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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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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民间资本,产权交易,融资模式

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以灵活创新的形式为我国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特点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贡献着不可忽视的力量。众所周知,如何保持在日常运营中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是这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在现今政策调控背景下难以通过各种正常传统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需要一定的融资方式创新。纵观目前可以思考的各种融资创新工具所处的主客观环境,企业财产所有者通过产权交易所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产权交易的融资模式最能实现并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在现今宏观环境下摆脱融资困境,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主客观条件

(一)中小企业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愈发困难

自从去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开始严格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内宏观融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受货币政策当局不断通过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加息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紧缩银根应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度开始受到严格控制,国内

信贷市场资金供给量持续减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所需资金的难度不断加大。同时,由于股市表现不振和股市扩容压力不减,新股破发机率上升,企业通过新股上市的机会筹得大量所需资金的可能性也在逐步降低。并且,由于企业上市资源有限,大量中小企业不可能都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方式来募集发展所需资金。企业债也因其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复

杂的监管与发行程序运用起来并不方便,而信托融资则存在发行范围有限和风险过高的问题。因此,国内各中小企业通过正常传统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难度越来也大,大量不能获得持续资金供给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发展受到不利影响,需要寻找到一个可以利用的简便的融资方式来解决融资困难。

(二)大量民间资本寻找不到投资出路出现时空错配

由于受到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获利机会的减少,以及传统产业成本上升获利减小的影响,国内各地区特别是在浙江等民营资本充足发达的地区大量民间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式,纷纷在四处寻找投资机会,资本的趋利性让其甚至不惜一搏进入风险极高的民间融资领域以求获利毕业论文模板,如果这一现象继续下去,这些担保质量不一的民间资本所面临风险会越来越大。我们知道,民间融资领域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交易的交叉相互性,出现问题往往是连锁性的,这将直接威胁我国金融环境的稳定。并且,由于国内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资金供需情况信息平台,这些民间资本苦于资金供需的信息不对称而出现了时空错配,这一现象导致这些资本利用效率的降低和我国经济发展内生增长动能的下降,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产权交易所自身发展需要寻找到新的出路

本世纪以来,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产权流转问题,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产权交易所又再一次出现在我们眼中。时至今日,我国出现了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这些产权交易所在处理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本保证了所有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大体上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国有资产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如何重新定位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功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仅仅将产权交易所定位为国有资产改制和流转服务的特定机构,这些大量的产权交易所将面临任务的阶段性完成带来的无事可做的境地。因此,如何在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产权交易所发展寻找到新的出路,是目前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所关心的问题。

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各类产权交易所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并且各类民营资本也可以成立产权交易机构,这就为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广大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操作空间。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各类产权交易所可以自行探索,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寻找到新的出路,继续向前推进产权交易所的发展。2011年5月17日,我国四大产权交易机构之一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与重庆市工商联合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实现融资,为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成功实现融资提供方便。

二、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优势

(一)公开的交易方式,广泛的资金来源

各类产权交易所在创立之初就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化交易方式为各产权交易所的立所之本,各类交易标的在产权交易所提供的公开交易平台上由各感兴趣的参与者公平的竞争,最后由最为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参与者成为受让方,获得该交易标的。这种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方式,各符合要求的参与者之间的公开竞争,能够最大可能的降低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避免转让方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实现转让方融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保证其通过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圆满成功。同时,产权交易所将产权交易的标的放到一个广泛公开

的交易信息平台上,通过一整套完整的融资交易程序,能够吸引各地各种对交易标的感兴趣的力量参与其中,特别是借助网络的优势,各产权交易所透过其网络信息平台事先其交易信息,能够吸引到广泛的资金参与融资交易,提高融资活动的市场参与度和成功性。并且,借助这个广泛公开的交易信息平台进行的融资活动可以良好的克服资金供需双方的时空差异,特别是针对目前大量民间资本的沉积闲置,这些资本利用这一交易信息平台可以很好的为其提供投资信息,解决其资本闲置问题,提高其资本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

