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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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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流程

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1篇

简历是有针对性的自我介绍的一种规范化、逻辑化的书面表达。对应聘者来说,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那你知道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1姓名:杨女士性别:女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江苏-淮阴年龄:30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律师

寻求职位:律师

待遇要求:可面议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02-06~2006-06北京大学法律本科

培训经历

2010-10~2010-11东莞科技办企业专利管理专利工作者证

2009-06~2009-09在职学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证

2007-11~2007-12江苏淮阴黄河驾校汽车驾驶驾驶证

工作经验至今6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执业律师岗位类别:律师

工作描述:担任政府、协会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经济、民事、行政、劳动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清收债款、工程款等。

办理投资、融资、并购、清算与破产、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务。

企业劳动规章、工资制度审核与制定等劳动法律事务。

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法务主管岗位类别:法务人员

工作描述:建立与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

诉讼案件的处理。

法务室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宣传工作。

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法务专员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1﹑负责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诉讼案件处理,在职处理案件近五十余起,案件胜诉率达90%以上。

2﹑审查公司一系列商业合同。

3﹑制定修改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拟定劳动合同版本。

4﹑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交流﹐强化企业法治管理。

5﹑回复企业相关法律咨询。

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律师助理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类法律文书、_协助律师参加案件诉讼程序、接受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整理归档案卷资料及协助执业律师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擅长写作、绘画。

语言能力

普通话:粤语:

英语水平:PET3口语一般

英语: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希望从事法务经理、企业法律顾问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2基本信息

姓名:赵_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165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律师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9-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3本人概况

姓名:_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法律

联系电话:_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_号

邮编:

EmailAddress:

呼机: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1992.9--1996.7法律专业

_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_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_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_996.9--1998.9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_998.10--至今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4基本资料

姓名: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邮编:

email:

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六级,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20__/9——20__/9,_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知识

20__/10——至今,_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文件/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5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居住地:上海

电话: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

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

20__/9——20__6__大学法学硕士

20__/9——20__/7__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

20__/3律师执业证书

20__/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__/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__/7日语一级证书

20__/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2篇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热络,两岸经贸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快速增长趋势。两岸经贸纠纷,是两岸公民、法人在经贸领域所发生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依据纠纷的标的或涉及对象,参考台湾海基会的统计,两岸经贸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

(一)投资纠纷。包括合资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二)贸易纠纷。包括产品瑕疵、贷款纠纷、因贸易纠纷衍生人身安全事件等。

(三)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四)税务行政纠纷。

(五)台商人身安全纠纷。

(六)劳动纠纷。

(七)大陆赴台投资纠纷。

另外,根据“台湾工业总会”2007年度调查,台商在大陆投资面对的投资纠纷有五大问题:

1、劳资纠纷(占55.7%);

2、与当地政府之纠纷(占39.6%);

3、财务纠纷(占33.0%);

4、合作伙伴心存诈骗(占11.3%);

5、利润分配不均(占5.2%)。

两岸经贸纠纷种类繁多,背景复杂,影响广泛。它既具有大陆经贸纠纷的属性,又带有涉外经贸纠纷的某些特点,具有双重性。涉台经贸纠纷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香港或外国公司名义与大陆进行经贸活动而发生的纠纷,二是以台商名义在大陆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无论前者或后者,都存在较复杂的涉外关联。

据不完全统计,《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从1995年至2005年7月,办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1941件,结案1233件,结案率63%。另据初步统汁,2002年以来,各地累计调处台胞投诉案件10966件,已办结9526件,平均结案率为86.2%。此外,2005年7月办成立投诉协调局以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件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86.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政府也审理或调处了一批台胞投诉案件。2003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共审结涉台民商事案件16130件,同比上升85.27%。

此外,在台商投资的主要地区江苏,仅2005年,江苏省台办就接到涉台经济纠纷投诉84起,且大多数为比较复杂的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涉台经贸纠纷案件,涉及股权纠纷、基层政府引资承诺纠纷、企业内部管理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情形。

两岸经贸纠纷及其解决,小而言之,将折射当地的投资环境,左右对台商的招商工作,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大而言之,则将牵动两岸经贸往来,影响两岸关系发展。

