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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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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围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围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国库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116-04

概念、政策起源及变迁

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直接联系的各项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这种存款来源于财政集中起来的待分配、待使用的国民收入,属于暂时尚未支用的国家(地方)财力。财政性存款的界定范围主要有单位性质、账户性质、资金来源或资金性质三种划分标准,目前较多采用后两种。

1、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并要求人民银行要集中研究和作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资金来源于各银行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一般缴存款,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一般缴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含银行机构国库业务吸收的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国库经收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国债款项等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及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该时期人民银行掌握了40%-50%的信贷资金,目标是用于掌握信贷资金,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

2、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人民银行在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和促进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在改进以信贷规模控制为代表的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以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更为灵活的手段调控信贷总量。以单纯的财政性存款加强信贷资金集中管理的计划手段逐步退出主要舞台。政策目标是信贷资金管理与监督预算资金安全并重。

3、1998年,为理顺中央银行与银行机构的资金关系,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于1998年3月21日起重新界定财政性存款的范围,将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银行机构的一般存款,改全额上缴为比例上缴,进一步弱化控制信贷资金的计划色彩。强化人民银行行使经理国库职责和宏观信贷政策功能。政策目标转为监督国库预算资金安全为主,资金需求为辅。

现状与问题

在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中,银行处于中枢环节,既要为财政部门收纳、支拨资金提供服务,又履行着向人民银行全额划缴财政性存款的义务,这种政策性的义务与银行的企业身份并不吻合,因此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地显现于银行层面。2007-201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辖内9家银行机构开展综合业务检查,发现7家累计查出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旬末余额逾6亿元.涉及7家银行机构,平均每家高达8613.93万元。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串用会计科目。由于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核定准备金缴存范围时是依照其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进行划定的,因此将应缴存的财政资金纳入非缴存科目核算,成为银行机构逃避缴存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如将财政性存款放人不必全额缴存的活期存款、预算外存款、其他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科目核算。

2、混淆业务性质。随着银行业中间业务的不断扩张,不少银行机构在内部过渡科目专设了代收代缴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代收业务,其中一些银行将代收的税款也在此科目下核算、暂存,从而客观上规避了缴存。如有的银行将“一户通扣税系统”与系统内往来款项同等看待,纳入内部过渡科目核算,从而忽视了此系统留存款项的财政资金性质。

3、不划分财政级次。由于乡镇一级的财政资金不需缴存财政性存款,部分银行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对所开财政专户不区分财政级次,统一放在乡镇财政存款科目下核算,从而造成县级财政专项存款漏缴财政性存款。

4、预算内外资金混户核算。银行在开设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时未审核本行的非税收入项目是否涉及缴存国库,致使一些银行机构的项目中包含需缴库的罚没收入、排污费等收费项目,但此时银行利用单一账户核算混淆而不主动办理缴存。

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人民银行层面

1、科目设置不统一,调整范围和标准过于频繁。人民银行未统一规定各银行机构核算财政性存款的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等,仅仅依据其科目说明规定缴存科目范围。因此出现一级科目需缴存,但其个别二级科目却无需缴存的不正常现象。并且自1998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先后16次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平均每年变动2次,单2004年就调整了8次。调查表明,调整范围的变化频繁与业务差错出现概率呈较高正相关性,说明银行机构业务人员适应和掌握政策、业务变化的能力尚存在较大欠缺。频繁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不利于临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查阅及执行,容易导致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2、非现场监督真实性难以保证。人民银行日常审核银行机构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的主要依据是银行机构提供的财政性存款各科目旬末余额表和月末日计表。其中中上旬余额表基本是手工填制的报表,填制方法不统一,可靠性差,真实性无法保证,月末日计表还是依靠柜面的人工形式审查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没有与国库现金管理改革相配套的电子系统,无法满足实时监测财政专户余额等功能的需要,造成人民银行无法及时监督核对,很容易造成少缴、漏缴情况。

