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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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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原理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职院 教师专业技能 学生 竞争力

当前高职院校的财经类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专业技术应用能力较差、素质较低等种种问题,高职院校教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存所欠缺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2000年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职教育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毕业生一系列原则意见:……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将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确定为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高等职院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会计教师技能实训的教学水平,切实增强学校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一、高职院校的财务会计教师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一些现状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对事不对人,是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中工作不到位所致,与教师个人无关。

1.近年有一全省的会计技能考试(被称为小高考的全省统考)的考官(教师)培训班结束考试中,有几个位高职院校派出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考官(据说均为高级职称),居然在全场三个小时的考试都不能完成技能实操考试,连最简单的会计凭证归类沾贴装订都没操作完成及记账凭证汇总不平衡等等。省招生考试中心的领导说,你们所谓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加考官自己都不懂,那平时所教出来的学生水平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后由于同校另一位教师请求考试中心领导网开一面,允许帮助做实操汇总及特许延迟1小时才勉勉强强完成。

2.有一位老师曾为此表示无奈。前年有几位会计专业高校财经讲师在指导会计专业学生进行实操实训时,从学校的会计部门借来会计凭证装订机,但在几十个学生面前却束手无策,弄了半天,汗流浃背,也搞不清楚三角式的会计记账凭证封面是如何将记账凭单装订成又结实又整齐有序的一本账册,但就是宁愿在学生面前丢脸也不肯向在场的这位同行老师请教,是这位老师实在于心不忍看热闹,主动站出来说让他来试一试,并且当众很快就装订出一本本结实整齐的记账凭证。这时全场学生掌声齐呜。

3.很多同行教师曾多次见到一些年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教师给学生上课时只拿一本教材,别的连一张教案纸、一支笔都不带,后来一了解才知道他们每次上课都一本书,照本宣科,几乎没有任何的参考资料。

4.有学生反映,在《外贸会计》的出口产品退税与成本计算与实操实训中,将一些错误的核算方法教授给学生,在核算商品费用定额时,按含值税的购进价格计算,并作为该课程的考试题目,使一些毕业生到社会工作中运用时被税务部门批评为少计利润以少缴交所得税,同时也受到老板的责骂。

如有一技能训练的资料: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至日本,出口总价为12万美元CIFC6横滨,其中中国口岸到横滨的运费和保险费占11%,这批货物的国内购进总价格为人民币819000元(含税价),该外贸公司的费用定额率为6%,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9%,结汇时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30元。要求分析:试算这笔出易我方是否盈利,利润额为多少?

计算商品总费用定额时,财会老师是这样错误地教授给学生的:819000×6%=49140元。

正确的计算应该是:商品总费用定额=819000/(1+17%)×6%=700000×6%=42000(元)。仅这笔账的错误计算就少计利润7140元,最终导致少计缴所得税2356.2元〖7140×33%=(当时税率为33%)〗。毕业生工作后按照这种错误的教授方法计算当然会被税局批评以及老板责骂了。这样学生社会工作的竞争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了。其社会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5.有一位已任教多年的财经讲师在上课时碰到学生提出问题:商品流通费用率如何计算,该老师不懂。课后点名问了几位会计老师也无人知道,当时在场教师就有一位曾经在商品流通企业担任多年会计工作,但就是因为看不起对方而宁愿大家都不懂,也不问这位教师。

6.有的财会专业教师,在《会计实务》课程的“银行存款转账结算方法”章节的授课时,并不知道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由于现代的交通及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已经不是以前所谓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了,而是可以在不同城市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进行转帐结算,比如一个省的大部分甚至是全省的城市都可以使用转帐支票结算。但是我们不少的财会专业教师根本就不知道,还是按照原来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这一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说法教授给学生。使得不少学生工作后曾经多次提问,为何这些问题会计老师教给他们的知识与实际工作运用不一样,使学生受到了工作单位的师傅们批评,说是在学校没学好。

