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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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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国际经验;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188-03

引言

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鉴,文化创意产业备受政府关注,政府将其提到了相当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未来的支柱产业,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执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之获得了蓬勃发展。探索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及集群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集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毋庸置疑,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其显著特征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同时,它也是农业、工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创意产业的发展,则需在更高的水准上把这种单纯的以要素分类为标准的产业形态转变为以人类的知识和创造力为标准的产业分类。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经济要素。土地的使用为社会提供不断进步的动力。工业经济形态的要素主要是资本,即以金钱为代表的资本助推了社会经济的前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了最核心的经济要素。只有灵活运用知识,才能创造经济的奇迹。创意产业的发展则进一步打破了这种单纯的要素分类标准,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把经济社会活动中人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变。传统的农业乃至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是以资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的,环境遭受破坏,资源变得紧缺,发展受到制约。知识经济时代的增长方式迥异:以知识的生产、创意的激发为主要原动力。可见,随着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的彰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文化创意产业是交融的产物:技术+经济+文化。在全球化的时代,虽然科技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发展。业界有学者认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就是: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将艺术文化精品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让更多民众享受它;同时,可以解决科技发达后所衍生的相关产业问题。通过创意产业的发展把知识经济提供给人们的有利条件和社会经济增长结合起来。这样,便可以在新的经济形态下获得社会的纵深发展。这也是创意产业之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根源。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只有通过将技术、文化和经济统一结合起来,以科技手段促进文化创意,进而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数字艺术产业以数字媒体内容设计和制作作为中心,涵盖影视特效、计算机动画、游戏娱乐、广告设计、多媒体制作、网络应用、电子教育等领域。但是,并不是这些领域都能成功发展创意产业,如果没有科技作为支撑,即使再好的创意也将无法实现,创意产业就无法形成,创意经济就难以发展。

3.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将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延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内容的界定存在着差异,但共性居多。英国把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作为标准,其范畴涉及出版、电视和广播、电影和录像、互动休闲软件、时尚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设计、音乐、广告、建筑、表演艺术、艺术和古玩等十三大门类。可见,很多行业都是以科技发展作为支撑的新兴行业(互动休闲软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设计等)都纳入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可见,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中部分产业的出现就是科技发展的结果。例如,后来新生的通信传媒技术使得大众传媒成为人类文明和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又如,今天在全球各地方兴未艾的网络游戏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更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科学不断发展所产生的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可以说科技进步大大地丰富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为文化创意车的发展拓展了空间。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必定还会有一些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新服务行业不断涌现,这些行业将使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得到近一步拓展。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必须以地方特色为根基。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新型产业,它对客观环境的要求十分讲究。如果不具备产业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而肆意确立发展创意产业,不仅不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给原本健康发展的其他经济造成损失。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意产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同,人均收入和人力资源结构不同,导致了各地创意产业的定义、范围界定以及发展策略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存在共性:各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是根植于地方特色,在充分结合了本地产业发展的实情。可见,文化处于产业的发展需要与各地方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资源特色,包括文化、风俗、传统、价值、愿望等相结合。通过分析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并找出其自身基础与所需基础之间的距离,为确立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作好决策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塑造地方特殊性与独创性,如果只是东施效颦,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那就失去了创意产业的正真意义。

5.集群化态势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集群是指产业中相互关联的、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机构的集合,具有很强的群体集聚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由于创意产业涉及的范围广泛,服务的传统产业门类庞杂,就自身体系而言,无法通过单独行为来打造品牌和价值链。当前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趋势,就如同传统产业汽车行业一样是由设计单位、研究单位、配件制造企业。整车装配企业、销售企业等构成其完善的产业价值链,具有单体个性品牌和总体价值品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创意型人才和企业在空间上集聚,建立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其集聚区的形成过程是从“文化创意产业在空间上简单集聚”到“企业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打造创意产业链”,再到“形成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的过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也是政府、企业、高校、中介机构、网络媒体以及创意人群从“各说各话”到相互间协同合作、专业分工逐步加深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时,一定要遵守集聚区发展的一般规律,切忌一蹴而就。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知,走集群化道路是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创意产业需要集体的互动和企业的集群的地理环境。文化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艺术家集聚和互动,形成独特的集群的环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特征是创意人群生活和工作结合、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结合,具有多样化的宽松的环境,具有独特的地方人文色彩。

