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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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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途径

经济纠纷的途径范文第1篇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

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其属性应以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然具有契约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适当、全面、及时的原则。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为签约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门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体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以及单方对合同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无论是在合同的签订中还是履行中,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主导核心地位。具体表现如下:

土地出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而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合同本身是出让方进行土地管理和执行土地政策的一种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出让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门法定的行政职权,不行使出让权或越权行使,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行政责任,而非民事后果。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机关在合同中仅负有交付土地的义务,享有收取出让金的权利,并且享有监督检查权、处罚权、单方解除合同权等行政权力,这些都是民事合同中民事主体所不能享有的特权,并且土地管理机关不得放弃这些权力,否则构成不作为。而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除负有缴纳出让金的义务外,还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不得改变用途等义务。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在出让合同中受到极大的限制。

另外,合同的性质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基础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如商品买卖合同,签订这种合同的基础行为是商品买卖,而商品买卖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商品买卖合同也自然而然是民事合同。同样的道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种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出让是行政许可行为,而且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应适用行政法规则。导入民事合同规则,是对行政法规则作出的修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权力和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合同方式来行使管理和配置土地的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相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言,这种方式更灵活、更柔和,更符合现代民主行政的精神。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违约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因受让方违约,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制裁而引起的纠纷。出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寻求何种途径解决纠纷,《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机构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民事仲裁仅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寻求民事诉讼救济

首先,依民事诉讼审理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利。这有多方面表现: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法庭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门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因而法庭可能会否认土地管理部门在合同行为中的制裁权、处罚权、提前解除合同权等行政优先权。因此,土地管理部门正当行使行政优先权的行为可能被法庭认定为是非法利用行政权的行为,从而认定是违法的,这对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利。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会导致合同因提讼而被迫停止执行,影响行政职能的有效运转和实现。例如,土地管理部门因受让方闲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时,若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则在诉讼期间,土地依然被闲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诉讼的规则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而举不出证据证明者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出让方可以在不与受让方协商的条件下单方面作出行政决定,改变合同的正常形态,而对于出让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受让方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从而可能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监督制约行政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诉讼规则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庭仅仅能审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而忽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从而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可能得不到纠正,无法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宜寻求行政诉讼救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诉讼以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机关滥用行政特权、轻视合同约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公私利益的动态平衡。

经济纠纷的途径范文第2篇

[主题词]间接灸;热

艾灸是以燃烧的艾绒在体表皮肤熏灼的一种治疗方法,在传统针灸临床中应用十分广泛。现代医学也从多方面证实灸疗具有提高机体免疫力,改善循环系统功能,调节神经功能,促进与调整内分泌、呼吸、消化、生殖等系统功能的作用。灸法的种类很多,其中隔物灸因火力温和,具有艾灸和药物双重作用,患者易于接受,较直接灸法常用,适用于各种慢性疾病的治疗。对艾灸尤其是隔物灸作用机理的研究,对提高灸法临床疗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是针灸机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已有研究表明,除艾绒和间隔药物的药理作用之外,温热刺激在隔物灸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拟从生物物理学角度,分析隔物灸温热刺激的作用途径与机理。

1 隔物灸的温热特性

艾灸燃烧时的表面温度,并未见明确的报道。从其辐射光谱的波峰所在,根据维恩位移定律,可计算出其温度当在550℃左右。若以洪文学等报道的波峰位置计算,则其温度更高达800℃。这样的高温直接作用于机体,短时间内就会造成皮肤、皮下组织甚至肌肉等组织的严重烧伤,因此临床直接灸的应用较少,即便使用也需严格控制灸量,防止机体过度损伤。在隔物灸时艾绒燃烧产生的高温经附子、生姜、大蒜等药物间隔之后大大缓和,作用于机体的温热较适宜,容易为患者接受。这可能是隔物灸的临床应用比直接灸更加常用的原因之一。但艾灸产生的温热经间隔物的作用,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间隔物的质地、大小、厚薄、含水量的多少等,均会影响其传热特性,造成隔物灸温热特性的变化。这使隔物灸温热特性的研究更趋复杂。韩忠等研究隔物灸底部温度的变化规律时,列出的影响因素就多达12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隔物灸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材料品质、药饼与艾炷性状等。上述研究虽证实了不同条件下隔物灸底部温度呈不同的变化规律,但不同施灸模式与疗效之间关系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目前尚未有证据支持何种灸治模式能产生最佳疗效。不同灸法的温度时空模式与疗效关系的研究,对艾灸最佳参数的确定将是具有挑战性的更深层次的研究工作。

