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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不仅仅是研究经济问题的科学,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准确地讲,是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是认识人们理性选择行为的一种方法。这个概念,决定了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可延伸至其它领域。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分析方法有以下三条:
——首先,经济学研究总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正好与社会学由组织到个人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对比;其次,经济学总是追求最大化行为(maximization),而最为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
——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我们的选择都是这样一种决策依赖于另一种决策,例如考博时一个导师招两个人,四个人考,是否考得上不仅依赖于你自身,而且依赖于他人考得怎样,这就是均衡。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就是博弈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这是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一个方法。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由数学家纳什发现并因此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纳什均衡就是所有人的选择综合在一块,不一定所有选择都能实现最大化原则,而能使所有人都达到最大化的选择就叫做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我实现,如果大家认为某个结果会实现,那么它就真的会实现,我们所讨论的制度就有赖于此,若不满足这个条件,制度就变成无效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承诺,后者以前者的行动为自己行动的参考,以达到事后最优,实现动态均衡。第三个特征是信息,两个人进门,通常瞎子先进,因为人们通常礼让残疾人和女士,所以在博弈论中信息多反而不一定好,也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难得糊涂”。
一、经济学家看文化
——从文化开始讨论今天的话题,是因我们都知道文化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存在,下面将从博弈的角度来看文化的问题。
——文化就是一组人群的行为规范(norms)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s)。如果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文化便形成了。
经济学家通常将文化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理性限定规范,阻止人们的某种特定行为的规范,不论这种行为将给人们带来的效用多少,而形成人们的可行行为选择集合。博弈论从社会角度解释这个问题,若社会中,大家都去偷盗钱包,则社会肯定趋于毁灭,而文化的存在使得即使没有法律,人们的行为也将受到规范。
——第二种类型是偏好内生性规范,即某种规则随时间推移改变人们的偏好,如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天长日久便对猪肉产生了心理上的生理反应,这便是内生偏好。
——第三种类型是均衡筛选规范,协调人们在多个纳什均衡中某个特定选择,此规范不改变选择本身而改变了选择的结果,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女士先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老爱幼。
——如果人们对集权制度极为忠诚,并非偏好使然,而是人们服从一种被选择的纳什均衡,因为在人们的预期中,往往先假定别人绝对会服从君主制度,从而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选择服从。领导的尊严便是这样形成的,在众多的均衡中,大家普遍认为会出现的便是Focal Point。
——文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任问题,经济学在传统上将信任解释成为内在的偏好,即意识形态(如基督徒害怕上帝惩罚),现代经济学则解释为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谋求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最为重要的例子便是囚徒单边困境。在双方都信任,则双方都得到最大化,若互不信任则效用都为零,但若一方信任对方,反之对方不守信,则守信一方便受损。从而形成一次纳什均衡,均衡以某个概率进行下去,便成为社会信任行为选择的描述。
——在多次博弈中是有可能出现不守信的情况,所以在有限次博弈中,信任就不会出现了,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信任亦难以再出现。
——信任是市场经济中社会道德出现的普遍问题,交易离不开信任,而现代交易手段更是以信任为基础。
二、经济学家看法律
——从博弈论角度来解释法律,即是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Third Party),其功能首先是改变博弈的结果——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其次通过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而改变人们对行为的预期。
——法律的意义便是通过改变人们的信念或对他人的行为预期,从而改变博弈的结果,在多个均衡下,法律起到重要作用,交通规则通过红绿灯、左右行、限速使得各种车辆、行人之间达到均衡。
——在英国的西斯洛机场专设有一个Meeting Point,便于接站,假设这个MeetingPoint不存在或散布于机场各处,就会使得在这个庞大的国际化机场中接飞机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情,但Meeting Point一旦出现且固定在某个地点,从而改变人们行为预期,便为双方创造了相遇的最大可能,实现均衡。
——法律与社会均衡的Basu核心定理向我们阐述了任何能够通过法律实施的行为和结果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实施。这个定理的引理有两条,第一条是通过法律实施出现的结果,没有法律也能实现,当然这并不是好现象,中国学术界许多约束多是这种自我施加的约束,从而形成许多禁区;第二条是如果有一个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社会规范实施),那没有法律可以得到这个结果。
