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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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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机构 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8-022-03

2009年6月17日,为避免2008年金融危机重演、重塑市场对金融体系的信任,奥巴马政府公布了美国近70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时近一年,经过多方争论、辩驳、妥协,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终于经众议院与参议院同意,并于7月21日由总统奥巴马签署形成法律。新法案将对金融消费者给予保护并对金融系统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将其对美国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银行资本标准的问题

金融改革法案对增加银行资本及流动性提出了要求,法案规定:资产超过150亿美元的银行将在五年内逐步将混合证券、信托优先证券等风险较高的证券从一级资本中剔除,以达到该规则的资本标准要求;资产少于15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则可以继续将现有信托优先证券记入一级资本。据巴克莱银行统计,目前美国25家银行以及高盛、摩根斯坦利等公司共有1040亿美元的信托优先股,占一级资本的13%。如落实金融改革法案要求,整个行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11.4%跌至9.9%。几家规模较大的美国金融机构一级资本充足率受金融改革法案影响的情况可参见下表:

除此之外,根据穆迪公司的报告,美国银行业预期的贷款核销在2011年将为2960亿美元(2008年和2009年总计核销金额为240亿美元),进一步的贷款核销也将迫使金融机构大规模融资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由此可以预期,美国金融机构将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

二、有序破产的问题

金融改革法案通过法律机制来解决“大而不能倒”这一问题,即授权联邦监管机构接管并分拆濒于倒闭边缘的金融机构,通过确立一个新的架构来令对整体经济构成危险的问题公司有序破产清算。美国财政部可以为相关清算费用提供资金,但必须在使用任何政府资金前确定一个偿还计划,上述资金将由倒闭公司资产、债权人以及针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费用来偿还。这样,在清算问题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将尽可能减小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同时确保由债权人承担损失,而不是由纳税人买单。

这项内容增加了金融机构无抵押债权人的风险,因为政府不再直接用纳税人的资金援助问题金融机构,而援助对债权人而言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而且该条款增加了问题金融机构无担保债权人求偿的不确定性,因为这部分债权人的求偿权不会再像破产法要求那样由破产法院来决定,而是由本法案的规则决定。

由于该条款的实施降低了金融机构获得政府支持的可能性,从而对金融机构的债券信用评级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将引发部分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降级。

三、限制规模和范围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机构的规模和经营范围进行了限制,但并不如之前市场关注的“沃克尔法则”和“林肯提议”那样严苛,并取消了政府将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和1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征收特别税的条款。

法案对银行自营交易以及对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的投资作出限制。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多或做空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但允许进行小规模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法案规定,如果银行进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投机易,其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其一级资本的3%。如按照2010年一季度末一级资本计算投资上限,摩根大通和高盛分别最多可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39亿美元和21亿美元,而实际上摩根大通的一季度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共有73亿美元,高盛共有 155亿美元,并计划再投资121亿美元。根据新法案,这些银行须在五年内逐渐减少有关投资,相关的收益会大幅减少。

金融衍生业务方面,法案要求对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但市场较为关注的林肯提议被淡化,银行被允许保留外汇、利率、黄金、白银、投资级信用违约掉期等多数掉期交易活动(目前这些交易大概超过场外交易总量的80%), 以对冲银行自身风险,但风险最高的投资将被禁止,如农产品、能源、大多数金属掉期、股权掉期以及投机级信用违约掉期业务。这些高风险衍生品必须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将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虽然新法案允许银行保留利率、外汇等金额最大的一部分衍生业务,但由于提高保证金、提高定价透明度及合约简单明晰等要求,也会使得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收入下降。

银行卡业务方面,法案对银行卡收费进行了限制,这将使信用卡公司、发卡银行面临每年数十亿的损失。在此之前,刷卡费约为信贷或借记消费额的1%-3%,据统计,2009年美国信用卡消费总额约为4万亿美元,刷卡费用高达620亿美元。因此,金融改革法案对借记卡刷卡费用限制条款将令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收入大幅下降。

