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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理念;预警机制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缓慢
(一)金融交易手段落后
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1)金融市场的活跃度相对不足,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银行体系”。(2)衍生品市场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结构简单,交易链条较短,我们的产品和工具还没有成熟到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度和复杂度,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高端复杂的金融工程、过度延伸的交易链条和过分衍生的金融产品中潜藏着大量的风险。(3)金融风险则主要来源于贷款客户违约风险,还是以信贷资产风险为主。
(二)监管理念差异及创新步履缓慢
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都存在“市场至上”的理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而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完全,政府的干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不全面,我们的金融创新落后,对于创新的监管理念也就落后。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只有以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尽管我们国家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冲击没有发达国家大,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监管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须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全面监管
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这些监管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监管工作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全面监管理念的缺乏势必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
(二)监管手段单一
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包括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及三大手段的综合应用。但是目前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监管,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起步较晚,随意性很大,监管效率不高。另外,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我国正努力完善行业的相关立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但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在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创新监管不足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对金融创新业务还缺乏有效监督。金融创新的监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创新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监管过严会扼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但金融是一个特殊领域,创新产品也确实可能带来风险,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四)协调机制低效
我国已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三方共享信息资源,但是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难免会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即使监管机构有三方联系会议制度,也可能只涉及到三方信息的分享和沟通,无法真正做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控和无缝监管。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理念
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先进的监管理念。我们应该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汲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及有关规定,关注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理念的更新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另外,针对金融危机,相关国际机构聚集了各方面专家和官员,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这些标准将来必然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1.主体架构
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的预警架构。权威机构作为高层系统,主要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及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控,并对中层和基层系统实行管理;中层预警系统作为区域性系统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对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和咨询服务;基层系统则是根据上级的指令,加强对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上去。这三个预警层次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上下呼应的网络体系,协调动作,实行垂直的风险监测预警。
2.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预警信息系统
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还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标准,这就必然会严重影响监管的灵敏度。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中增加和完善描述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这样会使整个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也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更有力的信息支持。
3.建立完善的金融预警评估模型
重视对金融风险评测模型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有效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合作协调机制,不仅要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此次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持金融稳定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们国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
(四)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行政、法律、经济等多方面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在金融监管的手段上改革。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另外,应尽快加快金融行业立法进程,弥补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缺失。
在监管范围上,将金融监管的涵盖范围扩展到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监管范围之内。在监管效率方面,建立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信息共享机制。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我们面临着对象复杂化和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要尽快向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目标迈进,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监管者对违规现象的查处取决于政府部门制定的风险激励、自身努力和市场风险,现代金融监管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合规性监管,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道德水平、激励程度等主观因素对监管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以提高监管效率,达到最优监管状态。
(六)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全球性统一监管已是大势所趋,这必然会带来金融的全球一体化。要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与传递,密切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和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理念、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达到防范国际间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应加强与相关国家(尤其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合作,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李成:《金融监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称是“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它是一场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危机。前几年,美国住房市场一直处于高度繁荣阶段,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甚至那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也能获得购房贷款,这就为后来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政府的不正当房地产金融政策,而本质原因则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向纽约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最大的一宗破产案。此事件严重挫伤了美国经济元气,重创了美国投资者和公众对美国市场的信心。为了降低安然事件的影响,恢复公众对市场的信心,美国实行了长期宽松的货币政策。2001至2004年间,美元利率从超过6%下降到接近1%。美国金融市场出现了资本市场流动性高和货币市场借贷成本低的现象。金融机构在这样有利的市场环境下,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产融资,这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美国政府为了消除种族歧视,缩小贫富差距,推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金融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向低收入者甚至是无偿还能力的人提供住房贷款。这就无形的增加了还款的风险,将金融机构置于风险中。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泡沫也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前些年美国房价持续走高,房地产市场一度繁荣。金融机构以假设的房产价格走高趋势为还贷的“抵押”,向一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人发放房屋贷款,而2007年到2008年间,美国房价直线下降,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金融机构借贷还款链条的断裂,引发美国次贷危机。
但是,以上这些只是次贷危机爆发的表层原因,其跟本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学术界把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称为伞形监管模式,呈现出“双重多头”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然后美联储、证监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局、保险监管局、期货监管委员会等等多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这种监管模式有这样几个缺陷,一是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业,二是缺乏整体性的监管,三是造成监管重叠和盲区,四是监管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和配合等等。
二、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影响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实体,此次次贷危机不单单影响了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更对全球的经济及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
2008年3月到2009年1月美国24家银行倒闭,其中包括华盛顿互惠银行、佛罗里达第一优先银行、哥伦比亚银行信托公司、ANB金融国民协会银行等。政府接管了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一些型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断地被国有化。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承受巨大损失,同时公众对美国市场失去信心。欧盟、日本、中国等国家都不同程度的持有美国发行的债券,次贷危机也迅速蔓延,波及世界各国形成全球性的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的影响虽然有限,但是仍然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首先中资银行持有的国外倒闭银行的资产、国外证券化的资产、股权投资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等受到损失。其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缩水。再次,中国股市大幅下挫。此次金融危机也为我国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本质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美国这种多重的金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监管的盲区。通过此次金融危机,我国应引以为戒,找到自身的不足,提出改革的方案。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不足。一是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应急处理金融危机和的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机制设计。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缺乏衔接性,影响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二是金融监管方式单一。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监管手段主要采用落后的行政手段。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这是金融市场处于风险之中。三是金融监管出现盲区。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各部分各司其职,但监管主体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易造成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盲区,严重影响金融风险控制。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启示,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应该加快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首先,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应尽快出台涵盖更广泛甚至是所有金融业务的金融法规,还应尽快制定和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要求,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其次,丰富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手段多元化,实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实现应用更高水平、更具安全性的网络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盲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最后,鼓励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因素,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创新这一特质,适应金融创新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各监管部分要注重监管与创新的结合,实施适度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关键词:金融监管 存在问题 监管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1-01
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如何采取应对策略,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经营安全,避免因金融动荡而引发经济危机,危及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已成为金融及其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影响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十分深远。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都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1.在监管理念上,要求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阶段。在国外,许多国家改变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原则,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对参与者约束,即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
2.在制度安排上要正确处理业务与创新的关系。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处理好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3.在手段上要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部门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和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部门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还比较单一,电子化水平还不高,尚未做到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信息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向纵深推进,监管部门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现代化目标迈进。
4.在组织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金融理论基础,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在把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国内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在我国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改变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指导。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部门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普遍缺乏安全、效率观念,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安全、效率相统一的协调环境,达到安全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2.坚持人本管理,实施依法监管。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关键问题在于人才。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对监管部门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
3.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经济全球化使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在监管手段上,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在监管路径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在成效检验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核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改进和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上,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中介力量,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