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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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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化汇报

公司信息化汇报范文第1篇

法定代表人:程刚,主任。

委托人:时建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杨泽繁,主任。

委托人:张凤鸣,内蒙古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体育场圈楼。

法定代表人:何润槐,董事长。

委托人:赵连友,副经理。

委托人:顾先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立厚,经理。

委托人:宋长进,公司职员。

委托人:王建华,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与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永庆公司〉、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二建)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管委会委托人时建中、周凯北,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泽繁、委托人张凤鸣,润华永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润槐、委托人赵连友、顾先平,包头二建法定代表人马立厚、委托人宋长进、王建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5日,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创业中心。1995年5月16曰: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为管委会下设三级单位。1992年底,包头二建综合队负责人何润槐利用其挂靠在该队的设备和人员,与包头市海外工程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一起申请将该公司所属的建筑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润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1993年1月20日,润华公司成立,资质等级为三级。1995年2月2S目,润华公司与新加坡永庆私人有限公司合资组成包头渭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为二级。1996年9月1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审核,何润槐与何美丽等人以设立登记的形式将润华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建筑公司〉,更换了部分股东,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头市工商局在1999年10月6日出具证明,润华公才是润华建筑公司的前身,该公司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法》实施后,依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该公司名称及有关公司登记的其他文件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重新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公司年检之前,润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仍在使用,年检之后即开始启用润华建筑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所以在1997年度的润华建筑公司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印鉴式样一页上,同时出现了上述两种印鉴。1997年3月15日,包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终止合营,终止后不对外公告,所有债权债务由合营甲方(即中方)承担。4月25日,包头市工商局以包工商外企字(97)第001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注销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同年3月19日,润华建筑公司及何润槐、何美丽等人向包头市工商局申请设立润华永庆公司,4月3日,包头市工商局核准了该申请,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润华永庆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仍沿用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的二级资质。对此,包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1998年11月25日证明,合资润华永庆公司注销后,自治区建设厅已将其资质证书副本作了变更,润华永庆公司继续沿用该资在证书。1999年元月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批准,润华建筑公司与润华永庆公司合并,前者的权利义务均由后者承受,同时办理了润华建筑公司的注销手续。

1992年11月9日,管委会的前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办公室〉与包头二建签订了创业中心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一期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包头二建承担创业中心一期工程的施工任务。包头二建将该工程中的中试楼和一号库的施工任务交给了其下属的三队。该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科贸主楼(即三区工程〉和二号库的施工任务,交给了其下属的综合队,工程于1992年12月28日正式开工,1993年后,由润华公司继续施工。1993年l月5日,开发区办公室向包头二建拨付磊程预付款171万元,其中含三区工程预付款111万元,由包头二建转给了何润槐负责的综合队,3月9日开发区办公室拨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390万元,含三区工程款380万元,由包头二建转给润华公司。以后,开发区办公室按月审核润华公司报送的工程进度表,核准每月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将部分工程款分50笔直接付给润华公司。1993年4月2日,润华公司编制了创业中心《科技综合楼整体现浇平板、密肋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开发区办公室加盖公章表示同意。在施工中,按管委会要求,润华公司将创业中心主楼由原定的六层增加至十层,管委会在上述工程的检查记录中予以签字认可。创业中心与润华公司、包头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共同对科贸工程图纸进行会审,并签署了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开发区办公室驻现场的工程监理人员证明润华公司成立后,该工程由润华公司承建,有关手续由润华公司直接与开发区办公室办理,包头二建不再管理此部分工程。

1993年11月10日,创业中心与润华公司就创业中心二期工程(即四、五、六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创业中心在1994年8月包头稀土节期间已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从1994年8月25日起,为配合稀土节,润华公司暂停施工,施工现场部分机械设备及人员处于窝工状态,10月5日创业中心筹备处通知润华公司和包头二建,告之“工期暂告一段落”,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部清理现场”。1995年9月20日创业中心与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就创业中心的水电控制中心部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6年9月14日,双方就创业中心院内外网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创业中心院外排水工程施工协议,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