上述条款对美国金融机构的规模、高风险业务以及收费的限制,将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而影响其股权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据高盛等投资公司的分析报告显示,新法案实施后,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的收入将削减13%至14%,其中花旗集团、美国银行、摩根士丹利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其未来收入将分别锐减27%、25%和22%,而信用卡发行商巨头,美国第一资本金融公司、美国运通以及探索金融服务公司的收入亦将分别下挫28%、16%和 20%。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具体方式是:在美联储内部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并赋予其决策权和一定的执行权,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实施监管。虽然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设置在美联储,但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其董事由总统直接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对超过100亿美元资产的银行和信贷机构进行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重要职能,就是保护美国消费者避免不公平、欺诈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的侵害,并确保消费者在需要贷款、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或其它金融产品时获得清晰和充分的信息。

法案还对评级机构进行了监管,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将成立专门机构的监管办公室,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法案还规定,发债机构不得在未征得评级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在债券产品文件中引用评级机构观点。另外,评级机构将为评级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与金融监管法案中许多条款不同,评级机构的问责条款在奥巴马签署后即刻生效。因此,为了减轻法律责任,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信用评级公司近日相继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客户今后新发债券时不能在文件中引用它们给出的信用评级。而根据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现行规定,一些债券必须要在正式文件中包含评级信息,特别是那些以消费贷款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债券,评级公司的上述举动将令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冻结,金融机构将难以发行与住房和商业抵押贷款相关的资产支持证券。

五、市场对最终法案的反应

2010年6月25日,在美国参众两院议员就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达成一致之后,市场反应较为正面,美国金融股普遍攀升,金融机构信用违约掉期利差收窄。

市场认为,新发案的通过缓解了市场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不确定性的疑虑。尽管法案将针对银行业实行新的资本要求标准,并首次针对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但放宽了部分先前提议中较为严格的限制,如禁止单一金融机构的资产或负债超过行业的10%、禁止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股份、禁止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对大型银行和对冲基金征收特别税等,这些让步减小了之前市场对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可能大幅下降的恐慌。

总的来看,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实施,将降低政府救助金融机构的可能性,限制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大型金融机构的评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长期而言,金融监管改革可以减少金融机构从事高杠杆、高风险的业务,提高资本质量,防范系统性风险,这也可以弥补银行因失去政府支持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对之前市场对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较悲观预期,最终法案中的内容虽然不如市场所恐惧的那样强硬,但仍被称为“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其必然会对美国金融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维持国际金融体系稳定、应对金融业危机的重要议题,一旦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获得通过,将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

参考文献:

1. Guy Moszkowski ,Financial Overhaul: Could’ve been Worse,美国,BofA Merrill Lynch Global Research 2010

2.Tom Joyce,The Implications of Landmark U.S. Reg Reform,美国,Deutsche Bank Securities Inc,2010

3.Jonathan Glionna,Analyzing the Senate Bill,美国,Barclays Capital,2010

4.Jean-Francois Tremblay,Bank Credit Implications of U.S. Senate Financial Sector Regulatory Reform Bill,美国,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2010

5.刘兰香,美国“不完整”金融改革,21世纪经济报道,2010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第2篇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的大中型金融机构需接入金融城域网,获取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办理银行业相关业务。其直接面向终端客户提供实时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各类金融业务能否正常开展,进而影响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所以此类金融机构更加关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非银行业大中型金融机构,为了保证业务规模的稳定和持续扩展,对信息技术的投入比较多,注重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这些机构对接入金融城域网的安全和管理方面的要求,都有比较完善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因此非银行业大中型金融机构接入金融城域网的管理要求可参照银行金融机构的接入管理要求。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为了开展业务,小型微型金融机构需要与人民银行进行网络连接并进行数据交换,其以周期性信息报送业务为主,属于非实时性业务,对接入金融城域网的稳定性要求相对于大中型金融机构要低一些,但是对于数据安全性和信息系统服务的可靠性需求与大中型金融机构是一致的。小微型金融机数量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业务类型单一。由于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投入的资金和精力有限,造成了小微型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信息安全管理薄弱,管理层对信息系统面临的威胁认识不足,没有形成合理的信息安全机制来指导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小微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管理层重业务发展、轻信息科技投入、缺乏信息科技长期发展规划的问题;其次,信息化基础建设薄弱,大多小微型金融机构没有独立的机房,网络架构存在单点故障,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此外,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科技队伍建设、外包服务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风险。正是因为小微型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特点,因此在设计金融机构接入金融城域网的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对小微型金融机构管理要求和需求特点。

