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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和金融功能的贯通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成为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新型金融模式兴起也给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制运作提出了诸多难题与挑战。因此,我们应当审视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现实特点以及它对金融监管模式运行的潜在冲击。要明确辨析“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不同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之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前瞻性、实用性与兼容性,以此回应当下关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种种争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其监管挑战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中的信用风险逐渐暴露,从而引起一系列社会事件,这在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对政府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提出进一步要求。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环境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性
互联网时代提供开放、共享的生态环境,使得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突出。金融作为一种信用活动,发生了“金融脱媒”,去中介化现象。
过去,由于企业融资需求的信号难以及时、准确地直接传递至投资者,投资者进行资本借贷前的搜寻成本比较高,需要金融机构作为机构行使职能。但互联网时代下信息资源的广泛流动改变这一境况,它降低了投资者的搜寻投资目标的难度,推动了金融体系由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演变。
(二)信息资源支配的地位不对称
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它信息支配的优势地位与传统金融企业更为强大。它“去实体化”的经营模式,意味着其逃脱监管体系的能力大大增加,也缺乏强制公开制度对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约束。这一境况所形成的后果是,市场上所散布的有关融资机构的信息一般都是积极反馈而缺少消极反馈。因此,往往只有到达资金链断裂的临界点,市场在短时间内爆发大量负面信息,形成连锁式的挤兑现象。
(三)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金融机构资质严重不足
互联网金融包含“互联网”与“金融”两种特质,但金融功能应当起主导地位,网络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手段。现实中却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企业的“网络化”,而体现出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金融在注册资金、资质审查、负债比例方面有诸多要求但互联网企业所对应却是包括低门槛,“短平快”等经营理念。以互联网企业思路经营金融业务,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原罪”。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普惠进程的同时,使金融市场上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且未建立成熟金融规范系统的互联网企业盲目从事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上信用风险扩散。
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产生了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它可以被概括于如下方面:
(一)平衡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供给不足
面对融资活动中缺乏信用担保的情况,不少融资平台为拓展业务,使用承诺投资者刚性兑付、回购等方式来回避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此,监管机关也尚未建设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强行性规范加以规制。
(二)面向金融机构主体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面向数目较少,体量较大,资质经过严格审查的金融机构。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机构数目迅速增加,体量缩小,资质不足。在此情形下,原有的主体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难以被有效实施,如何实现将分散性质明显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轨道,这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所要面对的问题。
三、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对于金融监管提出的一系列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当在理念、以及实践上应当回答以下问题:
(一)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
根据2015年7月18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所指出,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依照“一行三会”“四龙治水”的分业监管。但是,面对互联网金融所体现出的特点,许多政府官员与学者主张于互联网金融部分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越发体现混业经营的特性,互联网技术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同时体现出支付、理财、信托、担保等特点。另一方面,传统金融行业已经体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而互联网加速这一趋势的生成。因此,面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呼唤“大监管”的思路。
(二)主体监管还是行为监管
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部分国家的“双峰监管”(Twin Peak)的监管理念受到重视。其系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结合,前者系一种传统上的监管理念,体现于维护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的稳定,一般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而后者则是旨在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通过对金融消费者合理权益的保护,客观上达到降低金融风险之效果,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达到弥补传统的审慎监管不足的功效。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金融脱媒”、直接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的轻量化趋势使得面向特定数目的审慎监管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实需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趋势应将重点落于直接金融的消费者身上。在此情形下,应秉持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由“供给者监管”向“需求者监管”改变。
