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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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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处罚标准

经济纠纷处罚标准范文第1篇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由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行政程序、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我认为,原则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但不能绝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这一规定大体上是合理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刑事侦查部门,由后者进行刑事追诉。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在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之所以不必经过民事诉讼是为了避免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同时也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与此相关联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对待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呢?《通知》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可见,人民法院(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负有审查、核实责任,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意见一致,即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则不予认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由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仅涉及到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同时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较之其他性质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也要高于其他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而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独立判断。

应松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认识还不统一,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曾刊登过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例。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所以有必要协调不同系列的两个诉讼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否则容易造成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裁判相互矛盾。判断的标准是,如果某一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另一诉讼进行的前提或先决条件,那么作为前提问题的诉讼程序应优先进行,而另一诉讼程序应中止,等待前提问题的裁判结果。

“刑事优先”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作为一般原则适用,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一般而言,刑事诉讼较民事、行政诉讼,其诉讼客体、诉讼结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相应的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也更加严格。具体到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诉讼后,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又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先中止行政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刑事判决无罪,则行政诉讼继续审查是否有行政违法问题;如裁判有罪,则不再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但正如陈光中教授谈到的,“优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实行行政诉讼优先,本案正是如此。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审理结果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前提,直接影响刑事诉讼,因此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具体处理意见是:如果行政判决原告败诉,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中还要全面审查,负事故主要责任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必要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经行政诉讼审查认定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不合法、原告不应负主要责任,我主张不必再进行刑事诉讼,因为再提起刑事诉讼已失去基础,且法院的刑事判决不能否定先已存在的行政判决。如果刑事审判庭对行政判决有意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研究,通过内部程序纠正,也就是说在本案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只有行政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才能再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案例二 2001年10月15日,甲省A市某化工公司报案,称乙省某农药厂在B市的经营部负责人吴某,利用合同诈骗该厂货款11万余元。A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6日对吴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未能执行)。吴在取保候审期间,以A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权为由向乙省B市C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公安局分别向C区和B市两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同年9月29日,C区法院判决撤销A市公安局对吴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决定,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在A市和B市两地报纸上向吴发表道歉声明。A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0日,B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何加以制约和救济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活动以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均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认为,本案中,B市、C区两级法院受理吴某起诉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有悖于法理。

然而,现行法将刑事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必然引发以下问题,即如何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进行制约,以及对因强制措施违法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救济。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借刑事诉讼之名,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还比较多,而且往往是出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驱动,解决这一问题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的看法,一是强化检察监督,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完善立法,赋予检察院以强制纠正权;二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即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前,须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说明理由,获得后者的授权,并根据后者签发的令状执行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后,须及时将其带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面前,由后者审查确定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或释放。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为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同时也规定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

与此相比,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行政诉讼来对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救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问题,但在可行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两类诉讼同时进行,以行政诉讼制约刑事诉讼,既不顺理成章,也难以奏效,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此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个人都不啻于一个沉重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应松年: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的名义干预经济纠纷,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救济真空。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客体,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则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审查。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名义规避行政诉讼的审查,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都要进行审查,但是必须要进行到相应的程序才有可能纠正并停止损害,此前则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种事后救济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不及时、不充分的。

我同意陈光中教授的看法,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参考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建议如下: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根据公安部1995年2月15日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检察机关在同案中已批准逮捕,建议受案法院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的上级机关请示,如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确系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则作出行政撤销判决后,由上级检察机关撤销逮捕令,通过内部程序解决。总之,方案的设计要立足于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如何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济纠纷处罚标准范文第2篇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经济纠纷处罚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用电检查 节能减排 减少损失 注意事项