(二)较低的融资门槛,简单的申请程序

产权交易相比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对发行主体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来说,它的融资门槛降低了许多,任何独立的具备产权转让资格的市场参与主体,无论其从事何种主营业务和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只要能保证其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毕业论文模板,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后均可申请在各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融资活动。

同时,由于没有了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资金需求方如果采取产权模式融资,只需要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找到相应的融资中介机构,然后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相应的申请,待交易所批准后即可开展融资活动。申请程序简单快捷,灵活方便。

图1.北京产权交易所融资服务流程图 图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流程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形式多样,融资选择丰富

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可以通过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和融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形式,而产权交易所也会根据企业和其融资活动的特点会提供不同的服务,保证其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提高其融资活动的成功性。

并且,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产权物进行融资,尽最大可能的实现成功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常见的融资产权物有:

1.股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股权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等不同方式的股权融资活动;

2.债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的委托处理、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融资等不同的融资服务;

3.资产转让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设备、机器、厂房、房地产和其它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资产转让融

资服务,帮助企业成功实现相应的融资目的。

三、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目前所存在的缺陷

(一)发展历程短,质量参差不齐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产权交易所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产物仅仅走过了短短的二十多年历史,比起其他拥有几百年发展历程的成熟融资方式,产权交易所融资模式的发展历程非常短暂,自身制度建设并不是非常完善。并且,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承担为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通提供方便的功能,为中小企业融资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还处在初探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固定的操作模式,各交易所提供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服务还停留在个案处理的模式上。

同时,国内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很长时间没有处理过交易活动,设备和技术保障欠缺,仅仅作为一个机构保留在那里,这些低水平的产权交易机构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难以同时在一时间为大批量的各种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活动。

另外,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素质不一,很多产权交易所对会员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一些并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也参与到了产权交易中介的服务当中,降低了企业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质量。

(二)市场认知程度低,交易活跃度欠缺

由于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作为国有企业改制产权置换的交易平台,广大的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其能够提供融资服务的认知程度并不高。企业在资金欠缺各种正常传统模式融资渠道受阻的时候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想到通过产权交易融资的方式为自己进行资金补充。并且,在广大的投资者心目中由于对以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惯性思维,认为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项目质量往往都不高,购入后正常运营麻烦程度很大,所以很多投资者对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融资项目投资热情也并不高,以至于产权交易活动的市场活跃程度欠缺。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制度风险较大

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产权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往往主要在当地国资委的相应监管下进行运作,同时,由于以往国有企业产权大多并不明晰,其他相关部门有时也会插手产权交易所的监管。所以,产权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职能部门监管缺位与职能交叉的现象,对产权交易融资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按照我国政府机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工,作为产权交易所监管主要力量的国资委并不能对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广大中小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权力真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产权融资交易氛围。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意见和建议

(一)产权交易所角度

产权交易所方面应该尽快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实力的大型产权交易所应当根据地域和自身特色与其他中小型产权交易所展开充分的合作和交流,甚至不排除进行相应的兼并和重组毕业论文模板,提升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资金需求者和投资者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机会。同时,产权交易所应当加强自身和交易项目的宣传力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当提高产权交易所自身产权融资服务在企业中的认知度,吸引更多企业来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方式融资,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该加大对产权交易项目的推广力度,必要时可引入资本市场的“路演”机制提高产权融资模式融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成功

性。

并且,交易所应当对参与本交易所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中介机构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不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参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提升产权交易所自身的品牌

形象。

(二)企业角度

各存在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应当拓宽自身视野,积极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活动。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模式融资的企业应当合理设计产权融资方案,选取适当的产权交易物进行融资。同时,企业应当对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筛选,不要“病急乱投医”,保证融资活动能够取得最大的效果。

(三)政府监管角度

政府应当尽快确定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的相应监管机构,并且对后国企改革时代的产权交易所监管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以适应产权交易所现今的发展方向,更好的为广大产权交易活动的参与方提供一个稳定和健康的制度保障。同时,在现阶段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冲动,不要对合法的产权融资交易施加不利的影响,进行乱作为,妨碍正常的产权交易融资活动,为在政策调控背景下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在宏观经济紧缩阶段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结论

产权融资模式是现今广大中小企业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正常传统融资模式融资受阻情况下进行融资活动的一个有效方式,在民间资本时空错配的环境下,我们要更加积极的通过产权融资模式为资本流动提供有效的途径,提升微观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为我国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特点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供给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巧英产权交易市场与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研究[J] 大众科技,2007(11): 190-192.