二、发达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启示

(一)依托各地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业集群

国内城市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不尽相同,但是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创意产业发展与各自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紧密关联。各地应当依托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意集群。例如,北京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域优势显著。一是北京市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之都,是中国联系世界各地的核心枢纽,其所接触到的新创意、新理念、新思潮,都为了解国际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二是北京创意人才资源丰富,高等院校和科研所众多,而且质量和水平较高,教育和科技资源极为丰富,人口素质较高,拥有发展创意产业的坚实基础。当前,北京正以“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和产业机构调整方向,着重发展文化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日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优势突出,形成了不同产业有序集聚、共生共存的态势。

上海市创意产业也有其优越的发展环境:(1)拥有广阔的长三角腹地。江、浙两省创意产业发展突飞猛进,与上海形成联动机制。三地创意企业可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拓展创意产业市场空间、延伸创意产业链,形成共赢局面。(2)创新型城市的氛围浓郁。(3)政策坏境也在不断优化。上海及其周边的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因此,上海创意产业的发展优势和重点与其城市功能相适应,重点集中于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如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市场研究、专业咨询、会展策划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媒体策划、艺术创作、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等;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如时尚消费设计、休闲旅游设计、婚庆设计等。(4)拥有“国际经济中心、国际经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创意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其发展环境与基础相适应,重点发展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形成了咨询策划集群、创意设计集群等不同种类共同发展的集群态势。

(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中国创意产业集群以政府投资注入为主,投资主体相对单一,投入不足,不利于长远发展。国际应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筹资、民间资本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的层面不断完善投资金融体制。

首先,可以考虑借鉴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照创意产业市场规律制定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各种发展基金,搭建创意产业化平台,建立一个成本低、信息灵、效率高的投融资政策机制。目前北京、南京、太原等城市已经建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产业的发展,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予以资助。但从其整体规模偏小。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向银行推介重点项目;通过贴息引导机制和市场化的项目贷款担保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意产业集群内企业的投入。尽管面临着创意产业产品价值难以评估、银行分担的风险比较大等困难,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方式,应该在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和推动,同时要从政策的角度加强和推进保险公司的再担保业务,这是隐含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最后,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作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采取自愿原则,支持集群内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

(三)制定合理人才政策,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发展创意产业,关键是人才。以美国为首的创意产业大国,都在使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上制定了较完善的政策,成效显著,对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中国当前创意人才不足的情况,在政策制定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对于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意人才。首先,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主“阵地”功效,重视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国家应鼓励高校设立与创意产业的相关专业或者建立有关创意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在开设专业课程的同时,应打通学科壁垒,培养适应竞争的复合型“通才”。其次,要鼓励国内外专家的交流合作和与专业人士相互合作,加强与创意产业各个领域中海内外顶尖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创意产业设计、策划和经营人才。最后,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创意产业的经验,将设计、媒体、艺术、经营等融入到各个阶段的教育中,注重培养更多、更好的创意产业人才。

2.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机制。创意人才的引进,大大推动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只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才能真正引进优秀人才,并留住人才。首先,对于引进的国内外优秀的创意人才和创意团队,要给予其家属在保险、户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次,允许和鼓励一批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占有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创意产业高端人才使用的社会化,同时能更好地留住人才;最后,要进一步整合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快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努力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创意高端人才的“集聚高地”。首先,政府在指导集群发展时,应有意加强产业链的构建和延伸,构建完整协调的产业链,提高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其次,以大中型创意企业为龙头,通过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一批具有分工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以更好地发挥集群的协同效应和信息共享。最后,通过组织新产品展示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技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推动集群内企业建立联系。

(四)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迄今,中国拥有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中国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还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系统且相对滞后,具体保护措施不能适应创意产业在全力注册申报和取证举证等方面的特性需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低,诉讼程序烦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成本过高等,挫伤了创意个体的原创动力,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应通过不断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有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利用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结语

通过归纳总结世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以及文化创意集群发展态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上述启示。它可以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但是,在实践运作中,我们应该灵活应用这些规律和经验,因地制宜地“做大、做强”自身的创意文化产业。

参考文献:

[1] 张振鹏,马力.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形成机理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2011,(2).

