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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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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金融监管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宏观审慎管理;压力测试;系统性金融风险;逆周期调节

[中图分类号] F830.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2)05—0037—07

一引言

从风险防范和控制角度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可以产生两点启示:一是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上,至今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暴露之后,欧美金融机构及监管当局普遍对风险控制准备不足,从而造成事态进一步升级。前者源于以往对金融风险的监管认识主要还是停留在微观审慎性管理层面,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缺失。后者在于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像宏观压力测试这样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工具,或是对其重视程度不够。

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压力测试并非两个孤立的概念,其本质上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从整体上对金融风险实行监管和控制,需要了解经济周期变化和宏观经济因子对金融系统的潜在影响,评估这一潜在影响正是宏观压力测试的基本功能。宏观压力测试对于监测金融体系整体的脆弱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 

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基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金融压力测试的新理念。首先分析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改革及其发展趋势,然后探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金融业宏观压力测试内涵的深化,最后从压力情景设置、风险指示器的选择、风险传染与风险反馈效应等不同环节分析宏观压力测试研究的新进展。

二危机后金融风险管理的新趋势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金融监管是一场重大考验。危机发生以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纷纷提出了针对金融风险管理的改革构想,这反映出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认识到以微观审慎管理为单一主导的风险管理体系已不适合金融业的发展要求,这体系在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需求,金融改革提出了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体系的要求1。从目前来看,部分新的理念和方法已转换为现实法规条例,部分新的理念和方法仍在探讨之中,但不容置疑,以宏观审慎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体系将主导未来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在已成型的金融改革文件中,以《巴塞尔协议III》、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泛欧金融监管法案》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体现了宏观审慎管理理念。

1. 《巴塞尔协议III》2,3通过引入系列逆周期调控措施,缓释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效应,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巴塞尔协议II》(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对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强调了风险计量的精细化和全面风险管理,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计量参数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导致了明显的顺周期效应。《巴塞尔协议III》针对《巴塞尔协议II》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缺陷,引进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防范和控制由顺周期效应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包含确定逆周期缓冲资本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标准、杠杆比例标准、流动性比率标准等调控措施。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2年第5期彭建刚,易昊等:基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金融压力测试新理念

2. 《多德—弗兰克法案》4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其职能为识别和应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性的风险。该委员会在财政部领导下工作,由15个部门组成,有权对任何金融机构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行为进行评估,共同完成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该法案体现了整体性监管理念;单一金融机构的“理”可能造成“合成谬误”,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累积效应,应充分考虑由单一金融机构的“理”所导致的金融机构群体的“集体非理”。 

3. 2010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法案》,即《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mmunity macro prudential oversigh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根据这一法案,于2011年1月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管理,包括完善预警机制、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分级、向金融机构提出警告和建议,等等。英国于2010年7月公布了该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关注和稳定》5(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2010年1月,法国颁布金融改革法案6,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包括审慎监管局、金融市场监管局在内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7指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以金融稳定为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我国中央银行行长的这一段表述明确了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内涵及意义。构建包括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在内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金融压力

测试内涵的深化

金融监管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1-0042-03

一、宏观审慎监管概述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含义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关于改善公司、产品和市场的监管建议,无论是在美国政府的白皮书中,还是在各国金融改革政策中都比比皆是,但是这些建议都忽视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近20年来,虽然微观审慎监管不断加强,但是金融危机的强度却只增不减。事实上,金融危机都不是随机发生的,其总是紧随在繁荣之后。金融繁荣的周期性和系统性崩溃提醒金融监管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宏观”方面的问题。

“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在上世纪80年代末,曾由国际清算银行的前任总经理Andrew Crockett提出。实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原因是:尽管金融机构和企业选择谨慎的个体行为,却仍可能会在整体上造成系统性问题,加大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反映了一个失败的组成性问题――我们不能仅仅通过使每个金融机构和产品安全而使金融体系安全。

宏观审慎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先发制人的性质,目的在于避免危机,而非补救危机,因为补救危机的代价太大。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监测和处理财政稳定和实体经济风险的总体框架。它能够更为合理地监测金融系统性风险,并相应减轻商业周期中的溢出效应。在实践中,它应该达到两个目标。一个是要警惕公共当局和金融业各机构之间积累的严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另一个目标则是评估个别机构的失败对金融稳定可能造成的后果。许多工作将需要制定足够且适当的工具和数据来进行判断,而不是在预先定义的标准的基础上定义系统性的实体。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思考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应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立即纠正措施(PCA)的相关经验。虽然立即纠正措施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熏但却能够遏制监管当局的监管宽容倾向?熏减少诱因问题,确保金融机构所产生的问题得到早期处置。第二个问题则是关于货币政策行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都必须处理好不确定性问题。这要求明确各相应主管机构的目标,在预先制定的目标基础上,建立分析框架用以指导实现其政策。但是,在制定严格的行为准则、约束力规则以及进行日常的政策执行时都将产生较大的成本。