(三)如何平衡信息不对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对策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金融行业的一种必然趋势,对金融业进行了有效补充,受到了广大金融人士的青睐。本文主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时期,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发展中还有诸多的不利因素,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工作,其实施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1互联网金融业中常见于盲目的个体决策现象。举例说明,金融机构利用P2P平台贷款给借款个体,这一过程中相关投资需求人并不能正确全面掌握当投资以失败告终后对个体投资人造成的影响程度,虽然该平台非常清晰指出借款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隐患,且投资具有分散性特点,但任何时候网贷都是一项投资风险高的活动。1.2并不是所有风险隐患都会在市场的管控下停止蔓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现行的风险定价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整体效用不高,因此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将重心放在了生产风险大且收益也大的产品上,通过预期的高收益博得众人的注意力,进而拓展自身的发展规模,这一过程中对潜在的风险隐患往往只字不提,完全不顾他人的利益。1.3如果互联网金融业的服务对象较多且具备相当的资金规模,那么当出现问题时无法利用市场出清方式来有效处理。倘若互联网金融业从事一些基础性金融业务,那么当难以为继时会对金融系统各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阻碍,进而产生系统性风险。1.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不足.举例说明,当前,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品质不一、素质不一的情况,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在有的P2P平台中并未按照标准要求予以隔离,这就使得大部分平台管理者携款潜逃;还有的P2P平台通过营销激进模式,把自己生产的风险大的产品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对象如退休干部等;还有的P2P平台将相关法律法规抛在脑后,进行一些不合法的集资及吸收存款。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
2.1加强审查力度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控作用,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加强审查力度。实时了解和控制市场各类风险,并以此制定详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综合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严格审查市场发展动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应重点监管资金流动外部性及风险测评外部性,吸收银行机构的监管措施,落实预期的监管效果。
2.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采用动态监管模式,确保相关监管人员、投资人员和市场主体充分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落实透明化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避免因信息差异而引起的风险问题,减少欺诈等违纪违法行为,提高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质量及发展水平。并且还加强了相关投资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信任度,使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在现代市场上“发光发亮”。一套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增强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市场份额。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业应将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进行公开化、透明化;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信息甄别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业提供的信息予以科学评估,以确保其客观精准,奖罚分明,对于提供的信息失真、有效性低的互联网金融业,应明令禁止其停止运营,或者将其不良行为公布于众,通过这些惩罚来提高互联网金融业严谨认真的态度,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更好更快地运行。
2.3注重监管的动态性和持续性
在动态监管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持续性监督互联网金融业各项运营指标,尤其要动态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与大型的P2P网络贷款平台,这样才能防止重大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以灵活性与持续性为核心,所以侧重于对互联网金融业运营现状的定时评估,并确立行业的影响程度与风险水平。除了做好相关的评估工作外,还应动态监管高风险和影响程度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对于一些风险不太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通过信息披露或者行业自律等手段来加强监管。动态监管工作对财力和人力的需求量大,实施综合化监管会进一步加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费用,并且制约了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动态监管除了根据不断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环境确立具体的监管程度、监管手段及内容外,还要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角度出发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信息的透明化,减少了交易成本费用,整个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实力得到了大大增强,不过一些风险隐患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将各类风险抵制在萌芽之中,推动金融市场顺利有序发展,奠定金融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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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学东,李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恰当选择[J].中国改革,2014(04)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以及主要形式
社会经济领域一直是一个被人关注的“战场”,然而近年来信息技术和各种通讯手段的发展,使社会经济也逐步走上了正轨。互联网金融也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互联网金融相对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业务经营信息化;二是业务运行网格化;三是业务竞争自由化。[1]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网络系统。银行网络系统是指在网络上有单独的网站为其服务,利用相关的网络手段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在银行就能够办理的相关服务。二是信贷网络系统。信贷网络系统是以网络平台作为载体,通过网络向个人和企业发放贷款的中介服务。三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商业银行具有相关的合同,给有一定的实力的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担保。具体来说,第三方支付并不代表金融机构,为货物贸易提供支付服务也不是第三方支付所要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通过个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与结算,方便客户在商品上实现结算和增值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比较,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的发展以及监管的影响
随着网络和通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一种形式或者趋势,受到了这一代年轻人的追捧,从发展趋势来看,会对传统银行业务造成不小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改变金融消费形式,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方面的变化
互联网金融是把在线交易、网上交易等原来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的传统服务项目实行到虚拟的网络之中,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人员的工作压力和提升了工作效率。工作效率的提升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从而促使传统的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开展有关网络服务方面的业务。这是一个趋势,也是一个必然。
(二)互联网金融改变金融竞争方式,为金融产业发展提升效率
互联网的发展使交易的简单化,从前金融行业是一个进入壁垒高,发展资金成本较大,倾向于自然垄断的大型机构。现在来说金融行业的竞争已经提升到了网络之中,降低了成本,所涉及到的业务资金也是固定不变的。统计显示,传统金融机构成本的比例超过了50%,然而通过互联网金融系统服务在线业务成本只有15%-20%左右。[2]
(三)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融资服务业,大力支持经济的发展
