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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数据的定义。
理论界对“大数据”概念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说法:一是旅美学者涂子沛在其所著的《大数据》一书中将其定义为:“大数据是指那些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尺度,一般的软件工具难以捕捉、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而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则在其《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提出“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认知、创造新价值的源泉,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大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新石油”,现在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信息量年增40%,数据信息总量每两年就可以翻一番,而且有90%的数据信息内容属于非结构化内容(视频、图片等)。根据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预测,至2020年全球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量将达到32ZB。
“大数据”之“大”,不仅仅在于其“容量之大”,更多意义在于人类通过对大容量数据的交换、整合、分析,可以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从而带来“大科学”、“大知识”和“大发展”。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人们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探求,取而代之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而只需要知道“是什么”。也就是说,所谓大数据就是要在海量、无序的数据中洞察规律、发现价值。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了大数据所蕴含的重要战略意义,纷纷开始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部署,以迎接大数据技术革命正在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大数据技术的核心是大数据存储和处理技术、数据仓库技术等,其战略意义在于掌握和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是实时数据处理、实时决策支持,其战略意义在于快速分析出数据的价值,让价值发生作用,通过内嵌到业务流程中实现的数据价值的体现。
与传统数据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具有更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数据体量巨大。从江西省核心征管系统数据情况来看,仅为TB级,是典型计算机硬盘的容量,而一些大企业的数据量已经达到EB量级。二是数据类型繁多。从税务部门来看,大数据时代,不仅应包含征纳信息、第三方信息等结构化信息,还应包括网络、图片等非结构化信息,不断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三是数据要求较低。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对全体数据的分析,可以进行纳税人行为跟踪、分析,进而获取纳税人的纳税习惯、风险偏好等。因此,大数据时代数据量巨大,不完全依赖单一数据的利用价值,通过分析,既可以解决宏观、中观层面数据分析问题,还可以解决随机抽样解决不了的细节问题。四是数据处理速度很快。
二、大数据时代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海量涉税信息。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相比,与蓬勃发展的信息化浪潮相比,税务机关面对海量涉税信息常常显得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成效不大,甚至守着金山银山般的信息也未能充分开发利用,运用信息管理税收的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税务系统内部各种信息整合不足。各种信息分散在核心征管业务系统、两业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系统等各种系统中,缺乏有效整合。且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系统都不相同,目前已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将逐步实现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构建覆盖各级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的全国性信息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3月在我省双轨运行,要真正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尚需时日。
二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日益凸显。20世纪,美国三位经济学家通过论证“柠檬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按照这一学说,涉税信息是征管的基础和出发点,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进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涉税信息。纳税人隐瞒收入甚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税务机关即使知道纳税人的申报不真实,但缺乏相关的举证资料而陷入困境。
三是海量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不够。一方面,部门与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相互分割,形成信息孤岛,财政、发改委、工商、房产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类涉税数据不能有效共享互换;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上各类披露信息、媒体报道等缺乏系统的搜集、整合和分析,面对公开渠道的涉税线索反应迟钝。
2.传统的征管方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变化。