2 隔物灸作用于机体后的生物传热过程

隔物灸的热量传至穴位皮肤后,首先是皮肤表面温度升高,与周围皮肤及皮下组织形成温度梯度,由于生物组织的热传输,形成动态的温度场分布。艾绒燃烧时其热场随时间而变化,故其生物传热过程比激光照射、红外线照射等治疗方法更加复杂。影响生物传热过程的因素,包括艾绒燃烧时的热场变化特性,间隔药物及机体组织的传热特性以及组织自身的新陈代谢、血液灌流和边界条件等。刘志朋等认为,隔物灸法对皮肤加热作用主要依靠热传导完成,热量由皮肤向深部组织传递时还有微细血管参与的对流换热加速热量传递,进行若干简化之后隔物灸与机体的热传递可归纳成一维稳态导热模型。考虑到生物传热的复杂性,这样的假定失之简单。尽管作者也对实验结果进行了检验,但其检验是基于离体猪肉这样一种无血液灌流的死亡生物体,与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差别。探讨艾灸作用于机体后的热传导问题,应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传热模型,这就需要从经典的生物传热方程人手。

当前应用较广的生物传热方程包括Pennes方程和W-J方程。

(1)Pennes方程(Pennes bioheat equation)[s]

该方程由Pennes于1948年提出。Pennes的假设将组织内血液传热的贡献归结为标量一灌注项,未考虑局部组织的血管结构,因此Pennes模型反映的只是平均传热效果,预示的温度是平均温度,是一种宏观的生物传热模型。因其简捷实用,成为当时生物传热领域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模型,为计算生物组织温度分布奠定了基础。此后,许多学者在Penne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得出具有实际意义的模型。

(2)w-J方程

w-J方程为Pennes方程的修正模型,由Weinbaum和Jiji等在20世纪80年代推导出的肌肉组织传热模型,该模型考虑了血液灌流项影响的约束条件,是生物传热研究方面的一个重要进展。

上述两种方程何者更适合于艾灸作用于机体后的生物传热过程,需要进行相应的实验验证。这需要对隔物灸治疗中机体各部温度变化的精确测量,从得到的数据计算模型中各未知系数。艾灸作用后机体温度变化情况的实验观察,对艾灸生物传热研究将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3 隔物灸对机体温度的影响

要观察隔物灸对机体温度的影响,必须对体温进行精确的测量。早期研究者应用电子测温装置,得到了相当有意义的结果。高淑嫒等观察了艾灸作用下各经穴位温度变化的情况,发现除肺经外,其余各经穴位灸中温度普遍升高,温度变化与循经感传出现与否没有明显关系;灸后温度比灸中明显下降。而对照点则无上述变化规律。董新民等观察着肤灸、隔姜灸、悬灸及聚光灸和氦氖激光灸等不同灸法对穴位温度的影响,结果除氦氖激光灸外,其余4种灸法均可对皮肤至肌层温度产生明显的影响,并各具规律与特征。但电子测温装置必须置于需要测量的部位才能起作用,由于温度传感器与皮肤之间不能完全接触,测量值受周围环境的干扰较大。同时,温度传感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对变化的温度场而言,这种滞后对测量精确性的影响难以消除。温度测量的困难限制了本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红外热像技术的出现,解决了实时、准确地测量温度的难题。红外热像仪接收物体发射的红外辐射信号,再对信号进行一系列的处理,即可获得较精确的温度数据。因与被测量物体无直接接触,避免了对测量物体的干扰。现代计算机技术在红外热像中的应用,解决了数据的实时显示与存储问题。红外热像仪一个更为明显的优点,是可以同时对整个平面的数据同时进行检测,克服了不同时间测量带来的误差。目前红外热像技术已在医学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可用于乳腺疾病、血管病变、糖尿病以及脊柱病变等多种疾病的诊断与疗效评价。应用红外热像技术对人体经络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新进展,循经红外辐射轨迹的发现及对其特性和变化规律的认识为经络研究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红外热像技术结合不同温度皮肤及皮下组织的一些新的测温方法,将有可能获得艾灸后机体各部温度变化有价值的数据。生物传热理论与方法引入到艾灸研究中后,这些数据对传热方程各项系数的计算以及传热模型的验证极有帮助。从生物传热学的角度对以温热刺激为主的艾灸疗法进行深入研究,阐明艾灸机理,提高临床疗效应是

