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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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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优化

新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的产生、传播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知识经济,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内在要素并改变着经济结构。新经济时代是一个新思维、新技术、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时代,是竞争异常激烈的加速度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持续发展以及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全球船舶行业向前突飞猛进地发展,我们已经深切注意到,企业间竞争的焦点正在由各种生产活动的最终产品转向知识活动的成果,即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已经被人们称为“21世纪的货币”。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概述

1.企业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无形财产,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法学界长期使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也有人使用“智慧财产权”、“知识成果财产权”等。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开始为人们普遍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各国认识不尽相同。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大一致,但不少人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或“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完成人对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等。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企业知识产权的内涵表述为:企业基于自身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经验、知识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内涵

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则是指企业的技术成果商业化过程中诸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作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机制是指企业在对其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中内部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作用。这种机制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动力机制、人才机制、战略机制及协调机制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机制优化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对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水平具有内因的决定作用,因此,企业首先应重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优化。在充分理解、掌握了现有知识产权的外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必须不断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机制,以保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外界环境相适应,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实现制度创新,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动力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机制是良好的动力机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动力不足的根源在于产权结构,在于与产权相关的管理动力问题。企业只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之后,知识产权的动力机制才能建立起来,才能建立起知识和技术参与分配的合理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2.做到广纳贤士,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的人才机制

知识产权的管理人才是知识产权管理的承担者和完成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依靠于具有足够的知识积累、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快速学习能力的创造型人才。人才的储备和积累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外部人才内部化,如进行招聘、兼并科研院所;二是企业内部人才选拔培养。可以通过选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行人才培训,帮助他们学习掌握与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知识,不断拓宽视野,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三是实现内外部人才资源的共享,如与其他单位的合作等。

造就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起此类人才的激励机制。企业应在分配和奖励等方面实施倾斜政策,从长远利益出发,建立人才内聚和迅速成长的良性机制。以早已盛名远扬中关村的企业为例,目前这里有科技人员38万,其中两院院士322人,为全国科技人员总数的36%,体现了中关村企业“以人为本”的“拴人,留人”的用人机制,这种经验非常值得学习。

3.坚持市场导向,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机制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无疑是企业无形资产保护的第一战略。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思想上,应实现从生产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从资本为第一资源向知识为第一资源转变;从追求产品数量和质量,向追求产品的技术含量转变;从市场价格竞争向创新竞争转变;从以管理人、财、物为主向管理知识和技术转变。战略选择做到:课题市场化——市场是知识产权的起点;成果商品化——市场是知识产权的落脚点;目标产业化、国际化;适度超前化。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知识产权 现状与对策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一词尽管始于17世纪中叶,但直到19世纪末才渐渐受到重视,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式,高职院校是一个知识、人才和成果相对密集的地方,其主要功能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特别是在教科研活动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如何对办学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是高等职业院校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知识产权管理,就是管理者对知识资源的利用、创造、转移、使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和领导,培育知识创新能力,创造财富提高竞争力,促进组织发展的管理活动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的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高等职业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出了上述规定的知识传权类型之外,高职院校还有其独有的知识产权类型,比如国家有关教育、职业培训、行业企业等法律法规或依法由合同约定的学校享有或持用的其它相关知识产权等。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特点:一是专有性。高等职业院校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二是时间性。高校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而学校不继续注册,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应的知识产品就可以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三是绝对性。学院拥有对知识产权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置、授权等,但不发生占有权丧失问题;四是邻接性。这是高职院校实质产权最突出的特点。高职院校往往由行业(企业)办学,行业、企业的一些知识传权(如工业设计、行业标识、图纸资料等)通过授权、转移等,也成为高校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学校有权管理、使用、收益,但是学校也有保护行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二、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推广利用不充分

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对知识产权的内涵理解不深,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一些高职院校高层管理者的知识产权观念和意识还非常薄弱。认识上的不到位导致学校在制定政策时没有真正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摆到一个重要位置,甚至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基础工作层面上。有的院校只注重成果的鉴定与获奖数、论文在权威期刊上的发表量,而专利的实施及转化却被忽视。在这种重成果轻专利的政策导向下,许多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丧失了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据调查,作为高职院校,均比较重视教科研管理,应当说比较好地履行了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报奖、统计、归档等工作职能。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教科研管理仅仅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部分,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实际情况是受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所限,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只是并入某一部门管理。同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管理制度严重缺失,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争取法律援助。由于管理失控,无法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问题,不能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利益,造成学校的知识产权流失,并且无人追究,使学校遭受重大损失。