一 合理的用电检查可以减少电能流失,避免和减小供用电双方的经济损失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减少电能无偿流失,减小供用电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供用电秩序,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供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这是所有供用电行为进行的依据和标准。对于供电方来说,优质的用电检查可以起到维护电网安全、纠正不良用电行为和反窃电的效果,减少电能无偿流失,为供电部门和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对于用电方来说,正当合理的用电检查可以保障用电安全间接保障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了用电企业产能经济的再创造,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支持。但由于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不够,有些用电企业逃避检查,还有些利欲熏心的企业违章用电,以此作为经济增长的手段之一,因此窃电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更要加强用电检查,减少用电安全隐患和人为造成的电量损失。

二 用电检查的内容、方法及难点

用电检查工作可分为计划性检查、营业普查、专项检查、事故检查、突击性检查。怎样进行用电检查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电能损失呢?主要是对使用电力对象进行安全、隐患、计量、质量、营销、设施性能诸方面的管理、检测、评估的行为,是提供研究今后用电工作的最基本依据。用电检查,是新兴的职业项目,是电工、检测等工程技术人员最基本的应知应会的操作技能。各类用电设备的检查标准和规范,安全运行与管理,用电管理、违约用电、电能计量及窃电查处等方面的内容。

供电企业对于用电用户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反窃电对策是用电检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窃电行为隐密,窃电手段往往又与新技术结合并随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供电企业构成复杂等原因,窃电行为时有发生,检查不利窃电行为有扩大趋势,因此用电检查工作和反窃电措施工作不容放松。

三 加强用电检查和反窃电工作,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1.常见的反窃电措施

第一,技术防窃电。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反窃电队伍,钻研高科技防窃电和反窃电技术,用技术手段预防、查处和打击窃电行为。技术防窃电方法很多,常见和常用的主要是针对计量装置的防窃电技术。例如,对计量装置加装加固计量箱,对编程器进行密码设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测录仪,更换新的智能电表等。

第二,供电部门对外宣传,对内教育,防止计量人员与用电企业联合窃电。广泛开展《电力法》等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反窃电氛围,从声势上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对内开展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防止内部员工参与窃电行为,防止员工出现明知窃电行为存在而无动于衷不采取措施制止等行为。另外,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让员工明白,参与窃电和明知不报都会受到法律惩处。

第三,加强处罚力度。在法律惩罚上,虽将窃电纳入盗窃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存在立法缺陷,适格不能,无法对窃电行为充分发挥作用。一些检查人员在抗拒检查和处罚窃电行为时也拿不出强有力的政策作为后盾,因此呼吁国家在这方面加强立法,尤其是加强对窃电行为在刑法上的执行力,加强惩处力度,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窃电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惩处窃电,节约能源,这是做好节能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

2.避免因用电检查而产生的用电经济纠纷

近年来,由用电检查引起的供用电方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电力法规可操作性差,查处违章、窃电行为往往带来用户的反抗,如果检查人员不谨慎,不依照法律法规依按程序输擅自行动,势必让用户抓住把柄,妨碍检查。

供电部门的职能之一是对辖区内的用电客户进行检查用电情况、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权力,但必须遵循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调查取证时一定两人以上在场,出示相关证件;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窃电证据;调查取证处罚时要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依序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用电纠纷。

3.用电检查的注意事项

一是在检查窃电前,应对查用户生产经营状况、负荷及用电量、电工素质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当对可疑用户进行检查时,必须尽快到达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处,突击检查,防止破坏窃电现场。二是检查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计量装置的封印是否完好,计量设备接线是否正确,运行状态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过热,接触不良等,要特别注意细节的检查。三是注意检查计量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用户的实际负荷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换。四是用电检查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时要有耐心。由于在进行用电检查时要有用电方的有关人员在场,在用电方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停电进行检查。对于有些窃电者故意回避不见更不能一走了之,要等到对方到达现场后进行检查,以防他们破坏窃电现场而无据可查。五是注意用电检查的程序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取证工作,在窃电户相关人员不在的情况下,不能私自进入窃电者家中进行检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六是检查人员要经常进行技术培训及经验交流工作。使检查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及时掌控窃电动态,更好的打击、制止、防范窃电的不法行为。