二、仲裁成为两岸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纠纷解决,涉及四个基本要素:纠纷的主体、纠纷的客体、纠纷的解决者以及解决纠纷所依据的规则。根据这四个要素的不同特征与组合,纠纷解决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基本方式。而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由法院外中立第三者作出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大陆《仲裁法》对现行仲裁制度作出了详尽规定。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主要是是否提交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具体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事项,均尊重当事人共同意愿。

2、仲裁独立的原则。主要是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仲裁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相对独立。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鲜明的特点:

1、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一裁终局。《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此举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经贸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著名专家,断案更具权威,而且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而非当事人的人,由其居中,更具公正性。

同时,为保证仲裁的效率,仲裁与调解程序结合紧密,在仲裁庭主持下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为保证仲裁的执行,仲裁又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相承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收费低,结案快,程序简单,气氛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等优势,从而成为经贸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优势明显。两岸仲裁合作,共同解决经贸纠纷,则大有可为。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属于私权力、私法范围,不具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在两岸政治分歧一时难以消弭的情况下,仲裁合作事宜更易灵活处理。

实际上,两岸近年来在纠纷仲裁领域非常活跃,两岸仲裁界逐步深化合作关系,有力推进了两岸经贸纠纷的仲裁进程。2001年,由大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会”和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共同举办的经贸仲裁研讨会在上海举行,这是两岸知名仲裁机构首次联袂合作。此后,两岸仲裁界每年定期研讨,推动解决相关问题。例如,2004年第4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协商决定:今后两岸所做的仲裁结果均可在对岸产生效用。台商可向台湾的4个仲裁机构请求协助,所做裁决在大陆有效;台商也可在大陆170个仲裁点就近寻求法律帮助,裁决结果适用台湾。

目前,两岸仲裁合作进展顺利,为两岸经贸纠纷的仲裁解决提供了良好条件。

首先,两岸仲裁立法已逐步健全。在大陆方面,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规定台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同年,《仲裁法》颁布。1999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仲裁规范明确规定,“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为涉台仲裁的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适用此规定,这极大地推动了两岸仲裁合作。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进一步健

全了仲裁立法。

台湾1961年颁行“商务仲裁条例”。1992年的“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1997年,台湾颁布了修订的“两岸关系条例”,根据第74条规定,台湾法院在相关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认可及执行大陆做出的民事仲裁裁决。1998年台湾公布“仲裁法”,扩大了提交仲裁的范围。

其次,当事人仲裁意识逐步加强,仲裁案件明显增长。“贸仲会”是解决涉台经贸纠纷的主力军。2007年,“贸仲会”北京总会受理的12件涉台仲裁案件中,台湾当事人作为申请人提请仲裁的有6件,作为被申请人的有6件。另据不完全统计,在1995年至2000年的5年间,仅“贸仲会”一家仲裁机构受理的大陆公司和台商之间仲裁案件就达200多件,其中85%以上为投资纠纷。这还不包括以在香港或外国注册的公司之名义发生之仲裁案件。

再次,两岸聘请对方的仲裁员逐步增加。1999年,上海仲裁委等5家仲裁机构率先试点聘请台湾地区16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之后,逐步增至16家大陆仲裁机构共聘请48名台湾人士担任仲裁员。2007年12月,办宣布,大陆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1家仲裁委员会,增聘48名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此外,厦门市还成立“涉台仲裁中心”,为解决两岸经贸纠纷提供国际认可的法律服务,并拟将聘请台商担任仲裁员。同时,大陆也在积极推动台湾仲裁机构吸纳大陆仲裁员。

最后,两岸仲裁裁决已获得对方认可与执行。大陆认可并执行台湾仲裁结果的首个案例,出现于2004年7月23日。案由是两位台商因在厦门投资高尔夫球俱乐部而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裁决,其裁决结果由厦门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并执行。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等案件已达200余起,处理结果得到台商认可。

台湾认可并执行大陆仲裁裁决的案例也逐渐增多。2004年台商国腾电子状告上海海钰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保证人台商坤福营造,未依合约完成厂房一案,经过“贸仲会”仲裁,认定台商坤福营造须赔偿国腾电子损失,台北地方法院在确认裁决“不违反台湾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风俗”后,代为执行台湾业者在台资产扣押事宜,并于2005年执行完毕。这是第一起“台商纠纷、大陆仲裁,台湾执行”的案例。

