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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科;医患纠纷
由于精神科病人病情特殊和社会上存在各种偏见,使精神病人意外事件引起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这种纠纷较临床其他各科又有其独有的特点,较难解决,处理结果又往往不能令双方满意,因此预防纠纷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尝试对精神科医患纠纷的特点、预防及处理做一浅显探讨。
1精神科医患纠纷的特点
精神科的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临床科,其中有两个难点较为突出:一是责任界线的确定。目前大众对精神病院的管理及运作模式缺乏了解,对精神病病情的特殊性缺乏认识,故很容易将一切意外事件的责任都归于医院,导致医患纠纷。而实际上有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致使难以界定医院应负的责任。二是确定患者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还欠完善。家属将精神病人送入院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医院应承接监护权,甚至有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精神病院是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将精神病院指定为住院病人的监护人。各方面对医患监护关系法律理解的差异也是医患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2精神科医患纠纷的预防
2.1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目前医患纠纷很大程度与人们对精神病片面的、错误的认识有关。人们对精神病的认识误区有两种极端表现:一方面,将精神病人视为洪水猛兽,唯恐避之而不及,因偏见而采取歧视的态度;另一方面,当住院病人发生意外后,则出于同情病人的心理,将一切责任都归于精神病院。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宣教,如利用有关媒体(报纸、电台、电视等)进行科学宣传和正确报道;精神科医生深入基层义诊,同时宣传相关知识;将精神卫生知识编印成“家属手册”,散发给门诊或住院的病人家属;医院邀请病人家属参加医院定期举办的心理卫生知识讲座等。
2.2开展精神病社区康复服务精神病社区服务应由精神科医生、护士负责。一方面可进行各种预防和促进活动,如冲突解决技能、预防酒精和药物滥用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另一方面则可早期识别精神病人,或随时监控社区精神病人的病情,及时转诊,避免病情发展到晚期才入院,可有效减少住院时各种意外的发生。但我国的精神病社区服务刚刚起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管理欠规范,社区服务网点未系统形成,以上均需加大力度予以改善。我院近年来已开展精神卫生社区服务,并已初具规模,现已成为卫生部模范试点单位。
2.3精神科医护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精神科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国外,临床精神科医师需具备两方面的法律知识:其一涉及日常临床工作中的一般精神病患者,其二涉及产生违法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精神科医护人员应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领会《民法》、《刑法》中涉及精神卫生的有关条款,在医疗工作中努力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2.4 完善医院的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精神病医院可从既往其他医院或本院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以防范意外事件为目的,成立专门委员会,具体规定医疗失职行为,细化病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制定过错责任细则,尽可能通过规范和严格医护行为尽到医院医治和保护病人的最大责任。
2.5住院协议书与知情同意和保护性医疗国内不少精神病院在病人入院时与患者家属签定了住院协议书。这种形式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调解医患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值得推广。无论是自愿入院还是强制入院,我们都应与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住院协议书,取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住院协议书应尽可能详细地考虑到住院期间可能发生的情况,要明确双方的责任,还应包括对强制住院和治疗的知情同意的有关条款。
3精神科医患纠纷的处理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种解决途径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我院自2002年至2007年共发生意外事件16起,其中意外伤害5起,意外死亡7起,自伤自杀4起,此16起事件均发生有不同程度的医患纠纷,解决结果:家属经多方咨询了解后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差错而自行退出的4起,经家属及院方多次协商由医院给予部分赔付的7起,经法院判决的5起。
【关键词】物业管理;纠纷;成因;对策
一. 住宅物业存在的主要矛盾及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
下面拟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业纠纷的成因做分析。
1.政府的监管缺位和调解机制的不健全
由于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政府民政部门未能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操作规范。政府认为物业管理应主要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身的责任范围较广的,导致负责物业管理的力量不足,造成了政府部门在社区建设的干预和监管上的“缺位”。
政府的监管缺位直接导致了社区的具体事务只能由以盈利为目的的物业公司负责,而原本物业公司与业主应是委托服务合同的关系,这样一来物业公司与社区和社区业主的管理者变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由于关系的错位,使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与人数众多但分散无组织的社区业主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占有主动权,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从业主身上低代价榨取更多利润提供了条件,这也是开发商想方设法选择自己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以及多数物业公司不愿退出住宅社区的根本原因。也正是这个原因是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紧张,甚至存在敌对状态,产生物业纠纷。 当物业矛盾产生时,由于主要分管此部分的政府的职能部门——房产管理局也未能建立一套有效地调节机制,在应对此类问题时也捉襟见肘,不能有效解决,导致了恶性循环。
2. 业主、业委会的因素
(1)缺乏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业主与物业公司本是是服务与被服务平等经济关系统一体,而部分业主却将自己当做社区的主人,唯我是从,只知道享受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业主的权利,而忽略了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经常对物业公司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2)业委会组建艰难和缺乏规范
