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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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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范文第1篇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乡村水利;农地制度;半工半农;农户分化;治权弱化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1-0076-06

目前我们对乡村水利的已有研究,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下,即作为乡村水利经济基础的农地制度安排是小农生活的基本保障,也就是说,农民对农地制度的偏好是一致的,并且认为农地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事实上,近二十年多来,尤其是近十多年来,农地制度这一乡村水利制度安排的经济基础正在发生巨大变革。黄宗智认为,乡村社会已经是“半工半农”的收入结构[1],农民的非农收入的占比持续提高。“半工半农”表明,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正在发生内在变革,这对乡村社会,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公共品供给,都有着巨大影响。

本文即以豫南A镇的农田水利调查为案例,来讨论农民非农收入增长引起的经济基础变革对乡村水利公共品供给的影响。

一、农地制度与乡村水利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小农经济,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足十亩。而且伴随着分家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和小农村社的土地调整制度变革,户均不足十亩田地呈现极度细碎化的耕作态势。在这种小农经济的情况下,农田水利作为准公共品需要一种有效的供给机制。

在农地普遍作为农户重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国一直依靠小农村社制度来化解水利公共品提供面临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为了保证来自土地的收入来生存,农户亦有动力促成内部的合作达成。小农村社制度具有强大的内生性和历史的外生性特征,是我国小农经济演变与国家发展路径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改革前三十年革命洗礼和改革后三十年市场侵蚀的作用下,小农村社制度所依赖的由血缘形成的家庭结构正在瓦解,而改革前后建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体制也基本瓦解[2]。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水利公共品供给的组织基础[3]与社会基础[4]也已经消失和正在瓦解。乡村水利原本依存的经济基础正在发生巨大变革。

现在,外出务工收入与来自农地的务农收入构成农户的两大收入来源。因此,对于农户来讲,外出务工收入与农地收入互为机会成本,当然,农户考虑这种机会成本时不仅仅会考虑直接的收入差距,而且会将未来可能面临的收益与风险预期纳入进来。由于务农收入来自农地,因此,农户选择观念主要通过土地观念的变化显示出来。

二、豫南A镇的农田水利状况

(一)概况

豫南A镇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中部农业乡镇。面积100余平方公里,人口2.8万左右,其中非农业人口约2500人,下辖洋街1个居委会和12个行政村。全镇耕地6万余亩,农业人口人均2.1亩,户均不足8亩。

A镇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务经济发达,是全国知名的建筑之乡和劳务输出大镇,A镇建筑劳务品牌享誉全国,国家大剧院、人民大会堂等一批国家级工程都有当地人的影子。

豫南地区地处江淮之间,为南北交界的过渡区,气候是亚热带季风气候向暖温带季风气候过渡地带,旱田兼作,以田为主,区内多丘陵。A镇水田夏稻冬油菜,旱田冬小麦夏玉米、花生等。

在近十多年来,当地的农业结构和收入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首先,在农户种植方面,已经由以前的精耕细作逐渐转向粗放经营。一是当地多种植水稻、旱玉米、冬小麦等懒庄稼;二是普遍存在农田抛荒现象,近些年约占8%以上;三是前几年普遍种植的油菜由于收益太低,如今普遍不种植了,而选择在冬季晒田;四是普遍的土地出租现象,并且农户的实际耕作规模普遍达到15亩左右。其次,在农户的收入结构上,务工收入已经远远超过农业收入,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形成“半工半农”的收入结构和作业模式。据A镇地方志,2007年和2008年,A镇人均收入分别为4142元和4854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6%和15%。笔者调查估算,2009年人均收入约5600元,其中非农收入已占到农民人均收入60%左右,这大大高于全国51%和河南省39.9%的比重。

A镇的乡村社会是一个户族的碎片化结构。碎片化的户族以五代血缘关系为单位形成日常生活与农业生产的表达与实践单位。但是,在信阳地区建国以来历史上严重的与国家力量的打压之下,尤其在2000年后,随着村庄自身掌握资源的下降与官僚集团可占利益与权力的急速萎缩,血缘构成的结构性力量基本退出村庄政治舞台的争夺,转而外出务工,从而使血缘性力量只在血缘关系内部与村庄生活中有所表达。

