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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管税 瓶颈 对策
一、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
当前推进信息管税的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基层信息化发展缓慢观念落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等原因,致使不少影响和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问题的存在,集中体现为四大瓶颈
1. 信息管税理念没有在全社会完全形成
目前信息管税理念刚刚形成,这种理念的贯彻还需要一段时日,当前信息管税仅是税务总局对全国税收征管的要求,还没有普及到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就连税务的基层对该理念也不能全部从根本上去领会和掌握。信息管理的思路早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就已经显现,但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对此有足够的认识,银行和企业对税务管理一直是抵触态度,对信息管税不能有效的配合,特别是银行和涉及税务外部信息的部门对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按保密进行限制,等等这些均是因为信息管税的理念在全社会还没有真正的认识,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进程。
2. 经济欠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落后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在偏远贫困的县城和乡镇,有部分政府部门档案等数据信息的管理仍停留在纸质水平,有的单位甚至没有电脑和互联网,这些直接影响到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如果需要从他们那里取得一些数据都要翻箱倒柜甚至查找不到。在县一级的很多企业也同样没有电脑和互联网,会计大都是手工记账,企业的非商业机密管理数据更是手工资料并不愿与人共享。这些落后的工艺和管理方式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3. 信息系统的不统一影响着数据的采集和利用
现在各行各业均在开发研究着自己的信息采集利用系统,就连国税和地税也是分别研究使用。现在国税有国税的数据系统、地税按省份的不同分别有自己的数据系统、银行有各自的数据系统,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着自己的数据系统,这些数据系统不能实现数据共享,这些直接影响了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利用,而信息数据系统的联网又可能会影响有关部门信息保密性。
二、改进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改进。
1. 大力宣传信息管税理念,修改法律使之有法可依
信息管税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是科学发展观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本观点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旨在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这一税收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工具的作用,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全社会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信息管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要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税不是简单的技术手段转变,而是涉及税收管理思想观念、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等各方面重大、深刻的变革,是一项涵盖各级、各部门高度复杂、综合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部署,要使得政府各部门正确认识并加以配合,政府要在建设信息化政府的理念上从电脑等电子设备硬件上进行提高,进一步推行网上政府和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国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我国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没有完整统一的情况下,一方面将信息管税思路完善进《税收征管法》,一方面加紧制定一部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以切实解决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的那些不能用现行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
2. 统一信息采集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管税思路下的税收征管工作改革实施的颈瓶问题是信息不对称,我们知道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车同轨”等统一度量衡,我们现在的信息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也需要统一一个尺度,这样我们采集的数据才是能够共享的有用的数据。在信息操作软件上要统一,特别是目前要对税收征管软件上必须大力推进信息软件一体化。目前各级地税系统开发应用的税务软件有几十个,各个软件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解释。要按照数据大集中的总体要求,全面整合、提升信息系统的整体架构和规范运营管理体系,对现有软件进行全面整合。要尽可能的纳入到“金税工程”,要全国一盘棋,不能各唱各的调,这样不仅有利于信息管税,也有利于我们的工作。要借鉴国外的信息管税经验,对银行数据要逐步实施共享,大力开展税银联网、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联网,在此过程中可以对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开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等证件号码进行统一一个号码,这样有利于各部门的管理,更有利于税收控管。可以由政府定期组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质检、城建、房管等部门进行数据的核对分析,从而筛选出那些错误信息进行处理,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打击违法犯罪不良行为。
3. 加强数据采集管理,提高信息数据质量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采集的外部信息资料是信息管税的主要数据来源,它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管税的质量。而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部分办税人员的业务不精、更换频繁,容易造成数据不准确,表现在各种申报表、财务报表不全、填写错误、漏项、不符合逻辑关系等方面,导致“垃圾数据”的产生。信息管税资源的取得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为切实提高信息数据采集的质量,国家要出台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其他部门上报和提供电子数据的责任,税务机关也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机制,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人,以求达到采集的数据为正确有效数据的目的。为此,国家应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或制定信息管理类法律时专门对信息数据的上报和提供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不能提供和报送有关数据进行处罚或处理。税务机关要将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作为一项长期的纳税服务工作来抓,还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申报方式,减少纳税纸制资料向电子资料转变的人力资源消耗。
