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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席卷全球的美国次贷危机过后,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发达国家也对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一些变革。但由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多重性,以及各国国情的差异性,目前还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系统考察和梳理了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大致历程,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过程来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规律。
(一)金融结构的变迁决定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方向
从金融结构的变迁来看,基本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金融业经营体制来看,基本经历了初期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过程,而金融监管机构也伴随着金融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从初期的中央银行,再到后来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到最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无不显示出金融监管体系顺应金融结构变迁而进行变迁的历史。总结起来,金融结构变迁决定着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各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基本相同,这使得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但各国金融业结构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差异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影响金融结构的变迁
由于监管目标存在着双重性,则金融监管重点存在着效率和稳健的替换问题。每一时期根据不同的监管重点,提出不同的监管目标,基本呈现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相交替的局面。当以效率性为主时,就会出台自由化法案,放松管制,此时金融业会获得发展,金融业的效率性提高,稳健性降低;当以稳健性为主时,就会严格管制,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此时金融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金融业的效率性降低,稳健性提高。
(三)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相互作用
通过金融创新进行推动,正是创新与监管的不断博弈共同决定了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化。金融创新改变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导致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的匹配程度下降,由此造成监管的调整,将创新后的金融机构行为重新纳入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一轮的创新。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作用以金融创新为起点,以严格监管为终点,呈现螺旋式变迁的轨迹。
(四)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博弈,使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变迁呈现宽严交替的局面
从监管法律法规发展的历程来看,基本经历了监管宽松-严格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的过程。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未来发展的趋势是进一步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进行更进一步的限制。
(五)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从金融结构变迁的历史来看,各国金融结构呈现出由简单到逐步复杂的变迁过程,同时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早期自然混业经营的时期,到严格分业经营的时期,再到逐渐融合混业经营的时期。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因此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也是一大难题。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的考察,得到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趋势是走向统一监管
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规律来看,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方向。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由完全国有逐渐向股份制转变,同时金融业规模开始增大,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开始增多。由于金融业国有化程度依然较高,且金融业混业程度不高,因此,2003年以后中国建立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比较符合国情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国的金融创新逐步活跃,混业化经营的趋势逐渐显现。从金融产品来看,以投资连结保险、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已经具备跨行业的特征,从金融机构来看,以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银河金控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已经基本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在朝着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日趋活跃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随着金融业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金融业的效率性有所提高,稳健性有所降低。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混业经营所导致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应当循序渐进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中国不能盲目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革,而应该切合中国的体制因素、金融因素、治理因素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逐步走向统一监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金融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虽然出现了金融混业化趋势,但混业化程度并不高,且统一监管需要较高的治理水平,但中国目前由于监管经验的缺乏、信息披露的缺失等原因,治理水平还较为低下;二是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应该走循序渐进的道路。从短期来看,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应该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沟通不畅进而影响监管效果,防范监管套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借鉴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经验,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的不断发展,中国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宏观经济的稳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金融稳定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由于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所以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可以考虑逐步提升中国人民银行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单独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我们刚刚经历了百年难遇、最为严重的经济崩溃之一,但是经济学却对其发生的原因一筹莫展。同时,我们对如何阻止类似一连串危机再次来袭也束手无策。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仍旧需要凯恩斯,他仍然是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思想家。20世纪最伟大的传记作家、世界最知名的凯恩斯研究专家,《凯恩斯传记》作者针对新的经济形势再次剖析凯恩斯理论,带来许多新的发现:凯恩斯理论的核心其实是未来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凯恩斯不是国有化支持者,更不是一个监管者;凯恩斯不是永久预算赤字的忠实信徒,事实上他希望在一般情况下政府预算保持盈余;凯恩斯也不狂热地支持政府征税用税;凯恩斯也不认为所有的失业都是由于总需求不足造成的;凯恩斯不主张通货膨胀,他希望物价稳定。
