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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中央、省在宜企业、市属企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辖三区范围内建设施工领域、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工业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铁路道口、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铁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负责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天柱山机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有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供气、供水、公交等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依法对城市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设施工领域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单位及其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警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对长江防洪墙大堤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批准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依法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违规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五条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
所长是供电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
组织实施本所“两措”计划,并监督实施效果。
4、
支持本所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本所安全分析例会。
5、
坚决执行“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严格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6、
负责本所《电业安全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7、
每月参加班组安全例会1—2次。
8、
积极配合上级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副所长安全职责
1、
副所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协助所长搞好安全生产,对所内发生的生产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
协助所长实施本所的“两措”计划,并监督实施。
4、
支持本所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和所长召开本所安全生产分析例会。
5、
坚决执行“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严格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6、
负责本所《电业安全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7、
每月参加班组安全例会1—2次。
8、
积极配合上级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员安全职责
1、
安全员是本所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在所长的领导下,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所的“两错”计划。
3、
监督所内各班组成员认真执行各自安全职责,督促外出人员检查好安全工器具,对工作中“习惯性违章”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加以纠正。
4、
按学习培训计划,每月组织本所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5、
坚决执行“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严格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安全员是班组长搞好安全生产的参谋和助手,安全员应该热心安全工作,具备安全知识和技能,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安全员的责任如下: (1) 善于发现各种事故隐患并协助班组长及时采取防事故措施。 (2) 协助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会,督促班组长对安全交底时缺席的班组成员进行补课。 (3) 协助班组长认真抓好安全日活动,全面分析安全生产现状,研究今后的对策措施。 (4) 协助班组长编制好班组年度安全目标和实施计划,以及年度“两措”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5) 发生异常及各类不安全事件时,要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协助班组长调查、分析。 (6) 经常检查本班组所管辖的设备及现场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监督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 (7) 参加分厂或厂级安全活动,起到安全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对本班组成员的不安全行为(包括班组长的),应及时阻止,或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反映。
财务负责人安全职责
1、
负责全所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完成所内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按照上级规定的各项制度,开支标准、认真审核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
3、
对本班组成员在劳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
每天下班前负责监督检查财务室、收费室、保管室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断开。
5、
监督收费员库存现金、有价票据的存放,确保资金安全。
6、
按照《会计档案》的规定,做好凭证、帐簿及银行印鉴的管理。
电费管理及核算员安全职责
1、
负责全所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和上级各项文件规定,完成所内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按照国家、上级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开支标准,认真审核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
3、
认真做好每天的每笔进出账目。
4、
做好帐本的防火、防盗工作。
5、
每月底定期对微机中的数据及原始资料进行备份,并上报所长。
收费员安全职责
1、
负责全所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和上级各项文件规定,协助审核员完成所内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收费期间核对电费款项,及时存入银行,定期与银行做好账目核对。
3、
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做好库存现金的防盗工作。
4、
外出工作,应遵循“安规”规定。
5、
下班时,检查门窗、电源等是否关好。
线路维护人员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并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
工作之前要认真听取安全员讲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做好安全器材的检查。
3、
工作中要服从工作负责人安排,做好安全工作预防措施。
4、
上杆工作一定要检查登杆工具和安全带,杆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传递物品一定要使用绳索。
5、
作业中要互相关心工作班成员的施工安全,并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6、
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是触电急救。
装表人员安全职责
1、
认真遵守《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各项安全学习活动,搞好安全措施。
2、
外出工作必须配戴安全帽,认真检查安全工器具。
3、
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服从电工组组长工作分配。
4、
积极参加班前、班后会,总结工作经验,预防异常和未遂。
5、
积极参加本班组的反习惯性违章和反事故演习等实际操作。
6、
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7、
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
驾驶员安全职责
1、
驾驶员为供电生产服务,对驾驶员自身安全及车辆防盗负主要责任。
2、
积极参加交通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驾驶员培训及驾照年审工作。
3、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在行车过程中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突出全面覆盖、彻底治理、完善制度三个环节,确保排查覆盖面达100%,限期内整改率达100%。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更加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环境。
二、排查治理范围
