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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使公司商品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公司商品的请购、采购及票据核销、付款方式均做了详细要求,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执行。
第三条公司的商品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物料采购工作,由公司采购部负责。
第二章商品请购
第四条商品请购原则
1、应坚持“节约就是效益”的管理理念,正确计划采购,减少采购浪费,减少呆滞商品产生,提高请购后物料的利用使用率。
2、应根据物料的使用量,结合物料的储存量,适时、适量的申报物料请购计划,在确保正常生产的基础上,坚持物料零库存储备,以降低物料储备成本。
3、各单位应坚持物料以旧换新制,倡导物料修旧利废,使物料尽其所用,以降低物料请购。
第五条物料请购
1、各单位应依据物料请购的原则,对所需物料开立“物料采购单”,在“物料采购单”上应注明物料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货时间要求等。“物料采购单”见附表一。
2、属急需物料,应在“物料采购单”备注栏中注明“急需”,采购部应采取措施及时采购。
3、请购部门在开立“物料采购单”时应一式四联,经单位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核准送采购部、物料核算员、物料保管员各一份。
4、各单位在物料请购过程中,如造成物料浪费或呆滞料现象(超出一个月),由物料请购核算员、物料保管员、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承担责任。
第三章物料采购
第六条物料采购原则
1、应坚持“省一分钱就是纯利润”的管理理念,根据物料用途,适时、适质、适量、低价的做好物料采购工作。
2、应坚持“企业利益至”的意识,做好物料采购询价、比价、议价工作,不断降低物料采购成本,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第七条物料的询价、比价、议价
1、采购部应随时掌握企业所需主要物料的市场行情,并建立好厂商、供应商提供的与采购物料相关的资料档案,为物料采购工作奠定参考基础。
2、采购部接获“物料采购单”后应依据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以电话或传真形式进行物料询价。
3、若供应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物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采购经办人应持相关资料经请购部门核准,并在“请购单”上签注意见后方可作比价、议价的对象。
4、对厂商供应商提报的资料经整理后,采购经办人应认真分析,并需从中精选出三家,以电话联络方式向供应商进行最终比价、议价。
第八条采购经办人在做好最终比价、议价的基础上,填报“物料比价单”,经采购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核准方可采购。“物料比价单”见附表二。
第九条属订购物料、采购经办人应持订制厂商“比价单”办理审核、核准手续后方可安排订制。
第四章物料采购票据的核销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物料采购票据核销
1、采购经办人在采购物料的同时应向厂商或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及随货清单,以作为采购物料入账、入库的凭证。
2、物料采购票据核销程序:物料进厂,经材料核算员、质量检验员、物料库保管员核对验收无误入库后,发票上应由核算员、检验员、保管员、采购经办人盖章,经采购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盖章后,经总经理签字盖章送财务部入账。
第十一条物料采购付款方式
1、对先付款采购的物料(带款提货类):采购经办人应根据物料实款额,经采购部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持借款凭据到财务部办理暂借款手续。翌日持发票按程序办理核准手续,并送财务部处理帐务。
2、对后付款采购的物料(先提货后付款类):待物料入库发票核准入账后,由采购经办人持厂商或供应商的收款收据,经采购部经理、材料核算员核准,经总经理签字盖章后,由财务部付款。
3、对订立合约采购的物料,应依合约规定按程序办理核准手续,经总经理签字盖章后,由财务部付款。
4、对订立合约物料短交者,应以实收数量的货款金额付款;对订立合约物料超交者,未经总经理批准,以订货数量货款金额付款;否则,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附则
1、生态优先的原则。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借机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坚持按计划采伐的原则。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超出材量采伐。
3、坚持重点的原则。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和我县八十年代初承包造林大户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
二、试点的对象
采伐对象为人工林抚育间伐,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过熟林采伐更新。采伐树种为刺槐、华山松、油松、泡桐、杨树类等。
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为:刺槐、泡桐、杨树21年以上,松类41年以上。
三、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过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四、采伐申请
国有、集体、个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据下达的采伐计划,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采伐申请书。集体、个体采伐者的申请书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盖章后,连同林木权属证明一并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将国有、集体、个体采伐申请审查合格后,安排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五、采伐作业设计
国有、集体、个体采伐作业面积在两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面积在两公顷以下的,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六、作业设计依据
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并在本方案确定的采伐对象范围内进行设计。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应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为。
七、采伐作业设计的审查
国有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面积50公顷或采伐蓄积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批准;50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由省林业厅审核批准。集体和个体的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审核批准。
八、采伐公示
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采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要按拟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伐块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
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和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示;采伐集体、个体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方可按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结束后,要将采伐执行情况,再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采伐申请书、采伐作业设计批复、林木权属证明、承包经营者还需提交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发放;集体、个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发放。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发证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者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除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育林基金之外,还需向县林业局按20元/立方米出材量交纳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
十、伐区拨交
组织采伐之前,由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必须做到林权所有者(或承包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县林业局林政及业务主管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四方签字认定后方可实施采伐。
十一、实施采伐
采伐者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及作业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实施采伐,禁止由木材经营户持证上山组织采伐。在采伐中,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时限采伐。年12月10日全部完成采伐试点作业。
十二、青山检尺
