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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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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办法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应纳税额;纳税信用;税务内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55-02

作为参加税务工作多年,始终工作在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者,在实践中总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与所属各“管理办法”还没有构成完整的体系,在表述上不够流畅、严谨。现将本人遇到的若干案例和几点粗浅想法提出如下。

一、应纳税核定问题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但是后面并没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基层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案例。先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1:税务机关在检查某一机械厂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厂有一核心部件(全部外购)账面结存数量与实际结存数量不相符。检查人员找来该厂负责人进行质问:是不是有产品销售不入账?该厂负责人慑于压力承认有这个事实。税务机关就依据账面结存数量与盘点表上的差异,还有该厂负责人的承认材料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罚款。

案例2:税务机关在检查一批发啤酒的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近一年没有应缴税。即讯问该企业负责人:平时销售的现金部分如何处理?被告知:由出纳员将收取的现金全部存入以老板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上。经核对后发现存折上现金收入明显大于已入账的现金收入部分。该企业负责人称:其中有个人债务往来,但是又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检查人员试图用单价与进出库数量进行核对,但是因为价格随行就市变化大无法核实。案件提到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审理部门以法院的口气“证据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了。

两个案例共同点是:事实调查的还不够清楚或没法查清楚;不同点是:有被调查人承认和不承认事实“口供”。案例1有承认材料支撑,案例2没有承认材料支持。两个案例都应当进入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纳税核定”的程序,却走向了两个极端。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况)情形之一(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本人对其领会是:所有纳税人不能或不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时,若税务机关有“孤证”①支持,应当对纳税人进行“应纳税核定”,但是不能进入处罚程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但是这个办法至今没有出台。这个“省略”结果造成极大的“空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人将其归入稽查中(有孤证用口供勉强支撑的);有归入纳税评估的;还有使用法院的口气“证据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的。这种“省略”后果很严重。

有些所谓“有建账能力”的业户申报、缴纳的税款换算出的销售额,还不够缴纳租门市房的租金,但是还干得很兴旺!这些业户与“没有建账能力”要求“核定缴税”的业户相比,明显在向税务机关挑衅:我就不如实申报,看你们如何查实?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因为单个案件涉及的税额少、业户的数量庞大,按照稽查案件查处因成本高、取证难度大以及税收管理员责任心和水平不同,想逐一落实根本不现实。“应纳税核定” 问题,据我所知目前各地仅仅是通过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上了。没有出台的《应纳税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使《征管法》体系显得不够完整,给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开展非常不利。

也有人认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①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然。“纳税评估”②单从词意上理解它,带有管理部门以外部的旁观者自居之嫌。从内容上看只是一个工作方法,在程序上只是案头工作。《评估办法》中没有规定当事人在不认可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可以按偷税案件处理;没有直接证据或者只有“孤证”或者用各项间接证据推算出的税金部分,当事人若死不认账时,则无法纳入稽查程序,只能适用“应纳税核定办法”。

所以,今后需要出台一部规范的《应纳税核定程序及管理办法》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来堵塞这个漏洞。

二、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问题

《征管法》中没有涉及到纳税信用问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③(以下简称纳税信用评定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细则)第四十八条制定的,“名气”不够响亮,进入不了纳税人视野中,纳税人甚至不知道对纳税信用还要进行评定。并且《纳税信用评定办法》所采用的评分制基础上划分等级的方式,有人为操作的痕迹,让人重新考虑这个“分值”是什么概念。现在在基层只是走走过场,因为平时没有采集积累的基础信息支持,这项工作号召力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履行好义务是应当的,当履行义务好的作为楷模宣传时,只能说明纳税环境恶劣需要引导。所以,《纳税信用》应当侧重设置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各项不良记录,设置“黑名单”。税务机关不作评分只记录内容,并标明需要付出的相应代价。内容要包括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全部领域。要使全社会都引起重视,纳税人更不敢轻视这个“纳税信誉”,觉得是值得争取的一个“无形资产”,失去后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实现这个目标的前题条件是税务机关进行科学设置,努力打造成可信任的“品牌”,使税务机关、纳税人及整个社会都能从中收益。本人列举两个典型案例看看“诚信纳税”对于纳税人的“需求”。

案例1:某纳税人在甲地有欠税,就未办理注销手续在省内乙地办理了另一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就遇到了麻烦,因为在税务局域网中显示属“非正常户”(三个月以上未申报失踪业户)。无奈该纳税人又回到甲地托人要求补罚税款,目的只有一个:把“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这个不光彩的记录对该业户的经营影响太大了,不得不高度重视。

案例2:某企业从十年前摆小摊业主,期间税务机关屡次检查必有偷税行为,并且各种手段花样翻新。这个时候这位业主都在忙于如何少补缴税款及罚款。若干年后发展为现在拥有庞大资产的,旗下有若干分支机构的企业,并在人大已取得一定职位。几年前稽查人员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中有未入账的几笔数额较大资金,稽查人员正在核实期间,业主马上安排财务人员到所属税务管理机关补缴这部分税款,并且与检查人员称:这部分税款已入库。目的是通过补税设置已缴税款,在税务稽查结论中不体现被查补税款的事实,以保持自己“遵纪守法的优秀企业家”形象。

