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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主,以失业保障、住房安置为辅。这种全方位的综合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基于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府负主体责任,用地者负重点责任,失地农民自身负辅助责任。这样的保障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收土地的赔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方式一般主要有货币补偿、实物补偿(一般是住房补偿)、部分就业安置。例如,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地区对失地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分为耕地、宅地、青苗、农作物、就业补偿。具体到单个家庭,平均土地征收补偿费为50000~80000元左右,且这笔补偿费大部分被用来修建住房,而该地区购买住房的平均标准为1400元/平方米,因此失地农民最后实际得到的现金只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失去土地的劳动力补偿18000元,18岁以下的补偿6000元,50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补偿16000元,主要用于各项生活开支。①当前的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失地农民自身及子女的教育费、医药费外,剩下的补偿费只够维持很短时间的生计,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尤为严重。
(二)土地补偿金不能及时发放。在征地之初,失地农民往往只能依靠土地补偿金来安排各项生产、生活,所以土地补偿金的及时发放成为失地农民的唯一经济来源。通常,失地农民要3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才能领到一部分补偿费用。在失地农民被迫转为城镇居民的同时,他们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项目较少,收入上无法达到城镇职工相当水平,致使生活根本得不到保障。土地补偿金的延迟发放,使得失地农民生活状况更加恶化。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般只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很少抑或根本没有失业和工伤保险,其子女的教育保障更是一片空白。这些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正是失地农民最为需要、最关心的问题。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工作和一切收入来源,他们理应得到政府提供的相应保障。而此时,如果政府延迟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仅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管理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没有考虑生活消费支出的过快增长。在征地后收入水平总体上升的同时,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也急速增加。在对贵州铜仁碧江地区的实践调查中,失地农民家庭平均总收入从2008年16000元增长到2012年的28000元,增长率达到75%,而他们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则由2008年的9500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23560元,增长率达到148%。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区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在2009年至2011年间增长率最快,原因在于搬入新住所后需要支出电费、饮食费、水费、小区物业费,同时土地征收后使得以往自己生产的食品消费像蔬菜、粮油等,现在都需要花钱从市场购买。这些因素的作用使得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增长速度远远超前于家庭年收入的增长速度,而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考虑进去。
(四)失地农民的就业途径十分单一。对于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来说,由于他们本身的知识、技能受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的局限,他们的就业机会相当稀少。在这些失地农民中,有三类群体的就业最为困难。第一类是完全依靠土地生活农民。他们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唯一的工作机会,他们除了种地又没有其他的工作技能,几乎找不到合适的岗位。第二类是离城区较远的山村失地农民。他们不仅由于远离城市无法适应城市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大都数农民还带有传统的就业观念和淡薄的就业意识,他们的就业机会和选择余地也很少。第三类是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找到的一般都是那些技能低、工作量大、收入低且不稳定的工作,如搬运工、清洁工等。总体来看,由于失地农民的主要技能和工作方式是劳动耕种,失去土地后他们的技能无法移到城市工作中去,加上其他一些年龄、体力、技能、文化等因素的限制,他们的再就业非常困难且收入很低又不稳定。
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一是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至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三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为当季的实际产值、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数额。①由此可见,这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未能体现出本地区当前的市场价格和远期的升值潜力,更是没有考虑城乡收入差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土地征用单位通常没有结合当地情况,而是简单套用国家的上述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这样的产值补偿标准就更加不合理。再者,以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作为补偿标准也有失偏颇,因为征地前的农产品价格往往远远低于征地后,这样确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远低于它们今后本身的产出价值。
(二)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存在不足。当前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不足使得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偿款或者被扣留部分补偿款,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切身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①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程序带有强制性,征收主体有权制定和执行补偿和安置办法的所有项目。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程序上也存在不足,建设单位申请立项—选址论证—委托设计—凭项目批文—设计书委托征地,然后是土地部门统一征收机构受理,再与征地的乡镇、村协商土地补偿、劳力安置等有关事宜,最后签订征地协议书,建设单位依此协议书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的必须文件。从以上的征地程序可以看出,从立项征地到征地行为实施,最受影响和最有利益关系的农民却并没有参与这一过程。所以,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自身的利益,更加不可能参与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尽管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实际征地补偿费用标准通常由征地主管部门确定。即使进行征地听证,其参与对象也只有政府部门、乡镇及村集体(主要是村干部),参加的失地农民很少或是没有。
(三)政府财政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不足。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关键是其资金的充足与否,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情况更是如此。由于我国西部地区长期以来农村和农业发展十分缓慢,农民收入水平十分低下,他们在失去土地以后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只能依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通常,土地补偿费用不能及时发放,加上迅速增加的庞大生活开支,最终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微乎其微,所以只能依靠政府来投入。另一方面,从失地农民问题的紧迫性和危害性来看,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不仅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最后,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来分析,失地农民让出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权利,政府也有义务对为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有半数以上的失地农民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初中以上文凭的只有极少数,大学文凭的更是没有。文凭的高低决定了这些失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了他们拥有的专业技能和接受新工作的能力程度。西部地区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低,他们失去土地以后几乎没有任何专业技能可以在城市实现就业,也没有能力接受培训找到新工作。这样一来,他们的生活保障在短期可以拮据地依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而长期的生产、生活更是毫无保障。
