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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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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建议

税收征管建议范文第1篇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第四,统一税率标准和税收管辖范围。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在它整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具有统一性。统一性能够有效地破除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期货行业的税率标准,从而为期货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明确管辖范围(如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不应该按现行制度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出现多头征税或重复征税现象。

税收征管建议范文第2篇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税收征管建议范文第3篇

近期,笔者参加了对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征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对房地产税收征缴情况进行了延伸,发现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税部门专业化管理还有待提高

地税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日常监管主要依托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地税稽查部门监管力度有限,无法对全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地税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审计过程中,通过翻阅部分房地产企业档案,发现房地产企业缴销的发票和收据存根存在缺失,仅以部分纸质销售记录归档,未单独设立电子销售台账,未设立房地产企业电子档案数据,纸质档案归档数据与企业发生的销售数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如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清缴,必须依托企业重新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进行查证,增加了税收清缴的难度。

二、纳税平台系统存在一定的漏洞

该省地税系统现在使用的地税纳税平台于2012年初投入使用,与以前使用的纳税平台相比,有较大的提升,更加人性化,主要分为税收查询平台、开票系统、网上纳税申报平台等。但笔者通过计算机审计方法对地税纳税平台各个子系统数据进行审计发现,该系统仍存在一些漏洞。

一是关键字设定存在漏洞。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多个纳税人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稽查部门对部分房地产企业进行查补税收时,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数据较为随意,存在仅填列纳税人管理码,漏填纳税人名称的情况。该系统应将纳税人名称设定为关键字,杜绝以上情况的发生,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基本资料时应严格把关,必须保证房地产企业一户一码,确保纳税数据的完整性。

二是仅缴纳营业税就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不及时。笔者通过对开票系统进行穿行测试过程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仅需缴纳营业税就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该系统在开票环节应增加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缴纳才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的设定,杜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三是开票系统未设定单价下限。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部分购买人以低价购入房产的问题。房产单价远低于同类型房产的平均价,开票系统未设定单价下限,企业可随意开具低价格销售发票,造成税源流失严重。开票系统应根据同类型房产的单价价格设定单价下限,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四是税收查询平台字段间勾稽关系不严谨。税收查询平台中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3个字段存在勾稽关系,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等于应纳税额。笔者通过数据验证,发现部分纳税记录不符合该勾稽关系,造成不符的原因是计税依据中部分已纳税,该查询平台未剔除已纳税的计税依据。查询平台应更正相关勾稽关系,剔除已纳税的计税依据,保证平台数据的合理性。

三、部分税种存在预征的问题

由于税收收入占该市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该市财政收入。然而地税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强行向部分国有房地产企业预征大额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减。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地税部门无权要求纳税人提前预征税收,除有特殊规定外。此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加重了房地产企业的负担。

四、部分税种征管力度不足、征管政策不到位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较多,不同税种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时间和税率相差较大,要求税收征管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类税种的内容、特性以及规定。而且针对不同税种各级政府出台的征管政策不同,无法进行统一管理,加大了对该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以下是几种主要税种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一直是个大难题,该税种的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增值额占比挂钩,根据增值额占可扣除成本的比例,税率波动区间为0到60%。该税种所涉及的会计核算较为复杂、工作量大和专业技能要求高,地税部门对该税种采取的政策是在销售期间启用预征的模式,预征率根据住宅的性质不同设定在1%至5%之间,房地产企业达到清算条件后,地税部门要求清算企业通过社会中介自行清算,由地税部门复查后,以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为纳税依据。但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的真实性有待考究,清算企业通常会采取虚增成本,降低增值额占可扣除成本的比例,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造成税源流失,而且流失的税源金额较大。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清算条件分为了可清算和应清算两种形式,地税部门主要关注的是应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对可清算的企业过问较少,拖延了税收入库的时间,损失了税收的时间价值。

二是契税。契税是针对购房或购土地的主体在购买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该税种征税模式是地税部门与房管部门联合,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时必须缴纳契税并出具纳税证明,此类举措对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的主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存在部分群体为了缓征契税,尽可能的拖延时间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导致契税入库不及时,甚至出现税源流失的情况。