现实中我们发现,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本成立不起来。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既有业主自身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干扰的因素。一方面,一些住宅社区的业主的阶层不同、地域和单位都不同,有些住宅社区的入住率不足50%,缺少凝聚力和归属感,组织难度大。另一方面有关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以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因为自身利益也不愿见到业主委员会成立而想方设法进行阻拦。
3.房地产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缺乏责任
当前,大多数新建成住宅社区的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当然,一方面这便于开发商在小区建成的前期对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开发商可以将压低物业收费标准或者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物业管理费作为促销手段。由于前期小区房屋并未能全部售出,物业公司的可以从开发商卖房的利润中得到补贴和支持;一旦房屋售完,开发商撤出小区,物业公司就失去稳定的补贴和支持,物业公司就会面对收支不平衡的局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服务缩水、要求提高物业管理费甚至向业主收取各种名目的公摊费用的现象。这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会形成尖锐的矛盾对立,产生物业纠纷。
4、由于区内专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嫁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纠纷。
按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由水、电、暖、气、有线电视、通信等专营公司规划、建设、维修和养护。但由于各专营公司为逃避责任,把应由各专营公司的责任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身上,逃避专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同时增长了物业服务的工作量和从总表到分户表的跑冒滴漏损失,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二. 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建议和途径
为了有效地应对物业管理纠纷,本为从以下角度提供建议和途径。
1.加强政府的管理职能
为了有效地应对物业管理纠纷,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业主民主参与意识,增进业主之间信息沟通。二是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三是推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四是设立具有独立身份的专业机构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五是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2.增强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
(1)主既要明确业主的权利,又要强调业主的义务,在现纠纷时要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绝不是主人和佣人的关系,而是一种受合同约束的有偿服务消费。业主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积极地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谈判,恰当、适度地行使抗辩权,妥善处理服务问题,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应当在街道、居委会和政府部门指导下,发挥为业主服务维权的作用。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好小区,督促业主履行业主的义务,做好各项宣传、解释、疏导等工作,及时协调化解矛盾。
3.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
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第一要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推行职业教育。第二物业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资质等级,选择对应级别的住宅社区,并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第三物业公司应该强化合同意识,细化合同内容,对许下承诺和签订合同要严格履行。最后,物业管理协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规单位可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手段来制裁。
4.强化开发商的社会责任
由于不少矛盾和纠纷是开发商在前期开发中遗留下来,必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前期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物业管理纠纷。
(1)开发商可虑提前进行物业招投标,使物业管理公司在在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就介入住宅社区,提前了解社区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日后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打下基础。
(2)要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的质量、环境、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进行物业管理方面的验收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对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要及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拒绝出具评估验收报告。建议将物业管理验收报告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5.建立调解机制
引导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担负起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业委会换届及调解处理物业矛盾和纠纷的职责。建立健全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导下的物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化解有关物业矛盾和纠纷,保障小区物业工作的正常运作,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一套主体多元性、网络多维性、范围广泛性和手段灵活性的的调节机制。有效整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资源,动员组织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种有效手段,及时排查、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6、建立健全专营设施设备由各专营公司收费到户,履行维修保养责任。维护业主和各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三. 结论
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矛盾和纠纷是我国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产物,随着社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物业管理各类法规的完善,各项制度的健全、各种措施的落实,各类物业管理的矛盾和纠纷一定会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的地位也将得到有力提升,从而迎来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李宁顺.物业管理纠纷及解决对策[J],经营与管理,2009(10):32.
