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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员着装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换发2005式系列工商制服。经过漾濞县工商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县的工商制服换装工作进展顺利,今天在这里隆重举行换装大会。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换装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全县工商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问候!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首先,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就要求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移到为经济发展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而这些工作正是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责,因此工商部门的职能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其次,工商部门承担着维护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是人民群众的贴心服务者,是政府形象的直接代言人,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道路上,工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明显和重要。第三,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工商部门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中也发挥着主体作用。在对工作准确定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需要我们继续抓紧整顿治理。因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以此次换发新式工商制服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
二、加大执法力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近年来,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当前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任重道远。对此,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全县工商系统必须克服松劲厌战情绪,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以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健康的经济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特别要着力解决好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问题;要以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保健品、药品等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医疗行业的药品回扣和商业零售企业的不正当促销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以特殊行业和垄断行业的不公平交易、服务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商标侵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形象;要以粮食、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为重点,切实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力度,努力维护市场稳定。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勇于负责、执法如山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全县工商系统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加大干部学习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形象和队伍素质都有了很大的转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更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新时期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工作需要。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要求,从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二是要认真抓好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信息化工作技能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工商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市场监督管理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以及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能力,切实提高工商机关整体工作水平。三是要继续深入抓好队伍的教育整顿和廉政工作,使每一个工商干部都能按照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规范执法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提出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进行了细化与完善,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也清楚地规定了先行支付的受理条件与支付管理流程,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难点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现状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管理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管理的难点
1.实施细则尚不完善。具备较强操作性和健全完善的实施细则,是确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现阶段全国范围内仅仅有少数地区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的细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管理流程中的各项规则,但国内还有大多数地市并未出台相关细则,缺乏执行力强的标准与流程。
2.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缺乏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2款中提出,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情形包括四条,其中第一条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已经不再存在,追偿主体已经不存在则无法追偿。其中第三条为“依法经仲裁或诉讼之后依旧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如此经办机构便不能进行追偿,导致基金流失。
3.追偿制度不健全。首先是代位求偿权不科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没有因先行支付制度而获得代位求偿权,职工在得到先行支付的赔偿之后,依旧存在向第三人或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医疗费用的可能性;其次是因为信息不准确导致追偿困难,若职工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故意隐瞒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则会造成工伤基金的流失;最后是由于职工不退还费用导致的司法成本上升。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管理的建议
1.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先行支付政策的实施拥有突出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其一,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地得到工伤保险金赔偿,可以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治疗并进行康复训练,减少对伤残津贴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参与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其二,工伤职工在遭遇工伤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劳动力,对他们给予帮助即是对一个家庭的帮助,可以避免一个家庭的崩溃,确保工伤职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其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要优于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实之前,很多工伤职工只能够凭借个人的力量进行索赔,国家也会对这些索赔案件投入过多的司法资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实施之后,通过行政途径展开调查、支付与追缴,各个环节都能够更加节约资源。
2.明确政府的职责。现阶段国内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情况为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来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内不会存在资金方面的问题,但如果站在长远的角度来说,仅仅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支持并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会威胁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应当承担起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职责,确保这一制度的推广落实。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在当年度的财政预算之中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资金拨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确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资金上的缺口,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核算管理制度。笔者建议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置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这部分的基金根据一定的比例通过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以及违法单位赔偿与罚款组成。