7.有些“多师”型高职教师也时常张冠李戴,讲错课程内容。如企业退休人员经费放在营业外支出核算、销售费用包括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等等。因为连年学生对老师的综合评教分数比较低,后来就采取了在期末闭卷考试之前先出六、七道复习题,期未考试卷就选择其中的五道题进行考试的方法,以获得学生“较好的”评价。有些会计师或财务会计负责人在教授学生工资核算的实操实训时,就是简单的如何按承包经营完成利润总额计算奖励工资都讲授错误,在有人提出正确的算法后仍然坚持己见,至今未改。还有发生一些常见的错账也都无法查清等等。

二、着力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

提高高等职院财会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也许这些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在我们的身边还常有类似上述的问题发生,我们就有必要再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作为高等职院的财会专业课教师,最主要的是要将和本专业的社会实际职业工作的最实用的知识与技能教授给学生。

1.切实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及高等职院要真正地重视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以解决财务会计教师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滞后的现象。现在的社会人们大都重视大学的第一学历教育,而不重视大学毕业工作以后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财经类专业知识的继续再教育,使不少的人捧着在很多年前拿到的毕业文凭而高枕无忧。其实这些以前所学到的知识不少早就已经时过境迁,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技术进步与发展而变得不够适时与不大实用。只有在职称评定时有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但没有严格的知识深度及范围与时限要求,如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等,使得有些人老是拿着十年甚至是几十年前的本科毕业证或三、四门多年前的所谓硕士课程的结业证书就引以为荣而满足于此了:我也是本科毕业了,我也读了研究生呢……。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职院应制定有严格并详细的教师队伍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比如财经讲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的授课教学工作的四至六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副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四至六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规定等等。不达到继续教育的规定的教师应该不给晋升职称与参加评优及享受同等奖金待遇等等。

2.扎实地抓好高等职院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就是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关键。以上所列举的体现教师本身专业技能的一些事实,实际上并不是让人们难以解决的专业问题,而只是简单的财会专业教师实训技能不清的具体情况,这大都是我国大学因为一些教师只是从大学到大学,从书本到书本教学所带来的弊端。

(1)“双师型”教师。目前大家对高职教师以“双师型”为培养目标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什么是‘双师型’的高职师资”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专家学者对此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时下有“双职称”之说,即要求“双师型”教师既具有讲师的职称,又具有工程师的职称;还有“双证”之说,即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的教师就是“双师型”教师;还有“双能(双素质)”之说等等。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实质性培养工作。本文认为“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双师型”的说法不够贴切,因为若将“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定义为“双师型”,那么有三本或更多的证书及有三个或更多职称的就是“三师型”、“多师型”吗,这显然不妥,不符合高职院校教师及培养学生的特征。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或说明,以利于该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2)着力于高等职院“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建设。目前着力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质量建设,已经成为提高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首要任务。

①高职院校自行培养“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当前,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中,从高校毕业后直接学校任教亦即从书本到书本缺乏实践与实际工厂公司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教师占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需要自行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主要有如下几个途径:

学校企业培养相结合。每个学期,高等职院都应该组织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带着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到工厂、公司等企业学习或交流,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人员请教。带领学生下工厂、公司实习和实践。使教师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最新的科技动态和管理方法,以便适时地将反映新的技术、新方法、新的经济、政策法规等融入到财务会计教学之中。

直接培养新的“双师型”教师。高等职院凡是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收进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新人,比如硕士研究生,都要让他们首先到相关的工厂、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岗位的第一线参加实际工作一年时间以后,才能接受其回学校给财经类学生授课。

安排非“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学校评价体系中提出的条件中“……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验实训活动”的规定,高职院校每个学期也都应该安排一些财务会计教师到教育部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专门学习,使之转变成为真正合格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

②高职院校可以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高等职院还可以从相关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企引进“双师型”教师。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调进“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单位的调动,就是脱离企业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应该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将有志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既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财务会计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调动,将他们调到学校担任专业教师,充实“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聘请“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聘请,就是不脱离企事业的工作岗位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还可以将企事业单位中那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到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这类教师平时工作主要在原企事业的财务会计岗位,只是学校安排有财务会计专业课程授课任务时候才到学校上课。