(二)A镇的土地流转与农田水利公共品供给

A镇土地流转在20世纪90年代就普遍存在,而且租金不高。尤其是90年代末,大量农户因为害怕耕地荒芜或被村集体收回,倒贴钱将土地租给邻居、亲戚朋友而外出打工,当然,也存在着大量土地抛荒现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税改前。税改之后,虽然粮食价格持续回升,土地价值显现,但是由于外出务工收益和务工人数不断增加,使流转土地供给大量增加,因此,土地价格上升有限,不仅土地抛荒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而且租金依然维持在很低的水平,平均来讲约30元/亩,并多以互助换工、实物与无租金的形式存在。

在税改前后,A镇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农田灌溉体系基本上瓦解为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化小水利。A镇洋河、山头和周畈三村村组用水方式统计(见表1)。

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上三村中,山头与周畈村保持集体用水方式的9个村组基本上都是因为需要从洋河提水,但是只有大功率的水泵才能提上来水,而不得不保持集体用水的。而且,两个村庄的集体用水方式瓦解大都在税费改革前后。洋河村的灌溉条件较好,因为村庄区域内水库较多,原来都基本依靠大水库提水,目前保留集体用水的10个村组都是从大水库中提水,其中有9个村组因为渠道老化而又不能及时动员进行维修,集体合作逐步瓦解(见表2)。以上三个村庄72个村民组的用水状况表明,A镇的农田水利用水基本走向个体化小水利,而仍保持集体用水的村组,或是由于地理条件限制而不得不选择集体合作,或是由于集体资产贴现而维持着集体用水。原来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农田水利体系普遍走向瓦解。

三、治权弱化与治理成本增长:集体农田水利的瓦解逻辑

A镇农田水利系统走向瓦解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改带来的乡村治权的弱化,以及2000年左右外出务工引发农地合约复杂化带来的治理成本快速增加,从而使乡村水利公共品供给面临失衡,进而走向瓦解,只保留了具备使用乡村集体资产贴现条件的村组继续维持集体用水。

乡村水利作为一种准公共品,其有效供给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搭便车行为。

(一)税费改革与乡村治权弱化

在税改前的集体用水时期,主要依靠乡村组织的强大治权来边缘化搭便车现象或搭便车者。乡村组织有效治权的基础,是中央政权赋予基层组织收取农业税、“三提五统”相关费用、村庄土地调整及集体资产经营等的权利。如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A乡各村还普遍经营村营商店、砖窑场、面粉加工厂等集体企业;山头村在90年代的经营项目有:精米厂(1992-1997)、村营商店(20世纪80年代-2003)、面粉厂(2001-2005),而周畈村到现在还经营一个窑场,只是近年来承包给了个人。总体来讲,乡村治权的弱化是宏观的政策性因素变动造成的。

2004年,河南省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2005年,河南省启动乡镇机构改革。这一宏观政策变动造成的微观行为结果是,自2004年起,A镇各村不再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这样,在村民组长不能得到村两委的权威支持时,小组内部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农田水利公共品供给机制随即废止,村民小组自行解散。

据笔者统计,山头村超过1/3的组长在税改后废止。其实不仅组长失去了乡村组织权威的支持,村民小组也因失去合法性而无法再对组内的搭便车者进行有效治理。

虽然河南省并没有规定取消村民小组长,但是税改对基层组织造成的经济压力基本上扼杀了村民小组这一最基层最弱势政权组织的生存空间。同时,税改及税改后的乡镇机构改革,大大削弱了基层组织在权力与财政等方面的治理资源与手段,基层治权大大弱化,从而使基层组织不再有提供村庄公共品的内在动力,也很难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有效治理搭便车行为。

(二)农地合约结构复杂化与治理成本增长

在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导致乡村治权弱化的同时,农民外出务工导致农民土地观念发生变革,进而使土地的合约结构复杂化,造成治理成本增长,农村水利公共品供给困境加剧。

A镇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大规模向外输出劳务人员,劳务经济十分发达。2000年以后,A镇向外输出人员长年保持在1万人/年以上。劳务经济发达使得种田机会成本增加,从而出现90年代末期粮食效益降低时,大量农户将农田抛荒或出租给其他农户的现象。2000年之后,国家免除农业税,增加对农户种粮补贴,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逐步增多,农田抛荒现象逐渐减少,但是租赁明显增加。山头、洋河和周畈三个村民组82户农户的土地租赁情况统计(见表3)。

