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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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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03]0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专利申请量五年翻番

2012年,开发区年专利授权量达到了1744件,同比增长37.32%,是北京市同比增长率23.54%的158.54%;与2008年的311件相比,专利授权量增长了1433件,增长率为460%,五年间实现了从“百”到“千”的跨越式增长。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475件,比2008年增长了394件,增长率为486.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1073件,比2008年增长了893件,增长率为496.11%,五年间的专利授权量持续增长,勾勒出陡峭的上扬线。

截至2012年12月底,北京市有效发明专利量达到69554件,其中开发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08件,占全市发明专利拥有量的2.16%;全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33.6件,其中开发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81.25件,是全市平均万人口拥有量的5.39倍。

2012年,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量达到了2510件,占全区专利申请总量的91%;开发区企业专利授权量1622件,占全区专利授权总量的93%。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技术领域专利数量占全区专利数量半数以上,成为开发区专利最密集的技术领域。从总体上看,开发区企业专利发展态势良好、特点鲜明,凸显了开发区作为现代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的资源优势。

政策奖励增强企业动力

专利数量的快速增长,固然受到市场需求的拉动,而更为重要的则是得益于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激励政策的推动。

针对开发区科技企业聚集的特点,2008年以来,开发区频出重手,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相继推出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设立每年1~1.5亿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研发机构和驰著名商标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奖励力度在全市首屈一指。

目前,开发区知识产权年度资助金额已突破两千万。2008-2012年间,知识产权类项目资助资金呈现逐年快速增长的势头,知识产权类项目年度资助金额达到了千万元以上,2011年发放资助资金1771.36万元,同比增长136.89%,2012年发放资助资金2582.7665万元,同比增长45.81%;2012年,技术标准类项目资助突破千万元,资助资金1115.27万元,同比增长22.56%。

2012年度,在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的积极组织和大力推荐下,开发区企业获得了来自北京市、中关村的多项知识产权资助。开发区企业获得北京市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资金62.12万元、获得北京市专利商用化资助资金50万元;获得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136万元,获得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8万元,获得中关村专利创业资助资金19万元。

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

开发区于2010年11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首批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示范基地。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确定了优势中小企业培育标准和培育方案,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

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给予重点培育,通过对开发区中小企业的PCT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有效发明专利情况、技术标准的制订情况、获得商标的情况等指标进行了考察与综合评价,截止到2012年底,已经筛选出40家优势中小企业进行了重点培育。在未来三年内,将完成百家优势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北京率先创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园、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成为了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协作,围绕北京12330知识产权保护“1+X”服务模式,先后于2009年成立了开发区汇龙森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于2012年成立了嘉捷科技园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和北工大软件园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开通了区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热线,以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遇到的问题。同时,针对工作站积极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宣传活动,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维权服务、咨询服务、需求服务等知识产权服务。

企业焕发知识产权新优势

在各项政策的引导下,部分龙头企业在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荣获“中国专利奖”和“北京市发明专利奖”。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了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开发区3家企业的5项专利获此殊荣,其中京东方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的驱动装置”专利荣获第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中交通信、中纺优丝特种纤维等公司的专利荣获第十四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此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已举办两届,北方微电子、正大绿洲、航天化学工程等公司的发明专利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通过重点推进,开发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京东方为例,作为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2012年,京东方专利申请数量突破了2000项,可使用专利数量近9000项,居全球同行业前列,已获得了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首批北京市年度千件专利企业”称号。这样的创新业绩使得京东方连续收获奖项,不仅荣获“2012全球竞争力品牌·最具持续竞争力品牌”大奖,还获得了“2012(第四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特别金奖”。

在政策激励和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下,通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积极培育,对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引导、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知识产权管理的推动,有效激发了开发区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带动了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开发区企业依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积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了规模市场化并取得卓越的经济效益,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

新闻链接:

开发区重奖企业“排头兵”