传统的金融融资反应速度较慢,需要大量的人力或者物力通过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谈判和介绍,然后还不一定能够融到更多的资金。不仅浪费了时间而且浪费了金钱。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解决了此项问题,不仅大大降低了各个企业融资信息不符和交易成本等问题,还进一步解决了个人融资困难的问题。目前很多信贷平台都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放贷,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各地都可以施行此项服务。据调查发现,美国的一个放贷机构截止到2012年就向世界各个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4亿美元。平均每项贷款都在400美元左右。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融资服务业的不足,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但是在补充的同时,也有相关的业务风险和监管问题的出现,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在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
一是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打破了只是中央银行发放资金的单一模式,它促进了电子货币的快速流通。同时,原始的货币流通方式被电子货币所取代,现金交易很少出现在大量金额的交易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网上电子支付的形式。这样就使得中央银行难以控制货币的流通,无法准确地控制数据和信息,难以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货币政策,使得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变得复杂化。
二是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传统金融服务都是面对面的交易,这样安全性能高,如有风险或者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且解决。互联网金融是虚拟的,是无法触碰的,只能够通过服务人员在电脑上进行操控。客户信息储存在统一的一个网络环境之中,难免遇到相关的病毒或者漏洞,很难控制,这样就容易造成客户信息泄漏等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弊端就是网络安全问题,如何实现网络硬件和网络数据完美运行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之前必须成立专门的部门和完善系统,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
三是进一步杜绝金融机构洗钱。在线金融交易的特点就是虚拟、没有痕迹可寻。在虚拟环境之中,除了交易记录,签名、视频和其他有关信息都处于被保护状态。主要是通过电脑下载证书认证,如数字签名认证状态。时间和空间的方便性导致互联网金融能够为罪犯提供方便之所,使其获得大量的资金,导致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更加困难。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分析
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病毒、黑客等词汇也随之而来,互联网安全成为了一个令各个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互联网金融安全对银行来说更为重要,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个要有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但是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都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专业的管理制度体系。所以,要想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努力完善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一)网络银行监管分析
目前来说,网络银行并没有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组织机构,而是由传统银行在网络上开展相关的业务。监管机构和部门对于各国来说只是停留在初级阶段,现在只是加大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规定实施。监管层次和内容上也逐步完善,并实施了市场介入,对业务扩展进行管制和开展现场督察作为主要的监管形式。从而形成了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监管模式,它是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与原有的监管体质相结合,使得新旧得到互补,更加适用于网络电子环境。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与传统银行的要求没有过多的变化,但是重点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从不干预或者干涉银行的正常发展。二是欧洲联盟监管模式。创新一直都是欧洲国家的发展需要,对于监管模式也是如此。欧盟的中央银行对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家都施行统一的监管模式,这样便于以后的管理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其主旨是为了提供一个透明化的系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各个成员国相关人员的规章制度。监管重点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区域,包括各个银行之间的交易或者合并。二是安全。包括在交易中产生的风险,数据处理不当,网络被黑客攻击等。三是技术服务能力。这项是为了各个成员国能够积极参与开发相关的服务技术,提供有效的、有前景的发展策略等。四是风险承担问题。银行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遇到金融危机或者突发状况要及时联合共同渡过难关。
(二)网络信贷监管分析
当前国家对网络信贷的监管,主要是依靠对信贷业务监管的法制和措施进行,由于网络自身的原因,在高水平信贷化以及证券化之间并未形成一种紧密联系的体系。与国外相比,英国主要是在网络信贷实施的起点上,并未把这种网络信贷归纳到消费者信贷市场的范围之内,主要是通过公平贸易对消费者的信贷以及网络信贷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且实施部门主要是公平交易管理局,由它进行监管,按照政府颁布的相关实例和法规进行执行。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对自身的约束本身就较少,自身没有资本要求,也没有风险控制的要求。除此之外,欧盟国家对于网络信贷的监管也主要是通过当前颁布的消费者信贷、商业操作规则、不公平商业条件等指导性文件来实施,具体的制度以及监管要求主要是通过注册的信贷公司或者部门,才能够有权利进行信贷的宣传以及信贷广告的发放,整个过程都对网络信贷的各个步骤实行具体的制定,对整个信贷形式以及信贷信息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再次,我们来看美国对于网络信贷的要求,主要是通过多家监管机构进行网络信贷的监管,由于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较多,所以整个过程实施起来较为复杂,但是与美国较为普通的存款金融类组织相比,网路信贷的监督和管理比较宽松,并未按照市场规则实行限制,也主要是以对放贷和借贷的相关人员的利益进行保护为首要出发点。最后,日本主要是对非银行类的民间的企业或者是金融公司的资金监管,主要是依赖政府修订的法律和条例,进行监管,例如颁布《出资法》《贷企业法》等对信贷行业进行整个环节和行为的强制实行和规范。
因此,从以上阐述的情况,我们进行分析,多数国家和地区当前认识都到企业信贷监管需要实施,但是并未强制对网络信贷进行制约和监管,整个网络信贷的过程实施还是较为宽松,缺乏法律制约和规范。针对网络信贷的强制规范以及制约,需要不断地呼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具体地强制约束整个网络信贷的过程,逐步实现网络信贷的安全化,维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完善借贷双方的管理制度,保证整个借贷过程的安全和合理,提高网络信贷的风险能力和评估效果。
(三)以第三方支付的网络信贷监管分析
第三方支付是支付领域的一个伟大创新,第三方支付虽然可以参与到整个商品的支付过程,不断地促进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着电子商务支付的速度。与此同时,这种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又给市场秩序的规范以及整个电子商务的监管带来了困难。据了解,在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主要采取制度监管的方式进行,通过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在电子商务整个过程中都需要使用电子货币才能进行相关的业务,否则不能进行电子商务的各项活动。美国则主要是采取对监管目标以及监管手段两者相协调的情况下进行,强调维护第三方支付的速度以及安全进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防止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出现商业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在第三方支付建立一种业务许可,只有在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才能够实行第三方支付,例如要确保其财务状况和能力、风险避免和管理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够确保电子商务下第三方支付的良好实现。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的优化对策