现行税收制度和传统征管模式难以应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工业经济时代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日益严重。如目前多数高科技公司的主要收入已非实体产品销售,更多的是专利授权等无形资产销售。国内知名的互联网BAT三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其大量利润并不是来自于实体商品,而是来自互联网增值服务、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公司的产品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与实体经济相比,高科技公司更容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在美国,属于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的71家高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缴纳税收的比例平均比非高科技公司低1/3;另一方面,现有的管理手段与现代化、电子化、数字化时代特征不相适应。当前,由于社会信息化程度不统一,信息口径不完整,既有结构性数据,又有非结构性数据,而税务机关较为重视结构性数据,忽视非结构性数据,增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比如,网络、微信、支付宝等电商信息还游离于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之外,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还难以包含项目、品名、规格、单价等字段,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还更多的是依赖纳税人的纸质账簿,许多地方纳税评估主要依靠经验开展、流于形式。纳税服务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对纳税人的宣传、咨询、辅导,还处于单独的、零散的状态。但同时,由于信息来源、信息口径不同,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率极低,对信息只录入、忽视分析整理和利用,造成信息严重堆积,共享性、开放性不足,管理效率较低,无法增值,成为死信息。
(二)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在于:随着整个社会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纳税人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纳税人网上申报与电子化申报的覆盖率在逐步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集与利用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也为税务机关信息管税与征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支撑。
1.运用大数据技术形成更为丰富的涉税情报。
如果说信息欠发达是征管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的主要原因,那么大数据有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各类涉税信息,进行税源监控,实现税收征管的目标。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存在完备的涉税信息获取法律保障体系,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交易双方、涉税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分析,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也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数据提供了有利条件。
2.大数据帮助税务机关实现管理的转型升级。
数据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而不是占有本身。数据的价值也并非单纯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其价值需要通过创新性的分析来释放。税务部门传统数据模式下,由于数据处理速度慢,税收数据分析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税源监控和风险管理无法在事先和预前解决,往往事后进行惩处和补救,难以适应社会和纳税人的变化。而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速度快,能够较好地解决及时性问题,并且可以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向纳税人预警,防范税收风险。税收遵从度的高低,既与纳税人自身的税收认知度有关,也与涉税信息透明程度、税收法治水平、社会氛围等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运用大数据构建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应当是一个涉税信息、数据没有“死角”的征管体系。税务机关可以对涉税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对比、挖掘,从而有效提示风险、纠正偏差,使征纳双方间合作互信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三、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大数据能够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详尽的数据和技术支持,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过滤、分析、对比、甄别,避免税款流失。此外,基于大数据应用实现风险管理智能化,通过纳税人“行为指纹”,可以对纳税人遵从行为进行预测,对纳税人遵从风险进行专业的分析识别,并提出及时的应对策略建议。因此,税务机关要把握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机遇,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向纵深发展。
(一)将大数据理念融入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大数据不仅是信息技术的革新,更预示着税收工作理念的转变,必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为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亟需树立大数据的理念,将大数据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改革和体系建设中。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意义的认知仍然有限,总体认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需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战略与相关技术的重视程度,从更深层次认知大数据。
大数据的应用能够使税务机关透过繁杂的征纳现象甄别出深层次的税收风险,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现代化的税收风险管理必须以丰富的数据情报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庞大的涉税数据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涉税信息越丰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准确度就越高;功能强大、安全性高、操作性强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便捷化、智能化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从庞大的涉税数据库中找出存有疑点和风险的数据进行排除和应对,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
(二)为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提供制度保障。
要发挥大数据优势还需要完善征管法与相关针对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对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做了原则性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往往以保密为由,不给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第三方信息。当前必须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在《税收征管法》中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标准和时限,明确他们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保障,以便税务机关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加强数据分析,强化税收管理。