全区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包括:1.内河水上辖区;2.交通所辖道路基础设施;3.交通所辖航道基础设施;4.公路、水运在建工程;5.客运企业;6.危险品运输企业;7.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暴雪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8.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9.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排查治理内容及重点
在上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确定的22项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不足和漏洞。要特别突出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交通在建工程、内河水上运输等重点方面,抓好三个层面的深入排查:一是抓好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二是抓好对交通运输工具和施工机械技术状况的排查,要逐车逐船、逐台机械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整改台账,严禁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车船机械进入运输市场和施工现场,做到不安全不发车、不行船、不施工;三是抓好对交通从业人员的排查,运管、海事、质监等部门要对辖区客货运输、船舶机驾和工程施工从业人员组织全面资质清查,进一步强化上岗资格管理和在岗继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整体素质。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力度,根据市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四项排查”行动的统一安排,局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门工作小组。
(一)综合督查组
1.安全生产指导督查组:
组长:
成员:
2.汽运集团、公交公司、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组:
组长:
成员:
3.危货运输安全督查组:
组长:
成员:
安全生产指导督查组负责全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客运车队和车站、危险品运输企业、交通大桥和特大桥施工、危桥监护和改造、水上辖区“三客一危”监管、路航重要设施、单位内部消防作为必查方面,采取随机抽查、暗访检查等方式,深入基层、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汽运集团、公交公司、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组、危货运输安全督查组要对发生过事故的单位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和抽查,要采取督查表式,认真逐项进行督查,并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及时报送局安委办。
(二)专项督查组
1.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督查组:由区地方海事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切实履行对危险品船、农用自备船、风景区游览船、超大件运输船等重点船舶和航行密集区的监管职责,继续组织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船证不符、人证不符、“三无”船舶、超载船舶和超航区、超航线、私渡等违法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航水域桥梁航行警告警示标志的设置,做好洪水和台风等复杂水情、气候时期的防堵保畅预防预控工作。
2.道路运输企业、内河港口企业安全督查组:由区运输管理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大力推行运输企业每日自查、行业单位每周抽查、主管部门每月督查“三级联动”安全检查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压降道路运输、内河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
3.道路基础设施安全督查组:由区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开展道路、桥梁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加大路政执法力度。对所辖公路实行精细化养护,及时清除路基、路面“病害”,及时抢修受损公路,做到全区干线公路的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排水功能、行车视距、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等主要安全技术指标达到优良等级。
4.航道基础设施安全督查组:由区航道管理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着力抓好航道通行环境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航道浅滩险段疏浚改造投入。认真查处侵占航产航权的行为,定期组织清障扫床,及时清除网簖、坝埂、沉石等碍航物。
5.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督查组:由区交通工程质监站牵头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严格执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制定和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消防安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规定承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和未交付路段设置齐全醒目、耐久性与视认性好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隔离防护设施,突出抓好对大桥、特大桥、施工便道桥梁的安全监督管理。
6.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督查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内部治安“人防、技防、设施防”和消防安全等重点组织实施。
专项督查组的人员组成及督查时间安排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落实,督查方案于8月30日前报局安委办。
五、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12年10月底结束,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31日前)。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迅速制定本行业、本单位工作方案,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并将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
(二)自查自改阶段(9月30日前)。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自改计划并落实整改,自查自改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主要包括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的主要内容、查出的主要隐患和问题等,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自查报告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附件1)于9月25日前报局安委办。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31日前)。各单位对本系统基层单位部署并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组对相关重点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各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整改验收和“回头看”,工作总结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附件2)于11月10日前报局安委办。局将结合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和平安示范点考评验收,由局领导带队对各单位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将与年终考核评比一并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今年是党的十召开之年,加之下半年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频繁,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领导要认清形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今年安全管理的始终,渗透到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议题,做到与其他工作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各单位也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统一部署要求,抓好序时进度,抓好工作节点,做到上下衔接,条块联动,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强势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质部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工程实际,拟定、修订相应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上级颁发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监督管理、合规性评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的监视与测量工作。
3、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工程竣工验交。
4、负责组织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验证。
5、拟定和完善项目安全、质量岗位责任制,制定(修改)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细则、施工安全措施,定期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发生、发展趋势和企业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项目各单位开展安全、质量、环保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负责安全标准工地的验评和推荐上报工作。
