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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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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式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第1篇

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和广东省信用社联合社联合主办、本刊及其他五家媒体协办的第七届中国金融论坛近期在广州隆重举行。来自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科研单位的300余名代表出席了论坛,就“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主题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理论支持。

与会专家认为,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是要放松金融管制,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适度扩大对民营资本及外资的开放程度,吸引多渠道的资金进入农村市场。放开农村贷款利率管制,增加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灵活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机构的退出创造条件。

市场化进程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及其对农村经济金融的本质诉求。今天的“三农”,从内涵、目标、政策和标准上,同以往任何时期相比,都是历史性的转折,由此,也必然出现一个崭新的发展期。专家们在主题发言中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如何摆脱小农经济的范畴,实现资本的集约化经营;二是乡村如何实现工业化,发展县域经济,逐步扩大农民收入的非农业化;三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性,摆脱小农业的松散生产状态。

研究中国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必须从我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基础上考虑。目前,中国面临由工业化向后工业化过渡的转折点,研究农村问题还须从农业部门及农村需求的角度出发。发展农村金融,必须创新理念、深化改革,这要求首先要解放思想,同时必须尊重基层群众的创造。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跳出以往的思维定势,深入探索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任务和市场定位,重新确立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农村金融机制与体制的创新。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设计基本遵循了从需求到供给的研究思路,即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是规范发展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在评价过去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发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求的体系之间的差距,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为解除农村金融压抑提供一个较好的突破点和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

那么,现代农业需要什么样的金融功能?这些功能应由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来承担?财政、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民间金融的边界如何划分?其中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如何体现?具体来讲,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与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何协调?资本的效率如何体现?商业性金融是否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是否必须发展合作性金融?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直接融资市场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如何全方位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放松金融管制,培育竞争性的金融市场,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动态农村金融体系?面对这些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问题,与会代表认为,在未来的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放宽农村金融管制。解决农村融资问题,建千家村镇银行,同时必须重新设立一套新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撬动农村经济循环。

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像自然生态系统一样,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组成,互有分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为适应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需要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农村市场发展的体系,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组织合理分工,形成高效的服务体系。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积极推动现有农村机构的改革发展外,还要大力推进小额信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新型机构,鼓励和支持专业性保险公司及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地区,探索成立农村租赁公司,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组织。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目前,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体制不健全,导致农村地区资金总量多与金融渠道少、贷款难与难贷款的现象并存。在宏观面上,很多专家都在讲流动性严重过剩,但在县域经济,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在资金上基本都是嗷嗷待哺,钱就是过不去,这说明农村金融体系缺乏自由疏导储蓄的功能。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基本上还在延续以往的传统存贷款业务,创新品种较少,不能适应农民不断增长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要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必须扩大农村金融的研究视野,打破区域限制,立足于农民收入增加与农业发展,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一个包括信贷、股权、保险、期货、租赁、基金等在内的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比如,在注重农民需求的现实性、多样性、特殊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农村金融服务工具的创新;构建一个包括补贴、贴息、抵押、担保、期货、农业保险等在内的农村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另外,农村金融机构如何为农业产业化及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如何在现有土地制度基础上进行创新,解决农民的初始信用及抵押品不足等问题也应该引起关注和探讨。农村金融要为农村发展注入活力,要建设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方面,还需尽快将保险、理财、租赁、银行卡等一些比较成熟的产品推广到农村地区。还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良好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基础上,创造新型的农村担保机制和方式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色建筑 建设设备方案节能效益的评估

一、绿色建筑的特点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 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就技术层面而言,绿色 建筑应考虑以下关键问题:能源、排放物、水的使用、土地的使用,对地区生态的影响和室内空气质量等同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应的建筑的功能性以及建筑美学意义。