深圳金融城域网分类接入方案

金融城域网的接入方案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金融城域网联网扩容后网络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为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便利的环境,然而网络系统运行特有的脆弱性,给金融城域网的业务发展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有可能造成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停顿,给社会大众带来不便,给人民银行信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设计金融城域网的接入方案时,网络安全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考虑安全层次、技术难度及费用成本等因素,在设计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安全管理原则:尽可能提高金融城域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金融城域网的可靠性和业务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合法性;考虑到金融城域网范围的持续扩大和发展,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并且易于维护、管理。考虑到小微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投入成本上的问题,金融城域网安全系统应具有较好的性能价格比,一次性投资,可以长期使用;并且小微型金融机构联网是还应遵循集中接入的原则。根据各类金融机构性质和需求特点,充分考虑数据安全性、稳定性、成本投入以及金融城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上的可行性,结合当前电信城域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深圳金融城域网的接入管理要求接入机构必须采用数字专线或虚拟专用网络(MPLS-VPN)方式接入,且接入网络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公众互联网连通。1.大中型金融机构接入方案以银行业为主的大中型金融机构通过MSTP专线接入深圳金融城域网,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对金融服务的实时性要求较高,应至少采用两家不同运营商的MSTP专线作为主、备线路接入,不同运营商分别将各银行机构的专线汇聚后接入深圳金融城域网;根据银行机构性质的不同,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接入不同的汇聚端口。大中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对金融服务的实时性要求相对较低,可通过一条MSTP专线接入专门的路由器。通过接入线路的不同可以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采用不同的安全策略。2.小微型金融机构接入方案小微型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和业务特点选择通过专线或拨号方式接入深圳中支指定运营商的MPLS-VPN网络接入深圳金融城域网,如果采用单机接入可以选择拨号方式,其他情况应采用专线接入。深圳中支同时租用专线接入指定运营商的MPLS-VPN网络,由运营商来完成与小微型金融机构的组网工作。3.深圳金融城域网接入方案综合以上各类金融机构的接入方案,结合金融城域网的设计原则,我们设计如下深圳金融城域网分类接入方案,如图1所示。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问题;国外经验

一、引言

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共有的网络效应加强了两者之间的融合。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借助技术与业务融合趋势及其专业优势,逐步由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发展到金融信息服务处理业务,进而发展为直接从事支付清算业务。这种有效延伸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这个领域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规避这些风险,规范非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分析研究。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一)非金融机构市场交易额规模飞速增长。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不断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从2004年以来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交易规模由2004年的72亿元上涨到2008年的2,743亿元,相比2007年的976亿元,增长181%。(图1)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逐步增加,风格逐渐成形,综合型领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到320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种业态。其中,在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市场份额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艾瑞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划分成以下七种类型:综合型、资源型、创新型、特色型、行业型、外资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场中综合型企业,如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企业占主要市场份额。(图2)(注: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交易额突破2,743亿元)

(三)第三方支付的广阔前景。自2005年以来,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年年保持翻番增长。其支付领域主要集中于网络购物、电信缴费等。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支付领域逐步扩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还款、股票基金等领域。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推出的《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显示,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占网上支付(包括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支付,如个人/企业的网上银行支付、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等)交易额不足0.1%,与传统网上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国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自2000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2007年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主要做法包括:

(一)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欧盟2000年的《电子货币指令》和2007年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

(二)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业务经验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对支付机构的资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相关法律除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外,还对这类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与自有资金构成、业务活动和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建立检查、报告制度。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变更股权结构必须得到批准。这类机构必须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合规性检查等必要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利益。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了担保和净资产的要求,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规定这类机构的投资方式必须得到许可,投资种类和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要求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和类似保证。2009年再次修订的《电子货币指令》强调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五)加强机构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没有对支付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做出规定,但明确规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销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许可。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

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主要问题

(一)超出范围经营。非金融机构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多数为电子商务、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智能IC卡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电子数据处理服务等。从经营范围的表述来看,未经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关联关系复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采取发行与渠道建设和后台系统分离方式开展支付清算业务。

(三)沉淀资金使用备受关注。由于缺乏具体管理措施,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产生的沉淀资金已经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这类机构使用沉淀资金的情况包括:委托贷款给关联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直接进入资本投资等。而且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且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

(四)业务制度建设不规范。非金融机构制定的支付清算业务制度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参差不齐。许多非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较小、技术较差和能力缺乏的机构既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制度建设。

