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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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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原理

犯罪经济学原理范文第1篇

经济学的教学目的是什么?凯恩斯说过“:经济理论并未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结论,它不是教条,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器官,一种思维的技巧,帮助拥有它的人导出正确的结论”。显然经济学的教学目的与一般课程不同,不是简单地要求学生掌握课本上的知识,而是要求学生掌握课本知识后面所体现出的思考方法或者分析工具。学了经济学就要达到这样一种目的,用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就是要“像经济学家那样思考”。这是一个教师首先应该明确的。正是因为经济学整个内容所体现出来的方法性或者工具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将教学内容所体现的思考方法和分析工具揭示出来,讲授也应该始终围绕着对方法和工具的介绍和运用来进行,以便学生掌握经济分析这种“天下之公器”,形成一种被称为“魔术师头上的帽子”的经济性思考。因此,教师切不可局限于对教材内容的陈述介绍上,介绍内容只是手段,目的还是要向学生传输一种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

掌握了这些分析工具和方法,对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或者说培养创造性思维大有裨益。明确了教学目的之后,那么经济学的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到底体现在何处呢?经济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不同,作为一门最接近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它专注于因果关系和行为反应的揭示,使其具有极强原理性。经济学的整个分析工具或方法也正是通过一个个经济学原理展现出来的,所以国外教师非常注重经济学原理的教学,一般都会在教科书的开编或者新学期的第一次授课中将重点经济学原理列举出来。例如,Mankiw的教材将《经济学》原理分为十大类,Case和Fall的教科书将经济分析方法分为三种,而Rhoads则在他的著作里将思考方法分为四种,Baumol则在他的作品中强调了六种学生必须掌握的分析工具。尽管这些学者对原理的列举范围或重点不同,但有一点他们是共同的,就是强调《经济学》教学的重点,就是经济原理中体现出来的一种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

所以经济学教什么,实际上就是要求教师通过一个个具体经济学原理的讲授,揭示出一种种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以让学生接受和掌握。其实还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教学还肩负着一种重要使命,即传输一种自由开放的理念。如高希均、熊秉元、Marshallhe和Samuelson等中外学者均在他们的教材和教学中对此有特别强调,其实一种自由开放的理念对于社会稳定、和谐、繁荣有着非常长久深远的影响的,我们的改革开放带来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就是最好的印证。因此经济学教师理应承担培养学生自由开放的理念重任,这也是教书育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当在整个讲授过程中,注重将蕴涵在经济学大量内容中的自由开放理念展现出来,同时向学生强调这种理念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以使学生理解和接受只有自由开放,社会才能进步,经济才能发展。这恐怕也是经济学在教学上不同于其它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教师如何教

