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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比银行金融机构起步晚,发展时间相对要短得多,但是相较于银行金融机构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更加广泛,经营方式也灵活多变,服务种类更加多样,这些都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虽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进步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环境不断在发展变化之中,相应地,金融管理手段不断改革和更新。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金融机构在迎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更大、更为复杂的金融风险。对此,无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应该对金融风险加强认识,重视防范,特别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努力防范金融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良性发展的重中之重。
1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起步就比银行金融机构要晚,正处在初级探索的发展阶段,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仅凭现有的规定业务和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资金不足、周转困难是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于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开始违规经营,采取非规范的方式谋取资金,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虽然我国三令五申禁止违规经营,对非规范性获取资金的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整顿,但是还是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资金运行的流畅而采取各种办法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拆入资金。以1995年的回购证券为例,当初回购证券卖出额累计达到三千多亿元,剩余金额近七百亿元,同比利率远远高出国家规定利率。金融环境的变化,非银行金融业的兴起使回购业务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金融信用风险,累计拖欠额达到一百亿元,而真正能做到如期准时交易的仅有近70亿元。如果非?y行金融机构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自身的运营中,很难在短期内收回。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这部分资金来进行违规经营更加大了金融风险产生概率,导致局面进一步恶化,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资金,完整的资金链是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过度追求利益的获得,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期货、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市场里,而在基础产业和生产领域投入的资金过少,这样一来资金周转困难也是常态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就会采取非规范获取资金的方式从非正规的渠道来获取流转资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
2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在运用信用工具的过程中,对方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最终无力对债务进行偿还使信用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受到的损失程度。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信用活动实际上就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信用活动,因此,对于银行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最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表现为贷款率过高,回购业务的超期以及债券款的垫付等。
(2)市场风险。金融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信用工具市场的价格,比如汇率、利率、物价、股价等也是瞬息万变,由此产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方面的危害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对机构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可以说,流动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快速地获取预期的资金。通常情况下,流动性和风险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流动性越低,相应地,面临的金融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就越大。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操作中的失误或违规而造成的违规事件或者不良事故而使机构利益、信誉或者信用形象受到损坏的风险。
(5)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对方在过程中按约履行,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因为某方面的困难而不能按期进行资金结算,由此给机构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 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3.1 信用风险的防范
信用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最为常见的风险。要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于交易对方的资信程度要详细、充分地了解,包括对方经营管理层的基本信息和素质评价,是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对对方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地位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即使是对于已经有过多次业务合作和往来的客户也不可掉以轻心,定期对其资信做调查,及时了解对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第二,对信用限额进行合理的设置,对最高信用风险允许度进行评估,设置限额体系,一方面起到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信用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第三,定期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和报告,对于信用度下降的客户和信用工具要予以重视,加大关注力度,必要情况下可考虑终止交易,以达到防范信用风险的目的。
3.2 市场风险的防范
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的防范要更加全面,从多方位、多角度加以考虑:第一,要对影响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重点观察和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第二,在风险限额体系中将市场风险的防范也纳入其中,根据不同交易对象设置不同的最大限额;第三,根据价格变化对潜在的盈亏进行计算,估算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第四,以市值为依据,估计市场风险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预防风险。
3.3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第一,对于流动性差的资产采取限额的方式进行控制;第二,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能够快速变现的高质量资产,一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可以作为后备力量为资金流动提供缓冲和保障;第三,保持较高的信誉度,维护融资渠道。
3.4 操作风险的防范
要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系统维护;第二,市场操作人员各自职责分明,分工明确,每笔交易详细记录,加强交易监控;第三,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假定“最坏情况”防范风险。
3.5 结算风险的防范
慎重选择清算中介机构,选择正确的清算方式。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充足的赢利资产以弥补由于结算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合作协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扬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5-52.