——我们为什么要法律呢?就是为了加快信息的实施传递,形成一致预期,从而实现纳什均衡的时间性,所以法律的产生是有意识的设计,亦有其自发的演进。英国早期法律产生便反映了法律做为规范存在的一面,英国的普通法最初是为了贸易便利,产生于Law Merchant。
——当然引理之中的法律不可实施性现在还有效而迅速地推动法律研究,于是产生了不完全合同理论,使得现实交易贸易也由此得到促进与保障。特别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这样应用,写得清楚的典章制度交给法律,写不清楚的交给文化,这也就是管理专家、企业家现在所津津乐道的企业文化。
三、经济学家看历史
【关键词】旅游;历史文化;中职
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旺盛的持续发展势头。旅游业本身又是一种经济性很强的文化事业,在一定意义上,一次旅游活动就是一次广义的文化交流。如今,我国已跻身为世界旅游大国,根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旅游客源国和第四大旅游目的地国。同时,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游客,在中国之旅中他们不仅是要享受美丽的自然风光,而且更希望能够品位中国的传统文化。这一切给中职旅游专业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如何适应多变的市场, 将历史文化知识与现在的中职旅游专业教学相结合,是旅游专业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1. 当前形势
1.1 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原因。首先,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产业,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大要素。旅游的发展,必然不断带动与之相关的饮食、建筑、交通、邮电通讯、园林、商业、轻纺、保险等行业的发展。可谓“一业兴百业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就增加社会就业机会。其次,旅游业相对工业而言不仅能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且对环境无害,被世界各国誉为“无烟产业”。最后,旅游经济还具有扶贫功能,旅游业是见效快、永久性强的扶贫开发项目。比如,桂林阳朔就是完全依靠发展旅游进行各种旅游配套设施开发利用,成为中国旅游名县的。
1.2 中职旅游专业现状。从外因来看,中等职业教育近年来受到高中规模扩大和高等院校扩招的影响,生源数量减少,质量不佳;从内因来看,我们培养的毕业生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学生知识体系学习与高校学生的类似,但毕业时文凭却不及高校学生,导致就业竞争失力;二是学生缺乏实践教学,高校以理论教学为主,中职以培养学生的技能为主,而中职学生极少能够参与相关实践技能培养,致使学生综合知识和能力不全面;三是教材与教学内容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学生学习的知识陈旧,时效性不强,与社会实际活动严重脱节,运作不明显,从而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此外,教师没有更新观念,依然按照老套模式培养学生,以致毕业学生既不能适合本土发展需要,更不能面向全国。
1.3 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旅游业之所以取得迅猛发展,除经济因素起到重要的外力推动作用外,丰富多彩的中国历史文化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了内力推动的巨大作用。在旅游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虽然涉及地理、文学、艺术、民族、宗教、心理等诸多领域,但历史无疑在其中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果说作为“自然之子”的人到作为自然景观的大自然中去是“回归之旅”的话,那么现代人来到作为人文景观的历史文化中去观光游历则是寻梦之旅,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则是人类寻梦之旅的目的地。旅游离不开历史,缺少历史的旅游,不但少了几分厚重和蕴藉,也会失去不少韵味和魅力。
2. 旅游与历史文化的联系 旅游与历史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伴生关系。中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有着极其丰富的同历史有关的旅游资源,在中国旅游离不开历史,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
(1) 作为一个旅游者,我们主要是想在异时异地寻求一种内心的愉悦与精神的满足,可是在陶醉异地的别样风光时,又会不经意追溯起那些与之相关的历史场面,这些历史的沧桑感、沉重感、自豪感常常是旅游者梦寐以求的情感体验,是其实现内心愉悦与精神升华的途径。这往往是旅游者所期待的。
(2) 对于旅游者而言,历史文化类旅游资源所积淀的历史蕴涵――诸如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典型的历史遗存等,常常“具有永恒的吸引力”。 旅游资源是“藏着”的时间在特定空间的“再现”,有着很强的“原真性”和“可读性”,是不可多得的旅游吸引物。这些客观存在的历史性旅游资源不但是旅游文化物质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因其反映着特定历史时代的思想观念、精神风貌、艺术风格、社会现实等,被旅游者一次又一次向往。
(3) 旅游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历史文化不断的转化为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类旅游资源虽不是因旅游活动而产生或为旅游活动所创造,却可以为旅游活动所利用,经旅游开发转化为旅游文化。比如名胜古迹、历代建筑、古典园林、历史纪念地、近代革命遗址和名人故居等方面的特色旅游都是典型的案例。
3. 历史文化知识对中职旅游专业教学的作用
3.1 运用历史文化知识,丰富旅游专业理论教学。众所周知,文化是一个城市的灵魂与血脉,又是一个城市的名片和象征,同时也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特别是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体现。作为旅游专业的教育者,端正以构筑旅游文化为目的,合力吸收历史文化资源的态度,在平时旅游职业教学中,加强对学生历史文化知识方面的教育,尤其与旅游景点相关的历史文化知识,将有助于学生更好从事旅游行业。
我们广西柳州就是一个历史文化底蕴非常浓厚,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柳宗元文化、白莲洞柳江人文明、中国奇石文化、文庙和东门城楼等都是已经或正在被开发与运用中的历史文化旅游景点的典型,但是我们现行的中职旅游教学中却没有丝毫的提及,假设我们能够在专业教学中加入这些本地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知识的传授,同时引导学生学会再旅游技能训练中积极去发掘、开发和利用这些历史文化,那么我们的毕业生将直接可以为本土旅游服务,解决学校毕业生对口就业与本土紧缺旅游专业基层从业人员的问题,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