解决了教学目的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教师如何教?也就是如何将确定下来的教学重点,以一种更易为学生理解和掌握的方式传输给学生。对于原理性极强的经济分析方法和工具的讲授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对原理的介绍。教师通过对教材上原理的详细介绍和讲解,使学生对经济学原理有个基本认识和理解,为理解例子打下一个基础。其次是对事例的分析。教师应该理论联系实际,讲授要从抽象到具体。事例分析最好地体现了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或思考方法是如何来分析具体问题的。最后是对原理的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对原理的理解和记忆,教师应对所讲的原理进行一个归纳和小结,包括对疑点、难点、重点的强调,包括对原理的高度概括。例如,对于机会成本这个原理,教师可简洁的概括为不是这样就是那样,但不能两样都得;对于边际分析方法也可概括为多一点如何,少一点怎样。教师还可以利用汉语词典里丰富的成语来概括原理,例如勤能补拙、朝三暮四、覆水难收等等蕴涵的经济学原理,通过这种上口、易记、通俗的口诀般概括,使学生更容易记忆和理解。通过上述三个步骤的教学,学生对原理的认识相应也经历了一个了解—理解—深化的过程,老师这种带有一定层次递进性的重复讲授,很有助于学生将原理内化到自己的脑海中,提高教学效果。美国经济学家Sharp认为“:教学的最基本目标之一就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如果对经济学课程有了兴趣,自己便又多了热爱这位最好的老师。因此为了获得更好的效果,教师还应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此教师又可利用经济学“得天独厚”优势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一,教师应强调经济学的重要性。教师要让学生知道,西方经济学就是现代经济学,也就是常称的经济学。一般说来,作为一名现代人,掌握一门事关“柴米油盐”的现代学问,无疑会让人生活的更幸福,正如大文豪肖伯纳所言“,经济学是一门让人幸福的艺术”。更重要得是,经济学是所有财经学科的基础,因此对于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学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如果没有经济学基础,就无法进入以后的专业课学习。所以经济学的重要性要求学生,不仅要学而且要学好。教师也可介绍经济学在国外的重要地位来让学生了解经济学的重要性。如在美国经济学是几乎所有专业都要开设的课程,并且所有大学都有经济学系,所有大公司都有经济学家,所有总统都不得不依赖于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经济学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会在工作中或生活中,或多或少地遇到稀缺性资源的配置问题。即使你与世隔绝像鲁滨逊那般,一个人漂落到荒岛上,不存在任何法律、政治、社会等等涉及人与人关系的问题,但一定会存在稀缺资源分配的经济问题。

第二,教学要体现经济学的趣味性。与其它许多枯燥的学科不同,研究人类行为选择的经济学按照Samuelson的说法,天生就是一个有着无穷魅力的“睡美人”,它吸引着无数人来探索和研究。原因除了它的重要性以外,还有一个就如Pindych所言,“经济学是所有学科里面最生动,最有趣的学科之一”。因此作为一名教师,要努力在授课过程中,去展现经济学的无穷魅力和引人入胜之处,使学生体验到学习经济学不仅不是负担而是一种享受。为此教师应将经济学理论和身边的生活联系起来,去找寻蕴涵在食堂、课堂、寝室、图书馆和运动场等等学习生活场合中的大量经济学事例,向学生讲授身边的经济学,使学生感到经济学可亲可爱、可触可感。教师甚至还可以利用沉没成本与选择的关系,说明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不要让小错变大错,结果错上加错之道理,来诠释人生之路如何走。如此这般,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而且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经济理论的理解和记忆。

第三,教师要强调经济学的应用性。按照Marshall的观点,“个人行为的基础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宗教,一个是经济”。经济原因是行为选择的一个重要考虑,现实中的各种现象背后,我们都可以找出其经济原因,因此经济理论对现实世界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如果学生掌握了经济理论,就会更好地理解生活中的世界。美国学者D.Friedman就认为:“经济学像一把锤子,当你拥有它的时候,其它的所有东西看起来都像钉子。”所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把锤子来钉社会中的各种“钉子”,例如,歧视、犯罪、婚姻、医疗、教育等等“钉子”,以便学生认识到经济学的广泛应用性和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强大势力。如果教师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学生就会明白经济学在经邦济世中的大学问,在衣食住行中的小道理,从而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学生如何学

教的问题解决后,随后的问题就是如何学?经济学与其它课程不同,由于学生在中学阶段从未接触过现代经济学,而且往往对属于社会科学的经济学中充满大量的数学和图形分析感到非常陌生和不适应,甚至会出现畏难和胆怯的心理,那么为了使学生真正掌握这门课程,就需要教师能在学习方法上给予一个很好的引导。为此教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教师要帮助学生了解经济学的理论结构。根据经济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特点,教师要整理出一个主线,揭示出不同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学生了解经济学的基本结构和理论框架,让学生通过居高临下般的鸟瞰,对经济学的来龙去脉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以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一点对提高学习效果非常重要,Case和Fall就说过,“一门学科如果没有清晰的框架,内容根本就无法维系,并且它们很快就会被学生遗忘”。显然学生如果掌握了经济学清晰的结构和完整的理论框架,就不会像有些课程(如历史和语言)那样死记硬背了,通过理解性的掌握,可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犯罪经济学原理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

