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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实践,广西农村金融体系已逐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局面。目前,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共同为广西提供农村金融服务。正规性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则有高利贷、民间自助借贷、合会等形式。
2.广西农业经济发展现状
通过实证统计,2012年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3490.72亿元,2003年为1030.89亿元,增长了2.3倍。其中,2012年广西农业产值为1724.05亿元,2003年为500.82亿元,增长了2.4倍;2012年广西林业产值为245.26亿元,2003年为53.80亿元,增长了3.5倍;2012年广西牧业产值为1072.77亿元,2003年为342.83亿元,增长了2.1倍;2012年广西渔业产值为331.74亿元,2003年为115.53亿元,增长了1.8倍。通过上述数据的计算,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农业经济发展势态总体良好,尤其是2003年以来,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较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个百分点。从上述实证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广西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西农林牧渔业产值逐年增长,广西农村金融深化指数也逐年提高,广西农村金融深化与农业经济增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广西农村金融深化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即农村金融深化能有效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启示
1.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政府应该坚持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重新整合已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使各部门、各机构明确自己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职责,引导和促使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上充分发挥作用;其次,引导多种结构和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有序发展,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实现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有效创新,进一步放开农村市场;最后,增强金融方面的保险市场对农业的保障作用。保险市场对农业的扶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由于农业高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稳定农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规和政策
首先,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引导,明确各有关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大力实施对涉农金融业务的减税、免税等政策扶持,调动涉农行业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激励其对“三农”的服务行为;再次,建立政策性金融支农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的“三农”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最后,完善农村消费信贷的政策,拓展农村费消信贷产品,提高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活跃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加强农村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重要的手段。金融机构应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力度,不仅要对农村金融产品、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还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金融管理制度,保证农村金融创新健康发展,推动农村金融深化的进程。
4.建立农村信用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政府部门作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主导者,应积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坚决打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快农村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建设,为农村和农民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广泛、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保驾护航。
5.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
经济日报社社长徐如俊在峰会开幕致辞中表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承担着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新时期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
徐如俊认为,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金融服务水平以及农村金融多样化服务功能大幅提高,普惠式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差异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明显提升。
本次峰会针对国内涉农领域的各家机构过去所做得服务、产品等进行对比和综合测试,评出了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服务“三农”特别贡献奖等多个奖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荣获相关奖项。
本次峰会的召开,给服务农村金融领域的各类组织、机构提供了一个展示、交流、学习的平台。与会者认为,本次峰会有效推动了社会各界对农村金融的关注,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反映出了一些农村金融领域依旧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给整个农村金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意义重大。
与会者指出,虽然农村金融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有了长足的发展,与城市相比、与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需要各家机构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提供更多有效的支持和可推广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规范;民间借贷;有效途径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是一种传统融资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主要存在于广大基层和农村地区,有着广泛社会基础和复杂经济原因,既对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有利影响,也对农村金融产生了冲击。近年来,随着农民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有息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双方或经第三者中介面议利息、直接成交或批发零售间接成交,形式多样。调查中发现,边远贫困地区民间借贷呈上升趋势,借款利率普遍较高,实际已成为高利贷产业,对农村金融业影响日渐加深,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由于缺乏管理,纠纷不断,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和,已引起全社会尤其是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新动向
