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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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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经验交流:提升巡警素质打造一流队伍

经验交流:提升巡警素质打造一流队伍**区分局巡警大队以开展“平安广安”、“文明城市”活动创建工作为契机,不断探索,锐意创新,全面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打造小平故里一流巡警队伍。一、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能力。该大队始终把队伍正规化建设作为推进队伍建设的根本来抓,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以落实《内务条令》、“五条禁令”和“四句话”要求入手,进一步完善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树立良好警风,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争创“无违纪科所队”。二、勤练技能提高实战能力。为确保队伍做到“招之既来,来之能战”,大队把苦练基本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训练计划,规定了每月训练内容,明确了每周具体课程。以“三懂四会”为主要内容,组织民警有重点地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知识;以例会形式安排大队小教员讲解处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突能力;通过开展“日学一法”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质,组织开展体能练兵,提高民警的身体素质。通过开展计算机培训、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体能训练,将巡警炼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队伍。三、无隙巡逻提升防控能力。该大队始终以“降低发案、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不断探索巡防新路子,结合城区发案特点,按照“有警处警、无警巡逻”的原则,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见警率,并采取步巡与车巡,武装巡逻与便衣巡逻、蹲点守侯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网格化”24小时的巡逻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巡逻盘查及打击犯罪能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龙某等人刚骑上盗得的摩托车来到岔马路武装检查点时就被民警邓光成等人查获。四、快速反应提高维稳能力。该大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格值班备勤制度,做到闻警即动,快速反应,以快维稳,随时完成好各项急、难、险、重任务。6月上旬,石笋镇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大队接到指令,紧急调集60名警力赶赴现场,成功妥善处置了该事件。五、真情为民提高互动能力。该大队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维护稳定、建设广安”作为提升巡警新形象的口号,要求每位民警做到巡警“四有四必”服务承诺,积极为市民排忧解难。今年以来,该大队共救助群众118名,寻回失散人员45名,办好事实事70余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在群众的帮助支持下,发现并档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52人,群众对巡警的满意率不断提高。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

(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计划;

(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

(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

(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

(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

(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三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

(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两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项目不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焊接要素分类号。

第二十七条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行为的;

(三),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重新回到我自己的母校,与同学们做一个简单的交流沟通和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讲座,希望通过此次讲解让同学们知道一些生活中常发易发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知道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法律边界在哪?这里,在讲法律知识的同时,我将结合一些我们审理的的具体案例来讲,通过案例的讲解给同学们更加直观的印象和理解。

现在我们国家应该说是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里,我们先说一下关于年龄的法律规定,同学们应该都知道在我国,一个成年人的标志,关于其年龄界限是年满十八周岁;未年满十八周岁的都是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追究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六周岁,一个人年满十六周岁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仅对上述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我今天在这里将给同学们讲十个在青少年中间常见易见的十种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其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种不良行为是旷课,旷课的学生一是脱离了学校家长的监管,这样其容易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由于青少年辨明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理较重,经常旷课的学生很容易被拉下水,严重的会发展成为犯罪,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多同学或许不理解,我旷课怎么就是违法行为呢?这里我们想说,旷课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我们的统计分析,在审理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中有过旷课经历的就占90%以上,可见旷课这一不良行为是我们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很大的诱因。

第二种不良行为是夜不归宿,夜不归宿指的是晚上脱离学校或者家庭的监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晚上不回家或者宿舍睡觉。夜晚是违法犯罪的高发时间段,如果青少年夜不归宿,其存在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一是很可能遭受他人的侵害;二是易受他人蛊惑、利用,继而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夜不归宿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统计,审理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接近30%有过夜不归宿的经历。

第三种不良行为是携带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携带管制刀具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里不以使用管制刀具为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同时,携带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一些犯罪活动发生的作案工具,比如两人在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抓扯过程中,如果一方携带管制刀具,事发时不能有效控制情绪,很可能就会拿出管制刀具伤及他人,发生伤害的后果。那这里,同学们可能会问,如果我平时携带一把水果刀应该不算是什么吧?这里,我们讲携带水果刀,我国的法律确实没有明令禁止,但水果刀在某种程度、某种条件下,它也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凶器,所以我们说同学们最好不要带任何刀具外出或者上学,以防发生一些伤害后果。