在82户农户中,达成的租赁合约共40份,占农户总样本的近50%,而涉及农户超过60户,约占总样本数的75%。由此可见,当地的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是非常充分的。但是,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土地流转大部分在以兄弟和父子关系为主的五代血缘关系内部展开,约有32份,占比为80%,在邻居的地缘关系内展开的有8份合约,所占比重为20%;而外组只占4份,而且其中有3份是五代血缘关系,1份是地邻边的地缘关系。由此可推断,当地的土地租赁基本上是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内部展开的。进一步的交易媒介的分析显示,土地租赁的需求非常复杂。其中,以货币形式进行的交换有3份,仅占7.5%,而无租金的交换达到14份,占比35%,其他大多数是以实物和换工形式存在,占比57.5%。这些不同的租金形式表述了不同的家庭需求。无租金与实物的多是兄弟与父子关系,以实物形式交换的还有是家里需要稻米的,而换工的多是家庭无劳力,出租一片地换来帮工。

在非血缘和地缘内部展开土地租赁的结果是后面看到的耕作专业化趋势。在82户统计样本中,有28户将土地出租或是抛荒,全家外出务工,占比约34%,专业务农12户,占比15%,其他半工半农有32户,占比40%。而且,三个村组的户均耕作规模都达到了10亩以上。农田的租赁市场发达和耕作的专业化趋势表明,农户对土地的观念发生了巨变(见表4)。

第一,务工型农户。这些农户多将耕地抛荒或是以极低价格出租,一般而言,那些要回来的农户会将土地出租,并不愿任其荒芜,而不愿回来的农户则无所谓,如果没有人种,田地多会荒芜。对这些预期不回乡的农户,土地对他们来说已经无所谓,抛荒报废耕作能力也没有什么。在山头村余湾组,其耕地抛荒面积达二十多亩,占全组耕作总面积的20%以上。被这些农户抛荒的土地也可能被别人捡走,但是有许多耕地即使是白捡,也没人愿意种。土地抛荒不仅对农田水系造成巨大破坏,捡田的农户也因不确定耕作年限而不愿意按田亩对村组的公共水利进行投资。而要回乡的农户则多将农田作为退路,把他们作为生存的重要保障。实际上,为了完成人生任务,父代多在儿子结婚后在家抱孙子,农户多半还是要回乡种田的;而且,打工者年纪大了,就没有工厂愿雇佣了,最终仍然是要回乡的。这是大部分纯务工农户的想法。当然,这些农户出租农田造成农田经营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租人与耕种人对农田水利投资的积极性。

第二,半工半农型农户。一般来讲,这部分农户对土地是很重视的,因为土地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也基本上愿意向农地上的水利公共品进行投资。但是,这部分农户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多是随着生命周期和代际分工出现一个转换阶段。事实上,半工半农型农户多是父代种田,子代外出务工。对于那些务工收入较高的农户,农地收入对他们来讲并不很重要,这样,他们虽然种着地,但基本上是将其作为不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因此不愿意对水利进行投资。山头村下张湾,就有几户这样的农户,死活不愿意听组长和群众共同意见,不交水费,而组长又没有办法,因为村里不闻不管,组长又没有任何强制办法,况且,群众都知道“小组瓦解单干是村里的大势所趋”。于是在2005年,全组集体合作用水瓦解。

上述情况比较普遍,在2004年税改前集体用水方式瓦解的小组中,多是由于农户对农田不在乎,而不愿意交小组的共同生产费用,这样,即使包括乡、村、组在内的基层组织能够运用乡村社会内部的资源对其进行综合治理,但由于农业收入并不重要,他们觉得无所谓。这部分人是典型的钉子户,而且多是非农收入增加分化出来的钉子户。可以说,非农收入增加大大提升了乡村组织对他们的治理成本。

第三,纯务农的专业型农户。对于这部分农户而言,土地几乎是他们的唯一收入,土地对他们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他们非常愿意对农地进行水利投资。但是,由于土地租赁的不确定性,其投资的积极性也很有限。山头村西小湾一农户,租种耕地超过150亩,在谈到自己这方面的顾虑时,他说:“不定啥时候他们就回来了,那就得还给人家。(我)没有办法。就挑一些水源好的田(租)种呗,你能怎么办?也投资一些水利设施,推堰、挖沟什么的,都在一些租期长的田里。(不过),这很少。”

