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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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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第1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越来越迅猛,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所以,当下,我们首要的任务是积极投入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大力改革中,全力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体系,并且,这一行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希望能够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个人所得税,可以缓解我国贫富差距严重的现象,在社会的发展中,个人所得税一直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想平衡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必须得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减缓我国贫富差距的现象。所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认真分析个人所得税现存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制定出一套最高效、最合适的个人所得税的体系。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落后、陈旧、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行,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但却没有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如今实行的税收方式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但是,由于税收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再加上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征管的效果非常低。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健全,如果遇到有不主动申报扣税的人,相关部门就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得税源的相关资料,更无法对其进行扣缴税收,甚至在部分地区面对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关部门却束手无策。其次,税收管理的相关部门之间合作配合制度不到位,使相关信息不能够顺利传递,阻碍了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大降低了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

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在某些地方表现的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收税额却采用统一的标准,这种方式虽然工作起来非常简单快捷,却没有考虑部分税源的特殊情况。我国有很多人都有很重的家庭负担,对他们应该扣除较少的税收,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去征收税款的,这会使很多人的经济负担更大,造成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使得我国的贫富差距更大。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将个人所得税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各个项目的税收比率进行征收,但是没这种税收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现如今,这种税收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这种税收方式不但不能合理、全面的体现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能力,而且会导致收入高、收入来源相对集中的人少纳税,更会给低收入的人造成经济压力,会出现他们纳税多,甚至是负纳税的现象。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现有的问题

2.1 税收征管对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中国税务机关对涉税的违法犯罪欣慰的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税务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只是查证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不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即使处罚,其程度也是不足挂齿、无关痛痒的,根本不能够严重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疏忽、失职,致使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这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漏税现象非常严重

由于我国的税收知识、法律的普及还不到位,使公民的税务征收意识非常淡薄,偷税、漏税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据相关统计分析,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才能健全自己的全部税务,而缴了部分税务的人却是全部缴完的双倍,不缴税的人就更是数不胜数了,更有甚者,一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品德,收受贿赂去帮助纳税人偷税、漏税,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严重紊乱。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多元化,个人收入的来源也逐渐从单一变成多元化,并且出现了许多隐蔽的收入来源,折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系数变得非常大。并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落后,征管手段也不先进,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是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更难顺利开展。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工作方向上有一定的改动,比如:加大对有限制企业税务的征收力度,但是,对一些个体经营户的税务征收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

3 结束语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征收情况不容乐观,税收制度还是陈旧、落后,缺乏一定的创新意识,而且征管手段也相对比较落后,征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并且税源的控管、征管难度系数非常大。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直面这些问题,认真分析,对症下药,争取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让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得民心。只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制定的更加科学合理就能满足公民的需要,这也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的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京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兼论个人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的协调,《税务研究》,2010年第11期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原因分析;政策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解释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11项内容: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本身既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占有比例较小,不属于主体税种。占GDP的比重也较小,所以对我国经济而言,更重要的发挥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个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它的值域为O~1,系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差距越悬殊。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平均增幅高达48%。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基尼系数也在不断增大,已经达到0.45,进入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加却导致了国民个人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现状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约有50%都来自于中等收入阶层,工薪阶层成为了主要的课税主体,低收入阶层未能受到应有的照顾,相反,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比例却很低,很多富人置身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外。据《环球时报》报道,中国是世界上个人税收负担第二重的国家,仅次于法国,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而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是世界上最轻的。贫富差距的日渐拉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愿,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出它应有的调节作用,或者说调节作用甚微。

三、原因分析

(一)从制度本身来看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但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不能指望这一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偏重于调节增量而不能调节存量,无法对已然存在的存量课税,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我国现实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缘于收入初次分配极不公平。

从经济体制来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了贫富差距的扩大。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就意味着认可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分配形式是按各种生产要素来分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必然将获得更多的财富,从而拉开收入差距。

(二)税制的不合理与不完善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3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以及适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的20%比例税率。从我国现实来看,个人所得税很难征收到富人,因为个人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只适用于工资、薪金,而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其他所得,税率仅仅为20%,低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同时,也很难做到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收入明确划分。因此,在收入界定、税率结构、起征点等方面的缺陷,也是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出现“贫富倒挂”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征管制度不健全和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淡薄使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和体系来保证。但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到准确、及时的跨区域管理和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缺乏相应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致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造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监控难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因而产生了大量的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淡薄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我国的富人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自主申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造成了对富人阶层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税收流失。

四、改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从发展的眼光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趋势。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绝大部分采用这种模式。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经常性所得汇总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对于特殊项目进行单独征收。同时,将原有的以个人为基准的征收模式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充分考虑家庭总体水平因素,减轻家庭综合纳税负担。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设计

①加强电子化建设。通过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及个人账户电子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实名账户,对各项收入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在银行之间、银行与税务之间联网,加强信息共享,达到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信用化的目标。②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通过加强税源控制,解决我国我国税收收入来源多元化情况下的税收征管难问题。③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加强信用评价,通过信用监督,约束公民行为,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孟红,杨建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J].税务纵横,2003,(05).