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相对独特
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金融自由化使金融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附加值的金融业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赢得更大的国际金融市场份额,许多国家都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整合金融资源,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空母舰。例如一向恪守分业经营的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综合经营,掀起了长达5年的金融机构“强强联合”的并购风潮。金融控股公司着眼于优势互补,在产品线上取长补短、不仅获得了规模经济效应,还弥补了各自的“木桶短板”,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竞争力大于各子公司之和。再如花旗银行并购经营保险的旅行者集团;日本国内金融业务规模最大的东京银行与国际金融业务最强的三菱银行合并,随后又与证券业务强大的联合银行合并成全球最大的银行;摩根斯坦利投资公司收购日本的三一证券,迅速打入亚洲市场,提升跨国经营的市场份额。以统一货币欧元为基础,欧元区国家的金融机构整合也如火如荼,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皇家苏格兰银行收购荷兰银行,扩展自己的亚洲业务和投行业务。
2006年我国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完全开放金融市场,给于外资市场准入和经营的国民待遇。面对具有金融服务技术、产品、人才、综合经营优势的外资财团咄咄逼人的进攻,我国如果不加快金融综合经营的步伐,就会丧失金融市场份额。更严重的问题是,外资对国内金融市场渗透的程度越高,中国金融的稳定性乃至经济的安全性就越低。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不得不改革分业经营制度,顺应金融发展潮流,转向综合经营。与德国和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不同,我国开展综合经营的模式是发展业务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的金融控股集团,或者银行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业务界限相对清晰,只在集团层面整合人财物资源,统一部署经营战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这样的路径能够比较平稳地实现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减少金融机构由于重大的制度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
金融集团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风险和特征:
一是风险多元化,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尽管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但是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的风险结构、风险损失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资金流入与流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电子支付系统和流程控制带来的操作风险;证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欺诈造成的操作风险、按金交易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决策失误蒙受的市场风险;保险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产品设计使得现金流入不敷出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中的市场风险,以及资金管理中的操作风险。金融集团同时提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多元化的风险配制通常可以产生一定的对冲效应,可以减少总的风险,有利于金融集团免受某个行业阶段性衰退或者某类金融产品竞争力下降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因此,金融集团的抗风险能力强于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是风险更复杂,交叉风险更大。提供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对而言容易界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金融集团将经营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整合在一起,麾下的子公司的经营战略要服从集团利益的需要;共享客户信息的优势使得各子公司容易向同一客户提供服务,客户集中度提高,客户端的风险会导致集团风险成倍于子公司的风险。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条件,各子公司更容易相互购买彼此的产品,增加了业务的关联度和交叉风险。此外,金融集团对外扩张、控股境外的金融机构时,由于市场运行和货币环境不同,还会面临子公司所在国的系统风险。如何衡量和管理金融集团的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例如2007年9月成立的中国最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投资公司,在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爆发时参股美国黑石集团和购买摩根斯坦利的转股债,因对美国金融市场和行业集中度、系统风险估计不足,80亿美元的投资浮亏愈半,招致众多的批评。
三是内控机制的充分有效性更难保障。金融控股集团对子公司的管理权限受到股权的制约而有松有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权限最大,对控股子公司次之,对参股子公司更次。在用手投票的情况下,金融集团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各种经营信息、对其风险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在用脚投票的情况下,金融集团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其风险很难及时掌握。由于以资产为纽带的金融集团,大多属于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信息的上下传导环节多,不如提供单一业务的机构那么全面、及时与顺畅,内部控制的实施与反馈所需时间较长。此外,由于其他股东与金融集团的利益并不一致,子公司不一定完全按照金融集团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致使金融集团的内控机制效力大打折扣。
四是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政策协调成本较高。金融控股集团与单一金融机构不同,它自身不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专门进行资产管理,发现优质的金融机构,通过并购、转让等资产交易,将提供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组合起来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超级巨人”。金融集团的资产交易能够改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提升子公司的市场价值。例如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促使这四大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陆续上市,使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价值大大提高。然而,随着金融集团的资产结构日趋复杂,金融集团的治理结构相应地也将更复杂,风险管理以及对控股子公司业务和人员的调整的要求更高,整合整个集团的文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智慧,而且还要付出较高的协调成本。
金融集团实行功能监管为宜
金融集团拥有综合经营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以资产交易为杠杆,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需要对金融集团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确保其审慎、稳健经营,真正做到大而不倒。
从全球范围看,金融集团监管方式有两种:一是统一监管,二是功能监管。
统一监管是由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实行的是统一监管方式。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1)降低信息成本、节约技术和人力投入,具有规模经济效益。(2)避免分业监管下的政出多门、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监管效力较高。(3)适应性和灵活性强,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容易作出及时的反应,系统风险较低。不过,统一监管方式具有权利过于集中、严重、容易滋生腐败、效率低下的弊端。
功能监管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对金融集团则另由一个“牵头监管者”进行审慎监管。“牵头监管者”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德国、美国、波兰、印度、巴西等国实行的是功能监管方式。功能监管的优势是:(1)专业化分工,监管效率较高;(2)监管机构相互竞争,有利于开展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水平。然而,功能监管具有各监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业务受到的监管程度宽严不一、监管制度相互冲突、监管机构过于庞大、监管成本高等弊端。各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集团的构建方式、金融监管的历史千差万别,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并没有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模式。原则上讲,选择金融集团监管模式时应该因地制宜,做到既有利于推动金融集团创新、稳健发展,又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