第四种不良行为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类不良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校园内最易发生的现象,也是同学之间最易发生的矛盾纠纷。一些同学本身脾气较为急躁,遇事易冲动,与同学之间稍有矛盾或意见分歧时便大打出手或者恶语相向,我们说不管是打架斗殴还是辱骂他人,都对我们自身的成长存在很大的消极影响;如果一个人出口就是满嘴脏话,动辄就骂人、打人,那大家会对你这个人形成一个不好的印象,认为你缺乏必要的家教和教养,这样就不会愿意与你接触交往,你就很容易被大家所孤立;同时,一个人如果稍有不顺心就去殴打他人,其行为不受约束,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加以及时的矫治,久而久之就会养成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行为模式,严重的将会沦为犯罪,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第五种不良行为是强拿硬要,在校园里集中表现为高年级的学生对低年级的学生实施的一些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过高年级的学生仗着自己身体比较强壮,恃强凌弱,欺负弱小,如果身上没钱了,就会去找一些低年级或者身体比较弱小的同学索要,叫他们拿点钱给自己,一般表现为通过一些言语上的威胁或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比如打几拳或是踢几脚)来达到强拿硬要的目的。如果遇到低年级同学的反抗,便会拳脚相加,让低年级同学形成一种惧怕心理,见着他就得乖乖把钱拿出来。在现实生活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很有可能演变成为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近年来在中学校园里这种案件呈上升趋势,他们抢走的财物很少,多是几元几十元,但对校园的危害却是很严重的,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导致部分学生因恐惧而不想上学,影响学习成绩,甚至心灵上造成一定的阴影。据我们统计分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接近15%的比例。

这里,给大家讲个案例,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学校的学生,小王比小李高一年级。小王本人身体比较强壮、个头比较高,在学校里一贯表现比较差,喜欢逞强耍威风,经常在学校内外对低年级同学索要钱财、物品等。小李本身身材较为弱小,此前曾多次迫于小王的这种威胁或者暴力,也将自己身上的财物拿出来给小王;这样的情况发生几次后,小李就想长此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他在市场上去买了一把弹簧刀带在身上,心想“如果小王再抢我身上的财物,我就打他,打不过我就拿刀扎他”;几天后,小王与小李相遇了,小王又向小李索要财物,小李说没有,小王就要强行搜身,两人继而发生抓扯,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小李自然吃亏,小李想着平时常受小王的欺负,心里很生气,于是拿出自己身上的弹簧刀,一刀刺向了小王,将小王刺成重伤。案发后,小王虽然每次索要的钱财不多,几元、几十元,但因其系多次向同学强拿硬要,其行为是一种滋事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时,小王自己说,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但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行为还构成犯罪。这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293条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小李呢,本身他是一名受害者,但因为采取了不当的解决方式,首先购买并携带管制刀具上学,继而使用该刀具将人捅成重伤,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个案件给我们一个思考,原本可以不发生的案件都是由小王和小李二人的不良行为发展引起的,就因为小王、小李二人平时的不良行为,没有加以及时的纠正矫治,导致发生了最后两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结果不得不令人惋惜;由此可见,重视我们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并加以及时的矫治,这对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意义非常大。

第六种不良行为是偷窃财物;古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说好看的、好用的、好玩的东西,我们每一个人都想拥有,但拥有这些东西需要我们用合法的途径获得,比如说家里父母或亲朋好友的购买,朋友同学间的馈赠,或是自己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来购买;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总想着不劳而获,总想着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来获得或是拥有这些东西;我们说偷窃是一种不良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偷窃本身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一是让受害人本身受损,其财物被盗,最直接的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你所处的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一个地区如果偷窃行为频发,那居住或生活在此的居民便会人人自危,担心自身财物被盗,这也是对我们社会安全感的一种破坏。

很多人的偷窃,都是从一些小偷小摸行为发展到偷拿别人的手机或是金额较大的现金等,盗窃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案率最高的案件了,一般能占到我们受理案件总数的40%-50%。《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我们对这个法条加以说明,现在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较之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前我们四川省的标准是1000元,现在是1600元,也就是说盗窃金额达到1600元以上的,才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将会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盗窃罪这一法条本身,《刑法》修正案八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即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样的行为入刑,这里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也包括三次);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扒窃区别于其他盗窃类型的关键在于扒窃是行为人窃取他人身上的或者随身携带的财物;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旨在加强对公民住宅及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即便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将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他盗窃了5次,每次盗窃的财物不多,可能就是几十元到一二百元,其总金额虽然没有达到1600元(四川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因其系多次实施盗窃,(我们刚才说了三次以上就叫多次),那这个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仍可以盗窃罪来判处刑罚。

