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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主体来划分,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美国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国家财政部货币监管局、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2)以英日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主要是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或是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负责。目前韩国、中国台湾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3)以巴西为代表的牵头监管模式,即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4)以澳大利亚和奥地利为代表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即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情况
中国开始是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从1998年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2003年4月,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代表中央政府对我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金融法规也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分业监管在我国金融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业将逐步开放,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第三方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在保险业务方面,投资联结险、万能险等新的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3]。这些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分业监管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家监管机构属于平行部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效力,加之各监管主体均是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共享程度低;而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机构的设立容易造成监管设施的重复投资,不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2003年6月形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旨在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但由于监管协调会不定期召开,并且透明性差而被普遍认为形同虚设[4]。
(二)分业监管易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混业经营使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金融结构也趋于复杂,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监管容易造成多个监管主体对开展某项交叉性业务公司的重复监管,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由于监管侧重范围不同易造成冲突,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容易导致监管疏漏和监管缺位同时并存,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分业监管阻碍金融创新
我国监管形式主要以审批制为主,目前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融合不同领域的产品而研发的,而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只对自己负责的范围比较了解,需要通过部门间多次协调商讨才能作出决定,增大了监管时滞和协调成本,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时间对金融创新尤为重要,这种低效率的监管将逐渐不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同时,分业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因为业务的局限盲目扩大新产品的风险,抑制金融创新。
(四)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后,大量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国内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许多监管空白和盲区。金融控股公司为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有可能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或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引起的监管真空。这对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四、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建立综合大型的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由牵头机构负责维护该数据库和向有需要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发展与合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提高监管效率。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化风险防范作用,重视舆论监督,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控制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由于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因此当前监管重点就是要督促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权责制衡机制,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各监管机构应加快监管方式电子化的步伐,努力实现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创新监管制度
中国的金融监管发展还不成熟,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向混业经营过渡和中国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广泛参加国际联络和信息交流,通过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积累监管经验,从而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朱宏晋.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兼谈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J].中国商界,2008,(4):29-30.
[2]徐燕.对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今日南国,2008,(4):107-109.
[3]孔曙东.对我国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可行性探讨[J].武汉金融,2007,(9):9-10.