作者名片:罗伯特,斯基德尔斯基(Robert Skidelskv),英国华威大学政治经济学荣誉退休教授。1934年7月19日出生在中国哈尔滨一个俄籍犹太富商家庭,婴儿时就同父母一起被日本关东军拘押在日本一年。战后由于无法拿回在哈尔滨的巨大家产,移居英国,六十多年后才重新访问幼时的故园(2005年9月曾来华讲学)。
制度、模式与中国投资银行发展
本书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银行发展历史进行了全面回顾,阐述了金融制度、监管模式、经营模式和组织模式对投资银行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中国投资银行20年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并对2004-2007年中国证券行业综合治理和美国金融危机后华尔街投资银行新格局进行了深刻反思。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想化的管理理念是自由放任的思想。在理想化的市场中,金融参与者能够做出理想的判断,可以通过自身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市场金融机制的平衡。这种管理理念是要充分将市场中不利因素排除,从而使得市场的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但在目前我国的这种趋势下,根本达不到自由放任的理想环境,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仍存在信息交互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对于实现自由放任的理念极为不利。首先,对于个体用户而言在市场投资中仍存在不理性,投资人在贷款平台对借款人个人贷款信用产品进行购买时,尽管贷款平台对于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做出评估,但高风险投资仍然是个人的风险投资的主要行为,投资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投资过程中失败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所产生的影响。其次,个体用户的理性并不等同于集体行为的理性。投资人在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随时对自己的财务进行取回,但由于金融市场这种理财手段具有长期存储的年限,投资人要想取回自身的财物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才能对其进行转出,这样市场中货币流动性和储存期限问题十分普遍。而金融市场中由于大量财务被取回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使得集体中不理性行为出现。再者,金融市场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市场中风险行为进行控制,市场中对于投资会有各种各样的担保,这种方式的硬性转兑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因此这种风险评估是没有效果的。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具有了规模或拥有大量的客户,市场中出现问题就难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此市场组织涉及到一些基本业务的处理,那么该组织破产会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中的公共设施,进而产生系统危险性。由于上面诸多原因的存在,要想金融市场能够合理有效的运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对策
1.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慎重审查
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外部的有效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慎重的进行审查。对于市场中的风险要随时掌控,在此基础上可以引进风险管理手段对金融市场的外部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对市场中所发生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保证市场外部环境的最优。金融市场中资金流动外部性和风险测评外部性是主要方面,要合理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借鉴银行监管手段,用有效地措施对其实际内容进行监管。
2.对互联网金融行为有效监管
金融市场要想有序的运转,就需要对市场中的投资人行为和市场中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保证其行为规范,使得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很好地维护。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控制优化,这需要从以下几点开展。首先,要监管互联网金融组织中的股份持有者,对于存在不诚实、不良记录的股份持有者采取不准进入市场的措施,在市场运营的阶段严格控制股份持有者和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易联系,使得资金不被私人占用,从而避免金融组织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次,对于互联网中资金、证券的清算和托管进行有效的行为监管,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对于金融市场交易率的提升也有很大的帮助。对于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资金和客户的资金要进行隔离,从而有效避免了某些人员携款逃跑和客户资金被随意挪用的情况发生。最后,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管理组织需要制定完善的市场管理措施、工作控制体系和组织管理架构,市场运行中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环境。通过对市场中的各种情况有效进行行为监管,才可以保障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3.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
金融市场能够良好的进行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因此,对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复杂,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欺骗,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对市场中的虚假信息进行严厉惩处,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利益与金融组织的利益不一致,导致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其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中得到更好的保护。
1.20世纪后半期国际金融技术进步的显著特征——化与化
20世纪50年代以来,技术与世界全球化趋势迅猛,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并引发了其根本性变革。世界范围内以金融变革和创新为特征的金融技术进步不断深化,使得金融产业和金融市场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发展势头。
金融业通过信息技术的提高了竞争能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金融业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开发新的金融工具,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提高金融资本效率和金融竞争力。(2)信息技术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营销理念,促使其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向高要效益。(3)面对信息技术引发的金融创新浪潮,银行开始转变经营方式,从存放款的中介机构变成投资理财机构,从产品导向转变为客户导向。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机网络技术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电子化朝着网络化方向快速发展。1995年以后,网络银行的出现,标志着当代金融技术进入了网络金融。
2.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金融技术进步的发展历程是与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进入金融领域,改变金融行业落后、过时的结算手段的努力紧密相关的。70年代中期引进国外小型机进行银行电子化试点,拉开了我国银行电子化的序幕。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建设按照“六五”作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电子化的发展战略,金融电子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57年起到70年代末期的单机处理阶段;80年代的联机实时处理阶段;80年代末期至今的金融电子化联机网络阶段。
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基本实现了业务操作自动化、信息处理网络化、服务多元化、客户结算电子化。
