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第1篇

(合肥学院旅游系,安徽合肥203601)

收稿日期:2014-12-10

作者简介:刁宗广(1962-),合肥学院旅游系教授,研究方向:旅游开发与管理。

近年来,为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传承。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为旅游资源是较普遍的方式。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作为特色旅游产业来运作,不仅可以为当地提供旅游经济支撑,也能为非物质文化资源本身提供一个广阔的保护和发展平台。但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项目,单纯为了经济的发展,迎合市场需要而“变味”,陷入“创意性”误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真实性,严重影响了其文化价值。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有着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不仅遗存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蕴涵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这片沃土上的历史沉积,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国数千年的文明滋养起来的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项。比如表演艺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和生产生活活动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面对这笔巨大的文化财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

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物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传承人的特性,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发展的环境当中进行保护和传承,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当中进行传承与发展,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才显得更加的急需和紧迫。

站在旅游和经济工作者的创意性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创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是为了发挥、提高和改善利用率,采取一定的技术经济措施与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一般包括外延的开发和内涵的开发两种方法。外延开发,指采用各种有效手段,以增加资源数量为主来实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内涵开发,指采用一些新的手段进行创意,对现有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新的发掘,或者进行调节组织,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深度和利用效益。

比如,各种向旅游者开放的民间艺人的现场表演,不能断然地指责他们的表演是对本民族文化的不尊重。实际上,他们是在传播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他们为自己的民族艺术而骄傲,这种形式的旅游文化的创意化将有效地促进民族文化的推广和发展。所以,许多旅游人类学家把这创意化过程看作是一种文化重创。如云南丽江地区的洞经音乐在濒临消亡之际而又因旅游的创意化行为最终推动其被抢救和复兴的过程便是成功的例证[1]。

(一)创意性是促进现代旅游业发展的灵魂

现代旅游业萌发于工业时代,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此,现代旅游的实现方式受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等一系列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支配,是属于社会经济范畴的内容。现代旅游的实现方式要按商业规律进行,就必然使旅游业供求双方交易的内容——文化进行商品化利用,应当承认商品化是旅游业进行产业化的必然结果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开发为可供旅游者消费的旅游商品,必须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商品化创意,这是现代旅游业发展的经济规律[2]。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民族文化资本化的实践活动是民族发展可资利用的一种方式[3]。通过民族文化资本化去获得经济利益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文化资源开发最终的目的是将其直观的、具体的种种文化事项以商品的形式投入到多民族文化经济产业交融的过程中去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民族文化要成为产业经济的载体,必须以文化主体的价值为核心[2]。

(二)旅游商品的创意性必须遵循商品经济发展规律

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为了创意而出现虚假、重复开发问题,但这并不是创意本身的错误。从市场经济的规律看,旅游项目的重复开发、过度创意实际上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实际上重复开发、过度创意将使旅游产品缺乏差异化,产品内容重叠,同质化竞争越来越突出。因此,真正遵循商品经济规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过程是保留并合理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内涵。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规律进行创意化时,“原汁原味”地保留和创意化是一对矛盾,把握的原则是进行创意化时把符号价值(signvalue)的东西保留下来。保留其符号及因子,强化了空间的社会属性,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和整合,既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还保留了其原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为旅游发展带来新的发展契机,真正实现旅游产业经济这一目标,为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自己的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文化真实性

旅游者到异地旅游是为了接触异地、异质文化,是为了寻求他人、他民族真实的东西,旅游者的这种追求异地真实性的心理倾向被人类学家称为文化的真实性[4]。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开发而注入过多的创意而被高度组织化、园区化、舞台化之后,人们用一种典型化的或者缩微的方式甚至是一系列展览、表演、仪式等来展示具有历史底蕴的非物质文化。原本真实、淳朴和神秘的非物质文化,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旅游者,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仅没有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反而改变了其真实面貌,更甚者为了迎合一部分游客的低俗需求,一些本应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传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举行的活动却因一些开发商根据旅游者的需求随时随地开展,甚至宗教礼仪也失去了本该有的严肃性和神秘性,而变成了一种世俗物品。深厚的非物质文化演变成了高度产业化下快速复制的商品,最终,非物质文化只是虚有其表的外壳。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不是绝对的