7、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负责优质工程的推荐、申报工作。汇总安全、质量、环保等业务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8、开展质量、环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9、努力推行创新技术,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出劳动保护用品防寒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报上级批准后,监
督有部门执行。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质部长主要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颁发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参加项目组织的定期与不定期安全大检查,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健全、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遇有险情危及施工及人身安全时,有权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暂停生产、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对违反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法规等违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的有权越级上告。
3、负责制订(修改)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修改)技术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细则、施工安全措施,定期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发生、发展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安全生产、劳动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督促检查劳动保护经费合理使用和安措工程完成情况。参加工程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的鉴定。
5、参与组织项目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和优质工
程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6、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与新工人入嘲三级教育、换岗转序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特殊种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配合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项目的锅、容、管、特进行安全监察;
8、参加本项目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9、根据有关规定,监督执行劳动保护用品、防寒用品,保健食品的采购、使用和发放,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专职安全监督员职责1、安质部长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
3、认真贯彻落实技规、行规及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文件,及时向各队做技术交底,并对各队的施工认真检查督促,予以实施;
4、协助物资管理部门,参与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并定期检查;
5、组织安全风险因素的分析,危险源识别与评价工作;
6、编制纳入安全生产措费投入项的计划安排,并监督实施;
7、负责组织编制本部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各级安全生产基
础管理台账及安全管理资料建立和归档工作;
8、制订本项目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按要求监督各架子队的实施情况;
9、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队级三级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10、监督检查现场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的工作动态,发现违规及时纠正;
11、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发现严重违章施工、作业的,有权责令其停工,并有当场做出处罚的决定权;
12、定期组织各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实时安全动态,确保安全工作始终受控;
13、参与和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填写上报安全报表,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工地四不放过统筹工作。
质检工程师职责1、在指挥部总工、安质部长的领导下,对项目施工的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设计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件,及时向各队做技术交底,并对各队的施工认真检查督促,予以实施;
3、负责编写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方面的管理文件,并具体实施;
4、制订本项目重难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专项方案,并监督各队实施情况;
5、负责组织各队开工的准备检查、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组织专职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签证;
6、对各队违反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措施的,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严重者有权令其停工整顿,直至做出罚款处理;
7、审查各队有关保证质量的措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质量攻关。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8、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验收规范,推广新工艺,建立质量档案。
9、协助指导并参加项目QC小组活动。
环保工程师职责1、贯彻执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在本项目的有效运行。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业主等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施工前根据《水土方案报告书》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水土保持措施,按规定报批;
3、协助项目总工、安质部长编制制定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并抄送地方环保职能机构;
4、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监督各队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环保动态,定期组织各队开展环保检查;
6、主持环保工作总结、文档管理的记录工作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7、负责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队定期开展宣传教育;
8、协调与沟通地方环保部门,解决环保漏缺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9、组织对已完工程或申报验工计价工程进行环境保护措施效果评价;
10、对未按环保要求施工的各队,有处罚权和越级上报权;
11、发生环保事故及时上报,并参加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现场安全员职责1、在安质部领导下开展日常安全巡检工作,制订本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队内安全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安全环保部要求上报的资料。
2、具体组织队内进行安全培训学习,配合项目部安质部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考试,以及指挥部安全合格证的发放。
3、细化项目部进行的安全交底,针对现场进行更为详细的安全交底,并组织进行现场安全防护的设置。
4、积极参与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管理活动,并组织队一级的安全管理活动;对自身岗位范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指令责任人及时整改,对违章人员要进行登记和处罚。
5、配合队领导及施工班组做好三工安全教育,提高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协助队长召开安全例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文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管理制度等。
6、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挥有权拒绝;有权越级上报安全管理工作;对现场发现的违章操作有权制止,并备案、上报指挥部安全环保部。
7、熟悉施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防护员职责1、工地防护员在收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列车预报、确报后,要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设好作业标志,同时应加强警戒,监视来车。
2、在任何情况下,如施工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车临近时,防护员应立即向列车显示停车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3、防护用通讯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