3.2 以历史文化为渠道,实现学生专业实践教学。中职学校必须改变过去实践教学过分依附理论教学的状况,充分重视实践教学在培养旅游专业学生应用能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比如,针对导游业务课程,需要学生实际操作导游讲解过程,长期到校外实习又不切实际的情况,我们可以以本学校作为实景,用学校的悠久历史作为内容,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导游,使学生拥有固定学习实践场所,增强其语言组织能力和口语表达,而且学生深知学校历史,易增强他们的爱校心与荣誉感。
此外,职业技术教育的生命在于它的社会性,职业学校能否培养具有职业能力的人才,很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参与程度。学校积极建立一批相对稳定,涵盖旅行社业、饭店业、旅游景点业和旅游运输业等旅游产业的校外实习基地。结合我校实际,我们可以与柳州大龙潭、柳州博物馆、白莲洞旅游区和柳宗元景区等企业实现联合办学,这样不仅将学生在校学习的旅游与历史文化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灵活运用,而且让我们的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市场,以及专业的社会需求,从而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同时学校可以了解用人单位需求,有效解决供需脱节问题,实现订单式培养模式。
3.3 知晓历史文化知识,自觉参与旅游资源保护。通过在旅游专业学习中,渗透历史文化知识的教育,可以让学生深知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经历了一个多么漫长的积累、沉淀的过程,经受了多少风吹雨打的岁月,牺牲了多少仁人志士,才不至于像古巴比伦、古印度等文明那样出现中断,而能够如此厚重,连贯的展现在世人面前。这样,学生在从事旅游职业时,心中就会有尺度。知道保护是种责任,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谁都没有破坏、损毁历史文化的权利。谁一旦丢弃了历史文化也就丢失了文明。
现代旅游最缺失的是对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是构建先进、健康的旅游文化。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文化,旅游文化又必须从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保护历史文化绝不是简单的“历史还原”,而是一次“文化深造”,以丰富的历史文化沉淀为依托,构建我们的城市文化旅游圈。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公共资源,成为旅游业和其他产业的文化内涵,历史文化遗产也只有为更多的人所了解、认同才可能有文化的传承,文化才能有生命。我们的学生在宣传旅游的同时,就自然传播了文化,保护了资源。
3.4 知晓历史文化,提升旅游内含与品位。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历史文化遗产,让它在今天现代化中继续发光,正是一种现代文明的象征。历史文化的传承不仅影响旅游文化的确立,还直接影响到旅游业的市场作大、作强和健康发展。没有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就很难建立起有自己特色和定位准确的旅游文化,没有历史文化的旅游从业者,就很难改变自己就业工作的消极态度,致使出现频繁跳槽,不能安心工作和不能正确理解旅游服务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等现象。
在旅游专业教学中,加入相关历史文化知识的学习,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协作精神,增强他们所学旅游知识的内含,提升自我文化品位。如果一个地区的旅游业或旅游从业人员能够发挥当地历史文化的推动力和渗透力里,把其力量熔铸在地区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就有利于在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过程中深刻挖掘其深厚底蕴和“文脉”特征,打造旅游精品,提高旅游竞争力。
文化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是发展旅游业的必由之路,利用文化来发展旅游业、繁荣经济,是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潮流,也是商业与经济发展的趋势。综合我国的国情,将历史文化与旅游业相结合,也必然会是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所以,旅游专业的中职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专业教师具备创新精神,传授旅游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加历史文化知识的熏陶,重视理论同时也要倡导动手实践。让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够努力达到现代旅游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即需要“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品位素养气质”的旅游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文健,《让历史教育走向广阔天地――兼论旅游的历史教育功能》,《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4期
[2] 张培茵,赵 阳,石长波,《关于旅游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的思考与实践》,旅游学刊――人力资源与教育教学特刊,2004,第7期
【关键词】 法理学;课堂教学;教学实效;优化改进
法理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学的范式,实现视野的更新和融合,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法理学司法考试分值所占较少;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法理学课堂教学陷入了“学无动力、教无新意”的困境,导致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不尽人意,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对法理学课堂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树立正确的法理学教学理念
