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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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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防范

税收风险防范范文第1篇

股权奖励、回购等收入算哪类所得

据报道,宗庆后主要有四类收入,一是任职合资公司的工资、补贴、年度利润奖等常规收入;二是低价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三是从持有奖励股中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四是通过个人持股从控股企业中获得的分红等。这引起了人们对股权奖励、回购等收入算哪类所得的争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涉及11项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月薪超过10万元的部分即适用45%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对宗庆后各项收入的定性很关键,直接关系到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指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宗庆后从任职合资公司取得的月薪、年度补贴、奖金应属工资、薪金所得。另外,由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雇员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项目,因此宗庆后低价取得的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也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价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与业绩挂钩的股权回购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此宗庆后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也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而第三类收入———因持有奖励股取得的分红则属股息、红利所得,因为这是宗庆后因持有股权基于市场行为获得的收益,不同于与业绩挂钩的股权回购收入。同样,第四类收入———通过持股从合资企业获得的分红也属股息、红利所得。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指出,宗庆后因股权奖励取得的各项收入数额巨大,如何定性很重要。其中宗庆后获得的低价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与宗庆后的业绩相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年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持股期间,宗庆后从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仅与企业的经营相关,无关其个人业绩,这部分所得应属股息、红利所得。宗庆后的股份被达能公司回购,表面看似乎为个人转让股票行为,所得应属财产转让所得,但从股权奖励协议看,达能公司回购宗庆后的股权价格,与宗庆后的业绩挂钩,远高于市场价,具有对宗庆后业绩给予奖励的性质,相应所得应属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注册执业律师滕祥志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身份唯一性,从理论上讲,一个自然人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家单位领取工资、薪金。宗庆后只能与一家合资企业为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余的均为提供特定服务、完成特定事项、贡献特定技能的聘用关系,与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一样,所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另外,股权奖励在股票未卖出时未形成所得,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境外公司股权回购所得,则属财产转让所得。

境外所得汇入他人账户是否为合理避税行为

据报道,自19*年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合资至20*年,达能集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这些境外支付分别被打进宗庆后及其妻女等在香港的个人账户。这引起了人们关于境外支付安排是不是合理避税的争论。

刘剑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宗庆后的全部所得,无论发生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应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发生于境外的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给予税收抵免。他还强调,境外支付的所得并不一定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税收来源地管辖权规则,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根据劳务提供地对所得予以确定。宗庆后任职、受雇于中国境内,其经营管理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即便其收入在境外支付,也应当认定为中国境内的所得。

施正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因任职、受雇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果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由境外子公司支付,仍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在境外子公司所纳税款,不能在我国抵免;如果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因支付者的公司在境外,则为境外所得,所纳税款可以抵免;如果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在境外转让的属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抵免,在境内转让的,不得抵免。

对于将境外支付收入打入境外个人账户是否属于合理避税问题,刘剑文表示,我国法律只要求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开支所有款项,并没要求个人开立基本账户以及将个人款项汇入此账户。如果宗庆后将其所得汇入他人账户,就是将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并隐匿了个人财产,必然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义务,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当前我国个人账户管理不规范,为个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税收提供了便利,实现银行与税务机关协作,应是未来征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不纳税申报是否构成偷税罪

税收风险防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风险;税收收入风险;基层税务机关

一、税收收入风险的主要内容

一是各类政策的漏洞形成收入风险。各类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与法规、政策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之间的矛盾,造成税收法规和政策存在一些缺陷、漏洞或含糊不清,不能对每种情况进行明确,形成法规层面的风险。

二是执法能力的欠缺引发收入风险。由于税务人员执法能力不强、政策理解偏差、信息不对称,甚至执法人员不作为等违法情况造成执法层面的风险。这是主观方面的风险源,而客观方面的风险源如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过重,常常陷入日常事务不能自拔,税收法规政策的系统培训不到位,税源管理模式仍待优化,执法监管缺位等原因,都会加剧执法难度,从而带来收入风险。

三是纳税遵从度低带来收入风险。因纳税人对政策认识不足、工作疏漏等情况造成无意不遵从,或纳税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等不正当方式恶意不遵从带来的收入风险。现行计税方法过于复杂,加上税制设计漏洞带来的避税空间,混淆了纳税人对合理避税与偷漏税的界限认识,造成了纳税的无意不遵从;由于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且目前我国的纳税文化氛围不强,部分纳税人对税款征收仍有敌对情绪。

