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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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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范文第1篇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结语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针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剖析改革方案实施的效应及其局限性,对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认识,针对其具体局限性,提出改进措施,进而提出了历史辩证的看待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原则。

关键词 金融改革方案 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一、美国金融改革历史上的两大变革及效应与局限分析

(一)20世纪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业经营时期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的重工业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金融机构也将大量贷款投放股票市场,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第一次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成为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二)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诞生前:金融混业经营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为了生存和发展,对《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所导致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开始想方设法避开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通过兼并投资银行和金融创新等手段向证券业渗透,直至废除《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从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个金融业的历史,它不仅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为了恢复金融新秩序,填补监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业务。

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施效应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将涉及金融市场的所有领域,同时影响到消费者将如何获得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会降低实体经济活跃程度,实施之后的效应有:

1.降低银行净利润并危机经济复苏。新金融监管法案相关规定致使手续费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资本金等方面设限,这可能会给银行业净利润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2.对备受争议的信用评级机构经营模式未形成有效监管。债券发行机构向评级机构付费给金融产品定级,这种模式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评级机构为保证业务量可能会提高其客户的产品信用评级。

3.对处在政府托管状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国房地产金融系统改革没有被纳入其中。

4.没有明确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无上限奖励与有限惩罚”的畸形激励机制,高管的薪酬与长期风险脱离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确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经典难题并未得到解决。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系统性风险,深谙此道的金融机构高管往往会挟持公众利益,而这一难题也许不能像法案中预见的那样顺利解决。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新法案只是要求没出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承担政府挽救倒闭金融机构的成本,对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的道德风险,效果不大。

7.造成华尔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损害竞争,迫使华尔街“人才流失”,这反而会有利于美国以外的商业和投资银。

总之,美国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宽泛但不够深入,对一些根本性的体制症结却虽有触及但并未深析。另外,过于繁琐的监管和审查,不仅会降低金融效率,也会创造新的寻租空间。

四、历史辩证的看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对金融业和市场监管进行的最大规模“修理”,经过这次整合之后,美联储等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了加强。但该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经过折中、妥协的产物。另外,这次法案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一点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的。有了这样的宏观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渠道,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是,该法案赋予美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权力来终结那些经营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诚信记录不良的公司,当然,前提是有相对较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场更多的透明度,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8(6).

[2]程琪.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研究.西安:吉林大学.2008.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范文第5篇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发展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电子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