所谓教学理念,就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教学理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的首要条件就是树立正确的法理学教育理念。落后的法理学教学理念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学生学习法理学的积极性,影响了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法理学在法学体系是最为重要的理论法学。法理学的意义主要在于开启心智、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不仅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理学教学必须明确其教学目标。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完全不同,它以一种抽象的、整体的方式促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由于学生对法理学存在着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他们更重视部门法学的学习,而轻视法理学的学习。
法理学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引导,消除其错误理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理学理念,认真对待法理学课程的学习,牢固掌握法理学基本理论并深入理解法理学的精髓。同时,教师自身也应树立正确的法理学教学理念,转变灌输式的纯理论讲授。在法理学教学中加强师生互动,集教学、研讨于一体,促进法科学生的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使学生真正学有所得。法理学教学应当坚持法学与法治的生活立场,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法理学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正视现实人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生活。法理学之“理”即产生于人们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而具体的生活场景和社会现象亦成为法学理论的孕育之所,成为法学理论的生成之源。法理学之“理”是人们以理性与理论化的方式阐释和理解生活。培育这种实践性思维,就是要关注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与影响的典型事件,按照“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的原则自觉的展开对这些事件的理论反思和批判。[1]
二、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
要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必须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法理学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多,层次结构庞杂。我国统编的法理学教材内容基本相同,条理清楚,内容全面。全面地、平面地讲授法理学教材中的内容,未必适合于全体学生。平铺直叙地讲授教材的全部内容,追求知识点的全面与完整是教学之大忌。如果那样,会导致教学重点不突出,学生不能消化理解教学内容,必然使学生丧失学习法理学的信心与兴趣,导致法理学课堂教学缺乏实效。因此,确定法理学教学内容体系,应考虑:平衡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平衡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平衡法理学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侧重;平衡内容的科学严谨性与多彩趣味性。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前提是正确区分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
法理学要面对法学的根本问题并且要揭示法是什么。法理学的教学内容通常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运作论、法的价值论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理学教学要达致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必须运用法理学不同部分内容来实现不同的教学目的。从法理学的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可以将法理学的内容分为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两大部分。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对法以及法与社会或国家的关系进行全局性论述,主要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治、立法等宏观问题,法理学的宏观内容重在精神教义、法律信仰,其目的为实现文化启蒙。法理学的微观内容是关于法律的运行,不涉及与法律相关的外部世界,侧重于法律自身,法理学的微观内容从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方法等方面具体描述与论证法律, 其目标是掌握科学的法律方法体系。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由于二者所关注的内涵不同,要达致法理学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合理运用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 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的必然要求。[2]
三、改进法理学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工作非常重要,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的关键是改进课堂教学。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洞察力。经过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知识基础比较好。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有其固有的弊端: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而忽视知识的实际应用,因此,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缺乏必要的训练。完善课堂讲授法的根本就是扬长避短。在讲解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应侧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为培养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增强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改进教学方法势在必行。改进的具体思路有:引入研究性教学法,提倡案例教学法,采用多媒体教学法。