(一)营造良好、宽松的互联网发展环境,满足实际经济发展的需求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这之中有很多形形的人,其中不乏就有心怀鬼胎之人。所以,要想加快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首先必须营造良好、宽松的互联网环境。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察和检查力度,完善和加强法规建设,成立专门的机构组织。虽然实现网络的清洁化和整洁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步伐,不断完善,满足实际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监管制度,加强互联网和金融之间的协调
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地域的特点,对于跨行业监管问题,传统以及原有对互联网的监管手段存在不适应的现象,并不能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跨行业和跨地区使得一个部门,一个原来的领域,进行单一的业务监管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对于互联网协调机制的建立和监管,主要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来进行,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政策以及金融监管融合统一;对于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协调,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和金融业的相关的业务进行综合考察,实现统计和建设;也可以采取金融监管的政策和体系对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金融的发展和监管。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和条例,营造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环境
为了促进互联网制度监管的完善,可以采取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办法,其主要作用是协调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能够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流和信息沟通,避免因为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各企业之间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制,这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组织代表以及转接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访谈,不断对互联网的监管以及组织进行限制和规范,并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权威的定义,其经营范围和监督管理都要严格制定相关办法。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切实做好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对于放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做好多层次、多角度的互联网监管体系,能够确保互联网行业的自动管理,机构行为的良好限制,实现良好的互联网秩序和环境。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以及特点,一是业务经营信息化;二是业务运行网格化;三是业务竞争自由化。其次,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以及金融监的影响,大致上作用于传统金融形式,增加了金融发展的多样性,促使金融业务开展发生变化;改变了金融模型,使得金融产业的发展更有效率。
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主要在网络银行监管分析、网络信贷监管分析、以第三方支付这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优化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不断发展并且进行有效的监管的对策:营造良好、宽松的互联网发展环境,满足实际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近十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许多互联网平台已经成功搭建并井然有序地运营,第三方支付、“线上线下”结合、网络金融借贷等方面受到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投资方的青睐。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监督、风险问题,在对国外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一定程度借鉴的基础上,以下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
1、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制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法律制度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约束上有一定的滞后性,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总共为五部,不足以支撑起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制度也有缺失,在实际的经济行为中对公约的履行情况欠佳。
其次,互联网金融因为其业务同时分部在互联网和金融两个不同的领域,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业务边界模糊的行业特点游走在发了边缘,甚至实施违法的经济行为。
最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和技术隐患。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我们的经济生活提供方便,但是由于其对用户信息的管理、信用审核、管理评估等方面都是基于后端的网络平台进行维护和处理,所以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有所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包含市场监管不明确引起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对个人信用造成的风险,因为法律不够完善对交易者信息保护等方面造成的法律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因其本身网络技术安全性不够而引起的技术信息泄露风险。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近五年,互联网企业在移动支付、P2P运营、小规模众筹贷款等方面发展迅速并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同时,在政府工作中互联网金融也得到了高度的关注,以下对实际的监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现代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发展迅速,创新出了很多金融盈利方式,使用原有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对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就导致了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不匹配的现状,也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其次,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工作不够与时俱进,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在管理力度上也有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离不开完善的法律环境。
再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经济主体,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也就要由众多的监管部门共同合作来完成,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互联网交易中的监管主体不像实体经济行为中的那样明确,对监管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监管队伍资源欠缺也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保证监管人员素质和数量十分重要。
最后,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相对于传统的取证工作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取证与责任追究显得更加有难度。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很多电子形式的交易证据容易被改写和伪造,对监管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在确认交易者信息和追责上也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1、法律是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
