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弊端; 对策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如果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二)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三)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扣除数提高,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税率 税制模式 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62-02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呼。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或者是没有住所的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者是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以“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等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进行的。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以及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于居民的收入分配的调节的要求进行,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不仅如此,改革后的新的个人所得税还适当的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力度,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对于主要靠工薪收入的纳税群体,个人所得税与他们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和密切,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大的开支项目。尽管我们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比较晚,不过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的改革,工薪阶层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加,由此越来越多的人群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额度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不断提升。
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的级距都进行了修改调整。改革主要的立足点是给广大的工薪阶层民众减轻税收的负担,据统计将有94%的工薪阶层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负。高收入者的收入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中低收入群体大体都在起征点上。这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可以大大减轻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和税收部门的统计,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概有8400万人,在修改后,将起征点提升到了3500元后,大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只有2400万人需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在2011年8月份时某员工发放了8月份的扣除掉“五险一金”的工资6800元,若是按照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九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95元,而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五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5元,降低了370元。如此一算,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不再沉重了,甚至是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很大的一部分纳税人得到了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税率的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双重好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增加了可以支配的收入,这对于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活是非常有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降低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对于人们消费水平所产生的影响,提高了民众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内需的有效性,促进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高收入者的收入集成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依靠投资等形式实现财富的积累,但是却把工资作为一个表象,作为工薪阶层征税,暗地里却在海外开通账户避免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情形进行了改革。税收部门加强了对那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摸底工作。联合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部门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也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和转让、股票红利以及债券利息等各个方面的改革的力度。对于有些演艺明星人员以劳务报酬和有些高收入者以投资房产股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民众进行了高度的监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所持有的财产和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扩大了最高的税率45%的人群覆盖范围。将改革前的适用于九级累进税率的40%的人群也一并纳入了修改后的45%中,适当地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于稳定社会和谐是有利的。
新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缴纳所得税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的降幅是最大的,据计算,平均的降幅已经达到了40%之多,最大的降幅竟然达到了57%,这样的降幅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不仅如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还把原来的纳税期限由原有7天改为现在的15天,对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相当的方便的。
现在我国普遍存在着财产收入的多元化和隐蔽化,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加大税收征管,首先就应该加强税源的监察控制。可以借鉴采纳美国等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为每一个有着正常收入的民众建立一个档案,并且设置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专用的个人条码,这个人的一切收入都会在档案和条码中显示出来。对那些在储蓄存款中长期以来用的都不是真实姓名的,建立实名制机制,使公民的所有的财产收入、支出都透明化和公开化。改变那些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税源控制困难的现状。使所有公民的纳税情况都非常的清晰,如此,可以减少偷税漏税逃税现象的发生,防止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此外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收入进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求。
强化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征管制度。
1.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技术。公平合理的税负要求要有相应的完善的信息平台,使税务从登记到申报的每一步都能够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可以查看。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因此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一个网络系统,使银行、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能够在这个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网络的纳税申报和查询的服务系统,并且在网络上要求实行实名制,这样不仅仅有利于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与申报,还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
2.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的监察控制。税务机关只有充分了解高收入者的收支动向,才能够更好地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者的监察控制,能够防止他们偷漏税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及时提醒他们应该缴纳的税额。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取得的收入,能够根据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协商与征管。
3.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时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宣传,开展相关的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依托各种媒体进行公益宣传。采用各种形式手段使民众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加强人们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的主动性,大力惩罚偷税漏税和逃税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此外,还应该加强税务机关的服务精神和服务的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征管环境。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仅仅缺乏弹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税成本。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公民的收入实现了多元化,使得这样的税制模式会让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和管理的方面更加的困难,并且效率还不高。由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主动纳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在税务机关管理力度不强以及征管手段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以综合所得的课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改变单一的税收制度,建立综合的税收征收模式,适当运用分类征纳的模式。单一的分类税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必须要转向混合税收制,渐渐向综合税收征管制度发展、靠拢、这样,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高效率的税收征管,使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得到发挥,实现公平化、合理化,真正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就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度,免征额如何界定,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争论中的主要问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统一的免征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这样调整之后,虽然保证了大多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将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要进行免征额幅度的调整还应该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等级设置是相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来讲的,税收等级的设置与税率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在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体系当中,个人所得税是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税收的主要税种,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也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以及快速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单单能够调节我国人民的收入分配;而且还是我国在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现象出现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收等级的设置还可以使国家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应该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的改革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 邓子基.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J].经济研究参考,2005(23):35-39
[2] 朱星菲.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探讨[J].商业经济,2005(6):12-16
[3] 杨志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J].中国税务,2009(12):6-8