(三)经费投入不积极,产权流失不重视

知识产权运营和管理是投资大、见效慢、回报周期长,很多学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投入上并不积极,很多高职院校没有设立专利基金,使得一些本该申请专利的高科技成果丧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竞争性,从而严重影响到学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人才竞争加剧,由人才流动而引起的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学校的科研人员离开学校另起炉灶,或者被企业挖走,在外从事原属于学校的技术项目研究工作;有的科技人员离校时将学校的技术资料带到另一个单位等等,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知识产权的流失,一方面是“无奈”之举,但是另一方面也突显了学校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

三、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对策

(一)强化产权意识,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知识产权工作首先要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工作,可以采取讲座、授课和培训等多种形式,让他们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掌握专利知识,培养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根本上认识到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和侵权的严重后果。此外,对知识产权管理干部进行必要的法规讲解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才能更有效地发挥管理职能。

(二)做好支撑保障,落实激励考核

知识产权工作依靠的是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参与,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疑需要高职院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并构建长效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如学校可以设立专利基金,对专利申请、审查及授权后的有关费用予以资助,并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实施现金奖励。同时在给予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督促机制,如将专利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作为申请立项、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或将专利工作列入人事考核范畴,作为师生员工职称晋级、先进评比等的指标和条件等,并做到严考核、硬兑现。

(三)疏通管理渠道,提升服务水平

专利申请专业性强,过程复杂、周期较长,且大多师生员工对此了解不够,如果环节上有缺失,管理上不严密,既会影响师生员工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与指导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将业务水平高、管理规范的机构以及熟悉相关科研领域的人向科技人员做针对性的推荐,并通过合作逐步与其建立起稳定的业务关系,甚至可以在校内(分校区)设立服务网点,请有关人固定时间来校上门服务。

(四)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过程管理

首先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笔者认为最好成立专门机构,就是有困难不成立也要将知识产权归口一个职能部门管理,并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申请登记、备案、归档、资助、奖励等事务;其次要强化制度建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第三要把握好知识产权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把好“审查关”“申请关”“交接观”,对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及论文投稿发表实行技术审查,对合作研发及专利申请的审查,特别是对学院科研人员的离校审查时,必须要求其将在校从事科研工作获得的实验记录、技术图纸、表格、软件、芯片等全部技术资料交回,并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五)重视质量效益,激发工作活力

知识产权相对于方兴未艾的高职院校而言,应以鼓励申请为主,首先营造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氛围,进而提升质量。要发挥企业办学、行业办学的独特优势,积极拓宽成果转化的渠道,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力争与行业、企业建立长久而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借助各种平台宣传推广自己的专利技术;要切实落实激励政策,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必须坚决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师生员工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才能强化广大师生员工重视质量和效益的理念。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以上管理策略仅是笔者通过初步探索得到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现实工作中仍有许多尚难破解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如何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等等,这些难题都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加以研究和解决。应该说,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共同探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01,23(5).

[2]陈昌柏,对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回顾,三江知识产权研究所.

[3]冯燕萍,杨红,程翠荣.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及发展对策[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4]俞伟宁.我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入世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2003(2).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范文第3篇

尽管笔者曾有过二十余年的高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经验,但是对高校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局限于理论中,实践中几乎从未接触过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工作――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几乎从未使用过;年终参加省属高校财务决算会议,打开各高校的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一行的数字几乎无一例外都是零;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基本上是空白,无论是资产明细账还是资产台账上,都没有知识产权的影子。总之,各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观念相对淡薄,核算与评估体系相对薄弱,占有、处置、收益和分配等责任相对不明确。”是当下高校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的普遍现实。

造成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处于上述尴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知识产权没有具体的资产实物形态,不容易引起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关注,甚至一些高校压根就不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不把知识产权纳入单位的资产范畴。与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它的外观表现通常只是一纸证书(有些甚至连证书都没有,比如非专利技术),而除了专业的科研人员,很少有人能将这一纸证书和它背后的财产价值联系起来。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形成过程及价值确定不同于有形资产,导致对其的财务管理工作给高校带来很大的困惑。由于有着科研人员众多,科研力量雄厚等天然优势,高校拥有的知识产权通常都是自行研发的。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校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实施将导致高校自创知识产权的价值严重失实。试举一例:一项科研经费上百万的课题研发出的具有巨大工商业应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和一项几万块钱的课题研发出的没有多少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相差无几,由此导致这两项知识产权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价值相当,显然,这样的处理结果远远不能反映高校知识产权真实的资产价值。而事实上,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多数高校也并没有将知识产权取得时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更没有像管理有形资产那样为知识产权建立资产台账或资产卡片。