如此一来不但有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与支出情况,避免存在过去那种过度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同时还可以确保工伤基金的安全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另外还应当设置追偿机构,进一步健全追偿机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常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因为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无法将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偿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过设置追偿部门的方式来提高经办机构的追偿权利。另外经办机构应该与劳动监察部门等形成联动机制,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4.扩大工伤保险范围。首先是要构建执法联动机制,将参加社保当作是企业准入条件之一,设置社保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冻结于指定账户,利用这一资金来支付罚款或者社保费用。其次是实施先行支付处罚机制,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比如说在追偿之后再进行处罚。要求用人单位不仅必须全额赔付工伤保险,还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处罚金,将罚金划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内。最后是对不参加社保的单位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社保征缴的强制性。例如说将罚款金额提升,用人单位缴纳的罚款一律纳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还可以引入刑事处罚,从而杜绝用人单位拒不参保或者逃避金额较大的情况,单位法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激励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公司治理也叫做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两者是有机统一、密不可分的整体。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机制。公司治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化商业银行,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中心环节。
加人WTO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在逐步加快。按照人世承诺,我国已于2006年底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我国商业银行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下,面对同样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同样的客户群体与国际银行展开竞争,原有的市场格局己逐步被打破。因此,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着严峻挑战。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在国际化的激烈竞争中,制度的优劣是根本性的问题,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实力背后,有着先进的管理制度优势。所以,为应对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加强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应对人世挑战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人、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的今天,在商业银行还面临着比较大的信贷风险的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在考验着我们的水平。稳健的银行体系与公司治理的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才能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防范银行危机。这一点在本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获得了广泛共识。一般意义上讲,建立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可以树立存款人的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流入,激励经理和董事会去实现那些符合银行和国家利益的经营目标,也可以提供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市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的改善显得尤其重要。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不仅仅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将大大提高证券市场潜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
二、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及借鉴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特殊商品的公司,作为一国经济金融的命脉,其治理结构颇受各方关注。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制定了许多有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则和文件,但是,目前尚未有一个最佳的、单一的、为所有银行效仿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全球范围来看,发达国 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监控型的公司治 理结构
此模式又称为英美模式,美、英、加拿大等国家主要实行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股东大会有很强的约束力,董事会对股东的利益负责;采取单一委员会制,即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较多,董事会下设各个专门委员会,由公共会计师、审计师等负责日常的监督执行工作;公司需满足严格的上市要求,披露公司业绩和未来预测的实质信息,如果管理不善,股东们主要利用市场约束机制更换经理人。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一般认为,美国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是最发达的,美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最严格的。英美模式中的持股人通常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营,而更关心股票市场的涨落,通过股票买卖的形式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活跃,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频繁发生,市场上股票价格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在运行机制上,主要是以CEO为首的行政决策系统指挥管理公司,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公司CEO。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更为关心短期收益,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公司经营的最高目标,注重分工和制衡,收人中红利的比例较大,使资金重新回到市场,而不是留在企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的选择本身也是市场行为,流动性较大。
(二)“以银行为基础”的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此模式又称为德日模式,德、日和许多欧洲国家实行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较为集中,银行在融资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采取双重委员会制,即有监事会和董事会,其中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董事会组成公司执行管理层,进行经营决策与日常管理。与此同时,公司还需协调员工、银行、供应商、关联企 业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德国多为大银行直接持股。银行与企业的存贷关系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银行控制的方式是向监事会派出代表。德国的公司实行双重委员会制度,设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就日本而言,其治理机制中与英美模式相比最重要的差异便是法人的交叉持股和监督的主银行体制,这便是日本公司治理中对标准机制的替代机制。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了银行扮演监管人的角色,从而有助于克服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问题。在这种架构下,日本的公司治理机制曾经在历史上取得了长期的成功。德日模式的公司治理更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强调协调和合作,经理人员多为大股东选派,其变动更多地受该大股东的影响而不是市场,因而相对稳定。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其监管领域涵盖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涉及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督管理与打击传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职责;监管主体截至2009年底。内资企业达259万余户、外商投资企业达43万户、私营企业740万余户,个体工商户3197万余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余户。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是一个由庞大的市场主体、复杂的市场行为构成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这一市场能否平稳、健康、有序地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这一市场的监管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其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认可并使其自愿服从、自觉履行,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才能经由对合法行为的褒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使市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准确判断市场行为的界限,合理安排市场行为方式,引导市场行为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趋势及其存在问题,并据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推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前进,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朝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而法治国家的本质就在于“法律之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所谓“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然而,法律始终无法自行施加于行政相对人,而必须以行政执法行为为中介,通过某个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对行政相对人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成为现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实实在在的影响。