此外,为将电子商务有效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体系,还应适当补充电子商务方面的条款,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税制构成要素,厘清电子商务活动中征纳各方的权责关系。
(三)大数据涉税情报的实践运用。
由于政府部门在占有数据上具有天然优势,大数据技术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和积极研究。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在运用大数据,通过多渠道的数据采集和快速综合的数据处理,增强治理社会的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美国,奥巴马在入主白宫第一天就签署了《透明和开放的政府》法案,之后又《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成立大数据高级指导小组,将大数据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投入超过2亿美元资金用于研发“从海量数据信息中获取知识所必需的工具和技能”。通过对各国政府部门大数据实践的研究表明,大数据应用可以从5个方面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一是实现信息透明和共享,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二是通过评估公共部门的绩效,增强内部竞争、激励工作表现,提升行政服务质量;三是增强公共服务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公众满意度,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四是用政务智能替代或辅助人工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降低出错成本;五是引导公共部门内外部创新,创造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价值。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将大数据的手段和方法引入税收管理领域,作为其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美国,超过80%的联邦税收收入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电子申报和缴纳。美国国内收入局(IRS)的分析师运用数据分析系统(DAS),可以同时选取并分析数百万甚至上亿个申报数据。通过观察数据走势、模拟环境和优化数据模型等方式选取审计案例,以往需要几周或几个月时间的审计选案工作,现在只需几小时即可确定。在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的分析师使用高端软件程序Connect来识别和显示风险。该软件使用23个资源系统和81种文件格式,存储着8亿多个记录。其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能够排除地方差异的影响,揭示出全国性的趋势和规律,使分析师轻松进行风险识别和排序,极大提高了选案成功率和单个案件产出率。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ATO)的税源监控平台与银行、保险、海关等部门可自动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交叉稽核,并自动使用风险过滤器对所有大企业进行一年两次的筛选。一旦风险过滤器筛选出风险目标,这些潜在高风险纳税人就会进入选案程序,由高级技术专家进行分析,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预测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产生的后果。
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利用外部涉税信息通过评估查补等手段增加的税收收入为1 048.12亿元。其中,利用房地产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6.46亿元,占34.01%;利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2.71亿元,占33.65%;利用金融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96.86亿元,占9.24%;利用建筑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2.84亿元,占5.04%;利用采矿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1.91亿元,占4.95%。
(四)构建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类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应用。
数据分析界古老的“拇指法则”指出,数据分析工作至少有70%~80%的工作量花在搜集和准备数据上,仅有20%~30%的工作量花在分析本身上。因此要花大力气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搜集并整合纳税人基础信息财务核算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税务管理数据和第三方涉税数据,建立基于Hadoop等分布式基础架构的数据仓库,发展云计算技术等高速数据处理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1.非税务部门、非传统渠道(主要是网络分布数据)的数据收集、清洗。大数据时代税收管理与政策分析的需求不仅仅限于税务管理部门已有的信息系统获得的征管和财务数据,而是需要整合更多来源的信息,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等第三方提供的结构化数据和其他来源的数据,尤其是动态发展中的来自于信息网络互动中的涉税信息,以实现大数据时代所谓“数据”互联的要求。
2.非结构化数据的结构化转换。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中不同的数据粒度要求,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转换。
3.不同来源纳税人数据的匹配。不同来源的数据,必然存在着不匹配问题。数据匹配问题类似于经济研究中数据的弥补和插值问题,以解释不同来源数据的拼接,形成相对完整的数据信息全图,并将最终形成大数据模式下的微观纳税人税收信息数据库。
大数据时代需要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如果仅依靠手工导入和人工比对,势必费时费力,而且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能力也存在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因此,需要搭建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对数据进行批量导入、集中存储、自动关联和分类应用,这样可以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与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机融合,大大提高第三方信息的应用效率。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的做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在金税三期工程中搭建一个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
(五)创新数据挖掘分析方法,打造智能税务。