此外,两岸律师展开业务合作共同解决经贸纠纷,已渐成气候,这有助于两岸经贸纠纷仲裁的实务操作。另外,大陆也开放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如获得资格证书,即可在大陆执业,从而便利台商在大陆参加纠纷诉讼。早在1995年的开放境外港澳台人士参加律师考证中,就已有3位台湾人士通过考试。

三、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困难

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相较而言,在解决经贸纠纷时,台商诉诸仲裁的较少,而多寻求协调(包括人际关系方式)解决。详见下表。

为何会出现台商较少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本身也有诸多局限。主要是仲裁的自主性是一柄双刃剑。被诉方出于种种原因,可能恶意利用程序权利,形成程序侵权,而仲裁机构对此却难以采取有力对策,致使仲裁庭的效率大打折扣。另外,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从而增加处理争议的成本。仲裁员不同于法官,权力有限,难以掌控复杂局面。

其次,两岸认可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还存在不少障碍。虽然两岸对彼此的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都已有法律保障,并有较好开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1、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证明文件。这致使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上只要出现涉及“中华民国”的文字,就可能被大陆法院认定为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而不愿受理。

2、大陆1999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台商纠纷“提交大陆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规定,使台商无法选择台湾为仲裁地,或适用台湾法律仲裁。这使台商对仲裁的“灵活性”和“民间性”认同大打折扣。

3、1997年“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关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的惟一条件“不违背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规定,非但不能简化执行裁决的环节,反而使事情变得更不确定。这有待补充与完善。

4、“两岸关系条例”关于大陆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对等认可和执行”的先决条件,将使大陆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实际处于无保障的地位。

最后,大陆仲裁实务操作存在诸多需改进之处。

1、地方仲裁机构行政色彩较浓。尽管《仲裁法》明文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大陆仲裁源于苏联模式,发展历程与行政机关密切关联。官方的财政支持让事业编制的仲裁委员会无法截然摆脱断案过程中的官方影响。

2、仲裁过程保全困难。《仲裁法》没有赋予仲裁庭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而规定由法院行使,但对具体操作流程与期限没有明确。这导致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程序繁琐多变,存在仲裁庭和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形,容易产生时间延误和裁决错误。

所幸的是,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时,江苏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切实努力,对仲裁中保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7月25日,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其中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对“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与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将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

3、仲裁过程证据规则不一。仲裁证据规则体系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但《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于证据的运用缺乏明确规定,以致台商在仲裁过程中无法就仲裁证据相关问题得到统一回复,质疑仲裁的公正性。加之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仲裁庭完全借用,也使台商认为仲裁受司法影响过甚,违背初衷。

四、发挥仲裁优势,共同解决经贸纠纷

以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比较优势十分显著。当前,尽管存在许多困难,但不能因噎废食,两岸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充分发挥仲裁优势,推动涉台经贸纠纷的有效解决。

首先,各级台办、司法机关、台资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都应加强法规宣传,充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仲裁制度的宣导,使台商知之行之,合理利用仲裁方式。

其次,规范仲裁实务操作,提高仲裁的效率和独立性。仲裁委员会应端正民间服务角色,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临时保全措施的程序,尤其是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衔接窗口与期限。同时,规范仲裁证据规则,本着公平、合理的立场,适当适用台湾法规。

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字:刑事诉讼,刑事和解,实证考察

一、问卷发放概况

此次的社会调研以A市为样本,我们一共发放了479份问卷,收回问卷432份,有效问卷为395份,分析过程主要按照实践过程的诉讼程序进行分析。

自2013年1月1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南昌市公检法三机关中有56%的人员办理过刑事和解的案件。…………纵观全国的情况,刑事和解在新刑诉颁以后,适用率持续走高,作为法律人为之高兴。