可以说,外出务工导致农户分化的结果是,大大增加了农地合约的不确定性,复杂化了其内在合约结构,并且培养出了钉子户的新群体,使合约的利益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应对预期不确定和复杂的农地合约需要大幅增加农田水利公共品的治理成本,而且,农地收入造成的农户的土地观念变革也使得新钉子户群体产生,从而进一步增加农地之上农田水利公共品供给的治理成本。事实上,与这一治理成本的高速增长相应的是,组长退出村组,乡村治权快速弱化,这使得税改前就因为农户分化和土地租赁而导致乡村治权与治理成本之间的脆弱平衡迅速被打破,因此,集体合作的农田水利体系迅速瓦解,个体水利成为A镇农户的普遍现实选择。

(三)农地观念变革与治理成本增长:豫南与荆门地区的比较分析

相关研究表明,组织条件、社会条件与农地制度对农田水利供给有重要影响[5]。下面,笔者将从自然条件、组织条件、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来对比豫南A镇与江汉平原荆门地区友好泵站(小一型)灌区的农田水利(见表5)。

首先,在自然条件方面。A镇与江汉平原都是丘陵地区,但A镇地区的水文条件较江汉平原好,在江汉平原水稻需水的伏旱季节,雨带就越过长江和大别山脉,来到豫南地区。A镇在过去十年中有两次大旱,其中一次大部分颗粒无收,而江汉平原则是“三年二头旱”。A镇的稻田产量在目前有1100斤/亩左右,明显较江汉平原1400斤/亩低。水源条件也基本相同,A镇境内主要依赖洋河水系,友好泵站灌区则依靠泵站取水的虾子湖水,两地的灌溉系统都需要建立泵站和数级提水设施。农田水利方式是建立在已有自然条件约束下的制度选择,因此,自然条件作为固定不变的前提,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是既定的。这里更需要深入考察的是,社会性因素对农田水利制度的影响。

其次,在经济条件方面。A镇的劳务经济较荆门地区发达。A镇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便开始大规模外出务工。2010年当地2.8万人中有1.1万人外出务工,A镇农民收入2009年达到5600元左右,与友好泵站灌区5700多元基本持平,A镇人均总收入中,非农收入占比约60%,远高于友好泵站灌区的不足50%。友好泵站灌区农户分化不明显,基本都是“半工半农”的生产与收入结构。不过,A镇收入结构的变动已使农户产生了明显分化,即有1/3的农户基本靠外出务工收入为生,有40%的农户是“半工半农”型农户,另有约不足20%的农户,基本上成为当地专业种植农户。

农户分化的结果是:A镇农户的种植规模约户均耕地15亩,而当地户均耕地不足8亩,大量的土地被低价出租给邻居、亲戚、朋友和其他的种植大户。由于农地出租供大于求,地租被压到极低的价格,平均来讲只有30元每亩(有相当一部分是实物,约合每亩四五十斤稻谷),而且全村有约200亩左右的土地被抛荒,占比10%以上,甚至有部分村组的抛荒土地在50%以上。与笔者推理的正好相同,在调查的抛荒分别占20%和50%左右的两个村组,都是外出务工户多的小组,而且这些户村的工头比较多,而组内的人又少,因此土地没有人种,除去大量抛荒,大部分被种的田都是被别人“白捡”去的。

友好泵站灌区的农户对土地的依赖要比A镇地区严重得多,“半工半农”型农户更多的是将农地作为基本保障,是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是,A镇分化后的农户则有相当一部分不这样认为,而仅仅将农地作为可投资的选择之一,甚至弃荒不耕也较为普遍。这说明,分化后的农户对农地的观念已经由“保命”转变为多元化。这会对农户对农地及附属公共品的投资产生巨大影响。

第三,在组织条件方面。A镇与江汉平原无异(湖北省改革推开后全面取消了小组长),村两委和乡镇都保持在“维持会”的状态,虽然河南省在2005年推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中没有将小组撤消,现实中小组长基本名存实亡。在山头村,超过1/3的小组长在政府免税之前两三年,就被村两委主动撤消了,在免税之后,小组长所得的省政府补贴基本上归村两委的五个包片干部了。而且,目前由于水利条件限制而不得不选小组长维持集体灌水的三个小组,其组长近十年来也没有得到过一次小组长的补贴费用。