对海量涉税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揭示数据当中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税收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一般而言,常用统计分析方法分为关联分析、序列模式分析、分类分析和聚类分析4种,这4种分析方法在税收管理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可通过关联分析将财务核算系统与物流管理等生产经营系统进行群体比对,发现人为调节财务数据的问题;通过序列模式分析对纳税人历年纳税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预测下一年度的税收收入,及时发现纳税人年度税收收入异常情况;通过分类分析建立纳税人税法遵从评价系统,结合纳税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对纳税人遵从度进行建模和识别,针对纳税人不同遵从状况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通过聚类分析将纳税人根据业务或者板块设置分类型的数据参数进行数据分析,对税收风险点进行分类管理。
一、人工智能应用于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分析
1.优化办税体验,提高纳税遵从度。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有网络和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智能地分析纳税人输入的信息,精准纳税信息的推送,提高个性化咨询的针对性,服务好PC端和移动端,使纳税人无需离开住宅即可完成一般的税收申报。对于某些纳税人条件有限或无法在线解决的问题,实体服务机构仍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系统。自2016年以来,江苏、广东、上海等地陆续推出了采集纳税人人脸图像、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的“旺宝”、“小贤”等税务服务机器人提供自助税收服务、发票申请等,它不仅减轻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而且提高了税务处理的效率。人工智能的友好、耐心、准确和高效的服务,也受到了公众的好评。2.实现税收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对称。目前,“金税”项目的第三阶段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信息收集系统。政府应建立基于“金税”项目的综合电子税务办公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大数据,连接各税务机关的信息,整合分散的资源并重新开发一套用于税收信息收集和管理的操作方法,以增强税收信息收集和管理的相关性,确保信息的对称。3.创新检查手段,兼顾公平速度质量。对于税收征管检查工作分为两部分,计算机选择选案,然后由稽查人员负责后续的稽查工作。人工智能的选择不仅有助于确保公平性和准确性,还可以提高速度,使税务人员更好地投入于跟踪工作。人类与人工智能各司其职,这是流程再造理论下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趋势。4.加强风险防范,打击涉税违法。电子商务的兴起,纳税人收入来源的不明确和生产模式的多样化催生了一系列偷税和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依靠人工智能技术,建立税收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系统,对评估有疑问的纳税人,由人工智能系统过滤后,发送给不同的部门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从而遏制不法行为发生。5.节省人力时间,降低税收成本。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能够利用风险评估和税源管理机制来减少税收管理资源的投入,日常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人工智能还可以对热点税收问题进行智能分析和评论。还可以应用于税务审批事务。通过智能的机检,可提高工作效率,从而降低税收成本。
二、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税收征管的障碍因素
1.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够完善。首先,税收信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税收人工智能技术还存在技术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目前,税收信息的保护是有限的。其次,人工智能系统的专家系统。计算机经过的智能程序的学习,除了原有的程序思维,也导入了另一个思维,有了双思维,这就是人性化的专家思维,使税收征管中解决复杂问题能力上了一个台阶,计算机程序通过税务专业知识+税务专家经验两个思维去思考和分析面对的税收征管难题。事实上由于缺乏专家系统的技术支撑,人工智能应用会大打折扣。2.缺乏人工智能复合的高端人才。首先,税收征管需要兼通IT和税收的人才。但如今,税务专业中基本上没有人工智能的本科教育,人工智能与税收学科的交叉和融合无法实现。另外,在税收征管领域,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之后,普通税收专业人员的数量将减少。简单的咨询辅导工作,发票业务等可以辅以人工智能系统。而高端管理人才缺乏,是阻碍税收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成因。3.适应智能办税能力尚显不足。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的水平不一,接受新事物新技术的能力不一,也就不能很好地掌握智能办税中的各种操作要求和智能处理。4.缺乏人工智能应用和数据的保护。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比较,确实提高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政府管理手段。但是,公权力无限收集信息超出必要程度可能会侵犯私人权利。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人工智能数据的应用和保护”的规定。建议从法律条文上体现对公民的隐私保护。
三、完善人工智能应用税收征管的对策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和数据全集中方式的广泛采用,海量数据大幅增加,对各类信息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配比性要求越来越高。我省秦税工程二期、综合管理软件等各类应用系统的逐步推广、上线运行,使得地税机关对税收征管数据的依赖程度逐步挺高。数据采集质量的优劣程度,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分析、加工、利用的准确率,体现税务机关信息化发展的水平。为进一步夯实征管数据基础,急需加强税收征管数据采集质量的分析与研究,实现税收数据标准化管理,则是当前税收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管数据采集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当今,可以说没有数据来源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就像无米之炊,低质量有缺陷的或者不合格数据则会造成税收管理结果的失真乃至整个管理决策的失误,对税收管理活动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提高税收征管数据采集质量有利于保障税收管理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有利于为税收管理各级组织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利用,有利于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一、影响税收征管基础数据质量的因素
(一)历史问题造成征管数据分散、不规范 。