参考文献:
[1]《2006最新税收管理与实用税税法全书》人民日报出版社
目前,纳税服务还没有权威、固定的概念。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机构名称里面都有“服务”这个职能。如美国称为“国内收入服务局”,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称为“收入服务局”。我国税制改革以后,项怀诚同志于1995年第一次提出优化服务的观念;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改革模式;*年新《税收征管法》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年总局征管司增设了纳税服务处;去年总局召开了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今年省局又提出了“纳税服务年”口号。应当说纳税服务这一理念由来已久,纳税服务这一职能自始自终被融于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总局在《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二、纳税服务实践的调查
(一)纳税服务取得了“四条基本性经验”
十几年来,房县国税局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到2006年,房县国税局成立了税收服务办公室(后因统一机构设置并入征管股),专门从事纳税服务工作,通过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纳税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管理+服务”的纳税服务模式已基本形成。
1、健全了税收服务机制。按照总局、省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起一套覆盖征、管、查全方位、运转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把纳税服务真正融合到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在征收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办税服务,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在管理环节,实行“管理+服务”征管理念,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在管理的过程中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政策辅导,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在稽查环节,通过建立执法服务机制,要求稽查员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办事,依法行政,实行文明稽查、阳光稽查、查前告知、查后反馈,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2、建立了“税收服务超市”。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集税法宣传、优化服务和政策咨询为一体的“税收服务超市”:一是“宣传服务区”。设置宣传资料栏和报刊栏,摆放包括税收征管法、税收服务指南、发票使用规定、各类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二是“电子查询区”。设置2台电子触摸屏,提供电子查询服务,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信息;三是“办税导航区”。设立办税导航台和咨询岗,引导纳税人填报相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3、铸造了税收服务品牌。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需求的纳税人,重点推出了“十大”个性化服务品牌。即:首问责任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礼仪服务、“全天候、无假日”服务、备岗服务。据统计,2007年共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2200多人(次),纳税服务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5%以上。
4、改善了办税服务环境。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配备了电子触摸屏2台,为纳税人提供查询办税流程和涉税信息服务。二是设立了咨询服务台和税收法规公告屏,为纳税人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不定期公布各项税收政策。三是开辟了纳税人填表、休息区,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笔、纸张、计算器等办公用具,方便纳税人填写涉税表单;四是配备了便民座位、饮水机、便民伞和报刊杂志等,为纳税人营造舒适的办税环境。
(二)纳税服务存在着“四个倾向化问题”
虽然房县国税局在纳税服务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真正意义上说,无论是服务理念,还是服务行为,无论是服务体系,还是服务措施,无论是服务机构,还是服务职责,都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地说主要是“四个倾向化问题”:
1、认识不到位,观念本位化。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受传统“监督打击”观念的影响,强调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权力意识强,服务意识弱;管理意识强,服务意识弱;执法意识强,服务意识弱,没有很好地履行服务纳税人的义务。由于服务理念不先进,导致纳税服务不主动;征纳地位不平等。二是少数基层税务干部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压力下执法越位,服务越位,代纳税人申报、垫缴税款,将纳税人的义务转嫁到税务机关自身。
2、体系不健全,服务抽象化。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纳税服务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新《税收征管法》虽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提供纳税服务方面的内容,但规定不够明确、完整,过于简略和粗疏。二是岗责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和科学、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纳税服务职能分散。三是服务标准不统一。纳税服务的要求、标准五花八门,区域性突出,统一性较差,缺乏全国统一的制度、办法和标准。
3、个性不明显,服务共性化。一是个性不鲜明。部分税务干部一提到纳税服务往往理解为“窗口”部门为纳税人办理的一些涉税事项,整个服务过程还没有拓展到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二是服务质量不高。纳税服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浅表,经常看到部分单位把服务口号挂在嘴边,但实际服务只是浮于表层,缺乏深层次的服务。
4、平台不统一,资源分散化。对内来说,服务信息资源分散,没有纳税申报、催报催缴、法规公告、政策咨询、问题解答、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外来说,税务机关与企业及银行、工商、审计、财政、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进度迟缓,信息共享程度范围小、层次低。
三、完善税收服务的思考
(一)明确税收服务的目标
税收服务工作应当按照“长远规划、整体推进、分期实施、以点带面”的指导思想,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拓展税收服务功能,推出个性化、平台化、多元化服务,促使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方式得到相同的优质服务;不同纳税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方式得到相同的优质服务,健全纳税服务工作体系。
(二)更新税收服务的理念。一是要破除思想认识的“三种误区”,即“强势论”、“对立论”、“份外论”。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更多地考虑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平等+服务”、“管理+服务”的执法理念,满足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和需求。二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即:由监督检查向管理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向行政行为转变,由注重形式向产生效果转变。三是要强化“五种意识”。即:纳税服务是法定职责意识;公平税负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意识;人性化服务意识;个性化服务意识。
