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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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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培训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应对措施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duction safety in China, analyzes the question existence in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 safety training work, and in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put forward how to improve the safety train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safety training; counte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79.23

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仅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地进行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实践生产活动中的体现。如何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的质量,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下面,就从两个方面谈谈如何搞好安全培训工作。

二、目前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府机构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安全培训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新情况。安全培训是生产经营企业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之规定,极大多数生产企业对安全培训工作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可,能按时、按量派员参训。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职工对安全培训的认识不够。把安全培训当成一项任务,不愿意主动参加安全培训,从内心比较抵制安全培训工作。

2.2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区队领导为完成工作任务替员工请假不参加培训。对安全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2.3针对性差。安全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课程设置层次性不强,对参加培训的人都采用同一模式。

2.4生产经营企业重培训任务不重培训结果。目前在大多数企业内部只注重完成培训任务,应付上级检查,而不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只注重完成三年1次的复训任务,不注重日常的监督管理。

2.5教师注重理论教学,不注意联系各单位实际工作。

2.6教学模式还是老一套,不注重创新。

三、提高安全培训的对策

3.1培训机构方面。(1)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在实践中,我们要一改过去“一言堂”的培训方式,首先变“说教型”为“交往型”,过去的教学模式,就是一直粉笔、一块黑板,我说你听,耳口相传,忽视了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致使他们对课堂的枯燥性产生厌倦情绪,甚至出现教师在讲台上辛辛苦苦讲,而学员都趴在桌子上睡。要克服这种现象,我们的教学方式必须改革,要把“说教型”变为“交往型”即把教学过程中的老师讲、学员听,变为师生交往,相互提问;其次,变“以讲为主”为“以动手操作”为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学员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需增强实训,较少课堂讲解;第三,变传统教学方法为现代教学手段,如媒体、网络是学员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之一。因此,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为学员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强有力的学习工具,所以安全培训的方式、方法应该多样化,向着“诚心、搞笑、优质、专业”高端培训模式靠近。(2)把安全培训提高到道德建设范畴的高度来认识。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学质量,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上升到道德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样通过培训,在返回生产岗位后有利于广大学员用工作标准、行为标准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学员认识到一人违章,可能多人受害,会给家庭、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真正树立起“违章可耻、遵章光荣”的荣辱感 ,树立起“遵章守纪”是对个人、对家庭、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体现。一旦职工接受职业安全道德观念,并在生产中指导行为,它就会发挥比规章制度以及经济手段更强大的作用。(3)注重企业培训的需求。为了真正的搞好安全培训,必须充分了解培训学员,做好培训需求分析,可以采取实地调研,现场发放问卷调查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尽可能地了解学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专业、知识结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急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希望接受什么样的培训等内容。对收回的问卷调查表和座谈会的记录要进行整理、分析、概括,从总体上把握学员的学习需求,以便更好地制定教学计划,使培训真正有效。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2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事故的治本之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全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为目标,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不断拓展安全生产培训面、不断提高应培对象的参训率和培训质量,为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申请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经省局批准后可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2012年全市培训镇(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人员200人,培训企业“三岗”人员6000人。(其中各类安全管理人员2800人,特种作业人员3200人);“三岗”人员持证率达100%,完成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培训11000人。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落实,不断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与从业人员岗位相关的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从而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不断好转。

三、培训对象:

1、镇(区)经贸服务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安监站(安全科)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日常工作。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落实安全培训经费,依法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逐步消除安全培训的死角,提高各类培训对象的参训率和复训率。各级各部门要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参训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参训人员解决工学等方面的矛盾和实际困难,积极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各级、各类安全培训要注重效果,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确保培训的覆盖面,提高应培训人员的参训率。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类法定培训对象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到“四个统一”,即“学大纲,学教材,统一收费标准,学时间”。参训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对缺课时间较多的参训人员,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禁止代训代考;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和实操形式对参训者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3、安全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市各级、各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核发《安全培训证书》。镇(区)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特别注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以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人管,培训任务有机构落实。要把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要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经省安监局审批后,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的指导下,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以发挥大企业的人才资源和管理资源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做好示范。促使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新台阶,为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安全发展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3篇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全面责任,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既要管好自已分管的业务工作,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机制。每年年初必须下达年度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及个人,落实全员责任制。根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大小、工作数量多少、安全风险系数,进行量化、细化考核。将安全考评结果与职工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等挂钩。

2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相关内容。为此,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重中之重的任务抓实抓好。要从林业生产工作实际入手,组织学习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等。针对林业生产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的状况,在培训方式上,可采用现场提问解答、挂图讲解说明、操作示范引导等形式,以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进行现场测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未经培训上岗的从业人员,要重新组织岗前培训直到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对于不听劝阻、不参加培训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油锯手、集材车驾驶员、营林机械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选送到专门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安管人员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突出重点抓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因此,要求生产作业人员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要立即向本单位安管人员或负责人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同时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生产作业人员通报。安全管理机构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和排查处理的现场图片、处理的结果,按次、处造表和造册,书面登记、记录,并尽可能建立电子档案以便今后查询、跟踪进行动态管理,真正把隐患查处落到实处。

4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管理

近年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大部份实行劳务派遣管理。新安全生产法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要严格把好派遣人员录用关,做好劳务派遣人员进场录用登记、办理工伤保险。做到进场从业人员底子清、情况明。特别是重点抓好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开展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让他们了解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管人员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坚持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安全管理,关心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生活。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同等对待,落实安全生产“六同时”管理,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5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保障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

根据新安全生法规定,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因此,要求各个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每年年初安排和制订年度经济计划时,按规定足额提取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简易人身伤害保险等各类保险。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安全文化教育、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防护用品、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物防、人防、技防经费投入。如果是因为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4篇

一、落实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

年初负责起草了《**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并组织各乡(镇)、各单位层层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以“两杜绝、一减少”为核心内容,量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了全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和各级职责,层层分解指标,层层落实责任,使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工作重点明确。

二、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以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全面布置了全县安全生产月工作。6月9日在县委广场组织交通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建设局、质监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举行了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期间散发宣传资料31种,共10500份,悬挂标语60多条,出动宣传车一辆,组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发送了安全短信息。为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三、加强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上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里举行的培训班有: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中级安全注册主任培训班,全市旅游业安全宣贯培训班,厂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建筑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县里举行的培训班有:电工作业人员培训班,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通过这些培训,大大提高了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了安全意识。

四、加强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加强了日常检查,建立了有关企业档案,基本掌握了全县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认真组织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全国“两会”前夕和“五一”黄金周前夕开展了两次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商贸和旅游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从而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安全指标的完成。

五、加强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今年上半年,重点对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专项整治,督促其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目前为止,共有26家经营单位提出了申请,对21家未申请的经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如逾期不整改将依法取缔。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乡(镇)、部分单位和个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整治有“走过场”、“留死角”的现象。

2、安全投入不足,如一些桥梁超期服役、带病服役,而无相应的专项整改资金。

3、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市政府下达到我县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是18人,而截至5月20日止,我县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13人。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全县安全生产的关键,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全县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运用法律武器对全县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对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逐渐进行淘汰、更新。加大安全投入,改变生产作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劳保待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断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安全生产条件。

四、以交通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交通安全整治。针对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态势,今年下半年我局将联合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门,深入抓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努力遏制当前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

2、危险化学品整治。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现象,我局将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