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

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且符合环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超级秘书网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效益;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但是,排污权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一项制度能否有效的执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关的。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虑到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避免"祸水东引",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允许排污交易的决定,并且这样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响着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犯罪经济学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上支付,法律,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犯罪经济学原理范文第4篇

一、案件概况

1、办案情况

2009年至2011年,富川县院共办理犯罪案件15件15人,其中2009年办理案件3件3人,2010年办理案件4件4人,2011年1至11月办理案件8件8人。案件在富川县呈现发案数逐年上升态势,表明犯罪在我县呈现多发态势,导致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恶化。

犯罪案件经我院审查后,逮捕率为100%。这表明了我院打击犯罪的态度及决心,对于涉毒犯罪分子绝不手软。

2、案件所涉及的罪名

2009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只有两个,即贩卖罪和运输罪。其中,贩卖罪13件13人,运输犯2件2人。

3、犯罪特点

贩毒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为获取高额利润,贩毒分子在销售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大宗化整为零,分散成小包直接向吸毒人员出售。通常是将1克分为20小管。贩毒者这种零包出售的办法,易藏、易散,隐蔽性强,方法灵活,又能促成吸毒人员的增多,危害性极强,尤其是这种贩毒手段出售快,方便交易,毁证迅速,不易现场抓获,事后取证困难。

4、犯罪主体男性居多、农民居多,学历低

我县犯罪的主体男性居多,2009年以来我院办理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男性的有12人,女性为3人,男性占80%以上。另外,2009年以来我院办理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农民的居多有10人,占66.67%,其次为无业人员4人,占26.67%。农民占多数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生活贫困,没有文化,没有致富本领,染上毒瘾后无法戒掉的人。

在我院办理的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学历都为大学以下,其中文盲1人,小学文化程度为3人,初中文化程度为9人,中专文化程度1人,高中文化程度1人。可见,涉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教育时间较短,接触社会时间长,在较小年纪即接触社会,容易被不良分子所利用,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我院办理的王琳贩卖案,王琳在中专毕业后,就与他人结婚,而其老公是从事贩卖犯罪,随后王琳也跟随走上贩卖的犯罪道路。2008年12月,王琳在19岁的时候因涉嫌贩卖犯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因贩卖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王琳在刑满出狱后,仍不知悔改,2011年11月王琳又因涉嫌贩卖被我院依法逮捕。

二、犯罪所引发的后果

1、容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

众所周知犯罪是暴利犯罪,正是犯罪能够给犯罪分子带来高额的利润,才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从事犯罪。犯罪分子的高利润会极大加重吸毒人员的吸毒成本。吸毒人员在毒瘾产生后,极难摆脱,毒瘾发作后的副作用大,会令人感觉非常痛苦,而吸毒后那一刹那间的感觉又让吸毒人员难以忘怀。吸毒人员所需要的大量毒资,是一般的社会工作所获得的报酬所难以达到的。这些因素促使吸毒人员为获取而不计手段,走上犯罪道路。如我院办理的廖伟林抢夺案,犯罪嫌疑人廖伟林、覃瑞钦都是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2011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廖伟林伙同覃瑞钦(另案处理)窜到富川县人民医院,在富川县人民医院门口由覃瑞钦趁被害人李贵引不注意的情况下,覃瑞钦从李贵引的右手边将其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抢走,价值3111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廖伟林、覃瑞钦在抢得项链后,随即返回钟山县将项链以1200元价格,卖给一绰号叫“大姐”的贩毒分子以换取。

2、给人民群众、办案人员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案件中,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大量增加。这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埋下危险因素,也给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有些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已患病的,有些是犯罪嫌疑人的患病情况尚未掌握,公安机关在侦办时也未注意讯问相关患病情况。2011年我院办理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患有艾滋病的达4人,患有肺结核等疾病达11人。 3、破坏社会良好风气