[2]刘云刘斌产权交易机构开展投融资服务业务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 174-175.

[3]蔡海涛产权交易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J]产权导刊,2004(10): 15-16.

[4]何亚斌拓展产权交易机构融资功能创造产权市场持久生命力[J] 国有资产管理,2009(6): 17-19.

[5]段颖冰在产权交易机构内大力开展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J] 江苏科技信息,2009(7); 26-27.

[6]周哲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融资问题浅析[J] 时代经贸,2008(7):206.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中关联交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监管不到位,不当的关联交易则会产生风险,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文章从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出发,分析了不当关联交易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最后主要从银行角度出发,提出了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防范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形式不断增多,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可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但是,换个角度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交易对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关联企业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指出,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二、企业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但由于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指出: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分割,多头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在风险大的项目上,给银行贷款造成很大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容易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

贷前审查是贷款安全发放的首要环节,但是,关联企业的集团光环往往掩盖了其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信贷资料,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其手段主要表现为:

(1)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粉饰借款人财务报表,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信贷人员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2)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关联企业成员通常是分头融资,统一调度,关联企业间资金抽调行为十分普遍,这一情况使得银行难以控制其贷款资金的最终用途,从而难以控制贷款风险。

(3)企业有意逃避监管,贷后检查失效,风险预警系统钝化。

2、引发信用膨胀,弱化信贷资源配置功能

一方面,从表象看,关联企业内各个成员的贷款量虽不是很大,但在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绝对支配的组织架构下,从属企业对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并没有支配权,往往会被控制企业所挪用,从集团整体角度看,控制企业的贷款量远远超过了其原有的授信额度,从而形成该企业的信用膨胀。

另一方面,由于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给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公司一些可乘之机,可以方便地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易给外界产生一种繁荣假象,诱导银行信贷资金向这些企业集中,从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担保虚化

集团成员企业通常采用相互担保形式获得贷款,包括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为集团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这些相互担保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它们之间关联和控制关系事实存在,被控制的一方对担保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实质上,银行信贷风险通过贷款担保链条在集团企业内部不断地传递,集团企业系统风险未能有效向外分散,债权银行的贷款在风险链中实质处于担保不足或无担保的状态。在债务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冲击将沿直线甚至网状传播,导致一个区域、一批企业出现偿付危机。

4、逃废债务

(1)转移优良资产。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控制企业通过非正常交易、无偿赠与等方式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至其他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控制企业往往通过贷款企业进行改制、资产重组等方式,剥离企业优良资产,组建新的企业,并以此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2)非正常破产。在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转移以后,贷款企业往往会主动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而在清算过程中,控制企业往往又通过将抵押物低价拍卖、增加关联企业的债权等不正当方法来逃避银行债权,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接追索还款责任。

三、银行防范关联企业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集团客户已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信贷客户,其授信总量占比逐步上升,如果管理不到位,其风险较一般非集团企业更大,因此必须提高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避免重蹈“德隆系”等覆辙。

1、做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工作

首先,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局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做好关联企业统一授信,严把贷款审批关,将贷款防范风险“关口”前移,使贷款风险由被动化解变为主动防范。其次,应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体差异调整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侧重点,银行应理清企业间关联关系,确定对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成员进行授信。

2、建立针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

证监会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关联企业担保做出了规定,银行业可以借鉴上述规定的相关做法,制定集团关联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集团客户贷款应首选抵押、质押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等方式,尽量避免由关联企业提供连环保证或担保,如果接受集团关联企业保证或担保,也要设置保证、担保的限额,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3、切实加强贷后管理

(1)严密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

(2)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财务往来的监控,严禁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投资,严格控制关联企业间开立银行汇票,对于申请人和承兑申请人是关联企业的情况要给予重点关注。

(3)加强企业间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恶意悬空银行债权。

(4)建立预警报告制度,要依托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系统的、连续的、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便于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防范风险于未然。