文化变迁理论认为:即使是最原生态的民族生活本身,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迁之中。以云南为例,众多的民族文化得以保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南北向的横断山脉和水系阻隔了东西向的文化交流与同化。然而,随着现代交通技术的飞速发展,地理阻隔对民族文化独特性的保护作用已经消失。即使没有旅游者的打扰,民族文化本身也在迅速发展,任何人为的限制都无济于事[5]。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存在绝对的真实性,真实性也只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同时代的人都会按自己的方式去理解传统文化。每一代人从历史的角度看都毫不例外地处于一种过渡阶段,对于历史的理解以至保护方法的确定都仅仅建立在目前这一代人对历史和未来的理解基础上,不同的人对历史的认同有不同的侧重和偏好。由于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理解,都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真实性这种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就会具有继发的真实性[6]。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留真实性的同时,必将带有虚拟成分的、再创造的真实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不是绝对的。继发的真实性也意味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而言,旅游者很难有机会在短期的旅游行程中欣赏或体验到完全客观真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活动已进入大众化时代,大多数旅游者视旅游为玩乐,极易在旅游中得到满足,文化真实性的问题在普通旅游活动中一般是不存在的。但是,为了满足现代游客来去匆匆而又想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的这种需要,简单化而又特色化模拟一种相对真实的环境中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演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例如,少数民族歌舞表演是在对生活中劳动、娱乐等活动的模拟再现,夸大美化,歌舞表演者通过表现自身情感思想来整合和概括本民族文化精髓和特征,把游客所看到歌舞表演设计为完全像是从当地原生态的土壤中培育出来的,从而迎合游客对少数民族歌舞及其文化的想象和真实性的追求[7]。

(二)文化商品化推动文化真实性的创造

法国学者让·梅特森说:“旅游是一种消遣活动……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8],因此,大部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在意文化的真实性问题。但是,旅游活动是一种有明显的消费文化的特征的社会大众性活动,在主流经济学的世界里,经济活动当事人在一组约束条件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个硬核假设,即不可证伪的或无法加以拒绝的公理[9]。也就是说旅游者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一个行为准则。即便游览的对象是强调真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产品,旅游者在购买这个旅游文化产品之前会充分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用,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旅游产品的定价,而且还包括旅游者对旅游文化产品的吸收成本。作为旅游产品开发者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对旅游文化产品进行一定的改造,创作出轻松通俗、娱乐性游戏性强的文化旅游项目供大多数旅游者选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辩证统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真实性并不拒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性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传承与发展。它的正面影响体现在通过创意这一过程,许多曾经消亡或即将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挽救和恢复,不仅保护了这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创意,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破地域限制进一步达到传播,吸收外界文明的先进部分,从内延向外延发展,特别是这些代表了一个民族的精髓,与外来文化接触,又能生产出新的文化产品。例如,藏戏起源于8世纪藏族的宗教艺术。17世纪时,从寺院宗教仪式中分离出来,逐渐形成以唱为主,唱、诵、舞、表、白和技等基本程式相结合的生活化的表演,据说这古老的艺术正消亡,因为旅游的开发,游客观赏的需要,使之得以避免消失的命运。藏戏《金色家园》对其艺术化的舞台加工,赋予了藏戏的艺术内涵,使其实现了秉承民族文化内涵的艺术变迁。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只要持有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当作文化发展的一个途径和一种方式,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对文化的发展就是有益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文化真实性

旅游者体验和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主客体的交互过程,而这一主客体交互的过程往往依赖于文化的创意化过程来实现。如古琴艺术是中国历史上最古老、艺术水准最高,最具民族精神、审美情趣和传统艺术,古琴的表演者所演示的是儒家传统精神及崇尚自然的道家思想境界,旅游者在观赏过程中所体验的是现代化环境中的人们调整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从“天人合一”哲学观的深刻性和合理性,带来许多新的启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也就是说,不是永远不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含义是随着所处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化以其大众性,实践性使文化真实性得以体现,成为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组成内容。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化与文化真实性的协调

在进行旅游产品的创意化的构建时,实际上是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跨越的过程,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市场化包装的过程,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内在要求,才能创意出大众旅游消费者普遍认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内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真实性内容为基础,融合后现代真实性和存在真实性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真实性内容之中,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开发才能适应现代旅游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又能避免出现过度创意化,进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化与文化真实性的协调。