今后努力的主要方向。

4 隔物灸的红外辐射光谱

在艾灸燃烧过程中,隔物灸的温度可从室温上升至80℃左右。在这个温度范围内,隔物灸大部分热辐射集中在5~15μm波段,其最大辐射峰的波长在9.5μm左右。这个波段在光谱学上属中、远红外辐射,其测量较为困难。有关隔物灸红外辐射光谱特性研究的文献较少。沈雪勇等、丁光宏等采用航天高科技碲镉汞传感器和先进的锁相放大技术自行研制了红外光谱测试系统。应用该系统对隔附子饼、姜片和蒜片3种传统隔物灸间隔物的底部1.5~16μm间的红外辐射光谱的测试结果表明,隔物灸红外辐射光谱与从燃烧端直接测得的艾条温和灸的红外辐射光谱有明显差异,与其他间隔物灸的红外光谱也完全不同,而与人体穴位的红外辐射光谱则极其相似,其辐射峰均在7.5μm附近,这一结果与理论值较为接近。不同间隔物灸红外物理特性的变化应反映其治疗作用上的差异。隔附子饼、隔姜和隔蒜3种传统隔物灸与人体穴位辐射光谱惊人的一致性,看来并非偶然巧合,应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联系。这3种传统隔物灸的治疗作用中,除艾和间隔物的药理效应及艾灸的热辐射物理效应外,隔物灸和穴位的红外共振辐射可能起更为重要的作用。模拟人体穴位的特征性红外辐射光谱对放、化疗肿瘤患者良好的升白细胞作用和对垂体后叶素致家兔心动过缓和心肌缺血的明显疗效表明,上述的推测具有一定的根据。

杨华元等也对隔附片灸、隔蒜片灸和隔姜片灸的红外辐射光谱进行了测试,但其测试范围仅为0.6~1.8μm很窄的一段近红外辐射光谱,这一波段的红外辐射在隔物灸红外辐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其结果不足采信。

经济纠纷的途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指导 模式构建 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231-01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校毕业人数逐年增加,而与之相应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增加太多,这就导致了大批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现象,就业质量也有所降低。这就要求高校要做好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为学生增加优势。但是目前我国的高校就业指导大多都流于形式化,没有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职场进行调整,还是传统的课堂指导,且重视度远远不够,无论是高校还是学生个人,都没有对其投入应有的精力。

一、就业指导的模式构建

1.全程化的就业指导

大学生在大学的四年期间其实就是一个对自我探索的阶段,从进入大学,学生就在自我考察、自我定位、自我评价中进行着未来的职业探索,从而明确毕业后的初步就业。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应该贯穿整个大学期间,实现就业指导的全程化。大一应帮助学生充分了解本专业并有初步的职业规划概念;大二要加深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帮助学生明确职业目标;大三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大四要协助学生进行工作实习,并为学生提供招聘信息、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

2.全方位化的就业指导

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不仅仅是对职业目标的确定,还应该包含对实现目标所需的素养培训,因为就业指导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现实社会中的上岗就业。

2.1辅导大学生做好职业规划。一份明确的职业规划可以帮助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认识自我,发展自我,从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来不断完善自己,为日后的就业打下基础。