3、对财政专户的后续监管权限不足。各级财政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考虑,存在开立过多财政专户、违规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性质、将财政预算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的现象,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赋予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账户使用环节按开户依据或核定核算内容进行核算管理监督的权力,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惩罚措施,而不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模式也为财政资金改变资金性质游离于各银行机构提供了可能。

4、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够。人民银行会计部门通过人民币账户管理和财政性缴存款制度管理着未入库或刚出库而暂时停留在商业银行的这部分财政资金;国库部门则依据国家金库条例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支拨进行监管。如此的制度设置,从理论上讲财政资金无论存放在银行还是国库,都会在监管视线之内。但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协作机制不够,内部联动监管效应难以发挥。如国库部门因不掌握财政专户的开户信息,拨付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会计

部门因不掌握预算管理的信息变化,检查时无法判断账户科目使用是否规范;营业部门因无税款代收机构明细清单,无法在非现场监管中及时发现漏缴问题等等,为银行规避财政性存款提供了宽松的操作空间。

(二)银行机构层面

1、银行机构财政存款范围难以界定或存在争议。一种情况是同一类收入在不同财政级次下性质不一。2001年国务院第95次会议通过了旨在加强预算管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将中央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按旬缴人国库。因此,中国建设银行“收缴非税科目”被人民银行总行核定为应缴财政性存款科目。但地方政府为保留财政收入的自由调度。目前仍将部分非税收入“预算外管理”,最终造成中国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时陷入两难。

另一种情况是核算的财政专户中财政与非财政资金并存。如《温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月25日汇总至财政专户,同时仅对部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预算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二是凭借管理职能暂收的款项。如土地出让金、矿产使用费等。但银行往往无法认定哪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哪笔未纳入。即使明知其财政将非预算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将财政资金转至财政专户,也无相关制度赋予银行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无法予以阻止。

2、缴存基数核定方法不合理。受税务部门纳税期限规定的影响,一般来说,旬末、月末是财政性存款余额的高峰,旬末日余额已不能准确反映银行机构该旬期间财政性存款,尤其是非税收入的真实情况。但按照现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时限和方式,银行机构在划付税款后。每月中旬需从上级行调入资金垫付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下旬再将人民银行退缴的财政性收入汇回上级行。造成银行机构事实上多缴财政性存款,时长多则10天,少则5天。

3、对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仅计付手续费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44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开始对财政机关在各级国库(包括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以及受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的国库存款计息,对未国库业务的银行机构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只是每年按照日平均余额的0.5‰计付手续费。对于前者,银行机构只是相当于免费国库业务。不仅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务,免收手续费,还需垫付邮费、资金汇划费等费用;对于后者,即使银行机构名义上不需向财政部门计付存款利息,人民银行计付的手续费也不足以弥补其人员、设备成本。银行机构吸收的财政性存款越多,综合成本越高。将其“转变”为一般存款,成为贷款资金获得收益,同时给财政部门计息,成为双方“共赢”的理性选择。

(三)财政层面

现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漏洞导致财政存款在金融机构之间游离。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始终未将“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开来。由于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一般单位存款,能享受到高于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利率的回报率,还能受到金融机构的大客户待遇和特殊客户待遇。在利益驱动下,地方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内资金划拨到各金融机构的结算账户,导致大量的财政性资金被改变资金性质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同时由于财政专户随意开设和使用,金融机构也无法确认财政存款资金来源和性质,无法确定资金的科目归属。

政策建议

1、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和报表样式。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统一金融机构缴存款的会计科目。规范金融机构月度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进一步明确财政性缴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需要缴存的财政性存款科目应附有详细清晰的科目说明,消除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的重叠问题.便于核算,也方便日常监督和管理。

2、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机构报表的审核,严格柜面监督,加强对旬月报表、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和缴存划拨凭证三者之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保缴存科目完整,数据衔接,计算准确。改进审核方式,逐步探索采用与银行机构、财政数据联网方式实现自动审查,确保本旬应退缴或补缴的金额真实。

