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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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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第1篇

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是前提。此项工作是国家开展反假币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应该抱着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认真做好。要矫正过去那种被扭曲的认识,收缴假币与维护银行信誉是相辅相成的,是维护银行信誉的有效手段之一。领导重视是关键。事实证明,凡是领导层高度重视、一抓不放的工作都有是卓有成效的。收缴假币工作也不例外,只有领导层不断强调,管理层严格考核管理,才能保证工作的认真开展,每个营业网点都有坐班负责人,必须赋予其监督管理经办人员收缴假币的职责,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实行层层追究和连带追究。

二、加强反假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的反假意识和银行工作人员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传方面要注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经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货币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币防伪常识和技能,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制假、贩假、使假是违法行为,反假货币人人有责。在反假业务培训方面,要着重对一线柜员进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真假人民币防伪技能等专业知识培训,进行严格考试,要求达到持证上岗。金融系统还要经常组织人民币反假工作经验交流、人民币反假知识竞赛等,使人民币反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柜员的人民币反假水平,发挥假币收缴、堵截主力军的作用,使假币无处遁形。

三、加大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监督

金融机构担负着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台宣传和收缴工作。基层央行要对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勤于检查,对违反程序和制度收缴假币或不予收缴的临柜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这个环节的问题不能解决,必将导致反假货币工作的失败。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调阅金融机构电子录像系统和现场试存假币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后的具体处理情况。对发现假币不与收缴,默许继续流通的坚决予以处罚。

四、尽快完善补充《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健全激励机制

一是对假币收缴主体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假币收缴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举报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做到奖励直接到位。三是对在流通中无辜受害人的单张假人民币,主动鉴定上缴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使他们能积极地参与到反假币工作中来。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贵州安顺;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对策

截至到2013年,安顺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了1.25亿,以最早的安顺市平坝县星火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注册资金l300万,公司服务对象是县内的农业生产、中小企业以及个体户。虽然从总体而言,安顺地区的准金融机构发展已经略见成效,但整体发展速度缓慢,对基层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有限。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资金来源渠道局限性较大,以致于流动性风险问题比较难以有效控制。实践中可以看到,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有资金的局限性通常制约了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比如,贵州安顺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之规定、不能定性为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政策性支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资金放贷速度通常比资金的回收速度要快很多,回收难度比较大,而且面临着流动性差风险问题。

问题二: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较之于传统的相成熟金融机构而言,对准金融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确,而且没有独立、有效的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着多头监管的形式。以贵州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小额贷款日常监管工作,由中小企业、银监、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以及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责。由此可见,多部门、多头监管的现象非常的普遍,以致于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态,监管乏力。

问题三:内控人才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相对较高。据调查现实,当前国内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管理人才缺乏、经验不足,加之没有较为全面、健全的管理机制,因此还不具备接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质和基本条件。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条件而言,向准金融机构借款的主要是信用等级低、风险评估难度较大的“三农”或者小企业,同时还包括一些“高风险”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贷款风险管理难度。

2 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有效解决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加快发展速度,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则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针对上述安顺等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建设现状,笔者建议依托人民银行为地方企业、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应用规定,对工商、金融、税务、以及司法和质监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此来加快地方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同时,还要应用经济、法律以及舆论手段,构建地方社会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细化惩戒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企业、个人的征信体系平台,积极开展讲诚信、守信用活动,树立典型。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兑现落实各项政策和承诺,树立良好形象,从而深入推进信用工程建设,不断优化信用环境。

2.2对地方金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

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应当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调动管理积极性,建议以地方金融领导为主体、以各部门分类监管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从而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还要强化对地方非吸储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支持产品和服务创新,紧紧围绕营造环境、协调服务、培育发展以及推动创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积极开展金融管理活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类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设立类金融机构监管组织机构,强化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

2.3强化政银、银银以及银企之间的有机合作

欠发达地区的市政府金融服务组织机构,应当对本市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全面的协调。比如,贵州安顺市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积极指导金融机构、部门以及企业之间相互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金融协调、信息共享管理和服务机制,同时还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进而形成金融共进的良好发展局面;立足实际,积极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通过通报、协调指导等,优化整合各方力量,维护地方金融发展秩序,防范各类金融风险问题的发生。同时,还尝试评议银行活动,即从中评选出服务水平高、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的金融机构和网点,市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在此过程中,还要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银行的积极沟通,推行IC卡,并且与发卡区域政府和企业进行有机联合,在社保、医疗、商场以及交通或者餐饮等领域,采取IC卡刷卡优惠政策,以此为契机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为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准备条件。