经济纠纷处罚标准范文第4篇

一、改革投资审批管理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

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新形势下我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需要,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要把招商引资,扩大开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认真地做好招商引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外商来长投资提供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和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强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由市计委公布我市投资导向目录和重点招商项目,用以引导外商的投向。

凡外商来长投资,属于我市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及省、市平衡资金,不是污染或高耗水的项目,不需立项审批,只要备齐国家规定和各种文件,到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办)备案后,即可到工商局登记注册。

凡外商来长投资的限制类项目和各类项目的前期建设、后期管理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市外资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周召开例会,集中办公,联合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的具体参加部门由市外资办根据项目审批的实际需要确定。

凡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将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时限等向外商公开。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材料要一次性说明修改意见和要求。

对外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认定,市科委和外经贸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项目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源的审查发证,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环保部门对中、小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卡的批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影响国家公全、社会秩序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消防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消防项目的批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员工的长期居留证,随到随签,需要延期的,可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气、供热申请,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条件允许的主管部门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水、停热、停气,要通过新闻媒介提前48小时通告;事故停水、停气、停热,均应立即抢修,小漏12小时内修复,大漏连续抢修,但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计划停电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备案用户,其它用户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抢修人员一般必须在2个小时内地到达现场。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申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和减免税手续在3个工作日完成。

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的申报,做到随到随办;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出口查验放行商品,如属紧急情况,商检人员可在查验现场签发放行单;对集装箱装运进口商品的报检人,如一时不能提供齐全单据,实行《紧急放行单》制度,先审核放行,3日内补齐单据资料。

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的外汇汇入、汇出,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局或有关银行要安全、及时、准确处理。

加快口岸建设。在办好航空口岸的同时,积极办好陆路口岸,实现集装箱进出口在我市口岸办理各种手续。

对上述各条款的时限规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向外商予以说明;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均视为同意,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凡违背有关“三优”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各部门应对责任者和主管领导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外资办。

各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天候服务,对外商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审批申报文件的,有关部门则应在节假日内提供服务,以满足外商的特殊要求。

三、加大治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

对需要征收费用的项目,要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和执收单位,并编制《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手册》,实行双向公开,由外商和有关部门依据标准缴费。收费手册规定以外的临时收费或暂时没有统一标准的收费,收费人员在收费时要实行登记,详细填写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数额、收费依据等,并签字盖章。不登记者,企业可以拒付。收费登记簿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企业保存,监察部门定期检查。

清理规范各类检查行为。对确有必要的常规检查,由市外资办定期组织统一联检;非常规性检查要实行检查审批制,由检查部门向市外办提出申请,市外资办对检查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持证进行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违犯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首先向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超过期限仍不整改的再按规定实施处罚。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外商投诉中心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社会活动的赞助应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

审慎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在使用查封帐户、拘传企业法人代表等强制手段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慎重态度。对中方投资者原有的债务纠纷或其它经济纠纷,凡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不得让合资企业负连带责任;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不得查封外商的小汽车、住宅等个人财产。

四、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在供水、供热、供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方面,享有与我市内资企业同等到待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产品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收费方面及在过桥、过路和城市管理收费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市内资企业享有同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凡生产非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生产我市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品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自定。

外商在住宿、就医、子女就学、购置物业、购买车船机票和旅游景点门票以及安装私人电话时,一律按我市居民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对待有境外驾驶执照,需要办理境内驾驶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有三年以上驾龄的,办要交通法规书面考试合格,即可领取驾驶证。考试时根据申报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外文试卷。

五、加强对投资服务的监督检查

市外资办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投资政策说明会,增加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政策落实。市里要选择一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我市行政执法监督企业,市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他们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反映,并由他们对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将其结果作为评议各部门工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成立长春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市纪检委、监察局、人事局和市政府督查室为成员单位,负责对我市各部门落实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要作为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开放意识,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市形成良好的改善投资环境氛围。切实加强全市外资工作队伍建设,制定规划,搞好培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向社会和境外招聘人才,引进国内外智力,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支能适应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需要的、高水平的外资工作队伍。