3.高等职院财会教师应致力于提高自身的财会技能实践教学水平增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高等职院的专业教师除了上述所探讨的社会和高校要给教师提供的环境与条件之外,更多的还是要靠教师本身自觉不懈地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机会和时间努力学习与提高自我。

(1)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敢于实践创新以避免从大学到大学与及从书本到书本教学。不少的高等职院财会专业课程教师本来大学所学的就不是财会专业,只是一些经济类专业转“行”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在大学里充其量就学过会计学原理等一两门会计的课程,且大多还因为不是本专业课而学得不怎么样,再加上根本就没有财会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担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也就只能是教科书怎么写就怎么教给学生;另外还有些虽然在大学时是多学了几门财会课程,但是也是从大学到大学担任财会专业课教师,也没有社会实际的财会工作经验,往往就会有些这样的现象,原来老师教授给我什么样的知识、是怎么样教授的,我也就怎么样教给我现在的学生。这样就会使我们培养的财会专业学生的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财会专业教师必须要虚心好学,与时俱进,不满足于从大学毕业时的一些知识,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两个假期时间,自学和参加一些财会专业知识研究生课程学习培训,不断地吸收更新的财会知识与信息,开拓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呆板的教学模式,才能使学生学习到新的富有时代气息的知识,使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具有更强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2)高等职院财会教师要尽量利用课余时间到社会工厂公司企业学习实践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以上所列举的一些例子中,你都知道向学校财会部门借用会计凭证装订机,而且也明明知道自己不会操作及装订凭证,你就应该在借用装订机的同时,放下面子请教一下相关的财会人员,就不至于在学生面前发生“教师本身都不会操作而何以教学生”的事情了吧;其余的问题的发生也大多如此。但是这又确确实实地发生在高等职院的“双师型”甚至是“多师型”而且都是中高级技术职称的财经类骨干教师中的事情,而且有些问题还贻患不小,甚至会让人们有那么点“误人子弟”之感呢!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财会教育工作者的重视了! 这些事情归根结底,是我们财会教师的自身学术水平与实训实操技能还有所欠缺。所以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尽量利用一些课余时间,常常自行联系到社会当中的一些工厂、公司、商场、银行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第一线去学习财会实践技能,不断地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实操技能水平,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以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就业及工作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2篇

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本月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3篇

增值税:是以商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4篇

一、增值税的含义及类型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消费型允许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抵扣;收入型则是对固定资产当期实现的增值额征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自1994年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投资需求不足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我国自2004年开始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试点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财政部也正式发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二、增值税转型的背景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简单来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企业如果想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比方说企业想要购买一条价值1000万元的生产线,会有170万的增值税转嫁给企业,并且这170万是不允许抵扣,企业需要计入成本的,这样就会由于税负过重,而影响企业积极性。而如果实行消费性增值税,企业则只需把1000万计入成本,而170万的增值税则作为进项税入账允许抵扣。随着生产型增值税弊端的日益显露,国家开始逐步探索适合我国经济的增值税政策,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试点,试点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效果明显,起到了鼓励机器设备投资、加快技术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使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通过试点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人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如:A企业购人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格2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付讫,设备已投入使用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允许抵扣,单独核算。同一笔业务上述A企业的会计处理则为:

借:固定资产2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很明显,转型后相对于转型前来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减少了3400元,而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将固定资产的成本转入产品的成本中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降低,自然会使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降低,那么产品销售时,主营业务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则增加。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增值税转型后,除了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改变,也会使企业应交税费发生变化,原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时候,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扣除进项税,这样以来,相较转型后允许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在购进当期可以一次性抵扣而言,就少抵扣了一个因购进固定资产而转嫁到企业身上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转型后比转型前,应纳增值税额减少,另外,应纳的增值税额又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应纳增值税额的多少也会直接影响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的降低,会调动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三)增加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前,世界上征收增值税的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商品出口,虽然对于生产企业会实行出口退税,表面上看来,虽然是为了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到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但是因为价格中包含了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增加了计税基础,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产品成本较高。所以这次改革,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外一方面不管是对于我国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来说,还是对出口到我国的商品来说,使他们在增值税减免方面待遇相同,竞争更加公平。