2.2为大学生提供职业培训平台。大学应该加强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在校内积极开展一些选修课程或是职业技能的竞赛,为大学生的能力培训搭建平台,鼓励学生参与进来,在理论教育与实践过程中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

2.3做好咨询工作。大学生对职业的认识往往并不全面,容易形成错误的职业概念。就业指导部门应该建立一个对学生开放的就业咨询中心,为学生提供职业信息以及国家对于就业的政策。

2.4心理辅导。由于大学生一直成长在校园中,对社会、就业没有足够的了解与接触,再加上有些学生心理素质不好,不够自信,在面对就业时内心会出现忧患感和彷徨感,就业指导中心应该设立心理辅导部门,对学生的心理状况与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开解和指引。

二、实现途径

1.加强就业指导的课程改革

现阶段我国的就业指导课程大多都归于理论化,课程内容枯燥,课堂形式单一,对学生起不到现实中的指导意义,大学生又缺乏兴趣,上课不积极,结果对理论的知识也没有掌握。就业指导应该是一门面向实际应用的学科,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发挥其作用。课程可以设置就业调研环节,让学生走进社会采集就业信息,对就业状况进行分析、探讨,并作出综合评价;培养学生的自我认识、自我剖析能力,针对不同学生设置不同的个体服务,引导其个性化发展。

2.加强就业指导队伍的建设

就业指导队伍作为就业指导的领导力量,直接影响其模式构建。首先,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指导队伍应该具有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引导学生从全方位去思考就业对自身的重要性,根据自身特点与人生理想去选择职业,而不应仅仅是顺应社会趋势的择业;指导队伍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应该是在充分了解职业的定位与发展的情况下给予学生指导,而不能是靠主观臆测或大致推断。为此,指导队伍要加强对就业市场的探究,并根据社会发展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信息。其次,应做到就业指导队伍的全员化。就业指导专业队伍的人数与可指导时间都是有限的,而大学生的基数与问题数是庞大的,应发动高校专业教师、高校团委、学生会一起投入到就业指导的工作中去,只有高校的各机构都能重视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才能从整体上加强高校的就业指导水平。

3.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

大学生的就业最终是靠用人单位实现的,所以大学生的培养一定要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高校应该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及时了解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形势与相关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培养,更加专业地为大学做出就业指导。此外,高校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学生争取尽可能多的企业实习机会。实习是提高大学生专业技能与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可以使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自己,认识自己,对就业有更清晰的概念,也有助于大学生毕业后更快地走向工作岗位。

4.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绩效评价

就业指导工作的绩效评价直接反映了大学生的就业水平,反映了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水平,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可以促进高校就业指导的革新和发展。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工作绩效包括就业率与就业质量,高校应该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其进行督促。同时,高校还应该向本校已毕业学生收集评价内容,让大学生从自身就业现状对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高校的考核标准。

三、结束语

庞大的人口基数与高等教育的普及使我国大学生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择业就业时很难做到科学理智,如果不能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指导,就可能会造成人才的流失,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时间短,发展进程慢,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探索空间和发展空间。高校应该积极构建全程化、全方位的就业指导模式,为大学生提供科学、实用的就业指导,帮助大学生实现其就业目标。

参考文献

[1]王诣矗郭如平.基于职业生涯规划的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式构建[J].人力资源管理,2014(5):294-295.

经济纠纷的途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旅游 瓶颈 途径

贵州省旅游业通过近几年的政府的大力扶持,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视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如表1所示:

从数据来源:贵州省统计年鉴2014

由表1可知,从2001年到2014年,贵州省旅游业的发展趋势虽然稍有波动,但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保持增长。就2016年春节六天假期全省就接待游客1548.78万人次,同比增长30.2%;实现旅游总收入67.42亿元,同比增长32.7%。虽然贵州省旅游业的发展取得了进展和大的跨越,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从而影响旅游业更好的发展,本文从基础设施、市场营销、服务质量等方面分析贵州省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基础设施不完善