三、完善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管理条例》,重新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单位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市场因素和土地远期价值考虑进来,综合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同时要考虑本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这样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之前的以前三年平均产值为补偿标准要合理得多,能体现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二)优化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要不断优化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保证失地农民及时、足额领到补偿款,切实保护他们的切身权益。首先要从法律上淡化强制色彩,充分尊重失地农民本身的意愿,从立项征地到征地行为实施要努力让最受影响和最有利益关系的农民参与这一过程。其次,要让失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自由表达意见和诉求自身利益,参与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在实际征收过程汇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逐步取消征地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行为。在进行征地听证的程序时,要逐步扩大失地农民的参与比例。
(三)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前文所述,我国西部地区长期以来农村和农业发展十分缓慢,农民收入水平十分低下,他们在失去土地以后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只能依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用不能及时发放,加上必要的生活开支迅速增加,最终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微乎其微,所以只能依靠政府来投入。此外,加大政府财政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不仅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政府自身的建设和对社会的治理。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众多农民正从传统的农村社区转移到城市社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或超过50%。这就意味着在未来十余年中,我国将有总数近2亿的农民将转变为市民。同时,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规划,从2000~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即有5450万亩耕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和养老的土地,同时也将丧失其遭遇各类风险时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因征地而产生的各种矛盾,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现实状况
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1996~2008年,我国耕地面积共减少1.25亿亩,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6000万人,未来10年还将至少形成4000万失地农民。在全国 6000万失地农民中至少有超过2000万是“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一)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
目前,我国各地大多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补偿的依据是1988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各地的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会有较大差异。据统计部门的调查,沿海省市失地农民的失地补偿一般略高于西部省市,但即使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补偿也只有3万元,而近年来,物价一直上涨,比起往日种地的稳定收入,低额且有限的补偿费根本无法保证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
(二)就业安置难,失业农民多
由于各方面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都不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一旦他们失去熟悉的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需要自己去另谋生活,无论在自身心理、生理还是在技术、技能和客观外部环境上都难以适应。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更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实在堪忧。
(三)安置方法单一,忽视了失地农民长远利益保障
目前国家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大多数只考虑了短期最低现金补偿,暂时解决了眼前利益,而把大多数失地农民排除在城镇保障之外,使农民既失去了拥有土地所能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且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即使一部分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方,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也很难使农民生产、生活得到长期保障。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城市化的推进必然要占用大量耕地,必然会产生失地农民。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担负着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
农民失去土地,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是历史的进步和必然,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好城市化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而不能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来降低工业化、城市化的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前提。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不热衷于“农转非”政策,其原因在于农民对这一政策有后顾之忧,担心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终将被城市化抛弃,所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有利于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城乡二元分割状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样具有这种特性。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把失地农民纳入道社会保障制度中来,只有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得到了全面、有效的保障,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有利于加快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变
加快城市化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长期发展目标的内在需求。积极推进城市化发展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我国城市化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融入城镇生活与生产环境,减少因生活缺乏保障而给城市扩张带来的压力,使城市化水平得到较快提高。
三、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现有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是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险,只能称之为“生活保障”制度,教育、医疗和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鲜有涉及或有涉及执行效果不明显,与以社会性、平等性、福利性和互为本质特性的“社会保障”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可见,对失地农民来说,健全有效地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处在弱势地位. 生活生产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仍然还没有发挥“减震器 ”和“安命网”的基础作用。
(二)救助机制缺失
失地土地后的农民必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能力和文化水平有限,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是无法寻求公力救济的,加之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农民而建立的专项法律救援机制。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公平性缺失、低水平保障等问题不可避免。总体上来看,全国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不高,同时区域性差距日益拉大东部地区要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乏力,尽管国家政策有具体规定,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城乡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造成全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失地农民即使进城,也始终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城乡不平等。