3、改进对财政性存款计息的方式。一是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不计付利息是导致其逃避缴存的主因之一,因此,建议对财政性缴存款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付息,使银行机构财政缴存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减轻财政性存款缴存对银行效益的影响程度,调动银行主动缴存的积极性。二是严格银行机构对财政专户不计息的结算纪律,建立财政资金库外存放不及存放库内的利益导向,不仅有利于减少银行机构的成本,杜绝财政部门的寻租机会,还有利于以市场手段推进、引导财政部门树立将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减少地方财政库外存放的倾向,有利于国库集中账户的推进。

4、加强人民银行部门合作与协调。会计部门规范账户设立,清理、规范财政专户,严格依据税务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等收支办法,联合财政、监察部门审核、设立财政专户,清理、取消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同时将财政专户或汇缴户等账户名称、开户依据、核算内容等开户信息及时告知国库、营业部门:国库部门据此可对拨款对方账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制止;国库部门同时将国库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告知营业部门,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变动有个初步了解,以便增加柜面审核的针对性。三方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从源头上解决出库财政性资金的缴存问题。

5、改进、改革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的三步设想。第一步,在银行机构同时设立核算非税收入的同名平行科目,一类纳入缴存科目,一类不纳入,以解决同一类收人在各地财政管理方式不同带来的缴存难题,解决争议最大的入库或不需入库资金的缴存问题。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围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 金融机构 存款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强调。由于诸多原因,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认识思路,完善法规制度,规范运作流程,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政策目的。

一、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特征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相对于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而言,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特征:

(一)存款性质的单一性。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地方财政部门在当地金融机构的存款,其存款的来源和属性是唯一的,确定的,其他任何单位、部门的存款都不构成财政存款。同时,人民银行规定,财政存款仅包括金融机构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之后,又延伸到财政预算专项款项、财政预算外存款和其它待结算财政款项等。

(二)缴存业务的分散性。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一般存款准备金均以总行为单位集中向人民银行总行缴存,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存款准备金也是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人民银行缴存结算。但财政存款不同,它是各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按照各自的业务发生情况,单独与当地人民银行进行缴存结算,缴存业务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同时,目前执行按旬缴存的办法,金融机构每旬末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财政存款日报表,并办理缴存清算业务,在业务时点上也具有很强的分散性。

(三)银行收益的低效性。根据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缴来的财政存款,当地人民银行每年11月30日一次性给付手续费,给付标准为全年日平均余额万分之五,明显偏低,其收益率仅相当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利息的2.65%。2009年,黄冈市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手续费共计186.28元,如果按同期存款准备金利率计付利息,金额为7024.05元,收益是前者的38.5倍(如图)。

二、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认识存在偏差。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是基层人民银行的重要的基础性管理业务之一。但是,多年来,我们对一般存款准备金管理比较重视,却忽视了财政存款的管理,没有把它上升到人民银行基础货币管理的高度来认识、来对待,造成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偏松,缴存财政存款政策难以发挥应有的政策效果。

(二)法规制度不够完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一个传统业务,自中央银行设立之时就开始办理,一直延续至今。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没有涉及财政存款业务。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财政存款管理办法,对财政存款的界定和范围不明确。1998年3月,人总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8号),将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将金融机构应全额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仅限定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收入和发行国债款项等。之后,总行又多次下达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通知。由于对文件依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执行起来难以统一。

(三)总量与地方经济增长不同步。近几年来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反映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政收入和国库存款都在高速增长,但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增长明显不同步,呈现出低位徘徊的态势。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从2005年至2009年四年间,该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6.7%。国库存款年均增长39.5%,金融机构存款年均增长15%。而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四年间年均增长7.4%,到2010年末又降至1463万元,下降63%。呈现出总量小,波动大,增幅不同步的特点(如图)。