第三,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挥途径与有形资产价值发挥途径的巨大差异,导致对其的财务管理工作困难重重。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挥,通常体现在对外转让或对外投资过程中,由于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甚至学校与院系等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一致,以及在科研项目选题、立项、实施、结题等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的不规范,很容易导致高校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或对外投资过程中利益受损。一直以来备受各界诟病而高校似乎无计可施的一种现象是,许多科研人员绕过学校,利用研究过程中掌握的技术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赚取经济利益,造成事实上的国有资产流失。此外,“应有偿使用的作品和专利无偿化”、“可实施专利闲置化”等现象,也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使得国家投入巨额人力财力研发出的成果不能充分发挥其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些过程中,仅凭高校财务部门的一己之力很难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与高校财务部门的职能严重缺位有关,更与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观念有关。针对这些问题与困惑,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尝试提出如下三点解决措施,以供有关高校加强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发挥知识产权重要作用之参考。

第一,高校应牢固树立起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无形资产的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工作。传统的高校财务管理者在开源方面倾向于争取国家拨款和社会捐助、加大学费住宿费收取力度、以及争取金融机构贷款等,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现实环境下,高校管理者尤其是财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可能给高校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转变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思想,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在知识产权取得阶段,财务部门应及时与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沟通,取得知识产权价值确定的相关资料。为了弥补前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规定的缺陷,笔者认为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辅助账的形式,将发生在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应该予以资本化的科研经费支出全部计入知识产权价值,或者通过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评估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加以确定,以使高校知识产权价值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反映。

在知识产权使用和处置阶段,高校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管理办法,以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相关涉事主体都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动力,从而达到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发挥知识产权应有作用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针对职务作品或职务发明创造,学校应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给予相关研究人员充分的利益保障,比如经济报酬或作为职务职称晋升等的重要参考。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现象的根源就在于利益分配的不合理,高校财务部门在根治这一现象的工作中理应有所作为。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范文第4篇

作为一项重要的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是近代工业革命的产物,并随着信息业革命的到来而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事实证明,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技的发展,刺激产业的增长,带来经济的繁荣。本文拟就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问题做简单阐述,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1 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的不足

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人难以想象的新时代。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GenomeProject,HGP)的实施,人类开始有希望能真正解构生命的奥秘。尽管这种探索也许永远没有尽头。

人类基因组计划旨在分析测序人类基因组所有的基因,即由A、T、C、G四种碱基构成的DNA序列。这项耗资巨大的国际合作工程(由美、英、日、法、德、中国等国家合作)被某些学者誉为是“人类为了认识自己而进行的一项最伟大和最具影响的研究计划”。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就是生命探索的尽头了。恰恰相反,随着功能基因组学(FunctionalGenomics)和医药基因组学(Pharmacogenomics)等后基因组学(Postge nomics)和蛋白组学(Proteomics)的兴起,人类对自身的理解又迈向一个新的征程。

伴随着如此动人的生命科学探索的又是无限的产业利润和商机。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生物技术产业对此计划的积极参与,才推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与加速进行。虽然早在70年代生物技术公司就已在美国开始建立并运行,但生物技术产业真正的蓬勃发展还只是在90年代初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始实施之后。到今天,在美国共有约1300家生物工程公司,其投资约占世界年总投资130亿美元的75%,已累积投入650亿美元,所有公司的市值已达1100亿美元。并且,这还并不包括近几年由传统的制药业跨国公司转变而来的生物技术公司。

我国的情况却令人担忧。目前,无论是生物技术研究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还处于“跟随”或“参与”的状态,虽然也不乏有突出的例子。比如我国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工作中只占大约1%的比例,而美英则占约85%,其中英国占近三分之一。又如我国虽然也有2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也只有两家,并且全国生物工程产品的年销售额总和还不如美国一家中等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据我国专家比较,我国的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都比美国要晚10~15年。

造成这些不足与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体制上的,也有经济上的。为此,我国也已开始实施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中国科学院的“创新工程”、国家“八六三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都收到了一定效果。在产业界,也已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与研究机构的紧密联合、借助于风险投资资金、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上市运行等,也呈现渴望快速发展的势头,前景是堪为乐观的。