2.4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控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训

准金融机构服务、产品的特殊性,经营管理思路和理念与普通企业不可能完全一致。基于此,笔者建议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借鉴普通契约内控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还要全面了解类金融机构内控操作规范,综合各方面的经验来完善自身的内控体系。同时,还应当不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培3养,培养诚实、敬业以及可信员工,为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准备人力资源。

3 结语

总而言之,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多影响因素,因此实践中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管理模式创新,立足实际、对症下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志远.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分析[J].求实,2010(01)

[2]万成.基于SWOT模型分析法对欠发达地区民营金融行业集群发展问题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2(07)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农村金融;政策

(五)农信社的存款规模限制了支农能力,经营成本大

从观察县的农业贷款规模中可以看出,地方农信社是农村金融发挥支农作用的主力军,但农信社受存款规模的限制,其农业贷款的发放也被限制。从观察县的数据显示,大部分观察县的农信社的存贷比已经接近监管要求的存贷比75%的上限,部分观察县的农信社的存贷比还超过了75%(例如疏附县农信社2010年末存贷比已达78%)。此外中央实施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由于农信社是各县发放涉农贷款的主力军,涉农贷款的存量远远大于其他金融机构,由此造成涉农贷款的增长速度较缓,获得政策奖励的数量与其贡献不匹配。农信社承担了大量完善农村金融环境的工作,如农村信用工程的建设、自助设备(ATM自动取款机和ATM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在农村全覆盖等,农信社在农村经营中的成本也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六)农民和农村企业缺少有效抵押物,融资困难

农民拥有的可抵押资产十分有限,其拥有的资产主要是自建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耕种的农作物和养殖的家畜等农产品,而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农作物、家畜等资产均为不“合规”的抵押物品,金融机构因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难以向农民发放贷款。农村企业因实物资产少且一般流动性差,财务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造成融资困难。

三、财政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

根据《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该奖励政策出台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吸引了金融资本支持农业发展。但随着涉农贷款存量的增大和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实施,涉农贷款增量的增长率越来越难以超过15%,建议中央财政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一是应扩大政策的惠及范围,只要满足涉农贷款增量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应该得到奖励;二是提高奖励力度,将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3%至5%的比例给予奖励,以继续鼓励和吸引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为农业和农村提供资金支持。

(二)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

根据《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中央财政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并了2255个乡镇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其中新疆共有214个乡镇列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占全疆乡镇的20.9%,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仍有众多的金融服务十分薄弱乡镇未纳入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例如调研的疏附县、莎车县英吉沙县无一个乡镇纳入补贴范围。建议中央财政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以吸引更多的大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开设金融机构,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促进贫困地区的农民提高收入。

(三)建立地方财政存款的激励机制

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建议将涉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财政性存款按各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市场份额比例存放于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涉农贷款的供给力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地农村的信贷服务能力。

(四)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中央财政有力的支持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为更好的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具体建议为:一是取消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内)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额度限制,建议对所有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都免征营业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90%计入收入总额减为50%计入收入总额,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期限由201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90%比例减计收入改为50%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发放涉农贷款比例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区别对待的存贷比监管政策

农村金融的存款规模有限是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之一,许多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已经接近或超过监管机构75%的上限,为向农村和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建议政府将发放涉农贷款比例超过50%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85%的存贷比监管政策,以增加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

参考文献

[1]陈治.财政激励、金融支农与法制化[J].当代财经,2010(10):25-33.

[2]李勇等.发挥财政金融合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J].中国财政,2009(18):30-33.