二、目前组织税收收入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主导型税收反作用于税收管理原则

财政体制扭曲了应收尽收的原则。税收计划工作已由原来的指令性计划转变为指导性计划,但在区局层面,由于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完成地方税收收入的目标压力很大,对正常的税收管理和依法治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风险不言而喻。目前,各地普遍实行的“计划税收”财政体制,使税收工作仍维持完成下达收入任务的现状,难以真正实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由于存在计划任务的要求,可能出现有税不收,压任务、压基数,为下期埋伏笔,或者强征过头税、协商预缴税甚至贷款缴税等两个极端。

(二)税收管理中种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信用严重缺失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下级机关对其自身的征税情况的信息远比上级机关掌握得充分, 下级机关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利。这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说普遍存在于所有类似的上下级机构之间。

二是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税务人员对自身工作情况、工作能力的了解超过税务机关。由于税务人员是实际执行税收征管各项具体操作的人,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务人员工作的具体情况,税务人员拥有信息优势。

三是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是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特殊表现,存在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者都只掌握自身所管辖的税种和纳税人的信息,各自具有对自身管理情况的信息优势。

四是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纳税信息。在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上,纳税人远比税务机关了解自己的经济活动,也知道自己应缴纳的税收,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

三、规避税收收入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跳出“计划任务”,深化“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落实到具体征管实践,就是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如果不能从计划治税、任务管税中跳出来,则依法治税只能停留在各种文件、讲话材料上。要实现从计划治税、任务管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必须深化对税收与经济相互关系的认识,做好经济税源调查与分析,由单纯的基数递增法向结合上年实绩、当年经济增长水平以及各种特殊因素等方面综合确定的方法转变,制定合理的税收计划。

(二)构建组织收入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队伍建设与监督为起点,找准税收执法风险的症结点。首先是牢固树立税收风险意识。让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应认清税收执法环境,树立法治观念、风险意识、忧患意识,提高法制和道德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其次是创新科学的税源管理模式。目前单纯以地域、行业和规模等标准对税源实行分类管理的模式已渐渐显现其弊端,使得税源管理人员往往陷入日常性工作,难以进行深入的高质量的管理。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从源头上规避收入风险。再是加强执法业务知识培训。要针对执法风险隐患较大的环节进行行之有效的培训,重点讲解风险的存在方式、特点及防范和处理措施,增强税务人员识别、应对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能力。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税收立法质量。对于现行税收立法上存在的立法层次低、操作性有待加强、与其他法规不相容等问题,作为基层税务机关能做到的是加强与上级税务部门的沟通,充分反映问题,最重要的是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或相应的政策建议,为税收法规制定部门提供改进和完善税收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上下联动而完善税收立法。不能对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熟视无睹、漠不关心,一味 “等”上级部门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是丰富信息采集,加强税源分类管理。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是建立在信息共享基础上的专业化分工,税收管理的环节从流程上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以数据采集为基础的税款征收环节(包括登记与认定、文书流转与审批、申报征收与计会统、发票管理);二是以数据的综合使用为基础的税收管理环节(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个性化服务与综合服务)。建立和完善以CRM为核心的纳税人关系管理系统,要以纳税人客户关系管理和状态管理为原则梳理税收管理业务流程,通过税收管理中信息的相对集中,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对集中和统一。

三是抓紧税务建设,净化税收环境。税务是市场经济社会化分工的产物,具有涉税、涉税咨询和涉税鉴证职能,是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国家财经纪律和税收法规的维护者,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沟通的重要桥梁。目前,我国的税务机构正逐步走向成熟,但仍存在按委托方(即纳税人)意愿出具于委托方单方面有利的涉税鉴证、利用其与税务机关建立的良好关系进行“寻租”以办理减免退税事项等不好的现象。税务机关要联合财政部门、行业组织等部门加强对税务的监督和建设,使其健康发展,减少潜在的收入风险。(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

基金项目:湖南科技大学创新基金基础研究项目“基层税务机关防范税收收入风险的思考”(项目编码:S140074)

参考文献:

[1]潘海燕.对加强基层税务所建设的理性思考[J].学习月刊,2013,22:85.

[2]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鲁兰桂,王永民,龚学泉,李殿相,钟文锋.论科学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J].广东经济,2012,01:38-44.

[3]蔡昌.税收信用缺失的根源及治理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2014,11:54-57.