1﹒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真实性出发,注重提炼和升华,创造一系列真实性的象征符号。例如,蒙古族长调民歌内容绝大多数是描写草原、骏马、骆驼、牛羊、蓝天、白云、江河、湖泊等。蒙古族长调以鲜明的游牧文化特征和独特的演唱形式讲述着蒙古民族对历史文化、人文习俗、道德、哲学和艺术的感悟。

2﹒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造虚拟的现代真实性,尽量提供原汁原味的民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来源于民间,来源于生活并非为表演和旅游而设计,在需要进行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时就难免会对遗产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比如为了增强视觉效果在民间戏剧中加入声光电元素,为了增强音响效果在民间音乐中加入新式乐器的伴奏,为了提高制作效率在民间手工艺制作过程中加入现代工艺等等,经过这样的变更原本非为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需要的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一种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带有遗产元素,适合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的当代文化创意产品,大大提高了游客的真实性感受,这就是一种“源于真实,高于真实”的文化创作,也是多数游客感兴趣的非物质文化真实。

3﹒对于旅游者,一方面应该积极引导他们理解和尊重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另一方面,从关注游客主观体验的角度出发,设置一些情感交流、主客互动,的场面,让游客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全身心感受非物质文化的真实性。如苗族鼓舞,每当丰收喜庆,祭祀集会,都要擂响震天大鼓,祈求幸福安康,不论是表现式或是再现式始终充满了一种热烈的或庄严的情感氛围。

五、结语

以大众消费者为服务对象,是旅游产业的特点,赢得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是旅游产业成功的一个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是旅游开发化过程中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内容,文化创意化是旅游开发的根本动因,文化真实性则是这一过程的逻辑起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文化的本真性和商品化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杨杰宏.丽江洞经音乐传承与变迁的调查与思考[J].音乐,2010,(6).

[2]张晓萍.旅游开发中的文化价值——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看文化商品化[J].民族艺术研究,2006,(5).

[3]施惟达.民族文化的价值及其经济化[J].思想战线,2004,(3).

[4]李彬,包磊.旅游商品化对民俗旅游本真性影响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3).

[5]高芳:.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商品化与文化真实性关系辨析——以云南印象为例[J].保山师专学报,2008,(3).

[6]吴晓隽.遗产旅游的原真性困境[J].思想战线,2004,(2).

[7]徐赣丽.生活上台——关于民俗歌舞表演的考察和思考[J].民族研究,2004,(4).

[8]乔修业.旅游美学[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第2篇

一、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开发的影响因素分析

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的发展需要对区域资源、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功能多样化、形象特色化及旅游用地集约化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具体而言,本文认为以下因素对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发展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即“三个维度、九个因子”影响因子组合。

(一)核心影响维

1.土地条件。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是以旅游吸引物及其配套服务设施为导向的,结合旅游景区、会展购物中心、休闲度假地产等多功能、全覆盖的新型土地综合开发模式。旅游地土地资源的好坏影响旅游吸引力大小,影响旅游业盛衰。

2.旅游要素。旅游资源与设施等要素条件是旅游活动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拥有强大的旅游资源、接待能力、发展资本和人才支撑等要素条件,将使旅游业发展具有独特的比较优势,进而转化为竞争优势。

3.文化创意。文化性和创意性较强的旅游资源将较好地满足游客获取知识讯息、提高文化艺术修养、体验创意生活等多方面的诉求。文化创意产业与旅游产业之间的耦合度和协调度,是影响综合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图1 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开发

4.旅游投资。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为突破口,使土地资本升值,然后通过土地资本运作取得开发资金是一条普遍的旅游投资道路。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的投资状况将直接影响开发商对核心功能选择的决策,也会成为评价项目综合效益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支撑影响维

1.产业体系。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是以旅游开发作为片区综合开发的内在驱动力,跨产业跨行业的融合,需要三次产业、多个行业的综合性、复合型、多样化方式的支撑,使之逐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客源市场。旅游发展必须具有客源市场导向性原则,客源地层次、游客年龄结构、游客消费心理、游客旅游诉求等状况将直接影响综合体的产业配置和功能组合结构。