[4]谢云英.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J].福建金融,2008,(7):24-27.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制度 问题 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目前,由于我国处于制度转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为使我国金融机构在良性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发展和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加强,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成效看,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目标未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金融监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显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在监管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随着金融环境转好,监管目标应适时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业监管模式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对金融业难以做到统一监管。金融监管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个部门共同承担,目前我国四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监管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有些处于监管部门边缘地带又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金融监管独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实现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金融监管措施与金融创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导致自我监管能力偏低。我国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非常缺少。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在运作初期由于对市场和产品认识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出现了新的经济领域和新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监控机制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越来越严格。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内控制度。各个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当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合理内控机构,改善内控设施。监管当局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
3.3.3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3.3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应当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3.3.1建立监管法规。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3.3.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抓紧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
3.3.3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制造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3.4完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应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共同作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而我国的金融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必然要面对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防范其带来的金融风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我国依赖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扬.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
一、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建立以金融产品为监管主体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品监管机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也至关重要。通过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现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有效管理,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加规范。如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在改革开放时期是混业经营,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这是因为在当时“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影响下,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租赁、房地产等业务,这时的经营模式是“混业经营”。但是这种方式的自律性和监管力度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出现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对金融业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经营并不是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这种经营模式可以促进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可以控制经营市场的发展,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
关键词:美国货币监理署;监管经验;监管创新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以下简称OCC)根据美国1863年的《货币法》成立,隶属美国财政部,是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NationalBank)的监管机构。历经百余年的变迁,美国形成了双重银行体系和多方银行监管的格局,无论从联邦还是各州银行监管机构均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理念、监管思路、监管方法和制度体系。OCC作为美国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美国一半的银行业资产,是监管资历最长的监管机构,走过了145年的监管历程,取得了很多极具价值的监管经验,很值得我们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学习借鉴。
一、OCC的组织安排及其业务分工OCC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下设一家数据中心(设在马里兰州),四个大区分局(分别是中部区的芝加哥分局,西部区的丹佛分局,南部区的达拉斯分局,东北区的纽约分局),22个大银行监管派驻组,一家驻伦敦监管局。四个大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国民银行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直接监管,管辖区域包括美国各州、波多黎各、维京岛(theVirginIsland)、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四个大区分局按照国民银行数量及资产的规模在各州的分布,分别在各州设置48个支局(FieldOffice)和23个办事处(Satellitelocations)。OCC总部内设九个部门,分别是法律事务部、国民银行监管部、国际与经济事务部、大银行监管部、中型银行/社区银行监管部、员工与公共事务部、信息科技服务部、管理部、监察部。OCC的署长(Comptroller)由美国总统提名,国会确认批准,任期五年。国会不对OCC拨款,OCC主要采取监管收费制维持运作,其运作资金的99%国民银行的监管费,1%美国政府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发放执照收入及其他收费。OCC设有执行委员会,目前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由分管九个部门的高级副署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下设七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银行监管委员会、预算及财务委员会、人力资本委员会、监管政策委员会、法律及对外事务委员会、信息科技及系统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就重要问题定期向署长及执行委员会报告。OCC总部不负责具体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总部主要在法规、政策、技术层面指导和支持分部的监管工作。一是通过派出各个领域的专家协助、帮助现场检查的实施,二是通过派出政策制定人员参与现场检查,跟踪和熟悉银行业务的操作及其主要风险领域,从而制定或更新监管政策、监管程序和方法。