[2] 张养志.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研究[J].国外社会科学,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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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万举.文化产业创意学[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

[6] 侯汉坡.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案例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7] 张京成,李岱松,刘利永.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8] 华正伟.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空间效应探析[J].生产力研究,2011,(2).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066 ― 02

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复兴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传承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群众保护意识不足、品牌发展程度低、法治建设滞后以及传承人匮乏等等。面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已经迫在眉睫。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赫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一,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首先,赫哲族非物质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指的是发源于松花江与乌苏里江流域的由赫哲族人民所创造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学、音乐、手工艺以及舞蹈等非物质文化形式。其次,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与多元性等鲜明的特征。尽管赫哲族并没有独立的文字体系,但依托赫哲族语言的文学、音乐等多种文化形式依然充满了无穷的魅力。历史上的赫哲族人以渔猎为生,质朴的人们在劳动时用歌声和语言传递情感,逐步形成了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口承文学艺术。赫哲族人民多数能歌善舞,口弦琴与鼓是赫哲族人民常用的乐器,“伊玛堪”、“嫁令阔”以及“萨满舞”是赫哲族人民最喜爱的音乐和舞蹈类型。其中,“伊玛堪”更被列为了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有着独特的实用与审美价值。”〔1〕其中桦树皮、鱼皮制作工艺精良,同被收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论是文学、音乐或者是手工艺、舞蹈,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充满了浓郁的地域特色和多元化特征,是我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文化传承意识的淡薄、文化品牌化发展不足以及传承人的紧缺等等。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丰富和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外来文化的不断涌入对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赫哲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很少的民族之一,但经过漫长的历史更迭,赫哲族已经积淀了独树一帜的文化资源,加强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形成黑龙江省地方性特色传统文化品牌。第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濒危文化”,正在遭遇失传危机,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在多元文化的碰撞中挽救岌岌可危的传统文化成果,延续和增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力。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地方性政策和法治建设滞后。目前来看,黑龙江省关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地方性政策、法律法规还并不健全,使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和发展实践缺少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基层执行不力的问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等等,各部门的权责缺少严谨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奖惩机制不够完善。立法的滞后以及执法的不力,直接造成了相关保护工作效率的低下。

第二,缺少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意识。多年来,随着赫哲族人民的不断汉化,时至今日赫哲族人已经较少接触赫哲文化,因而缺少对本民族经典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意识。尽管多年来政府十分看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但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所受到的实惠较少,并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支持。与此同时,社会其他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了解匮乏,尽管目前赫哲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已经完全实现了地域融合,但绝大多数汉族居民对本地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之甚少。由于社会成员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危机。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发展不足。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宣传渠道。除鱼皮和桦树皮手工艺制品外,其他文化形式的传播形式单一,地方政府与本民族群众的文化品牌意识十分薄弱。同时,掌握精湛手工艺的民间艺人则往往局限于个人作品创作中,缺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传承和发展赫哲族文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例如某乡建立的赫哲族风情园,为了增加噱头开设了鸵鸟园,饲养着澳洲和非洲的鸵鸟,使游客对赫哲族文化产生了认知的困惑,此种做法并不利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稀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赫哲族人口总数为5354人。这也意味着本就人口较少的赫哲族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正在面临着文化传承人不足的危机。多年来,许多掌握手工艺技术和文学、音乐等形式的老艺人不断寻找传承者,但诸如伊玛堪等艺术形式只能靠口头传承,因而在推广起来存在一定的y度。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青年一代的赫哲族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兴趣不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遭遇“后继无人”的尴尬。

三、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对策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黑龙江省的地域性文化特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亮点,面对当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尤为迫切。

(一)健全相关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

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法明确民政、文化、林业、牧业、旅游等各部门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运行机制与奖惩机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为根本,重点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立法,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和要求,对那些破坏和销毁文化遗产、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与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惩处,从而在法律制度上还原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社会地位,为具体的保护和传承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塑造社会成员的文化保护与传承观念