贩毒分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必然千方百计的销售出去更多的。增加销售数量最好、最直接、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增加吸毒人员的数量。犯罪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吸毒人员有增多倾向。根据经济学原理,需求决定供给,当需求增长迅速,商品供给跟不上时,商品单价必然上升,使得商品利润增加,促使更多人从事该商品的供给。近年来贩毒案件逐年增长,说明了需求有所增加,吸毒人员增长。而吸毒人员的增加必然破坏社会良好风气。

三、解决措施

1、加强对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娱乐场所一直以来是交易和吸食的“大户”。因此对于娱乐场所实施严格监管势在必行。通过对娱乐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培训,有关部门与与业主签订责任书,悬挂禁毒警示牌、宣传画等措施,加强对“高危人群”的教育管理,减少犯罪对娱乐场所的地点依赖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歌舞娱乐等休闲场所在预防、查禁新型问题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禁毒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则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失职违法业主及相关人员予以查处,从根本上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预防。通过网络报刊、电台,利用公益广告的版面和时段做好禁毒宣传,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危害的认知度。同时充分发挥基层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宣传作用,下大力气扫除禁毒宣传的死角。可以通过成立各种志愿者禁毒队、创建无毒社区、在学校开设预防课程等方式,多管齐下,达到“全民扫毒”的效果,不断强化人民的禁毒意识,从自身上杜绝的腐蚀。

3、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调查。侦查机关应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使得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相应的准备。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做出是否逮捕决定时提供参考依据。

犯罪经济学原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利得最大化证明基础理论研究

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个人利得最大化”是一个最重要的假设,这一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石。但是,这一假设的证明在哪里?似乎还没有人作出。有人认为这个假设是不能证明的〔杨春学,1998:第219页〕;有人认为这是公理,无须证明〔西尼尔,1986:第11-12页〕。其实不然,纵观这一假设的历史流变,未经证明的“个人利得最大化”,不仅引发了经济学界几次剧烈的争论,把众多重量级的经济学家牵扯其中,而且引致了经济学理论的混乱和分裂。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证明“个人利得最大化”。

一历史成因及其问题

“个人利得最大化”有不同的称谓,“个人利益最大化”、“个人效用最大化”、“厂商利润最大化”、“偏好最大化”等等,都可以作如此解。我们首先简单地回顾一下“个人利得最大化”这一重要假设的历史成因。

追溯“个人利得最大化”的源头,人们一般把它指向霍布斯,①他在《利维坦》中强调,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这是人的本性〔霍布斯,1985:第72页〕。随之而后的洛克〔1959:第30章〕、孟德维尔〔Mandeville,1988〕、休谟〔1980:第529-532页〕、孟得斯鸠〔1982:第14-15页〕等人,都不同程度认同自利的客观存在,并认为自利的实现方式,能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经济学意义上的“个人利得最大化”,在亚当.斯密那里,得到了最初的表述:人们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但藉“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能增进社会的利益〔斯密,1972:第26-29页〕。马尔萨斯、李嘉图都认为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逐是理所当然的〔熊彼特,1994:第305页〕;边沁虽然以“趋乐避苦”的心理因素取代自利的本性说,同样也认为自我利益的追逐是一普遍的现象〔Bentham,1907〕;西尼尔来得更彻底,竞声称“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是经济学的第一公理〔西尼尔,1986:第47页〕;约翰.穆勒并没有西尼尔的自信,尽管他也认可自利说的存在,但只把它看作一个抽象和假设〔Mill,1967:pp321-326〕。