由此,行政执法不可避免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行为也当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截至2009年底。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共102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行政法规211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规章118部。这些足以表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对于实现中国的“法律之治”意义重大。缺乏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不但会降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任度,而且将增加由低依法度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冲突;不仅会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规则受到质疑,而且将降低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更为重要的是会阻碍法律精神的实现、阻碍法律由理想化为现实,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最终在法律框架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泡影。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客观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总局更是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个高目标”,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上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执法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形式完备、程序正当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还需进一步创新,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超期扣押、违法处置扣押财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拒绝执行、推延执行等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丧失对市场行为的威慑力和导向性等不良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按照“一切行政权力均源于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均要依照已公开的法律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要依法受到监督、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要求,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二、依法监管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唯一途径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的唯一纽带。只有通过市场监管,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使行政执法行为及其结果作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图施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认可其执法权威的双向过程。工商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的权威。
(一)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由法律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与政策、常理、道德等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四个方面具有更为突出的优势。一是制定程序更加严格。为了使最终生效的法律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权,体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无例外的遵循貌似繁琐的特定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则属无效。二是法律的规范性更强。法律中大量存在的,是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逻辑严密,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三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更加明晰。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源于法律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使用概括、列举、列举+概括等立法手段,通过定义法律概念、阐明法律原则、规定违法行为等方式,更为清晰明了地界定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四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更加统一。法律用语严谨,每个词句均经过深思熟虑,所表达的意思明确,不易产生误解。同时,法律还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方式,对法
律中容易误解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通过多形式的普法活动对法律进行说明、宣传,使法律的内容深入人心。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知不会出现过大差异。法律的这些优势,使得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更为简单易行,不易引发争议。
(二)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理性选择
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是理性的个体。在选择是与非的判断标准时,必然会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选择既对自己最为有利、又能够为对方所接受的社会规范。而法律正契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共同需要。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法律严格的制定程序、相对超脱的制定机关、法律规范之间明确的权限划分、法律颁布后的备案制度等,使得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使得法律在约束行政相对人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约束,强有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更值得行政相对人信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只有依法进行市场监管,使法律成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遵守的普遍秩序,才能使行政相对人信服其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愿意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行政执法行为在较长的时期内、较广的地域范围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几点建议
加强依法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建设、机制体制建设、执法监督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本文仅针对当下市场监管问题比较集中、急需完善的一些方面建议如下:
(一)务实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与“不作为”的边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来源,也是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利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年来,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市场形态不断涌现、新的交易行为不断产生,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一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空白的不断出现,对很多新型市场行为的监管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表现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二是新旧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法律用语不一致、管辖机关不明晰、处罚种类不相同、处罚数额不一致等。因此需要在充分注意不同法律规范合理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并规定相当部分的一般性、原则性条款,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既能有效规范现有市场行为,又具有一定前瞻性,从而形成协调一致、互为补充、全面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并且不致因立改废的频繁发生而降低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保障
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包括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的确定、职责权限的划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包括组织功能运行、人员配置、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等各方面的制度。由于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并能够对体制机制内的机构及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不断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环境相适应、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特点、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规律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全面落实法的精神,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行为,减少市场监管中随意性和因人易事等不稳定因素,增强市场监管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当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应当特别注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的诚实可信、公平公正和相对独立。