(四)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转型对于不同行业的影响并不相同。对于那些固定资产投资额比较大的行业、企业将能在较大程度上得到发展助力。例如一家生产企业需要进行设备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占资产比例很大。假设一条新型生产线需设备投资2亿元,则增值税税额为3400万元。在增值税转型前这3400万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就能增加约3400万元的利润。这无疑对技术更新影响重大。而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企业,如劳动密集型行业,则受益较少,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的差别不是很明显。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5篇

    增值税改革将是“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已确定2012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举措将拉开这一阶段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序幕。要完成这一阶段的改革任务,应确立清晰、明确的改革目标,这是决定增值税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增值税改革相关目标的确定应体现下述原则:既要遵循增值税制度的内在规律,又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避免过于理想化,以使增值税具有更为旺盛的生命力;既注重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优化,又注意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的合理配置,以有效发挥税收制度的整体调控功能;既强化增值税的聚财功能,又避免重复征税,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统一。按照上述原则,这一阶段的增值税改革应确立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目标:

    目标之一:保持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并使增值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规模合理、适度,以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增值税征收的普遍性和通过抵扣机制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特征,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管理能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以及金融监管等税收管理的外部环境下,显示出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使之无可置疑地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成功引进并有效运用对于保障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从国际上看,近年来增值税得到越来越多的实行增值税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欧盟成员国已经开始或准备提高增值税收入比例。这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衰退引起了直接税和财产税的大幅下降,政府希望通过增加增值税来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是这些成员国认为,从长远看,税收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间接税制度而不是直接税制度。①

    基于增值税的优越性、国外增值税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国情,在今后一个时期,增值税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地位不能动摇。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税收制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同时,我国税收收入很快就开始了高速增长,虽然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出现经济衰退与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之后,2009年税收增长幅度有所下降,但2010年之后税收的增幅又有较大回升。②而间接税尤其是其中的增值税税制存在的不合理性(诸如税款抵扣不到位,重复征税因素的存在等)是导致增值税等间接税整体税收负担较高、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的原因,继而成为推动税收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税收收入对于增值税等间接税过于倚重的弊端已开始显现,它不仅导致国民收入分配领域政府收入增长过多,社会低收入水平成员的实际税收负担过重,抑制了居民消费,而且,由于一些基本消费品价格存在严格的行政控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增值税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转嫁税”,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会产生一定影响。过高的税收负担也抑制了企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税制结构使得增值税等间接税“挤占”了作为“自动稳定器”的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应有份额,弱化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作用。

    此阶段的增值税改革在通过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优化抵扣机制以稳固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的同时,应通过扩大抵扣范围,按照较低税收负担设计改征增值税的劳务领域增值税税率、调低增值税税率等方式适度降低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让出更多的空间给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即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化和开征新的财产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从以上两个大的方面入手,有效改变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过小的局面。③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第一,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得到有效保障,为确保整个税收制度有效组织收入,满足公共财政需要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降低了商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同时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第三,通过税收收入规模的“再分配”,使得职能各有侧重的间接税与直接税实现合理配置,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比重大幅度提高,税收的整体调控功能得到强化。第四,较好地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要求。减税仍是当前世界税制改革的主线。伴随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和扩展,增加政府收入成为当务之急,许多国家从单一所得税主体或双主体税制结构,向广覆盖、多主体、轻税负的税制结构转变。④第五,税收制度更为优化,形成税收与经济良性互动、保持同步增长的机制。