首先,政府部门应积极带头借助大众传媒以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促使赫哲族人民和同地域的汉族人民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自豪感和归属感,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不断建立精神共识,为相关保护与传承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其次,政府应联合民间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等多元力量,发展高质量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进一步丰富展出的形式,增加与游客的互动缓解,使游客能够真正参与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验当中,加强对鱼皮、桦树皮制作工艺的了解,或在文学和舞蹈中得到感悟,使每一位游客都能够成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最后,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应注重对承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标性建筑加以保护,从而不断提示社会成员要注重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强社会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爱惜意识,调动人们对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

(三)实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发展

首先,应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品牌化发展体系,依托社会文化企业的具体实践,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创新工艺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产品的研发,使这些非物质文化以物质的形式传播出去,不断打造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民族性品牌。其次,应通过新媒体平台加强品牌战略宣传。“人们通过新媒体传播途径,不必亲自到赫哲族地区,也可了解、认识其民族文化的具体事项。”〔2〕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应依托微博、微信等知名新媒体平台加强信息传播,与各地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爱好者进行亲密沟通。同时应将“鹿神节”、“乌日贡”以及“河灯节”等重要的赫哲族节日与旅游经济融合起来,进一步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传播渠道。

(四)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育

“教育是传承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3〕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紧急培育新一代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势在必行。首先,要建立“重点传承人”保护机制,为现有传承者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物质和精神奖励,在政策福利上予以倾斜。政府可出资建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定期举办技艺培训讲堂,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培训走进中小学和高校,引导高校大学生组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研究性社团,吸引新一代的青年人加入到志愿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队伍,在青年一代中增强赫哲族非物|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应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吸纳人才,不断壮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才队伍。

总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经典传统文化的存世瑰宝,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升群众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持续推动品牌化战略发展,加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育,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文化心理认同,扩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影响力。

〔参 考 文 献〕

〔1〕崔玉范.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03):150.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业遗产保护;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巨大的城市空间发展需求和土地供给日益短缺的压力下,处于城市中心和近郊区的工业用地已成为政府和企业所瞩目的开发对象。一面是历史传承,一面是城市化进程,工业遗产保护成为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课题。社会长期以来对工业遗产认识的偏颇和城市化进程中对工业遗产的破坏,使工业遗产保护受到严峻挑战,同时,工业遗产保护涉及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个系统,如何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与明确的保护准则是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明确工业遗产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中的定位和特殊性

在城市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工业遗产的特殊保护措施,需要明确工业遗产在文化遗产体系中的位置,明确工业遗产的类型特征和工业遗产的特殊性。

目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分类,比较权威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分类框架(见图1),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和遗址;2005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将历史城镇和市镇中心、文化景观、遗产运河和遗产线路归并为“特殊型遗产”。

根据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工业遗产的分类也由静态的、可移动(工业纪念物)与不可移动(工业建筑、工业遗址)的物质遗产类型演变出动态的、大尺度的工业景观、工业遗产廊道和工业城镇与市镇中心等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相结合的特殊类型,构成了工业遗产的类型体系(见图2)。

工业遗产虽然在范围上归属于文化遗产,但工业遗产又有其不同于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不能同文物保护那样只注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和完全实施绝对保护原则。工业遗产价值的核心在于工业遗产的技术价值,工业遗产保护更强调再利用式的保护。因此,除了围绕保护对象的历史因素进行认定外,还要延续影响社会发展的工业遗产所延续下来的技术发展脉络。

二、在管理体制上打破行政束缚,建立工业遗产保护的协调机制

在我国现行的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工业遗产保护由文物部门垂直负责,与城市规划管理并行,地方政府既对地方城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又对地方文物部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由于城市政府的权力有限,往往无法保证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的有机协调。

因此,建立规划管理体系与文物管理体系的有效协调与沟通机制,在机制上保证工业遗产保护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是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图一世界遗产分类框架图

图二工业遗产类型框架图

三、工业遗产保护应体现分级保护的原则

由于我国近现代工业化进程中遗留了大量的工业遗产,同时我国国情也决定了不可能实行无差别的全盘保护,工业遗产的分级保护体现出工业遗产保护的特殊性。

作为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和宣言中最具权威性的《下塔吉尔》,在“维护和保护”一节中强调“开发干预过程必须可逆并且尽量减小影响”,这就要求在城市规划时还要考虑工业遗产的原真性,对大尺度工业遗产区域进行整体保护,并强调工业遗产与周边人文和自然环境的和谐。

