
2.1评价原则
鉴于水土保持效益本身特点的多重性、连动性、交叉性和利益互动性,那就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评价原则来对这样复杂的效益链进行评价,通过检索目前有关这方面研究的各种文献,并对文献中提出的各种评价原则进行概括,可知这些原则大多类似,基本相同,并且都有全和多等特点。
在建立水土保持评价效益之前要对复杂的效益链是否可以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评价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然而,在实践中要做到全面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没有必要做到面面俱到,只要能科学的、量化的评价水土保持效益就可以了。那要怎样做到科学化以及量化,这就需要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评价原则。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两条既简单又易操作的评价原则。
2.1主效益原则上文已经提到水土保持效益是一个复杂的效益链,因此,本研究所倡导的评价原则是将复杂的效益链简单,通过简单化,评价原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能反映出水土保持措施的整体性效益,本原则的缺点是对于下游效益为给予考虑。
2.2评价指标水土保持效益评价往往是通过指标实现的,而且评价指标的选择会影响到评价的结果。在前人的研究中,有很多人已经提出了不同的评价指标,但这些指标都大多存在一个问题,即指标的选择缺乏依据、针对性,且层次以及内涵不清晰,较模糊,难以量化,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可操作性不强。
评价指标的选择最重要的就是在选择时要充分的考虑到指标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因此,本研究建议根据上述的主效益原则和评价原则来选取指标,具体指标为林草覆盖率、土地产出增加值、减水、减草等思想指标。
3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效益与治理目标的关系
3.1治理效益与治理目标
水土治理的最根本的目标是要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增加土地的生态功能。要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增加它的生态功能就要要求增加经济林的面积,减少生态林的种植面积。而治理效益直接会影响到土地生态功能的提高和土地经济效益。由此可见,治理效益会影响到水土治理的目标。
3.2治理措施与目标的关系
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选择首先取决于自然条件,在考虑自然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治理措施还要考虑治理目标。由此可见,治理措施的选择是受到治理目标的影响的。
4.结束语
水土流失治理效益有延伸性、交叉性、利弊二重性以及多重性等特点,它是一个复杂效益链。要对这样复杂的水土保持效益链进行评价,首先要先确立效益评价的主效益原则和可量化的直接效益原则,在确定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然后再根据具体的治理目标选择科学的、操作性较强的指标,指标要层次清晰,内涵清晰,要能很好的反映水土流失治理效益的内涵。在确定了指标后,就要制定具体的评价模式,根据措施的特点以及水土治理效益的评价经验不断反思来完善评价效益的模式,使水土保持的效益模式更具有可操作性。最主要的是考虑其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而不是去追求其的社会效益的评价。这样在资金保障的情况下,水土保持效益的评价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康玲玲,王云章,王霞.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指标体系及其应用[J].土壤与环境. 2002(3): 274- 278.
(一)以人为本原则
人的生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任何因素可以超越或凌驾于人的生命价值之上,“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生命的重要性时刻放在第一位,一旦危机发生,作为国家应急部门和应急指挥领导必须迅速召集所有资源进行救援。迅速救援的行为就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人的生命价值角度来看,危机损失补偿则是对危机过程中人员的伤亡的全方位抢救。“以人为本”原则要宣传危机教育的思想,把保障公民生存环境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增强公民的自救能力和危机意识;尽最大可能地预防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若公共危机一旦发生,最为关键的是着力保护人员安全,减少公共危机造成的人员伤亡;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最高准则就是要把“以人为本”作为整个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协同治理原则