创业中心在1994年4月20日的《用户意见》中承认润华公司从1992年底开始承建创业中心项目。1995年1月19日,开发区办公室给中国建设银行包头中心支行的《证明》中认可润华公司承包的创业中心科贸部分的土建工程,到1994年底已完成该工程75.2%的工作量。1995年4月13日,创业中心对润华公司已完成的稀土大厦展厅、国际会议厅进行验收,出具了验收证明书。另该中心还于1997年5月13日向润华公司发出验收2号库的通知。包头市建设工程质检站于1996年9月16日证明,润华公司承建的创业中心大楼,主体结构为优良。包头二建1997年4月12日证明,在润华公司成立后,原综合队承建的科贸主楼和二号库工程移交给了润华公司,由润华公司执行一期合同的有关条款,已口头通知了开发区办公室和创业中心负责人,工程施工中的经济往来、质量监督等有关业务均由润华公司对建设单位负责,该公司再未参加该项目的管理、监督、结算工作。1997年5月16日,原包头二建的法定代表人侯淮证实:原由综合队承担创业中心项目的科贸主楼和二号库施工任务,由于开工不久何润槐担任了海外公司组建的润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虑到何润槐在此工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完成了部分基础工程,其他施工队无力承担该施工任务,公司决定由何润槐继续负责此项工程,向管委会负责人通报过,管委会表示认可,所以自山3年4、5月期间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即直接付给了润华公司,包头二建再未收此部分工程款,有关施工方面的问题,包头二建也不再过问,由管委会直接找何润槐。

1997年3月14日,开发区规土局通知包头二建和润华公司,要求终止合同,23日创业中心又通知润华公司终止合同,包头二建和润华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继续履行义务。但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未予理睬,24日,创业中心强行磋开润华公司在科贸主楼的库房,将存放于其中的工具和用于该工程的材料等堆放院中,造成部分工具和材料丢失或损坏。对此,润华永庆公司提供了1996年12月28日库存材料盘点明细表及1997年12月7日至10日双方共同派员对堆放于院中的物资进行清点的明细表。1994年10月5日创业中心发出“工程告一段落”通知前,润华公司为该工程定制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价值28303元。1998年9月30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润华永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是已完工部分造价为19952371元。管委会先后以开发区办公室和稀土开发区名义共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13952328元。根据创业中心1994年5月lo目与常州市腾腾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腾腾公司)的装修合同,管委会应付给腾腾公司装修款206.8万元,其中直接付给腾腾公司76.8万元时,另外130万元已包括在管委会付给润华公司的工程款中,由润华公司付给了腾腾公司,故应在欠款总数中扣除76.8万元,因此,管委会尚欠润华公司工程款5232043元。

1997年4月,润华永庆公司以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000043元;赔偿违约金及利息损失4757661.39元;赔偿该公司因停工、窝工、搬迁、材料丢失等经济损失1480965.85元;赔偿因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909006.64元;由于管委会和创业中心长期拖欠工程款,该公司已无法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剩余部分工程,要求解除合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管委会和创业中心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润华永庆公司的名称变更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管委会虽与包头二建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履行义务的是包头二建和由包头二建依法分立的润华永庆公司,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虽未采取书面形式,但管委会在建设中直接与润华永庆公司发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视为对合同主体变更的默认。创业中心作为其余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润华永庆公司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该公司要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管委会辩称施工合同与润华永庆公司无关不能成立,管委会和创业中心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润华永庆公司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该公司要求解除二期工程合同应予准许时,该公司为工程定制定购的材料构件,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予接收并支付价款正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润华永庆公司的停窝工损失。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擅自将润华永庆公司存放于工地库房的物品搬至院中,致使部分物品损坏,应予赔偿。管委会作为创业中心上级单位,以自己名义支付工程款,掌握全部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应主要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创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润华永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管委会在诉讼中经多次敦促拒不提供于其不利的证据,并放弃庭审质证机会,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创业中心虽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但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鉴定报告应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润华永庆公司与创业中心所签的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二、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600004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753662.58元;三、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停窝工损失783497元;四、管委会赔偿因侵权所致润华永庆公司物资损失154936.06元;五、管委会接收润华永庆公司为工程定制定购但尚未安装的材料构件,并支付价款283303元;六、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上述二、三、四、五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七、创业中心对上述二、三、四、五、六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八、驳回润华永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5748.38元,由润华永庆公司负担以6817.35元,管委会负担6万元,创业中心负担8931.03元。鉴定费10万元,管委会负担6万元?创业中心负担2万元,润华永庆公司负担2万元。