三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与上述三个税种同时缴纳。笔者通过以营业税为基准,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数,与后台数据已缴数进行对比,发现大部分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数和已缴数纳税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漏缴金额数目较大。地税部门对附加税种的征管未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税收入库不及时。

四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应纳税利润为计税依据,应纳税利润是通过企业收入减去可扣除成本所得,对于收入和可扣除成本的计算对专业要求过高,地税部门为简化纳税流程,直接以核定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产生较大的冲突,税源流失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地税部门提高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系统,包括实时销售台账、实时发票缴销记录、实时纳税记录、各年度财务报表、开发楼盘基础资料和综合分析子系统等,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避免税源流失,不断完善监管漏洞。

二是加强内部审查力度。建议每年定期对纳税平台系统数据进行专门的数据分析,积极听取采纳基层税收征管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寻找系统漏洞、监管漏洞和制度漏洞等问题,通过剖析漏洞产生的原因,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方法和手段。

三是协同其他职能部门或聘请社会中介进行联合征管,提高征管力度。地税部门可协同财政、审计、房管和司法等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进行联合清理,各司其责,提高地税部门征管力度,挽回税源流失的局面。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可由地税部门聘请社会中介,社会中介将以地税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提高清算报告可信程度。

税收征管建议范文第4篇

该县地势西高东低,南陡北缓,中为河谷平坝,境内平坝、丘陵占17.1,二高山占44.4,高山区占38.5。以青峰断裂带为界,北部山地海拔在800—1000米之间,山脉走向一般是东西、东北或东南向,坡度一般在10°—50°之间,山背开阔,山顶垣状,其间有河谷盆地零星分布,共有大小河流1261条,南河、堵河、官山河等4大水系纵横交错。因而砂石料行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较为分散,这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针对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综述如下:

一、砂石料行业现状

1、经营类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砂石料经营行业按经营规模和购销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工利用农忙之季在河流周围进行砂石料筛选,直接销售给买主或销售给运输车主,再有车主销售。这类经营规模较小,销售对象单一,购销业务简单,一般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无财务核算;另一类是砂石料经营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卖断某一河流,在房县境内开采、加工、销售砂料、石料的单位和个人。这类经营规模较大,购货渠道遍布县内,与房地产企业、公路段、预制构建厂等单位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商定的数量、品质、价格、送货时间、运输方式,由供货人将砂石料送达指定的地点,不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不开具发票,购销业务一次完成;货物购销大多实行现金结算,少数以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账簿凭证中不能反映资金流向。

2、生产的方式。砂石料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一类是办理了《营业执照》,靠山取石料,完全依靠机械成型来完成,具有生产周期短、速度快、产量大的特点。县内共有5家生产,其中有2家长年累月的生产,另3家每年之中只生产2个月,砂石料主要用于公路泥青铺石。另一类来源于河流,直接进行砂石料筛选。砂石料在筛选中具体分4级,石籽、粗砂、精细砂、面砂。

3、砂石料市场作用和前景。一是公路越修越宽阔。“十.五”期间,房县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环境。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2654.1公里,比十五初增加1200多公里,实现GBM工程220.3公里。新增、提高等级公路872公里。二级路252.6公里,三级路369.82公里,四级水泥路280公里,去年,共争取项目11个,下达投资计划2.3亿元,完成国家投资1.46亿元。新修县乡两级公路配套桥梁46座2240.22米。全县20个乡(镇)、场的302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随着柳树桠隧道的上马、209国道、305省道改造、杜阳路改线等重点项目。二是楼房越盖越多。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突出招商论英雄,县内房地产的开发商注册10几家和各乡、城镇30个建筑施工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安居工程”的推动,不但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仅县城滨河花园将就有600套住宅房。今年,县内启动县城第三次总体规划修编;完成2至3个重点集镇与10至15个县定点村规划修编;完成房陵商城、马南河治理、“人和路”、外环路等一批建设项目与小区建设规划编制,大兴水利建设,“沼气”等项目工程。三是电站越建越多。加快三里坪、瓦房坪二级、老渡口、柳园铺等41座电站建设步伐,确保柳园路、魏家湾、阴峪河二级等10座电站建成投产。