公共危机管理能力要很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治理原则,同时也遵循“协同治理”的原则,这两项原则是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核心原则,也是有效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基本要义。“协同治理”这个词最早是由西方学者所提出,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只是依赖于单一的主体处理社会事务容易出现失效现象,更多的情况下,“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旨在实现子系统间的协同效应,其方式是通过改变控制参量与改变序参量,即改变相变过程中各子系统的地位和关联的方式,使系统向控制的有序结构转化。”公共危机补偿过程中的协同治理要求积极动员社会多元角色的参与,重视危机治理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确保危机治理中社会秩序有无序状态向协调有序方向转变,从环境当中获取治理危机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信息。公共危机带来的损失需要社会协同多元要素参与补偿,尝试整合社会中分散的各要素之间的效用和功能,通过公民、社会与政府三者间的密切配合与协同,构建现代型动态系统,以通过“协同治理”原则来减少危机管理成本,提高危机管理效率。从整个危机管理的结构和分层来看,可以将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体都纳入进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政府的部分权力下放的过程,也是民主执政、阳光执政及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表现之一。“协同治理”原则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在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中权责的一种合理分配,构建公平与高效的协同应对机制。“协同治理”原则的执行也要以充裕的社会资源保障作为补偿条件,包括人力资源保障、技术资源保障、资金与物质保障资源等;构建协同治理信息平台,信息是保障危机得到遏制和补偿的前提和基础,信息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危机灾难的程度大小和损失大小,为了尽可能地得到以政府为核心的损失补偿,协同治理信息平台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获取危机中人员伤亡的数量及财物损失的情况及时,参与救援和治理的组织会全力以赴保障受灾群体及时得到救助和补偿。“协同治理”原则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资本来实现其目标原则,完整的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是危机补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同时社会资本也是重要的因素。面对重大的危机损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危机治理中,一些公共危机发生后的心理辅导、宣传教育、道德抚慰等社会资本需要作为“软条件”来补偿受灾群体的困境,“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需要社会公众共建新的公众文化,需要以信用和承诺为基础的经济组织的相互依存,也就是需要社会资本的总动员和重建社会组织缺失的社会资本。”在危机管理补偿与“协同治理”过程中,“关注弱势群体,缩小各社会阶层的差距,营造共同利益,将有助于相对封闭、分散的社会资本整合为共用的社会资本,进一步提高社会民众的一致性,使整个社会处于稳定状态。”
二、补偿目标
(一)公平与效率目标
“公平”和“效率”始终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所追求的指标之一。社会公平是保证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的核心,社会公平是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指向,也是有效减少社会突发事件的因素之一。从社会管理的视角来看,公平是多维度的表现,“应该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分配公平)在内的规则统一体。”社会发展需要将公平视为一种最基本的价值尺度来衡量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把多种利益放在同一水准线下分配。公共危机带给社会更多的属于损失,按照当前我国的的基本国情和社会阶层结构现状来看,处于社会阶层底部的弱势群体还是数量不少,尽管部分群体逐渐在改善“自身”条件,但就当前来看,也只能说是“边缘群体”,所有这些群体一旦受到灾难,利益损失的几率更大,最为担忧的是能否及时得到救助保障,这些保障是否会实施得满意,补偿过程是否公平等问题。在公共危机补偿过程中,单纯地追求并实现“公平”目标也是不理性的表现。社会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既需要“公平”目标,也需要“效率”目标,二者相互补充,协调发挥,单方面追求“公平”目标,只会适得其反。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要统筹兼顾,效率目标的实现最关键的是分配好现有的资源运转和社会动员筹集过程。危机发生以后,动员社会力量的速度越快,越能将危机带来的损失降低,越不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和社会动乱局面;同时,在第一时间内筹集齐物质资源并积极补偿受灾群众。危机的损害程度有大小之分,针对不同程度的损害匹配相对应的救助规模和力度,确保在段时间内保证受灾群体的生活需要,其次再考虑如何公平补偿物质损失等。补偿机制追求的“效率”目标还要求管理过程中的高效率,尤其是在物质资金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方面的效率,确保政府、第三部分及公益组织等筹集善款合理高效透明地管理,公开资金补偿效果的信息。
(二)激励目标