4、依法约束关联交易

为了对非市场原则下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现象进行有效制约,商业银行可在贷款合同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性或约束性条款,如:关联信息的告知义务及违约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前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股东分红不得超出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年度股权投资不得超出某一警戒线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进行兼并收购,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活动,否则应视为违约,贷款人即可依《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加速贷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从而取得控制贷款风险的主动权。

5、建立关联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覆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决策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评级、贷款评估、监测分析、风险管理等系统,并将这些系统通过网络技术整合到统一的信贷综合系统中,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

其次,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协调与监管作用,逐步完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增加集团客户相关信息模块,建立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平台。

6、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的原则。但由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的要依靠职业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只具有指导性作用,因此有些企业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该披露而不披露,给相关监管单位造成监管信息的盲点。

今后在制定披露标准时,应考虑以关联交易金额作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在此可以借鉴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备忘录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标准,制定相应披露标准,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策略研究

 

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学定义和特点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跨期交易的契约性、杠杆效应和虚拟性的特点:

1.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拉开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后借助于股票市场先进的交易网络系统,全国统一的国债流通市场开始形成。此后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不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此间也由于我国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而造成一段时间的发展坎坷。迄今为止,我国公开交易过的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品种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外币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论文参考。

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问题之思考

2.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是否建立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的交易标准,是否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2)是否制定和施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监督及管理层的职责标准;(3)是否建立健全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合并与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模式;(4)是否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准则,审计师根据准则对审计客户单位的衍生业务进行审计,加强审计师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风险的关注程度,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应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5)监管机构是否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网络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等手段加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进而减少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缺陷。

2.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2.1风险意识淡薄,缺乏财务警示机制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时间较短,那些只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而获利的企业很容易因其复杂多变和技术难度等疏忽对其风险的控制,而且最能客观表现企业危机的财务警示机制也未建立。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也是不少的,因此风险意识和财务警示机制对企业及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2.2.2以小博大的心理导致巨额损失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看似初始投资较小,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实际金额非常巨大,因为价格每降1%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100%的损失,一旦操作者的判断错误或是交易活动出现失误则可能会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2.3公允价值计量、虚拟交易形式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和泡沫化

历史成本是传统会计理论中计量的基础, 即以交易时发生的成本作为入账依据。但衍生金融工具跨期交易的契约性使得从合约的签订到最终的交割有一个时间段,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在这期间处于不断变化中, 导致损益的变动无法根据历史成本正确计量,因此,采用“ 公允价值” 加“ 表外注释” 原则,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表现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但由于公允价值较历史成本更加动态,加剧了资产、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损益的变动,进而加大了市场损益的波动性,而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通常是一种资金博弈而非实物交易,这样一来,经济的泡沫化则会被放大。

2.3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2.3.1管理者操纵会计准则的应用,浮于表面的管理现象较为明显

国际会计委员会在制定国际会计准时原则上力求统一,但在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还存在过于理论、抽象、粗糙等问题,加上我国的衍生金融会计体系还不够系统完善,每次出台的政策法规或进行修订都是应急式的。所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和规范的实用性还不够,给管理者留下了很大的操纵空间,浮于表面的管理也只会阻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实施效果。

2.3.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本身存在缺陷,其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论文参考。一方面,会计监管中相关会计准则的漏洞直接影响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时间较短及其契约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都冲击了传统会计理论,也大大影响了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多在于事后监管,而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和过程中的监管,这一区别也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

2.3.3信息使用者缺乏心理准备及条件不够成熟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由历史成本模式过渡到公允价值模式或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模式,存在着来自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阻力。由于历史成本在长期的会计实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可靠性,使得相当多的人认为历史成本模式下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大多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公允模式计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他们对更改会计计量模式持排斥态度;也有相当多的信息使用者习惯了原有的计量模式,没有做好接受新模式的心理准备,更有部分银行界和保险界人士认为公允价值信息不比历史成本信息更具相关性等。因此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来消除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障碍。

此外,公允价值完全取代历史成本的条件还不成熟,例如,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需要精准、评估行业需要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需要提高、社会诚信和执法力度需要加强等。