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管委会称:润华永庆公司与上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原告条件;上诉人未与包头二建解除合同,润华公司没有履行上诉人与包头二建约定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不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只欠包头二建部分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拖欠工程款数额有误;原审认定润华公司并入润华永庆公司与事实不符,实际并入润华永庆公司的是润华建筑公司;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该赔偿窝工损失,也不应承担被上诉人成品、半成品费用,润华公司曾派人参与搬迁,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侵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润华永庆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创业中心上诉称:该中心只与润华公司签订了创业中心二期施工合同,与润华永庆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该公司没有承继润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创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管委会发包、包头二建承包的是一期工程,创业中心发包、润华公司承包的是二期工程,主体不同,合同内容也不同,不能连带;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润华永庆公司辨称:该公司已完成创业中心大楼和仓库的活工,管委会一直向其支付工程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包头二建始终未参与合同的履行,管委会应当支付所欠工程款,并对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二建辩称:整个创业中心一期合同均是由其履行的,要求管委会与其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润华公司是何润槐以其挂靠在包头二建综合队的人员、设备、资金,与海外公司将该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经变更登记成立的,原审判决认定润华公司从包头二建分立出来与事实不符。润华公司成立后,创业中心的科贸和二号库工程即由该公司组织施工,此后包头二建再未插手该工程,管委会实际上也将润华公司视为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润华公司直接向管委会报告工程进度,管委会直接向润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还对施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与核定,以上事实表明包头二建已明确此部分工程由润华公司承建,润华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包头二建与开发区办公室的施工合同来施工的,也得到了管委会和创业中心的认可,尽管二审中包头二建又主张这部分工程是其履行并完成的飞,管委会和创业中心也否定润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事实,但包头二建事实上并没有履行科贸楼和二号库的施工任务,润华公司和管委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润华公司于1996年9月变更登记为润华建筑公司,合资润华永庆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中方润华建筑公司承受,润华建筑公司后又于1999年元月并入本案被上诉人润华永庆公司。因此,由润华公司完成的三区和二号库工程,润华公司与创业中心的二期合同,及合资润华永庆公司与创业中心订立并完成的水电控制中心工程、外网工程、给排水工程合同,其权利义务都应由本案被上诉人润华永庆公司承受,该公司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二上诉人称其与润华永庆公司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在工程部分完工后即将润华永庆公司清理出建筑工地,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对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存在很大争议,本案计算欠款数额应以一审法院委托建筑工程定额总站对已完工程量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基盐,扣除管委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管委会提出另有76.万元装修款由其直接付给了腾腾公司,该款也包括在总造价中,应在欠款总数中扣除,润华永庆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装修由该公司负责,管委会直接付装修款与其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对管委会的该项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因此,管委会实际拖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为5232043元,原审判决第二项责令管委会给付拖欠润华永庆公司的工程款6000043元不当,应予变更。由于管委会和润华永庆公司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合同关系,其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原审判决管委会向润华永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管委会应当支付长期拖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的利息。

二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其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停、窝工损失、赔偿侵权造成的物资损失和接收润华永庆公司为其定制定购的材料构件存有异议,认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上述给付义务和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至于管委会提出在将被上诉人的物资搬出工地时,该公司有人在场对物品进行清点和接收,但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不能证明该公司同意终止合同,也不能推翻二上诉人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对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创业中心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创业中心尚处于筹备阶段和成立之初,没有独立的财务,整个创业中心项目包括一期、二期工程及外网、水电控制中心、院外排水工程等的工程款,都是由管委会统一支付的,管委会和创业中心虽以各自名义发包工程,但却是由管委会统一支付工程款,而且付款时也未注明具体付的哪部分工程款,鉴于上述情况,原审判决责令创业中心对管委会承担的给付义务和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对创业中心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八项;

二、变更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管委会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5232043元;

三、变更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管委会支付润华永庆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款项的利息(从1997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变更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创业中心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管委会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其它上诉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承担的给付义务,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信息化汇报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统计信息化建设;问题;措施

一、引言

信息化、数字化是当前各企业单位内部建设的主要目标,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统计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也需要快速走上信息化的运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效益产出最大化。因此,统计信息化建设时当前统计所面临着的一项重要课题。借助于信息化的工具和手段,以电子计算机为载体来对数据进行统计,相比于以往,可以加快企业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国家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明确企业的正确经营化道路,是现代国家统计工作中一个必然的需求。

二、统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企业员工思想觉悟不够

信息化的一般思维,即是借助于电子计算机这个平台,完成一些数据共享、报表的制作、信息的录入等,却没有更加深入的来了解信息化这个概念。统计信息化是一个具有更深层次意义的一项思维,可以合理利用信息平台,然后企业员工参照特定的标准来规范化各种事物的处理流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以及获取信息的准确性。