一是技术原因造成的。发达国家的信息化过程先是较广泛地使用了主机/终端方式,在pc机出现后才逐步过渡到客户机/服务器方式。因此,在数据管理上一直比较重视集中、规范,较早地使用了关系型数据库,并由此带动了领导者和计算机技术人员对数据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而在我国税务系统,虽然信息化起步较早,但税收征管中大范围的计算机应用是从pc起步的,pc机在数据管理上的优点是应用简单、人机界面好、灵活,造成系统操作的随意性大,又由于原先手工操作传统的惯性影响,数据的人为性较强,个人的随意性影响了数据规范。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年份之间、甚至同类业务不同处理环节之间,数据口径不一致,可比性差,造成征管数据上的历史问题,虽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但利用率普遍很低。
二是原有管理体制造成的。从表面上看原有税收管理是高度统一的,但在执行中又是条条分割、各自为政。因此在数据统计上是各级税务机关各自定义指标体系,各自下发统计要求,各按自成体系收集,各自分析上报。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转型期,机构频繁变动,报表处理方式经常发生变化,具体征管人员在信息化浪潮下无所适从,这些不仅给基层部门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损失了数据之间的相关性,造成相当长一段时间很多地方的征管信息系统,纯粹是一个录入、开票系统,极大地影响了信息化的质量。
三是数据管理和采集不规范。现阶段,我省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征管数据采集包括根据税收管理活动需要主动到纳税人处进行采集,以及纳税人开业登记、纳税申报、办理许可、资格认证、领购发票等提供资料数据,税务机关被动采集两种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由于各应用软件的实现目的、指标口径不同,未能进行有效的整合,致使所需的高质量基础数据难以保证;二是由于手工采集数据量大,容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三是可依据的采集数据标准缺失,造成采集数据规范性不够厚;四是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差,准确度不高;五是利用互联网采集外部数据的共享程度低,采集利用的可能性配套环境不够;六是数据采集过程有效审核控制机制不够健全;七是数据采集人员素质与能力参差不齐;八是由于征管数据的变动性大,对纳税人动态数据采集不及时,造成数据信息适时性差。
二、提高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对策
(一)原始数据的全面、准确采集
提高全员税收征管数据质量意识,使其具备满足税收征管数据采集质量的能力需求。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同时也是税收征管数据采集质量管理最重要的人力资源与素质保证。不断提高数据采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以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数据采集质量管理能力需求。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必须保证正确无误地输入和记录数据,税务部门的原始数据来源于多个渠道,多个部门,一是来源于外部,如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二是来源于内部,如核定税款通知书、催报催缴通知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这些数据既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列,也有税务机关、受委托代征单位填列,数据录入部门要加强责任意识,严把入口关,保证数据准确、及时的进入征管信息系统。
(二)设置较完善的数据校验屏障
征管软件应当支持数据校验功能,进行数据逻辑审核和模拟人工智能审核,以达到所有的数据必须符合法定关系、会计关系、统计关系,表现为数据之间、表内之间、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和平衡关系。如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资金来源=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多缴税金+暂收款,等等关系,而当前征管软件的校验功能很不完善。目前,税银联网、税库联网和网上申报使得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与国库之间,与纳税人之间,数据更加方便、畅达,但也要防止非法数据的出现,这里,很有必要设置一道数据校验软件作为屏障,去检测和过滤不法数据,防止错误数据扩大化,并给后来的纠错工作带来压力。同时可以设计功能强大的网络化的数据监控分析软件,对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找出疑点,及时排查、纠正,防止不 良数据的进一步积累。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不断发展,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支持下,税务活动也由手工纸质转变为网上申报、纳税等等。1982年,我国税收信息化刚刚萌芽,在一定程度上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手工作业中解放出来,但是其发展水平及应用程度不高;在1990年,我国国家税务局首次提出实现税务管理工作现代化的目标,在我国推广“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征管新模式。这标志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入新时期;1994年,我国正式成立国家税务局总局信息中心,全国开展了网络设备大规模基础建设,实施了金税2期工程,开发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CTAIS。在此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统一建设“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和《总体设计》,又相继发出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正式迈入全面提升期。在2015年,我国提出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满足纳税人、税务人不断增长的互联网税收服务需求,统筹推进“互联网+税务”工作。
文献综述:近几年来,众多学者针对税收信息化的发展与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张建光[6]等人分析了云计算核算对税收信息化工作的积极意义,提出了基于云计算的税务信息化模型框架及实现路径,认为私有云是一个现在条件下好的方式去解决税收信息化安全问题;吴青青[7]等人从税务数据利用程度分析,认为我国税收数据使用不充分,税收信息化可以进一步探索数据的实质;李林[5]等人分析了我国税收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认为税收信息化还缺乏统一的组织规划,全国的税务建设工作还比较分散。
综观现有的研究发现,目前涉及到云计算下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文献还比较缺乏。最近提出的“互联网+税务”对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提供了机遇与挑战。鉴于此,本文分析了云计算下的税收信息化,探索云计算环境下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有利作用,同时分析了睡熟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2.云计算对税收信息化的意义
2.1云计算具有强大的数据计算。税收信息化建设旨在将全国的税务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形成中国税务大数据,让税务信息能够透明化,信息化,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政策提供数据方面的支持。而云计算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与计算功能,并且能够连接互联网进行操作,满足了税收信息化建设对数据处理的要求,并能针对实际需要进行数据分析。