(三)拓宽税收服务的渠道
1、搭建“三个平台”。一是要搭建办税厅标准化建设平台。按照省局要求,统一业务流程、窗口设置、各类标识、办税指南、服务内容、岗责体系、管理制度、文明用语,实施好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二是要搭建争先创优展示平台。以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标兵”等活动为载体,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影响和带动国税干部积极投身纳税服务实践。三是搭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站资源,开发建设“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法规库”,完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满足纳税人网上咨询、认证、报税、申报、缴款等办税需求。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9-02
一、前言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主要表现为:难征收、难管理、难查处。再加上缺乏针对性的征收手段,征收力量不足、征收流程不规范、惩处力度薄弱等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开展不顺利,诸多税款流失。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以代扣代缴方法为主。虽然税法明确规定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支付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存在层层阻碍。再有,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很少有纳税人能够主动到征管局自觉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苦于证据不足的限制,增加了征收难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申报税款意识薄弱
过去,我国城镇居民职工仅能获得低水平的工资,普通老百姓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因此个人缴纳税款的意识不强,不了解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导致偷税、漏税、逃税问题频繁发生,个人收入不主动申报和申报不实问题非常严重。另外,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策略,但是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配套设施支持,如没有专门的税收稽查手段,没有指定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无法获取有关个人财产的准确信息,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便利。
(二)代扣代缴难以落实
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循缴纳税款的义务,并且执行代扣代缴模式,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代扣代缴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很多单位帮助员工隐瞒真实收入或者将收入分散化处理,以逃避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再有,由于每月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量大、计算过程复杂,很多单位不重视该项工作,甚至财务人员对该项工作较为抵触,认为征税工作与自己无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难以推进,大量所得税流失。
(三)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我国税务总局已经提出针对高收入行业及高收入个人实施建档管理,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收集数据、整理信息,但是目前建档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仅能对个人基础资料进行管理,资料信息的利用率较低;另外,由于当前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因素较多,难以传递真实、完整的征管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跨区域管理难度较大,甚至各级税务部门都无法实现信息共享,难以约束纳税人,影响了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个人收入透明度低
由于个人收入的来源众多,给核实真实收入工作带来难度。由于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均大幅提高,并且个人收入来源除了基本工资收入以外,还可获得更多的兼职收入、劳务收入、稿酬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入等,这些收入既有现金形式,也有有价证券收入形式、实物收入形式等,并且收入的时间不定,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把握个人真实收入。
(五)偷税漏税惩处力度不足
当前,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中,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弊端。例如,纳税人获得收入后将其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中却不结转,难以界定这是纳税人的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税务执法机关开展工作较为尴尬。由于税法针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不强,没有对违法者起到震慑性作用,不能约束纳税人自觉守法行为,造成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因此,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的犯罪成本较低,难以在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环境氛围。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有效对策
(一)引导公民加强缴税意识
首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公民纳税意识,广泛宣传纳税政策,定期举办免费的纳税人培训讲座,让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通过有奖征文、电视竞赛、公益广告、新闻会、热线电话等渠道,为公民提供免费的税务政策咨询服务,让公民了解税款计算方法、缴纳模式以及纳税义务等;其次,将“社会约束”手段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包括法律约束、政策约束、道德约束等多重策略,引导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坚持“执法懂法、知荣知耻”,追崇道德文明,当全社会形成了守法律、重道德的风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将水到渠成;再有,将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个人评定职称、评选先进、升迁职位等切身利益相关,完善纳税评价体系,以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