[关键词]竞争战略 AHP法 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3-0152-0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逐年增加。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是广西较早开展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之一,也是南宁市唯一一家首批获得国家《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资质》及首批获得南宁市环保局颁发《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环保公司。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经过这十年的运营和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并且已于2006年9月16日正式通过了IS0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为公司今后持续良性发展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SWOT分析和竞争战略的选择
(一)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外部因素评价矩阵
外部因素评价矩阵,是一种对外部环境进行分析评价的工具,其做法是从机遇以及危险这两个条件来分析能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影响的因素,其权数是根据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大小来确定的,然后根据公司对各个关键因素所能作出的有效反应的程度,来对各关键因素进行评分,这样就能算出公司的最终加权分数。公司可以通过此矩阵把自己所可能面临的机会与威胁进行预算,以此得出公司的全部吸引力。通过专家咨询法对公司外部因素进行分析后,我们可得出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受哪些外部关键因素的影响。按照AHP法的原则,构成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EFE模型。通过AHP法的简易求解方法,求解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外部要素AHP模型中B占A的权重Wo。 运用AHP模型的简易解法得出O占Bl权重和T占B2的权重,这样矩阵可计算出相应的最大特征根入maxk=68.065,对以上数据进行检验:C・I= [(68. 065/8)-8]/(8-1)=0.0726
(二)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内部因素评价矩阵
内部因素评价矩阵,是对内部因素进行分析的一种工具,即分别从优势和劣势出发,去找出能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然后再根据各个因素对企业发展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来确定权数;接着根据企业对各关键因素的有效反应程度进行评分,最后算出企业的总加权分数,这样企业就可以汇总自己所面临的优势与劣势,进而得出企业的全部引力。由此可知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其在同行有较强的竞争力、得到政府大力扶持。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主要弱点是其员工整体素质不高、国内市场占有率低,总加权分数2.584表明该公司的总体内部优势高于平均水平。
(三)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SWOT分析模型
在对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发展战略要素评价的基础上,构建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EFE矩阵和IFE矩阵,建立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SWOT分析模型,如表1。
(四)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备选战略方案的评价
根据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定量战略计划矩阵(QSPM)的吸引力评分结果,可以将八种战略方案分为三类。
第一类:⑦稳定型战略(ST战略),评分为5.164。
第二类:④人才战略(WO战略),评分为4.62;③扩张战略(SO战略),评分为4.053;⑥完善管理机制战略(WO战略),评分为3.854;⑧成本领先战略(WT战略),评分为3.59。
第三类:①品牌战略(SO战略),评分为3.43;②市场发展战略(SO战略),评分为3.172;⑤完善营销策划战略(WO战略),评分为2.905。
二、对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展望
根据研究和分析,通过QSMP的评分,整理出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竞争战略的实施(实行ST战略),与本文提出问题做出对应回答,并总结出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竞争战略实施的途径。
(一)引进人才
虽然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目前已拥有一些科技人才,其知识储备在今后的相关多元化经营中可以对多个业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毕竟在多元化生产中,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新要求与过去的非标准化的生产还是有很多差异的,特别是标准化生产中的工艺性、可靠性,其自动化程度的要求均高于非标准化产品水平,现有技术储备、专业知识很难达到要求。未来几年,公司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方面将缺乏技术人才,在运营链管理、市场营销方面也将缺乏专业人才。因此根据公司的需要,应大力引进专业人才,这样才能确保实现战略目标。
(二)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在激烈竞争中要保持竞争力,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及完善在绩效方面的考核机制。其方式如下:
1.对于部门总监及其以下员工的年收入,分为固定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按不同的职务、级别的差异,分别对固定工资和奖金占年收入的百分比进行设置。
2.业务人员要求有较强的开拓性和主动性,这也导致了其不确定性的增加。因此,应对业务人员的奖金比重适当提高,以刺激其提升业务绩效的积极性。
3.对于具有较高学历和高技术的员工,其本身的“含金量”决定了他们对物质的要求将高于其他类型的员工。因此要使此类员工能忠诚于企业,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发挥自身才能,最好的方式就是物质刺激,提高他们的工资、奖金额度,使其无论在企业内部还是外部,都能有优越感。
4.奖励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对每个员工的奖励标准,应当以其工作的质与量为准,并公平地实施到每个人的身上。对员工的考核,既要看其工作量的大小,同时也要考查其工作质量,既不能让偷奸取巧的人获得不应得的奖励,也不能鼓励一味死干没有质量的工作方式。同时,将这种科学的方式公平地实施到每个人的身上,自然会使优秀员工与一般乃至能力低下的员工拉开距离,防止“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
(三)控制成本
降低成本永远是公司追求的目标,这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生存。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能够取得并保持全面的成本领先地位,只要它能使价格相等或接近于该产业的平均价格水平,就会成为其所在产业中高于平均水平的超群之辈,同时保证产品有获利空间。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面对供应商提品价格上涨和废弃物处理后产出产品价格走低的双重压力,更应把低成本战略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强化公司生产、财务、研发等内部管理,通过内部成本控制,当实现成本领先时,公司产品的价格相当于或低于其竞争厂商时,它的低成本地位就会转化为高收益。
(四)企业文化再造
广西某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的企业文化再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大公司新发展战略的宣传力度,让每位员工明确公司的发展愿景、目标,同时通过宣传,使员工认识到公司新发展战略与自己的个人发展的关系,使员工的个人理想与公司的战略结合,以激励和调动员工积极参与的自觉性,这样自然而然地就完成了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建设。
2.调整领导方式,给予中层领导更多的执行与决策权力,使其在对下级企业员工的领导中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权威性,通过他们带动下级企业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3.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评价体系,让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约束,使其工作始终保持在实现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方向上。
4.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员工进行培训,特别是加强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交流,增加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让文化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动力。
[ 参 考 文 献 ]