国民银行监管部负责与国民银行所有业务相关的政策指南和检查程序,并协助对OCC的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协调与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FinancialInstitutionsExaminationCouncil,FFIEC)的工作。大银行监管部负责监管在美国联邦注册的大银行。OCC对大银行的定义是:总资产在250亿美元以上,从事较为复杂的银行业务。目前OCC监管的大银行有22家。其主要监管力量集中在22个监管派驻组和一家伦敦监管局,总部负责大银行监管宏观协调,监管战略的制定、风险的判断和总体评估。
与大银行监管部门类似,中型银行/社区银行监管部负责资产在250亿美元以下的中型银行/社区银行,它的总部主要负责宏观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协调,一线监管人员都设在大区分局、支局和办事处。包括中型银行和信用卡银行监管部和特殊监管部。
国际与经济事务部包括全球银行与金融分析部、模型与分析部,其主要职能是数据统计、银行行业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以及政策研究、模型分析以及对外联络等,是监管工作的宏观经济、技术方面的支持部门。该部在大区分局派驻经济学家或研究员(直接向总部汇报),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OCC的成功监管经验OCC在145年的监管工作中,总是能够不断地调整自身的监管方法和思路,与时俱进,跟上金融业发展的时代脉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它的诸多成功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了明确的监管战略目标,基于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实施全面风险管理2.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OCC的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适用于整个国民银行体系的监管规定、监管政策、业务指南及法规解释,从而对国民银行面临的风险和责任制定指导性意见,以及禁止(或限制)银行从事被认定为不审慎或不安全的业务;二是制定现场检查人员的检查政策、检查手册和相关释义;三是参加行政、司法和国会的有关听证会。这些工作为国民银行体系形成充分竞争的金融服务环境创造了较为灵活的法律法规框架。其中OCC认为较为重要的法规、监管指南包括贷款限额试行计划(LendingLimitsPilotProgram)、国际银行业务的法规政策程序、关于担保信用卡(SecuredCreditCard)的建议函(AdvisoryLetter)、关于产品或服务新业务开发的拓
,展以及产品或服务更新换代的指南、关于隐含期权(EmbeddedOptions)和长期利率风险(Long-TermInterestRate)的指南、《关联机构监管手册》(RelatedOrganizationsHandbook)、《从呈交董事的报告中发现问题》(DetectingRedFlagsinBoardReports)。3.非常重视市场秩序与市场公平的监管
OCC与其他监管当局和执法部门紧密合作,及时识别、跟踪违反《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法》的行为,防止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利用国民银行体系进行资金活动。OCC要求国民银行建立有关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设立《银行保密法》合规官,并要求银行对员工进行培训。
OCC密切关注国民银行的不公平及欺诈经营行为,确保银行客户能够获得公平的银行服务。根据《银行公平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Act),OCC通过与信用卡银行、信托银行签订协议的方式体现监管意图,如经营协议(operatingagreements)、流动性准备金账户协议(liquidityreservedepositaccounts)、资本保障和保持流动性协议(capitalassuranceandliquiditymaintenanceagreements)。银行申请开办新业务时,OCC可采用签订“经营协议”的方式体现监管当局对特定领域的指导意图,如要求银行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维持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满足银行每日的流动性;上报经营计划,在美联储或第三方存款机构建立和维持一定准备金。
4.实行早期监管干预制度
OCC对有问题的银行继续加强监管,确保早干预,低成本,及时采取纠正行动。为了尽可能减少FDIC成员银行的保险资金损失,OCC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有问题银行采取结构性早期干预和处置战略:一是经营状况正在好转并重新接受大区分局监管的银行;二是进入自愿清算程序的银行;三是被出售或兼并的银行;四是关闭的银行。如果出现特别情况影响到银行的经营状况,OCC会要求银行上报出售、兼并或清算情况,避免银行保险资金的损失。
5.积极执行《新巴塞尔协议》的文件精神,实现高水平的风险管理强制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机构具体标准为:商业银行总资产在2500亿美元以上;或表内国际资产(totalon-balance-sheetforeignexposure)在1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机构。目前美国有九家大银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标准。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强制实施高级法的银行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向相应的监管当局递交书面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的实施计划,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操作风险高级法的计量基础、必要的预算计划以及董事会的审批决议等。这些银行应与监管机构保持经常沟通,报告进展情况,如果不能及时实施,要说明何时才能作好准备实施高级法。美国监管当局将对银行最终实施高级法进行审批。对于届时不能实施高级法的银行,高级法将仍然生效,美国监管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另外,美国目前约有10多家银行自愿实施高级法。自愿实施高级法的银行应向相应的美国监管当局递交书面实施报告,获得审批后正式实施,其实施时间不受具体限制。
6.实行严格的监管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重视对监管人员的监管
人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监管人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资格统一考试,但在考试前可以自由选择擅长领域,如资本市场或信贷风险管理等。通过考试以后,监管人员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锻炼,成为信贷风险、资本市场、合规性、IT、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达到一定员工等级后就有可能成为某一领域的职能首席监管员或首席专家。此外,由于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OCC也从银行、咨询公司等外部招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不参加OCC举办的现场检查资格统一考试,而直接通过评估获得美国联邦政府授予的“银行检查官”(BankingExaminer)称号。
OCC的执法合规部门对银行内部人和其他关联方的不审慎经营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如果这些行为对国民银行或其他银行造成损失,或银行内部人由此获得不当利得,OCC将下发监管令,或进行民事经济处罚、要求赔偿或取消银行从业资格。
