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1-0048-02
2005年辽宁省开始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到2009年末,辖内共有6849家预算单位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其中省本级1045家,全部实现预算单位集中支付;地市级有2729家预算单位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占市级预算单位总数的66%。全省已有7个地市实现市本级预算单位纳入集中支付改革;县级有3075家预算单位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占县级预算单位总数的51%。改革启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就按照职责划分,认真履行对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的检查,不断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保证了此项改革稳步推进。
一、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监管难点
(一)相关制度不完善,制约了国库监督作用的发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已成为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之一。自2001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不断出台许多部门规章,但是现行制度中仍存在内容不完善、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一是一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大,致使国库监督不力。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30号)中,对人民银行国库监管职责作了明文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除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外,受各种因素影响也难以执行到位。虽然规定“人民银行监督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但银行的资格是财政部门“确定”和“取消”的,没有规定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处理,人民银行对集中支付行的监管职能严重弱化。二是现行制度使人民银行国库的监管职能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库监管作用的发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这种体系下,国库只能根据财政部门填制的“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来审核银行是否超额度办理清算。原来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行使的财政资金监督管理职责转由银行行使,人民银行国库成为了财政的“出纳”,实际上已经进一步失去了对各级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权。
(二)预算单位账户设立放开,部分资金脱离国库监督范围
改革初期,根据《辽宁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辽财库[2003]184号)规定,承办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出台此项规定旨在撤销预算单位各类过渡性账户,加强预算单位用款管理。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规定,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这项规定放开了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使得预算单位有条件将“零余额”账户的预算资金转往在其它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大量预算资金游离于零余额账户之外,脱离了人民银行国库的监督范围。
(三)资金清算方式改变,国库对预算支出监管几乎成为“空白”
由于预算资金支付方式的改变,使得国库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拨的用途无法监督。如,国库部门无法监督拨往非预算单位的资金用途。财政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拨款一直是国库部门的监督重点。改革前,国库人员通过柜面监督。审核拨款凭证上的各个要素,包括收款单位、资金用途等。审查收款单位是否为预算单位,如果不是,审查是否有相关文件作依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则国库部门会拒绝办理。改革后,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及银行同时提供直接支付额度,由银行接收凭证,并在额度内通过财政部门开立的“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往收款单位开户行,然后向国库部门清算资金,国库部门仅对额度进行审查。这样无法有效监督拨款的合规性。
(四)预算单位大量提现,国库监管陷入窘境
目前,各银行对现金管理一般实施大额审批制度,但由于现金提取的数额和频率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为吸引资金和客户,对现金的具体用途很少过问,导致一些预算单位利用这一薄弱环节,在授权额度内多次、大量提取现金。如,2007年1月29日辽宁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办理的业务全部为提现,金额合计78523.72元。有的预算单位甚至在相关凭证上未列明现金用途。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更是无法监督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的具体用途和去向。这成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事前、事中监管的盲区。
(五)银行违规操作,国库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部分银行为避免垫付资金,存在“先清算,后支付”的违规行为。因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行自身核算系统没有制约关系,银行业务操作有很大的随意性,它们不需垫款,仅凭财政网上信息就可以从人民银行申请到上千万的资金,所以部分银行清算行常常会在垫付资金与网上信息核对未一致的情况下,与国库清算资金,而国库部门却无从得知。二是部分银行为预算单位违规开设专用账户或一般存款性账户。部分银行在预算单位开户手续不全或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情况下,为预算单位违规开设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有专用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是退付资金未及时划退至国库单一账户,一般占用3-5天。这些问题在国库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是不能及时发现的,只能在实地业务检查时才能发现。但由于目前银行数量庞大,加之人民银行人力、物力有限等多方原因,人民银行对银行的检查面很难达到100%,银行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违规办理业务,加大了国库监督管理难度。