加快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迫在眉睫,相关立法部门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并充分考虑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制定切实可行并具有长远眼光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规范化的监管,同时对现有的法律要做认真的讨论分析,对不合适的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提高对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这就要求我国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高效的合作机制,通过该机制明确监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展开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对步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个人用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核和确认,还要与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督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3、加强人事管理和制度约束,引进优秀的技术人才,从技术上杜绝安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
管理以互联网技术为基?A的互联网金融必须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以减少金融风险,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部门加强人事管理和制度约束,引进优秀的技术人才,从技术上杜绝安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应该对用户的信用审核、信息保密等工作实行更加可靠的管理,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具备良好的信用基础。
4、互联网行业内部应当推行切实可行的自律规定
从行业内部针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有组织的自我管理以弥补相关法律不全引起的风险,促进整个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5、做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要是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并获得更多经济实力的参与必须做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这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认识互联网金融
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前提是要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
由于互联网自身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也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之中。但是我们目前可以主要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的网络资源优势、大数据信息优势、云计算处理能力的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或者金融业态。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互联网金融:一个是把它看成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和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相互借势来获得各自的发展;另一个是把它理解为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一种融合,把它完全变成了一种新的业态。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两种模式都已经存在。
互联网金融有什么特点?我把它归为六个字:开放、自由、责任。
什么叫开放?第一,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的限制,没有国家的限制,没有民族的限制。不熟悉的人在网上可以聊天,可以交朋友,可以形成感情依赖;第二,它是个自由的平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很多东西可以在互联网上来表达,个性得到释放;第三,它也是个责任的平台,就是说它还是有约束的,有自我约束,有社会约束,有法律约束,所以互联网有充分展示个性的一面,但是也有自我约束的一面。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形成巨大的冲击,有些冲击是颠覆性的。比如,冲击传统的物理银行概念、冲击传统的时空概念、冲击现有规章制度,等等。
金融监管不可少
尽管带来了种种的冲击,但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是什么?信用就是风险。所以不管互联网多么发达,金融的本质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风险进行严密管理的行业。谁的风险管理能力强,信用好,信誉度高,谁就能制胜互联网,这一点永远不会因互联网的发展而有任何变化。不管谁在网上从事金融活动,你想吸收资金进来,要让人家相信你;要把款贷出去,也要你相信人家。信用是基础,而这里实际就是风险管理问题。有项目搞众筹,要有人相信你诚实可信,项目可靠。无论做什么,都得靠信用。
信用又得自什么?得自你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体现在哪?一是流动性风险控制;二是信用风险控制;三是盈利风险控制。对这些风险的控制,一方面绝对取决于你的专业水平,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仅靠互联网知识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定的金融监管。
由于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或融合都未改变其金融本质,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一定要管,不管是不行的。金融就是金融。金融是特种行业,因为你是拿人家的钱做生意,你开一个广告在那里、开一个窗口在那里,你是想把人家的钱吸进来,所以这里面一定要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帮公众进行一定的前期管理。
改变金融监管理念
但怎么管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虽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它要求改变金融监管的理念。
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一方面要看到它与传统金融的共性,也要看到不同。不能完全把对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简单搬到网上去。一是要用开放的心态尊重互联网精神,要充分了解尊重互联网上开放自由责任的精神。二是要以开放的心态相信互联网,监管不能像过去一样过度保护,一定要把监管建立在相信这一代人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决策能力、自担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三是要以开放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创新,对互联网金融对现代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巨大冲击,抱着开放迎接的心态,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抵制。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颠覆一切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一定会造成传统金融的颠覆与重构。如何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关键是要有互联网思维。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总结得特别到位:“互联网思维就是群众路线。就是用互联网方式,能够低成本地聚集大量的人,让他们来参与,相信群众,依赖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应如此。
监管的着力点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要有人来管它,这个准入管理可以不是审批制,像我们改革上市公司制度一样可以采取注册制。
二是要侧重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的管理,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秩序,提高互联网交易程序的公正性、交易过程的透明度。让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