(四)监督管理难以强化到位。一是对金融机构在每月上旬和中中旬办理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缺乏审核依据。基层人民银行在上、中旬办理缴存财政存款业务时,只能根据金融机构提交的科目余额表和划拨凭证进行要式审查和金额核对,月末才能提供日计表等原始资料进行事后审核,很容易在月中出现少缴、漏缴情况。二是金融机构财政存款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有的将财政存款不在一级科目中反映,仅反映在二级科目,影响财政存款政策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是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中没有设置单独的财政存款管理模块,对缴存财政存款未设置自动提示功能,需要定期进行人工查询,影响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及时性。四是对财政部门开立银行账户把关不严。有的财政部门在多家银行开户,有的在一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使财政资金分散在多家银行的多个账户,增加了监管难度。五是少数金融机构将财政存款不纳入财政存款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逃避财政存款管理。六是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文件种类多,时间跨度大,适用性不强,处罚标准不一,实践中难以把握,影响监管效果。

(五)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管理工作涉及货币信贷、会计、支付结算和营业室等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配合协调不到位,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财政存款管理还与人民银行国库有着很强的关联性,需要给予积极的内应配合。

三、对加强财政存款管理的建议

1、充分认识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管理的重要意义。财政存款是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的一部分,财政存款与国库存款一样,都有政府资金属性,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构成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之一。财政存款政策与存款准备金政策一起,为理顺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调节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层人行要改变过去重一般存款准备金管理,轻财政存款管理的习惯,从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货币政策严肃性和有效性的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使财政存款政策成为人民银行又一重要的政策工具,丰富调控手段,加大调控力度,提高调控效率。

2、健全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法规制度。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财政存款管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职责之中,尽快制订出台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办法,对财政存款性质、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财政部门已经取消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非税资金管理局,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预算管理,没有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的界定也要作相应调整。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存放的所有的存款,包括上级财政通过金融机构拨款、各项预算专项存款、财政尚未拨付的社会保险资金存款和各项非税收入存款等,均属于财政存款,金融机构应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手续做出具体的、系统性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不及时缴存,甚至有意挤占财政存款等违规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办法,推动财政存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调整规范财政存款管理措施。一是鉴于金融机构按旬缴存财政存款,业务频繁,工作量大,且在上、中旬难以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供人民银行审核,实际操作意义不大,建议实行按月缴存,每月后5日内,由金融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业务。二是改给付手续费为计付利息。比照国库存款按金融机构活期存款计付利息的办法,对财政存款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提高金融机构办理财政存款的积极性。三是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中增加财政存款管理模块,将各金融机构财政存款会计科目设置到ABS系统中,设置缴存日未缴自动提示功能,逐步实现柜面自动化监督,提高人民银行对该项业务非现场监管能力。

4、加大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监管力度。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监管工作。一是加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力度。通过账户年检和账户检查,将所有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科目中的财政存款账户全部调入财政存款账户。对新申请开立的财政账户,严格审核,不是财政存款账户的,一律不予批准。二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检查,以柜面业务为依托,以财政部门账户为切入点,深入开展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现场检查,深层解剖财政存款核算的规范性和真实性,纠正违规行为。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金融机构迟缴、少缴、漏缴财政存款,滥用会计科目,有意逃避财政存款缴存的金融机构,制定明确、可行、便于操作的处罚细则,进行严厉的处罚,维护财政存款管理秩序。

5、实行多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人民银行内部要加强财政存款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要通过多种途径的信息交流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账户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财政部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反馈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对应缴入国库的财政存款及时催缴入库,拨往金融机构的资金,严格审核把关,拨往财政账户的,要认真审查拨款用途、依据等,符合规定的,方能办理。如不是拨往财政资金账户的,一律拒绝拨付。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完整。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库业务;监管职能;国库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54-03