美国人对纳税的理解“纳税与死亡是不可避的”。中国商人经营理念应该体现:商业信誉首先体现在诚信纳税上!一切与纳税有关的经营活动,从办理纳税登记开始,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工艺过程、经营方式、结算方式及承包情况)及变化都要诚实登记、申报。

纳税人的不良记录(信誉)适用人员包括:负责人(业主)、财务具体操作人员。行为除包括处罚事项外,还应包括虽然未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但是有违章行为的。有些轻微行为还可给纳税人一定更改的期限和机会,目的是强调纳税人为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创造氛围。

当《纳税信用》对自己经营或其“另谋高就”都有影响时,企业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之间将自然要划清是“同谋”还是 “授意”责任。业主们也会宁可接受处罚而不接受“不良记录”。企业在录用财会人员时会先到税务机关查阅是否有“不良记录”。到了纳税人以“无不良记录”为荣的时候,纳税秩序与现在相比会非常和谐。

三、设置科学的税务机关内卷

案例1:一户使用收款机收款的超市年收入达200余万元,却仅仅缴纳500元/月增值税。业主声称:使用收款机收款,税务机关都看到了,每月500元的税是税务机关给我定的。税务管理员讲:不知道!这仅仅成了责任心强不强的问题了。看看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就是找不到填写这个栏。也许在责任心强管理员的脑子里或笔记本上能看到各业户经营及结算情况,也许还有台下的故事没有人讲出来,不得而知。但是不是说不可避免。

案例2:一基层稽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拿着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许可证到金融部门查询某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结果被拒绝。原因是文书不规范,没有盖税务机关负责人的章(官印)。这位工作人员过后解释说,当时就想《征管法》规定由某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就可,局长总不能口头批准,若让局长在存根联签字,又入不了卷宗,所以就让局长在许可证的正联上签字了。盖章时又觉得已有局长的签字就不用重复盖章,结果就出了这个笑话。本人听完这个故事时有点苦涩,一张审批表就可解决的问题为什么没有人提供呢?

案例3: 某基层管理部门在接近年终时,突然接到上级一职能部门的电话通知:将若干“非正常户”转入正常户。理由很简单:这项指标要 “超标”,影响年终考核成绩。当然,也影响上级机关的工作业绩。

其实《征管法》没有必要细致到局长管什么事,标明什么文书由哪级部门管理就可,其他都由在各管理办法中严肃规范审批权限,或者分别进行表述。不要把文书的格式内容与文书形成过程混淆在一起。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④第六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中,仅有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的要求,没有文书审批形成过程的要求。《税收执法检查规则》①、《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试行)》②也都没有这个要求。

现在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过于粗略,并且过程缺乏监督,事后没有检查。有些基层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只有一张“完税证”,连说明都找不到,一切都在管理员“记忆” 当中,只要纳税人没有提出异议即可。其根源在于一个理念上的问题,由于错误的理念,往往把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通过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就给了结了。

设置科学的税务机关“内卷”,使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既是领导具体安排过程,又是领导审核的过程,也便于日后审查、考核等。

税务机关的各项法律文书是向纳税人或需要协助的相关部门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这些文书的形成也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的。可以借鉴公检法部门的“内卷”(亦称副)③与工厂使用的按各工艺程序使用的《工序操作单》。所谓的“内卷”就是要把这些文书的形成过程,如请示过程、审批过程、讨论重大案件的会议记录等,单独归集成卷。对于某一件、某一时段、某一行业的某一项工作安排,能够在反馈中从深度和广度上掌控,也可避免某些首长们的指示采用“口谕”方式。科学的内卷设置也是一个资料的积累过程。有据可查才能为内部各项考核打下基础,为了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工作失误的“症结”提供帮助。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纳入非税收入计划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奖惩。

第三条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和分月征收计划,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均衡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确保完成收入任务。

第四条对政策性增收,因漏报、瞒报等原因导致收入计划编报明显偏低形成的超收,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执法检查时责令补收或追缴形成的超收,不作为单位超收,在计算奖励时予以剔除。对检查中发现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的单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要求及时补缴收入的,从其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因非政策性原因超收的,综合考虑各个收入项目的不同性质、类别及征收难易程度等因素,相应采取不同的奖励政策。

(一)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超收的,全部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各类公益服务性收入等与单位主观努力关系较大的非税收入超收,超出年初征收计划10%以内的部分,县政府按75%奖励执收单位,超出年初征收计划2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三)主要依靠行政审批职能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超收,按超收额的20%奖励执收单位。

(四)房屋出租收入及场地租赁使用费收入,年终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房屋(或场地)出租价格超收的,按超收额的70%奖励执收单位;新增加出租房屋及场地面积超收的,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五)特殊情况下,根据各执收单位当年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适当调整奖励政策。