(二)制定统一的纳税征管标准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须设定统一的征管标准,以表现公平性。其一,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模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以分类型所得税制度为主,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直接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度的机会不成熟,因此建议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即针对具有一次性、不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分类征管;针对具有常态性、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综合所得税征管。其二,科学调研,设计合理的征税起点,可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设计起征点,综合分析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其三,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实行区别性的征税方法,例如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考虑到生活成本问题,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四,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从七级税率简化为五级税率,提高运行效率。
(三)落实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首先,要求各单位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配合,明确自身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于不配合、不按照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震慑性作用;同样,对于积极配合代扣代缴工作,协助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单位,可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税收免检优惠政策,并适当支付手续费。其次,针对各个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由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分批组织的模式,要求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加强对该项工作重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全面性、系统性的专业辅导与训练,确保代扣代缴工作负责人能够随时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提高专业核算水平,保证代扣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积极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各单位宣传最新税收政策,解答疑难问题,扫清代扣代缴工作的阻碍。
(四)加大个人收入监控力度
首先,针对个人建立支付申报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等合作关系,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尤其要求银行、保险等单位配合税务机关定期报送个人支付情况,从源头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管理。其次,建立并推广个人信用制度,落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例如:在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中要求纳税人使用信用卡,是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落实征收征管策略的根本保障;按照先城市、再农村的顺序,全面落实信用卡支付形式,推动我国工资福利管理体系的改革,将工资收入以货币形式呈现,落实集中支付制度。再有,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终身绑定,实施不动产实名制、金融资产实名制,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加快电子信息化办公进度,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网获取信息,要求个人实行买卖债券、不动产及股票等交易活动时,登记身份证号码,以便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信息支持。
(五)征管工作中引入信息技术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计算机联网,完善征收系统;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建立专门的管理软件,保证软件功能齐全、安全可靠,能够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稽查等多项工作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应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替代了传统低效率的手工操作方法,提高了税收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等工作效率,减少出错率,实现全方位监控税收业务的目标。另外,通过计算机技术还可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及稽核系统,实现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包括纳税人的个人档案、缴税情况、个人收入水平等,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在经济发达地区,实现网上申报与税银联网,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实现征管工作质的变化。
(六)重罚偷税漏税行为
想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仅有思想教育远远不足,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提高犯罪成本,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来看,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为补缴或者对少缴税款部分处于五倍以下罚款处理,以“查补”为主,处罚手段较轻,导致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猖獗。另外,在税收工作执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处罚的标准与下限,这就给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留有极大的操作空间,税务工作人员对于“罚与不罚”拥有极大自由裁量权,常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纳税人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对于偷税漏税行为,我国要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将逃税行为惩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处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提高偷税漏税的成本,并且对社会公众人物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曝光,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规范依法纳税行为。
四、结语
由上可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在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公民缴纳税款意识不强,征收手段落实不到位,缺乏完善的征管制度等,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进行。因此,我国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性”,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完善配套设施,积极运用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3(2):109-119.
[2] 陈文东.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12-17.