公共管理是当今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公共危机补偿机制是体现政府宏观职能的基础,危机损失补偿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不可或缺的部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归根到底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来讲就是要明确其在当今社会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孰轻孰重的问题。不论社会发展的程度高低与否,最为关键的是设置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机制作为最基本的制度保障。危机补偿管理需要实现的激励目标就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目标,“即能够有效鼓励和调动各受灾单位、风险管理主体积极参与风险管理预防和损失控制的积极性,使灾害的发生率减少和损失程度与范围控制在一个最低水平。”要顺利实现补偿机制中的激励目标是目前政府面临的问题之一,社会治理中不仅要考虑到危机带来的损失程度,更要考虑到如何才能有效调动各社会成员或群体积极投身到社会治理中来。公共危机的发生会让更多的受灾群体物质和精神方面均受损失,这些群体中尤其是处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能将注意力集中于损失的财产,很少顾及到如何积极投身或协助解决危机局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共危机损失了其自身的利益,这些群体面对的是如何得到及时的救助、如何摆脱困境及寻找新的生存环境。政府作为核心的危机处治主体使危机局面恢复到之前局面关键在于选取一种“抓手”,即“善治”,同时要激励和呼吁更多的社会成员及群体参与到危机的恢复中来,这就是政府在公共危机损失补偿中要实现的既定目标。“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公民社会。”政府治理公共危机要转变职能,要在实现激励目标的基础上采用更多的“善治”方法,潜在的社会公共危机或者危机已经带来了公民的财产损失,这些都是可以通过积极调动社会成员参与公共治理中来共同解决。公民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有利于多方面的受益效果,公民因为危机带来的一切损失会导致其价值观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而产生更为强大的社会责任感。实现补偿过程中的激励目标更大程度上是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在社会管理中要积极将其考虑进去,这就是对于公民参与的可操作性的一个新的视角,也是有效降低社会成员情绪、补偿损失的有效方法。
三、补偿方式
(一)公共政策补偿方式
公共政策是政府调节社会内部冲突、动员人民协同对外、向社会成员提供各种象征性的奖励和实质性的服务、以税收的形式从社会中汲取资金的过程。有效的公共危机补偿机制不限于物质资金的补偿过程,更重要的是从公共政策角度考虑,把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与补偿过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公共政策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理性工具,也是对过去政策的补充和修正。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现实社会政策运转的需要,从危机管理的过程来看,公共政策不仅是政府要选择如何制定管理社会的政策,同时更要培养集体和公民个人对于公共危机管理成本的概念。公共危机政策评估可以直接为管理者提供政策运行可靠和有效的信息,以便全面对危机中受灾群体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补偿措施,借此构建良好的公共关系。公共危机发生后,事件的各种表现形式及特征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显露出来,这就要求对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整理分析,并对时间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动态评估则是公共政策评估的关键环节,包括动态物资管理、动态组织管理、动态信息管理。为了提高危机管理补偿过程的效率,就要根据危机事件发生的阶段和状况进行连续、实时的调整。同时,危机灾害损失评估对于政策评估至关重要,是损失补偿得以顺利实施的条件和基础。在掌握丰富的历史和现实灾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政策分析方法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正在造成的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进行定量的评价与估算。评估内容要涉及具体受灾群体或可能受灾群体;灾害发生领域;灾害损失大小与损失承担者及损失事件的多角度关系等。公共政策评估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尚无完全适用于所有灾害的集成化损失评估系统,随着社会风险的频发和社会危机的多样化,公共政策评估系统会更加趋于完善。公共政策的合理性与现实性直接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心理感触,公共政策关乎的不仅是社会的长足发展进步,更应该从社会成员需求和利益表达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公共利益是危机补偿过程中的关键,按照目前的现状来看,社会阶层结构的存在更容易让部分相当的“既得利益者”获取更大的自由。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更多的补偿机会和补偿行为从多数群体手中转至少数甚至个别群体手中,这个过程中缺少一种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因此,社会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公平和效率,容易引发社会贫富差距或社会不稳定现象。社会需要治理与善治并举过程,以公共政策的视角来看,当前亟待淡化社会对于社会阶层划分和社会阶层结构的意识,让社会阶层中处于弱势群体者从意识上走出阴影;同时,更要淡化社会阶层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意识,改变其对于阶层位置固有的依赖观念,这样才能从政策的角度平衡各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在公共危机损失补偿过程中,才能真正把公平和效率作为补偿行为中的核心目标。
(二)法律补偿方式