引入法学研究性教学。研究性教学20世纪起源并盛行于美国,它“把科学研究引进教学过程的作法,导致教学形式的革新与创新”。[3]为了让使学生获得最直接而最生动的法律实践能力,研究性教学往往时间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为基础,把对法律文本的解读与理解过程展现给学生,让学生参与到与文本的对话中去。研究性教学作为一种授人以“渔”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有机会进行创新思维,有助于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从而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法理学课程虽然理论性很强,但其应用性与实践性也强,仅以接受知识为目的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理论密切联系实践,才能学好本课程。研究性教学引入本课程,树立研究性教学理念是对教师提出的第一个要求。较强的教学设计和引导能力也是教师应具有的素质。本课程教师要深入研究,把最新的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不仅要研究如何教与学,而且要研究如何提高教学效果。[4]
源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由兰德尔首创,在他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推广。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过程,有利于教学相长,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传统法学教学相比,案例教学法优势明显。案例教学法使课堂的主导不再是教师,而是学生。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掌握律师必备的办案技巧。教师应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对具体案例中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使法条、法理与实例三者实现无缝对接。这样能提高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增强学生教学内容的选择性。[5]不过,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专业性、时效性、典型性、真实性与疑难性是选择案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案例教学应由浅入深,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停留在教师自己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层面上是案例教学之大忌。
引入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具有的优势非传统教学可比,不仅促进了教学方法、手段的变革,而且促进了教学内容与思想的变革。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多媒体的优势在于将教学内容化抽象为具体、化深奥为简明。有限的教学时数与过大的教学容量使得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达到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本课程应用多媒体教学,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因为多媒体教学的信息量大、速度快。多媒体可以实现法理、法条、案情三者之间的自由切换,法理学课堂教学的容量因此增加了,教学效率也就提高了。由于多媒体教学采用寓教于乐的形式,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提高。交互性与智能化良好是多媒体教学的优势。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平台经常与学生沟通,解疑答惑,这对于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率,优化教学效果非常有利。必须特别注意克服多媒体教学固有的弊端。本课程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时,我们要处理好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关系。教师不可重形式而轻内容;教师应把自己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既突出教师的主导作用,又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注 释】
[1] 杜建明.法理学教学与法律思维培养[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6)95.
[2] 郭威.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及其在教学中的运用[J].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92-93.
[3] 李剑萍.大学教学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43.
[4] 夏锦文.研究性教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J].中国大学教学,2009(1)97.
[5] 杨德兴.劳动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职业时空,2010(8)130.
【作者简介】
[论文关键词]正义概念 正义标准 启发意义
一、作者介绍与著作写作背景
(一)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二)写作背景