第四,在社会基础方面。豫南地区的户族碎片化结构具有一定的村庄整合能力。当地是碎片化的户族力量结构,但是,因为姓氏混杂居住,而且政府力量长期的压制,只表现为户族内部的仪式表达和利益实践上,在组和村的层面上表达微弱。当然,也应该看到,目前保持集体用水的村组,虽然多有地理条件之便,邻近水库,不过,组内的血缘认同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而对于那些集体用水瓦解的现象,更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当地的农民分化,户族化的社会结构无法整合农户。荆门地区则表现出“分层缺乏记忆缺失”[5],村庄内部关联度不高,社会结构整合能力差,华中乡土学派称之为原子化地区。

在两地组织条件相同,而社会基础条件豫南较好的情况下,豫南地区农田水利供给应该更好。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土地租金、抛荒、白田的情况,可以看出在自然条件和水稻产量一定的情况下,豫南山头村农户由于收入结构的巨大分化,其土地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分化:

首先,那些靠外出务工生活的农户,一些因为完全可以靠务工收入支付生活支出,因此,基本对土地无所谓,免费出租、抛荒等现象基本来自这部分农户;另一些因为务工占收入的大部分,而只将农地作为投资的选择之一,因此就对可以搭便车的水利、机耕路等小组内公共品抱着投机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一些不讲理的人(如“赖球”、“赖货”等),因为可以搭便车,故意不交水费,成为部分村组水利合作瓦解的重要原因。半工半农型农户中也普遍存在这样的农户。对于以上两部分农户,农地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甚至对于那些主要依靠非农收入的部分农户,农地的保障功能基本消失。

其次,在半工半农型农户中,大部分则是稳定的年轻人务工,父代务农的稳定半工半务型农户。对这部分人来说,农地是基本的保障之源和未来生活的基础,非常重要,他们抱怨最多的就是政府和村里对组内的水利等公共事务不管。

最后,对专业务农型农户,在村里没有出面,组里不好合作的情况下,只有自己对农田水利进行大量投资。一是农地承包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二是在复杂的土地合约下协调水利公共品存在的高昂交易成本;三是在村两委不管、小组长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对农地观念变革制造出来的钉子户进行治理。因此,这些人谈到这些事情很是无奈。

事实上,农户的外出务工导致了农户土地合约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合约的复杂性,并且使合约的利益主体变得多元化,其本质上的含义是,农户的经济基础在外出务工的影响下已经发生分化,并引起农村经济基础的内在变革。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获得更高的土地收益,并使土地顺利流转,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合约主体中集体的协调能力,增强乡村社会的组织基础。但是,在村组织的治权处于不断缩减的背景下,不合作也只能成为一种小农的理性选择。

四、结论

“半工半农”和由此导致的农户分化,正在成为我国小农经济的普遍现实,从而使以农地制度作为支撑的乡村水利正面临着经济基础变革的影响。

非农收入的增长使得农户分化为专业型小农,半工半农型小农和务工型小农,其对农田的偏好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专业型小农依农田而生,半工半农型小农视农地为生存保障,务工型小农则多视农田为投资选择之一,进而依次进行资产配置,甚至产生大规模抛荒农田的现象。小农农地偏好的变化正在加速复杂化农地的合约结构,并且农地的普遍租赁具有不确定性,进一步复杂化了农地合约的时间结构和合约主体结构,增加水利公共品供给的治理成本。但是,在农田水利公共品供给治理成本不断增长的同时,乡村治权却在税费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中持续弱化,进而打破了原本就非常脆弱的农田水利公共品供给均衡,造成越来越严重的供给困境。

近年来对农田水利市场化改革的反思表明,市场化无益于农田水利供给问题的解决[6],而以“划片承包”来改变细碎化的农地制度本身也是乡村治权作用下的制度创新,不可能改变小农经济面临高昂交易成本的本质,也不能改变小农走向个体水利的命运[7]。因此,扭转农村水利公共品供给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乡村治权,重建趋于瓦解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参考文献:

[1]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上)[J].读书,2006,(2).

[2]李昌平.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瓦解是未来粮食危机主因[J].财会研究,2010,(4).

[3]罗兴佐,贺雪峰.论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J].开放时代,2004,(2).