3.我国金融技术进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
我国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与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相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金融事业的要求相比,与金融业务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而带来的对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缺乏总体规划和标准的约束。我国金融电子化是在一无规划、二无标准的情况下起步的。由于缺乏对大规模事务处理系统开发的经验,标准化意识不强,开发的各类业务系统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格式标准,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
(2)内控机制不健全或执行不严带来的风险。一是在金融业务电子化的推广过程中,因没有严格的内控配套措施及时出台,为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是在电子化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违章操作和违章维护也为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3)网络安全防范不力带来的风险。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金融系统绝大部分涉及资金的重要网络都缺少完备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如有的没有专职的网络管理人员;局域网络未设置防火墙;在无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资金清算等重要业务处理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共用一个网络;内部局域网的工作站可随意访问互联网站点;远程客户机可通过拨号方式无限制地访问主机系统等。
(4)缺乏整个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体系。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网上银行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风险的非行业性和外生性。而由于缺乏安全审计系统,所以很难发现各种潜在的安全漏洞,特别是因系统配置的不断变化造成的漏洞和操作系统本身的漏洞。
(5)金融装备落后,国产化程度低形成金融安全重大隐患。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平台软件和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大都是从国外进口,在金融设备引进过程中,主要是以消费行为方式引进,金融机构关注较多的是消费技术,而非研制开发和设计技术。造成金融系统核心技术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极为脆弱。
(6)缺乏复合型高级金融管理人才。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用金融数学和金融工程设计、开发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开拓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新方向。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缺乏既有组织建设大型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历,又熟悉金融业务运行和管理决策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二、金融网络化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以及网络化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1.金融网络化对各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网络化的发展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显著影响,使各国监管机构的业务及功能发生了变化。
(1)网络化将使金融业经营环境发生根本性变革,比如经营方式、业务、竞争力等。特别是网上银行突破了时空局限,引发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传统银行一部分业务转向依托无边界的互联网,网络银行能够获准在其注册的地区以外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潜在客户。如果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一旦该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则会因网络的普遍性与连动性,将金融风险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产生积聚效应。不难发现,网络化对传统金融业的监管带来的挑战日显突出。
(2)网络化对金融监管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应对网络化对金融监管的挑战,必须实行金融监管电子化即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实现对网络银行的有效监管。电子化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将监管内容量化为系统的、分层次的指标体系,运用计算机对报送资料和稽核情况进行对比,归纳整理,并依此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其风险程度。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电子化监管具有突出的优势。有关部门应在“保护竞争、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金融体系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
(3)网络化使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网络银行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减少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相同客户的重复劳动,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从而使金融业朝着证券、保险、支付结算等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网络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对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
(4)监管当局需加以适当引导以化解金融网络化带来的风险。金融网络化带来的风险,包括网络技术形成的新的风险,以及经营金融业务所固有的风险,比如投资战略风险、体系风险、法律风险和业务运营风险。投资战略性风险源于网络银行的投资时机、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选择的不确定性;体系风险产生于网络安全、体系完善、信誉和消费者信心等;法律风险是网络银行开展业务时所面临的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业务运营风险,既有技术、安全方面的风险,也有传统的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外汇风险等。为此,金融监管当局需要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实施适当的宏观引导。
2.网络化金融监管国际经验
(1)国际金融组织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性指引一直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1998年3月,该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形成了《关于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初步报告,报告仅就对私银行业务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报告的总体结论有3个,一是肯定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良好前景和对传统银行业产生的巨大影响;二是指出新业务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建议银行业应该审慎、积极从事,从制度和技术上使传统银行业务和新兴市场手段结合起来;三是建议监管当局在加强关注的同时,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能够保证银行业在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方面的创造性和审慎性的平衡。
