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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制度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1)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1)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已进一步完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2)人民调解组织人员更加专业化和职业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和形式,现在的调解委员会已从传统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拓展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社团组织。此外,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的结构进一步改善。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1)立法上的完善。2010年8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1年1月日开始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衔接。不仅使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得以提高,而且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2)组织机构的完善。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首先要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的关系。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养一批新一代调解员,使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稳定的心里和良好的修养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含义及特点
(1)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为第三者介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
(2)法院调解的主要特点。1)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法院调解具有诉讼的性质,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同样的效力。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法院调解的权威性使双方当事人对该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予以认同。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产生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
(二)法院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的矛盾使调解自愿原则难以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是调解自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的自愿,有决定调解方式的自愿,等等。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该规定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仍不足以保证自愿原则真实、彻底的贯彻和实现。
(2)以调解程序替代审判程序。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有关“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体现了法院强制调解的精神,《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的法院“应当调解”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与调解的自愿原则相违背。法院主动调解并不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应当调解”实质是对“调解”内涵的补充和扩展。
(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
(1)现行调解原则不能动摇。当事人往往是在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失败后才诉诸法院的,此时双方的矛盾冲突已具有相当的程度,他们需要的是专门权威国家机关对其纠纷的裁断,只有法院做出这种权威裁断才最为合适。既然法律赋予了法院调解书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产生了既判力,那么这个裁断应当与判决处于同等地位。
(2)重构法院调解格局。我国大多数法院开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不多,绝大部分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调审程序合二为一,调解不成再行判决。因此,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很有必要,调是调,判是判,调判分明,互不干扰,互不混同。
三、对两种调解制度比较分析,促进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
(一)两种调解制度的重要区别
(1)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首要区别在于人民调解这种方式更能体现对当事人意志的充分尊重。
(2)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促进两种调解机制衔接的具体措施
(1)建立就近立案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案件,当事人要求诉之法院的,应就近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案件,法院应当优先审理与执行,这样才能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经法院做出裁决后,人民调解组织应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或善后工作,防止纠纷的再度出现。
2017常用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合法注册的公司,在贵金属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优势;
2、乙方是一合法注册的公司,在所在区域内拥有一定的投资客户资源和投资咨询经验。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运营事项
1、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在 设立 ,相关注册手续由甲方提供,乙方办理;
2、该分公司可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拓展甲方公司相关业务;
3、该分公司开发的居间商需与甲方签署居间协议,相关服务费标准以甲方协议为准;
4、该分公司开发的居间商的居间服务费由乙方自行支付。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则甲方从乙方的盈利或者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额度代为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该分公司与开发的居间商之间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该分公司不能对外签署任何合同或从事超出甲方授权范围以外的活动。该分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代表处、营业部等),该分公司各种印章及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照交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 成本及利润
1、 该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乙方决定,甲方可派员监督乙方日常运营。该分公司的经营费用、人员工资、广告费用、差旅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相关运营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分公司的一切对外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该分公司与其员工发生的用工纠纷以及工伤事件一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该分公司对外、对内民事纠纷一概由乙方负责处理,负债由乙方全部承担,如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调处等,需以甲方的名义作为诉讼、仲裁或行政调处主体的,乙方可以用甲方的名义参与诉讼、仲裁或行政调处,诉讼、仲裁或行政调处的结果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或者从乙方已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4、该分公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照乙方承担百分之____的比例相应从已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5、该分公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盈利(xx贵金属交易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在内)由甲方占百分之___,乙方占百分之_____,按月进行利润分配,结算时间为次月____日之前。次月结算时该分公司名下已经结帐的客户如造成该分公司发生交易亏损,甲方从已收到的盈利部分退还该分公司名下已经结帐客户交易盈利额度的百分之____给乙方,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甲方已收到的盈利额度,如有不足则由乙方补足。该分公司的交易盈利由乙方出具相应发票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公司银行账户。该分公司银行账户不得有非甲方允许或授权的资金往来,如发生不明资金往来则甲方有权力不予支付乙方的盈利及退还乙方风险保证金;
6、该分公司及其所属员工不得开户进行交易;
7、该分公司承担的法定法规税费,与甲方按相关注册当地政策。如当注册地政策变更,则分公司承担的法定法规税费按变更之后标准执行,甲方可以代为扣缴。
第三条 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
(1)乙方需向甲方指定账户存入起始风险保证金____元人民币。自双方签署完成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指定账户缴纳的风险保证金额度最低为_____元人民币。当风险保证金不足_____元人民币时,乙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至______元人民币,逾期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亏损(包括但不限于:该分公司的交易亏损、甲方接手该分公司客户的交易合约后冲销头寸的成本、因时间延迟带给分公司的持续亏损等)后,剩余部分___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2)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缴纳或者追加风险保证金时,甲方有权不再为该分公司的新增客户开户,直至乙方交纳完所需的风险保证金后方可开立新客户;
(3)该分公司名下客户资金净值低于_____人民币万元时乙方无需追加风险保证金。当该分公司名下客户资金净值超过_____元人民币时,每增加_____元人民币客户资金净值乙方需追加______元风险保证金。当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亏损____%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风险告知,邮件或传真发出,视乙方已经收到风险告知,此时乙方须向甲方追加风险保证金以确保该分公司名下客户交易的风险在乙方可控制及承担的范围内,如乙方未追加缴纳风险保证金或无能力追加风险保证金,则当乙方缴纳给甲方的风险保证金亏损_____%时,乙方不再享有该分公司名下客户的收益获得的权利,亦不可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该分公司开发的居间商、客户、客户的交易合约由甲方全权接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亏损(包括但不限于:该分公司的交易亏损、甲方接手该分公司客户的交易合约后冲销头寸的成本、因时间延迟带给分公司的持续亏损等)后,剩余部分_____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4)风险保证金在甲、乙双方正常情况下解除协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在弥补甲方损失后,由甲方退还乙方。非正常解除或者非正常终止协议则按照相应条款执行;