一、新形势下国库监管工作内涵和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

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层国库业务不可避免,但由于相关管理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对国库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在管理权限方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依此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决定国库业务机构方面享有重要的协调、督导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当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国库分支机构的设置是人民银行自己的事,机构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赖人民银行,互相协调、共同管理的工作变成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内部唱“独角戏”,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经费拨付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国库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行。这就决定了在支付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履行义不容辞的付费职责。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相关制度规定,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机构代办业务费拨付不及时甚至拒绝履行付费义务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机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三)国库监管形势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

一是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更广。目前国库业务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土资源、环保、财监办、社保、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范围随之大大延伸,地方财政的国库单一账户业务、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增值税业务、财监部门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地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缴业务、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等等,都是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业务,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库工作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国库政策性资金受到商业占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商业化经营意识的增强,国库经收处受利益驱使,延压税款结算资金,以适当方式增加预算资金结算周期的倾向更加明显,截留甚至挪用资金现象屡禁不止,国库结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其他如地方财政以“往来款”方式将大量财政存款从国库划至在商业银行开户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观存在的“第二国库”,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被大量人为滞留在各家商业银行机关团体存款账户不能及时入库等行为,大大削弱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预期效果。

(四)监管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对国库财政性资金征收、报解、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管,国库、财政、征收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监督管理权力,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督促各征收机关完成预算收入入库进度,侧重于预算单位按预算使用资金,至于预算收入资金在入库过程,以及国库资金在地方财政存款账户上滞留情况,则很少问津;征收机关重纳税申报,轻税款缴纳。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职责权限的划分不尽明晰,客观上造成了各部门都应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但又都不能彻底实施监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并存,职责既存在交叉又有断档。各部门间缺乏政策沟通意识,加之尚未健全稳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对其他部门政策规定知之甚少,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发挥。

(五)现有国库人员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从人员数量方面看,目前在一个地级市中心支库管辖范围内,国库经收处一般超百个,多则数百个,而基层国库人员定编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报解任务尚十分紧张,更无法对属地国库资金合法合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从人员素质情况看,当前国库工作对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核算、懂调研、懂监管几乎成了国库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然而,当前从国库干部队伍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使多数国库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核算业务工作,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极少,人员素质与业务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国库外部监管工作尤显乏力。

三、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

建议结合国库工作的发展状况,对《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断提升整个预算执行效果的高度,充实、丰富各预算执行部门在配合国库部门业务开展中的职责作用,有效提高国库的外部监管工作效率。合理确定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商业银行在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支拨等各个环节中应负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奖惩处罚机制,体现立法功效。

(二)树立财政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规范各预算执行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是真正维护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选择上的决策权力。充分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本着利益共享原则,在充分谋划财政管理预算工作、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考虑国库机构的经济利益,使其权力、义务与经济收益趋于平衡、对等。调动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使其对地方财政真正负起责任来,从而实现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利益双赢、多赢。

二是全力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收入入库中间环节,加速预算收入无纸化办公推广速度,取消纸质凭证在征收机关、纳税人、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低效传递,以横向联网的强大功能优势,影响国库经收处及早撤出纳税大厅,削减预算资金在途风险隐患,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库款支拨电子化推广进度,积极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范围。推广财政库款支拨业务在财政与国库部门之间的远程控制与操作,实现库款支拨业务电子化、无纸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功能优势,实现库款按预算直达最终用款单位。逐步变商业银行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面,取缔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间业务操作,消除预算资金在商业银行的人为滞留,为区支库业务最终收归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理创造先决条件。

(三)加强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的政策沟通与配合,规范业务操作

一是建立法规、政策沟通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在预算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管理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的政策沟通与联系,保证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之间的政策传输与辅导,在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方面多倾听国库部门的建议和呼声。最大限度地让国库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强预算管理政策公众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国库监管工作的作用范围可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百姓。特别是退库业务,政策依据繁多,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国库、征收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优势,搞好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增强预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在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增强国库监管工作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搞好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