[4]罗兴佐,贺雪峰.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J].学海,2003,(6).

[5]贺雪峰,罗兴佐,陈涛,王习明.乡村水利与农地制度创新[J].管理世界,2003,(9).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范文第3篇

乡土文明概述

按照的观点,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一个社会物质财富、政治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在此意义上,乡土文明是指在农村建设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进步和开化的状态,它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的综合体。构建新农村的乡土文明,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可靠的政治保障,也必然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和良好的主体条件。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土文明主要体现为:

以农业发展为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求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实力和竞争力,为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农民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本在于发展农业,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新模式,构建和谐农业,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切实增强“三农”自身的活力。

以乡土精神为核心。新农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它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早日实现。乡土精神作为新农村文化的核心,凝聚着村落集体的认同,对农民的社会心理起到重要的调节和支配作用,能将乡村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凝聚起来,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形成思想共识,塑造强大的精神力量,从而增强农民的自豪感、重树农民的文化信仰,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

以民主治理为依托。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政府运用现代治理理念和方法解决农村问题,改善农村公共治理结构,维护农民权益,实现乡村善治的过程,其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和选择,以农民利益为重,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让广大农民更多地参与社会经济事务、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使新农村建设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民意基础,为农村全面发展提供动力。

以农民发展为目的。农村的发展,说到底是农民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我们必须促进农民发展,将中国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和能力;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和现代精神,推动农民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实现农民素质知识化、现代化,为自身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中国现代乡土文明的冲突困境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现代乡土文明,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冲突,其主要表现为:

和谐农业与效率农业的冲突。农业作为一个生态经济系统,是生态过程与经济过程的统一,可持续与否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发展现代农业既要考虑经济目标,又要考虑生态目标,追求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谐开发利用,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传统效率观念的影响,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盲目追求农业的高效,采取不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不适当的耕作方法和不科学的农业技术,对环境、资源实行掠夺性经营,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乡村文化“内生”与“外引”的冲突。所谓“内生”就是自我创新,自我发展,而“外引”则指从外引进或输入。乡村文化建设应是“内生”与“外引”的有机结合。但长期以来,在乡村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偏重“外引”,通过外来文化的输入来教育村民,抵制和消除异质文化的影响,而忽视了乡村文化创造的主体地位和文化消费的自主选择权,忽视对传统文化的挖掘和创新,这种“只输入,不培育”的供给模式,导致外来优秀文化未能很好地与优秀的乡村传统文化相结合,难以满足村民的文化需求,使乡村文化难以发展、壮大。

乡村治理的成本与效益的冲突。制度是人及其规律性和重复性的互动模式,它使投入转化为产出,是否可持续,关键取决于作为参与者个人的在特定制度激励范围内所作的理性选择。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由于参与治理的能力与实力的差异,数量较多的参与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缺乏有效渠道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其参与的意愿往往为少数宗族势力或某些强势群体所操纵,形成操作权威。同时,由于国家权力过多地介入乡村治理,导致“自治”变为“他治”,使参与者投入未能获得相应的回报。基于成本与效益的考量,理性参与者参与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有效实施。

农民发展主体性与依附性的冲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和能动作用,因此必须解决农民自身的发展问题,通过尊重、保障和发展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农民的发展潜力和创造性,促进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但长久以来,中国竭力推行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要求个体人格发展服从社会需要,导致个体意识独立性不强,而且由于农民身份与权利结构的不对等,社会对农民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排斥和偏见,使得农民内化其身份认知,产生了严重的依附性,使之发展的原动力难以在农民和农村中孕育出来,成为他们走向现代化的阻碍。

中国现代乡土文明构建的途径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的共同发展,关键在于处理好现代乡土文明建设中所遇到的冲突与困境,实现传统与现代、农村与城市两种文明的对接、融合,塑造现代、和谐的乡土文明,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健康、稳定发展。