二、刑事和解在各个阶段的实际运行情况

在立案程序中,对于案件受理范围有57%的人员认为亲友、邻里之间因经济纠纷或损毁财物引起的轻伤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19%的人员认为除渎职外的过失犯罪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尚未对未成年犯罪做出特别规定,但是在和谐社会的总体局势下,和解成为恢复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时进行刑事和解几乎成了共识。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尚未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前,就有有大量的关于调解的实例,并件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大部分案件在公安机关就做出了撤案处理。2013年1月1日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出台后,公安机关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不再有撤销案件的权利,必须要移送检察院提讼。在对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50%的人员办理过刑事和解案件,且76.5%的案件集中在亲友、邻里之间因经济纠纷或损毁财物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人员占其总人数的95.6%,主要集中于公诉科,并且亲友、邻里之间因经济纠纷或损毁财物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占到总体案件的77.8%。相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来说,法院刑事审判庭人员办理过刑事和解案件的人员仅占16.7%,适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来说相对较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亲友、邻里之间因经济纠纷或损毁财物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法院只是就此做出最终的判决。

案件受理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条件的情况下公检法是否会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100%的公安司法人员都会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充分尊重了每个公民的知情权,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资源。其中61%的人员对当事人主动提起促成刑事和解,但是尊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39%的人员则根据当事人提起的情况进行处理,不会出现劝阻的情况。这主要是为了审查当事人提出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从表一和表二可以看出,案件和解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率偏低,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后,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双方的情况,使得双方更加理性处理问题。再从表三分别看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刑事的概率,法院达到了52.13%,检察院相对较低只有21.32%,而公安机关达到28.65%,刑事和解案件在公安和法院和解率更高主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首先接触案件,对于案件情况了解较为充分,同时基层公安对于基层老百姓的生活状况较为熟悉,对如何调解加害方和受害方的矛盾更有经验;法院的和解率最高正是基于法院拥有最终裁判权,越来越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知道判刑权利在法院,检察院虽然建议法院考虑加害人赔偿这一量刑情节,但是对判决的最后结果仍然是未知,或者是由于受害方想要获得更高的赔偿,因此就想拖到法院去进行和解。由上三表可以看出,目前刑事和解案件的和解率还是相对较低的。群众还有个接受的过程,而公检法还有对业务流程从了解到熟悉的操作过程。

证据作为诉讼程序的灵魂,在刑事和解案件证据收集过程中,根据调研数据可知,78%的公安人员会按照一般案件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22%的人员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而则选择简单调查取证。刑事和解案件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因此,检查机关和法院一般不再另行手机证据而直接采用公安收集的证据。

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的阻力中,三机关受困因素不同。公安承担了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责任,公安内部对公安人员的严格要求,及基础民警人员的不足,要求每个公安人员要承担多少的案件,内部考核机制给公安人员造成了重要的办案负担,为了追究案件和解有时也会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以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在检察院,赔偿难则是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最头疼的一点,常常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是受害方漫天要价,亦或是受害方报复思想作祟,导致和解工作难以进行。基层法院则认为,办案人员不足是阻碍刑事和解案件的重要因素,法院不仅仅有刑事和解的案件,还有其他的案件,案多人少,又由于刑事和解案件的和解过程耗时较长,使得办案法官工作量剧增。

对于刑事和解案件最终执行方式上,78.63%的加害方希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定期限内履行,52,1%的受害方希望当场履行,32.64%的受害方接受一定期限履行,15.25%接受协商履行方式,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80%的公安司法机关人员接受当场履行,因为一定期限履行或当事人协商履行(在执法人员的监督其合法性和自愿性的情况下进行)有可能会出现反悔现象而导致和解程序功亏一篑,同时法院执行局面临了执行难的问题,为了减轻检察机关及法院的工作负担,他们大多数选择当场履行。在加害人赔偿到位,受害人出现收条和谅解书的情况下,才会使受害方和加害方签署调解协议书解协议。不可避免有一部采用一定期限履行,当事人协商履行方式出现加害方反悔不赔偿的情况,此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72%选择继续侦查、或者审理, 11%的人员在已经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执行,同时给予一定的处罚,否则和解工作会变的复杂、反复,6%的人员认为当事人不履行又造成其他伤害的则应当另案处理。