我国金融业发展很不平衡,银行业是最重要的金融渠道,然而信用风险突出;证券业异军突起,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金融渠道,不过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制度风险和操作风险较大;保险业起步较晚,对外开放程度最高,国际竞争激烈,产品研发和市场风险较大,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鉴于上述三大类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发展重点、面临的主要风险各不相同,而且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它们之间的差异难以消失,我国实行分业监管还是必要的。不过这种分业监管是功能监管,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服务的功能,而非提供该业务的金融机构。例如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和机构监管模式下,中国银行只开展银行业务并只受银监会监管。随着综合经营的开展,中国银行可以设计、经营基金产品,这就需要功能监管,即中国银行先由银监会审批开展基金业务的资格,然后再到证监会办理所有的基金审批手续和上市手续。如果中国银行控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期货公司,按照功能监管模式,中国银行的银行业务受银监会监管,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别受保监会和证监会监管。由于中国银行稳健性要受到这些经营其他种类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的影响,银监会基于银行业务而对中国银行提出的监管要求显然不足以防止其面临的所有风险,需要由人民银行来协调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去掉重复监管部分,填补监管真空,对控股子公司的银行、金融集团进行总体的审慎监管。
针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应该在组织上、制度上制定一些新的监管政策来确保其健康发展,提升金融集团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是由人民银行设立金融集团管理部,负责管理大型金融集团,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政策,开发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型。由于大型金融集团的业务和风险日趋复杂,监管机构应该向大型金融集团派出常驻监管小组,负责信息收集,进行现场的合规监管。
二是金融集团应该建设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内控机制的重点在于健全性,应该覆盖金融集团控股的各子公司的所有业务,应该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风险管理体制的重点在于合规性监管和交叉风险监管。金融集团的业务种类繁多而且复杂,往往还涉及到跨国经营,客观上合规风险比较大,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计划,对各子公司新增业务线或产品、变更现有经营活动或流程、或者监管规定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合规风险进行动态的管理,避免类似英国的巴林银行倒闭和法国的兴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金融集团需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内部环境、目标设定、风险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持续监测等八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此外,还应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重点控制业务交叉风险和客户集中风险。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DF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英美等国陆续通过法案建立金融危机的防范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讨论热潮。我国由于金融市场未对外开放而幸免于难,但我国在逐步开放金融市场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我国应把握此次机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调整。笔者拟对英美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并试图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建议。
一、英国――原有框架内的金融监管改革
针对 2008 年金融危机,英国政府主要是通过《2009 银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进一步强调金融稳定目标和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完善金融赔偿计划、设立特别决议机制、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白皮书则主要是对“特纳报告”做出的回应,明确改革目的,强调广泛深入的银行监管改革。可见,英国政府此次改革致力于原有监管体制内的调整,没有逾越框架之外的开创性规定。这些举措虽能发挥一定作用,但过于温和。且其在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稳定核心地位的同时,又将约束英格兰银行维稳权和控制英格兰银行在银行间支付系统操作的职能赋予了FSC,而FS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和四位非执行理事组成,这样的组合难免有自我监管之嫌,难以保证其公允的监督态度和中立的立场。英国FSMA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银行法案所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BCCI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
二、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厉的金融改革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从改革力度、深度和广度上看,该法案都是美国金融监管历史上空前的。此次美国金融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加强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约束、填补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和对原有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重构这五个方面。美国此次的改革试图建立起覆盖整个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针对性的填补了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监管漏洞。但这部法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厘清,如美联储的权力扩大,而对其的监管并不与权力的扩张相一致,部门间多头监管的现象仍未改善等。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GL-BA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
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º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FDIC和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6,504,593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955个银行中,仅仅只有26个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家,中央银行无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
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
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鉴。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反省及启示
透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纷繁复杂的机构变动和监管权限的调整,以及英国金融机构救助法制化等举措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省,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些启示。
(一)现行监管模式的调整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既可能造成多头监管和监管盲区,又会导致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不足。因此,我国应重视对一行三会的权责划分及协调,建立日常的工作联络机制,以便共同制定适宜于金融市场形势的政策,及时应对危机的局面。并最终建立一个能够总揽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符合混业经营趋势的混业监管。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混业监管模式的探索
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发展,以混业经营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已纷纷进入我国。我国本土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情况也越来越显著,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在危机中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更加严峻。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并在世界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开始对混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进行探索和尝试。
(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与创新规制
金融创新无疑是拉动金融发展、促进金融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应当预见,金融衍生品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而蓬勃发展,但衍生品的复杂性、高风险性无疑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因而,我国有必要提前预防,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把握金融创新的“度”。既坚持合理适度的创新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又不能任由各种金融产品滥行于金融市场。