建立一个全面且成熟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有两方面理由:一是本次金融危机表明,政府决策者在平衡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时,更倾向于牺牲前者以减低后者风险。于是大量货币被用于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以达到稳定单个金融机构的目的。要防止系统故障,就需要一个更加强大的审查机构和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管约束机制。二是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导向具有内在局限性。市场机制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微观审慎仅从个体金融机构角度出发,若宏观上没有得到适当把握与监督,极易扩大系统性风险,且难以保证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

就世界上现行政策的讨论情况,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仍然要建立在现有的微观调控上,目的是限制金融活动的周期性。这一层次的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例如,为银行存储活动(若可行,也可能包括交易性资产)进行动态的准备金提取方式。一旦实现,银行便会有自发的内置流动性风险缓冲的需求。反周期附加的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另一种选择。一般来说,这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缓冲工具以承受风险,缩小杠杆作用的范围,在金融环境急剧恶化时能够给予金融机构喘息机会和调整空间。

第二个层次是宏观审慎监管中所使用的指标与方法要适当多样化,去除其单一性,监管措施不应仅仅是对金融实体实行简单的、自发的或强制性的政策监管。通过指标来锁定系统性风险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更不用说是凭借监管政策手段。如果使用预先定义的政策行动指标,将会面临“古德哈特定律”问题。例如,若一个特定的货币供应量定义被用作货币政策的基础,就会动摇它与经济方面的开支统计关系的稳定,政策被证明是无效的。简单来说,当一个措施变成了一个目标,它就不再是一个很好的措施。因此,宏观审慎监管需要使用一系列指标和方法来进行评估。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性建议。

二、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宏观审慎监管缺乏详细的政策和措施

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世人意识到大刀阔斧的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宏观审慎监管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接受,并引起相关的思考与讨论。但是,尽管目前关于宏观审慎监管讨论热烈,实际上却很难在各国出台的相关报告中找到较为详细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和政策。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理论上,目前宏观审慎在某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很多相关问题也未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较好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上,宏观审慎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关于政策的制定与协调,监管工具的选择与实行等,都具有很强的复杂性。

(二)宏观审慎政策差异可能引起监管套利

在世界性的金融改革进程中,尽管一再强调国际监管合作,但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且宏观审慎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国家之间的沟通很难实现;另一方面,部分全球化标准在制定时往往忽略了一些国家的市场情况和相应需求,以至于较为片面,所以相应的监管措施也较难达到一体化。

然而,各国政府所采取的宏观审慎政策的差异性很有可能会导致监管套利的产生。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进行套利,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监管政策的漏洞,但从宏观看它不仅浪费资源,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三)反周期操作将对资本充足率有更高要求

目前,金融业的周期性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机构应该在经济繁荣时期储备更高水平的资本,以便在经济萧条时期拥有更大的缓冲余地。相应地,监管机构应采取反周期调节政策。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周期性都是不好的,要根据其根源来判断,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内部周期性”,而经济的周期性是有利于长期的发展的。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作为一个典型的宏观审慎工具,就是反周期操作的体现。特别是当借贷总额超过经济上或某个领域上应有的平均值时,由于用于购买资产的借贷不断增大,将导致资产价格上升,从而引起系统性危险的持续扩大。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虽然不能结束繁荣衰退周期,但将有助于减小幅度。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提出,“只有银行在经济高涨时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在衰退到来时才不至于因准备不足而被迫紧缩贷款。”这意味着,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很可能提高,以限制杠杆率。但是,与此同时,这也会为国内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

(四)宏观审慎规则具有复杂性

在宏观审慎成为金融监管改革核心的同时,也使监管部门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宏观审慎工具的引入很可能为监管带来新的规则和标准,这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复杂程度。总的来说,宏观审慎规则的复杂性可体现为其建立过程的复杂性和实施运作的复杂性。

