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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独立单位来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谋划者
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统筹与谋划的领导与组织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统筹、正确领导、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及时实施及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最低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保障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目标;从长远的发展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并实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目标。三是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控制与修正,即组织必要的力量,保持必要的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全面了解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为做好下一轮计划打下基础。
二、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地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
一是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重要举措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二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三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预防及防范措施。四是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各项工作。
三、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
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及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四、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
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五、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
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作业现场所常常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六、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
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整顿造(拆、修)船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秩序,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排查隐患,促使我市目前造(拆、修)船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事故防范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实现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
二、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经贸委、交通局组成。安监局为牵头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内。
三、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造船、修船、拆船企业。
四、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基础管理台帐。
为进一步全面掌握本市造(拆、修)船企业的基本情况,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造(拆、修)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查清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辖区内所有造(拆、修)船企业认真如实填写《泰州市造(拆、修)船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建立安全监管的基础台帐资料,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奠定基础。
(二)严格外包队伍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外包队管理制度。各造(拆、修)船企业要严格审查外来包工队伍从事船舶修造业安全条件。对造(拆、修)船企业所有外包队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确保外包队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包队伍要坚决清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造(拆、修)船企业与外包队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安全生产秩序。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造(拆、修)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强化造(拆、修)船企业内部日常安全管理。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厂区主要位置和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生产标语和警示牌。二是造(拆、修)船企业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触电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人员要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四是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保管,并保存存放和领用记录,严禁使用民用液化气瓶或简易乙炔发生器代替工业用气瓶进行焊接切割。五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监、质监、船舶检验等部门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3、开展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造(拆、修)船企业遵守船舶修造工艺流程,严禁赶工期、违规违章施工作业。督促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生产环节和安全监控部位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跟踪整改。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五、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全市的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用5个月左右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上旬)
各乡镇组织开展造(拆、修)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广泛宣传船舶修造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排查弄清辖区内造(拆、修)船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台帐资料。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优,营造浓烈的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7月下旬)
各乡镇要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16号)中的相关内容和国防科工委2005年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督查和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检查督查阶段(8月-9月份)
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造(拆、修)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市造(拆、修)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抽查。
4、巩固深化阶段(11月份)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造(拆)船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认真吸取高港区兴港船舶有限公司“10.16”重大事故教训,树立安全的发展理念,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造(拆、修)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各乡镇要成立造(拆、修)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造(拆、修)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使我市的造(拆、修)船企业的安全隐患被封杀在萌芽状态。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 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 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本文作者:李运强工作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定义和种类2003年,原英国安全健康委员会(HSC)在其公布的《行政许可制度政策声明》[4]中阐述了安全健康许可的定义和分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指某项特定生产活动的开始或者持续,需要获得安全监管主体的同意、许可证、结论信函,或者安全报告(safetycase或safetyreport)被其认可或批准。在所有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只有按照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要求,用文件记录危害、风险和控制措施后,才被允许进行作业。行政许可是对安全健康法律总体框架的补充。按照上述定义,英国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依据具体的行政法规(regulation)的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责任主体(企业、雇主或个人)发放许可证、出具结论信函、资格证书等书面凭证,如生产或储存爆炸品的企业须向HSE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HSE审查,向企业颁发许可证;(2)责任主体(企业或雇主)编写安全报告,经HSE认可或批准。如陆上设施按照《1999年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的要求、海上设施按照《2005年海上设施(安全报告)条例》要求,分别编制安全报告(safetyreport或safetycase),提交给HSE,HSE负责对其安全报告进行评估,在确认符合要求后审查同意或批准其安全报告,完成行政许可过程。实施许可制度,旨在确保对设计、建造、生产和报废等不同阶段的危险活动实现系统化管理。目的是实现风险能够得到适当控制,提高公众对职业安全健康的信心。安全健康行政许可制度并不降低或转移责任主体(企业或雇主)管理风险的法律责任,也不对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安全健康保证。企业仍是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通过对企业提交的安全健康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批准或许可的决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基本原则2000年9月,HSE的《高风险行业监管:问题与探索》[5]中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四方面:(1)高风险许可原则。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用于社会特别关注的高风险行业,如矿山、核设施、海上石油、陆上重大危险源等;(2)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责任人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记录以上信息。控制措施应包括设计与硬件、系统程序和人因。责任人必须实施控制措施并保持控制措施的更新。责任人必须制定并检验应急管理措施,降低后果影响;(3)目标设定型原则。目标设定型的灵活性更有利于进行特殊条件下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安全状态报告的不断更新保持对风险的控制;(4)监管有效性原则。许可制度给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额外的控制手段,有利于实施更有效的监管。责任人的安全状态报告文件为安监部门的目标监管提供了部分基础。但“许可”不能为企业的生产运行提供安全保证。