众所周知,以因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发展速度不断的提升,河流在每一个城市中的作用就很快的凸显出来,在城市建设以及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又因为,我们的人类有意识的活动的越来越多,很多破坏环境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河流的清洁,使得河流变得肮脏不堪,使得城市中的水质不断的呈现出退化的状态。特别是河流水质的污染主要体现在城市河流里面。因为人们越来越对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不断的改善河流就成了题中之义。再看,我们的城市河流的环境营造实质上是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社会和谐型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为城市的河流进行改造可以很好的提升城市形象。更加爱有利于整个小康社会的进程以及我国现代化发展以及各方面的发展。立足于我国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我国具有河流的城市而言,城市河流水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我们应该很好的确认河道治理与生态发展的联系,更加要注重这其中的关联性。如果我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和不断的物质追求进而忽视我们的环境,尤其是河道环境。这样的发展状态也是一种不正常的发展状态。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城市发展建设中河道综合治理的状况,这样我们才可以不断的提升我们自己的生态环境,从而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所以要注重城市河道治理以及生态的良好关系,才可以更好的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众所周知,城市河流水环境具体包括河水环境、河岸带环境和河岸带周边环境三部分,具有城市生态廊道、遗产廊道、绿色休闲通道和城市标志景观界面的功能。但是在我国因为城市化的进程不断的加快,很多河流被污染严重。河流规划面积难以保证城市垃圾管理不善,沿河堆积下水道建设滞后,污水直排河流水质恶化,这些如果不能及时处理都会造成严重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城市河流治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城市河流综合规划治理与生态建设有效的开展,要按照科学的方式、方法以及原则进行。
2我国城市河流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应遵循的以人为本原则
可以说,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当下我们国家城市中河流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应遵循的首要原则。这样我们可以很好的规避水灾或者水污染造成的一系列影响。所以,我们要最尽最大的努力使得河流的治理以及周边生物以及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让河道周边的景物以及人类的生存环境相融合,这样才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义。另外,我们知道,我们在城市之中的不断更新换代中可以感受的到城市向着集群化的发展方向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城市河流水环境是城市居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物质财富,城市河流水环境的改善能推动市民物质收入和精神需求两方面的提升。所以,我们应该注重河流的治理以及生态建设的内在联系,一定要改善河流治理的综合环境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进行治理和规划,要采用科学的,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巧妙的将景观生态学原理、恢复生态学原理、生态工程学原理,采用近自然治理方法很好的结合起来,使得河流在治理中不断的回复生态升级。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保障河流周边生物的多样性,在河流治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体现出保护的心态。再次,为了提升人们的生存空间可以进行合理的空间规划,有效的设置文化、健身、娱乐和观景场所使人与水进行亲切的交流,建设出水清、岸绿、突出河流自然属性的城市河流。这样可以使得我们真正的做到了生态环境的建设,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子啊人类智力河道的过程中,很好的保障了生态文明的发展,为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标本兼治,控制河流污染,恢复河流自净能力的原则
在河道的治理中,笔者认为只是治标不治本是不行的,我们不能本着先将河水进行肆意的污染,再去全身心的治理的传统道路,这样是不科学的。我们在首次河流治理的时候就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式方法,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很好的控制河流的自净能力,这样才有利于河道的治理与生态的完美结合,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终目标。要想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还要做到很好的清理河水,整理绿色河岸的目的,从而达到从根源上治理问题的目的。可以说,在河流污染的处理中,我们应该坚信,我们要始终保持全流域有效治理,不嗯能够分流与治理,厚此薄彼。我们要充分的实现全流域共同治理,下游治理,上游我行我素,那么所有的治理功夫都会变为空谈,最终达不到效果,所以我们在研究河流治理的过程中,还要注重方式与方法的结合,这样才能达到河流生态治理的良好效果。最终才可以使得城市的发展向着更高更远的方向迈进,我们才能在美好的环境下创造更加多的经济效益。
4采取生态工程治理的手段建设多自然型河流和健康河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