税收风险防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对于企业而言,针对性的开展税收筹划风险防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筹划风险程度。在当前市场经济体系持续发展的影响下,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所受到的客观性因素影响也在持续发生转变,加上企业涉税工作者本身的主观局限性等影响,造成了税收筹划风险问题。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必须给予充分重视,建设并完善相应的防范制度,并且合理的控制纳税成本。因为税收筹划活动属于税法规定性边缘范畴,风险问题随时都可能出现。

一、导致税收筹划风险问题出现的具体原因

(一)税收筹划专业工作人员有所欠缺

在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设计何种方案,通过哪种手段去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意念。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企业内部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中往往都是由会计人员去执行的,由于在专业水平上的不足,通常无法得到较为显著的效果,并且还会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加大或者是最终不成功。

(二)税收政策的多变性

因为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因此在税收法规上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还会面临政策的多边形,从而带来风险问题。众所周知,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所以如果在筹划完成后,但是项目没有结束之间,税收政策发生了转变,则会威胁到原有的税收筹划,导致税收筹划不合法或者成为了不合理方案。因此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建立有效的预案机制,可有效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三)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根据合法的手段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其跟避税存在本质上的差别,税务筹划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但是在确认的过程中,会因为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而导致风险的存在,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其本身都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自身的判断,确定出税务筹划的正确与否。因为有很大的主观原因,并且税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认为合法的税务筹划案例,送审到涉税评估或稽查时,主审税务官员往往第一感觉就是联想到筹划结果嫌疑偷避税,在找不到明确的法理依据或以请示上级态度为借口,拖着个别案例不结案,示意企业将筹划案例恢复至未筹划前状态,自纠补税或者被强加上偷税避税的头衔加以处罚,以使得企业跌入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当中,因而丧失对税收筹划业务的信心。

二、针对税收筹划风险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因为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树立风险意识同时分析风险的原因,并采取科学的措施,以降低风险的损失,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针对税收筹划风险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

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是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因为导致税收风险的因素较为复杂,同时税收风险的存在具有不定性,这就给风险防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还不能够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所以企业需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税收筹划预警系统,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就能够发挥信息收集、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功能,同时企业需要针对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风险补救措施,以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依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受到法律环境的影响较大,同时生产经营活动也对其有一定的影响。税收筹划的制定要有合法的前提,这也是衡量税收筹划成果的标准,纳税政策的变动,税收筹划需要跟踪变动,这样才能够保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税收筹划需要保证方案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需要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对税收筹划进行及时的调整,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政策变化规定的合法范围内,以防陷入逃税骗税的境地。

(三)贯彻成本收益原则

当实施某个纳税筹划方案以后,纳税人需要在取得税收收益的同时还会付出额外的税收筹划费用。所以需要以成本收益原则加之综合评估,考虑到直接成本,对多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最终选择成本和损失之和小于所得收益的方案贯彻成本收益的原则,能够最大化的维护纳税人的利益,降低纳税人的风险,同时达到税收筹划的目地。

(四)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

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筹划人员是税收筹划的主导者,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划人员,可见税收筹划人员在税收筹划目标实现中占据了不可取代的地位,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其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是保证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其二,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强、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的业务,所以需要对原有的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培训与增强专业知识外,同时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高层次人才,增强税收筹划的新鲜血液。其三,定期聘用外部专家为财会人员进行涉税业务面授、案例分析及日常业务咨询等方式,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的高素质财会队伍才能够高效率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结束语

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企业需要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的产生原因较多,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依法建立税收筹划方案、贯彻成本收益原则、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建设、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等方面入手,降低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几率,以达到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税收风险防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涉税风险;税收筹划;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91-05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目的在于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企业做大做强,税收策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中重要的、关键的因素。税收筹划是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涉税风险。

一、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界定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或行为中的涉税事项,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空间,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经济环境和税收环境的伴生物,纳税人经营环境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税法随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及本质具有的“刚性”,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表现为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可能性。因-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成因

1.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

企业边界是指企业以其核心能力为基础,在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规模经济在于降低单位产出成本,而范围经济在于突出核心能力专业化生产的同时,兼顾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组织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动态化,在新的条件下,企业边界更是表现出动态变化的趋势。

(1)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的弹性标准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此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受合理薪金总额的限制。而合理薪金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以及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由于确认标准的弹性,则可能存在征纳税双方对工资薪金总额确认的差异,进而导致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差异,使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发生当期不能完全扣除,带来边际成本的风险。

(2)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工具按未来价值(公允价值)计量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又称股份支付,包括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含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职工期权激励)和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同其职工间其他类型薪酬的最大不同:一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即股份支付中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具备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

一般而言,企业在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员工在企业服务要达到的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或上市公司股价上升至何种水平,当条件符合时,企业在员工服务的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公积,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现金增值股票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并计入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权激励计划,由于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就税法而言应视为属工资薪金涉税事项,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涉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企业进行所收筹划时,风险主要来自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和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特别是股价预计波动率和股份的预计股利,需要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大多数企业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在于税法在行权日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计账基础,在服务的等待期内分期确认股份支付,由此带来确认时点差异风险。