3.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策略

3.1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理论

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的前提在于监管理论和制度的完整和详尽。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管,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完全适合这个市场的特殊性,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国情,考虑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大胆创新,独立制定符合这个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监管道路。

3.2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息使用者传播有效信息,使这个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化

第一,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便于报表使用者直接读取信息,例如,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按“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类,权益类项目增设“衍生金融工具影响权益”项目,在编制利润表时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损益”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有关由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化的信息;第二,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附加说明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合同条款和条件、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如,利率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确认的时间标准、公允价值的来源及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等内容;最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工作,提高对被审计单位衍生业务的关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着重调查,采用详细的审计技术,运用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对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3.3加强以投机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为监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难免有些投资者存在不良的投机心理,以至于扰乱正常的操作秩序。论文参考。此外,还应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内部风险控制,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中都应考虑内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会计监管出现更多的漏洞。

3.4强化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

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结构较为复杂,涉及的经济领域较多,所以,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因此,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业务理论培训,掌握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方法和会计的相关处理原则,减少风险损失,同时也能为有效实施会计监管提供必要保障。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优先股 投资 融资 监管

由“一行三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再一次提出“鼓励创新,加快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着力完善股票市场,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应该说探索研究优先股制度,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将优先股引入我国资本市场,已是各方共识。

一、优先股的概念和分类

(一)优先股概述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如优先分配公司的盈余和剩余资产,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种。一方面与普通股一样,它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但它不具备普通股票股东所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如表决权;另一方面,优先股又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在公司有盈余时按照事先确定的支付条件,获得固定的股息。

(二)优先股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该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收益不因公司盈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非累积优先股票的股息当年结清,不足部分,在以后分派年度不予累积计算。

2.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该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能否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票或者转换为另一种性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衍生品种,它为发行优先股的股份公司提供了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便利,也是股份公司灵活调整资本机构、控制财务杠杆的一种有效财务工具。

3.可赎回优先股和可回购优先股

该分类依据是该优先股能否由原发行公司出价赎回或投资者能否要求原发行公司回购。可赎回优先股可以依据该股票发行时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出价赎回,它同样可以起到灵活调整股份公司资本机构、控制财务杠杆的作用,还可以起到反并购的作用。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在满足回购条件时,投资者可以要求原发行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该股票的优先股。

二、优先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优先股的投资优势

优先股的引入之所以再一次在学术界和资本界引起热烈讨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金融危机后,很多行业陷入衰退,产能过剩,不再需要社会资本的注入,导致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集中投向某些经济领域,比如房地产开发等,使得政府的很多宏观调控政策大打折扣,某些经济领域泡沫化等严重经济问题。这就需要找到一种能吸收大量社会闲散资金,而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投资渠道。于是满足这一条件的优先股此时又再次进入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

由于优先股票兼具普通股票和债券的特点,使得其收益比国债等债券要高,但风险却比普通股小很多,这种特点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是特别具有吸引力的。如果我国通过立法将优先股的法律地位明确下来,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使其有法可依,对投资者的权利有很好地保护和救济,那么优先股一定是中小投资者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产品。优先股在美国、欧盟等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其对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优先股的融资优势

因为优先股的特殊性,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可以筹集到长期稳定的公司资本,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公司发展需要的资金来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自身的盈余留存,一种是外部融资。自身盈余留存受公司盈利能力、经济环境、股利分配政策的限制,总是不能满足公司成长、扩大产能、提高研发能力等日常经营需求,更不能满足为扩大规模进行收购兼并等大额资金的需求,这时就需要从外部筹措资金。在我国先行的金融体制下,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很容易取得银行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发行普通股的条件又特别严格,必须经过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且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都限制着公司通过无限制地发行普通股这种方式筹措资金。

优先股的发行成本没有普通股那么高,因其风险相比普通股票低的原因,对发行主体的财务、经营条件也没有发行普通股票高。优先股的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没有提案、表决、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的改变和分散,是公司的原始股东和各利益相关者均能接受的最佳外部融资方案之一。