事实上,现有的宏观审慎工具及可能作为宏观审慎工具的规则和指标并不多,大部分都仍然在研究当中。英国中央银行近日有报告称,信贷及资本价格有可能作为运用宏观审慎工具的原则。另外,也有国外专家建议采用流动性收费制度,以纠正由于银行过分依赖短期未保险资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如何运用宏观审慎工具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宏观审慎工具的使用与规则的建立对金融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研究与使用时都必须保持谨慎态度。

宏观审慎规则的具体实施并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和形成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规则。由于宏观审慎工具的引入与实施往往对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有一定要求,因此在初期会有较大的困难和成本投入。另外,在运作过程中对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充分的交流与协调将有较高的要求。

三、加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明确的宏观审慎决策框架

为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安全发展,建立一个明确的宏观审慎决策框架是必然趋势。宏观审慎政策既要以自发的监管要求为基础,也要有一个稳定的,且有相应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架构。因此,我国应建立与宏观审慎监管相应的法律体系,以使监管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废除、修改、补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时地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完善和重建。另外,为保证监管的质量,各监管部门应制定更明确清晰的监管目标,尽管目前很多相关的指标和准则尚未研究成熟,暂时难以实现量化,但短期内可考虑先采用定性化和方向性目标。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应起主导作用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将面临很多问题,如“灾害近视”、诱因问题等,还可能涉及一些相关的政治经济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管部门,审慎监督和相应的政策必须具备独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质。宏观审慎要求监管主管部门能够从宏观上把控全局,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单个机构或部门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保证全行业的安全、稳健发展。在经济体中的所有现有机构当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最符合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基本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就我国而言,在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中,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都倾向于对相应金融机构和部门的监管与把控,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把握经济趋势和控制市场风险上更具优势。

(三)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本次的金融危机表明,只有银行业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通常是中国人民银行)保持密切关系,才能在承受压力时能够更迅速地反应并作出更好的决策。另外,许多宏观审慎的相关工作都需要足够的数据和适当的工具来进行判断。事实上,在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既需要获得微观审慎数据,也需要更多的其他数据作为法律依据。只有宏观监管部门与其他各机构和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才能够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因此,与金融监管的其他信息共享机制相类似,应当建立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共享数据库,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除数据统计分析之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需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定期传递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类信息,中国人民银行要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通报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机构也应及时、定期将本部门所监管机构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分析报告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宏观审慎信息共享的质量。

(四)加强国际交流和政策协调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宏观审慎已经成为各国共识,在这个时候,更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不断推进监管团制度的实行以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监管,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加强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源方面的共享,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共同减少和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避免监管漏洞。另外,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但混业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的趋势已不可否认。一体化监管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熏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熏消除监管真空并避免监管套利?熏能更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

(五)加强宏观审慎工具的研究

宏观审慎工具是应对金融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手段,相对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工具的明显优势是,可以更有针对性。从理论上讲,这有助于克服直接的货币政策手段潜在的不利刺激和时间稠度问题,以防止资产价格泡沫。从近期国际上的实践来看,目前对宏观审慎工具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G20和FSB都在鼓励此类工具的开发,并积极促进各国国际标准制定组织进行相关研究。英国央行行长金恩也指出,尽管正在考虑由英国政府来承担更为广泛的系统性风险责任,却还没有得到任何的宏观审慎的工具来实现它。由此可见,加强宏观审慎工具的深入研究,使宏观审慎工具能应用到实际监管当中,对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The futur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Jean-Charles Rochet,Pierre-Francois Weber,,2009-4-2,省略.省略,2009-7-24,省略.