[4] 王静.我国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思考[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9(11):28-32
[5] 王红晓.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设计探讨[J].涉外税务,2004(7):12-20
[6] 郭常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5(3):1-7
[7] 陈超.陈庆海.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0):23-5-25
[8] 陈锷.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经济师,2009(1):5-6
[9] 徐梅春.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池州师专学报,2007(1):1-3
[10] 艾华.税收筹划研究[J].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09):11-13
[11] 蔡昌.税收筹划规律[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08)34-35
[12] 陈共,周升业,吴晓求.公司并购原理与案例[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2):56-5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的职能;个税问题;个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为1,738亿元,同比增长22.57%;2005年增至2,094亿元,同比增长20.48%;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0%。从这组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2.调节收入分配
调节和分配收入属于市场经济的职能,但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这就使政府不得不考虑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3.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繁荣,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并有适度的增长,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调节收入的力度有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1、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货币分房、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仅够人们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2、逆调节。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处长认为,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 3、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永恒的,纳不
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你纳税越多,将来你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但我国目前存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问题。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尊重的地位。
其次:计征模式过于理想化。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第三: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800元(北京为1000元)起征点还是20年前制定的,当时一位副省长的工资也就是一个月两、三百块钱。如今物价上涨了,而起征点却不变,等于变相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背离太远。许多人士认为,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第四: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 个税征管中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
(1)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
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2)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3)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之对策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诸多问题,今后如何从税收的源头、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征税的形式等方面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谈以下几点: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和综合相结合)。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重复计税或遗漏计税的现象。
在兼顾税制公平、效率和操作可行性的基础上,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重新进行科学分类,以简化目前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例如: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它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下一步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问题。
2.实行有差异的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标准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采用综合扣除法在源泉扣缴时,各项所得应依其性质分别进行必要费用扣除,可采用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 、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此外,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扣除,如医药费、教育费等,扣除标准应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
3.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次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有关统计显示,在2006年个人所得税修订后,税收收入依然增长迅猛,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70%左右,且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对象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种类多、分段过多过细,复杂的税制加大了征收成本并且不利于征管水平的提高。应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5级甚至3级,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与此同时,对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最终缩小贫富差距。
4. 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日益上升,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和财政收入的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来源,在现今收入分配不公的局面日益严峻以及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虽然经过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改,但是仍然具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行的税制模式仍然不够完善、税源隐蔽难以监控、税收负担出现不公平的局面以及费用扣除不合理现象日益凸显,需要及时的进行完善和改革,才能适应最新形势的需求。关于改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以下几点将作出比较具体化的良好说明。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按照十一个项目征税,运用不同征收方法和标准处理不同的税收来源,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是欠缺公平,不利于收入调节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因此,在我国现有条件的情况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以尝试选择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的完善各项工作细节。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分类所得税具有可以差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税种等优点,但是难以体现出量能负担的原则以及更大程度的公平,阻碍了我国的税收制度的长足发展。从我国目前的征税手段来看,在税收征管中电子计算机的运用力度还不够成熟,在对纳税人的收入监管方面也存有漏洞,因此综合性税收制度也无法满足长远的发展要求。在这样的发展现状和历史情况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仅能够将两者的优点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以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策略、坚持了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有效地避免了两者的缺点的阻碍。与此同时,诸如利息、红利所得、股息等事宜分类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而工薪资金、生产经营、财产租赁以及劳务报酬等则运用综合征收的手段比较合适,如此一来就更加地体现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并且只有不断地改革和创新这种模式,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监控机制
在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进程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和问题,个人所得税最明显的特征便是按照纯收入征税,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税源监控力度不足,因此该措施的实行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长足进步提供良好的契机。详细一点来讲,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可以分为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生计费以及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两个大的类别,应当根据真实情况扣除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计费,可以尝试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要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健康、年龄以及赡养老人等现状来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与此同时,在收入监控机制方面,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范围进行重新的界定和确定,并且明确规定免税项目,为收入监控机制的不断完善打下坚实有力的基础。还有,可以尝试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即相当于“个人经济身份证”的制度模式,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当地政府机关领取和确定纳税身份并终身适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前提下使得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得到增强,带动公民自觉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总而言之,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监控机制,不仅是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之一,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典范说明。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并运用现代化征管技术
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强不仅是增强居民纳税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有效措施,而且为依法纳税良好氛围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活力,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技术可以促使税管工作获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具体来说,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税收知识有奖竞答小活动等独具特色的方式加强宣传力度,使得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到社会公众的内心深处,促使他们正确的纳税行为的发生。同时,在现代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运用虽然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但是仍然不够具体和完善,因此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吸纳专业型人才,并且对他们进行有关税收制度方面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熟悉税法规定,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纳税意识,确保及时的将各项工作细节落实到实处,减少税款流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要及时以及经常性的通过税务稽查等科学的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深入了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要给予嘉奖和鼓励,以带动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的主动积极性和热情,确保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以及工作质量的不断增强。总而言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代化技术的运用以及不断地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是大势所趋,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强有力的活力。