(3)吸收合并――目标公司的道德因素及亏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边界的扩张,税收上主要表现为税收环境和税收要素的改变,如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主体等,其主要目的在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企业在于利用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政策。按照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是否同受一方控制,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由此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和合并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需要将按原合并时点被合并企业合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便确定成本费用,而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被合并方亏损(合并差额)直接冲抵合并企业股东权益;而非统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支付对价大于被合并方合并日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不得从以后各期收入中收回,企业处置时直接从处置净收益中扣除,因而存在丧失货币资金时间价值风险。同时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引发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4)跨区经营――公共权力约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打破了区域边界,为跨区经营提供了条件。但公共权力具有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企业行为,但不能排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企业既要承受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面对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要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关注政府的微观调节政策。企业执行或顺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得到鼓励,促进发展;不执行或违背相关政策,就会受到惩罚,丧失既得利益甚至失去生存权力。公共权力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府行为上。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从而影响其边界,如政府特许及管理限制了企业的扩展;政府也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进行调控,达到限制或鼓励企业扩展的目的,如货币供应、税收、利率和价格管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共权力通过税收手段约束企业边界扩张,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上。税收优惠其本质为隐性税收(节约现金流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为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进而带来5档所得税差别税率,特别是用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固定资产,可获得加速折旧的财务政策支持,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税收支出直接表现是企业现金流出,本质上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减少,正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在企业边界扩张上有可能丧失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收益率的风险。

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照汇总计算的所得税及资产、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0.35、0.35及0.3分摊,汇算清缴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从国家宏观角度看,无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是分别纳税,总税收收入是相同的;在分税制下,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课税权在层级政府间划分,将导致盈利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亏损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增加,造成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由此导致辖区“本位”主义和恶性税收竞争,拉大地区差别;从企业整体看,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可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抵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微观税负,获得税收优惠的隐性税收,但在税收筹划时,基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有可能承担在异地经营组织形式选择而丧失利用亏损抵税的风险。

(5)控股合并――特别纳税调整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控股合并扩张企业边界,主要表现为通过集团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为获取节税效应往往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资金转移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内部转移价格包括市场价格、协商价格、双重价格和成本转移价格等类型,具有一定的弹性,正是内部转移价格的弹性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表现为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而内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不符合,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惩罚、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对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既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对债权性投资额(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限制,也受利率的限制。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遭受补税及支付高额罚息的重大损失。

2.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会计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在未来均将转化为收入和费用),税法以利润表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法)。虽然会计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不同,但都以利润为依据。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为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控利润提供了可能;也正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但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能否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往往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选择的会计政策,在一定前提下可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而税法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有些会计政策的选用往往带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或强腐蚀的固定资产)。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如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期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收入、多计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所得税清算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而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因而,不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法的动态性

税收筹划行为是企业行为,由税法引发并受契约规范。企业基于利益的驱动,能动地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易于发现税收政策的漏洞;随着税收筹划行为的推陈出新,税收环境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税法具动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筹划与动态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是征纳双方博弈行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政策的制度缺陷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则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政策提供的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由于税收政策不断的变化的动态性特征,使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4.“会、税”原则的差异性

我国目前采用财税分离的纳税模式。在该模式下,会计强调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重视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税法强调为纳税目的服务,重视向税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纳税则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基于财税分离的要求,产生会计与税法在对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采用不同的原则,其差异性表现为: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和税法的“收入费用观”导致资产和负债计量产生差异,会计以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计量;会计完全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部分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和税法不完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资产损失的处理等等。对这些差异的理解可能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使税收筹划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5.企业内部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还涉及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税务问题处理上不是以税法为准绳,认为靠和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解决税务问题远甚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对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既是会计又是办税人员,由于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繁杂和频繁变更,受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政策理解差异,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税收筹划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去操作,就会形成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因税收筹划行为具有的主观性、条件性及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差异等导致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防范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涉税事项的认定差异

(1)严格界定税收筹划性质,实现税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企业扩张需要资金的支持,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在不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免费资金获取的最佳途径即利润(原始资本的积累),这使得企业具有强烈的节税愿望。正是企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获取最大节税利益的愿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对税法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有助于促使税制和税收征管在法制化轨道上的运行,从另一层面上说,税收筹划的客观效应是为国家完善税收环境提供微观支持。