[3]王广谦.中央银行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金融监管的定义范文第4篇

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WTO成员国谈判多集中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但由于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中的制度差异和金融审慎考虑,这一过程尤其艰难,各成员国在长时间的谈判中仍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审慎例外原则的出现则是一个转折点,它的产生对缓和各成员国金融监管差异、构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意义重大。与其他经济模块不同,金融服务贸易因与国家经济安全与紧密相连,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鉴于其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开放多十分审慎。因此,各国政府通常设立多样化的国内金融监管措施来维护金融服务市场的稳定性。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自由不断深化发展,日益增长的跨国金融服务贸易使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已成不可阻挡的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客观来讲,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化与金融自由化必然要求东道国政府放松对于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一方面,过度的监管措施通常会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贸易壁垒,从而遏制金融市场的开放,并进而妨碍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因此GATS通过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和第三部分(具体承诺)多达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来规制各成员国在金融贸易领域的行为。然而,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却也无法完全摒弃国内规制。法律与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过度的法律约束会限制社会自由,但社会自由的完全确立也无法离开法律的规范与保护。金融自由化需要以稳健安全的经济体制为基础,而适当的国内金融监管对于一国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则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的矛盾共生关系是必然的。但实际上,这一关系也并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加强与削弱问题。一般情况下,削弱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金融自由化发展,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则意味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但金融市场的开放同时也会伴随着新型金融问题的产生,必然需要采取与之相对应的新的监管与规制措施来应对。此外,由于金融服务领域的敏感性与高风险性,其内部本身即存在显著的不稳定性特征,而金融自由化对于全球资本流动的促进作用会进一步扩大这一不稳定性,这一现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突出。因此,金融监管措施的缺失和不当极有可能会诱发金融危机,而基于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深化发展,始发于东道国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会急剧扩大进而影响到相关经济区域乃至全球经济。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在金融服务领域,自由化的发展并不是要求绝对意义上的去规制化,换言之,它并不要求国内金融监管措施的必然放松,只是要对国内金融监管措施进行规范并尽量减少政府在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和正常贸易中的干预行为。综上所述,合理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实现来说是必要的,而审慎例外原则对于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间的合理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它在鼓励WTO各成员国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同时,亦对各成员国采取的金融监管行为具有国际规则性的约束力。因此,审慎例外原则的存在是必然、必要且必须的。

二、审慎例外原则的文本分析

虽然审慎例外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为它是WTO各成员国基于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考虑上激烈博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规定较为模糊化与概括化,在审慎原因、审慎措施、例外范围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在这一部分试图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对于这一原则的缺陷进行深入讨论。通常意义上,审慎例外原则指的是GATS《金融服务附件》中第二部分关于国内监管中的a款,具体规定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首先,从“任何其它条款”这一用词可以看出,这一条款明显排除了GATS中一般义务与WTO各成员国具体承诺表的适用,因此这一排除范围涵盖十分广阔,而过于广阔的排除范围通常会产生条款滥用的负面影响。其次,这一条款对于监管措施的要求仅仅只是“审慎”而非“必要”,因此这一规定往往会被东道国政府利用,造成众多不必要的国内监管措施以审慎之名出台,进而对金融服务贸易构成隐性贸易壁垒。再次,这一条款将保护范围限定于“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机构等在现代金融服务行业占据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并未包含在其保护范围内,这不符合金融服务市场稳健与长远发展的要求。最后,这一条款对审慎原因与审慎原则的判定十分模糊,对审慎原因并未做出具体定义,只是通过“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这一动机性规定对审慎原因做了非穷尽式限定,且并未明确陈述这两类动机是否应在监管措施的实施动机中占据主要地位。因此,东道国政府往往借此实施仅仅包含部分审慎动机但更具其他经济或政治动机的监管措施,从而为在金融服务领域开展具有政府干预意义的监管披上合理化的外衣。同时,这一条款并未对何为审慎措施给出明确定义,只是通过限定审慎原因来确定审慎措施,但审慎原因本身即具有概念模糊性,因而导致审慎措施的界定也十分模糊。而作为审慎例外原则中的核心,这二者界定的模糊性必然会对审慎例外原则的适用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于审慎例外原则未来发展的建议

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见,审慎例外原则目前仍存在许多缺陷,而鉴于其在金融服务的重要地位,这些缺陷必须予以适当“修复”。以下是笔者对审慎例外原则未来发展提出的几点建议,以期审慎例外原则能在日益发展壮大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第一,结合GATS第三条透明化条款将透明度要求引入审慎例外条款,将金融监管措施的具体要求与实施过程透明化。金融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与金融服务贸易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加之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参与方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因而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国际争端,进而对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往来造成不良影响。将透明度要求引入审慎例外条款不仅使这一条款与GATS第三条基本条款相符合,同时也会使东道国在制定与实施金融监管措施时更加谨慎,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措施的合理化程度,从而从根源上减少国际间贸易摩擦的产生,对于促进国际经济自由化发展也大有裨益。第二,将国际法中的善意标准引入审慎例外条款。在审慎例外条款中,审慎原因与审慎措施界定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这一条款对于金融监管措施滥用行为的约束力。引入国际法中的善意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而善意标准的国际性也有利于WTO各成员国对于这一标准的接纳。第三,适用标准适当地向发展中国家倾斜。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服务领域起步较晚,金融法律系统尚不完善,相关司法立法经验也尚显不足。因此一视同仁地适用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略为苛刻,造成实际上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加之GATS在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中也秉承了优待发展中国家的精神,笔者建议可将审慎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适当地向发展中国家倾斜,根据发展中国家实际的金融市场状况灵活采取适用标准。