偷窃本身具有一定隐蔽性,在某种特定环境条件下,一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贪念,所以这对同学自制力也是一个考验。别人的财物不能拿更不能偷,这是我们从小就被告知的规矩,也是最基本最浅显的道理,这里我就不再多说了。

第七种不良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有的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是一种好奇心理的驱使,或者为了撒气,就去毁坏他人的东西,如果被毁坏财物价值过高(我们是以毁坏财物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一些学生没有钱了就偷,对别人恨了就损坏其财物这些现象都是要不得的,偷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大了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小也会受到治安处罚。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次两次的侥幸会助长我们犯罪的欲望,最终会毁了我们自己。

这里,也举个例子加以说明,三个在校男生,这里用A、B、C来简单代替;ABC三人经常不上学,平时称兄道弟的,经常在一起玩,三人也特别喜欢上网;有一天深夜,三人上完网从网吧出来,三人都觉得肚子有点饿,想买点吃的东西,但三人囊中羞涩,搜遍了全身也没搜出钱来;这时三人看见路边有一个售货亭,其中A就对BC说,“我们干脆把亭子砸开,到里面拿点东西出来吃”,BC听后都表示同意,三人一拍即合;三人根本没有多想,也没有考虑这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于是三人在路边找来石头、砖块等将售货亭砸开从里面拿了接近100元的食物出来吃;虽然该三人拿的食物价值不高,但因这行为严重毁坏了售货亭,经鉴定售货亭被毁坏的金额接近20000元,该三人行为均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ABC三人的所作所为是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看出三人法律知识的贫乏,加之其平时身上不良行为的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过程中,三个人都表示不知道也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我们说,ABC三人就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法律可以惩罚犯罪,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不救济无知;所以同学们平时如果或多或少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识,这对我们是非常有好处的,通过学习会让大家知道法律的底线是什么,你们的言行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行为的边界在哪,哪些是我们不能去触碰的。

第八种不良行为是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这种不良行为在校园里不算常见多发的行为,这里就不过多阐述了。

第九种不良行为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型场所一般都是嘈杂的环境、复杂的人群,加之场所监管不到位,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青少年一般模仿能力强,好奇心理重,如果长期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极易受到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习气的影响;一些未成人人喜欢上网、网瘾很大,经常逃学旷课进网吧,如果没钱,就可能会去偷去抢,所以我们经常说网吧内的偷盗行为是非常常见的。

网吧也属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经常上网打游戏对我们青少年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该用理性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警惕网上的不良因素和不良影响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第十种不良行为是吸烟、酗酒,“吸烟有害健康”,这个标语在每个香烟外包装上都能看见,香烟内含有尼古丁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对我们青少年身体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旦染上烟瘾,经常吸烟,那作为未成年人来讲,其生活、学习易受到吸烟的影响;通过吸烟,一般也会认识到一帮烟友,一来二去,大家就成为朋友,就容易形成发展成一个小团伙,大家在一起吸烟、喝酒等;在座的同学一般都处于16-18岁之间,都正处于身体成长发育期,这本身就会给我们身体带来极大危害。饮酒会让人的认识能力、自控能力都有所降低,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你是意识清醒,还是因为醉酒而意识不清醒,只要是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不会因为你系醉酒意识模糊就减轻或者免除你的刑事责任;饮酒或是醉酒后容易产生比如说酒后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

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这也是我们审理的一个案件,在校两个男生(这里用A和B来代替,都是未成年人),一天A喝了酒,在学校走路时,不小心撞了B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抓扯在一起,双方约定下晚自习后解决;A、B回到教室后都邀约了本班几名同学下自习后帮忙。晚自习后,A、B相遇,当时被老师发现制止勒令回宿舍;在回宿舍途中,A、B两伙人再次发生冲突,两伙人开始互相打架斗殴,其中B这边的几个人围着A对他实施殴打,A慌乱中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随意乱挥舞,将在旁边看热闹的同学甲捅伤,致甲重伤的后果。后A、B两人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里,A、B都有聚众的行为,但A用刀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个案件中,如果当时在场的人都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也许这样的案件就不会发生。通过法庭的审理,在案的被告人A说当时自己喝了酒,意识状态不清醒,遇事也不冷静,没考虑什么后果就拿刀出来挥舞,现在是后悔莫及。

