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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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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原因

金融监管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 金融危机 中国化 监管建议

一、引言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正统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等。它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收紧流动性,企业银行及个人把信贷无限扩张的冲击移到了银行表外,生发了变异的影子银行体系,以此来规避银监部门的监管。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完全是由国家信用做担保,因此各类当事人都有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动。如果监管部门不防微杜渐设定严密法律制度监管之,一旦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的速度和程度将不容小视。

二、文献综述

基金管理公司RCM Asia Pacific驻香港的钟秀霞(Christina Chung)表示:“如果不放开利率,就会推动更多资金转入地下。除非进行金融改革,让银行有动机贷款给中小企业并实现贷款的多样化,否则就很难降低黑市的重要性。”里昂证券(CLSA)驻香港的郑明凯(Francis Cheng)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很难控制流动性,让银行按额度放款。”他估计,银行仅占中国融资总额的一半。其余部分来自各种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和地下银行。他们要么受到的监管不如银行那么严格,要么受到互相冲突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么根本不受监管。这就是中国信贷增速总是超出官方指标的一个原因,引发了令中国政府担忧的通胀。

三、影子银行中国化的原因

21世纪初期,金融体系的高度繁荣是与金融市场杠杆倍率大幅提高、交易规模天量增长和金融当局的“恶意忽视” 等息息相关。特别是在中国,在保持GDP快速增长的同时,需要资本市场提供大量的资金,通胀压力的大背景更加为影子银行的滋长助势。澳新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师刘利刚在研究报告中预计,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大约为15万亿-17万亿元,这个规模大约是正规银行体系的12%-13%,是GDP规模的1/3。影子银行体系在中国能够如此迅速发展与中国原本的金融市场体系的特点与国内国际经济局势有很大的关系。

(一)较高的利润――信息的透明度与高杠杆率

影子银行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覆盖了金融领域的很多方面,这也就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完全与传递信息的扭曲,同时也造成对此部类资本统计的难度,因此很难把握市场真正的运行情况和信息传递,在干扰市场的同时也给决策造成困难。公众和盲目投资者根据模糊的信息为了角逐利益,大举进入影子银行体系更是进一步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杠杆率的利润吸引更是成为影子银行体系吸收资金的首要原因,日益浮躁的社会发展风气与对金钱的追逐,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甚至个人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并企图获得暴富。

(二)业务模式

影子银行体系能够在中国迅速发展和它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关系。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严格的业务界限,它摒弃零售式的经营方式转向批发式的业务模式。中国膨胀式的经济发展在资金短缺的情况恰恰与影子银行提供的商业业务相吻合,没有严格的个体风险鉴别,任何个人或公司可以在较为宽松的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资金,尽管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的集聚。

(三)国内经济通胀现状加剧恶化

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攀升,国内成本推动力和CPI连续增长,中央人民银行连续七次提高准备金率,同时限制银行房贷。但是,大量资金被转移到信托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中,并在高利率回报的吸引下进入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国有企业凭借其资产与政策优势可以获得贷款而小型实体企业却陷入资金短缺的境地,唯有像民间的金融机构求助,此时影子银行体系适时出现并迅速发展。

四、监管建议

尽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此前一直游离于市场和政府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关注重点,但迄今为止,“影子银行”体系仍只受到轻度监管,监管手段明显缺乏有效性。中国政府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方面应积极应对影子银行的挑战。

(一)对证券经纪和交易商制定一致连贯的信托责任标准,并使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共享其持有仓位的保密信息,定期按照要求制定报告,设计出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使得对所有场外衍生品进行审计时可以有迹可循。

(二)从严防范影子银行和民间融资相关风险。近两年,在我国社会资金流动性整体偏紧的情况下,资金供给矛盾催生了各类借道理财和所谓“创新”的影子银行活动,同时民间借贷市场也日趋活跃。我国要坚持直接监管为主、间接监管为辅,从机制和源头上打消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套利动机,防范风险传递。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过程中,认真贯彻“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加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执行力度,杜绝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坚决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严防民间融资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

(三)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采用差别化的措施对影子银行和业务进行监管。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对于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需要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合法、合规性的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和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使其回归正常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济功能。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郑联盛.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J].金融管理,2009(09).