或是经济学理论的必然发展,或是经济学论战中的自然延伸,“自利”说在边际学派那里发展为“经济人”的假说。杰文斯〔1984〕、瓦尔拉斯〔1989〕、门格尔〔Menger,1985〕、埃奇沃思〔Edgeworth,1881〕等虽然在“经济人”假设的具体看法上有所区别,但把他们的共同点综合起来,可以把“经济人”定格为具有完全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并能实现一般均衡的抽象体。如此看来,“经济人”思想相较于最初的自利说,似乎显得更加精细、更易于计量、更具有科学性。

但是,无论是“自利”说还是“经济人”,从来都没有缺少过反对者。德国历史学派指出,依据初浅的心理学所构建的抽象的“经济人”,并不真实〔施穆勒,1963〕;人的自利并不一定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不从历史的、文化的、法律的、政治的、伦理的诸多因素来探讨人的经济行为,就无法理解国民经济这个有机整体〔李斯特,1961〕。马歇尔对之也不以为然,他认为一个以“经济人”的活动为内容的抽象的经济学,不可能获得成功〔马歇尔,1964:第11-12页〕。凡勃伦以“炫耀性消费”抗御“效用最大化”〔凡勃伦,1964:第四章〕,加尔布雷斯以“生产者”否定“消费者偏好”〔加尔布雷斯,1980:第136-140页〕,二者则有异曲同工之妙。赫伯特.西蒙的出现,人们以为反对派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他用“有限理性”〔西蒙,1988:第18页〕和“满意利润”〔西蒙,1987:第38页〕来抨击“利润最大化”和“完全理性”的神化,因此而获得诺贝尔奖的桂冠。

“自利”说或“经济人”并没有这样容易就范,布坎南坚持自利的追求会导致自然秩序,“效用最大化”只要放在“约束条件”下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他坚信自利是人的本性,并让它在政府服务和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布坎南,1989〕。诺思一方面把个人利益最大化视作制度变迁的动力,另一方面又把制度的好坏与否与个人利益最大化能否实现联系起来,这样,自利、效用最大化、一般均衡的否定方面似乎都能够予以回应了〔诺思,1994〕。最后的“集大成者”也许要算加里.贝克尔,他把个人利益泛化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利益的追求,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不论是粗俗的,还是高尚的,都可以相容于“效用最大化”中;他把社会生物学引入经济学,希冀以此打破利己与利他的恒久对立;他把习惯、风俗、惰性、甚至犯罪都纳入理性的范畴,“完全理性”可能就没有敌手了吧〔贝克尔,1995〕……

以上我们非常粗略地勾勒了“个人利得最大化”的历史成因,这种粗线条,肯定会遗漏不少重要的经济学家,遗漏了更精确的思想,但是对这篇论文的主旨来说,这也许已经够了。依据这一粗线条,我们可以看到,未经证明的“个人利得最大化”,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人的自利,或被看作人的本性,或是以心理因素作出解释,或者如戈森所说的是上帝的旨意〔Cossen,1990:p154〕……这些主观的、抽象的臆说,历来都为反对派诟病,要以此为经济学的重要基石,确实是让人难于接受的。甚至把自利称为经济学第一原则的埃奇沃思,也承认这个原则并不是非常现实的〔季德、利斯特,1986:第627-628页〕。梅纳德.凯恩斯对此有更公允的评价:“穆勒、杰文斯、70年代的马歇尔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埃杰沃思都曾经信奉功利主义心理学,把经济学的基础置于这种信念之中。晚期的马歇尔,晚期的埃杰沃思以及许多较年轻的经济学家已经不完全相信这种心理学;但是,我们到现在也没有去非常彻底地探讨这最初基础的合理性与否,却仍然依赖这种上层建筑”〔Keynes,1972〕。