(三)配套保障制度不健全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我国的相关社会保障法律从立法开始,就主要是针对城市的,而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随着新医改、新社保的颁布,尽管各地政府相应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但是这些法规效率层次低、制度设计漏洞大,对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保护作用。我国长期将农民和市民按照两种不同的模式和水平安排就业,农村劳动力被人为的排斥在城市之外,进城的失地农民当然也不例外。按照经济学分析,政府在生产公共品方面远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富有效率,特别是在制度这个公共品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政府的全力推动和积极支持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的形成和发展。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严重的缺位,致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游离于制度之外,其中的失地农民更是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四)征用耕地机制不够健全,失地农民养老资金筹集困难
目前征用农村土地,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年度征地计划和任务时,其他相关部门基本上不参与,难以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但现实中农民土地的产权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保证,土地流转市场不够健全。如何按照有偿、依法、自愿的原则,按规范的程序实施土地转流,充分调用市场力量,同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专门立法,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权能机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除将土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日常生活补贴外,很难用于支付养老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为边缘性群体和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的生活保障,是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丧失土地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丧失了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应该让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将其纳入完整的全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采用通行的“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对于失地农民,只要符合条件就应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最大程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加快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国家在法制宣传上,要适当向农民倾斜,大力宣传关系到农民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村教育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综合贡献率明显偏低,由于目前中国的农村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升级,因此要进一步突破制度瓶颈,充足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同时推进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农村经济增长一个强有力的基本支撑。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投入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体系,根据农村实际发展,综合研究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外汇、投资、外贸等政策,密切关注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不断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从根本上改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资金的供给。
(四)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由于长期在农村环境下中生活,社会组织能力差、文化程度低,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自然使其成为与用人单位抗争的劣势群体,加之自身受教育机会少,不具备专业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使得其工资水平被压的很低,导致日常生活非常困苦。因此,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帮助失地农民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又可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顺利地进行。对统筹城乡发展、缓解征地矛盾、维护农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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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想
失地农民是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开展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00万失地农民,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未来几年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的数目将会超过7800万人。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长期下去必定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目前,失地农民大多处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将会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现在就妥善处理该问题,避免积重难返。要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必不可少。
一、失地又失权,失地农民渴望社会保障
二元经济结构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结果,我国也不例外。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会随之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主要表现在城市规模的扩张,但伴随这一扩张也导致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土地。土地无疑是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巨大贡献,但是目前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和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上的无作为,必然使得失地农民的权益被侵蚀[1].
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不愿意失去土地。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导致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存在天壤之别。长期以来,农民渴望进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但是,作为城乡交界处的农民却不愿意失去土地,原因在于:首先,在城乡交界处交通方便,村民们进可以进入城市打工,退可以留守土地,具有多重选择;其次,很多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发展副业,种植蔬菜、花卉等提供给城市,收入丰厚;再次,周边的村民还可以利用有利的位置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如农家乐等休闲娱乐产业。这使得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生活逐渐富裕了起来。农民“失地”意味着“失权”[1].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一旦失去土地,而政府又不能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因而失地农民的处境必定十分困难。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得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土地是农民惟一的生产资料,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必定受到影响。目前的征地补偿水平比较低,一般难以维持农民先前的生活水平,而且这些补偿费用也只够维持其3~5年的生活;另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农民的发展权受到侵害。农民原本具有一定的产业,征地以后不但无法继续以前的生产与生活,甚至连工作都无法解决,因而更谈不上什么发展权了。因此有必要针对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一)土地的减少和丧失使部分农民失去最后的保障
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拥有的土地数目越来越少,农民从土地获得的收益的相对量和绝对量都相应减少,从而无法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部分农民永久性失去土地,从而彻底失去土地的保障。从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积指数与生产总值之树之间呈线性关系(以上海市为例)[2].