二、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购销情况掌握不准。由于砂石料行业税源分散,而且因为是“靠山吃山”、“靠河取财”,税源流动性很强。而且砂石料行业的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居多、成份复杂,有的利用社会上“混混”,转嫁经营承包、转包形式多样,财务核算账证不全,甚至是现金交易,根本就没有帐,加之砂石料行业供货对象的特殊性,不使用发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2、征税主体不明。砂石料行业经营流程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购进环节由于单笔业务收购量小、货源不稳定等原因,大多为口头协议;二是销售难以取证。大多数是运输车主挣往返途中的台班(运费),没有固定的车主。农用车、汽车车主按路程,砂料的质量收取每吨价位差费用也不一致,在销售中扮演第三者,核查时含糊其词。三是不开具发票。农民工或承包经营者,直接卖给运输车主,当场谈价,当场付款。再有运输车主将砂石料卖给的有关单位或私人,通过现金结账。少数企业由于实行承包经营,账簿凭证中没有反映资金流向,全部作“应收账款”处理。

3、财务核算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销售产品不开具发票,平时

销售给企业砂石料,收入也不入帐。而另一方企业只通过内部往业账户(应收货款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当交易发生,货款付清时就减少企业的应收账款,货款未付清就挂购货单位的应收账款。有时即使货款已付清,企业往往在账上也不作销售处理,隐藏收入。二是与购货方签订虚假的联营协议,当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时就利用内部结算单代替发票,进行财务核算,以达到少交或不交税款的目的。三是会计核算不真实,财务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通常建的是“流水帐”、“包包帐”,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凭证、账簿残缺不齐,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真实收入。有的干脆不建帐,使税收难以核定,从而人为地增加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三、税务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税收政策的优惠,给砂石料纳税人造成盲区。由于起征点二次提高后,我县的个体纳税户数大幅度减少,也必将对个体税收征管产生巨大影响。同时砂石料经营者又不建账,其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就很难界定,认为是未达到起征点户,从而而造成税收征管的盲区。

2、日常管理、监控不严,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起征点提高,一些个体工商户只需办证不需缴税,对于习惯边征收边管理税收管理员来说,势必削弱对砂石料纳税人的监控力度,甚至放弃对其税收管理,根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主观上认为管理难度大,不愿意管。也从另一个侧面削弱了砂石料的纳税意识,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

3、部门管理、信息不畅,机制不新,给纳税人织编逃税之网。砂石料经营者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取得买断河流砂石料经营权,工商注册等证件,以及有关单位和企业用砂石料数量,不能信息共享,明确信息不传递职责后果没有新的机制约束。导致纳税人有了逃税漏网之“鱼”。

四、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砂石料行业偷逃税收方式的隐蔽性、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巧妙性和税务管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多管齐下,多法并举,多头控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依法治税。一是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利用电视媒体,广泛宣传,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快递在行动专辑》,讲清税收政策,多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纳税辅导等全方位的服务,将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时贯彻到纳税人,并引导纳税人正确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进行申报纳税,增强纳税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二是促进纳税人的纳税观念转变。加强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社会氛围;三是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既要坚决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又要坚决抵制变通税收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既要坚持有税尽收,又要做到无税禁收;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2、从办证上明确征税主体。为了充分利用砂石料资源,建议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重新认定砂石料经营人的买断河流开采经营的《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一是确立经营人身份。对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目,准确提供每月销售的情况。二是严把入门关。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审批手续,对那些不具备一开采能力的企业界和个人,依法拒之门外。三是鼓励身份置换。主要是鼓励生产者从个体身份置换成企业身份。成为正规、稳定的企业后,其机器设备、厂房、砂石料的堆放场地也会配套升级,财务账制也将逐步规范,企业控管难度系数将会缩小,税务部门更容易获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信息。

3、加强砂石料销售发票管理。充分发票控税功能,针对该行业特点,重点对建筑行业、公路交通、新建电站等有关单位使用的砂石料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一是要提高索取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属于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发票,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定期到企业或单位进行核实调查。二是要提高开具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为城乡居民个人的,砂石料经营者应自行开具销售发票。