经济纠纷处罚标准范文第5篇

摘 要 现在中韩两国在各个方面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但是由于两国在政治、法律等各方面存在着一些较大的差异,这给在处理问题时也许会带来一些困惑,甚至也许会给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在此拟简单探讨一下两国经济犯罪类型与处罚的异同点。

 

关键词 经济犯罪 处罚 对比

作者简介:金骏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系本科生,研究方向:中韩法律对比。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3-02

中韩两国人民互相学习,彼此借鉴,创造了两国灿烂的文化。两国地缘相近,文化一脉相承,两国民众有着天然的亲近感,文化传统相近使两国国民比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更容易互相理解和沟通,20余年来中韩两国友好关系发展迅速,随着中韩两国的频繁交流,从事两国贸易的人越来越多。

 

中国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达,去年的外貌总额已经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一 。根据美国商务部2013年2月8日的贸易统计,美国2012年的商品贸易总额达到了38628.59亿美元。而根据中国海关今年1月的数据,中国2012年的贸易总额为38667亿美元,已经小幅超越美国 。韩国则是亚洲四小龙之首,传统贸易强国。

 

中韩两国贸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到2007年末两国贸易额达到了1400亿美元,估计2012年末就已经达到了2000一美元。

韩国经济以出口为中心,韩国是亚洲四小龙之一,是传统的贸易强国。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的贸易市场以美国为中心,可是到了90年代就发展成为一中国为主的多面化贸易体制。

 

以此看来两国贸易于交流对中韩两国都十分重要。由于两国在政治、法律等各方面存在着一些较大的差异,给一些身处中国的韩国人或身处韩国的中国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带来一些困惑,甚至会给他们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笔者作为学习中国法律的韩国学生,在此拟探讨一下两国经济犯罪类型与处罚的异同点,希望此文能给从事中韩贸易的人一些帮助。

 

一、中韩两国对经济犯罪的定义

(一)韩国对“经济犯罪”的定义

所谓“经济”的定义是;生产、分配以及消费人类生活必需品,与这些直接相关的秩序与行为的总和。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 韩国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把经济犯罪与私人财产犯罪区分开,指超出个人,对经济秩序本身的犯罪。第二种观点是对经济秩序本身犯罪以外的犯罪,如果私人的财产犯罪(诈骗,贪污等)的程度和手段比较严重,也可以包括在经济犯罪之内。第三种观点是指除了侵犯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外所有财产犯罪。

 

(二)中国对“经济犯罪”的定义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名个层面,因此,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

 

二、中韩两国经济犯罪的类型对比

(一)韩国经济犯罪的类型分类

1.依照法律理论,侵害权益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超个人犯罪。在这里超个人侵害权益是指在经济上使多数人受到财产健康损失的行为。

2.依照犯罪手段,经济犯罪可分为企业垄断型、企图欺诈型、剥削型、官僚型等。企业垄断型包括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囤积居奇、非法调整物价等行为。企图欺诈型包括非法交易食品及医药品、非法标记等欺诈广告、信用及信用卡欺诈、伪造支票等行为。

 

3.根据企业经营的阶段,犯罪类型分为企业设立阶段、企业经营阶段、企业整理等阶段。在企业设立阶段存在设立金融机关时违反规定,成立幽灵公司等欺诈成立、为成立公司非法引资等不法行为。

 

(二)中国对经济犯罪的类型分类

根据经济犯罪概念的设定,才能规定经济犯罪的范围。再者就是按照所定的不同标准,经济犯罪的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在中国经济犯罪的概念有很多定义,所以,经济犯罪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大体上可以总结成以下内容。

 

1.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2.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部分犯罪也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经济犯罪的主要内容有:受贿罪、贪污罪等。