[3] 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 税收经济研究,2011(2):60-6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逃税模型 税收流失
一、逃税模型的理论分析
(一) allingham-sandamo模型
allingham和sandamo于1972年最先提出通过建立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a-s模型)来对税收流失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建立了纳税人的目标函数:e(u)=(1-p)u(w-θx)+pu[w-θx-π(w-x)](1-1)其中p是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w是纳税人在某一时期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是外生变量;θ假定为固定比例税率,为一常数;x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的应纳税收入;π是罚款率;u是纳税人可支配所得的效用;e(u)是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可见,纳税人主要通过支配x变量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
通过a-s模型我们可知,税率(θ)和纳税人收入(x)对偷税行为的影响不确定,但被查获的概率(p)和罚款率(π)则与偷税额具有明显反比关系。
(二) allingham-sandamo-yatzhaki模型
1974年和1987年yatzhaki对a-s模型进行了修改,将罚款率的基数改为偷税额,将偷税案件查获概率由固定数值改为隐瞒收入的增函数。新模型表示为:e(u)=[1-p(w-x) ]u(w-θx)+p(w-x)u[w-θx-πθ(w-x) ] (1-2)在修正后的a-s-y模型中,被查获的概率(p)由固定值变成与逃税额成正比的变动值,这会抑制纳税人下一轮的偷税行为。
(三) allingham-sandamo模型的扩展分析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纳税人除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还会受社会舆论、道德观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因此,建模如下:
假设纳税人偷税的心理成本为,则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函数为u=u(w-θx)+v(x) (1-3)该模型表明,当诚信纳税价值观为社会普遍接受时,偷税行为的(心理)成本就会增加,从而抑制潜在偷税行为。而当不诚信纳税被社会认可时,偷税行为就会普遍化,如果根据心理学上的“从众效应”,将纳税人间的相互关联这一因素应在建模时考虑在内:u=(-v+an)×i+cn (1-4)其中,a为纳税人因其他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而减少心理成本的比例;n为纳税人周围偷税的人数;i为虚拟变量,i=0表示纳税人不偷税,i=1表示纳税人偷税;c表示纳税人从其他纳税人偷税行为中获得的效用或非效用,假设c>0。则有下图由图1-1可见,当时,总有,即没有纳税人偷税;当(表示纳税人总数)时,总有,则全部纳税人都在实施偷税行为。这说明社会诚信纳税价值观的建立和社会偷税现象普遍与否都与税收流失的发生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的a-s模型、a-s-y模型以及a-s模型补充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个税流失主要有被查获率、罚款率、社会诚信纳税价值观普及度以及偷税行为的普遍程度几大因素。结合我国目前税收流失的状况来看,具体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监控体系
导致我国偷税查获率偏低、个税流失严重等连锁反应目前,我国税收征管采用粗放型手段,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低覆盖面窄,没有全面实施的全员全额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纳税人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没有全国范围的个税征管计算机网络系统,更没有与银行、保险、工商等协税主体以及检察院、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的协税护税系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我国居民个人收入更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量大,如目前我国职工收入中存在的大量企业帐外货币薪金或者实物薪金就无法纳入应税所得缴税。
(二)我国处罚力度软化是偷税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查处率过低和处罚度过轻不仅降低了纳税人偷税成本,更加激励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而且间接提高了诚实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得原本诚实纳税的公民加入偷税行列。我国查处率低在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的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在处罚力度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严厉惩处的威慑措施,比如,美国每年对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少,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美国对个人偷税的罚金最高达10万美元,并判处五年监禁。同时,还要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很多纳税人在偷税面前会望而却步。
而我国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的最重处罚规定也不过是“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和分类课税制造成的税负不公平易导致纳税人产生纳税抵触心理在对a-s模型的补充分析中可以看到,当诚信纳税不为社会大多数公民认可时,偷税行为就会被认为是正常行为,则易形成“你偷我也偷”的恶性循环。
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法律规定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即使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其权利有明确规定,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机制而大多流于形式,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却细致并具实际操作性,这种权利义务的实际不平衡难免会使其产生纳税抵触心理,以偷税来弥补自己损失的权利成本。关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问题,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腾讯网新闻中心最新的联合调查(6788人参与),公众对自行申报个税还存在诸多疑虑,真正愿意主动申报的人还是少数,占31.1%,还有31.3%的人表示不一定,再观望几天”。在37.5%表示“肯定不会去主动申报”的受访者中,“作为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而且也不知道老百姓的钱袋子政府到底是怎么管、怎么花的”成为影响纳税积极性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分类所得课税制所带来的横向税负不公平也是纳税人不愿诚信纳税的原因之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根据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的国家仍在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因为该模式易产生横向不公平的不良后果,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因收入渠道不同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不同,甚至出现低收入者缴纳的税额高于高收入者。著名国情专家胡鞍钢曾经援引国内外数据来证明这一点,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工薪阶层排在第一位;在中国的外国人排在第二位,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仅仅排在第三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从2004年至今,我国个税总收入中约有60%的税收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20%至30%来自个体户生产经营和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而对五类高收入群体进行个税征收管理的比重却很小。以北京和上海为例,2007年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劳务报酬”税目的收入仅占3.3%和1.5%,这意味着,目前对个税缴纳贡献最大的,仍是朝九晚五的工薪阶层。而在经济发达的美国,近50%工薪阶层只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富人阶层承担了95%的个税。税收专家刘桓认为,在当前的分类扣缴制度下,高收入者享受着多源扣除的优势,逃税漏税现象严重;而3亿多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反而成为税负最重的人群。