[3]李珂.优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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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村镇银行;农村金融;因素;对策建议

一、引言

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中必然出现的新型产物,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构成部分,建立村镇银行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满足当前农村资金供给不足、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和农民贷款难问题、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村镇银行的设立填补了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空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村镇银行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凸显出来。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目前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延安市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自2010年3月延安市第一家村镇银行――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成立至今,延安市村镇银行的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已发展到三家,占陕西省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延安市村镇银行从业人员57人,注册资本6500万元。截止2012年12月末,村镇银行资产总额29254万元,各项存款余额32125万元,较年初净增1.5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329万元,较年初净增1.12亿元,存贷比,不良贷款余额0,利润总额为481.11万元,净利润429.37万元。

三、制约延安市村镇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

延安村镇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对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和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其在发展中面对的难题。

1、资金筹措难。村镇银行虽然是农民的银行,但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储蓄存款的增长。最主要是由于延安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与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相比,社会认可度、知名度较低,农民缺乏了解和信任,再加上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不能通存通兑,没有电子产品业务,这些客观劣势条件使得村镇银行在吸收存款竞争力方面,远远落后于同业,加大了村镇银行资金筹措难度。

2、贷款投放难。“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但由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而且农民信用度无法得到系统性监控和监督,造成“三农”贷款投放较难。

3、风险控制难。村镇银行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由于农业固有的弱质性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给资产质量带来较大的危险。同时由于村镇银行在人才、技术、制度建设等方面与大型商业银行有较大差距,也导致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受到削弱。

4、业务发展难。由于村镇银行IT系统支撑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通存通兑、银行卡、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基本产品和服务功能,只能办理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和贴现业务,加之竞争力弱,难以赢得客户,使得业务发展较为困难。

5、缺乏政府扶持。目前延安各级政府对村镇银行没有出台系统的扶持政策。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同是服务“三农”,但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在税费减免、财政支持和农贷贴息上均缺乏优惠政策。

6、监管指标无偏重。监管部门在存贷比、不良贷款容忍度、母行负债依存度、单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方面没有对村镇银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人民银行也未对村镇银行在缴存准备金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这将削弱村镇银行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能力的发挥。

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信贷规模调控政策方面。人民银行、银监局对村镇银行的规模控制应从松控制。主要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新银行业务拓展和资本金保本增值等问题。建议对开业前五年的村镇银行给予适当“宽限期”不受存贷比和规模控制,即使控制则是宽松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村镇银行前期积极拓展县域市场、稳定客户和提高自身知名度。

2、银行业监管政策方面。银监局对村镇银行监管政策,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符合村镇银行经营实际的监管办法,不宜完全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实行差别化监管。其主要原因是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其业务规模、业务产品、服务对象、风险程度等方面与其他商业银行还有所不同。因些,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村镇银行的微型银行特色,应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其监管的框架应尽量

简洁,对其监管力度、要求、标准适当放低。

3、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开办前三年的“三类”金融机构补贴政策和条件适当再放宽些。其原因是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农信社相比,同是服务“三农”且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由全体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有点力不从心;同时,农信社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均优于目前的村镇银行。建议对村镇银行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采取税收保护政策,让村镇银行前期有一个自身积累期,以便增强支农的实力、生存能力和未来潜在的纳税能力。

4、地方政府支持方面。要积极共建和谐的信贷支农、银政配合机制。一是帮助村镇银行落实贷款担保,包括自有房屋租赁的公证、农民直补资金质押担保的协调等。二是通过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的农业融资平台,对“三农”贷款进行担保,由财政在村镇银行开立农户贷款保证金专户和小企业担保基金,一则落实贷款担保不足问题,二则解决村镇银行支农资金筹措难问题。三是在财政存款方面尽可能的给予支持。可以按对当地信贷资金投放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放额度,解决村镇银行开业前期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困难。将财政涉农及新农村建设资金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FOS

一、FOS成立基础

(一)理论基础

澳大利亚FOS成立的理论基础是20世纪9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peaks)。[1]"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主要针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减少和防止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待遇。

(二)实践基础

澳大利亚先后成立了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BFSO)、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FICS)、保险督察服务机构(IOS)、信托争议处理中心(CUDRC)和保险经纪争议处理有限公司(IBD),分别处理各自领域内的金融消费者纠纷。[2]

2008 年7 月1 日,澳大利亚将银行和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和保险督察服务机构合并为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OS)。[3]FOS是一个独立的外部争议解决机构,由澳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 年1 月1 日,澳大利亚CUDRC和IBD分别成为FOS的分支机构。