绿色建筑的实践毫无疑问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筑师具有生态环保的理念,并需要建筑设备师尽早融入,共同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法,同时需要管理层、业主都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这种多层次合作关系的介入,需要在建筑方案评审阶段确立明确的评价及认证系统,以定量的方式检测建筑设计生态目标达到的效果,用一定量指标来衡量其所达到的预期环境性能实现的程度。评价系统不仅指导检验绿色建筑实践,同时也为建筑市场提供约和规范。促使在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更多考虑环境因素。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效益评估,将引导建筑向节能、环保、健康舒适,讲求效益的轨道发展。

二、建筑设备方案未尽早融入设计方案的遗憾

由于目前许多方案设计公司不配备设备工程师,方案评审时,过多的重视设计方案的美学效果,以此作为建筑物设计方案中的重要条件。而忽视建筑设备方案的融入,业主却要求在不改变设计方案的前提下,配套建筑设备设计。造成许多建筑先天不足,使建筑的适应性、机动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能、经济性大打折扣,使绿色建筑的节能问题遇到许多不应有的困难。如等方案确定后,再进行设备方案设计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现为节能牺牲建筑美学的效果,或为了建筑造型需要造成建筑能效降低,所建的建筑寿命周期内使用费用增高等。我国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为50年。由于建筑设备方案未尽早融入设计方案的造成的遗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使用费用提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绿色节能的生活方式。由于目前许多建设业主不是最终业主,各自会站在自我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更需要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效益进行尽早评估。

三、设计方案中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优点。

首先应考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第二,资源消耗,建筑的自然资源消耗问题;第三,环境负荷,建筑在建造、运行和拆除时的排放物,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第四,室内空气质量,影响建筑使用者健康和舒适的问题;第五,可维护性,研究提高建筑的适应性、机动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能;第六,经济性,所研究建筑在全寿命期间的成本额;第七,运行管理,建筑项目管理与运行的实践,以期确保建筑运行时可以发挥其最大性能。以商业建筑为例:据有关统计,写字楼和酒店等商业建筑中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的耗能情况大致如下:1空调:写字楼空调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平均为60%,其下限为50%,上限不高于70%;酒店HVAC(热、通风和空调控制)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44%。2照明:写字楼照明耗能占总能的比例为23%~55%,平均26%;酒店照明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29%。3、电梯:写字楼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8%,酒店电梯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10%。4、热水:酒店热水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2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重要性。如空调方式,空调机房的位置对空调水系统平衡与变流量的影响、配电间位置造成供电半径过大对线路损耗的影响、光源选择对耗能的影响、太阳能热水的利用、雨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节水规划,废水回收技术和节约用水等,绿色建筑的节能是指绿色建筑内能源的消费和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关系。衡量一个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节能的经济效益应该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节能设计的范围、类别,是仅仅考虑了直接节能、还是包含了广义节能?是否具备潜在节能?另一方面是节能的实际效率和深度。节能效益到底有还是没有、高还是低?这些都是判别建筑智能化系统实际功效的重要指标。通常建筑物节能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建筑设计、空调系统、照明与设备、给排水,绿色建筑节能不但包括原有传统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方法,更重要的采用先进的科技来达到更准确的调整和控制,即”主动节能’’。要达到绿色建筑的优化方案,就需要设计方案中尽早融入设备方案。

四、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节能的经济效益评估

1、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指标: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

2、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是指建筑从最初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其中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是其中主要的一部分。因此可见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是绿色建筑的节能效益评价的关键。

3、绿色建筑的节能效益评价可以考虑的内容与方法推荐表见下表。

绿色建筑评估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的研究课题,建立我国玩整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及评估方法,从设计方案的源头做起,是建筑可持续发展战略刻下容缓的要求。我们还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更加深入有效的探索。

五、结 束 语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行;金融体系;信息化;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姜建清.数据化、信息化时代的银行业变革[J].市场观察,2016(9).

[2]屠春枝.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1).

[3]方智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实践与相关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6(6).

[4]潘静,柴振国.中国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研究――运用市场约束优化政府监管[J].现代法学,2013(5).