[1] 克雷格・佛莱舍,芭贝特・本苏桑著,王俊杰等译.战略与竞争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必要性司法解决机制
一、对经济法纠纷的理解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就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的现阶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调整我国社会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我国的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可以由民法来调整,而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
2.经济法纠纷的涵义。经济法纠纷就是在我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国家政府司法部门出面来调节的经济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处理部门即政府的职能部门是由国家赋予其权力的。经济法纠纷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的争议,这些争议妥善、有效的解决是我国经济秩序和谐、稳定运行的保证,可以说运用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也是关系到我国长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的区别。经济纠纷是由利益主体权利及义务方面所产生的矛盾而导致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它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大,可以是机关单位间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等等。而经济法纠纷则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及义务间的争议。也就是说经济法纠纷不同于经济纠纷,它不是在进行商品交换等一些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所能引起的,而是与纠纷双方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等等情况相关,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与经济纠纷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它未构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来处理的。
二、通过司法解决的必要性
1.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国一直都在实行着宏观调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且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过程中,即使应用了宏观调控,也难免会受到资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现象,这样因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经济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利益之争,再加上国家的调节主体如果在这个时候出现的现象,就会更加加速经济法纠纷的产生,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组织、个人利益同时受损,当这种经济法纠纷出现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影响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决所有纠纷最有效的途径。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方法不外乎四种:仲裁、协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则是被认为是解决所有纠纷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当经济法纠纷涉及到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以后,因为仲裁机构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没有权力对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而且有的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机构,这时就必须要进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进行处理。
3.监督和制约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法纠纷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虽然也具有可诉性,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但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法纠纷大多都终止于行政解决,因为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诉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决矛盾,而这种经济法纠纷只有通过司法的途径去解决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约和限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从而让国家权力机构的经济调节权得到监督,防止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方案分析
1.把经济法案件归类于刑事诉讼案,只要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规定去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再属于经济法诉讼的范畴。
2.如果现行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能解决经济法纠纷,就按原法律规定去执行,因为只要能使经济法纠纷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维护,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当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手段的。
3.如果现行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等不能解决经济法纠纷,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补充制度,不管何种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经济法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四、司法解决的机制探讨
经济法纠纷不仅包括合法的经济组织在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法纠纷,还包括国家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进行经济秩序的整顿时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纠纷司法解决机制,首先就要对产生纠纷时需要进行调解的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现状、政治形势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环境、风俗习惯,去寻求一种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并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1.可以用民事诉讼来解决的经济法纠纷。民事诉讼包括特别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它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发生纠纷时的一种解决办法。这里的平等主体就对经济法纠纷有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大多数的经济法纠纷主体之间在权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关系,这时要用普通的民事诉讼就很难解决,所以要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制度进行优化、补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况下可以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一些无偿的帮助,比如说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简化一些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等等,以此来纠正当事双方的不平等的关系,保证司法解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要比民事诉讼的效率高,它主要适用于纠纷当事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它也包括特别行政诉讼和普通行政诉讼两种,所针对的行为主要是行政行为,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拥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特别权利的,它可以行使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因此他们之间的纠纷需要由行政诉讼来解决,除了这些纠纷之外,还会产生一些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受影响的另一方之间的纠纷,这样的纠纷也只能由行政诉讼来处理。