表1土地对农民的多重效用值(以上海市为例)
均值方差
基本生活保障效用0.34250.01040
就业机会效用0.12360.01737
直接经济收益效用0.2140.01739
子女继承效用0.045770.00721
征地后可以得到的补偿效用0.26610.02267
避免重新获得时支付大笔费用的效用0.011650.002194
(二)农村老龄化问题紧迫,迫切需要建立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农村地区的人口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有些农村地区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11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上海市乡村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3.73%,浙江达到了10.51%,山东达到了9.15%,北京达到了8.35%(《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2004)。土地的减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务工,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削弱。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为契机,对建立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三)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突破口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义务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盖所有公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城市的发展要征用农民的土地,这就为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提供了大好机会。今年的“两会”期间提出,要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当下理性的选择是切实解决因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让他们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获得群体性的利益[3].没有在城市正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实际上是处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为其建立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义不容辞。目前为全体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太可能,但是为失地农民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与此同时,以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失地农民就业面临很多的困难
在许多地方,征地难,难就难在“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说到底,在这个改造过程中,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总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尚未取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时,这些农民贡献出自己的土地,成为都市里新的一员,自己却面临着诸多困惑:失去土地后,既在城里找不到工作,也难以享受城市工人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征地补偿根本不足以支付养老、医疗所需要的费用。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了其原来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却并没有真正拥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村民们知识水平较低,几乎没有掌握现代化的技术。就当前的就业形势———大批下岗工人处于待业中,很多手持大学文凭的大学生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更何况村民们又没有什么技能,也不愿意做那些苦、脏、累的活,因而,要解决好城中村改造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好村民们的就业问题。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建立低水平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要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仍然有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不久的将来必定会蔓延到中部乃至全国。因而国家为如此众多的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只能是维持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仅城市养老保险一项就已经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隐性债务,国家财政负担极重。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刚性,保障水平只可提高不能降低,因此建立之初的水平不可太高。
(二)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条件[4].失地农民失去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生活上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
(三)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问题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样。所谓公平就是要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而效率则是既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立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水平太低,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水平太高又会使其沉迷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内,不求进取。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及办法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失地农民将会逐步成为城市居民,虽说现在户籍制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但还是应当为失地农民转变户籍性质,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必须注意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对接,因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定会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有长远的眼光。
失地农民虽然生活在城市周边,但是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阶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经享受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员,不包括在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和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根据年龄状况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征地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直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老。对于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主导政策是促进其就业,就业以后按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办法执行。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再就业前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两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及其监管
建立与失地农民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问题是核心问题。要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解决城中村村民的后顾之忧的关键在于筹集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经费。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负担很重,完全靠国家出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为城中村的村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要体现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个人账户专户,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政府的补助金并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5]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用来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各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地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中。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接、挪用、或截留、挤占。
(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责任为每个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能覆盖一部分居民。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发展当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但是现在的补偿费用相对于市场价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只要失地农民有需要就应当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农民获得了征地补偿,而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四)强化地方政府的就业引导功能是建立失地农民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的关键