7.重视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OCC通过多方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合作。银行业方面,OCC通过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FinancialInstitutionsExaminationCouncil,FFEIC),与其他主要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如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监督局(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OTS)及国民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ationalCreditUnionAdministration,NCUA)进行合作,合作的范围包括监管政策、监管法规、监管报告要求、跨监管机构的检查培训等方面的协调,从而减少监管负担,促进监管的一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保险和证券方面,OCC与有关管理当局密切合作,对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OCC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部门达成信息共享协议,并与国家保险监理专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定期举行会谈。OC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商讨有关证券交易及证券经纪、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并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FTC)商讨消费者保护和隐私问题。
OCC采取各种形式就有关银行风险问题与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联系,OCC对275家社区银行的董事举办了“OCC风险评估过程的介绍会”。其目标是促使社区银行董事增进对OCC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的理解、深入认识银行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学习如何对管理层、内外部审计以及现场检查人员提出问题、如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及监控。此外,为提高董事对信贷风险管理的认识、帮助董事评估和控制银行风险,提高他们对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评估的能力,OCC还为董事举办了信贷风险管理的培训,175家社区银行参与了此
,项目。OCC的对外合作主要包括OCC与其他银行监管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国外监管当局、巴塞尔委员会的合作。
8.重视监管人才队伍的培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与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合作,及时收集和反馈人才需求,确保有足够的专业人才应对不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确保重点领域的人才配备。通过国民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大区分局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检查人员开发专业委员会,全面协调开发、跟踪检查人员信息和培训需求,突出重点,将员工的培训和技术与工作机会挂钩,并开发培训和发展计划,从而填补专业“缺口”。要求管理层给员工提供更多的事业发展机会,鼓励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就事业发展问题进行主动交流,共同营造无歧视的良好工作环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利用OCC为员工提供的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三、OCC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建设的启示通过前面对OCC成功经验的总结分析,结合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要求,下面就我国新型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建设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1.监管理念上要创新,树立风险为本的全面风险监管理念
树立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系统是动态监管、互动监管和统一监管有机结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的新理念。新的监管理论和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以新的理念为指导,实现监管理念的三个转变:从静态监管理念向动态监管理念转变,从被动监管理念向互动监管理念转变,从分离监管理念向统一监管理念转变。最终实现风险为本的全面风险监管理念。
2.监管体系上要创新,构建多元化的监管制度体系
融合风险和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创新性地利用系统论的思想建设多维度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系统应包括官方、社会、金融机构本身以及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合作的四维架构,只有放在这样一个大系统中,我国新兴的金融监管才是完善有效的。整个金融监管系统的运作必须有明确的监管目标体系,将金融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始终贯穿于监管设计的各个环节。
(1)专业化设置监管机构。这已成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共识,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有效的专业化配置。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分类。银行监管的重点在利率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零售信贷风险、合规性等,按专业领域分设信贷风险、资本市场、合规性、IT、资产管理等监管机构。二是现场和非现场职能是否分开。分与合各有利弊,合并有利于监管信息的连贯、有利于形成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等;分开有利于监管人员集中精力专攻非现场或现场检查,有利于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等,这两种分类与银行业的发展变化紧密相关,既不能照搬既定做法,也不能忽视既定做法的合理性。在开放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的专业设置和功能设置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应适应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特点,适应银行业发展变化的需要,适应专业化分工的趋势。
(2)建立多维度、多方位的监管制度体系。OCC的监管制度体系包括监管法规、司法解释、建议函、监管手册、监管指南等。其中,OCC为监管人员制定的监管手册达百余册,主要分为四大类:资产管理、消费者保护、市场准入、安全稳健性。资产管理侧重银行的信托业务;消费者保护侧重银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公平和诚信;市场准入侧重银行开业、并购、重组、银行控制权、高级管理行为;安全稳健性侧重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
OCC的监管手册大多数供监管人员或现场检查人员使用,每部手册包括基本概念、风险点、监管和检查程序、参考资料等内容,监管人员或现场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管活动或现场检查时,可据此操作。监管手册后附参考资料,包括以往OCC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下发的有关指引、通知、函件,或其他相关内容的监管手册索引。如安全稳健性(SafeandSoundness)相关的监管手册共计60多册。如对于监管和检查的总体要求,OCC制定了《银行监管规程》、《现场检查计划和控制》等;对于不同类型的银行,OCC制定了《大银行监管》、《社区银行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等;对于不同业务领域,监管手册基本涵盖表内表外业务,如商业贷款、农业贷款、房地产贷款、信用卡、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交易等;对于不同风险类型,OCC制定了《国家风险管理》、《信贷风险评级》、《利率风险》、《流动性》;其他还包括《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内部人交易》、《网上银行》、《董事职责》、《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管理信息系统》等。