2.“个人利得最大化”既然还是一个假设,既然还没有被证明,它的边界就是不清晰的,人们任意把新的内容添加到这一假设里面,使它的外延不断扩大。一个没有严格界定的假说,除了不断招致反对的异说,引来无谓的争论,还将使这一假说本身臃肿庞杂,它的普遍性会受到质疑。在萨谬尔森〔1992〕流传甚广的《经济学》中,在具有革新意义的斯蒂格利茨〔1997〕的《经济学》中,在曼昆〔1999〕“最令人鼓舞的经济学教科书”《经济学原理》中,都没有“个人利得最大化”或“经济人”的明确表述,至多只有零敲碎打式的运用,这不是一个偶然的巧合。在这三本有着深远影响且又是普及性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居然不正面介绍“个人利得最大化”或“经济人”这一重要的理论假设,这只能说明,这一重要假设的普遍性与适用性己遭到重创。

3.“个人利得最大化”或“经济人”假设的反复辩难,使许多新的观点、新的理论、新的假设应运而生,使经济学的统一性成了问题。人们当然可以说这是经济学理论的新发展,在更广阔的意义上,我们更应该说这引致了经济学的混乱与分裂。历史学派,边际学派,福利经济学,制度学派,凯恩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贝克尔的社会经济论……都可以说和这一争论直接有关。杨小凯对这样的分裂局面深有同感,只不过他希望用超边际分析来进行统驭〔杨小凯,2000:第19-20页〕。在另一极端,己经有人倡言超越或抛弃“经济人”这一假设〔庄宗明、杨旭东,2001〕,以便一劳永逸地了结这场争论。

因此,不论是由于历史遗存的原因,还是出于现实问题的考虑,都有必要对“个人利得最大化”作出证明。二证明“个人利得最大化”

社会分工引致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出现,又导致了"个人利得最大化",这是一般的表述。而这一巨大变化的具体过程,可以作如下的推演。

人类生存的第一要务是如何进行生产来满足自己的消费。在商品交换未发生前,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是一个自内的、封闭的体系。在一个家庭或共同体内,人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这种自我封闭的生产与消费,无论是自给不足、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有余,人们的消费都只局限在自己生产的范围内,生产的领域是狭小的,相应地可供消费的物品也极其有限。在这一状况下,自给不足,自然会促使人们努力生产,以达到自给自足。自给自足是一个饱和点,超过这一点,其产品是多余的、无用的。在这里,生产限制着消费,消费也制约着生产,生产与消费的这种互为制约,限制了人类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家庭或一个共同体,只能生产粮食和衣物两类物品,自产自用,和外界没有商品交换关系。那么,当粮食和衣物的生产能满足这个家庭或共同体的需要时,即到了饱和点,如再继续生产,便是无用的、多余的。这里既有生产对消费的限制,又有消费对生产的限制。只能生产粮食和衣物,人们的需要和消费就被限制在这两类物品上;而当这两类物品的消费达到饱和时,也就构成了消费对生产的限制。因此,生产是有限的,消费也是有限的,而这种有限性是被统一在家庭或共同体这一自我封闭的经济实体中。于是,我们便得到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在自我封闭的原始经济中,人们的生产是有限的,消费也是有限的,生产与消费的这种有限性互为作用,滞缓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商品交换发生后,情况就开始改变。最初的物物交换,是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这时,剩余产品的存在己不再是无用的了,人们可以把它用于交换其他物品,以满足新的需要。②随着商品交换的扩大,社会分工的发展,进入交换的物品日益增多,人们的消费也向更多的方面扩展,社会生产的多样化,同样也带来社会消费的多样化,二者是同步的。这是就整个社会范围而言。

就个别家庭或共同体来说,商品交换发生后,生产变得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在交换的前提下,生产的物品可以和其他人生产的物品相交换,因此物品的生产不再受家庭或共同体内部消费的限制,从而有了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但是,在具体的约束条件下[如既定的时间、一定的地区、特定的生产力水平等],一个家庭或共同体,只能生产出某一定量的物品,尽管在交换发生后他们有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的冲动,但却不可能生产出无限多的产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生产是有限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表现在个别家庭或共同体中的这种生产的有限与无限,其生产的无限性只是表现为一种运动的趋向,而生产的有限性则表现为一种既定的现实。