三、处罚对比

(一)韩国对经济犯罪的处罚规定

关于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特经法》规定的内容可以分类如下。

(1)对于《刑法》上财产犯罪的加重法定刑满,构成的重要条件是通过跟刑法重复的规定,根据诈骗、恐吓、侵吞、亵渎、业务上亵渎罪的利益金额加重处罚。(2)通过《刑法》没有规定的或者与《刑法》特定犯罪规定相似的规定对公务员受贿罪对比的金融机关人员受贿罪进行规定。(3)通过《刑法》没有规定的刑法规定对与储蓄相关的非法行为或者无认可短期金融业加重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刑法规定的对犯诈骗罪、恐吓罪、侵吞罪、亵渎罪,还有业务上犯侵吞罪者利用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超过50亿元以上时判处无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5亿元以上未满50亿元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在此额度以下的金额处罚为补偿相当的金额。(第三条)。

 

逃避财产时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处罚逃避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逃避金额50亿元以上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给予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没收逃避财产或者追缴加额(第四条)。

 

与金融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职务收受要求财务其他利益或者有约定行为时给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停止资格10年以下的处罚。收受要求还有约定的财务其他利益1亿元以上的话给予无期或者10年以上的徒刑,5千万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3千万以上5千万以下给予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第五条)。

从事储蓄工作者或者储蓄中介者取得与储蓄相关的非法利益或者提供于第三者时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5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为得到经营认可而经营短期金融业者取得的非法利益1年超过10亿就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1亿元以上10亿以下判处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加重处罚。用10%以上的金额作为赔偿手续费。(第11条)

 

根据此法律的规定判处有罪判决并接受有罪判决者,金融机关等对其就业进行一定期限限制或者使其无法从事或者经营相关行业的许可、认可、登陆、制定等。(得到法务部掌管并承认的情况例外)。违背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于500万以下的处罚金(第14条)。

 

刑法修订之后对不正当所得者处罚标准对比

(二)中国对经济犯罪的处罚规定

中国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又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四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1.自由刑。除了中国5种主刑刑罚中最为严厉的死刑之外,其余刑罚都称为自由刑。因此,中国的刑罚可以称得上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现行中国刑法针对经济犯罪的处罚规定,法律规定的4种自由刑分别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2.生命刑。现今中国,对生命刑的存废颇具争议,很多人主张废除经济类犯罪中的死刑刑罚。虽然对于经济犯罪实施死刑,不仅不符合罪刑等价原则,而且在犯罪预防及抑制方面也几乎显示不出什么效果。但是,立法机关在刑法修订中考虑到中国的经济状况、犯罪趋势以及治安状况,规定对于经济犯罪也可以处以死刑。

 

3.财产刑。在从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秩序演变的过程中,各种经济犯罪不断出现,随之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刑罚观念也在逐渐改变。使用最为广泛的为罚金刑,中国刑罚中罚金刑的使用规定约占全部(147项条文)的40%左右。其中大部分是针对经济犯罪实施的。

 

4.资格刑。中国刑法的资格刑的典型特征是剥夺政治权利。无论是从79年刑法还是现行修订刑法来看,只有在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才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中国法律在清理公司时规定

中国现行《刑法》第162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结论

第一,从处罚标准的强度来说中国的法律比韩国的法律要严格一些,可这样的看法不能代表在韩国犯罪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理。总体来说中韩两国的国情不同、文化上也有差异、经济体制也不同。所以从事关于两国的经济活动就一定要考虑好这些因素。

 

第二,中韩两国在法律上的差异。

第三,上述文章里可以看出中韩两国在法律上的差异是很多的,如果不了解两国的法律差异而从事国际贸易等经济活动就会很容易出问题。很多经济纠纷(特别是跨国经济纠纷)都很难解决,就算在法院上得到了有利的判决,在另一个国家执行起来也有很多困难。所以不管多大的经济活动,先了解法律、学习有关法律常识、先做自我保护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

 

注释:

日本《读卖新闻》2013年2月9日。

新华国际2013年2月。

naver百科辞典。

百度百科:经济犯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

[2]陈明华.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