总之,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经济法纠纷,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纠纷案件,必须要在行政诉讼的种类、所有证据的搜集及调节等各个方面做好各种优化及调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产生极端,影响国家的经济调控,产生经济秩序的紊乱,要使经济法纠纷的双方在和平、和谐、积极、有效的环境中得到解决。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与其它的法律有着本质区别的法律部门,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经济作用下的必然结果,它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以处理和协调国家行政权力机关与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是一部综合性、调整性的法律,只有解决和处理好经济法纠纷,才能使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才能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平稳发展,才能进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团结、稳定、健康的社会大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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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建设的一个有力措施。它对巩固社会主义经基础,尽快实现四个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随着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加强经济司法,设置经济审判机构,积极开展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经济司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关健是要把案件办好,讲究办案效果。
近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通过案件的审理,对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经验告诉我们: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判活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如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生产流通领域中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各种涉外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到国家计划、财政、商业、供销、银行、税务、商标、专利、外贸、外汇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都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使经济司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首先要使经济司法工作者树立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从维护和发展生产的大局出发,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目前经济司法中数量较多的一种案件。这类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货款纠纷、产品数量纠纷、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货运纠纷、交货期限纠纷、货损索赔纠纷等等。引起这些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单位管理不善,存在着制度混乱、无章可循等缺点,或者是企业管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促使企业领导和财务、供销人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使他们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减少经济损失。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它本身已经影响了生产或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当,还有可能使这种损失扩大。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措施。如由于合同纠纷造成停工停产的,就采取先行给付,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双方争议的办法,对季节性、时效性强以及易腐的标的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先行处理,然后再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以减少损失。如某地一拖拉机修理厂诉某港务管理处作业区经济赔偿案:该作业区为修理厂锅炉车间安装一台十吨电动葫芦,因操作不当摔坏葫芦,砸弯了锅炉底座,使这个日产值二万五千元的锅炉车间停工,修理厂向法院。法院立即调查,认为如等葫芦修好再生产,修理厂将损失四十万元以上,于是法院从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出发,依照先行给付的规定,裁定先由作业区购买了一台新电动葫芦连夜安装好,恢复生产,然后再按合同规定解决纠纷。又如四川某县供销社和山东某市果品公司签订了柑桔购销合同,当货物从四川发运到山东后,由于质量争议而果品公司拒收,使近八万斤柑桔在仓库中逐渐腐烂变质,该供销社向法院要果品公司付款。法院按照有关保全程序的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对柑桔进行检验,要果品公司组织力量按质按量发到各果品商店迅速销售,减少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多元,然后再按合同规定解决纠纷。
有时,人民法院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可以救活一项工程。一次,江苏某地建一输油计量站,经港口建设指挥部介绍,计量站和水电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为计量站铺设一条三百米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造价一万九千五百元,施工期限为二十五天,工程所需管材由指挥部提供。结果工期拖延三个多月,经过通水试压,出现十多处漏水,无法使用。为此引起纠纷,计量站向法院。经法院调查,查明供水管漏水是因指挥部提供的管材属下水管不能承受送水压力造成的。指挥部领导向法院承认了只顾本单位处理积压管材,不顾国家工程质量的错误。安装公司也向法院承认让不熟练的农民铺设技术要求严格的给水管道,因而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法庭调解,指挥部立即以合格的管材换回不合格的管材,安装公司迅速调集熟练工人进行施工,计量站在施工期间提供一切后勤方便,结果仅用十五天时间就全部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输油计量站及时投入正常的计量工作。
自从广大农村逐步实行各种形式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已成为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当前受理的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基本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社员(专业户)和工业、商业、供销、外贸、食品、粮食、水产、药材等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另一种是农村社员和社队签订的联产承包合同,这些合同,农、林、牧、副、渔都有。发生这类纠纷案件,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些单位或社队干部随意撕毁合同,以致发生纠纷;再一种是有的社员为了卖高价而不履行合同。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中总是通过查清事实,明确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这对社队千部和社员群众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对促进合同制在农村的推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这也是经济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在生产、流通领域中,有不少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有的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海损油污纠纷、商标专用权纠纷、食品卫生纠纷等等;也有的是没有单行法规规定的,但由于这类损害影响较大,因而人民法院也进行审理。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占有很大比重,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受理了不少这方面的纠纷案件。如工业废水流入水库、农田,把鱼毒死了,把水稻、小麦毁坏了。还有一些工业废气、废渣对大气、土壤造成了污染,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妨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都需要很好地进行审理。在实践中,我们感到,有关“三废”造成的危害,是比较容易觉察的,而对工业噪音造成的危害,往往不被人们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