2.2云计算里数据安全性高。税务数据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据库,每个数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云计算能够安全存贮税务数据,如果税务数据不小心被删除,还可以从云后台重新获取或者自行恢复。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数据的完整性,还可以防止一些违法操作行为。
2.3云计算可以降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本。税收信息化里面数据庞大需要很多设备进行维护和处理,而且对税务人员的要求很高,但是云计算运用其强大的数据储存能力以及超计算能力,管理方便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和准确率。
3.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3.1税收信息共享不足。我国还缺乏统一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现状,同一省市不同税务局所应用的税务处理软件系统不一样。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信息在共享的时候由于不同意而存在冲突与不一致,从而导致了全国的税务信息数据分享严重缺乏。
3.2缺乏数据分析能力,且数据质量普遍偏低。我国的税务数据可以分析许多经济数据,但是我国税务信息化发展程度还不够,还停留在数据输入存贮阶段,数据向知识和信息的转化能力太差。同时,现在我国的税务数据是由人税务人员通过别人的纳税申报等数据进行录入,对数据的考察缺乏以及录入错误等情况,导致我国的税务信息数据的质量比较低。
3.3 缺乏专业的税务信息化人才。我国税收人员对税收信息化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缺乏互联网对税务数据处理能力,还是对手工信息处理比较依赖。不擅长涉税软件的运用。同时我国税务人员对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了解较少,运用云计算去处理税务数据能力较差。
4.税务信息化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建议
4.1建立统一的税务软件,增强各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我国曾经进行了相关的税务金字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国税收信息的共享。现在我国推行的“互联网+税务”政策对于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使全国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税务机制,形成核心的业务系统。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标准并推广执行,实现互联网信息共享,责任共担。
4.2加强税务人员对数据的分析能力。我国云计算和大数据在最近几年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云计算能够安全的存贮数据以及进行分析数据,能够及时的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出有用的数据。所以,我国应将云计算与税务系统繁杂的数据处理相结合。培训税务人员对税务软件以及云计算应用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数据分析操作手段,得出有力的数据指标,指导实践经济。
4.3应用云计算增强税务数据的可靠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数据变得越来越庞大以及繁杂。我国传统的数据存贮方式SAN和NAS在管理上存在众多问题。但是云计算能够很好的解决了数据传输问题。同时云计算进一步的提高了数据存贮,而且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
C2C商务模式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极大地削弱了地域、区域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市场割裂、不充分竞争的障碍,使得消费者能够在更广阔的市场以更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同时,个人网店能促进就业活跃市场,使市场主体多元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个体网店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无实体店经营且经营数据收支都是电子化的事实,所以不对C2C模式进行规范的管理,必然会影响线下实体的正常发展,甚至干扰我国经济和税收秩序,因此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收征管规范C2C电子商务就业现状。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已凸显,经济维持高速发展的压力突增,由此带来的就业形势也更严重。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每年进城的农民工和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了就业的难度。社会就业市场的吸纳能力远远赶不上就业人数的增长。C2C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低,投资小、风险小,加之在当前PC、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广泛普及,对于大学生、下岗职工等社会群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C2C电子商务的开展能有效地促进就业,同时带动物流等一系列劳动密集型产业链的快速发展,降低了由于高失业率引发的社会问题。而对C2C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税务监管是为了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运作,实现网络市场的有序良性竞争,确保网店经营主体的长期盈利能力。其次,税收征管有利于保护买家卖家的合法权益。由于电子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省略了很多传统的交易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商务交易的效率。比如网店电子商务能够使消费者免去交通、人力等传统购物成本,快速获取所需商品的体积、颜色、价格、种类等信息。这种信息的传达可以是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是一对多的交流,甚至可以是多对多的交流,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
然而这种大数据信息模式的传播会存在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可能会被网络黑客利用而非法谋利,所以国家有必要对网店进行税务监管,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通过税收规范每一笔C2C电子商务交易,保护合法网店店主的利益,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税收征管强化C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力。现行电子商务的国际问题有:一是在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因此虚拟空间的网址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二是国际避税问题加重,人们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轻易避税。虽然全球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征税问题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台了关于电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也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出台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税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通过进一步整顿C2C电子商务市场可以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网店经营给传统征税模式带来挑战