(五)核心技术认定缺少规范。非金融机构对技术安全认证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业务技术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许多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并未取得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五、结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在非金融机构监管中要借鉴和改进的地方

2010年6月22日,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实行业务许可证制度,还规定了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办法》的出台,我国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将逐渐完善,而其中还有很多要改进的地方,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非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出台相关细节监管法规。《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例如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影响效率;此外,还有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都需要考量。

(二)完善对整个行业准入,以及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

(三)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制度,对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的核心技术要有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潘松.中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监管比较[J].金融电子化,2009.12.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风险定义 审计转型 危机 良机

一、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内涵及启示

2009年3月3日,在财政审计项目培训班上,原审计长刘家义代表审计署党组讲话时指出:“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国家财政的范畴,与之相适应,我们要着力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首次提出了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而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审计机关,纷纷探索构建审计大格局的实践和理论。

与过往分散的审计项目或部门、地域、领域各自为政的分散态势不同,财政审计大格局强化系统性、统一性、宏观性和彻底性,全面整合审计资源、拓展审计视野,关照一切政府财政资金,展现出全国或不同级别的政府审计“一盘棋”的大兵团作战气势,在系统确认、评估各种风险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也给审计领域的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

启示之一是系统性是审计工作彻底发挥作用的保障。作为协同管理层开展风险管理、提升组织绩效的一种确认活动,单个审计项目在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的同时其分散性为审计风险留足了空间,限制了其整体效用的发挥。对此,唯有形成系统的大格局,在时间、领域、部门、层级等多个维度系统联动,实现审计程序、审计跟踪、审计模式开发等方面的无缝连接,并形成长效机制,才能比较彻底地在确认业务风险的同时评估、管控审计风险。

启示之二是适用性可从政府部门拓展至社会各个领域。刘家义审计长提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在特定境遇下针对国家审计而言的,不过其本身的适用范围绝对不局限于国家审计,也不应该仅在国家审计领域发挥作用,应该在国家审计领域初步实践后逐渐向企业内审、金融审计、社会审计等领域蔓延,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发挥其由于系统性而产生的积极作用,其中与国家审计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的金融审计应该是其走出国家审计后的第一个领域。

二、构建金融系统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必要性分析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是较早地接受风险管理理念,开展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领域,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先导性。目前,金融业及审计工作的多个方面又呼吁金融审计大格局的构建和实施。

(一)日益广阔的审计面需要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

在目前金融市场上,金融结构日益复杂化,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和资产负债规模大幅度扩张,非货币性金融资产的创新也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业务迅速拓宽,传统的金融业务向中间业务、电子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不断倾斜。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审计监管的客体将更为广阔,侧重点也日益向银行中间业务、表外业务、证券市场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方面倾斜。对此,传统的审计监督模式难以适应和胜任,需要构建审计大格局与时俱进地确保全覆盖。

(二)综合经营的趋势需要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

随着对外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系列宽松政策络绎而出,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券、商业票据、期货、利率市场等众多金融工具纷纷涌现,彼此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交叉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实常态,综合经营业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模式已经相形见拙,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支撑统一监管成了未来发展的必然。

(三)多部门协调需要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系统联

基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及本身地位的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由政府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行业自律为辅助和社会监督为补充、国家审计为最终监督,这种五位一体的局面让金融审计工作涉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税等多部门,在协调方面对地位、能力和技巧等有极强的要求。这些需要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以系统、全面的姿态统筹协调,协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蔓延需要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接驳防范

基于国家财政和金融业的天然联系,二者的风险是随时可以互相转化甚至共享的。国家财政领域的国债风险、财政周转金风险、地方债务风险等都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最近几年,随着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构建和完善,财政方面的部分风险以风险转移的态势进入金融领域,加剧了这种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的范围和规模。对此,唯有构建与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类同的金融审计大格局,二者之间实现无缝接驳,才能彻底堵死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的路径。

三、构建金融系统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初步设想

站在如今金融审计的现实平台上,在持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同时需要从多个方面出发,构建全新的金融审计大格局。对此,笔者有如下几方面设想:

(一)建立权威机构,作为金融审计大格局的终极权属载体及协调者

与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一样,金融审计大格局同样是全国一盘棋的系统态势。然而,与国家财政系统的层级性、健全性及秩序性不同,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货币金融机构的分布比较零散,管辖方面的关系错综复杂,是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的主要障碍。对此,笔者认为可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国家审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各金融机构、相关财政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二)建章定制,构建金融审计大格局的基本框架