二、FOS的运作

FOS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独立、免费、公正的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外部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与法院判决并存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通过协商和让步解决争议而无须诉诸法庭。

(一)FOS争议处理前提条件

1、会员资格

FOS的争议解决是建立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参与基础上的,即只有金融机构首先成为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成员,金融消费者与其的争议才能提交FOS处理。FOS的会员资格是开放的,任何在澳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4]目前,已有将近3800家金融机构取得FOS的会员资格。FOS的运作由其会员提供资金。

2、案件范围

FOS处理金额消费者和成为FOS会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争议。FOS涵盖的争议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银行、信贷、财务规划、一般保险、投资、人寿保险、贷款、基金、抵押贷款和金融经济、股票经济等方面。每种性质的争议,FOS有具体的受理条件。

(二)FOS的争议处理程序

FOS原有投诉处理规则持续到2010年7月底。原有的投诉处理规则主要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和规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澳大利亚FOS颁布了新的指南,规定了统一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领域争议解决的规则。

新的统一争议解决规则,主要有四个步骤:

1、FOS登记

在FOS处理争议之前,申请者即金融消费者必须首先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投诉,要求其解决争议。[5]如果申请人希望FOS解决争议,可以填写申请表格并发送给FOS申诉,这个表格可以在其官网进行下载。当FOS收到申请表格时,FOS会在其数据库中记录这个争议,然后将其转发给金融服务提供商并告知申请人,给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内部争端解决方法来解决争端的机会。金融服务提供商自收到争议(申请者或者FOS提交)之日起,FOS解决之前,有45天解决争议时间。但是,如果FOS认为争议紧急时(比如说申请人健康状况不佳),FOS可以立即进行解决。如果争议涉及财务困难与信贷额度,这个时间可能会更短。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金融服务提供商可以向FOS申请延长其内部争议处理的时间。

FOS登记并将争议通知至金融服务提供商时,FOS不对争议是否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进行评估。如果规定时间内金融服务提供商没有解决争议并且申请人希望由FOS解决时,FOS将评估此争议其是否有争议的管辖权。

2、FOS受理

如果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不能解决争端,申请人应当向FOS进一步申诉,向其递交申请表并提供争议有关信息,申请由FOS解决其争议。[6]此时,FOS要评估争议是否在管辖范围内。如果FOS认定此争议属于其管辖范围,FOS正式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FOS认定其没有对此争议的管辖权,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作出管辖权的裁决。在FOS做出管辖权的裁决之前,争议双方可以向FOS陈述意见。一旦管辖权裁决做出,就是终局的,任何人没有再提出申诉的权利。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可以要求做出管辖权裁决。但是,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争议不属于FOS的管辖范围,其应该向负责该争议解决的监察人员做出解释。如果金融机构的理由或者提供的额外信息改变了FOS的认定,FOS可以重新审视其是否有权解决争议。

3、调解或谈判

一旦FOS认定争议属于其管辖范围,FOS会通知金融服务提供商争议被受理并向其提供有关争议文件的副本,使得金融服务提供商知晓事实。金融服务提供商有28天时间,可以选择直接联系申请人解决争议,或者向申请人和FOS提供一份争议相关信息的答复,这意味着接受由FOS解决其争议。若金融机构没能与申请人解决争议,FOS将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资料,开启解决争议的过程。FOS有一系列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了调解、谈判和裁决。

(1)调解

调解是秘密的、非正式的过程,争议双方确定并讨论相关问题,促进争议解决。调解人是FOS专业人员,调解人促进双方的讨论,协助双方平等提出自己的观点,更好的了解双方的问题,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供双方选择。

大多数调解通过电话会议形式进行。如果争端在调解阶段解决,FOS只需要记录调解结果和达成协议的细节情况。如果调解阶段争端没有得到解决,任何在调解阶段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披露方同意,会被用于日后对争端的考量。

调解一般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申请人负有贷款或信贷额度,并因为财政困难,希望就不同的还款安排进行谈判,这就是所谓的"财政困难"争端,调解是强制性的。其他类型的争议,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且FOS有管辖权,可以调解。