贵州省地处云贵高原,省内地貌以山地为主,由于其多山的缘故导致贵州省交通通达度不高,在2014年以前,贵州省都没有通高铁,对于选择来贵州旅游的游客大部分只能选择火车或者飞机,但由于机票价格较贵,而火车由于历时长、环境嘈杂,多数旅客不愿选择,因此交通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是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交通的不便直接影响了人们将贵州作为旅游目的地首选的欲望;而景区配套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游客对于旅游景区的满意度,在大多数景区对于相应的住宿、购物、餐饮等方面的配套设施由于当地经济的不发达,导致环境不佳,在经营上也缺乏现代化气息和特色,并且零散,不能给游客带来良好的体验和旅游经历。

(二)市场营销不佳,知名度不高

贵州省拥有者美丽的自然风光,山清水秀,境内的“红枫湖”景区,素有高原明珠之誉,面积相当于6个杭州西湖,但国内外对于该景区的知晓度却很低,而杭州西湖却每年都会吸引上千万的游导致出现人群拥堵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杭州西湖本身具有的“美好的传说”,而另一方面不得不归功于江苏省在旅游业推广方面对于西湖的品牌营销,已将杭州西湖打造成杭州名片,是游客纷至沓来。

诸如此类的还有贵州省的“镇远古镇”,镇远古镇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舞阳河、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龙洞古建筑群、日本在华反战同盟"和平村"旧址、省级风景名胜区高挂河,以及保持明清风貌的古民居、古巷道、古码头等省、县级文物古迹160余处。城内氵舞阳河自西向东呈"S"型蜿蜒贯通全城,形成了"九山抱一水,一水分两城"、山水城浑然一体、天人合一的独特的太极图古城风貌,但同样该古镇的知名度却远远低于湖南的“凤凰古城”,因此市场营销力度的不足导致了景区知名度不高,降低了景区的吸引力。

(三)景区服务人员素质不足,服务质量不高

贵州省旅游业特色在于少数民族文化,因此大多数景区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商家以当地居民为主。而贵州省由于其经济不发达,并且地理位置不优越,教育普及程度相对于发达省份较低,对于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就更是如此,这直接导致了景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总体不理想,在职业素养上不如发达地区,景区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和经营管理能力就直接影响景区的对外形象和对游客的吸引力。

在分析了贵州省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后,本文提出以下五条关于贵州省旅游业的后续发展途径。

(一)完善旅游景点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个旅游景点最让人关注的就是它的自然景色和人文风光,其次就是该景点的基础设施。人们在游玩的过程中,很少会一直在行走,当他们累了时,如果正好有一个场所可以让他们休息,或是每隔不远处就有一个公共卫生间,那么游客在游玩的过程中会少了很多烦恼,这会让他们对这次的旅行留下很深的印象。他们就很可能会再次来游玩,或是推荐身边的亲朋好友前来游玩。这样一来,整个贵州省的旅游业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发展。所以,完善旅游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贵州省的旅游业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营销渠道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好的宣传,宣传的方式一定要多样化。最基础的就是电视、报纸、广告等宣传,但在当今这个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力量也不容小觑。首先,应该利用这些方式多多宣传贵州省的著名旅游景点,让更多的人了解贵州;其次,就是要在互联网和电视上更多的展示贵州省的自然风光和风情文化。市场营销渠道也应该随着宣传方式的增加而变得丰富,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来销售,在不让游客觉得反感的前提下,完美地展现自身的优点,让游客自己有来贵州游玩的想法,以此来不断拓宽市场。在这样的宣传和营销下,总会有人慕名而来。

(三)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景区工作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比如:娱乐设施操作员的操作方法、饲养员的基础知识以及景点解说员的语言能力等。相关工作人员只有先把职业技能提升上去,才能让游客觉得专业和可靠,而且只有这样,他们在工作过程才能更加得心应手,有能力去应付一些突如其来的情况。第二就是对景区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要提高他们整体的素质,培养他们的耐心,使他们面多接踵而来的游客能始终保持激情,微笑为每一位游客服务。如果他们不能保持微笑,当游客人数一多时就变得急躁,态度也变得不友好,那么会使游客对整个贵州省的旅游业都留下不好的印象。只有提高景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游客才能真正在游玩的过程中得到放松,获得快乐。