OCC与目前各国监管当局通行的监管理念——风险监管、持续监管——并无二致,但OCC的特点在于将监管理念、监管意图渗透到各个维度的监管领域中,对于不同规模银行的监管、不同业务领域、不同风险领域的监管等,OCC都将银行监管理念、程序、方法在这些监管手册中具体化、程式化,而同时又保留了监管人员主观判断和相机处理的灵活性和自主权。监管人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管和检查时,可以多角度、多方位参照不同的监管手册学习、体会和应用。这样,既避免了不同监管人员不同知识结构、知识背景对同一监管领域产生的判断差异,保证了监管政策、监管方法和程序的相对统一,又授予监管人员一定的主观判断和灵活处理的权力,避免了监管人员对既定制度的机械应用。
(3)实行差别化监管。OCC在总体监管战略目标框架下,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战略,同时又根据同一类型中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监管战略。OCC规定,银行监管周期为12个月或18个月,银行复杂程度越高、风险越大,监管周期则越短,监管人员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完成监管战略,并做出总体评价,包括CAMELS的单项及复合评级、ROCA、SOSA评级。当然,分类监管、差别监管并不意味着监管战略迥然不同,OCC会针对国家经济的变化、银行业经营总体状况和风险的共同点制定总体的监管重点,单个银行的监管战略的实施不能脱离总体监管战略的框架。
3.监管方法上要创新,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
与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相适应,必须有监管方法的创新。随着银行信息科技的发展,银行监管也步入信息时代。监管数据处理、业务信息分类、风险分析等目前已是人力所不能及。银行业需要科技支持,监管手段也需要信息化、科技化。OCC之所以能够迅速掌握各种银行信息,很大程度上依靠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的支持。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数据检索系统(TheFinancialInstitutionDataRetrievalSystem,theFINDRS)。该系统主要用于非现场监管,可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控股公司、银行、电子数据处理服务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财务数据进行检索、处理、加工、分类、分析,为监管人员提供了大量数据和强大的分析功能。监管人员可以利用该系统对金融机构每季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进行横向同业分析、纵向历史比较等分析,从而发现异动状况和潜在风险;监管信息系统(SupervisoryInformationSystem,SIS)。该系统主要应用于现场检查,包括五个子系统:用于中型/
,社区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系统(Examiner'sView),用于大银行现场检查的系统(SIS-LargeBank),用于数据维护的系统(SIS-Administration),用于查询各类银行检查情况的系统(SIS-Report)及用于处理、分析银行信贷数据的系统(SIS-NationalCreditTool)。现场检查系统包括了银行的基本信息、监管重点、监管战略、以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活动、非现场监管信息、各类财务报表、各项评级、现场检查结论等。首席检查官、主查人、现场检查人员、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等通过该系统能随时掌握一家银行的所有状况,对银行相关资料随时进行更新。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OCC的国民信贷工具系统(SIS-NationalCreditTool)。该系统记录了所有银行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借款人名称、地址、社会保障号、贷款种类、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条款、用途、贷款质量等82个要素。通过任何要素检索,就可进行任意组合分析,发现各类潜在风险,如贷款集中度风险、贷款质量变化、贷款风险迁徙等。该系统目前仍处在升级之中,被大量应用于现场检查中的资产质量分析。OCC除了自行开发的监管信息系统外,还从路透(Routers)、MoodysKMV等外购信息系统进行行业背景分析和研究,对监管工作提供经济、行业分析支持。OCC的研究分析人员利用这些外购信息系统掌握外部评级公司对银行的风险评级和经营评价,对整体经济形势、行业经济形势、银行业经营情况进行跟踪,为OCC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更新提供依据。
4.加强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树立监管的服务理念,实现全方位的监管联动
要树立金融监管的服务理念,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金融稳定与效率的提高。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三个层次: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对外的合作交流。OCC在总部和分部分别成立了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跨部门委员会,以加强监管工作的内部协调。总部部分部门将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研究员、首席检察官长期派驻分部,总部可以及时了解到区域经济金融特点和区域间银行业务、风险的差别,可及时调整监管政策、调整对银行风险的判断和分析。同时,分部人员也经常交流到总部,了解总部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理解、对银行业宏观风险的把握以及监管政策意图。
监管当局与被监管机构不是“猫和老鼠”的关系,监管当局与银行董事、管理层的大量交流和业务指导,有助于监管当局了解银行董事和管理层的所思所想,有助于监管意图的贯彻和实施,提升金融机构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共同实现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目标。
在国际合作方面,OCC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完善和修订工作。OCC与其他联邦监管当局(FDIC,美联储,OTS)联合推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主要工作包括与银行业内人士探讨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继续研究新框架下风险和资产组合的计量、管理层结构的有关监管指南,对新框架所要求的银行在操作风险计量技术方面的开发和进展情况制定评估标准,对实施新框架带来的潜在影响进行研究。在全球化条件下,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变得重要。
5.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