以和谐为指导,构建农业发展新模式。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需求和任务。农业作为第一的产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其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与否。发展可持续农业需要我们树立和谐发展的生态观,转变农业传统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和谐农业,提高农业、资源、环境的再生能力,以效益提升为根本,通过技术进步与创新,调整和优化农业内部结构,构建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生产体系,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立足本土,塑造现代乡土精神。“精神不仅传递着社会微观与宏观层面纵向间的关联感,而且还传达着社会各部门机构横向间的互动感。这种互动感不仅显露出不同文化有不同的社会布局,同时也揭示出同一种文化在其发展历程中有不同的社会布局。要是缺乏精神的协调作用,文化就会面临简化的危险。”因此,建设新时期的乡村文化,塑造现代乡土精神,必须走“内生”与“外引”相统一的路径,立足本土,深入挖掘本土的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提炼和利用;同时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进行文化创新,将传统与现实、本土与外来相结合,培育现代、和谐的乡土精神。

提升自主能力,实现乡村善治。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中,“民主”是作为外来的现代因素引入的,实践证明,仅把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引入是不够的,还需要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自主治理能力和良好的制度激励,以使理性参与者分享利益,获取最大回报,这需要一个学习、实践以及能力建设的过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乡村善治,关键在于扩展乡村公共空间,提升村民的话语权,加快村民自身组织建设,以提高村民的自主治理能力,切实保障村民权益;同时,按照现代公共治理的要求,优化地方政府职能,破立并举,构建多中心的治理网络,以降低治理成本,实现乡村善治。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范文第4篇

笔者调研时发现,目前农村卸任老干部群体整体上思想平稳、生活安定、余热能够发挥,没有给乡村基层治理和党在农村工作的全局带来大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安置待遇差别较大,众多卸任老干部缺少保障等原因,导致一些卸任农村老干部思想上“想不开”、生活上“过不去”、行动上“易偏激”,给在职农村干部带来消极影响,成为影响农村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一个极大的潜在因素。我认为,妥当解决当前农村卸任老干部问题,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大农村卸任老干部待遇的保障力度。随着农村主职干部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一定三有”等政策的出台,农村卸任老干部群体的保障待遇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政策环境差、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囿于财力限制等多种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改善农村卸任老干部的保障待遇问题,稳步落实各项保障政策,扩大保障政策的覆盖面。考虑到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两级财政困难因素,农村卸任老干部保障问题应该坚持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在地方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比如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条件较好的县乡,可以根据自身能力适当提高农村卸任老干部保障待遇水平。

增强保障政策的全面性、平衡性。国家保障政策的不均衡,已经在农村卸任老干部群体中造成了严重的利益分化,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心理不平衡。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在现有财力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全面性、平衡性。就目前而言,保障政策的平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村主职干部、副职干部待遇要相对平衡。目前,几乎所有的安置待遇都集中在村主职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上,而对副职干部关注、关怀极为缺乏。实际上,村党支部书记固然重要,但有很多工作都要村副职干部去落实。他们付出了很多,但跟主职干部待遇相比差距很大,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第二,村干部与村民小组长之间要平衡。村民小组长位于农村基层治理体制的最末端,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基层治理任务,因此,村民小组长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要调动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村民小组长队伍,就应该适当地考虑他们的待遇保障问题。

要努力搭建卸任老干部发挥余热的平台。一般而言,农村基层干部都是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他们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致富能力相对较强。有的甚至是企业家,在村庄社区里面具有很高的威望。他们卸任之后,生活较为轻松悠闲,因而有较多的时间和较好的条件服务村民。但我们调研发现,在很多地方,因为没有为卸任老干部发挥余热提供平台、创造条件,导致他们英雄无用武之地,越来越消极,对村里的意见越来越大。如果为卸任老干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和渠道,让他们继续发挥余热,在他们为村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给他们一定的报酬,如此一来,既可起到服务村民的目的,又可达到调动他们积极性、安定他们心灵的作用。我们调研的湖北省公安县湖镇李村,村干部在村庄治理工作中很注意发挥卸任老干部的积极性,如让卸任老干部组成村庄公共事务议事会,让他们参加村庄图书馆的管理等。这些经验值得各地借鉴。(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台上想着台下事。只要在任时想想自己卸任后如何发挥余热,就能把卸任老干部的问题解决好。――编者)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当前,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格局,尽管这样的格局有利于照顾到农村各类群体的利益,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但也容易因缺少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而使人们的思想陷入混乱状态,甚至导致个人利益至上、拜金主义横行,带来社会理性的缺失和社会基础秩序的瓦解。农村卸任老干部的思想、心态现状,很大程度上就是缺少核心价值观引领的结果。因此,为改进农村卸任老干部思想状况,在这个群体中培育积极向上的思想状态,就需要加快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步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农民、武装卸任老干部。就当前而言,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大力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帮助农民塑造健康、平衡的权利义务观念。要加快农村基层治理理念转型,推进公共服务型基层组织建设,培育农村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最终在整个农村社会形成集体与个人、权利与义务、奉献与报酬相对平衡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消除农村卸任老干部群体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使这个群体能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当坚定的团结、协助力量。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范文第5篇