[5]马勇.社会自律文化、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J].当代经济科学,2013(4).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內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部门能够对金融部门法进行监管,这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对未来的金融风险有预防的作用。同时可以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机制中实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我国在金融监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这就造成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采用分业管理的方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个独立监管模式。也建立了独立的监管体制。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在历史上对于减少金融业“三乱”的现象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在的金融业了。其不适应主要体现在:第一、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实行分业管理模式不利于综合业务的展开,也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降低了与国外银行的竞争力。第二实行分业监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资金会非常多,人员的利用率也不高,减低了监管的效率。有些机构出现了业务交叉的现象,这就使一些监管部门不能很好的进行信息的沟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同时有些金融监管也会出现一些监管的漏洞,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只能针对我国的金融业,不能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当前有些国家已经为了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而进行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进行了改革,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如澳大利亚、韩国等,经过实践证明,经过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有效的减低监管成本,也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到银行债券市场。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前景还是有很大空间的。可以预见,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1.2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和监管不全面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过于的狭隘,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业务,对于其他的方面则不在其范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创新业务,但是金融监管的范围却相对的滞后,没有包含这些新型的创新业务。第二、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的准金融机构,如彩票市场等,但是却没有被金融监管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就不得不把这些新的准金融机构和业务交给其他的监管部门,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了新型的金融业也被转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门。就因为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就会导致如挪用农村的养老保险金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

1.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对于行政审批部门依赖严重,监管方式落后

第一、我国金融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这就容易使监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没有应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还实行人工收集材料,这就导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几年,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却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还依赖于行政的审批,而且大多都在实行金融现场监管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实行非现场的监管,但是发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监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后,特别是对有问题的企业退出市场的处理办法缺乏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外部审计师的使用还是空白。

1.4 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金融市场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性,是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不断调整金融业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场若求长期繁荣发展,则需要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前进动力,因此,金融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和抵御因创新而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亦应运而生。上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金融行业业务范围的不断交叉融合,混业经营模式重现历史舞台,成为当下国际金融市场中最为主要的经营体制;亦因此,我国近年来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态的演变呼唤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一国经济政治现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在金融业发展尚未成熟阶段,贸然采用过于宽松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会大大加重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场发展逐步成熟,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监管手段渐趋完全时,政府过度的干预和监管也会滞碍金融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今,把握监管力度,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