(一)借贷主体趋向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但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主角。当前借贷主体由个人向集体和单位发展趋势尤为突出,由于目前乡镇财政困难、农村集资提留收取难等原因,部分乡镇为维持财政正常运转,一些村组为完成提留上缴以及各种摊派,有的以集体名义向个人借贷,更有甚者,少数基层干部直接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部分群众反映:在有些村组财务收支混乱,极少数政府干部不仅直接参与放贷,甚至挪用公款放贷。
(二)借贷和约逐渐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辩利率高低。
(三)借贷手续逐步规范化。农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民间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
(四)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变为仅从事资金借贷生意,充当“息爷”角色,逐步形成地下“私人钱庄”,风险更集中,危害更大。
(五)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遏制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民间借贷依然活跃的原因
(一)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类借贷形式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特点,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
(二)部分农民理财意识提高。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征收20%利息所得税使实际收入减少,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提前进入“小康型”农户把闲置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取得高收益。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争执,出借方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当前不少富余农户乐意把闲置资金转向民间借贷。
(三)农村个体经营户资金需求增大。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贷款额度,一般在5000元以下,期限一般为半年期,根本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在向亲戚、朋友举债仍不足情况下,只好进行民间借贷。
(四)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找熟人介绍,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得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
(五)农村金融机构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农村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六)金融法律法规法制不健全,职能执法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一味打击,疏于引导,客观上刺激民间借贷向高利贷化、地下钱庄化发展。
三、规范民间借贷活动,遏制以“高利贷”为表征的深层次地下金融活动应对策略
通过调查分析,农村民间借贷这一非正常经营性高利率信用行为已演化成风险极高、严重动荡基层正常经济活动的直接诱因,虽然自古以来它的存在以农村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农民生产生活状况为条件而形成,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冲击,丝毫都无法掩盖其无序金融活动,诱发经济动荡,冲击居民正常生活,危害社会安定和谐的实质。因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丰富农村金融工具种类,调整民间金融结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是政府和监管部门当务之急。
(一)以市场力量和经济手段引导民间借贷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阳光产业。公民参入金融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公民除有权享受现代金融服务外,还有权投资金融事业,分享金融产业成果。国家应放宽各社会主体参入金融事业的门槛,允许产业资本自由投资金融行业,鼓励私营资本、自然人资本投资农村金融产业;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修改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引导社会资金投身农村金融事业,除尽快颁布实施《贷款人条例》、《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国家征信法》等新法规和修改现行银行证券保险法规外,还要大力倡导金融业民进国退,调动全社会参与金融产业积极性。行文至此,正值农业银行上市前夜,国家能否收直至放弃全部股权、将股份卖给农村各级经济力量,农业银行专业经营好农村金融市场,取代农民广泛垢病的现行信用社地位,成为农村金融发展主力军呢?以我国城市金融竞争激烈的现状,农业银行上市后如果沿用现行经营思路,继续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是没有发展前途的。
(二)改革监管模式,提高金融管理水平。我国现行金融法规对设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规定门槛很高,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例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村镇银行控股股东必须是现存金融机构,这无疑打击了有实力非金融机构参入村镇银行建设积极性,我国现行银行绝大部分都姓“国”,难道今后农村成立的小额金融机构都要姓“国”,这一规定毫不掩饰地体现了国有大银行与民争利的企图。近年来成立的十余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往往代表某个或某类利益集团,除了与国有银行或地方银行争抢有限的城市金融资源和市场份额外,看不出对我国金融事业发展和创新有多大促进作用。因此国家应该放松金融监管,采用“非禁止既可入”法则,允许地方和广大乡镇农村地区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除农业银行外,国家还应创造条件,鼓励促进或强制近年成立的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走向农村乡镇,发展农村金融业务,一则缓解城市的同质性、内耗性金融竞争局面,二则改善农村金融机构匮乏现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参与者,三则拓展商业银行生存空间,优化社会金融资源格局。
(三)阻止或屏弃农村信用社向大型商业银行转化的企图。彻底改革现行农村信用社,使其成为广布于农村地区的小型金融机构,还其以“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本来面貌。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纷纷翻牌为农村商业银行,由本作为行业协会承担指导作用的省农村信用协会,转换为农商行总行,地市成立所谓分行、支行,全面上收信贷审批权,行使管理权,剥夺农民参股信用社经营管理权,挫伤广大农民支持信用社积极性。笔者不知信用社意欲何为,比大?你大得过城市商业银行?比强?你强得过股份制银行?如此下去农业银行尴尬的今天就是各省信用社的明天,农业银行、信用社都洗脚“上岸”了,留下广大农村金融市场给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反省这些年金融改革,农业银行放弃农村市场是最大失策。90年代中期农业银行、邮储、农村信用社曾沦为城市向广大农村抽血的工具,这类银行如果现在还不彻底反思,端正态度,顺应潮流,站稳立场,继续这么蛮干瞎折腾,存在的必要性都将大打折扣。
(四)允许乡镇农村按自己的意愿开办中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村镇信用会”、“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互助会”等形式农村金融机构,只要他们正式申请登记,按工商行业规则运行,就应该允许他们存在。政府要下放审批监管权利,特别是地方政府“金融证券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之类部门,他们既然有名、就要有职有权,农村金融市场如果有需求,他们就无需通过上级自行审批并自行监管,当地金融机构最大限度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农村金融市场参与者增多后,就会出现竞争性业务和竞争性利率,农村金融从业务品种到服务范围,从经营水平到服务质量,都会得到质的发展。在一个充分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将得到根本遏制,民间借贷行为将在阳光下进行,金融对社会资金二重投放和二重归流的特有功能将得以长足发挥,社会经济也将更加和谐。