二、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
对历年颁布的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的制度进行整合,将零散的各种制度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对银行的资格认定的量化指标,并要求结合银行监管部门的评级结果、检查结果进行认定;对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明确定义,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明确国库对各级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权;明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违规处罚办法,提高商业银行违规成本。
(二)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账户,堵塞资金风险漏洞
零余额账户作为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中转站”,对其加强管理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规范,在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预算单位账户坚决予以撤销,指定零余额账户作为唯一核算账户,避免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到其开设的其他账户的现象发生。
(三)完善程序,加强联网,实现全面监管
一是在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系统中增加“资金用途”栏,国库部门受理额度单时,严格审查额度单中拨款用途,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将额度导人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使银行与国库无法进行清算。同时,要求银行在受理预算单位提供的申请划款凭证时,必须核对资金的用途,在凭证与额度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不予办理。二是加快横向联网建设,推进业务处理自动化,努力实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预算资金信息共享,实行网络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来弥补监管难度大的不足,全面履行国库部门对预算资金的监管职能。
(四)以政府推广公务卡工作为契机,严格控制现金支取
实行公务卡消费不仅用较少预算资金以现金方式流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大量提取现金,从而避免预算资金外流,国库部门应以政府推广公务卡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国库监督作用,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
(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按年开展业务检查,对零余额账户、资金流程实行全面跟踪,并将检查结果与资格认定结合,确保银行资格符合要求;将检查结果与手续费结合,促进银行提高业务水平;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坚持做到“违章必究”,确保银行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现象。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的历史回顾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年10月,人、工、农、中四总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颁发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的范围和委托人民银行账务的规定的通知》((1984)银发字第257号),要求各专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财政性与一般性存款进行分类,财政性存款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要100%划缴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城市区办、行和县支行每旬调整一次,在旬后5日内办理,县支行以下处、所,可以每月调整一次,在月后8日内办理。90年代中期,专业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后,包括以后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仍按上述规定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性存款。199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原来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将金融机构原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性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中央预算收入、地方国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性存款仍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由商业银行100%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不变,即各商业银行按规定的时间将财政性存款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近年来,虽然人民银行陆续对各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其缴存方式和时间等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二、存在的问题
(一)利益趋动导致财政性存款缴存不足。一方面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手续费低,成本和收益倒挂,导致金融机构把一些该纳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假设,某一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账户全年日均余额为100万元,按日均余额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可获得500元收入,但如果按一般存款缴存,按现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0.72% 可获得利息收入7200元,如果把这部分资金上划到上级行,所得的收益就更高。另一方面,财政存款属全额缴存、全部“冻结”,而一般性存款按法定准备金率缴存,按现行缴存率,两者之间存在约八成左右的缴存差额。在资金紧张的环境下,“可用资金最大化”很容易成为银行机构违规操作的主要诱因。