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玲琅满目,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加重了金融监管的负担。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金融产品亦不再囿于业务范围而呈现产品同质化现象。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资金需求量也水涨船高,由于银行等资金中介机构出于流动性要求,对贷款资格掌握较为严格,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资本市场这一长期资金的流通场所。故资本市场运作已呈一定规模,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时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场同质性不断加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类金融机构间异质性较为明显,各业务及人员间均保留一定专业化特征。然而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了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最终也导致整体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混同成为必然。第三,金融创新发展过猛。金融创新浪潮推动金融业自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反作用下混业经营趋势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舒适的温床。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在另一维度刺激了国内金融机构研发创新产品的热情,然而一轮接一轮的金融创新活动使传统金融监管面临挑战。第四,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词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是激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号,而混业经营趋势便利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成长和经营。近年来,各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复杂,经营范围也囊括多个传统金融行业。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自我国确立“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体制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以来,金融业运行的安全性显著增强,带来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这说明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所采取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是也应看到,随着金融业态不断演变,各实体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发展深入而频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底线,原来的分业模式已不再符合当下金融业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和分业经营模式相配衡,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①。从权力设定方式和意图上看,采用这种类似于间接设定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上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然而,过度专业化也导致监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对其他行业监管制度不尽熟悉,同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混业经营制度,不同金融业务的混杂非常普遍,故在处理国际金融案件时反而效率低下,规制和监管效果不尽人意。若要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则必须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顺应混业经营发展新要求。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缺陷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对目前采用分业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已经面临国外混业经营机构的激烈竞争,而且混业经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充分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有能力逐步扩大混业经营试点、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若仍实行原有的分业经营制度,不仅易使其产生对规制手段的依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独立健康发展,而且在抵御国外金融机构抢占市场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碍影响。综合来看,在我国目前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下,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监管组织机构间缺乏有效协调,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②。我国目前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该模式下有着很强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不能因时发展,对于横跨多个行业的金融创新缺乏机构或制度对各方权责进行有效协调,故容易导致监管漏洞或重复。虽然因实际需要,部分地区在协调金融监管机构职责方面出台了相关办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统一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协调方式上的区别,故跨部门、跨地区金融监管的协调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业务产品创新的涌现与发展。伴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增多,投融资渠道也渐趋多元,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竞争市场份额的机会,这对国内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业监管模式下,一项新的金融创新的审核通过往往需要两个及以上监管部门审核批准④,审批程序在造成监管低效的同时,也制约了我国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第三,“管风险”监管理念实践效果不实。风险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巴塞尔协议》明确风险性监管理念,意在强调风 险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关键性。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虽也将“管风险”理念着重提出并加以强调,但日常监管工作仍集中在运动式监管、整顿监管及事后处置监管①,在风险跟踪监控方面的实际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虽然在监管理念上实现了合规监管理念向风险监管理念的转变,但距《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持续性、审慎性原则相比还有很长的距离。第四,监管法律安排粗犷,执法部门能力欠缺。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虽然在实施分业监管后国家建立了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体系,但由于制定仓促、规定较为笼统,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从法律不完备理论出发,即使立法和司法行为趋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决金融市场上突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监管机构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履职效果对于监管有效性具有决定作用。目前,我国监管人员选拔和任免缺乏专业性②,同时人员机构责任不明也制约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三.混业经营现状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上世纪末,为顺应金融发展新需求,配合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执法理念转变和监管模式完善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两国为典型。下面将以这两国为例,说明在混业经营下应如何选择与本国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伞式+功能”就金融监管模式而言,美国所采取的是“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所谓“伞式+功能”监管是指确定美联储为总监管机构,即整个“伞式监管”的顶点和中心,在整体上对全美金融持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督;而各州不同行业的功能监管人则将金融业务进行细化分类后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细类监督,实现监管权力的分散。此外,与我国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处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的是,美国监管模式基于联邦制国家体制,确立了美联储与各州的功能监管人的平行关系。而在金融监管机构权力配置问题上,基于传统权力制衡理论,为防止美联储权力膨胀导致政府寻租,避免重复监管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美联储实际上的监管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应当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且只有当新的监管目标出现,才能由其行使实际的监管权能。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正逐步筹划向双峰监管模式靠拢。

(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双峰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从“三分模式”到“双峰模式”的转换。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行使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③。在该“三分模式”下,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财政部各司其职,分管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立法与监管决策职能,并通过签订备忘录形式进行监管沟通与监管协调,从法律上建立了由该三者共同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体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样迫于金融危机压力,英国政府又逐渐着手进行监管模式创新与改革,不断向“双峰模式”靠拢,即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监管双峰——审慎监管局(PRA)与行为监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示和建议下运作,故又称之为“准双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通过,“双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该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独立于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PRA)自附属机构成为英格兰银行内设机构,并新设审慎监管委员会(PRC)对审慎重要性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在人员配备上规定审慎监管委员会中至少6名应由财政部任命,这一举措在大大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权的同时保证决策相对不受央行行政性影响;与此同时设金融行为局(FCA)负责行为监管和除审慎重要性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并直接对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创新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明朗,改革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基本成为共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及时转变监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国混业经营发展需求的监管模式。在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单纯采用集中监管或分业监管某一种方式均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从而无法挖掘出可能关联多个金融业务的隐藏较深的金融风险,审慎性监管目标便不能实现,故应将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优点相结合,在集中监管的框架下对各个金融业务监管实施专业化分工,才能构建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新模式,同时也应吸收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优势,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系统性风险防控,完善监管立法内容和执法措施,并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原则,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创新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一)明确“混合+功能”监管思路,实现“集中与专业”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模式,“三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一机构设置模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无可厚非,但在混业经营下却显得风险监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系统,转变分立监管为混合监管,是适应金融创业浪潮、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必然;此外,从监管机构能力和金融业发展现状角度看,由单一机构混合行使监管权的监管模式仍不适宜,故需要在统一监管下设各分管部门,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分别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从美国“伞式监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最大优点在于“集中和专业”的平衡,即在美联储轴心下由各州按照业务细类分别行使功能监管职权,从而保证风险集中防控和业务专业监管的“双赢”。在我国目前行政机构设置中,从成本和历史方面考虑,可以将中央银行作为总管机构,或者重新设立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赋予其金融业监管抽象职权,并由其汇总各部门上报潜在风险,监控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将具体职权进行协调分配,下放到内部各个监管部门;同时由“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央行下设机构,由其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具体履行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