范围目前,英国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范围或行业包括:1)矿山(煤矿)、2)核设施、3)海上设施、4)陆上重大危险源、5)转基因生物相关的工作、6)天然气储运、7)石棉、8)爆炸品生产和储存、9)石油储存。法规依据英国没有统一的成文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健康基本法-《197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也没有对需要进行安全行政许可的行为或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44条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上诉作出了规定:任何人认为其权利受到法定许可证颁发当局决定的侵害,可以向国务大臣进行上诉。这些决定包括拒绝颁发许可证、变更许可证或吊销许可证等。各行业的行政许可由各行业专门法规进行规范。具体见表1:3.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英国《197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1998年安全健康(执行机构)条例》等法规规定,英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HSE)主要负责工厂、矿山、核设施、海洋石油、危险化学品和高危设施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上述职责,HSE具体负责矿山、核设施、海上设施、陆上设施、爆炸品生产与储存、石棉、生物制剂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准入的行政许可体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政府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之一,在我国的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涵盖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职业安全卫生、安全培训、评价及检测等方面。其中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有23项[6]。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行政许可权限过于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不规范、许可程序复杂、行政许可缺乏事后监管等[7]。需借鉴国外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简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中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比较通过对我国与英国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比较发现,两国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方式、种类、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也有较大的差异。1)许可种类方面。我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种类主要包括许可、认可和核准(审核、审查)等,这与英国的安全行政许可种类基本相同。2)许可范围方面。我国的安全生产范围既涵盖了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又包括安全培训、评价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与英国相比,我国的安全行政许可范围更为宽泛,项目更多。3)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这与英国的基本类似,但英国没有诸如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专门规定行政许可的法规,《1974年职业安全健康法》中也没有具体条款。4)实施主体方面。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英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职业安全健康执行局。两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基本相同,但英国的执行机构权限更大,人员素质更高,执法力度更大。
英国较早的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健康立法完善,监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状况全球领先。英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为提高安全许可的有效性提供了根本保证。安全生产许可作为一种严格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为促进英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应充分学习借鉴英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创新安全监管方式,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于年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建设任务,做到“五落实”,即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落实、办公经费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下放监管权力,延伸安全监管职能,特别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将通乡通村公路、城乡燃气(含沼气)、农村建筑施工等纳入监管范围,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安全办主任及安全监管员、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其业务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单设,也可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并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配备2至4名专(兼)职安全监管员(人员配备以内部调剂为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设立安全协管员。一是在全市各乡镇所辖村设立安全协管员(原则上配备兼职人员1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在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设立安全协管员,定为公益性岗位,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中择优招录。社区安全协管员的配备使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市暂配备200个,如有不足可视情况另行研究。
村、社区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直接领导,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村、社区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村、社区安全协管员除正常工资外,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区、县(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适当工作补助。
(三)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员及村、社区安全协管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次),使之业务水平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求。
四、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清、任务明。一是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图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重点监控网络图等3个图表,年初对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年终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二是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台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账、三类人员(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台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账、事故管理台账等7项基本工作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补充更新,确保其及时准确反映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三是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报告制度等12项基本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完善,确保这些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各区、县(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委托执法,在条件成熟时确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赋予与其监管职责相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权,保证责权统一。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范围内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县(市)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