    目标之二:在商品与劳务领域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实现公平负担。

    由于采用抵扣机制,增值税较之于传统的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税种,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税基宽广、税收收入稳定的同时,从机制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随着增值税的引进与不断改革完善,在增值税征收领域,重复征税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并存,对货物与劳务征税分割的税制模式下,在整个商品和劳务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服务业领域重复征税问题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1)服务业内部重复征税。⑤由于在服务业领域实行的是按全额征税的营业税制度,重复征税的问题无法避免,虽然在少数物流企业等局部领域也采取了一些就差额征税的变通措施,但服务业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有根本改观。(2)制造业领域重复征税。由于服务业尚未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生产和流通的纳税人因外购劳务所支付的税款得不到彻底抵扣,依然存在重复征税。尤其是与货物生产和流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是导致制造业重复征税的主要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经济转型期,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大幅度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必然是这一转型期的重要内容,现行营业税制度已明显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将交通运输及与其相关联的物流业、建筑安装业及与之相关联的房地产业等服务业由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税款抵扣机制征收增值税,有利于突破既有税制的瓶颈,避免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的分工协作发展和生产企业的外包服务。与此同时,使断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有效连接,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制造业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真正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目标之三:以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为核心,增强增值税的聚财功能,有效防止税 收流失。

    追求有效监控税源,确保入库税收趋近于法定应征收的税收收入是税制设计的重要目标。就增值税而言,强化其聚财功能,防止税收流失最为关键、最为核心的路径就是不断强化有利于增值税交叉稽核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当前增值税抵扣机制在运行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循着货物生产与流通的路径考察,这些问题既表现在上游环节,也表现在中游环节和下游环节,⑥其中源于税制不合理、不完善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对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给予免税,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自填收购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带来税务管理中的较大漏洞;第二,部分减免税优惠的存在,使得抵扣机制在相关领域“失灵”;第三,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业尚未征收增值税使得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难以有效进行交叉稽核,交通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最薄弱环节之一。因此,解决问题的途径必然是围绕有效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来研究增值税制度的完善。这除了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外,还应该着力于进一步减少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并改进税收优惠方式,调整和优化农产品的征税与抵扣制度。

    目标之四:与其他税种配合,在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上发挥必要的辅助作用。

    不同的税种,被赋予的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各有侧重。增值税主要职能就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且,增值税的内在特征也决定了在税制设计上要保持“中性”,避免对生产和消费的扭曲。因此,不可能赋予增值税更多的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但保持“中性”是相对的,更何况增值税还具有累退性,增值税也应通过对部分货物实行低税率、给予减税、免税等优惠方式与其他税种配合,在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上发挥必要的辅助作用,以形成税收调控合力。但既然是辅助作用,调控的力度与范围就要适度,以防止对增值税抵扣机制的破坏,出现税收流失,还应防止对经济的过度扭曲。

    二、实现增值税改革目标的途径

    清晰而明确的目标决定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内容和步骤。“十二五”期间的增值税改革应该围绕上述四个目标,在整个经济发展与税制改革大的背景下,系统地进行增值税改革。具体地说,应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有重点、分步骤地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务之急是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与货物交易关系密切的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2012年选择全国部分行业和地区进行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总结经验,在2013年将增值税至少扩大到与货物生产和流通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及与其相关联的物流业、与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业及与之相关联的房地产业等服务业领域。但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改革,也要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应抓住重复征税严重、增值税抵扣机制严重断裂的主要领域先行推进,而不能过于理想化地盲目追求增值税覆盖到服务业的所有领域(事实上,经济较发达国家或地区也不是将所有服务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有些服务业即使纳入也是采取免税的办法,如欧盟国家对金融保险、不动产交易就是采取免税的办法),对于重复征税不是十分严重,目前存在一定改革难度的行业,待时机成熟再纳入按规范化办法征收的增值税范围。