从消费的方面来看,也是如此,既表现出有限性又表现出无限性。任何家庭或共同体,对某一消费品的需要量,在一定的时间内,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消费的有限性。譬如一个五口之家,一年之内用于食用的粮食或者一千公斤,或者两千公斤,它毕竟是一个有限的量,不可能趋于无限。但在消费的种类上,伴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却变得多种多样,有无限扩张的势头。当人们吃的需要得到满足,会要求穿得更暖更好;当人们穿的需要得到满足,会需求住得更宽敞、更舒适;……当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得于满足,还会生出更多的其他需要。所以说,消费又是无限的。

细心的读者也许已经注意到,我们在谈到生产的有限与无限时,是把它放在家庭或共同体的内部来考察的;而谈到消费的有限与无限时,消费的有限性仍然还是把它限于家庭或共同体内部,但消费的无限性却是自外的,也就是说这种无限性决定于外部条件,决定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存在。然而,生产与消费这一对矛盾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消费决定了生产,生产又反过来引导或制约着消费,所以又有人说生产决定着消费。生产与消费的这种交互作用,也表现于生产与消费的无限性中。前面已经谈到,消费的无限性是由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存在决定的,那么,生产的无限性呢,则又决定于消费的无限性,因为只有消费的无限扩大的势头,人们才有无限扩大生产的冲动,因此,消费与生产的无限,最终都是由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所引致的。

以上发生的生产与消费关系上的变化,改变了自我封闭的原始经济中生产与消费的有限性,使事物的发展错综复杂化。生产的有限与无限的矛盾,消费的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二者交织在一起,呈现出一种新的运动。在这里,和没有商品交换时不同,生产己不受家庭或共同体内部直接消费的限制,满足消费后的剩余产品不再是无用的,而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其他消费品,从而使生产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同样,消费也不受制于直接性的生产,除了消费家庭或共同体内部直接生产的物品外,还可以通过交换,消费其他人生产的各种各样的物品,使消费不断发展和多样化。这种新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使生产和消费都有无限扩张的趋势。但是,在既定的条件下,人们的生产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而生产的无限发展,必然受制于生产能力的有限性。相反,消费的无限却取决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并不受消费有限性的限制,而只受制于生产能力的有限。因此,我们又得出另一个最为重要的命题:在商品交换的前提下,就个别家庭或共同体而言,其生产能力是有限的,消费则是无限的,生产与消费的矛盾表现为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生产能力的有限,限制了消费的无限扩大,而消费的无限扩大,则又促使人们生产能力的无限发展。

但是,在我们所说的物物交换阶段,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还处于萌芽阶段,货币的出现,才使这一矛盾取得了显著的地位。马克思以其哲学家的睿智写到:“在质的方面,或按形式来说,货币是无限的,也就是说,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为任何商品。但是在量的方面,每一个现实的货币额又是有限的,因而只是作用有限的购买手段。货币的这种量的有限性和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迫使货币贮藏者不断地从事息息法斯式的积累劳动。”〔马克思,1972:第153页〕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作为“使用价值一般”,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它可以和商品世界中任何商品相交换。因此,如果说物物交换的出现使人们的消费有无限扩大的趋势,那么,只是在货币这一形式上,人们消费的无限性才找到它现实的代表。应该说,货币的量和质的矛盾,只不过是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的集中表现,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反作用一样,货币作为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又将反作用于这一矛盾,使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无限扩大的矛盾更形突出、更形尖锐。

抽象地看,人类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商品交换产生前,人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消费是有限的,易于满足的。商品交换产生后,消费却成为无限的。因此,在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中,表现为人们对消费资料的不同种类的无限追求;在货币的质的无限与量的有限的矛盾中,表现为人们对尽可能多的货币量的追求。最终,二者凝固在人们世俗的物欲之中,即表现为不断地追求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和物质享受,也就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个人利得最大化”。至此,我们可以对“个人利得最大化”作如下平实的定义:这里所指的“个人”,是商品交换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意义的人,即不论男女、不论职业而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这里所指的“利得”,是一般意义的物质财富,主要以货币为表征;这里所指的“最大化”,不是边际分析中经过精确计量的极值,而只具有约束条件下“尽可能多”的普通含义。