这样的不公平使纳税人产生逆反心理,质疑诚信纳税价值观,实施偷逃税款。
三、治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措施
从模型分析到实证分析,我们已经找到我国个税流失严重的主要症结,因此,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以保证个税收入。
(一)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可以通过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构建协税护税系统来实现
目前,我国采用的收入源头监控方式对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的群体发挥了很好的收入监控作用,但对于收入来源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的高收入阶层则无法很好的发挥监控功能。因此,需要在保持现行的传统收入源头监控方式的情况下,加强与财政、国税等组织收入部门,与发改委、经委、工商局等掌握税源信息部门,与代扣代缴单位,与公、检、法等协助维护税收秩序,与新闻媒体等的协作。同时还要加快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网络系统的建设,多渠道汇总个人家庭消费、投资支出及储蓄存款等信息,以此来评估纳税情况。
(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监控体系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收入来源监控体系和健全纳税人纳税诚信体系来实现
一方面,要完善个人收入来源监控体系至少需要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加强现金使用管理以及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在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规定居民身份证号为纳税人建立终身单独使用的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从事各种收支活动的信息均被记录在此号下,利用储蓄实名制通过银行账户掌握纳税人财产状况。
在加强现金使用管理方面,一方面,要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达到一定数额,强制使用支票、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并要求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个人收入,否则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支付者的费用处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深入了解个人所得支付的各环节,明确个人在其收入分配过程中,有哪些环节需要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税款,哪些环节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在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方面,可以对个人的存量资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以其财产情况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收入的水平,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部分纳税人的偷税渠道,而且也为即将开征的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源控制提供管理基础。同时,将个人的高额财产如楼房、别墅、车船等,进行编码实名登记,输入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中心并全国联网,以避免纳税人对高额财产进行地区转移或多人名分割。
另一方面,纳税人纳税诚信体系的建立至少应包括纳税人信用档案和纳税信誉评级两大制度的建立。
纳税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利于税务机关对信用级别不高的纳税人加强监控、重点稽查。诚信档案内容应该包括纳税人隐瞒、转移收入以逃避纳税检查的事实,长期欠税不缴的事实,个人工作性质以及其工作单位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如何等。该档案记录作为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执行优劣情况量化考核的基础,并将其纳税等级评分与社会福利、税收优惠等结合起来,即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享有诚信纳税的光荣称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的社会福利待遇(如退休后附加的补贴、政府和单位较高的社会保险支付比例等)。反之则会受到通报批评、被罚补交偷税金额、甚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同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福利待遇以及较高社会保险支付比例。
(三)通过加强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个税流失
从模型分析到我国实证研究,我们发现税务机关对偷税案件处罚率轻重对纳税人是否选择税收遵从行为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澳大利亚经济学家卡克瓦尼曾说,勤查不如重罚。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也普遍采用偏于严厉的税务惩罚措施来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我国也应该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税等导致税收流失行为,并将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及时曝光,以警示有偷税动机的纳税人,从而遏止潜在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中流失较严重应税项目的检查力度,如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并且要对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加以关注。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应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对偷税行为的舆论谴责氛围,加大偷税者的偷税心理成本,以此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减少税收流失。
(四)完善立法以解决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建立混合课税制以解决税负横向不公平,多渠道税法宣传以缓解纳税人纳税抵触情绪,以建立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
第一,在税收相关法律的修订中不仅要解决征纳税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不公正,而且要解决征纳税人各自行使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不公正,主要是减少个别或少数征纳税人享有和行使的“特权”,重点是减少征税人享有和行使的“特权”。此外还需要注意解决税收法律中“刚性不刚”的问题,把涉及征纳税活动基本结构和基础性的重要涉税行为,及时通过《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与完善法治化、刚性化,不断改善现行《征管法》具体条款表述模糊或不准确的问题,并建立一套针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不遵从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改分类课征的所得税制模式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征模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选择课税模式时都偏向于综合税制。任意选取的78个国家和地区中,有62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综合税制,占总数的79%;其中的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分类税制,占6.41%;剩余的11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占总数的14.59%。