(2)谈判

谈判相对调解来说,随意性较大。FOS同双方讨论争端,看是否可以达成解决争端途径的协议。如果争端通过协商一致得到解决,争端其中一方要通知FOS,FOS向双方进一步确认其争端得到解决以及协商一致的具体细节。

(3)裁决

如果争端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FOS会进行其他解决程序。主要是如果FOS认为额外信息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争端,或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的看法,FOS会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信息,解决争端。但是,如果争端还是没有解决,争端会通过裁决的方式解决。

4、裁决

调解或者协商一致仍然没有解决争端,FOS将作出裁决。大多数情况下,FOS会出具一份建议书。如果建议不能被其中一方接受,FOS将出具决定书。[7]裁决会考虑双方提供的信息,根据公平原则,考虑法律、可以适用的行业准则以及行业良好做法进行。

(1)建议书

建议书是依据争议做出的裁决的一种形式,由FOS主席授权做出建议书的裁判员做出。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陈述裁判员关于争端的观点和看法。如果建议书的观点支持申请人,建议书会责令金融机构改正,或要求金融机构强制赔偿并规定计算赔偿的方法。

建议书对争议双方不必然具有约束力。只有在双方30天内接受建议书(或FOS批准的更长时间内),才有约束力。如果双方接受建议书,争端会以建议书形式得到解决。FOS要求申请人签署争议确认书来表明其完全和终局接受争端的解决。金融机构要受建议书的约束,除非其进行驳回。金融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签署解除责任契约(Deed of Release),并且只有在14天之内向FOS提供其副本才有效。解除责任契约必须和建议书内容一致。

如果任何一方不接受建议书,那么其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建议书的30日内,要求做出决定书。如果金融机构不接受建议书,争端自动进入到出具决定书阶段。对于任何一方接受建议书或者要求做出决定书的30天时间限制,可以延长,应考虑需要更多时间的原因、延误的合理性以及延迟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通常情况下,争端会以建议书形式解决。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争端会直接以决定书形式解决,取决以下几点,紧迫性(例如申请人健康状况不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类型;涉及损失的大小;年龄事项以及技术复杂性。如果有紧急事项或金融机构已经进入接管和清算程序,还没有停止贸易或还没有就争端进行回复,FOS也可能直接出具决定书。

(2)决定书

决定书是终局裁决,由FOS或者第三方专家组做出。在决定书做出之前,FOS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决定书哪些部分和建议书一致,使当事人有机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促进解决。 FOS或者专家组将考虑双方在调查阶段提供的所有信息、法律规定、适用的行业准则和行业惯例做出裁决。如果专家组做出的决定书有关医疗赔偿争议,那么其他专家组成员要有医药代表医疗赔偿保险代表。在其他争议中,专家组成员要有类似经验的消费者代表和行业代表。所有的监察专员和专家组成员都被FOS理事会基于客观、资质、经验和个人特质以及裁决能力进行委任。

决定书是终局裁决。FOS没有上诉或者复审程序。申请人有权自收到决定书30日内接受或拒绝决定书(或FOS批准的更长时间)。如果申请人接受决定书,决定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决定书对金融机构不产生约束力,申请人可对金融机构采取任何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诉讼。但是金融机构不能做出接受或者拒绝决定书的表示。

如果决定书要求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并且被申请人接受,金融机构必须执行决定书。FOS要求申请人签署争端解决确认书表明接受决定书作为终局裁决。金融机构可以在被告知申请人接受决定书之日起的14天之内要求申请人签署解除责任契约,解除责任契据必须和决定书内容一致。

三、简要评述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个系统的工程,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和争议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关键的一部分。澳大利亚金融监察机构透明度高,快捷高效,是一种以行业为基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广大消费者乐于行使的救济手段"。[8]澳大利亚的FOS投诉处理的争议解决程序完善而细致,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统一性,为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途径。这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极大了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对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尹继志.美国与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2,(7).

[2][3]邢会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J].金融论坛,2009,(7).

[4]Financial Services Reform Legislation.http://bankers.asn.au/Default.aspx?ArticleID=903,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5]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About Us. http://.au/centric/home_page /about_us.jsp,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6][7]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Dispute handling process in detail. http://.au/ centric/home_page/resolving_disputes/dispute_handling_process_in_detail.jsp, last visited at 201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