博登海默生活的那个年代正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相互论争的时代,各个学派以其各自的理论根源为依据,并结合当代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对法律的“实然”和“应然”等传统问题进行论战,交锋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一部分学者鉴于三大法学派的理论的片面性,试图找出另外一条道路。这些学者看到,之所以各个学派之间存在争论,是在于每个学派都由于自己的理论只关注法律理论中的一个方面而存在着缺陷。因此,他们试图建构一种统合各派之优点的综合法理学派。米杰罗·霍尔教授是这种观点的倡导者,他所撰写的《统一法理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民主社会的活法》等论著,为综合法学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霍尔从综合方法论和认识化的前提出发,认为法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据此,他严厉批评了法学理论中的“排他性缺陷”(Particularistic Fault),尤其对三大流派割裂法的价值要素和事实要素的做法进行了谴责。按照霍尔的观点,当今西方法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自然法理论中有价值的成分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埃德加·博登海默自20世纪50年代起,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综合法理学的运动,并在他的《法理学》中阐述了综合法理学的观点和主张。
二、著作结构分析
《法理学——法律哲学域法律方法》一书作为经典法律理论论著,无论从它的语言上还是它的内容上看都可谓是博大精深的,作为法律的初学者仅仅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浏览此书是很难从根本上把握住本书的精髓的,需要先纵观全书结构框架,再分别研究学习,方能懂得作者的苦心研究成果的深刻内涵。
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学的历史沿革,作者将自古希腊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理论观点做了一一的陈述;第二部分是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作者在此部分中分析了秩序的需求,正义的探索过程,从而得出了“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作者在这一部分分析了关于法律方法的问题,同时对法律推理程式,以及对价值判断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由于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是博登海默先生的这本书的核心,所以该书第一部分的历史阐述成为第二部分理论分析的史料基础。针对作为该著作最为重要的第二部分,笔者将结合自己的情况谈谈“正义的探索”这一章带给自己的启发,以及通过通读此书获得的收获。
三、博登海默的正义探索
在我们的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也被赋予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和含义,“有时正义是指一种德行,有时是指一种对等的回报,有时是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有时是指某种自然理性的关系”。正如作者在这一章开始所说的那样“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理论学派那里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致使历史历代的理论学家们也难以看清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什么样的定义对于“正义”才是最为贴切的。他们的正义观或多或少都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有关,他们的正义观正是受了他们那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使得他们观点的片面性和不完全性,甚至有些观点也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往往给予了当代人很多的实惠,对于此,作者也认为“从哲学的理论高度上看来,思想家们与法学家们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许多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正义的观点,而这种种观点往往都声称自己的绝对正确。”“对那些颇有影响的理论和历史上的重要社会制度——它们反映出人们对实现正义的不尽相同的态度——作为一个简略回顾,会有助于我们指出这个问题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个方面。”
在此篇章中,作者分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沃德、马克思、恩格斯、斯宾塞、康德的正义观,认为他们大都是用自由或者平等作为自己正义观探索的焦点,然后又分析了索利和罗尔斯,认为他们的理论与众不同在于其则侧重平等与自由的结合探索正义;最后作者又提到了霍布斯和边沁,分析了他们是从安全的方法角度探索正义的。通过对上述思想家的论述,作者认为“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设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都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接受”“封建制度给予了安全观念一突出的地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却将自由视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国家……其最终目的乃是要达到对需要的平等满足”,这是出现诸多正义概念的根源所在。作者在这一部分中并不是简单地罗列了诸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而是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紧接着,作者在理性思考之后对正义与理性,正义的概念范围,正义与其他要素的关系进行探索分析。
同样的,作者用他惯用的分析方法对这几部分进行了阐述即分析历史上的思想家的观点,然后据此列举示例,当然,作者还运用了心理学和人类学的许多成果进行分析,这些材料的运用使得作者对正义的分析更具说服力,他成功地通过直观、简单的事实说出了复杂、深刻的道理,在阐释的同时做到了面面俱到与详而不繁。最后,博登海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除了满足人们对平等待遇的需求以外还必须服务于人们的其他需求。
正义标准是如此的复杂多样,这是由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抽象的概念”;同样,针对此,恩格斯也说过:“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应其保守方面,或者反应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此,我们对正义的探索应怀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不同的时间中、不同的空间中、不同的制度中、不同的阶级中等等多种因素之中去探索分析正义的涵义。由于人们认识和知识的局限性,以及我们对这个世界的探索受到诸多客观因素(如经济的、政治的、阶级的等等)的制约,也决定了我们的探索之路应该更加长远。