县林业局要组织检尺人员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检尺人员负责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并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面积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为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梢头、枝丫等剩余物,应及时运出伐区销售利用,运往县外的,应到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件。
十三、伐区验收
国有林场采伐结束后,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集体和个体林木采伐结束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出材量、采伐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并由验收人员签名负责。木材经营者凭验收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十四、迹地更新
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贯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得到提高。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十五、迹地验收
对采伐迹地,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林权所有者及时更新,并负责对其验收。验收标准为: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三年后的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刺槐林采伐迹地一定要加强管护,及时进行抚育,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其他皆伐林木采取人工造林更新。保证达到验收标准。对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更新保证金。
十六、木材经营许可
木材经营者必须具备场地和一定数量的资金,方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内容包括场地的地址和面积,既要符合创卫的要求,又要符合消防的条件。资金要有银行验资的证明。根据木材经营者的申请,县林业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通过议标、竟标确定木材经营者。木材经营者与县林业局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交2000元以上保证金后,由县林业局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方可进入林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组织收购木材。如一旦违规收购木材,县林业局有权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取消其木材经营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出省木材运输证,在县林业局开介绍信和查验单,由市林业局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县林业局核发。办理运输证件时,必须提供《木材经营许可证》、采伐证和伐区验收单。
十八、加强领导
为了认真组织好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工作,县上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局长、公安局长、监察局局长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采伐试点管理工作。
十九、搞好政策宣传
县林业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张贴告示等方法,搞好政策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采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明确责任
要建立建全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县长和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和分管乡镇长以及林业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采伐管理目标责任书,县林业局与各实施采伐的国有林场或乡镇签订责任书,乡镇与村集体或个体承包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国有林场、村集体、个体承包经营户与实施采伐的工队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确保采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
1、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县林业局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业务股、森林公安分局、林政股,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成员。各乡镇集体林管护站参与监督与管理,全面负责对采伐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重点监督采伐证的核发、采伐实施、木材运输、伐后更新验收四个环节。对借机进行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天然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监督不严造成超限额采伐、弄虚作假违规采伐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一并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监管人员要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做到每天监控采伐实施情况,建立工作台帐,确保不超面积、蓄积和出材。
1997年12月总行印发的《关于加强进口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工银传真[199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前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进口远期信用证的有关管理规定作了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优质企业试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对于授信企业在核定额度内的开证,如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的,各分行可自行审批。各行对授信企业的开证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对保证金不足部分要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在执行原《通知》第四条第2款规定时,对授信企业减免保证金的数额可不计算在同期开证减免保证金的总额范围内。
上述授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三)生产或经营情况好,上年度无亏损;
(四)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业务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办理主要的本外币结算业务;
(六)在我行各项贷款无逾期、无欠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迟付、无理拒付或其他任何不良纪录。
各行可按上述标准进行初审和筛选,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拟设定的授信额度及各项申报材料(含企业背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近2年财务报表和开证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以行文形式报总行,待总行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对于非授信企业的开证申请人,凡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如信用证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各分行可自行审批。
三、禁止以展期方式延长信用证付款期限。如系进出口双方协商后的安排,应取得国外议付行书面同意,并比照开证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开证期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如延期后付款期限超出90天(不含90天),或信用证修改后开证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应逐笔报总行审批(开证申请人为总行确定的授信企业除外)。
四、各行在授理企业远期信用证申请时,除由国际结算部门对相关业务在结算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企业的付汇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信贷部门对业务所涉及的信贷风险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信贷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等级的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有权批准人批准。
五、凡提交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须以行文一次性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投资项目,设备用于固定资产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评估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所涉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进口合同;
(六)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同时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以及用于贸易型企业贸易项下进口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信贷审查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进口合同;