4、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监控网络。一是部门合作,信息监控,发挥团体作战。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与国土资源局、公安经侦大队、地税、工商、交通、公路段、村村通建设指挥部、三里坪水电工程指挥部、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二是定期定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近期砂石料办证情况和企业用料数量,反映砂石料经营销售情况,是否与经营者申报资料相符,明确工作上还有哪些失误?找出工作上的不足。三是对未达到起征点户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要强化纳税申报管理,随时监控税源变化,当其达到起征点时要及时调整定额。

5、加强建帐规范。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额征收管理办法》,督促砂石料纳税人据实建账立制,对大户建立七本帐并有专业会计任职;对小户推行个体建账,辅导纳税人建简易账和粘贴账工作,能正确核算,保证税务机关有账可查。强化日常税收检查,将纳税人的账务情况与经营实况经常进行核对,对偷漏税的行为严肃处理,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规范账务。

6、加大评估的力度。一是调查整理一套方案实施。先收集县内5大河流,确定7人是纳税人,拟查的经营信息资料,经营规模、砂石料储量,用保本测销法:测定费用额、核定毛利率、测算销售额,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现象,采取有效手段评估分析,提高评估质量,用证据、事实说服纳税人。二是强化现场评估。结合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通过现场抽样、核实测算、就地评估等方法,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税收管理员应经常到现场进行回查核实,掌握纳税人的生产变动情况,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三是横向、纵向比对分析。现行的建筑行业,水泥和砂石料是主要原料,在使用中水泥、砂石料占1:2或1:3的比例,可以通过县内几个大型水泥厂,了解年销售量和以及外县、市购进量,进行分析比对,确定砂石料年用总量。

7、规范文书管理。执法文书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税务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地制作、使用征管文书。通过文书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征管活动的“显示屏”。它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对税务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征税、依法稽查、依法处罚的真实记录,起着征管执法的监督作用。为解决文书编号,审批程序,使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文书送达不严肃等不规范现象,税务文书由征管股统一制作,询问笔录,取证的证据和检查方法等资料汇总交征管股。

税收征管建议范文第5篇

一、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办法

(一)印制使用“市煤炭销售出矿凭证”

印制“市煤炭销售出矿凭证”(以下简称“销售凭证”)。“销售凭证”由市人民政府税收督查办公室负责监制,面额分为1吨、5吨、10吨、20吨、50吨、100吨、500吨七种。“销售凭证”具有多重加密防伪功能,市人民政府税收督查办公室免费为各煤炭企业刻制带有加密号码的“煤炭销售出矿专用章”。

(二)“销售凭证”领用程序

各煤炭企业按照当年煤炭销售量的十二分之一,第一次领取“销售凭证”。为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第一次领取“销售凭证”时,煤炭企业按照领取的数量和每吨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向市财政局出具欠条。各煤炭企业原则上每月领取一次,特殊情况可多次领取。从第二次领取开始,按照确定的煤炭企业每吨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和要领取的“销售凭证”吨数,将资金缴入“市煤炭企业专用账户”后,方可领取相应数量的“销售凭证”。

(三)“销售凭证”使用时间

各煤炭企业销售煤炭,必须使用新印制的“销售凭证”,并加盖“煤炭销售出矿专用章”,原“煤炭出矿统计单”作废。煤炭运出煤炭生产企业即视同销售。驻公路、铁路、煤矿各统计工作站同时开始收取新印制的“销售凭证”,公路超吨抵押金调整为每吨100元。

(四)“煤炭出矿统计单”的清算回收

各矿将作废的原“出矿单”缴回矿产资源产销及税费调查队。各矿以“出矿单”开出量作为缴纳税款基数,不缴清“出矿单”不予领用“销售凭证”。

二、合理确定煤炭企业税费定额

市煤炭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煤质、市场价格,借鉴外地经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煤矿吨煤应担负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调基金额度,确定各煤炭企业每吨煤的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吨煤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分为四个档次,其中,东部煤矿一个档次,西部煤矿按煤质煤价分为三个档次。

三、依法清缴有关税费

12月20日前,市财政局负责在银行设立“市煤炭企业专用账户”。每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配合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将煤炭企业各项税收和价调基金依法划缴国库和专户。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调整领导小组。由于原市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办法加强税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暂由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长玉担任,并继续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其它成员单位和负责人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