2.企业领导缺乏重视

在统计过程中,领导常常会忽略统计信息化的概念,认为统计只是将数据机械的进行汇总并上报所能够呈现的特征。事实上,这种思维是很片面的,这无疑会让领导层疏忽对统计工作开展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从而造成统计工作人员的不固定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稳定的统计工作团队。

3.统计人员素质不够

现代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人才的竞争。伴随着信息化的步伐,需要学习的知识也是比较多的,这对统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企业统计人员的素质相对来说,还是不够的。因此,统计人员必须端正自己的态度,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相关技能和信息化操作的学习。

4.统计信息网络未全面构建

目前我国部分统计数据的采集与加工、存储与均初步实现计算机化和网络化,但是由于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纷繁复杂,所以统计机构的工作量大幅增加,统计支出费用也随之增长。而统计主管部门的划拨资金额度不足,部分基层政府也面临财政困难,导致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投入资金不够,致使现行统计信息化工作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较高要求。

5.统计数据处理未形成规范

我国统计机构按照专业设置可分为专业设计和实施统计,由于各专业应用的统计数据处理软件均由各自独立开发,不仅强制分割各统计专业之间的联系,而且易造成统计数据的割裂,影响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资源整合度。此外,我国当前开发的统计数据处理软件对基层统计机构的工作考虑不足,致使信息统计工作未能形成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另外,各级统计机构处理统计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存在信息分类与编码不规范、数据存储系统与格式差异明显等问题,导致软件存储的信息资源互不兼容。

三、统计信息化建设问题的应对措施

1.扩大统计信息网络范围

针对当前统计信息网络普及率较低的情况,各级统计机构应该加强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统计信息配套项目的建设工作,以争取统计项目立项并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从而有效扩大统计信息网络的覆盖范围。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对统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具备正确认识,有组织、有计划地确保基层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具体可通过采取扩建统计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加强统计网络硬件基础建设的措施、加大对统计信息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使各级统计机构网络传送数据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进而为统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2.规范统计数据处理标准

统计部门进行数据资料处理时应该以使用者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因素,尽快形成统计数据采集软件的统一平台,以便规范统计数据处理软件的应用。具体表现在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以及各项具体统计制度等方面,同时需加强统计调查中使用分类目录、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的标准化,提高处理统计数据的效率以满足使用者的多样化需求。实际推行时可按照个别地区先行试点然后统一强制转换的原则,提高统计数据处理软件对信息数据录入、报送及汇总的处理能力,实现数据处理软件由分散到统一的目标。

3.改善统计数据库体系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大研究统计数据库体系的力度,首先制订统计数据库的总体设计方案,然后建立健全如元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类的基础支撑数据库,以及统计专业的原始、工作、应用和各高级数据库,促使逐步形成以统计业务流程为基础并与统计软件相适应的统一数据库体系,从而提高各项统计数据的应用效力,实现各级统计机构能够在线共享原始数据、加工统计数据且检索查询数据的目的,增强统计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

4.优化统计数据汇报程序

统计主管部门应以方便基层统计机构填报和使用统计报表为出发点,推进各统计机构联网直报工作,可在统计工作中推广应用电子设备、住户记账器及电子采价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对主要统计专业领域逐渐取消纸质进度报表,鼓励统计人员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直接向上级传送统计数据信息资料。合理优化统计数据的汇报程序既能够使统计部门及时获得原始统计数据,又可以有效消除汇报工作中间环节的干扰,进而促使统计信息数据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提升我国统计信息化发展水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统计信息化建设是21世纪的一个伟大进程。为此,统计部门必须充分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然后制定一系列的策略来确保各项问题能够得以有效解决。只有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思维深入人心,员工能够提高自己的信息化素质,并能够有效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来处理企业的各项事务,才能真正从实际上促进统计信息化的建设,保证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陈婉波.对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民营科技,2012,4(13):167.