1 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如果依附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意志而缺乏独立性,就无法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也就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可言。但由政府直属机构的性质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即只存在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不存在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两人调查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等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不受系统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包括来自所在地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领导、亲属朋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个人好恶的干预等。
2 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诚实信用本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相对人信赖、树立行政权威之路上的不懈追求。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确保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言而有信”。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具有稳定性、统一性。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作出的市场监管行为,因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等作用,而成为“无声之言”,因此,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保持其稳定性和统一性。二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遵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比如:承诺作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后,就不能再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三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欺诈等手段。比如:明知将不作为,却告知行政相对人将于某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不作为超出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后,却拒绝作为。
3 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平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监管时,应当不考虑社会地位、道德情况、富裕程度、利益关系等因素,公道地看待自身和行政相对人、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二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冲突。包括市场监管应当公开进行,避免动辄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拒绝行政相对人参与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行为应当及时、高效,避免“迟来的正义”;行政
决定应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为公认的公平公正观所支持;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享有同样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有相对超脱的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对已生效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等等。
(三)健全市场监管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等三大权力。其中,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都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对这些权力的滥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而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头顶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慑、提醒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容易变异的特性,也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等种种原因,行政权力在具体运用中还是常常发生与其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此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又能起到及时纠错的积极作用。正是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市场监管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双重作用,使得市场监管行为能够取信于民,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等形式。依据主要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尽管依据较多、路径较广,但目前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制度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可执行性较差。比如,对收到执法监督案件后如何处理,缺乏程序规定。二是制度之间还存在交叉。比如执法监督案件和案件之间的界限就不够明晰。三是对于现有规定不能有效执行。比如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愿纠错的心理较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多项措施并举。一是要扭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错就错”的错误思想。一方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一个有权威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要能够“知错必改”。就能够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亦不会因此而丧失权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力度的增大、网络舆论的兴起、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使得试图隐瞒行政违法的行为显得愚不可及。与其被动的改正违法行为。不如主动纠错。二是要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使得一切监督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三是要厘清不同制度间的边界。既理顺各种监督途径之间的关系。又使各种监督途径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协调一致。四是要使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来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网络舆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监督。
(四)提高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市场监管行为的具体实践者,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市场监管行为的形象代言人。任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任一市场监管行为,只有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才能传递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也只有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才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对话与沟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否有正确的市场监管理念、能否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能否不带偏私地执行法律、是否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应有的职业素养。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行政相对人对市场监管行为的认知、影响市场监管行为的效果,进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树立。因此,依法监管市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必须努力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素质。
【关键词】融资结构;公司治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
一、概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年鉴2009卷》披露各类证券成交总额441874.67亿元,同比增加62.55%。其中,股票成交总额346511.91亿元,占证券成交总额的78.41%;债券成交39806.34亿元,占证券成交总额的9.01%;基金成交6549.06亿元,占证券成交总额的1.48%;权证成交49007.36亿元,占证券成交总额的11.09%。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年鉴中也出现了相似的情况,为了有效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应该运用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相关关系,通过改善融资结构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并通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来促进良好融资结构的形成。
二、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融资结构表面上是资金关系,但实质上,由于各种资金来源主体都要求主张自身的权益,即融资方式的选取直接影响公司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因此,融资结构相应地便成为各种资金背后的产权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某种利益格局。而从前文对公司治理的涵义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正是为解决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张维迎认为,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融资结构。因此,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
(一)债务融资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相关性研究
1.债务人监督
通过债务契约中附加的的约束条款,限制经理人的行为。如:公司向银行借债时,银行要求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期还款。
2.自由现金流效应
不同期限的债务对公司治理结构起到的作用不同。短期债务可以减少管理者所控制的自由现金流量。短期债务融资有利于削减公司自由现金流量,通过破产的可能性,限制管理者利用公司自由现金流从事私人利益的行为。长期债权可以阻止管理者进行利己的非盈利投资,特别是对自由现金流充裕的公司,有效防止管理者的无效率扩张。
(二)股权融资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相关性研究
1.股权融资的成本
在现代公司中,经理人持有公司股份是很少的,有的经理人甚至不持有公司股份。因为经理人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经理人不能从其提高企业利润的活动中获得全部的好处,也就是说经理人只有部分剩余索取权,但却要承担从事这些活动的全部成本,那么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就可能不完全一致。