社会分工导致商品交换,商品交换产“个人利得最大化”,以上只是理论上的推演。在实证的方面,也可以找出许多的经验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少关于原始群落的人类学著作中,都有商品交换未发生时,原始人类对财物的漠视、慷慨、无私的记载,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个人追求利得最大化这一历史趋势。但是,商品交换一旦发生,“个人利得最大化”便成为一必然的趋势,这在历史与现实中的例子举目皆是,不需要一一列举。这里只须举三个过渡性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

例证1:司马迁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观察到,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原始农业己经存在,但是地广人稀,自然食物丰饶,基本上没有商品交换;人们衣食不愁,懒散闲适,不必艰苦的劳作,也不积攒财富,没有贫富的分化。③如果要作进一步的诠释,或更直白地说,由于没有商品交换,尽管自然资源丰富,人们并不积累财富,更不存在“个人利得最大化”的追求。

例证2:作为近代古典经济学奠基人的亚当.斯密这样描述:“在既无国外贸易又无精良制造业的农村,一个大地主,对维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既无物可以交换,就无所谓地把它花费于乡村式的款客。这剩余部分,如足够养活一百人,他就用以养活一百人,如足够养活一千人,他即用以养活一千人。舍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围常有成群的婢仆和门客。他们依赖他的给养,既无任何等价物为报酬,就服从他,象兵士服从国王一样。在欧洲工商业尚未扩张之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领主,其待客的阔绰,都超过我们今日所能想象的。”〔斯密,1972:第372页〕这里,斯密无意中说出,当工商业尚不发达时,人们认为剩余物品是多余的、无用的,因之而任意挥霍。随后他又写到,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货币的重要性,日愈追逐个人消费的多样性或无限性,个人利得最大化显成一必然的趋势。

例证3:当代作家贾平凹在他的《商州纪事》中曾经谈到,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对商品交换的限制,他去到山区农民家,乡里人会非常热情慷慨地把自产的农副产品拿出来招待客人;改革开放以后,当他再次来到山区农民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乡民们虽然仍十分热情,但却不再倾其所有地款待客人,而是将自产的农副产品拿去交换。

以上三个例证,从时间限度上讲,分别是古代、近代和现代,从观察者的身份而言,一个是历史学家,一个是经济学家,一个是文学家,因而很具有代表性。尤其要强调的是,这三个例证的大环境中,已经存在商品交换,但即使在这种大的背景下,那些相对封闭、较少接触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发生较为迟缓的地区,人们对货币财富的态度相对也是超然的。反之,一旦接触商品交换并且这种交换在人们的物质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人们在心理和行为上对物质财富的超然态度将会被对货币财富的关注、追逐和贪婪所取代。

个人利得最大化,已经成了经济学中的金科玉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整个经济运行的心脏或发动机,它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但是,有以下几点是必须谨记的,第一,个人利得最大化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它是社会分工及商品交换所孕育,并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第二,个人利得最大化既可以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巨大社会功效,同时又是诸多社会灾难的罪魁祸首。第三,个人利得最大化仅是主宰整个经济运行的一维,不是全部,它必须与其它基本因素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地解释市场经济注释:

①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管子与司马迁都明确地谈到人们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普遍性,同时还指出这种自利的追逐,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

②边际效用论以边际效用递减来说明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这对于最初的物物交换来说,是过于理性化了;而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作为商品的生产者或供给者,并不存在边际效用递减一说,因此,用边际效用递减来说明交换,其包容性不够。

③司马迁写到:“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duo嬴蛤,不待贾而足,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zi窳偷生,无积累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史记.货殖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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