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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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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形势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形势;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来自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快速增长,其中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

当前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需要多方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经济助力。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业和金融业结合的典范,对经济体来说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它使得整个金融结构和市场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了其特有的技术、信用等风险。仅2015年12月,全国P2P问题平台就新增了106家,截至2016年2月,累计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425家,占现有P2P平台的36.1%。去年下半年的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等,因回款额度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这些公司的实质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

春节过后,一线城市房价开始出现新一轮上涨,楼市火爆的背后隐现互联网金融的身影,众筹、首付贷、P2P等高杠杆房地产理财产品几乎被用到了极致,这类产品助推一线城市房地产出现非理性过热,对楼市长远健康发展不利。目前这类产品还处于监管的真空区间,央行征信系统亦无相关数据,这放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与此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从事着互联网金融活动,却享受不到金融政策的红利,税负过重,发展受限。

目前尚无细化的监管政策真正“落地”。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反映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逐渐加强。但《指导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监管只能作笼统的规范,而无法实现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有效的覆盖,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任重道远。

三、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需加快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细则。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并落实了监管责任,但与之相应的监管细则还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监管主体仍不明确,监管工作无法落到实处。鉴于国家部委在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我们可以建立以国家部委牵头、中央驻地方监管部门为主力的监管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加强与中央的沟通,便于及时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

严守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网贷行业竞争激烈,经营风险较大,部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应对行业风险实战能力不足的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灭顶之灾。我们要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那些合规经营、具有良好风控能力和合理商业模式的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性评估,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和机构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于那些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要使其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在国家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行业包括P2P平台的发展给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所做的贡献,加大对行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努力引导互联网金融向阳光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信用是任何行业发展的生命,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快速发展,有着广阔前景的行业,其信用状况必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重视,而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未来需要加大信息披露程度,让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透明化,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风险监测,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反馈机制。此外,我们还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信用评分制,对它们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信用评分,借以规范行业自律。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新形势;选择;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为我们的金融业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国内的金融业逐渐和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资本的多元化和流动性提高了资源在全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瞬息万变的金融经济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因此,在新形势下怎样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意义重大。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

我国目前的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自1983年,工商银行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的旧金融管理体制的结束,我国初步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在1984到1993年间,我国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监管的现象十分明显;在20世纪的90年代,我国金融行业衍生的产品不断增加、资本市场、保险业迅速发展,直到2003年银行监理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行业最终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因此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证券、银行、保险相互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力度,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证券、银行、保险都是金融市场的共同体,在资金的清算通融上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造成了三个行业业务之间的交叉。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分工不明,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2.金融创新造成了监管缺位、重叠现象的产生。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程度的加深,涌现出了很多创新金融业务,这些金融业务多是处于金融领域的边缘,成为了交叉性质的业务,这就可能会导致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缺位现象的出现。

3.缺乏必要的风险监管措施。新形势下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金融行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规范的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预防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例如有:网上银行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新型的业务。这些业务的出现给我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更加猛烈地冲击着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预测能力,保障金融业的顺利运行。

二、金融监理模式选择的一般性原则

金融业模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和金融经济的发展水平。不论是选择哪种金融监理模式,都要保证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具体来说,我们要依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

在金融监理模式的选择中,我们要坚持前瞻性的原则。所谓前瞻性要求我们既要立足现在又要放眼未来,要科学预见金融业未来的发展状况。由于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和监管的变革,这都会使金融体系的风险增加。因此,这要求我们需要具备前瞻性目光和预测风险的能力。

(二)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属性,但是过度的竞争会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金融体系的危机。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外部强制管理,保证金融体系内适度的竞争。

(三)低成本和高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一个合理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获得较高效率。在我们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模式时不仅要考虑到技术方面还要考虑到经济方面。

(四)独立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原则

独立性指的是各个监管单位要明确自己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不受政治干预;协调性指的是监管模式的监管部门及其内部各个机构要明确自己的权责,以免出现管理上的疏漏。遵循独立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的顺利运行。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目前我们实行的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其实,金融监管模式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判断金融监管模式的好坏,主要要看它是否适合国情,是否能保证金融行业的顺利运行,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新形势下,我国的社会环境和金融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不太适用于新的环境。那么,在新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做出怎样的选择呢?这是每一个金融界人士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