在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如果此问题再不被重视的话,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不仅将要面临越来越被动、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到我国生物科学研究的发展。这就是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最具生物技术特色也最为重要的保护就是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并对其他形式的保护略加介绍。

2.1 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

依据当今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生命物质的层次,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生命物质大致分为五类,分别为:

(1)分子 核酸类分子(如通常讨论的基因即DNA分子)、蛋白质类分子(如各种细胞因子、抗体等)、糖类分子、脂类分子或其修饰物(如聚乙二醇修饰的蛋白质分子或糖蛋白分子、脂蛋白分子等)。此类物质是极为广泛的一类物质,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占的比例也最大。

(2)细胞 以单细胞为其基本存在单位的生物或细胞,包括所有细胞微生物(如细菌、放线菌、酵母菌和霉菌等)、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或其转化细胞、转染细胞等。疫苗、病毒/噬菌体(亦属微生物)、其他类基因载体如质粒等也可归入本类。

(3)器官 离体培养的器官如血管、视网膜等。

(4)胚胎 主要指高等动物包括人的胚胎或其嵌合体(chimera)。

(5)个体 包括植物体、动物体,其中主要是转基因的植物体或动物体。

上述物质基本构成了生命物质的全部内容。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一些针对上述五个层次的生命物质的操作方法,如合成、复制、序列分析、培养、转化、转染、融合、移植、克隆等。

至此,我们就得到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所有主题(subjectmatter)。

专利主题必须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照国际上基本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指发明要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工业实用性。如《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在其第二部分(实体专利法)第一章(可专利性)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专利的发明应具有创造性(inventivestep)、新颖性(novelty)和工业实用性(industrialapplication)。我国专利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国际公约也是如此。如《TRIPs协议》第27条1款就做了与EPC几乎一致的规定,既强调了专利主题物质应具有的“三性”,还强调了发明不得因发明地点和技术领域等而受歧视。

可见,生命物质(包括涉及生命物质的方法,下同)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要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一定要具有可专利性的“三性”要求,即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尽管已有既定的标准,但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判定却又不像对以前任何其他领域-如机械、化工与甚至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判定那么简单,只要适用既定标准来判定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样的话,当今世界也就不会为是否授予哈佛转基因鼠和“多莉”克隆羊专利而争论得沸沸扬扬了。经过生物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包括医药、卫生、农业等多个领域)、宗教界、伦理组织、环保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和法学界的积极参与和对各方利益的极力平衡,到20世纪末,随着《TRIPs协议》的广泛签署和欧盟于1998年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欧洲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基本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1)生命物质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TRIPs协议》第27条1款,《指令》第1条1款、3条、4条3款、5条2款)。

(2)动物品种、植物品种和繁殖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TRIPs协议》第27条3款(b)项,《指令》第4条1款)。但如果有关的植物或动物发明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不可排除其可专利性(《指令》第4条2款)。

(3)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

(4)对生命物质的简单发现,如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不具有可专利性;但若该生命物质是从人体中分离而得或由技术方法生产的,即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易得的或是非显而易见的,则不应该排除其可专利性,即使其结构与自然状态中此生命物质的结构相同(《指令》第5条1、2款)。

(5)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此即所谓的“道德条款”。

为适应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专利法已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上做出了相当的让步。主要体现在对“三性”标准要求的宽泛解释上,与以前相比已有很大的变通性。如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不再仅以自然界已存在该生命物质为排除理由(上述第(4)项),即即使某种物质存在于自然界(如人体中),但在其自然状态下却不可能为人们所利用,那么关于该生命物质的发明则不应因其已在自然界中存在而被排除其可专利性(如通过基因工程方法生产胰岛素)。同样“工业实用性”也已获得较为宽泛的解释。由此可见,专利法的调整已基本使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避免地还保留着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基本上是出自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如《TRIPs协议》第27条2款规定成员国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其“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并进一步把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解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这在《指令》中有更具体的反映。如《指令》第6条1款与《TRIPs协议》一样排除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并在其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了以下各项的可专利性:

(a)克隆人的方法;

(b)改变人的种系(germline)的遗传特征的方法;

(c)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

(d)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类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性医疗利益的改变动物遗传特征的方法和由这些方法产生的动物。