2.股权流动性与股票市场外部治理
市场经济中,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会改善公司治理。股票市场在公司治理中主要有两个作用:首先是提供客观反映和准确评价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者努力程度的财务信息,通过股票价格变动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施加压力,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其次是公司股票能在完善的股票市场方便地进行转移,所有者可以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去约束和限制经理人。股权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是股票市场发挥其外部治理效应的前提,股权流动性越高,股票价洛越能准确地反映公司业绩,更客观的评价经理人的经营能力和努力水平。因此,增强股权流动性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
3.股东性质
不同类型股东持股的目的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大相径庭,他们的行为将影响公司治理行为。在我国,股东主要由个人股、法人股、国家股和外资股构成。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极少数的外资股东,且外资股东所占比例小。个人股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较弱,对公司治理影响很小;法人股有较强的公司治理能力,对公司治理产生较大影响;在我国,国家股在股权结构中比例很大,持股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运行。国家股的不可自由流通,决定了其只能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共同作用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是控制权。关于控制权,我国学者张维迎(1996)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企业控制权的分布状况;令X为企业总收入,A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B为对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的支付,C为股东所要求的利润。控制权的分布分为以下情况:当X≥A+B时,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中;当X≥A十B十C时,在经理人掌握着控制权;当A≤X
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对融资结构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系列管理和控制体系。治理结构规定了每个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并规定了公司事务决策所应遵循的制度。治理结构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类型,并进一步决定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布状况各不相同。占有控制权的经理人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以维护其所代表的利益方。国内关于治理结构对融资结构的影响的研究比较少,本文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内部治理对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管理层持股、总经理任期、领导权结构、董事会规模、机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形成对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高层管理人员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取决于自身利益,这种自身利益主要来源于在职消费和股权激励。经理人拥有公司股权或股票期权意味着他们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设经理人的股权融资金额为i,其他股东的股权融资金额为j,则股权融资总额为i+j,经理人所占的比例为i/(i+j),假设上市公司的债权融资金额为c,资产收益率为x,,债务利率为y(x、y均为百分比,x>y),经理的股权收益率为G,则
G=i/(i+j)*[(i+j)x+c*(x-y)]
即G=i*x+(x-y)*c*i/(i+j)。
则c增加及j减少的双重作用可以较大地增加经理的股权收益。经理人倾向于发行债务或回购股份。
除了能获得股权收益外,经理还享有大量的在职消费。在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情况下,在债权人与高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还存在道德风险(如:在职消费),高管倾向于进行投资更高风险的项目,因为经理人和股东等高层管理人员只承担有限责任,若投资成功,大部分收益归自己;投资失败,高管只承担有限责任,大部分损失归债权人。
(二)外部治理对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债权人市场、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外部治理结构影响公司的筹资进而影响公司融资结构。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融资结构有重大影响。所有者与经理人扮演的公司治理角色不同,这会产生利益分歧。不同的公司治理行为会导致不同的融资结构。应改进治理结构,进而形成较好的融资结构。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改进建议
在上市公司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条件下上市公司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会形成经理层决策的纳什均衡,我们应利用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间存在的互动关系,去尽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发展债券市场,改善融资结构
通过债务融资,可改变上市公司单一股权融资的状况。企业债券一般要求对社会公众发行,不但要求固定利息,而且必须按时还本付息。因此,在融资结构中一定比例的企业债券,可以形成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是实现最佳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之一。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利影响如下:减少政府干预,促进债券市场化;积极培育中介机构,改进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大力增强企业债券流动性;有利于消除本文中上市公司“轻债务重股权”的股权融资偏好问题。
(二)加强债权人保护,提高债务融资比例
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存在债务人恶意破产,蓄意逃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债务的行为。在破产过程中债务人故意抽逃企业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限制了债权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因此,在《破产法》中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样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高债务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三)构建有效制衡的股权融资结构,保护中小股东
吴敬琏提出,改进中国公司治理要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问题,使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得以发挥。多元化持股有利于增进股东相互间的制衡与监督,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限制大股东过分偏好股权融资。也同样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轻债务重股权”的问题。
(四)加大投资者保护,改善公司治理状况
在公司治理中,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是由契约规定的。只有建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并严格遵守,才能使充分保护所有者权益。所以,完善《公司法》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与公司实际相符合的公司章程才能使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会进一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并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建立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治理结构
应当在人才市场中建立经理人市场,用真实、详尽的信息和适当的指标体系来评价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实现经理层聘任双向选择制,减少经理层的行政干扰,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委托关系,造就一支职业化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以解决治理结构问题。
(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制衡管理层
该制度是为了解决公众公司在股权十分分散的情况下,出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态度冷漠和普遍搭便车的现象,公司被无人监管的内部人控制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而对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结果。引进外部独立董事,保持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独立性,明确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职权,在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维持一种制衡关系就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五、结论
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公司融资结构不仅影响公司的资本成本和企业价值,而且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是股份公司走向市场化所遇到的普遍问题。合理的融资结构有利于改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对经理人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从而产生了公司治理功能的衰退和治理机制的失效,而公司治理功能的衰退和治理机制的失效又进一步导致融资结构的扭曲。融资结构的不合理,会导致一系列治理问题的产生,阻碍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与运营。同时,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又会促进合理融资结构的形成。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际,更好地引导我国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融资结构,改善公司治理,形成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良性循环,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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