确定专门机构以后,可由该机构协调国家审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各金融机构、相关财政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层及审计人员,以宏观性、行业性或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为主要关照对象,开展系统调研,召开系列研讨会议,厘定相关机构协调、金融审计计划体系构建、审计模式开发、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跨单位及领域的审计项目协调、审计质量监督体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从整体上确定金融审计大格局的基本框架,构建国家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框架,理清国家金融审计的工作边界,依法对各种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风险审计和对监管机构的工作绩效进行系统监督和确认,全方位地为金融审计大格局作用的发挥奠定基础。

(三)借助科学和网络信息力量,构建宏观共享的审计信息资源库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第5篇

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仍然显得很薄弱,表现为:

1、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2、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

过去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责,对董事长、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不力,其结果是,人民银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并不明显。经验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3、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有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继续任职。这足以说明,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亟待提高金融监管的严肃性,树立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

4、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虽然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由此不仅增加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在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稳定的基础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没有实行审慎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目标在表达方式上虽然与他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尽管这个基本目标没有改变,但伴随着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快速,大部分金融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上述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为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特别是其市场风险、对方违约风险及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监管,提供了许多性、国际最佳实践及主要原则。

3、强调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得到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上许多银行都因治理结构不良而导致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些亚洲国家的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将这种改革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国家根据和实践成果,专门起草并了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或原则。

4、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5、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随着制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立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此外,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金融监管当局特别关注和强调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审慎监管、并表监管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等。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作用。

三、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的构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监管理念与方式,与国际惯例和标准接轨,迅速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是摆在全体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央行监管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工作重心都应该大胆更新和调整。

1、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去年底,中央办公厅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既能严格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对全国而言的总体要求,我们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要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中1997年底,有70个成员国达成了一项新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标致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迈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国加入WTO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放开,我们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明确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在促进和满足需求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第二,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只能批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央行的监管责任不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或者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就必须着力和判断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优良,内控机: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特别是要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及其成员各自的职责,使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更新监管理念,坚持审慎性原则,实施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多种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将金融监管纳入市场约束的轨道。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其资产价值和财务成果受多种因素的,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价值评价,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真实风险的判断。因此,我们必须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运用这些原则和标准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和机构的多元化与国际化,以及银行控股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并表监管已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并表监管是判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别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同时并表监菅为金融监管部门从资本要求方面控制商业银行风险提供了可能。面对国际舞台,我们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以便应对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问题。融监管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具体的处置流程是:

这些处置措施要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断,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如救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合并等。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以防止演变为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

4、接受新技术渗入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打击网上银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网上银行的资金风险。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使传统的金融业务面目一新,同时给金融部门带来的风险也不可低估。当前总领潮流的要算网上银行,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早已普及,我国正方兴未艾,对金融工作者特别是金融监管工作者提出了严峻挑战。网上银行是基于全球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电子信息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网上银行最重要的系统风险;我国对机犯罪的界定比较粗略,新业务的开展难以避免带来法律滞后的风险;当银行把业务流程搬到网上以后,客户就可以挑选到任何银行去办理业务,银行对客户资信状况的把握不像原来那样直观和详细,导致客户逃债行为的增加,这种虚拟的信贷关系无疑给网上银行增加了信用风险。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网上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切磋网上监管的措施与经验,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网上银行的欺诈风险,确保网上银行的安全便利,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

5、建立以法律体系为主,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审慎制度、信用、社会中介等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支持系统,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的问题,系统地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尽快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等。对金融监管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严格执法、高效运行。在信息系统方面,首先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加强银行透明度》、《信贷风险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对称而出现投资人蒙受损失、竞争有失公平、滋生腐败等负面作用,金融系统的稳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库管理办法,形成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针对性和主动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审慎会计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标准,运用审慎性会计原则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第四,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诚信,打击逃废债行为,整治社会信用环境,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第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发挥外部审计师、外部会汁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的金融监管补充作用,提高金融机构评级、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市场约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工作的再监督机制,以保证金融监管执法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1],贺小勇.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制度讲话[M].青年出版社,2000.

[2]王晓明、银行监管——美国的监管体制、及[M].红旗出版社,1999.

[3]人民银行.监管指南[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