当下许多公众认为对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有必然联系或者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因此,如何消除这一误区,避免加害人出钱了事的心理就显得较为重要,在问卷调查中,22%的人员认为建立初期定时报到机制是可行的,33%的人认为建立回访机制能较好的避免,17%的人认为建立暂缓机制较为可行,28%的人认为建立存档机制,大多数人认为无论上面哪一种机制,都不太能够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司法实践中80%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只要做出了合理的赔偿即可不考虑这一问题。

刑事和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构筑和解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实践过程中阻碍刑事和解发挥作用的因素如下: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赔偿达不成一致,或者加害方不知悔改或是受害方得理不饶人,采用威胁,报复等方式使得冲突更无法解决,破坏的社会关系无法恢复,这必然成为阻碍刑事和解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的因素。法律需要监督,在没有监督、监督不到位、司法不公开的情况下都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刑事和解中,由于目前的监督主要靠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内部监督,缺乏外部监督机制,因此,过程不公,无法申诉也就成为了阻碍刑事和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目前,两高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公安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基层公检法办案人员却主要依据的省检,或省高院,公安厅的办案意见来实际操作法律,由于新法刚实施,问题还没有完全显示,实践部门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没有规制知道的情况下也难以操作刑事和解。对于调研中也就发现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内部考核机制或多或少的影响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这是行政化对于司法的干扰的。

在对《群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调查中我们发现,有52.3%公民想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却不知道怎么使用,有18.6%的公民不会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虽然群众想要了解法律,但是在日常 生活中 的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却较窄,56.3%通过电视普法节目了解法律,大学生群体还会通过自己阅读书籍和报纸了解法律知识,3.6%的人会通过社区普法活动了解法律。同时只有12.39%的群众了解刑事和解,而这当中86.5%的群众仅仅只是通过电视或网络听说了刑事和解。极少部分的人熟悉刑事和解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还是比较欠缺的。因此我们急需要加大普法的力度。

在访问的一些加害人和受害人中,80%的受害人在接受的赔偿基础上接受刑事和解,10.2%的群众不接受经济赔偿,而要求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公益方式等其他方式给被害人进行补偿。

三、结语

以上就是对调研资料的整理与初步与简要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刚实施,但是在不同的机关和不同的实施阶段及具体环境下面临着复杂多变的需求和期望,这使对其实施现状的考察分析以及解决对策的提出存在着一定困难,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仅需要公民更加了解法律,也更需要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的精神内涵,同时立法机关对对实际操作规定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以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构建"[J],中国检察官,2006.5

[2]王鹏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价值与进一步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院,2012.6

[3]宋英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张少一(1981-),男,河北蠡县人,国网廊坊供电公司,经济师。(河北 廊坊 06500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9-0236-02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未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行使企业权利,或企业没有及时根据法律的变动调整经营理念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企业如果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企业管理方面逐步规范起来,但是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不强,针对企业相关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在健全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就日益凸显出来,源于此,在企业中确立法律顾问的地位十分必要。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界定

企业法律顾问,依据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且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①在实际的企业管理运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体现为: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中专门从事制定规章、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法律事务具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熟悉司法流程,而且还需要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保障,这使得企业法律顾问还需要具有经济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甚至是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知识,这样才能在需要时为企业领导层的决策提出综合性的审查意见。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是知识全面的综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强烈的专一性。他们作为企业的职工,其工作内容都是围绕本企业内部以及和本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而不能独立处理其他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会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行活动的绝大部分环节中,是企业的内部法律服务专门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企业建立规章和领导层的决策进行参谋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企业领导层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其工作任务首先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帮助企业领导者通过制度管理企业各层面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最主要的工作。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机制,而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十分看重经营业绩,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经营业绩,导致忽视了经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审核,既能够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最小化,又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顾问应该遵循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强化监督控制、事后努力补救的原则,为企业正常运行服务,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顾问需立即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力求使经济损失最小化。

3.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每天都会发生。有时合同纠纷、劳动用工争议、知识产权维护、产权纠纷处理等诸多问题均可以以法律事务的形式反映出来。②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涵盖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当然也包括企业纠纷处理。另外,法律顾问需要作为人参与企业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合同是其经营运行并实现经营利益的重要活动。企业法律顾问要对企业风险全面监督负责,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围绕着合同展开的。只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到招标、建设等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环节中,才能真正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使企业能够主导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需要增强与外部的联系,就必然需要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处理得很好会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果处理不好或者监管不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严格审查,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将合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预防性法务的关键。