    第二,规范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

    当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形成源于以下四个渠道:(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款;(2)进口货物海关征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4)根据运输企业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依7%的抵扣率计算的税款;(5)收购免税农产品自制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的比例计算的税款。除了前两项遵循了严格规范的抵扣制度外,后三项要么是在脆弱或断裂的抵扣链条上所采取的变通措施,要么是试图解决其他问题反而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的政策措施。涉农行业存在的税收管理风险,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上存在的管理问题,运输发票抵扣税款上存在的管理漏洞,等等,从根本上说都是税制不完善所致。以上问题不但导致抵扣的不规范和重复征税,还由于抵扣链条的断裂导致税收流失。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税收制度。运输发票抵扣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予以解决,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政策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之后应予取消。税制上必须重点研究解决的难题是农产品的征税与抵扣问题。在现阶段对农业像一些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一样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不现实的,但对农产品的抵扣由纳税人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自行计算抵扣税款从机制上自然无法避免管理漏洞。有人主张采取所谓的“实耗扣税法”来防止虚假抵扣,事实上,那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还将出现新的矛盾。在当前,根本的做法是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都给予免税,取消纳税人外购农产品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自行计算抵扣税款的做法。对增加的税收负担可以采取给予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的办法解决。通过上述税制的完善,具有交叉稽核功能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将更加强化,增值税的聚财功能将大为增强。

    第三,确定增值税多档税率结构,并适度降低增值税整体税负水平。

    增值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以及我国对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需要进行整合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改革后的增值税应设立多档税率。而且从国际增值税的实践看,增值税税率也呈现从单一税率向相对简单的多档税率变化趋势,其目的在于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具体税率设计上,有三种情形应考虑运用低税率档次:一是对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消费品,诸如基本食品、婴幼儿用品等实行低税率,这是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二是对一些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产品实行低税率。按照增值税原理,增值税只可扣除物化劳动的消耗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对软件、工艺品等物耗比重较低的货物如果实行标准税率,则税收负担较重。目前对软件产品采取的超3%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不够规范,应通过设计低税率来解决;三是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业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对其中的有些行业应适用低税率。服务 业营业税的税收负担本来就不够合理,不能由于税制的变化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对于低税率货物和劳务的界定应清晰明确,避免出现划分上的困难,防止出现税收管理漏洞。

    在综合考虑以上低税率设计,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规范税款抵扣制度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以期从宏观上降低增值税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第四,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项目,并优化优惠方式。

    大量减免税的存在不仅会影响税收的公平,而且会破坏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容易导致税收流失。但考虑国家的政策取向以及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又需要在增值税中采取一些特殊优惠措施,这常常使税制的制定处于两难选择。在尽量使增值税制与国家政策取向保持一致的同时,应使增值税的优惠措施最小化。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有所缩小,优惠方式有所改进(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调整就是较成功的做法)。在“十二五”期间,还应进一步梳理现行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最后保留的税收优惠应只局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2)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税收优惠;(3)安置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4)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5)对公益活动的免税优惠;(6)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对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到期就停止,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通过设立增值税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按较低税率征税的措施,将其排除在增值税抵扣机制之外。对其他几类优惠要注意优化税收优惠方式,以不破坏增值税抵扣机制为前提并尽可能避免税收流失。

    第五,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

    对于征税范围已覆盖全部货物的生产和流通,取得的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比重超过40%,而且征收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来说,仍然停留在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上是非常不合适的。增值税在我国已有了30多年的探索,实行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也有近18年的探索,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增值税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对部分服务业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试点也将使增值税立法更为稳健。因此,应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试点的同时,加紧开展增值税立法工作,试点时间不宜太长,一年即可。试点结束即实行新的增值税法。这不仅可以使增值税制度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也有利于通过税收立法对整个税收制度进行通盘考虑和综合协调。为了确保增值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目前尚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在立法上可做技术处理。如将所有劳务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一些暂时难以实行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行业可以采取按现行营业税税率置换为增值税征收率,并实行按全额征税、不抵扣进项税额的简易征税办法。

    注释:

    ①翁武耀《欧盟增值税:追求更简化更稳健更高效》,《中国税务报》2011年4月20日第8版。

    ②2010年税收增幅又高达22.6%,2011年前三季度增幅高达27.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相关统计资料。

    ③税收的调节功能更依托于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但我国的税收收入70%以上来源于间接税,在占比不足30%的直接税中,大头还是有转嫁可能,归宿不易把握且并不直接触及居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高培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税的责任与压力》,《人民日报》2011年4月11日第8版。

    ④靳东升《近期世界税收变化及发展呈现六大趋势》,《中国税务报》2011年10月12日第5版。

    ⑤胡怡建《推进服务业增值税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税务研究》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