(二)现行管理规定缺乏系统性,人民银行监管难。一是相关规定不合理,柜面监督难。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时,月初需提交上月末日计表,而在中、下旬却不用提交日计表,造成基层人行在办理金融机构中、下旬缴存款业务时,只能凭金融机构提供的财政性缴存款科目清单核对缴存金额,无法对金融机构的中、下旬缴存款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缴存全凭银行机构自觉。二是缴存科目不规范,人民银行审核难。人民银行总行多次对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但是没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实际监管过程中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账户资金来源和性质难以查实,无法确定资金的科目归属。三是处罚依据不明,执法处于两难。对于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违规处罚,人民银行总行在1984年以(1984)银发字(70)号文明确了处罚标准,即欠缴行为的处罚为“日万分之二”,迟缴为“日万分之四”,而且都明确为罚息。《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高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让金融机构难以接受。这使得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大大削弱了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缺乏协调,管理存在漏洞。目前,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财政性存款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和核算,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会计部门往往只注重核算,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检查;而货币信贷部门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缺乏必要的掌握和分析,实地检查难度增加。
(四)有关规定时间跨度长,经办人员模糊不清。划缴财政性存款是一项相对老的业务,从1984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随着时间的流逝,业务人员的不断更迭,新接手的会计人员大多仅依靠“师傅”的言传身教,没有系统性的文件依据,由于人员频繁更换,时间太长,文件散失等原因,部分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具体规定模糊不清,造成实际操作与文件规定形成偏差而尚未察觉。
(五)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处罚制度体系不完备。在执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事实,一般实施了三种处罚:一是对少缴财政性存款的,视为少缴存款准备金,按《商业银行法》第77条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或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规定“中资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二是对漏缴财政性存款的,视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给予罚款。三是对漏缴财政性存款所获利息,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追缴。理由是漏缴财政性存款是被当作一般性存款按准备金率存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也视为准备金存款记付了利息,而作为财政性存款缴存是不应记付利息的。有金融机构认为上述处罚均值得商榷,理由是: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财政性存款缴存法律条款,早期法规制度中虽有但已失效,要求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缺乏依据;其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赋予人民银行的9项检查监督权中,不包括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监督;其三是银发〔2004〕302号未明确提及财政性存款缴存处罚,比照一般性存款缴存处罚依据不足,即使比照也只对所管辖法人金融机构有权,部分处罚权限不够;其四是上述处罚综合数额过大,一般金融机构难以承受。上述异议的存在说明,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制度研究不够,没有及时填补法律上的空白,相关管理与处罚制度应该及时给予完善。
三、加强和改进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将财政性存款缴存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规范财政性存款在银行流动性调控中的管理行为。一是建议人总行会商财政部全面测算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总额,将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合二为一,综合制定一个合理的缴存比例。此办法有利于简化操作和监管,没有繁琐缴存范围核定、调整等工作环节;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减少商业银行恶意竞争而破坏利率政策;同时还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二是维持现有管理构架,实行分开管理,分别缴存,但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或明确。同时兼顾地方利益,可在总结人总行国库现金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试点国库现金管理。
(二)制定《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性存款缴存行为。尽快出台《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手段及相关罚则等做出具体规定,为规范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提供法律保障。一是明确缴存范围。统一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科目和报表样式、种类,并对科目所核算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建议将监管职责划归国库部门,由其行使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这样有利于国库部门了解缴存款资金的来龙去脉,有利于国库部门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三是明确处罚规定和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严肃性。