这里涉及一个在校园多发的犯罪—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撕打。

喝酒闹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同时在上面的案例中也反映出那些被A、B邀约参与打架的同学,盲目讲求哥们义气,这也是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同学们也许会问,很多武侠片或者武侠小说中不也讲究做人要讲义气吗?比如武侠小说中,金庸小说最大特色与核心思想之一就是继承并发扬光大了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的“义”,文本中洋溢着侠义精神的光辉。他笔下的“英雄人物”个个义薄云天、 甚至平凡人物、反面人物,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也不乏侠义之举。我们说,金庸小说中倡导的“义”,并不是那种不辨是非曲直就“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愚蠢行为,而是与正义、道义相联系的,并且以正义、道义为基础。所以这里我们应该对义气有清醒的认识,什么才叫做“义”?只有正当的才能够叫义,而不是不分曲直不辨明是非就作出的冲动之举。

通过我们刚才举出的案例(聚众斗殴案和故意伤害案),又折射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对案例分析看出都是由小事引发矛盾;矛盾发生后,自认为自己可以解决;无原则的盲目讲哥们义气;以强欺弱,以众欺寡;随身携带有刀具;一个小矛盾就可以引发出一起血案,而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做事一定不要冲动;同学们一定要明白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产生分歧是在所难免的,要正确对待和解决矛盾;学会全面看问题,善于站在别人的立场看问题,不能自私片面;做一个心胸宽广的人,宽容对待他人,生活中多一些互相理解;学会换位思考,多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律己宽人的健康人格。

第十一种不良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因为上列十种不良行为不可能穷尽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切,故最后用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来加以说明,其他一切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同样都是不良行为。

这里,我们想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者的关系加以说明,三者既存在差异,也有关联性;不良行为一般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里面也包括一些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全部都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三者是依次递增的;同时三者之间也存在关联性,即不良行为一旦发生,如果不及时加以矫治,就会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青少年如果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纵容其发展下去,最终将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说了这么多,我们该如何加以预防或者说是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呢?不知同学们是否听说过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就如《黄帝内经》中记载:“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扁鹊认为,只有帮助病人在病发前就消除疾病的隐患,使身体免受疾病的侵害,才称得上是医术高明的医生。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 “治未病”。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虽离我们年代久远,但是它的寓意非常深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重温一下这个经典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代有位神医叫扁鹊,他能用目光观色,能知病邪在皮肤、肌肉之间,进到血脉和肠胃之间,病邪深入到骨髓。扁鹊三兄弟都是当时的名医,尤以扁鹊最负盛誉。有一天,扁鹊为魏文王针灸,魏王问扁鹊:“你们扁鹊三兄弟到底哪一位医术最高?”扁鹊不假思索道:“长兄最高,我最差。”魏王诧异。

扁鹊说:“我长兄治病能在病人还没有显出的病症状的时候,就为人铲除病源,即所谓的防患于未然。二哥的医术比长兄差些,但是也比我高明,因为他总在病人刚发病就能及时发现并对症下药,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而我是在病情发作和严重之后进行治疗。所以事实上,在扁鹊三兄弟我的医术最低,我没有防患于未然,让病人受了很大的痛苦,虽名振天下却对保护病人健康贡献最小。”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上医”治病于未发之时。其实不管是治病还是做事,都要防患于未然,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如此,才是最佳的做事方式。

那我们又该如何做呢?这里,我想用十五个字来概况: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慎交友,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学们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

立大志,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也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我们要注重自身品德修养,通过学习悟出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

善慎独,在这里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自己要有主见,切不可盲从;

敢维权,我们每一个青少年不光要学法知法,更要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学会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对此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远离娱乐场所。

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要坦白的向老师、学校和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切莫错上加错。这里也再谈下与父母老师的交流问题,在座的同学我想平时也许大多不愿向父母或者老师吐露心声,遇到困惑和不解时也不愿与父母老师交流,觉得不喜欢父母的说教;应该说,父母和老师毕竟比你们年长,他们经历的也比你们多,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对你们进行一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教育,使你们分清自己所处的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帮助同学们发现不良行为或者不良行为倾向并加以纠正,使自己的心理获得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