四、结语

金融监管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自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已经成为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运行的“引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等的创新和变革,促进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但自九十年代以来,从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到今天的美国次贷危机,几乎全球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从次贷危机爆发的整个过程来看,金融创新首先带来了美国房地产信贷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而随后又带来了巨大的信用危机和流动性危机等金融风险,严重威胁着美国和全球的金融安全。在这个过程中,金融创新扮演着金融繁荣的创造者和终结者的双重角色。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关于金融创新的定义,国内外学者给出了很多解释,但至今尚未有一种统一的说法,且这些说法基本上都是从熊彼特的创新定义中衍生出来的,没有太大的差异。根据1986年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编写的《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的创新》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金融创新从广义角度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是指票据发行便利、货币和利率互换、外汇期权和利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另一种是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主要是指金融领域的证券化趋势、资产表外业务与日俱增的趋势和金融市场越来越全球一体化的趋势。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金融创新是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管理方法以及新的技术,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服务、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体系的过程。金融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泛指金融发展史上出现的任何创造性的变革,从货币、信用的产生,到股份制国家银行的诞生、到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工具的出现,金融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狭义上的金融创新特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的重大变革,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功能齐全的资本市场的不断形成,以及涉及广泛的国际货币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建立,金融创新进入了一个大规模、全方位的高峰期,对全球的金融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2、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伴随着金融业的产生而与生俱来的,关于金融风险的定义也有多种说法,目前理论界认识也不尽相同。人们对金融风险概念、定义的不同,实际上反映出对金融风险的性质、特点和成因等在认识上存在的分歧和差别。由于金融风险在各国和各地区的具体表现和运行规律有所不同,形成人们认识上的分歧和差别,因此人们在风险防范和化解手段、所采用的政策和对策上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经济流派和政策主张。但不管有多大差别,金融风险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是肯定的,这种损失既可能是土地、房屋、货币、资本、外汇、有价证券等物质财富的损失,也有可能是心理的、肉体的伤害。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金融市场中各种经济因变量的不确定造成结果发生的波动,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以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损失发生的大小与损失发生的概率是金融风险的核心参量。

3、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如影随形,金融创新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随着企业和个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满足金融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拓宽收入渠道,提高国际竞争力,金融机构竞相创新,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开展综合经营试点,越来越多地参与复杂的金融创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随着金融机构创新热潮的不断涌动,金融创新的风险也日益凸显。

金融创新具有非常明显的双向效应,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双刃剑”。从积极作用来看,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全球金融业的发展,给金融体系的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地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但从负面效应来看,金融创新也带来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全球金融风险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体系创造信用关系的渠道及方式越来越多,信用创造变得越来越容易而且迅速,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信用关系日益庞杂、多变,信用膨胀显著;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撬动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今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中显得被动无力,这些金融创新在分散与转移风险的同时,也正在潜在地提升和积累新的风险。所以,金融创新风险就是金融创新活动本身的风险和由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

我们从金融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入手,分析金融创新风险产生的原因有:金融创新自身活动及产品隐含的缺陷、金融创新影响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影响金融市场与机构的稳定性,等等。从中总结出金融创新风险的隐蔽潜伏性、快速传播性及系统国际化等特征。根据金融创新风险对金融体系不同的影响,我们可以把金融创新划分为金融创新自身活动及产品风险、金融创新市场风险、金融创新机构风险、金融创新宏观政策及监管风险、金融创新系统化及国际化风险等。针对以上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析提出下列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和配套措施:

1、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金融创新中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总的构架是,形成监管当局宏观监管、同业公会同向约束、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系统。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自律功能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构筑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

2、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的同时规范创新。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活动的风险,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另外,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使创新有规可循,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从而降低和减少金融创新产品本身隐含的风险。

3、加强市场纪律,注重市场约束,减低金融创新市场与机构风险。市场既是竞争的场所,也是一个自然的监督机制。因为市场本身就从不间断地对参与者行为进行着监督,所以各经济体都日益强调市场约束。如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2001年《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以及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使金融监管中的市场约束受到高度重视。各国监管当局正采取各种方法将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加强市场信息披露、注重信用评级,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这些措施就是通过市场经济力量本身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约束,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

4、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要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5、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注重监管的有效性。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监管当局必须从以监管信用风险为特征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全面风险监管。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系统化、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也可以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楚明等著.全球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2.

[2]张宏伟.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策略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