(四)大力发展本地的特色旅游路线

贵州省在旅游业上有着先天的地域优势,适宜的温度和优美的风景就是他最好的资本。所以,贵州省应该把握这一优势,继续发展其特色路线,以此吸引更多的游客。具体来说,可以按照日程的长短,将不同的景点划分在一条路线上,重新组成更多的特色方案,让游客在选择一条路线的同时,可以直接游玩好几个景点。

(五)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

一个城市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贵州省政府应该给予本地旅游产业更多的帮助。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这样,各旅游景点才能更好的制定适合本景点发展的新的模式,开发出更能吸引人的旅游方案。其次,政府应当适当地给予旅游行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减少他们运营过程中的负担。最后,政府在与其他城市的交流中,也可以在合适的时机宣传一下本地的旅游景点,以此来更进一步地促进贵州省旅游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贵州省正处在发展的阶段,政府应该抓住机遇,把握优势,积极制定合理的政策来解决贵州省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寻求更多的发展途径。这样一来,贵州省旅游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越来越稳定,整个贵州省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快。

参考文献:

经济纠纷的途径范文第5篇

一、农村土地纠纷新特点:

由于部门上级涉土案件不复议、法院不受理,土地纠纷案件都集中到仲裁部门来解决,由此土地纠纷出现新特点:一是侵权纠纷增加,争要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减少;二是流转给亲戚朋友的增加,村里二轮承包前流转出去的减少;三是流转合同写的条款多详细的增加,不写附加条件的减少;四集体访的增加,个访的减少;,五是提出仲裁调解的多,政策咨询的少;缠访的丁子户,赖子户多,解决起来非常棘手。

二、土地纠纷的类型

(一)2010年农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换发土地使用证确权时由于地界不清产生的侵权纠纷:

(1)村与村地界不清,通过确权发现外村农户种着本村地而且没与任何村签定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村里要求收回外村农户占地,而现种地户即不交费也不退地产生纠纷;典型的是长安村39户种文化村460亩耕地,文化村与长安村农户要地引起群访进省两次,解决了2年才要回争议地。(2)五慌资源发包时地界与国有林场不清,林场重复发包产生纠纷。(3)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地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发生纠纷。

(二)流转违约产生纠纷:

(1)连房带地一起卖的,由于当时地不值钱没明确地流转费用和年限,现种地效益好想违约;(2)流转给地邻或亲戚朋友只是口头答应先种着,没写书面合同,现在反悔强种地,(3)合同上有违约条款;如果要地返还承包2倍或几倍赔偿,流转方按现在地价给付赔偿,要回地自己经营或再重新转包仍然挣钱,按违约责任提出违约。总之种种违约都是流转方被现有利益驱动的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

因历史原因,30年正本合同与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不相符。比如延河镇的福山村在二轮土地展包时是顺延发包的,按一轮土地承包时的户签定的二轮合同,当时户在人不在的地都给签上,但是当时谁种该地谁又领到了土地使用证,造成同一块地一个人拿着正本合同,一个人有土地使用证,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四)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里亲属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很容易引发纠纷。比如延寿镇长发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大部分没签,村、屯干部种地多的有100亩以上,在他们不当村干部之前又都将自己地签入合同内,现在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村里的五荒长期低价发包,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化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里不平衡产生纠纷。群访案件都是这么形成的。

三、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据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这次调研中我们总结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方法,仅供参考。

(一)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带来的纠纷,尽量用协商的办法解决。由县乡政府牵头司法仲裁部门配合对双方进行调解,把权属明确后,让现在种地农户向明确所有权的集体少交点承包费,待二轮承包期满再收回土地。

(二)对于农民已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因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可由村级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如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裁决前仲裁员也应做大量细致工作尽量调解,本着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以免裁后法院不受理给上访人带来无路可走,或出现强种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