简言之,专利法和相关法律中的这些“道德条款”,就排除了某些有可能危及人类的道德伦理和尊严的生命物质或方法的可专利性,从而筑起一道保护屏障。

总结当今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专利法,已逐渐敞开了对生命物质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虽然出于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考虑排除了一些特殊生命物质和方法的可专利性,但就总体而言,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了,这对生命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及整个知识产权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就我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而言,由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间都相对较短,经验相对不足,因此在某些方面的欠缺是明显的。这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的欠缺,也同样体现在具体专利管理实践上的落后。单就立法状况来看,我国专利法基本与EPC一致。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又呈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认为这种灵活性是必要的,它既是现实实践的需要,也为我国尽快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积累经验,同时也能保护我国生物科学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各国情况也不统一,但基本上都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加以约束。我国已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 OV公约的成员国。

2.2 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技术产业界与其他产业界一样,要想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秩序并能健康发展,就一定要有其他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下面略加介绍。

商标 根据《TRIPs协议》的定义,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正如众所周知的例子,如CocaCola(可口可乐)、Kodak(柯达)等,其商标本身的价值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巨。这当然是多年苦心经营的结果,但也应该承认它们本身开始即具有的独创性。在生物技术公司中也有较好的例子,如Genetech、Amgen等。

商标的取得分为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商标管理方面的国际公约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4年加入。

版权(著作权) 主要是对数据库(database)的保护。DNA序列与蛋白质序列的大量测定、对各种遗传性疾病的分析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如何有效地管理与使用这些数据(库),以便既能有效地进行科学与信息的交流,又能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是研究机构与企业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问题。著作权能为此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有关方面的问题还在争论中。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我国这亦属专利的一种。对于生物技术产业而言,这主要可能涉及到产品的包装问题。不可否认,一种新颖与方便使用的包装会有助于一项产品的推广。

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如果一项开发中的生物技术不适合申请专利(或者说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或者尚不到申请专利的时机,那么就应该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TRIPs协议》(第39条)对此都有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者可依据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相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以求得补偿。

此外,还有地区性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在国际知识产权界也一直进行着广泛讨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和科技界对此应有所重视与警惕,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总之,只有充分利用好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才可能使生物技术产业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范文第5篇

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评估方式为,由财政部门、知识产权局设计统一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根据用款单位填写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表,由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没有对现场的勘测、检查环节。这种评价方式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方面,缺乏现场调查,只凭用款单位的报告进行评估,其数据可能会有失真实性;另一方面,作为最重要的资金使用单位,知识产权局既是评价主体又是评价客体,不具有独立性。本文认为,为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对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绩效审计,宜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如审计署或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绩效审计的目标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的项目支出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因此没有统一的审计目标。总体上可将其审计目标归类为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个方面。经济性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过程时的成本管理水平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在专利试点等项目中,财政支出对社会其他投资的带动作用;项目为实现其功能所需投入的成本大小,以及知识产权财政支出的用款单位的行政管理费的使用是否存在浪费。效率性是指产出与其消耗资源的关系,能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最大化,才可称之为一项有效率的活动。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效率性目标,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奖励、培训、宣传的工作的覆盖面是否广,以及专利试点在规模、数量上是否有进步。效果性则是指对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而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笼统地讲是全面加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主要是一些不易量化的社会效益指标,绩效审计目标的确定也围绕这几方面,体现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特点。