如果将农村放在一段较长的历史时间里看,中国的农村为整个现代化的变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十年来,农村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整个城市空间的往外扩张,涉及到了大量的农村。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概念,空间的概念、生态的概念、人文的概念,当然也有资本的流量,有智慧,有人才。

乡土文化的风险与挑战

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是存在文化风险的。这个风险并不是农村建设的二元对立,而是城市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打造出符合城市人要求的文化空间。这背后实际上带来巨大的文化变迁,使得原本保留在乡村的传统文化或者是真正的乡土文化的传统面临非常大的挑战。这样一轮的发展对乡土文化很大程度是违约性的,因为直接动用了它的空间,直接改变了它的社区方式。例如,民宿进入到很多村落,这其实是一种交换,民宿主人得到传统的空间,村落中日渐破败的空间得到提升,这种交换经济广泛存在。但是否能可持续的发展却是值得商榷的。

目前,很多的三农开发基本上都是拿民族文化来表演。在大量的旅游区,整个乡村成为一个超市,从大理到丽江,再到香格里拉等,这个情况都很多。餐桌边有人唱歌,婚丧嫁娶重大礼仪变成一种表演,甚至可以看到西方的宗教里的洗礼,整个文化变成了表演式的文化,文化表演者没有任何的尊严。主流社会不愿意拿出的东西,却强迫乡土社会拿出乡村文化进行表演。我们很多的仪式没有文化和尊严的状态,就在于我们的乡土社会被当作产品开发。

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村社会普遍凋零。这些问题不仅是因为人口的急剧减少,更为深刻的是集体协作的社会基础严重弱化。我们实行三十年的联产承包制也导致了这种状态。村落如果构成一个社区的话,相互之间的利益淡化,就会步城市的后尘,相互之间的共享越来越弱化。当然,还是有很多部落是有集体经济的,比如华西村,以及一些旅游村。但是大部分的村落是共享弱化的状态,在整体发展能力不断下降的同时,博弈方式也更加多样。被打散的村落,导致它极度的弱势,进而导致博弈方式极度弱势,最后城市的人不愿意跟农民打交道。

在山东泰安的一个自然村,一共30多户,一户平均两个人,家庭结构比城市家庭简单,有的家庭只有一个老人,没有后代,该享受天伦之乐的社区已经凋落到家庭功能严重弱化。有一些家庭是被割裂了,社会细胞弱到这个程度的时候,农村可能就不复存在了。这其中问题的根本是与公平发展原则相悖的资源配置。城市人以议价能力为掩护,以资本实力为依据,以短期利益为诱饵,以工作征集为目标,使得占领农村的时候有一个堂而皇之的合法性,不用背负任何道义的谴责。但是,很多事情经不住评估,这里有政府作为、资本作为,也有具体的产品设计,跟这些事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乡土社会,中国的乡土社会是治城市病的最后一块沃土,它贡献的是传统的智慧,然而目前的状态却非常令人担忧。进入乡土的资本也好、团队也好,在进入乡村之前应该有一个评估。

乡土社会,一个共享的社会

乡土社会是一个共享的状态,不仅是技术上的共享,更关键的是利益上的共享,把博弈作为共谋。城市人进入乡土社会应该有四个原则,第一个是文化尊重。这一点,台湾地区的经验和日本的经验有非常多相似之处,但是跟大陆有一些差别的是,大陆的乡土社会和城市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因为地域辽阔,我们的多样性更复杂。如果我们在牧区做文创,难度明显是更大的。第二个原则保护传统,第三个公平发展,第四个商业适度,这四个原则至少要有一个视角。

这个民族有非常优秀的文化创造能力,人的文化是高度共享,社区是高度共享的,是一个共享的社区。当外来的资本、创客进入这个高度共享的社区,所进行的创造如果跟社区形成合谋,形成共享,它的价值就无限,对你任何产品的增值能力都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