第六条对各类学校的超收奖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及按“三限”政策收取的择校费收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收入,以及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取得的学费等超收的,超收资金全部返给学校,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超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奖励各单位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单位事业发展和补充经费不足,由单位申报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超收的非税收入,全额没收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奖励工作要与各单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执收单位有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奖励。

第十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短收、完不成全年收入计划、影响部门预算执行的,将视单位短收情况,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各执收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应与单位非税收入完成进度相衔接,对于通过单位非税收入安排的征收成本,将根据单位非税收入分月计划完成进度拨付资金。年末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二)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单位短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按程序批准后,调减单位收入计划,不再扣减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随意减免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除相应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将非税收入当作单位往来款缴存财政专户,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全额扣回,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3篇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以及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案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的;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而申请退税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退税。

第十五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4篇

1、分成项目繁多。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够准确说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资金、排污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乡镇煤矿维简费、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通行费等等。

2、分成办法各异。目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办法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年终与上级结算。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成办法为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作为同级财政基金收入,上缴省财政20%部份,年终单独结算。

就地缴入上级国库,年终与下级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办法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交入省金库部分年终结算返还设区市50%。

通过征收部门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纳入上级财政预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则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按收取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上缴上级财政专户。防洪保安资金则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地税、工商、土地、财政部门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县(市、区)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扣除业务费后,将余额的50%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上级统一征收,按规定比例与下级分成。如公路规费征收执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所征规费按照分成比例,省与各设区市分成部分实行月度划拨、年度审计。其中公路养路费在扣除公安交警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林业养路费、稽征征管经费、省公路部门管理费计13.43%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点建设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货运附加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实行分成使用。

3、结算的随意性。由于结算的复杂性,各级财政部门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复核和检查,导致了在具体结算过程中的随意性。有的主管部门为图省事,随意改变分成办法,把总量分成变成了包干上缴,有的主管部门随意减免甚至口头同意减免下级应当上缴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收入,而财政部门却由于既无精力也无相应的措施,使上下级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随意性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结算的多样性,无疑会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结算办法过于烦琐,可操作性不强,结算过程中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对。比如像育林基金,结算办法规定要区分集体育林基金、国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费大量时间去逐笔核对票据。同样道理,也增加了检查成本。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如果要计算分成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复算、验证,否则就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办法,规范分成管理体制的设想

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简化结算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杜绝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具体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实行收缴分离方式。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财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结报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监管等手段,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乱罚问题,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缴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继续清理预算单位尤其是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完善银行账户验审制度,对预算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各类账户一律予以取消,要通过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零星分散,执收单位多,资金性质不同,来源复杂,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难度较大,为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应设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并实行资金清算与核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扣除相关征收成本和按规定应上解下拨的收入后,要及时将真正构成政府可用财力的部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应收尽收。非税收入同预算外资金相比,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财政部门要在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考核,要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罚措施。要通过绩效考核,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

规范收入减免制度,实行收入减免申报、公示。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一是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即属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申报制度。凡需要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拥有减免权力的财政部门审批。三是建立收费减免公示制度。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将收费减免情况在适当场合公开,使收费减免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据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建立相应征收台账,加强非税收入核算管理。对涉及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按季度通过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的管理体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垂直上解下拨的做法。对省(含中央)、市分成的市级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根据分成比例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上划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分成收入从本级财政专户划缴给中央、省级专户。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纳税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镇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税收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拉动和富民创业的推动,我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个体工商税收漏征漏管现象较为普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亟待规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各村、社区和单位应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认识个体税收是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是公平税负、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管户多、范围广、工作量大的实际,切实增强个体税收征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税务征管部门要通过广泛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意识,将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简化办事程序,倡导良好的纳税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宣传车、画廊、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对征管工作中的典型进行及时报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促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征管资源

为规范征管程序,简化纳税手续,方便纳税人,镇政府成立个体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戴兆平任组长,朱亮、李进、李伯群任副组长,成员:林良泉、滕智东、吴玉喜、陈扣宝、钱根山、缪昌俊、戴金勤、田俊福、钱素琴、梅粉珍、李森、夏永宽、秦桂斌、钱萍、李少林、钱小萍。主要负责个体税收征管的组织、指导、协调、综合治税工作,研究确定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帮助解决征管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征收工作组,以党总支书记、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国、地税一分局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任组长、镇专职协税人员和各村、社区护税人员参加。各征收工作组主要负责本区域征收业务辅导、个体税源调查、管户动态管理、税收定额核定、税款催收解缴,各征收组国、地税征管部门实行联合办公,目标任务分别测算,征收到户一个“漏斗”向下,税收征管信息资料、征收定额标准、征收时间方式实行统一管理,避免多头收税,保持三产服务业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明确征管责任规范日常管理

明确各征收组的征管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个体建账户;各类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以上对象暂不包括查账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各组要根据前期个体工商户调查资料,逐一进行核查、比对,对漏征漏管户进行全面清理,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范围、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由国地税征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定额标准,定额核定要严格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程序办理,确保定额的公正、公平。各征收组在10月底必须做到征管范围清、征管户数清、征管目标清,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