财政知识产权管理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框架设计

1、财政知识产权管理支出的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的设计

财政知识产权管理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统一性、整体优化原则,设计时坚持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相结合,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长期与短期指标相结合。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动态变化,以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审计目标,即其经济型、效率性、效果性为筋骨进行设计。(1)反映经济性目标的指标包括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投入乘数、管理费占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的比率、单位功能投资。①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投入乘数,(项目总到位资金财政投入资金)/财政投入资金,这一指标主要用于考察在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专利试点工作等重点项目的建设上,政府支出的带动作用。反映了每单位财政到位资金的投入所拉动的各种配套资金的投入情况。②知识产权管理项目单位功能投资指标。知识产权管理的项目功能包括专利的申请量、专利展会的规模及专利交易量等,该指标反映每单位项目功能所需投资的多少。计算方法为:专利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功能,不同专利项目的项目功能通过不同指标反映,比如专利展会活动的功能通过交易量来反映,宣传活动的功能通过参与人数来反映。③管理费占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的比率,计算方法为:行政管理费用/财政支出总额,该指标反映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效。(2)反映效率性目标的指标包括专利奖励资金覆盖人数及其增长率,知识产权培训资金覆盖的企业数及增长率,专利展会的参与人数、成交额及增长率,专利试点的发展程度。这三方面指标都反映了有关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其中专利试点的发展程度指标,是一个包括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的数量、数量增长率、规模、规模增长率的综合指标。(3)反应效果性目标的指标包括专利申请增长量指标,专利市场管理工作进展指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是否加强指标,以及公众对科技、专利认知程度的指标。①专利申请增长量指标能够反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社会科技创新活动的推动效果。该指标内部包括三方面的具体标准:专利的年申请量,专利申请量的年增长率,每万人口专利申请量。②专利市场管理工作进展指标包括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数量与效率、知识产权信息库建设完善程度两方面指标。后一指标不宜量化,可通过专家意见给出综合评价。③知识产权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指标。体现法规制定是否完善的指标主要有:法规是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变化有配套性的完善,法规对知识产权事务的解决程度。体现执行是否有效的指标是各知识产权管理单位对国家“5•26”专利行政执法推进工程的执行情况。④反映公众对科技、专利认知度的指标,包括每万人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科学技术是否引起年轻人兴趣、公众对知识产权了解程度三方面。每万人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反映在知识产权管理下,公众现有的专利创造能力。而后两个指标反映了公众潜在专利创造能力,主要通过调查法获得信息。

2、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参考宋良荣、朱英梅(2007)的研究方法,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标准与其评价指标体系相适应,可分为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定量标准适用于能够通过准确数量考核的指标,如专利的申请、产出量等硬性指标。定性指标适用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是否增强,等软性指标的考核。根据取值基础不同,又可分为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历史标准,经验标准等四种类型。根据知识产权管理的项目类型和评价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其评价标准体系的差异。(1)历史标准。在评价对象的环境等各方面条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可使用历史标准,反映评价对象的变化趋势。该标准的设计方法是以评价对象自身的历史数据为样本,运用统计学方法计算并制定出该评价对象的历史标准。(2)行业指标。以国内外同级别众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样本,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制定行业评价标准。(3)计划标准。是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各项活动预先设定的预算、计划、目标等数据作为评价支出绩效的标准。(4)经验标准。是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根据长期的管理实践加之严密的分析概括,总结出的有关指标标准。经验标准基于实践形成,对于通过数理统计方法建设起来的行业标准有很好的补充作用,且该标准权威性较高,能够得到评价对象与公众的认可。

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绩效审计方法

在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审计中,审计方法的运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审计方法,且每个审计阶段又有多种方法可选,在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审计项目立项之后,应用什么审计方法是关键的问题。绩效审计的具体方法,是指进行绩效审计具体项目所采用的审计方法或步骤,体现的是绩效审计的局部思维和具体审计策略,主要包括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审计证据分析方法。

证据收集方法主要有:审阅法、观察法、调查法。审阅法:审阅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内外部文件资料,以从中获取有关信息,是政府审计中最基本的方法,会广泛地应用于审计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在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审计中,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用款单位的报表、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内部管理制度、重要会议记录、文件合同,调阅相关的审计档案、统计资料等。对文件资料的审阅和研究,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掌握有用的信息和数据,但必须紧密围绕审计目标,并需要对所用文件的可靠性做出适当评估。

观察法:观察法是通过实地观察来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主要应用于调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财产物资的管理等方面。运用这种方法,审计人员可以获得实物和行为的亲历证据,判断被审计单位行为的规范性和实物的真实性。为了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与说明力,在实地观察中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来取得审计证据。

调查法:是采用特定形式,从特定群体中收集信息的方法,可用于搜集题材广泛、不易通过量化指标反映的信息,比如反应科学技术是否引起年轻人兴趣、公众对知识产权了解程度等方面的信息,就适于通过调查法取得。具体而言,调查法可以分为全面调查、抽样调查、民意调查、网上调查等。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审计而言,这四种方法可以结合使用。审计证据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问题解析法。

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方法是绩效审计最常用的技术方法之一,它是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以定量的形式提供数据,其特点是客观、准确。对比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对不同来源的有关指标、数字等内容的对比,或通过与评价标准的对比,来进行数据或证据分析的一种方法。在应用比较分析时,可以将实际(决算)数据与计划(预算)数据的比较分析,也可以将不同分析期的数据进行比较。除了这些有关的指标、数字,可用于比较的内容还有: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同时间、空间和不同项目的结果;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有关的政策、目标等。对比分析法贯穿于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绩效审计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