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队伍要立足于“专家型、积极进取型、多元化的员工队伍建设,使监管资源能得到更为有效地利用”,OCC在监管人员配备方面重视“专才”的培养,在总部和分部均实现了专业化配置,确保“通才”和“专才”合理搭配,鼓励监管人员发展自己的专长。专业化发展在OCC的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和实施。一是通过以工作带训(On-the-jobexaminertraining)培养监管人员的专业兴趣和现场检查水平。如对刚加入OCC的员工首先进行6~8个月的检查培训,专门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指导,边检查边学习;二是通过强制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如OCC的继续教育部门每年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范围基本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监管人员可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专题参加;三是前文提到的通过OCC自行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鼓励监管人员向某一专业领域发展。专业化队伍建设使监管人员更加集中精力,注重知识积累的纵深发展,并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充实相关知识结构,有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管质量、监管效率的提高。参考文献:[2]杨子健.美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ComptrolleroftheCurrencyAdministratorofNationalBanks.BankSupervisionProcessHandbook,September2007.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混乱;完善;最佳路径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优化货币资源配置、服务“三农”建设,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彰显了其重要的作用。为保证金融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和高效运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设计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造成了“金融抑制”。当前的改革也只是在机制上作了局部调整,并未对制度体系和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变革,致使形式上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人们所共识的“制度供给危机”。农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呈现出同样的状况。正确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是防范金融组织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保证,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障碍和缺陷
由于强硬的干预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具有城市导向型的倾向,金融融资的各种形式的障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特别是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系统性、体制性和功能性的缺陷。这些障碍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大多数障碍都与金融合同约定许诺的特点有关。例如,银行会向客户贷款,而客户就要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正是因为金融合同这种许诺约定的特点和时间因素,金融中介和它们的客户就都需要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交易的风险,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以不断延长合同的期限,并且能够对预期的风险自主定价以及当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时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不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会对金融市场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负面的外部冲击会使情况更加恶化;部门政策政府的价格控制,贸易政策和公共投资倾向都会通过金融中介对资源配置造成扭曲;金融市场的限制金融市场缺乏弹性,信息不完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金融交易的社会障碍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会形成金融风险的漏洞的增多等等。
三、构建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可供选择: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虽然,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均衡,但是在某一时期,监管当局必然要考虑是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还是以鼓励金融机构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活力为重心。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四、建立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建立以央行为主的法律监管制度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1)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2)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3)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清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不足而发挤兑风潮。4)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社会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
2、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1]由于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立法层次过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不完备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的突出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应当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只有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组织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竞争,并依照相应的管制法有针对性的控制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2]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已有的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然后是及时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及时出台金融法律规范,尽快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促进其规范、良性运转。
3、优化监管制度,推进金融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作用表现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口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变化等。此外,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社会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金融监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即鼓励积极金融创新,同时减少其消极的一面,即抑制消极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除弊取利,利用金融监管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推动金融改革深人的生力军。3)监管模式上,应内外部监管相结合。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行业协会等组来进行的监管属内部监管;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属外部监管;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