(2)支持税法框架下的税收筹划,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及弹性空间赋予了企业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力,因此,国家通过有效的途径给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引导和支持,使税收筹划朝着良性轨道发展。一是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规范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税法应简单、明了、便于理解,税收条款可操作性要强,而弹性要弱,使得企业知道何为合法行为,何为违法行为,同时税法要把对纳税人自由处理的权限降低到最低权限,以便企业税收筹划。二是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和税法模糊性条文的诠释,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精神,抑制人情税收和税收关系筹划。三是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可以互通大企业(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区经营的大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制度、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资产调整和置换(投资)信息,促进大企业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2.健全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提高经济的区位效率

跨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对生产和贸易的区位选择有重要的影响。目前跨区经营的所得税分配方法,仍存在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别(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的40%归属总部所在地政府,就地预缴存在有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所得税收入少,无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有所得税收人),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性和错位性配置,降低了经济的区位效率。政府通过完善所得税协调机制,可有效地避免资源的盲目移动,提高区位经济的效率。

3.树立依法筹划理念,杜绝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将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管理的关系,树立依法筹划理念,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目标。

4.化解企业购并、关联交易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避免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企业边界扩张,其购并、关联交易等业务隐含着巨大风险。购并前应严格审查目标公司的纳税资信情况,对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做出评估,以避免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税务风险;对于关联交易,应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与税务主管机关签订关联交易定价预约协议,防范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事前确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正确确定交易价格(利率)消除税法对资本弱化限制的规定。

5.借力纳税评估,建立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预警机制,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纳税评估师税务机关运用纳税人的会计信息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资产累计各种税金微观税负指标,与预警值比较,借以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理性,实现对纳税人的监控,为税务稽查奠定基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充分了解纳税评估指标,将税收筹划涉及的财务指标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比较,在预警值范围内,该税收筹划不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超过预警值,应放弃该税收筹划方案或重新构建税收策略。

6.提高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素质是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基础。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培训(宣传)和会计后续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涉税人员加强税法、会计知识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和会计新知识,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选择有利于企业获得税收利益的会计政策(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折旧政策、租赁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消除事后税务机构对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

7.建立与健全企业组织机构,规范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管理

(1)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

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筹划人员具备税法、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税务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规避税务风险。专职税务管理人员除纳税管理外,最主要的职责是筹划最优纳税方案,实现最大可能的节税。

税收风险防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出的一种筹划行为,又称“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合理规划,选择合适的方案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企业理财行为。其中,“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要实现税负最轻,还要兼顾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目标,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税收筹划有利于农产品物流企业提高财务规划能力,合理降低经营中的税收负担,降低现金支出,优化现金流,从而提高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运营安全。

二、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企业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系统风险多来源于企业外部,企业难以对外部因素实施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对企业税收规划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很难确定。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法律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税收的基本法,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和宽泛,使得地方税务部门很难严格参照执行,只能根据自身在长期征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税收征收细则来实施管理,这一现象使得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上位法,从而导致税收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再者,现在的税收法规与一些司法解释过于繁杂,甚至存在矛盾,导致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有法却不知该如何依,依哪个,形成了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2.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利,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面对的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多种多样,难以做出统一的裁决,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为税务部门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允许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自行做出行政决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条款,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税收自由裁量权在为税务部门提供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税务员知识和素质水平不一导致的。其一,税务员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利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扭曲正常执法行为,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难以规避的风险;其二,税务员可能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判断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时做出错误判断,使农产品物流企业蒙受非法避税的惩处;其三,有些税务员可能为了避免麻烦或出于偷懒的心理在工作中“不作为”,使得农产品物流企业难以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其四,税务员也可能受到上级税收任务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过于严格,从而影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此外,也有一些税务部门为增加收入,对不合法的税收筹划没有进行事先公示而直接在事后收取罚款,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由上文可见,农产品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众多风险,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才能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和效果。农产品物流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首先,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定义,树立税收筹划观念,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正确的税收筹划观要求企业在税收法规的约束下,以合法纳税为前提实施筹划活动,企业须知,合法纳税是义务和根本,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经营手段,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其次,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税收筹划带来的净利润的增长是有一定限度的,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规划空间不是无限扩张的,企业不能把眼光都放在税收筹划上,不能过度依赖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增长。企业必须树立合法纳税的观念,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只是一项可以提高企业收益的技术,企业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利用税收筹划技术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要建立系统的筹划观念,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管理行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来共同完成。某一部门的疏忽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安排的失败,因此,农产品物流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平衡税收筹划工作的收益与风险,达到最优的利润水平。

四、结论

随着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积极了解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十分必要。目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和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而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包括树立企业税收筹划观念、降低税收筹划法律风险、化解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协调企业内部筹划机制、建立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等。通过合理的预防与调整,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将逐渐降低,税收筹划安排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洁.浅析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J].电子商务,2010,10: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