(2)发达国家及地区监管政策与体制的调整。国外经验表明,给予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有利于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在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方面,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将其视同其他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一般做法是:对有组织机构框架下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不进行审批,由银行自行发展;对设立独立的开展存贷款的网上银行法人机构,则需要审批。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大都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风险监管指引和监管手册。一般来说,这些法规、指引都是在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制定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在吸纳存款及发行信用卡时面临较高风险,但要实施网上监管非常困难。而且,要评估网上银行的价值与可信度,就更无一套标准。因此,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防范网上欺诈及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香港金管局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了专门的法规和指引,要求网上银行详细列明其面对的各种风险及保安措施;网上银行的设立,要求必须在香港相应设有实体办事处;对于香港银行设立独立的网上银行,要求需事先咨询金管局;与外资合作设立的网上银行,需得到金管局许可;欲在香港设立旨在吸纳存款的新银行,须遵守香港银行业条例。
三、我国化监管及相关政策建议
1.我国网络化金融监管的难点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出现并不断演进。监管部门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在保持慎重态度的前提下出台新的管理措施。,虽然各商业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各自制定了一些办法,但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管理规则仍然较少,管理体系也不明确①。为此,很有必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原因在于:①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及方向等,需要监管部门有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储贷的业务等;②规范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以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市场,避免交易摩擦;③适当的监管规则有利于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中小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一个机会,降低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
目前,我国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还面临以下难点:
(1)金融业竞争力提升与监管抑制。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到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如何提升竞争力,是金融机构面临的紧迫课题。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会对网络银行的发展以及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金融创新与标准统一。监管的“公平性”要求被监管者遵守同一规范和标准,但因各个网络银行本身发展方向和阶段的差异,强制执行某一规范,会使一些网络银行丧失创新的主动性和热情,同时还可能加大竞争者的进入成本,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弱。
(3)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如果建立不适当的规范和标准,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监管成本甚至无效监管。
(4)国内银行保护与福利损失。有表明:网络银行的模糊疆界性和相对较低的转移成本,使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比如,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会向“软”规则国家或地区迁移,侧重于保护本国市场的监管政策会造成一定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
2.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状况和互联网使用现状、发展速度等客观条件,网络银行监管的基本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制度框架。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应根据网络银行的不同方面制定不同的规则或条例,这是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我国监管部门对新机构或业务,通常习惯于制定一个包含各个主要方面的全面条例或规则,这种做法可能不适合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
(2)市场准入。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分支型网络银行的设立,按新设分支行或营业部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册或审批。纯网络银行的设立需要审批注册,并要满足其他一些特定要求。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银行业的主导地位,且对风险、利润的敏感性要远低于对“创新”的追求,不难预见,如果没有相对严格的审批制度,有可能导致盲目性发展。对于使用同一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某一分支机构技术和管理上的薄弱,会转化成系统患,进而增大整个体系的风险。但是,较严格的审批制度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3)日常监管。我国网络银行因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技术相关风险的监管应成为日常检查的一个主要内容。由于中间业务在网络银行的总体业务和盈利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并对网络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对这类业务的监管是网络银行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4)市场退出。目前发达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要参加储蓄保险计划,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退出措施。这是考虑到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不仅涉及存贷款等金融资产的损失或转移,而且积累的客户交易资料、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等,也面临着重新整理、分类和转移。当出现意外时,还有可能发生损失。
3.关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向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对此,戴相龙行长提出: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一体化外的“孤岛”而在竞争中失败;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严格控制网络银行已办业务的终止和市场退出。为此,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规框架。我国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有6年多,但国内法律法规还未给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及近期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有关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如不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无疑会妨碍网上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包括:①管理条例。用以界定网络银行的要领和范围,市场进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一般的风险管理和站点管理、客户保护措施、信息报告制度等。②指引公告。对已基本认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系统设置、风险管理手段等,或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业务流程、项目和规范,以及计划的检查项目、检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③风险警示。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潜在的、有可能扩展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以警示的方式向网络银行输送必要的信息。
(2)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①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②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③严格跨境业务管理。这既与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外汇制度相适应,也为网络银行将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