三、优先股可以先行先试的范围

实践中我国仅在1995年上海证交所上市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中将1890万股国有股改为优先股外,没有真正通过一级市场发行的方式发行过优先股,后来天目药业的优先股也因股权分置改革转成了普通股。

(一)允许先行先试的股份公司范围

我国拥有525个产业门类,各行各业公司众多,沪深两家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已接近三千家,不能整齐划一地让所有公司都立即参与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主要是我们没有实践经验,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跟不上,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不够,投机性投资盛行。所以先小范围试点,然后再推开的做法仍被各方认为是较为稳妥的办法。

1.上市公司

笔者认为应首先选择已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都比较好的上市公司作为试点的公司范围。由于这些公司已有比较长的经营时间,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发展战略明确,财务和经营状况又比较好,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为了筹措营运资本,调整优化公司的资本机构,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样不会出现太大的市场风险,也可以给市场投资者熟悉优先股的过程,防止对我国相对脆弱的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之后,可以在慢慢积累经验的情况下,允许所有已上市公司均可申请发行优先股。

2.新设立的股份公司

新设立的公司,在募集设立时是否允许发行优先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优先股的固定股息是以公司的盈余作为支付后盾的,新设立的公司不具备这一基础。另外,从财务和管理的角度看,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大量发行优先股无疑让公司过早地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考虑到违约等对公司信誉的影响,可能会影响新公司战略的选择和后续发展。对公司的发起人而言,若通过大量发行优先股筹措公司的设立资本,其只有少量出资,会诱发道德风险和更大的成本。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暂不放开新设立的公司发行优先股。若允许发行,则必须在数量,募集资金占设立资本的比例,股息的首次支付时间,投资主体的适当性方面加以限制,让新设立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主要由比较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为宜。

3.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新三板市场中交易的公司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交易的公司一般是指不满足沪深股市继续上市交易的条件,但满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条件,摘牌退市后转入该系统的。该类公司因财务和经营业绩欠佳,若要发行优先股,适宜发行累积优先股或者可赎回优先股,且应要求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必要的话,还应要求采取提供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这样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防止发行公司的违约风险。

证监会等证券市场监管层提出要研究并推动新三板市场扩容。按照监管层的设想,新三板主要是要打造中国的纳斯达克,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平台,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新三板扩容若真正成行,那么在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中推出优先股是可行的。一方面这扩大了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发行标准和成本,适合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另一方面,优先股不会改变公司的决策层人员组成,也就不会影响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这有利于让真正了解公司所在行业以及相关产品和技术的人员来管理公司,达成公司的战略目标。

(二)优先股试点时间的选择

纵观近两年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成果,新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是却没能起到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作用。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无法起到经济形势晴雨表的作用。一方面跟全球经济形势不乐观的判断有关,另一方面也跟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不完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以及不正确的投资理念有关。

若此时推出优先股,则相当于向资本市场提供了一种风险和收益都比较适中的中间产品。它不需要投资货币市场那么高的资金门槛,也不需要承受投资普通股票那么大的市场风险,其面对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都相对较低,既适合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也适合投资经验相对贫乏但有富余资金的自然人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活力。其现实意义不仅在有利于培育成熟的资本市场,更有利于培育成熟的监管层和投资者,或者说为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新的渠道和视角。

四、对发行优先股的股份公司的监管

我国的股票一级发行市场,采取的是核准制,所以,对发行优先股的股份公司的监管也就主要分为发行核准和交易监管两部分。但其中最要的是对投资者的保护,这是中国股市制度的软肋,有待完善。

(一)发行审核

在我国债券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两种,公司债券的发行核准是由证监会来负责的,企业债券的发行则是由发改委来审批的。优先股虽然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点,但其股票属性要比债券属性强,结合发行审核重点等因素,优先股的发行审核由证监会负责为宜,因为优先股的发行不仅要考虑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要具体审查发行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等条件是否属实,且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交易监管

因为优先股发行进入二级交易市场后,其交易方式与普通股和债券等类似,所以对优先股仍可采取具体的交易所承担一线监管职能,证监会及其派驻地方的证监局承担行政监管职责,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配合的监管体制。各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预警指标和执法措施等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