由于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运行时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要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舍的独立性,对违规的机构要及时地发现、惩治;另一方面,在目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定期的会晤制度,以便就重大问题及时地进行协调和磋商;最后,对于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和业务有交叉领域的金融机构,我们可以实行联合监管的策略,加强监管单位之间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混业;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金融监管

从全球范围来看,21世纪以来,金融业的基本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并显示出两大发展趋势。第一个趋势是,随着金融创新的速度加快,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出现业务综合化与全能化的现象,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分界限日趋模糊。第二个趋势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同程度地改革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放松原先的金融结构性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

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为金融服务融合清除障碍。

金融集团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又称百货银行或兼业银行。另一类是近年新起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源自于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原先是由母银行通过控股关系控制子银行公司以实现异地经营的一种法律规避方式,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方式被创新,其母体与子公司可以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而衍生为金融控股公司。上述两种模式目前正在融合,目前,欧洲主要国家所有规模银行均设立了保险业务子公司。

1 德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德国的金融混业模式采取了全能银行形式。全能银行要对各金融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所有责任。该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银行业在金融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是全能银行能够从事任何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三是银行广泛持有企业股权。四是对全能银行的监管简单而有效。

2 美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该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内各个金融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而不是母公司的分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且金融业成为集团的主营行业。三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产权作为各个金融机构联系的纽带,而不是通过划分市场协议等为联系基础。四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跨金融行业,被控股子公司可以从事银行业,证券,保险业,也可以是涉及不同行业的控股子公司。五是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采用垂直型控股方式,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掌握子公司半数以上或多数的股票,采用金字塔式的垂直控股方式。

二、金融混业经营风险分析

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推动作用通过杠杆化进一步得到加强。资本市场发达以后,全社会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使得资产结构内部的流动性得到迅速提升,另一方面,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使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同类金融机构由于业务范围和运作机制相差不大,因而所产生的风险性质基本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较容易地设计管理标准和监控程序,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但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交易的渠道和交易量都大大增加,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严重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倒闭。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对金融机构内部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风险联系知之甚少,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的某个部门出了问题,就可能产生两种严重的后果:一是公众由于不了解信息而产生恐瞌心理和过激行为,从而使金融风险被人为放大并从一个部门传递、蔓延到另外的部门;二是公众由于不掌握信息而意识不到问题的重要程度,从而使金融风险过度累积并成为未来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爆发和金融风险蔓延的“祸根”5。

金融风险蔓延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宏观形态,即在金融行业之间蔓延;二是微观形态,即在金融服务集团内部蔓延。

三、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分析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表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次贷危机是这种全面市场风险的一次集中暴露。

针对金融混业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陆续进行了调整。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结构安排的主要做法有三种:一种是尊重现状和历史,在维持原有分业监管结构安排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来应付金融业务交义经营的现实。第二种是适应金融业务一体化和经营集团化的要求,成立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第三种是一些学者的主张,建立多部门、相互制约的矩阵式监管模式。

面对金融混业化、集团化发展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严峻挑战,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革新思路、及时应对,跟上和适应未来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在金融监管应对金融混业化的政策选择方面,首先,要调整监管立法,逐步、有序地使分立的法律体系转向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强化监管机关的权威性,使监管者具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权力。其次,是要转变监管理念,重新审视和选择监管目标,革新和丰富监管手段,设计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架构,培养、引进复合型高级监管人才,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交流与合作,从而形成能够适应金融一体化新形势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

一、引言

近年来,世界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金融创新为主要特点的金融革命已给传统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背景下,金融业相互融合发展,混业经营的总体趋势不可避免。我国国内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我国的一些新机构、新业务的开设已涉及金融各业。事实表明,我国金融业的业务范围开始从分业向综合领域渗透。在这种趋势下,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也就必定面临新的挑战。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先后经历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这两个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形成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混合经营的格局。由于当时金融法规不健全,人民银行监管经验不足,造成1992年下半年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同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金融秩序极度混乱,加大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1993年,在证券、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后,为控制金融风险,国务院开始金融体制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也构筑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并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则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产生标志着我国金融业“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确立。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如表1所示。