(5)该分公司注册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工作日内没有客户入金交易,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该分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指导意见,防止违法行为、违规操作的发生。如果该分公司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2、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应得相应利益;
3、对该分公司进行专业培训,(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为该分公司按照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4、协助该分公司进行市场推广;
5、对于客户反映的该分公司违规行为,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限期整改及严肃处理;
6、甲方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根据本协议取得经营管理 的权利;
2、该分公司享有开发居间商与开发客户的权利;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4、积极宣传甲方形象,为甲方开拓市场;
5、为客户保密,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6、应维护甲方的形象,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
7、不得与居间商或者客户串通,以任何形式损害、侵占甲方或其他客户利益;
8、向客户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不得向客户作任何投资保证或各种不合实际的承诺;
9、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要清晰、合法,如产生纠纷,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映给甲方。对于该分公司与客户间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由乙方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该分公司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时必须充分揭示贵金属的风险,所有宣传中必须在明显位置列明贵金属交易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风险提示;
11、该分公司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需在媒体平台或公开场合向客户宣传、介绍甲方及其业务时,需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并完全使用甲方提供之宣传内容方可进行。否则,甲方将对发生的任何不实宣传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该分公司不当宣传或行为致使甲方受到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或其他单位的处罚,则由乙方承担全部处罚。如乙方拒不缴纳罚金,则甲方有权利从乙方获得的收益或者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额度;
12、该分公司负责代收《银行资金存管三方协议》xx贵金属交易所存联,并于每月__日前将上一月资料邮寄至甲方,甲方收到该分公司寄送的《银行资金存管三方协议》xx贵金属交易所留存联后,与当月实际开户姓名、数量进行核对,如有信息不符,三方协议缺失的,限期要求乙方进行情况说明,并补齐。如逾期不能补齐,按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合规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13、该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各项规定,因该分公司违反规定而造成甲方受到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或其他单位处罚,则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拒不缴纳罚金,则甲方有权利从乙方获得的收益或者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额度。
第六条保密条款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对自己所获知、了解或掌握的对方任何商业信息、资料等商业机密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密,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协议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以书面、口头或电子的形式提供给接收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如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双方订立的协议条款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供电、电信及通信设备中断、罢工、政府管制、交易所暂停交易、互联网系统故障及通过互联网未经许可的存取、盗窃交易敏感性数据、他人恶意地对网站攻击病毒等事件及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信息传递中断等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且不能合理控制的事件)发生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合作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并业已理解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承认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及责任: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以随时终止。由甲方在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该分公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亏损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视合作情况续签协议,如乙方可以按要求完成甲方指定之工作目标及内容,则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2、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续约,则由甲方在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该分公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亏损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协议,甲方不予退还剩余风险保证金;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解除协议,则由甲方在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该分公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亏损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同时,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5、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经核实后有权终止协议;
6、双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与对方作好相关交接手续;
7、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借甲方名义继续从事有关活动;
8、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需要完成甲方规定的基础任务如下: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月内需完成三名新客户的开发(___万人民币客户入金有效)或____手(单边)交易量;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完成两名新客户的开发工作,或每月完成_____元人民币客户入金(客户全部累计入金有效);
(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任意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指定任务则取消其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再享有获得该分公司名下客户及该分公司名下居间商的收益的权力,同时在甲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其它约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分公司不得从事或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之条款,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如乙方没有限期改正,甲方有权中止对乙方的所有协议,并且该分公司名下的居间商、客户、客户的交易合约由甲方全权接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客户如需提取现货,甲乙双方按照《xx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收管理办法》和《xx贵金属交易所白银交收管理办法》共同办理;
4、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形式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 附则
1、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之相关附属文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常用的服装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合作在 经营开发该地区汽车售后维修保养改装市场一事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 甲乙双方在甲方经过长达2年的时间对泸州地区售后维修保养改装市场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共同开展此业务.
二 合伙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出资额、方式、期限
1.每人出资 万元,计 万元,根据投资实况,可适当追加投资。
2.各人的出资,以货币方式交付。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转让费(五千元),门面押金(四千元) 以及设备和首期零部件购入。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 甲乙双方议定:汽车维修,改装,技术业务主要由甲方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事务主要由乙方负责。公司所有进出货以及资金流动必须双方公开透明。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当天财务情况。
四 利润分配,以资产评估为依据,按比例进行货币分配。
为了经营和管理好企业,推选为负责人,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利润的分配按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即甲方六成,乙方四成。每月每人分费800元作为工资,剩余的每四个月分红一次。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甲乙双方按照艺人分担五成的责任分担合作风险。
五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协议;②需经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六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购进和出售产品;④支付合伙债务;⑤大项开支实行公开制度________元以上必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七 . 企业的事务以负责人为主,其他人为辅,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 企业应设立帐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八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合伙人参共同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和朋友之间的友谊原则予以解决。
十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生效
十一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