(五)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如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同时报送有关进口批件。如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须同时报送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对于付款方式为部分即期、部分远期的信用证,其远期付款部分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和报批。
七、各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开证申请人本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用户进口的各类信用证。如确有业务需求,应收取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开立。
八、离岸业务中的进口开证业务按照在岸业务管理。
九、对于发生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各分行要将业务情况、逾期原因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总行。
十、各分行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无故误报、漏报、迟报的分行,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
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 | |
| |---------------|期末未付款余额|
| 业务种类 | 笔数 | 金额 |保证金比例| |
|---------------|----|----|-----|-------|
| 进口开证 | | | | |
|---------------|----|----|-----|-------|
| 即期信用证 | | | | |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90天(含)以下 | | | | |
| |-------------|----|----|-----|-------|
|其| 90天~180天 | | | | |
| |-------------|----|----|-----|-------|
|中|180天(含)~360天 | | | | |
| |-------------|----|----|-----|-------|
| | 360天(含)以上 | | | | |
-----------------------------------------
说明:
1.“本期发生”项下只涉及本期业务,“保证金比例”指本期收取保证金数额与本期开证金额的比例;
2.“期末未付款余额”指在本行开立的到本期期末尚未结清的所有信用证未付款余额,其中包括开证后未来单、来单后未承兑以及来单、承兑后未到付款期的所有信用证付款余额。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期末累计余额|
| |-----|-----|------|
| 业务种类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总量 | | | | | | |
|----------------|--|--|--|--|--|---|
| 按 | 已转入贷款 | | | | | | |
| |------------|--|--|--|--|--|---|
|垫 款| 已转入进口押汇 | | | | | | |
| |------------|--|--|--|--|--|---|
|方 式| 其他方式 | | | | | | |
|---|------------|--|--|--|--|--|---|
| | 90天(含)以下 | | | | | | |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四、本通知于12月15日起施行。
五、《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准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和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的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账。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倨先购买意见不予以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使用年期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 工商管理 策略 分析
广义之上的工商管理一般都会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管理职能履行,假设对企业管理进行强化,之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合法手段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时工商管理部门和机构需要对企业引导工作加以重视。首要一点即为对基础性产业和相关经营产业发展方向进行积极引导和把关,针对经济效益低的产业更需如此。其次需要从市场经济需求角度出发,按照经济发展规则和特点予以正规化引导与科学化引导,饱和产业评估尤为重要,应助其在外地寻求有利发展机遇,而针对资金落后企业则以政策支持为主。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工商管理现存问题要点分析
(一)工商管理体制健全性有待提高
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同时,工商管理职能本体发挥功能变得愈加强大,以此为背景,其要求工商管理机构和部门应对其管理范围进行扩大,逐步重视薄弱环节管理,使工商管理职能发挥程度有所提高,对当前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化治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除此之外,需要对私营经济要素和个体经济要素进行综合把控与协调,重视公有制经济,对市场秩序加以维护。应该了解到,当前工商管理体制通常情况下皆是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整体划分,区域性市场分布较为零散,使得业务机构各自为政现象产生,交流性有所降低的同时,管理合力不集中现象更为严重,无法有力摆脱地方保护工具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地方政府会运用地方性保护手段进行治理,但是此类策略实施却会对市场经济体制构建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导致了工商管理力度的下降。
(二)工商管理制度健全性有待提高
工商管理部门和机构肩负重任,旨在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正常平稳运行,也需要对企业经济宏观调控作出较为正确的监督指导。当前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和机构内部制度上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管理体制不能够对地方性保护工具完全摆脱,因为内部设计部门尚未整体完善,致使经济监督职能发挥程度较低状况产生,而后续工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遭到阻碍。
(三)工商管理部门执法不全面
从实际角度而言,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对流通领域范围内的市场进行合理监管,其是实施行政执法策略的核心职能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可对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提高社会和谐程度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所以相关管理人员在进行自身职责履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但是现下工商管理部门执法不全面状况时有发生,执法不到位使得复杂社会关系处理相对乏力,执法力度从而不断降低。
二、市场经济下如何做好工商管理
(一)调整工商管理意识
工商管理部门和机构应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基准点,认真贯彻国家现行工商管理规定和章程,更好更优的为社会提供优质工商管理服务。除此之外,身为工商管理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做好调研准备工作,立足于实践,结合国情和企业情况,从工商管理实际状况出发,摒弃原有死板硬套管理模式,借鉴先进工作经验,长此以往,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商管理工作质量和工商管理工作效率。
(二)遵循工商管理原则
工商管理部门应做好与企业间的协调工作,不能对企业进行表象式宣传,也不能作出轻易承诺,但需要加大基础性支持力度,为企业所面临的种种难题助其解决,针对具体问题应保持严谨认真工作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实事求是方针和策略助力企业综合发展。对企业难题不应回避,需要寻求最为合理的解决模式与策略,在此过程中严格遵循工商管理工作原则,依法行使相关工作职能,逐步加强监督力度,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应法律法规选宣传,工作中不断反思和总结,增强自身工作意识。
(三)健全工商管理体制
有效运用登记管理职能,逐步建立较为正规的工商管理体制,以此来进行宏观调控,对各行业发展宽度以及各行业发展深度进行合理把控,有效遏制产品结构比例失调状况,从实际角度出发促进经济与对应产业结构间的平稳发展与协调发展。针对工商管理体制实施深度改革,对其内在要素内容等进行不断完善与整改,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增强威信和力度,促进工商管理部门各项职能的正常发挥,对现有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积极维护。
三、结束语
工商管理部门和机构在进行企业管理过程中,应对企业正面发展内容和企业正面改革内容等予以支持,当企业发展遭遇瓶颈期间需要协助其结局,不仅如此,工商管理部门还需对企业内部不良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和制约,加强企业服务力度与企业支持力度,不同规模企业应采取不同针对手段,通过调整工商管理意识、遵循工商管理原则、健全工商管理体制来全面提升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陈瑛霞.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