“企业是开发区存在的基础,是开发区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4月26日,北京亦庄特别召开促进企业发展大会,表彰为区域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诺基亚、北京奔驰等10家企业被授予“十大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SMC(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彤等十人被授予“十大杰出人物”荣誉称号。与此同时,5726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送到了纳税50强企业和税收增长50强企业的手中,进一步彰显了北京亦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的一贯理念。

据最新统计数据表明,今年一季度,北京亦庄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向好,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值638.5亿元,同比增长20.7%,产值总量及累计增速达到六年来的最高水平。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上半年工作主要做法

(一)根据《若干意见》和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对企业科技创新现状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家底,制订了2013年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围绕争项目、资金和基地授牌等开展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抓好苏区科技史料馆的建设,把建设成科普示范基地;同时,结合实际积极申报项目、争取资金。

(二)坚持主动沟通,加强与上级科技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跟踪信息,把握项目申报的最佳时机,为项目申报营造良好环境。

(三)主动靠前服务,为企业发展尽心尽责。围绕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主动靠前服务,变“找我办事”为上门服务,主动对接和跟踪服务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从科技政策咨询、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取得的成效及亮点

1、以科技信息站为依托向国家科技部申报的市轻工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已通过国家科技部初审。

2、6月份,我局组织药业、电线电缆公司向国家科技部分别申报了航空用新型特种轻型防波套、痔疮栓制备技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组织药业向省科技厅申报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语产业化示范专项项目。

3、6月25号,我局与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就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很好的阐述。

4、2013年电线电缆获得6项专利。

5、以线缆线束产品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申报了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建设专项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

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全市科技人员少,水平不高,特别是缺少高学历、高层次人才,现市大部分企业都以引进技术为主,自身研发较少,无自主知识产权,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条件有限。

四、建议

增加科技投入。由于财力有限,财政对科技投入严重不足,使新技术的示范推广、企业技术创新缺少资金扶持,科技合作也受制约。

五、下半年打算

以《若干意见》出台为契机,理清发展思路、明晰工作重点,坚持苦干实干,奋发进取、积极作为,竭力抓落实,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对接《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有关科技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编制好专项规划,并与部、省、市加强协调,争取纳入瑞-于-兴振兴实验区规划和国家科技部出台的贯彻意见。

(二)组织开展争资争项。积极做好2013、2014年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重点申报“社会管理创新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争取申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成功。

(三)做好科技入园工作。依靠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平台,主动对接,为企业提供包括专利申请、成果鉴定、项目申报、科技培训等在内的各项科技服务,为园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积极引进发展高新、创新型企业,积极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升级。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科技企业注册登记

三地近年来在促进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主要取得如下5方面进展。

(一)直接登记制

直接登记制是国际通行的企业注册登记方式。直接登记制下,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成为第一道手续,余下的审批事项,只要申请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即可。2001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和深圳都实行了科技企业直接登记制。由于手续大为简化,申请者最快1天就可领到营业执照,因而直接登记制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

(二)淡化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不再注明经营范围后,企业可在法律允许且无须行政审批的经营项目中作自由选择,经营项目即使变化,也无须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2001年,三地在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都淡化了经营范围。

(三)审批限时提速

三地都规定工商局须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回复时间有限制,逾期(北京规定为3个工作日,上海和深圳规定为5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作批准。此外,三地工商部门为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都改进了工作方法,例如,2001年,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实行“即审即核”,上海工商局在全市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四)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是三地科技企业注册登记时最常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对创业者而言,门槛过高。北京2000年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2001年10月,深圳也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上海2001年则规定在张江注册一家科技公司,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批缴纳资本3万元即可。至此,创业者在三地创办科技企业,都不再面临门槛问题。