3.利益机制。旅游综合体作为城市人气聚集区,是经济、文化、休闲中心,其开发和运营能否成为区域综合发展的撬动杠杆,与政府、开发商、中间商、旅游者及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机制作用分不开。

(三)相关影响维

1.区域环境。综合体所在地的区位条件和自然环境将决定资源禀赋和核心价值;城市的经济发展实力,及水、电、通信、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构成了综合体发展的物质基础,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也会影响到游客的消费方式。

2.政策支持。从政府角度看,旅游综合体的开发应归属于区域经济社会综合性开发范畴中,最好具有一定的推广和示范效应,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政府政策的导向也将影响旅游综合体的建设。

二、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开发模式选择与构建

旅游综合体各个功能子系统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空间能动关系。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的发展必须选择以文化体验为核心驱动功能的发展模式,最终达到区域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和谐创新发展的目标。

(一)基础吸引模式

旅游资源构成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的基础吸引物,在原始土地上充分挖掘文化旅游资源的核心价值,并将这种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以公共服务产业和饭店、旅行社等旅游集群产业作为核心支撑产业,建成完整的旅游景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遗迹、主题演艺、旅游活动和文化项目等功能实体,首先实现综合体的环境效益,将核心文化打造为特色旅游产品,通过吸引消费实现基础盈利。

(二)核心支撑模式

一定规模的核心吸引物形成核心吸引力中心,它是吸引人流、提升土地人气的关键。在基础吸引模式上实现创新,以文化、创意、商业、娱乐等资源为核心吸引物,主要获得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支撑,以旅游景区为原点,圈层式发展购物娱乐街、主题酒店群、文化创意产业园等功能实体,实现综合体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留住消费实现核心盈利。

(三)延伸拓展模式

通过核心支撑模式的发展,综合体的主体部分的开发已经提升了土地的人气,树立市场形象和品牌,但要升级土地价值,旅游地产的发展是这一阶段模式中的核心,获得房地产业、文化艺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撑,建造景观地产、高层公寓、生活社区、都市艺术广场、生态园林园及综合商业园等功能实体,实现综合体的社会效益,通过拉伸消费获得延伸盈利,通过复合化、综合化发展,最终实现区域和谐、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荆州古城文化创意旅游综合体开发动力分析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校;法律文化;建设

法制教育和法制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是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学校的发展就是看是否为社会输送勇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法律意识观念与自身行为一致的遵纪守法的好青年,还要看是否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导向性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并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包括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外在表现形式和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等内在的深层结构。外在表现与是内在的表现构成了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制建设必须以法律文化为基础

法制建设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离不开法律文化环境。一方面若没有法律意识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合学校客观需要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好地贯彻法律,更不可能自觉地遵行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文化建设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通过内在法律文化进一步提升学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改善队伍管理和推进高校的发展。

2.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导向作用

法律文化建设主要的两大组成部分是制度性法律和观念性法律。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现状看,我国教育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陆续出台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国务院颁发了十几件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了大量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权力机关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尚未及时转变,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阻碍和制约着制度性法律文化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在当前的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中,在不断完善以教育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法律文化的同时,应高度重视高校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法律观,从而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调控作用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在推行法律文化建设的同时,应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才能实现高校的稳定与发展。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会加速法律文化的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会延缓甚至阻碍的法律文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建设法律文化的基本要求。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在内强素质的基础上,树立依法办校、执法办学、遵法做人的学校形象,这也是建设法律文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文化的特点就是要突出“公正、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的法治理念和和谐的特点,使人们真正感受高校的校风、学风、作风的良好风貌。

二、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应以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它包含着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法律意识首先体现为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任何一员都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成员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增强守法护法的观念。

1.树立法治理念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法治理念重在培养学校公民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治教是法治理念的中心,体现在依据法律管理和发展教育。作为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施教育管理的。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权力的行使,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势必会使人们产生轻视法律的消极法制心理;作为教育实施者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能力的同时,应教育和引导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和造就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取向、行为习惯、思维方式,把崇尚法律、信奉法律,以法律规范自我为准则。

2.“依法治校”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关键

在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方针下,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要求,严肃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标准,注重教育及后勤的管理规范,有效的推进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是学校发展的关键。一是要依据“教师法”,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确保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工作;二是要做好为教学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率,保障公平和促进教师进步是的重要职责;三是提高教育执法的法制观念。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精神,增强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效性、操作性,达到各项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3.学校法律文化建设需要营造法律氛围