[2]朱明熙.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何以失效[J].经济学家,2002,(01).

[3]乔立宁.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08,(05).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税的现状;个税的调节作用;个税的职能;个税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左右,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并没有真正的体现在经济领域,相反,我国的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呢?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不能有效地调节收入,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如我国的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的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但我国目前的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对他们征税。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资料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同时我国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基本处于世界很低的水平。同时个税的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做出较多贡献的工薪阶层纳税人实质上基本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许多公共福利政策,他们履行了缴纳税收的义务,但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二)我国个税的计征模式存在着诸多漏洞,过于表面化,不贴近实际情况。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性质不同,征税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能存在逃税和不合理的避税漏洞。

(三)我国个税的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从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再到2008年的2000元,无论从哪一历史阶段来说,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设置都偏低,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对于富人阶层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四)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下,个税的累进税率制不仅损害了效率,还违背了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如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同时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而富人阶层对于个税的贡献相对要小很多,这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设计不合理,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间段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我国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从上面的分析中得到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起不到调节作用的原因,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改进呢?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减少减免税项目,同时并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 也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我国个税税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二)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 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 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如借鉴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的做法,同时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三)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同时,对一些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调动各方力量,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于税务部门,更要从严治税。

中国改革开放走到了第30个年头,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己成为中国深入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难题。中国必须遏制社会财富非正常的过快、过多的向极少数富人集中,而解决这道难题的最好办法便是税收。我国应大力进行个税的改革,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个人年收入的提高,已经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范围表现出了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成为了人们应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人们通常会把纳税筹划工作看作是偷税漏税行为的表现。在合理化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始受到人们关注以后,纳税筹划机构就成为了帮助人们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对自身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以减轻个人纳税压力的手段开始得到了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正确引导,就成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式[1]。从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来看,为了对纳税筹划的效果进行充分发挥,纳税人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始之前会主动学习国家的财税法规,这就可以让纳税人在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的纳税意识。在对几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的过程中,纳税人往往会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这就可以让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额度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纳税筹划的作用来看,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机制的运用过程中会把节税宗旨应用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动内需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务服务机构是新时期开展纳税筹划服务的重要机构,从这以机构的工作现状来看,对纳税筹划节税效果过于关注,是这一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纳税筹划方式的方法的主观性与税务行政部门对这一机制的认可度是纳税筹划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

以个人收入为标尺的特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在对家庭总体收入水平和群众的下岗问题和失业问题等现实问题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的问题就成为了我国税收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征管机制的不完善,是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界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是会通过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购买保险和现金交易等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2]。

(三)纳税筹划对象的错位

从税收制度的特点来看,社会财富占有量相对较多的人需要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力量,但是从我国税收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水水丑化对象的规范程度相对较低,这就使得工薪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税征收总额中占据了大量的比重。而以民营企业家、歌星影星为代表的社会上层基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左右。对公民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也让税收征管漏洞给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纳税征管部门税收专业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基层税收征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纳税征纳双方的责任权利缺乏理解的问题也会引发那首筹划对象的错位问题。

三、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

为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水平进行有效提升,有关单位需要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时间范围和相关的政策因素等多个方面入手,对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转换居民个人收入方式、对国家的税收优化进行运用等措施就是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二)对个税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完善

对利用个税纳税筹划机制进行偷漏税犯罪的行为的打击,是有关部门在促进个税纳税筹划体系规范化发展中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对此,首先,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实效性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进而在对征管漏洞进行修复以后,对隐瞒收入、财产转移等问题进行有效处理。第二,有关部门也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征管体系进行完善,以便对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措施进行完善[3]。

(三)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进行强化

在税种的多样性、不同企业的差异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为了对这一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保障,纳税范畴化人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成为了工作中所不可缺少的两大重要能力。因而,从我国的国情现状来看,有关部门需要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进行优化。从相关的人才培养措施的内容来看,高等院校可以可以在校园中开设与纳税筹划有关的专业,为了让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训机制得到充分保障,有关部门也可以组织一些财税领域的专家型人才参与到国家级纳税筹划教材的编写工作之中,以便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机制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法律侦测和相关管理人才的培养问题等方面入手对个税筹划水平进行提升,可以让纳税筹划工作步入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之中。

参考文献:

[1]张玲.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中国商贸,2015,01:126-128.

[2]王丽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J].商,2015,18:155-156.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财政经济研究.2011(2)

[2]周优.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9(1)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4]华雅琴,张志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轨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J].涉外税务.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