除了预防性法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针对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而这一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依此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确定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并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③该方面大部分企业已经做到,设立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其次,由法律顾问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签订合同后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难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企业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做好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何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更需要合同及时、有效地履行。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以及反馈。企业法律顾问人员通过监督可以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各合同履行部门反馈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弥补错误,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违约纠纷发生之后要做好补救措施。不论是企业方违约还是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的法律顾问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名誉及经济利益。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是来自各个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这样可以起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的积极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预防企业风险,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最有效的举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业依法经营的标志之一。笔者认为,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并发扬光大,就必须确立法律顾问的核心地位,由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甚至主导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规范企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注释: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S].2004.

②张艳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2,(10).

③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

2012,(7).

参考文献:

[1]张雅冰.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协同性[J].经济与法,

2011,(8):184.

[2]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06-119.

[3]于传博,胡云侠.合同的审查与风险防范[J].北方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53-56.

[4]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管理;现状与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金融电子化进程的快速普及,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方便快捷的结算模式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目前我国在支付结算管理上依据主要是《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联行、手工交换和电子联行等结算方式,随着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和支付清算系统的快速发展,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相继推广运行,上述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支付体系的发展速度,导致结算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当前支付结算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运行的小额支票截流业务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是以扫描的影像支票和电子信息代替实物支票传递的。这种运行模式推动了支票在全国的通用,扩大了支票结算范围,是现代支票结算方式的有益补充。但是现行的《票据法》中明文规定:“支票的付款方式为见票即付”,影像支票虽然代替实物支票完成结算,但实物支票与电子支票同等法律地位没有进行明确。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支票截流在哪一方没有相关法规予以说明。《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支票的出票、背书必须在限定的区域使用,限制了支票的区域流通功能。与推广支票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相矛盾。另外,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在支票安全防范措施应用中的法律地位未加以明确。《电子签名法》虽然已正式实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明确了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结算的合法性,而《票据法》指出的“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对网上银行的支付形成法律障碍。其次,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的支票圈存业务是由出票人开户银行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上圈存金额保证支票的及时支付,其发出的支票圈存指令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这些都涉及到资金清算的诉讼问题。

二是尚未建立支付系统的准入、退出制度。目前加入我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但是在准入环节各商业银行所提交的各类报告、履行的程序、系统及环境验收、经营管理、信用等方面及退出时的条件和程序等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和明确。造成准入环节松散、退出条件模糊。在运行中,资质、信用及其他条件比较薄弱的参与者出现系统故障、操作失误、借记不足无法进行支付时,会对客户资金造成损失,引起民事和经济纠纷。

三是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责任难以界定。电子支付加快了资金的流通和汇划速度,一笔资金的汇划几秒钟即可入账。从形式上看参与汇划资金的当事人只有汇出行和汇入行以及客户,但资金汇划速度的提高和安全入账涉及到许多因素,借助于许多环节。由于电子支付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搭建的平台来完成资金汇划的,技术含量高,技术手段复杂,资金在汇划结算过程中,一旦出现丢失、延误,影响资金正常入账时,引起的经济纠纷涉及许多部门。包括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商和维护商、网络运行商、电力供应商及各环节的运行维护部门。对该类纠纷,目前的法律层面没有具体详细的规范和指导,没有明确指出某一环节的故障或失误应承担何种责任。发生此类纠纷时,法律责任无法认定,不利于系统经营者、维护者、参与者、监管者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利于维护各部门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建议

一是修订完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建议尽快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对我国《票据法》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各种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结算行为;制定出台《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确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明确银行、工商、税务、开户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账户的开立、使用,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贷、躲债、避税、骗汇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出台《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加大对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破坏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建立支付结算业务准入、退出制度。建议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退出程序等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明确参与者提交申请的流程、提交报告的内容、提交时间和流程;对参与者经营能力、信用等级、防范风险能力,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整体素质、运行维护水平,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等条件制定准入法律条文。在退出环节上,应明确退出的条件、程序,退出时履行的职责以及后续法律责任的确定。以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