(五)突破技术入股比例限制

三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技术入股比例问题上,如果僵硬地执行国家规定的35%上限政策,将不利于提高技术拥有单位和个人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此,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0年,北京和上海在规定技术入股比例可达35%的同时,均增补了双方若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这一条款,实际等于认可了由市场决定的技术入股比例。深圳也于2001年出台了可突破35%上限的政策:只要全体股东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技术入股比例就可超过35%。此外,2001年,北京从加强专利工作出发,规定重大专利技术经认定,作价入股比例可达60%。至此,35%比例限制在三地已得到突破。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提高,程序加快

1.标准提高

2000年,科技部再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01年初,北京和上海随之提高了认定标准,并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完全一致。而深圳则多年来一直坚持高标准,2001年出台的认定标准变化很小,总体仍大大高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认定门槛高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但质量高,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扶持这些企业。下列一组数据可资佐证:从1991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到2000年底,深圳共认定212家,但这212家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占2000年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8.88%;这些企业中,工业产值过亿的有80家,过10亿元的有21家,过20亿元的有13家,过40亿元的有5家,超100亿元的有1家。

2.程序加快

2001年北京和上海分别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张江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授权制,市科委留有监督权。授权制下,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得到加快。深圳则根据本地实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直不分高新区内和区外,从初审、现场评审,到最后颁发证书,一切权利归市科技局;2001年,深圳对认定程序作出改进,将过去的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改为常年受理,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

(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从“产业化”向“转化”倾斜

目前,三地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两类: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另一类是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两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转化”,对投产后的生产规模不作要求,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则要求投产后能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注重“转化”之后的“产业化”,申请主体是企业。

北京自1999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与深圳一直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都属成果产业化类别。上海则于1998年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同年开始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18条”。“18条”的出台和修订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引起很大反响,上海的创新氛围也因此日益浓厚。2001年11月,北京学习上海这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明确规定北京自2002年起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出台了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至此,三地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上,正在从“产业化”朝“转化”倾斜。

三、知识产权工作

(一)政府高度重视

北京、上海和广东省(深圳是广东省专利工作数一数二的城市)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表现为:

1.强调入世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其中,北京和上海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塑造国际大都市形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

2.专利管理机构升格。2000年机构改革中,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专利管理局都被更名为知识产权局,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其中,上海2002年初已在下属所有区县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创。

3.增加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北京、上海和广东都赋予市(省)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市(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将市(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

(二)政策出台多,财政投入大

1.北京2000年开始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知识产权保护占相当篇幅,涉及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多方面内容;2001年6月,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补贴,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资金;2001年11月,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中,财政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得到落实,市政府将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2001年12月,作为“28条”配套文件的《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上海2000年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0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资助企业专利费用办法》,市政府决定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费用进行全额资助;2001年1月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12月出台《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此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自2001年起设立“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该奖由发明专利奖、专利申请优胜奖、专利实施效益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等6个单项奖组成。

3.广东省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视早,政策出台也早。表现为:1995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6年出台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专利保护的专门地方性法规;1998年,《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出台;1999年颁布《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近年来,广东省又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正在起草《广东省专利管理条例》。

(三)重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北京2001年6月宣布要用5年时间建立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达到如下目标: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工作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成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知识产权状况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等。

2.上海市经委2001年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强调专利工作在企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并作出如下规定:今后国家、市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重大装备,都要出具有法定资质检索机构提供的专利审查报告;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专利为主要评价方式;研究成果鉴定前须先经专利检索;要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评价企业技术中心成绩的条件之一,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2年内未申请专利的,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3.深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是:省里重视和企业自觉相结合。广东省1996年便开始进行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到2000年底,已有三批共64家试点企业,涌现出一批企业专利大户,深圳华为公司便是典型代表。华为公司1994年成立的知识产权部,专职工作人员现已达30多人;公司1995年制定《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为公司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和《关于接触尖端技术、商业秘密、管理核心机密的有关人员的管理规定》,知识产权工作被纳入企业日常工作。由于自觉运用专利战略,华为公司在所生产的各项产品上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截止2001年12月,华为公司已累计申请专利1021项。