首先,定期举办横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业务的高层次国库业务培训。把加强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工作制度化,以增进国库工作人员对国库相关业务知识和各项政策的认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国库业务交流网络平台,拓宽国库工作人员异域业务交流领域。定期梳理国库规章制度,建立内控制度交流机制,实现国库工作人员智慧共享。打造应急业务快速反应团队,为全体国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远程即时业务支持。筹划国库监管电子预警系统,实行国库监管站位前移,发挥事前监管群体优势。

参考文献:

[1]黄红梅,2005:《当前国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武汉金融》第3期。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围范文第4篇

一、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工作现状

(一)国债管理职责法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规定“经理国库”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财政部储蓄国债发行文件也明确规定: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将按要求对各承销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政府的银行”职能,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工作。

(二)强化国债发行兑付管理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通过制定《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了金融机构开展国债业务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承销团成员审查、资格确定、明确发行兑付清算纪律等方式,强化对国债承销团成员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设;通过对超卖、惜售、不及时兑付、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在年度发行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代销机构日常管理。

(三)推进国债管理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人民银行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全国范围内上线推广了国库数据信息分析系统(TMIS),整合了国库信息系统、国库数据集中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各类国库系统的数据信息资源,形成了开展数据信息分析的统一平台。其中,国债管理子系统通过预先制定的规则对国债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加工、运算,从而实现国债信息资源的快速交换与全面共享,进一步畅通了系统内国债信息传递,为国债管理决策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撑。

(四)积极拓展农村国债市场

为普及国债知识、提高投资者对国债的认知度、提高县域和农村居民的国债投资意识,人民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债宣传,通过“‘服务三农,送国债下乡’活动”将国债知识和投资理念从城市拓展到农村,促进了农村居民对国债知识的了解,增强了对国债的认可度,提高了购买的积极性,拓宽了农村居民的投资渠道,为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帮助。

二、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管理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职责界限模糊,执法依据不明晰

目前,我国储蓄国债管理工作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为主,财政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国债发行政策制定实施以及国库资金运用上,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在国债发行文件中提到人民银行是储蓄国债的监管机构,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国债管理的具体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模糊的法律职责界定制约了人民银行国债管理职能的发挥。同时,人民银行在履行国债管理职能时,一般依据国债发行相关文件对储蓄类国债承销机构的发行兑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但依据文件的法律层次较低,且未明确具体罚则和操作标准,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对承销机构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却无法落到实处,严重影响了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国债管理机制松散,制度缺位导致约束力不足

一是根据目前在国债监管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具体发行兑付业务,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管理,而财政部作为国债的发行机关对国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国债管理中往往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一方面在国债发行流通过程中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管理现象,另一方面,又可能在部分领域产生监管真空地带,大大降低国债监管效能。二是储蓄国债监管制度不完善,对承销机构违规行为缺乏相应制约手段和处罚措施,人民银行对国债发行兑付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职能以“责令整改”方式处理,制度刚性明显无法充分发挥。

(三)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降低国债监管质效

储蓄国债的发行由各承销机构进行承购包销,整个发行过程都由各商业银行直接承办,这一发行方式决定其发行操作的封闭性,每一个承销商都自成体系,发行计划、数额分配、销售网点等均由承销商自行决定,人民银行只能通过同级商业银行报送的发行周报了解辖区国债发行情况,对发行任务、销售情况的掌握相对滞后,对国债的具体销售过程难以直接介入和实时监督,人民银行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实地检查和审核报表等为主的事后监管模式,不能实现动态实时管理。同时,相关文件规定国债承销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发行任务、发行进度及销售情况等数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约束机制、承销机构系统内数据报送时间不一致等原因,使得报送数据准确性低、时效性差,导致人民银行监督效能不能充分发挥。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围范文第5篇