就业保障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最有效的办法。失地农民大多知识技能缺乏,就业困难大,再加上他们虽然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但在城市周边收入丰厚,他们不愿意找寻工作。为此,政府应当进行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凡是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享受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征地后会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会可以利用这部分土地进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产业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总之,政府应当进行大力宣传与引导,从而使村民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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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
在我国,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征地情况也有所不同。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可从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考察。以上海为例,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在发生改变。
(一)收入支出方面的变化。征地前上海市村民的收入主要是工资收入。尽管村民还承包村集体的土地,但其劳动力已基本转移至工业(乡镇企业),只是在余暇时和非劳动力(老年人等)继续在土地上劳动。依靠土地的农村副业收入占收入的相当大比例,真正的纯土地收入较少。2002年前后,土地收入已不复存在,依靠土地的副业收入也明显下降,工资收入的比率由于乡镇企业普遍效益不好或倒闭上升量不大,农民出相房屋获得的租金成为被征地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有的地方实行土地征用后补偿的股金制度,其收入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征地前后收入绝对量上升的农户比率并不高。在生活支出方面,村民家庭日常支出要普遍高于征地前,这不仅因为村民由于失去承包地和自留地,食品上的支出明显增加,而且伴随着生活水平的城市化,水、电、煤、电话费及外出交通费、孩子的教育费用都普遍呈上升趋势。
(二)养老保障方面的变化。以往人们一般依靠属于自己的一份自留地和家庭的支持来安度晚年。上海农民从1996年开始参加农村社会养老,通过每年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领取每人每月110元的养老金。土地征用后,村民依然保持农村社会养老。至2002年年底,村集体撤制,实行养老、吸劳政策,达到养老年龄的原村民开始享受上海市统一规定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每人每月386元。农村大多数家庭仍保持传统家庭的模式,老人更多地通过子女来维持其老年的生活,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三)医疗保障方面的变化。征地后农民参加了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方式对于患大病,需要动手术的人来说,负担很重。至2002年底,实行养老、吸劳政策后,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每月有固定的医疗费20元,一次性买断的征地劳动力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接轨尚存在操作问题。
总体来说,2003年实施上海小城镇保险及相关就业制度以来,农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态和保障状况都发生明显变化。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本市600户农村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表明:2007年上半年,农村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势头,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1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491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增幅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其中,从企业得到工资性收入3395元,增长7.7%;从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收入1031元,增长11.8%;人均劳务收入489元,增长15.6%。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442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7元,下降11.4%。其中,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268元,下降23.4%;经营第二、三产业纯收入174元,增长16.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45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4%,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3个百分点。其中,房屋租金收入255元,增长14.9%;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93元,增长17.7%;受耕地保护和土地征用宏观调控,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下降33.3%。主要得益于“农保”、“镇保”和农村托底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的提高,直接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达61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8%,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2.2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养老金收入从上年同期的325元提高到518元,增长59.4%。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保障制度总体设计的出发点较低。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大量转移,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原有城区向郊区乃至农村地区大范围地扩张。由于我国相关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征用成为确保城市建设的基础性资源。与其他国家土地征用损失补偿制度一般都以财产权保障为内容不同,我国针对农民集体土地征用的损失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补偿的项目一般分为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四类。这样的目标设定,决定了在此基础上设计的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中,普遍存在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作为目标的观念,而未将“提升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作为目标设定,这就在理念上影响了制度设计的总体水平。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理念不高,限制了农民保护水平的提升。
(二)制度衔接有待提升,特别是操作层面工作有待加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特别是其配套的安置补偿、就业等制度,由于历史原因,衔接及操作不当,将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政府在此方面做出较大努力,在上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是土地被征用或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从而杜绝了土地已征用,而保障不能到位的弊端。但同时也存在“旧帐”,如,“小城镇保险”实施前,适用的是《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其原则是“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看似公平的原则,在实施中由于多种原因,存在“地已经用了,而保障并未落实”的情况,但由于其发生在以前,情况比较复杂,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在实践中存在无人过问的状况。从制度衔接方面改善,更要从操作层面落实,才能确保农民的利益。
(三)征地过程中钱款管理监督有待加强。在以往的征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征地补偿款的监督存在疏漏,有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农民意见很大,在个别地方也引发过群体上访事件。由于征地工作的复杂性和操作过程的环节较多,涉及到款项的部门、人员较多,工作中又存在必须的管理费用(如征地包干管理费等),加强监督管理,成为必然。
(四)制度实施中的政务公开不足,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征地是与农民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活动,虽然从立法上看征地的目的、用途、程序等都是公开的,但结合农民的文化状况、信息掌握程度、传统意识等因素,有必要在征地工作乃至征地后的农民社保过程中,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具体到村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面对土地资源非常有限的国情,积极引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利益,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一)为整体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制度设计创新。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财产权补偿不足的状况,土地征用补偿的仅是国家所承认的集体及其成员所享有土地的那部分权益,而并非排他性的所有权权益。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制度的内容是建立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别之上的。一方面,一部分被征地人员户口非农化后,并未直接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大量被征地人员仍保持农民的身份,尽管他们当中的幸运者获得了工作安置上的保证,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仍停留在农村的集体互助互济的条件下。在构建小康社会的今天,从平衡社会成员利益、维护公平角度看,“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理应成为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程度与社会财富积累状况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整体实力的提升,也具备了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能力。