公司信息化汇报范文第3篇

大型集团型企业,从集团的角度更需要关注业务纵向的管理,集团型企业投资管理存在如下特点:1.业务性质多样,业务发展快,架构变更频繁。2.投资项目多,管理难度大;3.单位数量多,公司层级多4.投资信息管理主要靠手工统计,信息反馈、准确度不能满足管理要求;5.投资信息易断流,控制链中断,为投资决策支撑作用有待提高。随着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的逐年扩大,经营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实现灵活的数据挖掘,降低各分子公司投资管控差异,确保投资管理手段的落地,为满足企业自身投资管理工作的需求,亟需建立一套符合企业自身投资管理需求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投资业务的应用要求投资系统是包含投资业务全生命周期,从投资管理视角、管理层视角、业务执行层视角、财务视角直观企业投资活动的一体化平台。而往往集团型企业下属公司众多,且各业务主体投资业务管理流程和水平并非完全一致,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程度以及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也各有差异,建议投资系统需要兼容这些差异,同时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便管理层通过信息化平台对对项目实施全面地、实时地、有效地的掌控。投资业务数据分析报表需求。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集团型企业投资业务数据的集中录入和统一口径,投资业务流程和投资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投资业务数据分析报表,支撑管理决策。能够满足复杂的投资管理要求。实现集团标准化的项目申报至决算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满足预算自下而上逐级汇报和预算批复流程,支持项目审批结束后预算数据向下传递,作为预算分解的依据,支持预算数据总额控制。投资系统必须能够应对投资业务发展的拓展性和可持续性。完成关键节点的审批控制,尽量减少手工操作。对集团来说,建立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审批和预警机制极为重要,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统一的操作平台实现投资信息资源的实时归集、监控及共享。

建立投资系统的关键点

主数据标准化。随着企业项目决策、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核算和项目后评价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推进,需要对投资主数据进行统一规范管理,通过投资业务主数据标准化体系的建立,管理层可迅速查询到公司的投资经营情况,并快速作出决策,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充分提高公司的行业竞争力。系统实施策略。系统实施方法中选择适合企业本身特点的,大型集团型企业最好的策略是集中设计、试点应用、分期推广。首先需选择业务形态最为复杂的1到2个公司含总公司进行全面业务调研,有利于系统框架整体设计;在试点单位实施上线后不断地对系统功能以及流程优化,以满足业务需求。一定的业务积累和功能全面应用基础上,再进行分期推广,可以避免对之前工作的返工,实施阻力减少,系统风险及应用风险更好的把控。系统架构的设计。根据集团型企业的特点以及管理制度的差异,通用系统软件并不完全试用,因此,建议从业务需求、系统架构角度出发,建立一套符合集团公司特点的投资平台。与集团企业信息化系统充分的集成,在系统选型方面,需要充分考虑软件的兼容性及可扩展性,易于接口,易于后续功能拓展等。无论何种系统架构应用领域,目的都是一样的,即完整地、高一致性的、平衡各种利弊的、有技术和市场前瞻性的设计系统和实施系统。

投资系统建立的经验总结

公司信息化汇报范文第4篇

探讨1,为什么要信息化?

表面看起来大部分企业已经不怀疑信息化的价值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很多大企业)没有认真考虑信息化,他们对信息化的认识完全是“跟着潮流走”。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状况,同企业自身发展历史、企业价值观念、同行的信息化实践密不可分。

目前信息化在国内企业界尚未取得惊人成绩,但我们依然要强调“漠视信息化发展就是等死”。因为长久的生命力和随需应变的能力始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伴随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市场发展与营销信息化将无法割舍。通过信息化快速反应和决策的企业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突围的先机。尽管中小企业有足够的理由为逃避信息化辩解,但有如下问题是企业在发展中不得不面对的。

首先是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中小企业从几个人起家发展到一定规模,从一个区域市场发展到面向全国市场,领导者不可能继续事必躬亲,这就引发了管理悖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这种状况源自于“人管人”的传统管理思路和手段。

其次是规模与效率的矛盾。企业规模小时能够很快决策许多事情,但壮大之后,往往一个并不复杂的事情反复开会讨论没有结果,企业的决策效率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参与决策的人员增加了,而每个人掌握的信息或数据也更不完整,难以达成一致。完全按照传统管理指导企业实践将难以规避这个矛盾。

第三,服务与成本的矛盾。理论上任何一个客户都需要企业提供完善的产品或服务,但提高服务水平将增加成本,可能导致企业无利可图,特别是个性化需求逐渐成为主导的今天,仅凭人的经验已经难以权衡服务水平与服务成本制作间的度。

探讨2,ERP还是CRM?