(五)放宽金融从业人员限制,鼓励金融人才流向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类财经院校培养了大批金融类专门人才,由于农村金融萎缩,这些人才只能云集在相对狭小的城市,而城市大银行需求有限,迫使这类人才大量改行,学非所用,真正需要他们的农村金融市场机构少,需求量更少。目前金融经济类大学招生已呈萎缩之势,势必将制约未来金融事业发展。随着社会整体知识水平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所需技能知识早已进入普及时代,并不比其他行业所需知识拔高多少,贵族化金融行业过分炫耀数学金融工具的做法与现代市场发展规律相违背,这次世界经济危机数学金融工具、量化分析模块神话的破灭,充分说明了这一切。因此放宽金融从业限制,允许企业家自由经营农村金融业务,可以更快地促进农村金融业水平提高。
(六)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应该成为农村金融市场游戏规则制定人、监管人和最后守夜人。基层政府严禁参股农村金融机构;禁止地方公共财政,国有资金入股农村金融机构与民争利;整合现行省级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及各类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将他们优化为地方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法律法规,规范金融行政,完善金融准入经营、退出机制,创新金融工具,丰富金融产品,促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金融事业发展。地方金融监管当局仅对本地区金融稳定和健康发展负责,无须过多承担宏观经济调控任务。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对策探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相关学者研究得出若有一个较好的金融系统则有利于经济长期的增长,若金融条件较为落后,则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1]。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金融业得到一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因为改革进程不同,所以金融业中有很多非市场化的现象,为金融抑制,这种情况在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中也广泛存在,因此金融组织对农村的服务正在弱化,从而抑制农村的经济增长。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经济逐渐出现“双轨制”的特点,从而可以使金融资源进行二元制的供应出现二元制,一方面为政府主导强制力量在农村形成到正规的金融部门,另一方面为农村中大量非公有制的部门获得的信贷支持,必须依靠资金投入进行生存发展[2]。所以说农村一些非公有制的经济部门必须凭借内源的融资,或者对正规的金融部门进行求助。这就导致农村在金融市场上的资金短缺,使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足够资金的支持,从而抑制经济增长,因此需要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策略。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体系不完善,层次不清晰
农村目前的金融体系没有得到功能上的完善,对于基金、资金、期货以及保险都得到较好的发展,资源配置、价格发现以及风险对冲上也并不完善[3]。而正规以及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得到相关作用的发挥。同时农村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产品也存在着欠缺。因为农村市场上的产品缺少创新的动力,导致产品涉及面窄、种类少以及服务的范围较小。金融市场在机制方面得不到完善,竞争机制不充分,脆弱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政府对金融发展也没有给予充分的优惠政策。
2.缺少有效供给
农村地区在金融方面一直有供给不足的现象,也正是由于供给不足导致避险、融资和理财方面的功能不完善。农村与城市在金融资产的需求和供给上有较大差异,所以资金不足这个问题也受到较大的压制。有时政府职能还得不到较好发挥,财政资金有不到位的现象,都使农村金融出现缺乏供给的现象。
3.政策制度不完善
对于农村金融的服务方面,政府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利民政策,但是对于呆坏账的核销问题、财政的贴息问题、专业担保问题以及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上没有明确的政策,而且制度和措施并不完善,力度较小[4]。在监管方面,金融产品的创新、资本的充足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准入原则都缺少监管力度,而且农村的信用环境、体系建设、金融市场上都缺少积极的监督和引导。货币的政策方面,信贷规模以及流动性的比率在需要给予特殊安排。其中还有一些与金融联系较为密切的产业,包括医疗、社会保障、教育方面的相关政策,都对农村的金融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三、相关解决措施
1.加强金融监管
农村的金融系统中需要使监管力度得到加强,根据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从合规性的监管向合规性以及风险控制方面进行监管的转变,使监管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健全农村金融的监管法律,使其逐渐完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使农村精通的监管效率得到提高,每个行业能够得到自我管束的实现,对内控制度和行业反战进行相关的建设。正确引导市场的竞争压力,使其向企业内的控制制度进行积极的建设。并要求农村金融提高信息的社会披露度,促进社会对金融市场的监督。
2.建立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的较大难题为资金供需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革农村的金融机构,并对农民进行合理抵押品的寻找,其中对土地抵押的为农地金融,这种金融能够为农业进行长期贷款的提供。当农地金融的制度建立完善后,农村居民就可以对土地给予使用权的抵押,用此进行土地债券的发行,这样能够使社会资金得到积极的利用,对农民进行低利率的贷款,使其能够享受到成本低中长期的贷款。该种制度可以对农村中长期的资金不足问题给予相应的改善。同时金融机构的农民融资能力也能得到提高,从而使农业生产的落后情况得到提高,增强农业发展,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
3.对民间金融进行引导和发展
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也要发展民间金融,因为我国农村的商品经济处于落后的状态,要对社会关系进行民间金融制度的发展,通过相关的引导监管使其得到相应的发展,并对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中的不足进行弥补。加强发展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农户以及农民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在“三农”的发展中给予配置,使农民能够更加便利的贷款。继续对小额贷款等机构的发展,对小额信贷的发展进行鼓励,由扶贫部门和金融部门给予宏观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有稳定发展的专业队伍,能够对农村的贫困人口给予金融信贷的服务,对信贷资金进行良性运作的促进。
结束语:
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较为缓慢,并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包括金融体系不完善、层次不清晰,缺少有效供给,政策制度不完善。主要问题就是在我国农村缺少资金方面的供给,农户与农业的融资较为困难。通过对其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讨论,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有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金融制度,对民间金融进行引导和发展。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体系的建立,能够使其得到较好的发展,同时促进经济的显著增长。因此我们要对农村的金融市场采用相关对策,使农村的金融市场和经济都得到改进,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古明加,张建业,刘宝富,张照新,刘江海,王佳轩.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3,17(02):123-124.
[2] 张立杰,汪芹,林海雪,李明月.欠发达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及对策——以鸡西市为例[J].鸡西大学学报.2012,13(06):163-164.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