金融监管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全国政协委员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

在总结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之时,人们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分散性,导致了美国金融监管不力,也是产生危机的制度性原因,因此,拟议中的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特点是集中监管。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为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金融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看,现行的监管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因此,改变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种跨业界金融产品的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责任的模糊。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创新金融产品都是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例如,有些金融产品横跨银行和保险两个金融领域;有些产品横跨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有些产品横跨信托与证券,等等。对于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产品,由谁审批、由谁监管?似乎谁都可以审批、谁都可以监管。实际上,多头监管有可能导致谁也不管的监管真空或监管边际地带。

第二,跨业界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悄然出现,从而引发由哪家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的问题。即使在前些年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时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存在形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拥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此外,为了深化金融市场,平衡协调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现亦势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交易方向的选择性、期限结构中隐含风险与收益等特点之外,把不同业界的品种结合为一种产品,也是新产品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对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要对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该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来实施。

第三,混业经营不但是国际潮流,也是金融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1998年底美国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宣告了实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管理的结束,从而走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开始实施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管理,走向了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的轨道。至于欧洲大陆,传统上就采用综合银行制度,本质上属于混业经营模式。现在,外国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无论从我国金融机构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的角度看,外国混业式金融机构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们通过业务创新可以比中资机构更加容易地绕过我国分业经营的管制,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国际竞争的格局中,要使我国金融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也是必由之路。事实上,我国管理层已经于近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潮流。

分业监管模式适用于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混业经营模式要求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端倪,并正在进一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为了降低监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扫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及业界结合部等监管盲区,有必要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金融界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产品之时,可能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面临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而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创新活动和市场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碍。

金融监管的原因范文第3篇

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金融业竞争尤为激烈,混业经营已经是国际大趋势,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与此同时,尚未完善的金融监管领域问题频发,金融监管模式的不确定性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提出当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做法,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

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沪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点,两个多月时间沪指近乎腰斩,逼迫国家动用超过万亿资金救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快速大跌中,众多个股一度连续无量跌停,市场流动性缺失。业内人士认为,股灾背后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即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流动以及通过创新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由此看来,混业经营不再是争论焦点所在,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金融市场保驾护航。我国在这方面也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国务院正式确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强调这一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但是,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实质权利,对事实上的监管改革没有太多的帮助。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有四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在这里美国是一个例外,不属于这四种的任何一种,但是又兼具了四种的一些特征。机构监管也称分业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但事实证明在混业经营下,机构监管是不可取的一种模式。功能监管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金融监管体系,就是规定某一类金融业务由某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种业务是由何种性质来从事的。这比较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漏洞,当然成本增加,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的倾向性监管也是弊端。综合监管是指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者既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负责所有金融服务的行为监管。其能有效地解决由于监管不确定性形成的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但是效率难以保证。双峰监管又叫目标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通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机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行为监管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双峰监管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但是,一个金融机构会受好几个监管机构监管,从而出现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一点上与功能性监管相似。从以上综合比较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监管模式,各种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论之。在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现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渠道,尽早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监管框架。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监管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功能监管,借鉴双峰监管的一些优点。

(二)微观领域的金融监管。

笔者认为应该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设立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三家纳入其中,该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金融领域微观审慎监管。这样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协作上,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实际上减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对于当前热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独立于“三会”之外,更好地对交叉领域或空白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被首先制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主体,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我们应该明确央行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宏观领域的金融监管。

在宏观背景下,央行仍然要发挥其作为唯一货币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政策制定时还要注意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改革进程中,要把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为货币政策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引发系统性危机来选择用何种金融工具对其进行援助。这也为具体监管机构找出具体成因,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决时间。

作者:张天赐 张良彬 何鹏辉 赵飞 王长庆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高田甜,陈晨.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发展趋势与中国选择[J].上海金融,2013.10.

金融监管的原因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案;美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43-01

1 新法案施行的必要性

2007年的次贷危机由美国发生,进而蔓延到了世界上的很多经济体。在这场危机结束后的四年后,当我们回头仔细思考会发现一个导致次贷危机具体的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华尔街金融巨头们的监管不力,而这种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的缺失与落后。

由于大公司对于信息的账务与控制明显强于中小客户,为了消除这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公众的影响,政府应当在复杂金融活动中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

2 新法案的特点

2.1 更加宽广的检查范围

从新推行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法律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全面。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将一度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曾经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

2.2 明确了风险评估方式

新法案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自由主义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

2.3 注重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导致2007年次贷危机一个相当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美国政府深刻反思了自身在经济危机中的疏忽之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提高信用卡的信息披露,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增加消费者保护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3.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个体消费者常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无法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得评估,从而无法谨慎的判断交易风险,甚至遭遇金融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此次美国政府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写入了监管法案。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需要保证金融监管接近市场,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非常重要。

3.2 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评级公司,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2.1 消除信用评级行业垄断

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信用评级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积极意义。受到垄断的评级体系是不公正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

3.2.2 市场主导机制与国家扶持机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我国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完全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所以构建我国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之初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3.2.3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体系与财产权利法律体系

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在目前只有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保密规范,应尽快修订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信用信息公开不相适应的地方,规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金融监管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国际化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Carmine Di Noia and Giorgio Di Giorgio(1999),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 EUI Work-shop On“Macroeconomic Policy After EMU”,October 19,1999.

[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