四、国内人才吸引

(一)建立健全“绿卡”制度,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

如今,三地持《人才工作证》或《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其中,上海和深圳的《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旨在构筑“人才高地”或“人才特区”,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提升城市整体综合竞争力;北京则专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因此制度适用面窄,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

1.上海1994年就提出要构建“人才高地”,在三地中最早推行人才柔性引进,并不断予以改进:从1993年的蓝印户口制,到1998年提高蓝印户口标准,再到2002年决定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从1998年推行《人才寄居证》制,到2000年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再到2002年提出将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的人才柔性引始终处于最前列。

2.北京1999年开始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2001年8月将《工作寄住证》更名为《工作居住证》。

3.深圳2001年在学习上海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从2002年开始,外来人才不再使用《劳务暂住证》,而改为使用《人才工作证》。

(二)加大人才刚性引进力度

1.北京2001年规定,北京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只要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便可直接办理北京常住户口。

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模式; 知识产权; 对策建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

(一)融资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风险高、对外源性融资依赖性大的固有融资特性。2009年课题组针对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问卷150余份,获取有效问卷87份;涉及“企业概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调查”及“知识产权融资调查”三大方面。总体上,印证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诸多融资困境及困境成因,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1.有关滨海高新区“企业概况”的调查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1 000万元以下资产规模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行业主要分布于电子与信息技术以及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中,分别占30%和20%左右;企业性质以私营和股份制为主,分别占63.86%和19.28%;在被调查的87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仅有5.75%的公司股票已经上市,比例较小。

2.有关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调查”统计显示: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为银行借贷与投资者入股,分别占51%和19%;融资用途较多且分布比较均衡,主要涉及产品研发、招募管理人才、购买设备、开拓市场等8个方面;调查显示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过高及融资观念落后是造成企业融资障碍最主要的原因。

3.有关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87家企业中,拥有自身的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有30家,仅占34.48%;且其中仅有4家企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了融资,比例为4.6%;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全部为“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这说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尚需推动。至2011年,天津市已有47家企业获得了共3.8885亿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调查还显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不够健全”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够完善”是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障碍,也是天津市在知识产权投融资方面需要特别予以关注与改善之处。

总之,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实力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而且对市场波动的风险承受力差,经营状况不稳定,难以形成竞争力,融资渠道相对狭窄,融资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政府方面

目前,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直接造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表现为政府引导不足、拨款力度不足以及政策支持不足。如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上还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税收优惠、国家补助及资金担保体系。同时,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挫伤了私人投资者的积极性。

2.银行方面

银行不愿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固有的融资难特征,也有其自身的资信状况和目前整体信贷技术、评估体系的原因,表现为:(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信状况不高;(2)信息不对称,风险与收益不对等;(3)信用制度及抵押担保体系尚不健全。尽管政府要求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但其所能获得的贷款总量仍然偏少,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不相适应。

3.资本市场方面

(1)股票上市门槛偏高

股票市场是成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存在着诸多的融资制度障碍。同时,股市不仅上市门槛高,且在主要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政策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进入股票市场的通道,加上股票市场严格的管制条件,无法满足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目前,虽有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但上市公司的总量偏小、门槛偏高。

(2)债券市场发展缓慢

与国债和股票市场相比,企业债券市场在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仍处于微不足道的从属地位。此外,由于极少中小高科技企业能够发行公司债券,因而对于绝大部分尚未取得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这条路同样难以通行。

4.风险投资方面

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发展迅速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看,都尚处初创阶段,经济实力普遍不雄厚且运行不规范。加之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并不明显,远不能支撑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任。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立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不可能依靠风险投资来缓解外源性资本缺口。

5.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目前,我国一些与技术创新有关的领域,如风险投资、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现有的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十分薄弱,许多科技立法还只是行政条例或政策文件,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同时,与风险投资相适应的政策法律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征及融资现状表明,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十分必要。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主要融资渠道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