虽然工业遗产没有单独成为一个遗产保护类别,但是城市规划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措施仍然适用,考虑到工业遗产的特殊性,不可能像文物一样进行绝对保护,大量的工业遗产应以再利用式保护为主。

因此,根据不同等级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方案,对于重要级别、大尺度的工业遗产实行保护式再利用(以保护为主),如辽宁阜新煤矿国家公园;对一般级别的工业遗产进行再利用式的保护(在再利用中保护),如北京798创意产业园;对于绝对保护的重要工业遗产设置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做到对工业遗产的最小干预。

四、工业遗产保护应体现全民参与的理念

工业遗产保护具有公共性、大众化特征,应实行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在2006年《无锡建议》论坛上,与会代表呼吁“要让全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起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广泛关注”。价值观的转变,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是质的转变,也是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保障。

五、工业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工业遗产保护在我国的起步较晚,长期处于政府缺位、民间保护意识弱的状态,直到2006年的《无锡建议》,官方和媒体才真正开始呼吁社会关注工业遗产。是否保护、怎么保护、由谁来保护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工业遗产保护的难题。近些年,虽然社会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发生了转变,但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性规划的依据仍然比较薄弱。

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了历史遗产,历史文化遗产,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可以涵盖工业遗产的用语。由于工业遗产属于文化遗产的一个种类,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类型单独列入,而是以一些“各自为政”的相关用语加以概括。工业遗产的相关概念、类型、特征等缺乏统一、权威的内涵界定,其保护方法与保护体系缺乏有针对性的要求。

实际上,由于工业遗产的近现代性和与大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等特点,以及长期以来社会重视历史文物,忽视工业遗产的价值,已使工业遗产大量损毁或消失。政府的缺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工业遗产保护无法有效的纳入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等问题,也是工业遗产保护所面临的瓶颈。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对策

湖南省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交往联系十分密切。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民族的基因,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法律界定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对其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与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包括物质形态的权利和精神形态的权利。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权是指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的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对以风俗习惯、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等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包括表明身份权、保护文化艺术传统完整权、传播权、确定并许可传承权、公布权、文艺创作权和同意转让传承权等。[1]社会现实需要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进行保护,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与传统权利体系存在着冲突,这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的现实基础。自然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形成的法理基础。

二、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产权保护制度缺失产权是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思想,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影响激励和行为。知识产权制度被认为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们的智力成果。由于产权保护缺位,权利主体无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具备排他性的权利,使得湖南省大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无法实现。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产权主体的利益,激励创新,促进传播。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面临被侵犯的危险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显著性、新颖性、独特性、实用性的特点,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注定不具备新颖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被侵犯的不仅包括少数民族原生境人的权益,也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丧失了原汁原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剽窃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变得较为简单,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剽窃后,剽窃者对此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侵犯了原拥有人的权益。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人在国外抢先注册和申请专利,反而限制我们正常使用。3、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人为消亡的挑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经历几千年的发展后沉淀而成的,在历史上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人为消亡的挑战。较为典型的情形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某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另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年人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时,西方的一些文化垃圾也在腐蚀他们的思想,很多人热衷于西方的洋节,导致的结果是慢慢丢弃了自己民族的传统习俗。4、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尽管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已形成国际、国家、地方并行的法律格局,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第一,从法律效力来看,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对文化遗产提出了保护办法或制度,但现有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还停留在较低的“办法”“意见”等层面,并未上升到具体细节实施的实施管理方面,还需要在操作性和细节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3]第二,有关少数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少数民族的口头传颂、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民族文化遗产并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内。在实体法上,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无法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事项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无法确定,致使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案件由于缺乏诉讼主体没有被立案,加之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这类案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5、过度开发导致民族性特色保存困难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一方面导致社会大众对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神秘感消失;另一方面,会导致少数民族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评价的降低,同时也容易造成年轻一代对流传下来的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产生质疑,并且为了经济利益,改变祖传的民俗、民情等,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失去了原真性,丧失了民族特色。因此,人们一般主张“显在文化”可以作为发展旅游业的资源,而“隐性文化”则不能轻易或过度地开发,以免造成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的流失。[4]