四、结束语
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可以划分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两个阶段,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收入分配问题,而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各级税务负责部门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探索更多利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良好途径和方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催化剂作用。
参考文献:
[1]韦小虹.《浅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价值工程.2011
【关键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完善
一、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1、高收入阶层之含义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源上看,其中达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标准的纳税群体即为高收入阶层,而此外则为一般工薪阶层。目前高收入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一是年薪属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业内收入,又有业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动性收入。
2、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之意义
其一,用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进行重点调节,是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容易引起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影响稳定的局面。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来调节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适的收入级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二,个人财富积累比重严重倾斜,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必然导致财富积累的差异;而对个人财富积累比重的严重失衡,则应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阶层,使社会财富分配和积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阶层是客观和正常的现象,但法制的不完善易导致一部分人利用各种法制漏洞获取高额收入成为高收入者。因此,加大对高收入阶层重点的调节和监控,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本身健康有效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
在我国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均衡社会财富构成为主要目的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呈高速增长的态势迅猛发展。但近年来,人们却逐渐发现了一个奇怪现象:越是有钱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而越少。
据统计,2000年我国征收的500亿个人所得税中,80%来源于工薪阶层,占人口的8.7%,个人储蓄占储蓄总额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实际承受的纳税负担比其他人群还低。而国际经验普遍证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高收入者和富有家庭。比如,在美国5%的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大约50%的联邦所得税。通过比较深刻暴露出了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一,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申报难以足实,腐败、违法现象多有发生。从实际情况分析,因高收入阶层收入高、渠道多、形式多等,很难掌握其实际收入水平,收入模糊也为偷逃漏税等各种违法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第二,支付环节多渠道,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流失比例大。由于目前各单位、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受各种因素干扰而代扣代缴执行不力,这种带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偷逃漏税和调节乏力。
第三,从业场所流动性强,税务稽核难以跟踪到位,征收管理收效甚微。高收入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职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与此相应的收入来源及支付渠道也缺乏固定性,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稽查核实难度。
三、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的成因
1、高收入阶层主动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没有纳税义务的责任感
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2、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立法不完善,纳税法制环境欠缺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高收入者也并非特殊纳税人,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征收办法出现的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制度失效”现象,必须提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我国整个税法体系的立法层次,从根本上改革完善,而不应只是针对高收入者各种规定、变通性办法来修修补补。这些规定、办法不仅立法层次低、主观随意性大、透明度差,而且其中有些规定已明显超越了授权立法的范围,或从实质上改变了基本立法的内容。面对这样一种范围和层次混乱不清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已经丧失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节差距”的法律基础。
3、现代科学征管水平较低,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我国现代科学税收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从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都缺乏先进的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信息传递慢而缺乏准确性,无法约束纳税人。例如,国家虽然已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来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4、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四、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1、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的法制理念
首先,纳税意识直接反映公民对课税的接受程度,是决定税款征收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纳税是国家运转、社会进步以及个人发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措施实行代扣代缴,使公民认识到偷逃税款的严重法律后果,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觉纳税意识。
此外还应指出,政府在宣传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不能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相反更应告知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在税收管理上,税务机关处于管理者、检查者、执法者的地位,以国家形象自居,拥有支配、处置权利,而纳税人则处于被管理、被处罚、被监督的地位,这不利于人们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对此,不仅在纳税人的具体扣缴方式上,而且在税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将其用于公共目的,纳税人都应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逐渐对称的过程中,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政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提高政府预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
2、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立法,改善纳税法制环境
首先,加快《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步伐。《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颁布的,尽管经过了1993年的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以完善。具体而言,要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细分收入性质,按不同收入性质分定税率;深化税制改革,考虑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的统一和衔接,从法律上避免企业和个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
其次,尽快出台加强针对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的相关单行立法。通过这一单行立法不仅可以改变原有规定、办法的立法层次低、内容模糊、透明度差等弱点,同时也可以区别于一般工薪阶层,建立更具体适用于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法制体系。如在其内容中进一步区别规定针对高收入者的累进税率,并增设相应的严惩偷逃漏税的有关法规等。也由此对提高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础。
3、提高现代科学征管水平,建立高效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的纳税申报制度。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针对高收入阶层管理的关键。因此,建议在我国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双向”收入申报制度的步伐: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的个人收入情况;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尽快出台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年各类总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个人,年终后1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特别是对高收入、高职务、高知名度的人的收入要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提高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如果发现偷漏个人所得税,则要追究纳税人个人和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年度结算,加强审核评税。针对现行税制按月、分次征收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对高收入个人建档管理的基础上,对高收入个人实行年度结算,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审核评税。对高收入人群实行年度结算,将收入规模与纳税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发现问题,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效防止偷漏税款行为发生。
最后,健全税收稽核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必须以全面构建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化的效能,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监控水平。建立以“双向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重档案体系为依托、集中征管、重点稽核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资料档案、纳税人档案和纳税申报表三者为依据进行电子化核查,监督支付人的扣缴情况,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4、加大执法力度,以刑法作后盾,强化税法威慑力
首先,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高速增长,逐步从小税种向大税源、大税种的转换,迫切需要建立专业的稽查队伍,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制度化检查,使隐蔽收入或逃避纳税产生恐惧心态,逐步增强税收征管检查的威慑效应。
此外,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纳税人迅速缴纳税款,防止偷漏逃税。我国的处罚过轻,还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致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偷逃漏税行为屡禁不止。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减少税收流失,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于此,《刑法》即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上的重罚,还要视偷逃漏税的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敏: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J].税收与企业,2002(5).
[2] 潘晓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4(7).
[3] 王廷河、勇雪莹:个人所得税征管任重道远[J].河南税务,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