一、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优势

(一)人民银行最后货款人职能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

自1995年以来,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最后贷款人功能实际上也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贷款,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短缺;二是向陷人支付危机甚至清偿能力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救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有问题金融机构对自然人的债务。正是由于人民银行向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救资金,到2001年我国成功地控制了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局面,遏止了自然人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及信托公司存款的挤提。

(二)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其监测和控制来自于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因素

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分析流动性不足是个别金融机构的现象还是金融业整体流动性不足现象,从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运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满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化解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于无形;另一方面,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当个别金融机构支付不足不能按期归还拆人资金时,会相应地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由于人民银行依法拥有对同业拆借市场准入资格的行政许可权,可以通过设定准入标准,防范支付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样,人民银行就能事前控制支付危机的蔓延和扩大。

(三)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行也有利于其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及时预警、控制流动性风险

虽然支付结算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功能,支付清算是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功能,但是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论是支付结算还是支付清算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重大问题,均会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人民银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运营清算系统的优势有利于其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利用日间透支等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

(四)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防范和化解席卷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表明我国分业监管格局的真正形成,这无疑会提高我国监管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但在银、证、保三家专业监管机构各自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职责的同时,分业经营的坚冰正在逐步打破,必将对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其挑战有二:一是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无法顾及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也无法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一旦实施综合经营,三家专职监管部门中的任何一家都难以对不属于其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与其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从而会产生对同一品种的金融业务由于由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经营而享受不同的监管待遇的问题。而人民银行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视野开阔的特点,决定了其最适合担当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

二、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需要巩固一个平台:防化风险的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当然承担者。但中国人民银行并不能完全依靠提供再贷款救活一批金融机构这一手段就能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采取各种手段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才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治本之源。《中国人民银行法》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设计了近十个条文,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人民银行在法律上已初步获得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尚方宝剑。但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我们除不断推进和完善法制建设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加快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现代化大额支付系统的推广工作,为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健全银行卡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帐户管理系统,确保正常的结算秩序;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不断健全防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四是加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步伐,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以此促进其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和内控能力。

(二)建立二种机制:风险的分析监测机制和预警通报机制

1.建立及时有效的分析监测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以掌握全面及时的风险信息为基础,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析监测机制。一是要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综合分析制度。建立月度或季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例会制度,或者在现有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分析内容。当前要重点加强对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的风险隐患的经济与社会因素、信贷投向、跨市场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测分析;二是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分析。三是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专题调研制度。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和统计监中发展的苗头性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面系统地揭示其风险状况;四是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机制。人民银行在调研分析和风险监测过程中,发展金融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时,可以建议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人民银行据检查结果对有关问题及其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五是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监管部门及时通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为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信息基础。

2.建立灵敏快捷的预警通报机制。人民银行通过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形成预警信号,并将预警信号向外传递通

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便期采取措施及时化解,以遏制风险的蔓延。预警信号的对外通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直接对金融机构通报。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苗头问题,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行长联系会议等途径向商业银行通报,要求其关注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并要求其反馈信息;二是向行业协会通报。对于需要商业银行通过强化自律、避免恶性竞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可以向行业协会通报,使行业协会督促采取措施防化风险;三是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对于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参与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要通过监管联系会议等途径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建议或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化风险。

(三)把握三个环节: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

人民银行职能转换后,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转变”上。一是由过去注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转变为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由过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转变为从宏观的角度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之间的关联渠道,探究其中的相互影响规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三是适应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由过去的侧重于立足国内研究金融问题转变为全面考虑国内国际因素对金融的影响,特别是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冲击。按照上述要求,人民银行在做好这项工作时需要把握防范、化解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一是防范环节。当前要转变过去的思维方式,集中精力,以宽广的眼光,从全局的角度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范风险的重大问题。二是化解环节。化解指的就是通过采取措施,使已经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继续运营,免遭退出市场的“命运”。三是处置环节。处置指的是救助无望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由于人民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因此在处置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管理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有关的资产等。

(四)理顺四个关系: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