四、启发意义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作为一本教科书,他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知识的丰富和理论的全面,通过系统的浏览笔者觉得更应该关注的是此书交给我们的学习方法。在此书中,字里行间我们都能感受到作者的渊博的知识体系。
更重要的是,通过阅读思考“正义”的意义,对我们现阶段法制建设有很好的启发作用。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价值应当能够体现出正义、秩序、公平、自由和效率。自有法以来,正义就是人们恒久追求的价值,同时也是法学家们探讨最多的价值,更是法治社会希望很好诠释的价值。法律是权威性的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法律追求的正义不仅体现在法治领域,由于法律调整的是整个社会,所以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现实中法律如何才能很好地体现正义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从一下两方面努力:
(一)重视正义对法律的评价作用
民主的法治国家应当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评价机制,正义的法律才能被认可和适用,不正义的法律将会被拒绝。法律需要正义填补空白,需要正义成为其中的一部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希望建立一套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
1 法理教学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按照一般的学习认识规律,以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感受为基础,目前法理学本科教育的问题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中国
1.1 法理学教材形式参差不齐,体例单一
(1)由于各学校教学安排的不同,教材名称的表述上差异较大。传统的教育模式是把法理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放到大一学生入学时教授,一般用一个或两个学期的时间集中学习。但是鉴于大一学生的认识和知识水平局限,近些年来。部分高校进行大胆尝试,把法理学分成两部分,即法理学导论或称法理学基础等和法理学。法理学导论之类仍安排在大一学习,主要讲述法理学的基本常识性入门知识,课程设计比较简单;法理学则一般放置于大三学习,基于此时学生对于法学知识已经具备了相当量的积累,这门课程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较深入的法哲学讲授。这种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法理学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对法一般原理进行研究的理论性学科,何谓“常识性知识”,又何谓“深层次法理”,这种区分本身就值得商榷。
(2)尽管法理教材名目繁多,但是体例编排古板单一。无论是集中授课式还是分阶段授课安排下的法理教学,其基本教材例体仍以传统的几大块为主。大致可以分为导论、本体论、起源发展论、运行论、价值论等。这是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安排模式,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弊端也很明显,最直接的就是在有限的教学学时中,要想把教材中所涉及的问题一一展开,深入学习,基本上是不可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这样的体例安排不符合学生的一般认识规律。因此,法系的学习可能会给学生带来两种影响。一是给学生先前的认识带来强烈的冲击,使他们原本清晰的概念模糊化;二是有了之前先入为主的知识基础,不能客观的认识法系的有关理论,忽视掉这个法理学中重要的知识点。
1.2 教学目标定位不准
每一个学科都有自身的特点,法理学是对法学一般原理的升华与总结,侧重于理论性思辨,这对于大一从没有接触过法学的学生而言,的确是一个艰难的开端。但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难度虽有,对学生法学素养的提高也最大。现实中一些学生基于法理学的枯涩与抽象,再加上与一般的具体学科相比,法理学的实践应用性不强,因此,兴趣往往不高。于是一些学校为了迎合学生的听课情绪,缩短法理学教学课时,简化其应有的学术性,大大降低了其理论性,反而加入大量的应试技巧与练习等职业化教育,如司考、公务员考试等,以吸引学生注意力,结果使法理学变得面目全非,这种功利主义的做法极不可取。
1.3 教学方法保守单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生动灵活的教学方法无疑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对于法理学这门难度相对较大的科目来说,由于教学方法上的陈旧、保守,使原本就很难理解的知识传授更加晦涩,是目前本科教育中普遍存在的诟病。当然,讲授式教学也有自身的优势,并在当前的教学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取缔,因此,我们应在保持传统教学中良好因素基础上积极探索,开拓新思路,使之焕发年轻的活力。
2 法理教学应立足现实,积极寻求自身完善
2.1 材名目,实行教材体例改革
教材对教学的开展有着特殊的作用。综观目前的法理教学实践,笔者以为仍应以集中式教学安排为宜,以此相适,材名目,以便学生参阅,教材体例应大胆创新和突破。笔者在教学中尝试这样的安排:即导论、法的起源、法的本体、法的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的起源与发展置前更符合认识规律,也有利于教师循序渐进的课程教授,法的价值对于大一学生而言,理解稍有难度。可与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为载体具体化的教授,法的本体与法的价值可结合处很多,比如,法的本质、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法的运行部分中更是随处可见。事实上价值论从来就不是茕茕孑立的,它总要依附于一定的对象,甚至特定的事实。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最好的例证。《理想国》的副标题就是正义论,开篇就是围绕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阿德曼托斯等人关于正义的争论开始的,但苏克拉底并没有直接就正义的各种原理、概念长篇累牍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是从具体的家庭、婚姻以及国家运行中的各个方面入手,最后顺利成章、水到渠成的圆满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这种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转贴于中国
中国2.2 坚守法理学应有的学术性教育