(二)加强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整实施。不仅在制度设立中注重前后衔接,而且在制度实施中也要关注衔接操作,才能避免导致制度运用中的真空,使相关主体利益受到保护。对以往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更多地需要政府提升救济观念,加大财政投入,下决心解决历史问题,实施优惠政策,惠利于民,才能使已经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早就应该得到的补偿。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应该说就目前的观念而言,几乎所有的主流观念都不得不承认,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中国农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历史遗留的问题只能由政府出面“买单”,以此来保障农民的利益。因此,要提升政府救济观念,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整实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项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规划课题“新形势下保定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号:200901002)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内交通便利,M乡现辖13个行政村,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000亩,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000亩,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即每亩80,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2)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的敏感问题,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财力非常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往往选择那些获利高、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上。政府只注重于短期效益却忽略了长远发展,这也直接导致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3、五保供养制度不健全。保定在2010年推行“院户挂钩”供养模式,由县、乡、村出资聘用护理人员,对不愿加入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进行护理。但各县、各乡、各村自身财力有限,因此截至目前为止,只有25%的农村五保户签订了“院户挂钩”供养协议。对于M乡失地农村五保户来说,纳入农村低保每月也只能得到150元的救助,这远远满足不了他们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因为失地得到的补偿款毕竟非常有限,失去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今后的生活还需靠补偿款艰难维持。因此,失地农民尤其是五保户的供养问题尤为突出。
4、缺乏就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农村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寥寥无几。即便是拥有高中学历在校期间他们接受的也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更谈不上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了;回到农村后根本不能将所学知识直接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去。教育的薄弱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基本就业技能。一旦失去土地,就只能谋求一些对技能要求不高而报酬又极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甚至一些自身条件相对较差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至今未能到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向非农业转移,也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M乡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区政府规定对有再就业意愿的失地农民,无偿提供多种方式的再就业、创业培训,还会为培训合格者推荐工作。但对于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来说,这点少的可怜的培训基金根本满足不了培训的需要。更何况由于培训基金少,需培训的人员多;由于供需矛盾的存在导致M乡至今也无法合理有效的使用这笔基金,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成为区政府的一笔闲置资金。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二元制”的社会特征,从而导致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余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更是空白。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保定市新市区M乡征地补偿标准就出现了前后各期不一致的情况,引起了部分农民制度不公心理;而区政府工作人员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是解释区政府的征地政策,甚至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不甚了解。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制定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并规范相关规章、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监督。
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征地改革步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保障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资金结构,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体系。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区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建立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2、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观念,改变该群体在就业中的劣势地位。这就要求当地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将提高农民素质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对待,切实搞好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带动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可利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也可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吸收当地的民间资金,在居住较集中的村建立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组织农民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招聘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给农民更多方便的选择机会;其次,在就业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在资金上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发放小额贷款,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拓宽当地农民的就业门路。此外,对于当前失地农民来说,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与当地企业直接接轨,对口培训,对口输出。不仅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还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文明规范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还要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受培训的农民参加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的考试,增强农民自信心,扩大培训机构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失地农民踊跃地加入到培训队伍中来。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承担起责任,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企业举行人才招聘会,鼓励优秀人才外出务工。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各地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其中还应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全面界定,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尽管各地在农村保障工作执行上有相应政策,但都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同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各地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针对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制定临时的、更加细致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基本法出台后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逐步由地方性法规过渡到基本法。在制定地方法的同时,还要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检查范围与力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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