如前所述,C2C电子商务打破了国家与地区之间的交易壁垒,通过网络实现了交易的全球化、无形化和高效化。无可厚非,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有着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但同时也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1.C2C模式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以匿名的身份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活动,难以确认纳税主体的真实身份,必然阻碍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交易对象数字化、虚拟化特征更为明显,改变了以往传统交易商品的实体属性,使得税法规定的“针对实体商品、应税劳务和服务分别确定应税销售额和劳务、服务所得,而后决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网店电子商务贸易中无法正常贯彻执行,给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严峻挑战。这样势必会造成税收征收管理上的混乱,电子商务税收严重流失,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重大损失。
2.C2C模式电子商务贸易的纳税地点无法确定。在实体贸易下,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往往基本一致,其纳税地即为营业地所属的税务机关。由于网店电子商务交易在网络平台展开,其服务器设定比较自由,交易不受区域、距离等因素制约,甚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畅通进行,并不会由于缺少工商营业登记而受到影响,好比没有牌照的机动车辆仍然可以上路正常行驶,纳税地点根本无法确定,税务机关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变得毫无意义。
3.C2C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模糊不清,纳税环节严重缺失。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直接将商品通过快递公司发给消费者,中介环节大为减少,交易行为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而且商家一般情况下又不开具纸质发票,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销售方何时取得收入和何时发出货物等信息很难掌握,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无法确认,批发、销售、中转等各环节也很难清晰界定。而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都是在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征收税的,纳税环节的严重缺失使得相应税收的征收“不知所措”,同时传统交易中的代收代缴制度也失去了运行基础,因此优化现行税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优化现行税收制度,规范网店发展
(一)提高网店的纳税遵从程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中,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义不容辞的义务,这种意识的养成不但取决于社会文化,更与这些国家建立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密切相关。目前,网店经营主体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宣传,努力提高网店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同时弥补当前我国在税收征管中出现的一些漏洞。此外,对网店电子商务纳税给予正确的导向,税务部门要“以征促管”,加强自身建设,培养自身的税收服务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通过高品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来促使网店商家明确纳税义务的重要性,鼓励其积极纳税行为。鉴于要对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电子商务征税,那么就要求税务部门提升税收征管过程的信息化力度,加强相关网络技术的建设和完善,能及时整合力量早日研发出针对小型电子商务网店的具体运营特点的税收监控软件,防止税款的流失,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的效率。同时,要严格执行网店的实名制,将网店的相关信息及时入库并定时更新、审核。这样既利于消费者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加强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及时监督管理。再就是,加强社会化协作,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特别需要加强同第三方网络平台、金融、物流、支付机构等部门的合作,税法明确规定其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收信息。
(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电子商务的隐蔽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点要求我们加快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规范其交易行为。一方面,完善金融、信息等新型服务的立法,将电子货币纳入到既有的金融服务支付体系中,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为整个电子支付体系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对电子信息技术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网络和数据库安全方面的立法。数字化、信息化、电子化近似“疯狂”地高速发展,网络的安全维护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未达默认防护标准、黑客恶意截取信息、网络病毒肆虐、数据的拯救与恢复等问题层出不穷,整个网络面临愈发严重的安全风险,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在对电子商务征税后就需要提供配套的网络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设施,保障网络的高效安全运行。
(三)明确电子商务税制的要素对C2C经营模式不管开征比特税、托宾税,还是对现有税制进行延伸,都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的税制要素。随着我国“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对网店销售的有形商品和服务可以开征增值税,对于网络销售的属于《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的商品可以征收消费税,对电子发票的零售和签署课征印花税。同时可以对新注册的网店、经营规模较小的网店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免征或者设置起征点和免征额,以扶持鼓励其健康发展。再就是要明确缴纳税款的环节和期限,C2C模式主要以“淘宝”模式为代表,可以根据其运行特征实施第三方支付或网络平台的税务,在业务结算时予以扣除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