现阶段,我国适宜采用混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经营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这类所得采取预扣、预交为主,综合申报为辅的管理方式,即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并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而源泉预扣、预交时的税负略高于年终综合申报的税负。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仍然按照现行分类所得制缴纳,不进行汇算清缴。
随着综合课征制建立条件的成熟,如税收法制的健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完善,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建立等,我国可以把第一步中的分类课征的应税项目转变成综合课征,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真正转变。
第三,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工作。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如美国联邦税务局每年要向纳税人免费提供100多种税收法规信息,并备有涉税的录像带,供人们购买,税务部门经常举办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培训班;日本在主要的税务署专门设有负责税收业务宣传的税务官员,各个国税局都设有税务咨询机构。
我国应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日管工作加强宣传,不仅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要宣传诚信纳税惩奖机制,此外,还应定期公布纳税情况,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通告个人所得税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鼓励社会对不依法纳税的进行举报和监督,真正在人们心中树立“纳税光荣”的理念。
同时,可以要求各单位将个人的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考核和依法纳税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将社会上对纳税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才能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梁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马杰、马君.征税人违规行为的经济学分析[m].财贸经济.1996(1)
[3]个人所得税统计显示收入差距正在进一步拉大.人民网.2001,1,24.
[4] allingham,m.g. and sandamo,a.. income tax evasion: a theoretical analysis[j]. journal of publiceconomics. vol.1,1972
一、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强化纳税服务并不是要淡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也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的基础。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大力推行纳税评估、检查约谈、检查准入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优化纳税服务写入法律条款,基本上每章都涉及到优化纳税服务,可以说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干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的自觉性,在转变服务观念、优化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加强服务监督等方面不断大胆创新,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低成本的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规范优化纳税服务行为,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在税收管理中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优化纳税服务。为此,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就是对纳税人最高层次、最佳的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法,做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优化纳税服务体现到依法治税中,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处理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间的关系
在服务主体的确认上,应明确,纳税服务不只是办税大厅的工作,更应注重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建立起综合服务体系。办公室、管理科、稽查局等都可以成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纳税人是纳税服务的客体,作为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应适时换位思考,在提供服务前,要多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多为纳税人办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应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网站、税务论坛、800免费电话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及时的纳税咨询。要把纳税人所关注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宣传重点,多宣传税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老百姓所带来的实惠,少宣传或不宣传税务机关的征管业绩。在报刊上,开辟税法答疑、税法宣传以及税收基础知识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税收宣传的趣味性和渗透性,使之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应多开展税务约谈和查前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清楚最新税收规定而受到处罚。在检查同一户纳税人时,除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单项检查的,应多开展综合性的检查,即同时对发票、停歇业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等一并进行审核,以减轻纳税人的接待负担。在市场经济时代,纳税人的时间非常宝贵,因此,在办税程序上,也应力求简捷,手续避免繁琐,能由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决不让纳税人上下奔波。建议政府为税务部门设立财政拨款专户,免费为纳税人解决纳税申报表及发票工本费,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正确处理共与个的关系
税收执法必须体现和服务于纳税人的利益,要把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行动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树立“管理服务”的观念,坚持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把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立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新机制,切实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到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之中。而诚信办税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观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满足纳税人的各种需求,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项目,使征税过程进一步提速;完善办税服务场所建设,增设办税服务咨询岗台,直接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条件;提供导向性诚信服务,针对不同纳税人,定期编发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办税指南,使简单的说教转变为有重点、有目的的解疑释难,将政策服务由浅层次的审批管理转变为主动介入的优化纳税服务;公开办税制度,推行阳光办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