(四)建立完善的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机制
英国是通过将危机银行救助法制化,美国则是在其改革法案中建立起了一套专门化的危机处置方案。我国既要保证建立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面临的危机,并在其遭遇危机时提供适度的帮助,又要防止它们等待危机时政府提供的补助,而做出一些追逐短期利益、造成系统性风险的事情。
(五)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无论是美国改革法案推动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是英国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任务的金融服务局,都表现了其对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高度重视。而反观我国,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似乎是我国各行各业监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金融市场也不例外。我们应尽快把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上改革议程,不仅要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通过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措施实现消费者的保护,还要建立事后补偿机制,通过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适度弥补来达到对其权利的保护。此外,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也不容小觑。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要重视开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能力,在保证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尽量缩小监管资本。
参考文献: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监管模式
一、引言
上世纪70年来以来。随着自由化风潮的重新兴起,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逐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和一体化浪潮,促进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代表,各国通过减少利率管制和金融限制,使得金融市场焕发了活力,并进一步引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不过,虽然混业经营及金融自由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激发了各国经济的活力,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不力。由于混业经营往往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也必须相应加强。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混业现象逐步出现,突破了以往分业经营的限制。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承诺的逐步兑现,金融业务的渗透和开放趋势加强。通过资源整合,促进混业经营将是未来的重要趋势。不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推进我国混业经营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对于混业经营及多重风险金融工具却缺少应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亟需进行适时调整。鉴于国外有长期的金融混业经营实践和监管经验,本文将借鉴西方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原则和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混业经营阶段,探讨建立相关的监管体制和模式。以期为我国从分业经营监管向混业统一监管模式过渡提供思路借鉴。
二、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
金融分业指的是银行基本业务与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必须分离经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也要相分离。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当前已经完全打破了银行进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从风险监控出发,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必须设置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银行至今不得经营工商业。就我国而言,金融分业则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分开经营和管理。金融混业则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进行渗透和交叉,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具体包括业务上的混业和金融控股权的分业。在具体模式上,混业经营可以采取金融业务混业和控股权混合。这两种经营模式都以银行为核心,相互之间的绝对差异已经趋于缩小。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务虽然分工严格,但仍然可以进行证券和信托业务,实际上是混业经营。不过,由于监管法规的缺失,业务上的混业经营一度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给金融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治理整顿逐步展开,明确了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此后通过各种法律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不过,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进行分业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主要是金融监管和法律逐步完善,市场化逐步推进。因此,适度推进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以往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克服以往强制分业经营而导致的市场割裂现象,也将有利于发掘金融创新能力。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技术走向完备,我国金融业将深入推进混业经营。从实践看,我国的新的金融体制框架已经放松了混业经营限制,目标就是大力促进行业效率提高,并适当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未来几年如何构建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将是关键问题之一。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不同监管模式分析
金融监管具体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活动和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当前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又称综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指将各种金融业务和机构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框架下进行监管,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荷兰和日本等。其优点在于,能够节省监管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并能改善监管环境,缺点则在于潜在有价值的信息可能损失,潜在问题也可能被忽视。
二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分设专职机构进行监管,是当前较为普遍和流行的监管模式。其优点在于,专业化优势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具有公平性。但缺点则在于多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也可能存在。
三是不完全统一模式。即专门针对混业经营,对前述两种监管结合使用的方法,具体形式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头监管,前者是多重监管主体建立磋商机制。后者则是根据监管的目标设立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缺少协调性的风险,也有利于监管真空现象的避免出现。
四、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必须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首先,从短期目标看,基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在监管方面要维持现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要及时吸纳相关思想,参与国际金融规制的制定,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
其次,从长远看,要积极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要考虑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降低监管成本,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由于常设行政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整体把握风险和绩效,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总之,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结构将继续发生变化,因此,混业经营的趋势将不可避免,但必须逐步推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也必须适时跟进,要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逐步推进我国的混业经营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