当前我国银行系统支付结算体系发展现状、趋势及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地人民银行组织协调金融系统的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围绕加快客户资金的往来清算速度、实现资金汇划的即时到位、增加资金的安全性以杜绝风险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当前,在我国银行系统支付结算体系建设中,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的新一轮信息化建设趋势明显,为适应商业银行数据逐步集中的趋势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银行总行已开始了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确定在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和深圳等32个城市处理中心(CCPC)的基础上,加快大额支付系统往地市的延伸工作,这无疑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重大发展举措,但由此也更加凸显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现有同城清算系统的出路及如何实现大额支付系统上线后管理模式的匹配、数据的有效利用、决策的有力支持。支付系统建设完成后,现有的同城系统中的大部分业务将转移到支付系统上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延续同城系统的生命力?建立大额支付系统后,对网络的依赖性更强了,信息沟通也较以往困难。同时,业务集中势必引起目前管理模式的变化,这必将影响支付系统的推广速度,而且大量无效的数据不仅耗用宝贵的系统资源,而且可能给银行带来支付风险。如何为决策者提供有效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也将是数据大集中之后的又一难题。
2、商业银行现有的以借记划拨为主的分散式大联行支付结算体制存在较大缺陷。一是当前商业银行在国内联行系统内仍然采取以借记划拨(DebitTransfers)为主的,资金在一个系统或银行内部付款指令与头寸相向流动的传统划付方式。国内联行之间在处理从国外的收款业务时,先将支付凭证(或支付指令)传递到有关行进行支付在先,在账户上记账以反映资金的转移在后,无人监控两者之间的时间差。支付指令的传递与系统内记账即转移资金是两个独立的过程。而且对于付款而言,由于己经签发了付款指示,因此借记划拨可以在任何时间发生,付款行必须要保留该付款指示项下的资金以保证支付,如果此类业务大量存在将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联行间账户设置内部做法是:把联行账务划分为往户和来户两个系统,由两个关系行直接往来,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核算。在联行账务核算、监督形式和汇差资金管理上采取“分别核算、集中监督、分级管理”的办法。这种联行之间的往来运作模式多年来一直是商业银行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和内部资金划拨的重要工具,但其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3、央行与银监会之间在支付结算监管中的角色定位不清。虽然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践中,银监会同样可以对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中的违规行为以机构违规的名义进行查处,由于银监会行使的是机构监管权,而人民银行行使的是功能监管权,在当今现实条件下,由银监会的机构监管权延伸的高管人员资格管理远比人民银行单纯的业务纠偏更有威慑力,使本来承担牵头组织协调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的人民银行监管乏力,与支付结算虽有天生的亲缘关系,但“龙生九子、尾大不掉”,在组织协调上面临很大困扰。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探析
1、在现有同城系统平台上扩展其他增值业务及规范培训大额支付业务人员、修订不适应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现行规章制度。根据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现状,可在现有同城系统平台上,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机构大力拓展同城中间业务的支付结算。如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建设本市“缴费一户通”,建立一个集各类缴费业务于一体,能实现批量代扣和现金、电话、缴费机、互联网等实时缴费的安全高效缴费系统,在广大市民、缴费单位、收费单位和银行间形成一个高效的资金清算通道,进一步提升城市信息化水平。系统初期可实现客户信息管理业务、批量代收业务、企业实时代收业务、个人存款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柜台缴费业务,今后可拓展到订票、保险等其他增值业务。同时要对大额支付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改变现行规章制度与数据大集中模式不完全匹配的现状,对现有规章制度根据数据大集中的环境特点进行修订,对已完全不能适应新的业务情况的陈旧规章,需要废止后重新制订。
2、 实现商业银行资金划拨体制由借记划拨为主向贷记划拨为主转变,联行体制改革从大联行制向集中分层次结算制转变,资金管理体制由分散式向集中式转变。一是资金划拨体制由借记划拨为主向贷记划拨为主转变,实现资金在一个结算系统或银行内部付款指令与头寸同步流动的资金划付。付款方启动资金划拨,在发出支付指令的同时将头寸贷记给收款方,即系统内记账在先,支付给客户在后,支付的依据是从前手(行或联行)收到的支付指令和到账的款项。这样,付款指令合法性的审核得以落实,付款过程也置于监控之中。通过明确付款责任,发挥批量处理支付凭证的效率,完善对凭证的传递和支付过程的严密监控。
二是联行体制改革从大联行制向集中分层次结算制转变,将传统的联行间直接往来集中在总行或省行销账的大联行制,改变为下级行在上级行开立账户制度,联行间的收付往来通过在上一级行账户内借、贷记完成。集中到一个部门或集中到总行统一对外收发付款信息,实行总行、省行、地市行三个层次的账户设置,当省辖内实行数据大集中或建立区域支付系统后,三层次变为两层次,即业务处理在总行和省行两级中心分别集中,省行集中处理辖内业务。
三是实现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体制由分散式向集中式转变。目前电子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己为商业银行资金的集中化处理提供了可能,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金流量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商业银行掌握和运用资金的能力,开拓新的业务品种,在商业银行内部支付结算中对收付资金的集中化处理和管理势在必行。近期应实现相对集中式的管理体制,即商业银行收付资金款项可以通过不同系统或途径对外办理收付,国外来委业务也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对内办理,国内分行可以与行直接收付往来,但其账务需通过联行资金上划总行或国外账户行分账户头寸与总行往来账户头寸挂钩,国内约期下划分账户余额。这在当前金融电子化水平运用不充分的条件下,有利于业务发生行尽早接收到国外收付款指示,尽早对外查询查复,对客户履行付款职责。远期应以实现彻底的集中式管理体制为目标,商业银行一切收付资金款项均通过一个电子结算系统或中心机构对外办理收付。收付集中、头寸集中、销账集中,以现代科技为先导,以先进网络通讯条件为基础,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收付收缩到一个点上,不仅国内分支行而且海外联行都在总行开设账户,集中对外,使全行收付资金实现实时集中的结算,最大程度地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市场竞争潜能。
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看,这一措施是对的,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很高,而对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是目前中央银行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企业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经济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 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