一种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多种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通过科学、文明、进步法律氛围形成相互促进、融合、互补。呼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倡导诚实信用、遵循规则、平等公序的法治精神,强调平等、和谐、重规守则的秩序原则,尊崇进取、高效、与时俱进、责利统一、尊重权力价值理念,可以充实、丰富、完善高校法律文化建设内涵。因此法律文化建设必须结合其他先进文化建设,形成互动、互补、互为融合的合力,才能打造优质量的高校发展。校园文化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它是营造遵纪守法、民主和谐氛围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刘冬梅.试论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2.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二、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表现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顺利开展,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通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大学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发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偏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心理的偏失。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虽然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接触到的法律、法律现象日益增多,也都有自己的法律心理,但相当多的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不健康的,存在偏失。调查显示,被问及“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你首先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时,有64%的被调查者选择私了,只有12%的被调查者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这说明有一大部分学生仍然抱有传统的、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无诉是求的心理;当被问及“你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是权大还是法大?”时,有46%被调查者认为权大于法,说明部分学生看不到法律的作用,对我国法律存在不信任的心理。

2 法律认知偏差。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等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它是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状况从总体上看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基本概念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对法律的本质、价值、法律关系等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对各个部门法更是一知半解;对法律与道德、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与区别分辨不清;对法律实现的途径和形式也了解不多。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显示,对法律基本概念回答的正确率仅占67%,对法律基础知识回答的正确率是59%。上述数字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3 法律情感淡薄。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及规则所持的直接情感体验,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自身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比较淡薄,具体表现在:第一,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亲近感。调查显示,虽然有66%的学生喜欢收看法制节目,但也只有18%的学生平时能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多数学生对法律不是很喜欢,缺乏亲切感。第二,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不强,前已述及,在发生纠纷时,只有12%的学生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有88%的学生选择采用私了或其他方式。第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作为统治工具是为掌握权力的人服务的,是管理老百姓的一种手段,因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第四,有些学生认为,法律主要是规定人们哪些必须做哪些不能做,是限制人们自由的,因此对法律产生厌恶情绪。在问他们权与法的关系时,只有少数大学生认为法比权大,绝大部分人对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持怀疑态度,这显示出有些学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第五,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不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信任感最直观的认识来源是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当对1000名在校大学生调查关于“你发现亲人犯法时,你劝其自首吗?”的问题时,回答“不劝”的占28%。这里的“劝”与“不劝”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缺乏信任就对法律的依赖感也不强,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第六,大学生法律责任感方面缺乏。当问及“您在平时生活中是否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回答“很少”或“没有”的比例竟达到88%,这反映了大学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是以一种法律的责任感去对待,不能勇于承担相應的法律责任。

4 法律评价失当。法律评价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做出的评论。法律评价是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自己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的法律评价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认识和了解基础之上的,因此很多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现象评价显失允当。调查发现,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评价不高,认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是可有可无的;有些学生过分夸大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从思想深处藐视法律的作用;有些大学生对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态度不明确;也有少数大学生片面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认为“一法就灵”等,所有这些对法律的评价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因而也都是错误的。

5 法律信仰缺失。“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祟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所抱有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信仰表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姿态,是对法律的忠诚,是对法治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在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然而,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却令人担忧,主要表现是:第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规范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第二,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和不满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疏远、怀疑、排斥的心态。第三,虽然大多学生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但究其原因或是因为道德的要求,或是因为对法律的畏惧,对法律远远没有达到热爱和信仰的程度。第四,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作为行动的指南,21%的大学生把模范人物作为行动指南,仅有27%的大学生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一数字足以说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

6 权利意识薄弱。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因素。由于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的义务观念得到了强化,但是大学生权利意识却相对薄弱。第一,权利认知模糊:部分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权利,也不知道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对群体权利的漠视。相对而言,大学生们比较关心的是个体权利,而对群体权利相对漠视。第三,大学生的权利主张和救济存在不合理性。有的大学生不敢维权。特别是面对学校侵权时,觉得自己无法跟学校抗衡,忍忍算了。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 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致使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极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厌恶、排斥等不良的法律心理。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转贴于

2 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 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 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 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