三、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

(一)混业经营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日益频繁的资金融通,客观上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资金往来、资产负债的相互制约更加明显。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之间业务的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业务,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同时银行、证券、信贷、保险业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直接、间接的联通运作。由于各种监管的指标体系、操作方式和理念目标不同,几家监管机构又要对同一监管实体的同业务乃至总体健全状况做出判断,其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混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监管法不仅要在制度方面强调横向综合性监管、功能监管的新监管理念,还要处理更多头监管和沟通协调问题以及不同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可能导致的冲突。这使得现行以机构性监管为特征的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效率低下。

(二)监管制度与经营模式的不协调发展,将有可能会引发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并表明了严重落后于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国际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也出现了局部混业合作的情况。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与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相适应之处。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和协商,使得金融监管立法缺乏连贯性、协调性和前瞻性,导致金融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复并存,监管机构之间有时还存在冲突和恶性竞争。

(三)分业监管制度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我国分业监管过程中,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分别进行审批性的机构性监管。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当金融机构不同业务之间出现交叉时,一项新的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打击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金融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金融市场本质上是相互贯通,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我国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实际上是把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人为地划分为互不交叉、彼此互不联系的几个市场,这显然是违背市场规律,违背经济运行发展规律的。综上所述,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总体趋势,原有的分业监管的劣势日趋明显的表现出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及时有效地改革与调整。

四、不同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一)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体制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分别由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典型国家有德国、波兰与中国等。这种监管体制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监管专业化优势,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较强。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相互之间也存在竞争压力,在竞争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有: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摩擦;从整体上看,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

(二)统一监管模式

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其典型代表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的英国,由英国金融监管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目前,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多。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统一监管可以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大大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还可以通过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避免由于多重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强度不同使被监管者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或避免其对多重机构重复监管不一致性的无所适从此外,这种模式适应性较强,可以迅速适应新业务,避免监管真空,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这种监管模式的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即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1、牵头监管模式。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可能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几个主要监管机构为建立起及时磋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以防止监管机构之间扯皮推诿,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其典型代表是法国。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目标明确。金融监管很少只有单一的目标,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分业监管可以对多重目标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细分。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对其所属业务领域实施监管时有特定的目标,能突出监管的重点。二是通过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多个监管机构的存在,有可能会导致对有利监管对象的争夺、对交叉责任的推诿等行为,但也会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监管机构定期的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以及密切配合,有可能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但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由谁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牵头监管者并不能做到控制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

2、“双峰式”监管模式。一般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从而达到双重“保险”作用。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这种模式相对于统一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的不利最小化,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同时,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别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交叉重复监管。在各自领域内保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

3、伞式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这是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与“双峰式”模式的区别在于: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是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负责审慎监管,而澳大利亚则单独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负责审慎监管。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规定,对于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形监管制度。

五、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及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2008年8月公布的《央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四方联系会议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此外,我们还应参照国际先进模式和监管惯例,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定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对于风险控制不力的和已形成风险的机构,要共同探求解决办法。证监会应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IOSCO)加强联系,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期货监管制度体系。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金融监管法制的合理协调。并且把金融监管责任纳入法律框架内,保证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都受到必要的法律制约。同时,我国缺少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使得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成带有一定的自发性,运行也缺乏规则的约束,而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存在金融业本身具有的信用、市场等一般风险外,还存在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所带来的特殊风险,因此,我们应该从法律层面尽快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方位监管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稳健而有效率地运营。

(三)建立新的监管体制

我国现在正处于完全分业经营和完全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根据以上分析,选择分业监管的模式或者选择统一监管的模式均不能很好地契合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应该选择建立一种处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特别的监管体制。可以借鉴双峰式监管模式和伞式监管模式,在现有的“一行三会”的基础上,把中央银行的职能独立出来,专门的掌管国家的宏观政策,有效地执行其货币决策权,承担起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这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同时,成立一个新部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金融业的营运进行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即时监管出现的金融创新,同时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宰高林.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及金融监管模式的改进[J].法制与社会,2008(9).

2、姜伟.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J].商业研究,2008(11).

3、高秦伟.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进[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