(二)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完善内部信息交互我国目前执法过程中一个较为凸显的问题就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监管机构“无头第四部门”的机构性质①,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监管和规制机构,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鉴于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笔者认为在保障机构独立性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独立:第一,独立人员。包括人员的选任独立、晋升独立和免职独立。在人员选用和任免上,应抛开传统的公务员选拨制度,选用更需要贴近市场的主体来进行监管,以保证监管行为更加科学可行;同时,在人员晋升方面,加入绩效考核,通过最终监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决定人员升迁,符合市场化考核机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给予监管人员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资待遇,非道德信用和执业能力问题不得任意罢免。第二,独立财政。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支持,给予独立的预算保障。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为防止因经济利益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宜采用英国的“产业收费”制度,否则较为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因此,较宜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支出的形式,保障独立金融监管机构财务独立。第三,独立决策。在决策机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开、民众听证会等制度外,更应建立相关惩罚机制,对于擅自干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决策的行政官员予以惩罚,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防止行败、权力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此外,完善机构内各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互也实属必要。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协调合作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各部门单独行使监管职权的同时,也实现各部门信息交互,对其来说也是不同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在沿用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时要注意到,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将召开会议作为经常性工作,及时监督并改进各部门监管过程中执行力度过强或过弱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会议中达成的决议,各部门不得采用各种理由拒绝实施。

(三)重视行为监管重要性,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双峰监管”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别比喻为“医生”和“警察”①:审慎监管以风险防控和稳健运营为主要目的,而行为监管则侧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中,虽毋需全面照搬“双峰监管”模式,但对于行为监管的重视应予以借鉴。在金融创新产品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医生”下猛药、不断试错的方式进行监管无疑要付出巨大代价,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披露、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无疑更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行为监管,对繁荣国内金融市场的信心,进而活跃金融行业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从行为监管所欲实现目标与效果来讲,当下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主要矛盾来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侧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经验,建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或组织,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资源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允许其代表金融消费者提讼。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的合理限制,对高风险金融产品限制发行范围,禁止向中小投资者公开发行;另外,分阶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加强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市场退出监管,从而降低引发严重社会恐慌和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

(四)转变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明确监管机构权力边界,给金融机构划定行为警戒线,是保障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应有之义。当前,监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很常见,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较为原则和模糊,更深层原因是监管机关长期依附于行政机构,监管过程中行政氛围浓厚,从而容易滥用监管权力,导致监管原则的滥用。因而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机构设置和立法技术方面加以改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权力边界,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监管制度运作程序和宏观监管标准,规范监管人员对于监管原则的运用,在对待具体金融案件时,合理运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方式。即在一般情况下,仍应以规则监管为主,只有规则无法解决具体案件或者按照规则解决会出现极端不公平时,才能在目的解释基础上运用原则监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应当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扩大解释而侵犯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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