首先,强调理性学习。理性是在学习中应具有的思考方式和基本态度。苏格拉底把知识和理智合称为理性。在法理学学习中具有理性就是要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和学说中,懂得反思,善于运用法学思维去思考问题,总结一般规律,研究本质。这是由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决定的。
其次,以法学流派为教学前提和基础。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培养学生主动树立法学流派的自觉意识应该始终贯穿于课程学习的整个过程。法学流派又可称为法学学派,最初是由于西方法学界在回答法律理论基本问题时,因所关注问题的方面不同,解决问题的视角方法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理论体系和流派。一个法学流派就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可以说在欧洲中世纪以后,法学流派的沿袭、更替与发展实质上就代表了西方法学的整体发展脉络,任何一位西方法学学者我们都可以发现其立场归属和思想导向,进而确定其阵营主张。以法学流派为基础进行教授,有利于学生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梳理,使之系统化。众所周知,自清末以来,法律移植一直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渠道。到今天,我们的法律移植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就法理学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缺少系统化背景下的认真研究与学习,往往“只求引注不求出处”,仅仅偏重于对个别法学大家的局部研究。结果导致移植过来的法理学呈现出支离破碎、凌乱不堪的状况,在再加上我国目前法理学主张的散乱、学派思想的不成熟,易使初学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加学习难度。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授于学生自觉树立法学学派的意识,以学派的视角结构具体的法理知识。确立自己的法理理念。
最后,灌输法治思想。在法的运行中。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实现理想的法治状态。它是动态的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理念,灌输法治意识,实际上是引导学生立足现实,关注我国法制状况,是法理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基于法理学本身的学科特点,大胆尝试多种教学手段
首先,重视多媒体教学,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相结合。就法理学的学科特点而言,它是一门对于人类社会秩序进行转贴于中国
综合性思考的学科,而人类社会包含着形形的现象和知识,因此,法理学并非研究只带“法”字的学科,它必须建立在对众多知识学习和了解的基础上。正如马克思所言,“我学的专业是法学,但我是把它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以历史为例,法理学当中的很多概念便是直接渊源于历史。比如前面说过的“法系”,法系的源头可以上诉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中经法、德、英、美等国的法律发展,在历史的沉积中形成的一脉相承的法文化体系。多媒体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借助于这个平台,一些历史等人文社科知识可以图片、文字、影响等多种形式更为直观、生动的展现在学生面前,便于学生掌握。中国
其次,谨慎选择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学科教师比较青睐的教学方式之一,有趣生动的案例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做法,也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但是案例仅仅是引入教学知识的开端,虽有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其价值毕竟是有限的,学生的注意力也不能只是简单被案例本身吸引,就事论事,而是应该适时巧妙地被引导入案例后面的真理探索,这才是案例教学的目的所在,如果学生课后只是记住了案例,忘记了法理知识,那么无论课堂气氛有多么活跃、学生兴趣有多高,也只能是一次失败的教学。
因此,在法理教学中,我们一方面重视案例教学,另一方面还要善用案例教学,谨慎选择案例。首先,案例本身应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对于案例的选择不能只求刁钻、新奇,以吸引学生眼球,主要在于是否能从中揭示出法的一般原理。其次,对案例的分析方式应与应用类法律学科有所区别。对于法理学来说,主要是利用案例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对同一问题,不同的学生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判断,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推理。所以,教师更要注意对不同观点的碰撞加以引导,培养大学生的理性思考能力。形成发散式思维模式。
最后,循序渐进,注重启发式互动教学。人们的思考总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教学中教师也要充分尊重这一规律,调动学生积极性,启发他们循序渐进、充分思考。就具体操作方式而言,也许我们可以从柏拉图的著作中得到一些启发。柏拉图是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他的著作揭示的大都为较为抽象的哲学道理,采用的是他首创的对话体写作方法,极富文采,对道理的阐述“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而是从具体的事例出发,生动鲜明层层深入,不仅能看到思想的最后结论,也能看到活的思想发展的过程。”文章中的几人对话里,往往以最简单的道理开篇,继而一问一答,逐步推理,取得认同。最终得出的结论往往使最开始哪怕态度多么蛮横的反对者也心悦诚服。这就是在互动基础上赢得的思辨的力量,更体现了主导者的智慧。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说过。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法理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它同样位于16门核心课程之首。尽管法理学教学目前呈现出较为尴尬的状况,但法理学人们的摸索、探讨与争鸣一直都没有止步,法理教学期望全新的变革与发展,法理教学任重道远。
注释
中国-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
2 付子堂.法理学讲演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
3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6.
参考文献
[1][英]韦思·莫里森,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