三、湖南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对策

1、加强宣传和保障传承人的权利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对他们进行救济。同时政府要建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的文化机制,从政策上、经济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其次,可以将一些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公布在当地的报刊、电台和电视上,或者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的乡土教材,从而加深人们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2、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分散型法律保护模式。一是通过追究各类法定义务主体消极履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也就是对各类负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义务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完全导致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损害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三是针对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行为不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下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3、建立问责、追责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到人为的破坏,正在快速消失。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消失,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参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失职、渎职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终身追责。4、注重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走的是一条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上,要注意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规范。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加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5、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第一,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起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机制。第二,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保护力度,凡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舆论环境,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云霞.论文化遗产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3]李依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景观;少数民族;村镇景观;保护

中图分类号:P901文献标识码: A

一、非物质文化景观面临的危机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化的影响……这些因素使得人类生存的环境、景观开始趋同,地域文化特色不复存在,在其背后实际上是地方传统、历史文脉、文化多样性渐趋消失,非物质文化景观的保护、传承面临着空前的危机。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这些地区孕育出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景观也相对丰富。然而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临之际,中国的众多村镇面貌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少数民族地区的村镇景观也无法避免,民族特色逐渐消失,生态环境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此背景下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的保护意义重大。在村镇开发保护的过程中如何对非物质文化景观进行科学规划设计是一个崭新、迫切而又极具挑战性的课题。

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景观资源

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景观丰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各民族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另一类是各民族文化空间,也就是定期举行民族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与时间性[2]。

可以看出,我们看到的非物质文化已经通过对象化或内化的过程转化,表现为一种可以感知的,甚至有时是可视的、可触及的非物质文化景观[3],这些景观是非物质文化内容的载体和集中体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大多处于山区,所以一般来讲,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一般根植于该地区的村镇景观中,要做好对其的保护规划,就先要做好村镇景观规划。

三、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

1、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的相关办法以及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相继出台了很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但是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条例和法规,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更是薄弱环节。

由于民族多样性,各个民族的具体情况不一,再加上各个村镇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各不相同。所以必须要针对不同的民族地区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要具体到县、镇、乡,从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保护条例和法规。

同时,需要加紧完善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责任制工作机制,使保护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2、以高校以及相关科研机构为依托对非物质文化景观进行保护和研究

非物质文化景观应该如何保护,这是一个科学性很高的课题,高校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有着对民族地区历史文化研究的厚重积淀,也正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探讨和保护实践工作。他们拥有相关的学科优势和田野工作的优势,以行动和实践的方式积极推进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工作[4]。

3、探索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景观在村镇景观规划建设中的固定模式,因地制宜

所谓的探索固定模式,就是指针对一定地区,同一民族的村镇建设,可以根据各民族村镇的民族特点、文化特点、经济文化类型、市场环境、村寨结构等等来确立文化保护和建设的内容和方向,从而形成一定的模式。而因地制宜主要是指少数民族村镇分布面广,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村镇类型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这就决定了其保护与建设的模式不尽相同。但是针对一定地区,同一民族在进行村镇景观规划建设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景观的保护我们可以在遵循一定的模式的基础上来因地制宜。这样,少数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才能够真正得到保护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

4、保护并开发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展现形式

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同时,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将非物质文化物质化,以各种具体的形式来加强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展现,如建立民族民间文化博物馆、民俗风情园、开发活态民俗村等,这是一种有效且有利于非物质文化景观发展的保护手段。以保护为前提,处理好开发与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的关系,将文化内涵作为规划设计的灵魂,以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保护。

5、借鉴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

欧美等国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登录制度的保护方式,就是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条例加以约束,并通过大众媒体公布于众,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推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在登录制度已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实践证明它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韩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除了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政府的大力运作,还得益于商业炒作和旅游业的参与;法国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专门设立了“文化遗产日”,这一举措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5]。

总之,国外很多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

参考文献:

[1]陈涵子.城乡空间统筹法制中江南乡村水体景观生态安全优化模式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6

[2] 崔国文,吕刚.从民族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3

[3] 廖嵘.非物质文化景观旅游规划设计.同济大学博士论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