我们可以肯定企业营销的信息化势在必行,不存在“做与不做”的选择——因为“漠视信息化发展就是等死”。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选择何种方式何种工具来实践企业营销的信息化。

就目前而言,国内流行三类营销信息化方案。

第一种直接加载在ERP平台之上,归属于整个“企业资源管理计划”平台。ERP实质上是一种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精益化”管理工具,它能够在一个信息平台上实现“供应者”、“生产者”、“销售者”主要相关信息的共享,从而缩短供货周期、精确生产计划,从企业内部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实施ERP首先需要大笔资金投入(一款优秀的ERP系统的造价在百万以上),其次需要较长的开发和培训周期,还需要专门的设备及维护人员,最重要的是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目前并不需要。

第二种则是独立的CRM(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实现对客户及其资源的“远程管理”。很显然,CRM是一种围绕客户的销售管理平台,你可以在这个平台中实现对销售数据的统计、对业务人员的督导管理、对客户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这样的信息平台造价适中(复杂的CRM造价在二十万以上),培训相对简单。

第三种则是较为简单的电子汇报系统,为的是实现同营销人员的“远程交流”。这种系统类似于一个企业内部的BBS,可以实现内部信息资源的远程交流,这种系统造价低廉(如果你愿意可以找在校学生来帮你做,造价甚至可以低至四位数),几乎不需要培训,当然它能够实现的仅仅是“信息交流”而已。

对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我们主张“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因而我们反对盲目的上ERP项目,也不主张建立复杂的CRM,更不主张用BBS来解决管理问题。在中小企业营销信息化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更加推崇“BBS+简单CRM”的方式。这样一套电子报告系统只需要投入不到十万,就可以实现对客户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对业务人员的远程管理以及简单的信息汇报,并且BBS式的汇报系统将使培训和系统管理变的简单。

探讨3,信息化难以驾驭?

从前文中我们知道,我国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的成绩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动机不纯”和“选择工具失当”之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难以驾驭”。这正如一位不会骑马的人纵使拥有千里良驹也可能落于人后。

国内花巨资建设ERP系统的企业很多,拥有CRM的中小企业也数不胜数,但是真正能够将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并创造价值的企业所占的比例要小得多。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应用企业惰于在软件上投入。真正的软件并非光盘上所刻的数据和程序,而是软件的运用。国内很多企业愿意购置设备定制软件,但是往往忽视在系统安装前后的软性投入:在信息系统建设前期惰于对企业的系统需求进行周密的分析,在信息系统安装后又惰于对人员进行详细的培训。这导致了信息系统的成品无法真实的满足企业的需要,企业相关人员对信息系统缺乏操作能力等。

其次,大部分软件企业缺乏“非软件行业”的生产销售管理知识。事实上目前国内大部分软件企业对制造业等行业的生产、销售流程缺乏足够的认识,更难以把握未来趋势,因而他们只能完全按照应用企业提出的要求来进行软件设计和开发,甚至以一种模式来应对不同的企业。这就导致了软件设计者与软件使用者的脱节。

公司信息化汇报范文第5篇

青岛日报报业集团的“报刊发行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经运行了10年。在这10年里,系统不断完善、版本不断更新。随着发行业务的全面推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管理软件也在上层次、上水平。总体说来,它的运行一直是稳定、安全、可靠的。它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于一体,实现了报刊发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在发行工作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我们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大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管理水平。从传统的层级结构管理模式实现了向扁平化管理模式的转变。这种改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化建设为我们提供的技术上的支持。

2、信息化建设使得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不仅让我们从中受益匪浅,更让客户感到方便快捷。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3、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利益。

信息化建设与扁平化管理

20世纪80年代末期,汤姆・彼得斯提出了扁平化管理的管理理念。时下,“扁平化管理”一词频繁出现在媒体、企业的视野之内。甚至有人认为,企业不实行“扁平化管理”就是死路一条。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在发行领域,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的自办发行队伍已经大面积地引入了这种管理理念。

在传统的“组织结构”理论中,企业的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组成了一个“金字塔”状的层级结构。董事长和总裁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其指令通过各级管理层,逐层下达到基层:基层信息则经过逐层过滤,最终上传至最高决策者。

无论是“层层传达”,还是“层层汇报”。信息都会在有意和无意之中有所“耗散”,这种“耗散”在管理上就可能造成信息的失真。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运营企业只要想扩大组织规模,只能增加管理层次。因为,一般的传统管理理论认为:最优化、最有效的管理是5―7人。应该说,这种层级结构在市场环境相对稳定、销售渠道相对简单、网络经济尚未兴起的情况下,的确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但到了新经济时代,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和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迫切需要企业的高层决策者加快决策速度,实现快速决策,以便抢占先机,赢得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层级结构日渐显现出不能适应的态势,“扁平化管理”思想也就应运而生,并在高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得以不断发展,。逐步完善。信息化管理在发行领域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