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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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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第1篇

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查对;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1.健全征收管理机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实施条件极为严格、征管要求很高的税种。征收管理能力越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必然增加,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建立起适应个人所得税功能正常发挥的现代化征收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第一,实行税务编码制度,以纳税人的身份证作为唯一的税号编码,通过税号,健全个人税务档案,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有效地控制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程序;第二,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既要求纳税人诚信申报其全部收入情况,又要求酬金支付方将支付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第三,实现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全国联网,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对个人的存款信息有全面的掌握,打破目前以各省或自治区为单位的网络系统,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从而有利于各省区市地税系统之间能交换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的信息;第四,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誉档案平台,并且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公开,一旦个人或单位发生偷逃税款,就将被记入档案,从而形成对纳税人的强大震慑力;第五,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组建专业高效的征管队伍。

2.加强政策宣传,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税收征收管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于高收入者,更应使其深刻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增强其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荣誉感,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另外,在信息沟通方面,应确保同一地区的房产、土地、股权、豪华轿车等重要财产的监管部门尽快实现联网,以便各地定期获取并提供给基层税务机关。建议加强税务与公安、检察机关、纪委的合作,提高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税收风险防范。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税收流失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一)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早在1799年就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了英国一大税种,并拥有了较为全面、较为系统和较为成熟的一套征管制度。和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是税种较多的国家,“人生难逃避的事情有二,一是死亡,二是纳税”,形象地说明了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管的完善。

英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管广泛地采用从源扣缴制。这种征管方法比较科学而且优点十分明显。从源扣缴制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从源扣缴,即所得税预扣法;另一种是对利息支付的从源扣缴,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所得税预扣法是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中预先代扣所得税金的一种征税方法。这种方法使雇主几乎替税务机关处理了所有的纳税事务,降低了征管费用。此外,这种税收征管方式也不需要纳税人每年都填写纳税申报表(如果情况不变的话),减少了纳税人的许多麻烦,简化了征管手续。英国的从源扣缴制还能保证比较准确的扣缴税款,避免了偷税逃税,减少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进而极大地提高了征收效率。

(二)法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入库的工作由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下设公共会计局负责,税基管理和税务检查则由税务总局负责。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相结合的课征办法。申报纳税就是纳税人和企业每年分别就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向税务部门递交申报表,税务机关将两表进行比较并确定申报人的纳税额。然后,将一张注明净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税收通知单送到申报人住所,由其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协商征税法适用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情况。其具体程序是:税务检查人员确定应税所得,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察官提供记载着被雇用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数量以及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税务检察官据此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则只需按期缴纳税款即可。

为了达到确定计税依据、实施税务检查或征收税款的目的,法国税务机关被赋予权力以了解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取得其复印件。这些资料可以向纳税人索取,也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为保证税款的足额征收,法国税务机关还享有搜查权和扣押权。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在事先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之后,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纳税人行使搜查权和扣押权。法国还专门规定了对自然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程序,称为自然人税务情况抗辩式检查。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年计征的,是对纳税人某一年度的全部所得征收,在缴纳方式上,可以分两期等额缴纳,也可以由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按月缴纳是从1月10日起每月按照上年所纳税额的10%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后两个月根据计算的精确应纳税额多退少补。这样,不但减少了征税和纳税过程中的工作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逃、避税的漏洞。

2006年12月,法国财政部长布雷东表示,从2009年1月1日起,法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改为随薪付税的源泉扣缴方式,即由雇主每月发薪时代扣代缴雇员当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然后上缴给税务部门,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每年度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一次。与2005年公布的税率表的减税额度相结合,法国必将迎来一个发展的春天。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美国有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能自觉申报纳税,偷逃税现象很少。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和自估纳税制度。预扣制度是指雇员的各种收入都由雇主预扣,预扣收入占全部税款收入的70%。政府并不向预扣者支付报酬,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法律上,预扣是收入支付者的义务,必须有效履行;另一方面从预扣个人所得税到上解国库,有一个时滞,雇主就可以从运作该笔税款中获得某种补偿。自估纳税是指对个人经营和事业所得,纳税人自行估价,然后缴税。为保证纳税真实,除了广泛宣传,使纳税人认同税制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稽核手段,造成威慑作用。另外,对逃税者严厉惩罚。

美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大量运用信息技术。作为现代计算机产业的领跑者,美国在1960年就引进了计算机技术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渗透着计算机的身影。由于计算机的存在,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使税务登记的内容相当详细。

美国建立了严密的交叉稽核措施和有效的处罚与约束机制。交叉稽核措施是指,一方面每个纳税人,无论是否被预扣,年底都要向税务部门填写申报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搜集各种有关纳税人收入的信息,并集中在纳税人的社会保险号码下。然后,利用一个强大的计算机系统,对两个方面的信息进行交叉审核,发现问题,就调出来单独审核。每年审核1.5%左右的纳税人。这样,每个纳税人都会面临被查到的危险,在自愿申报时,不得不顾忌是否如实申报。当然,对于计算错误或者发生变化而自己不知道的这类诚实性错误,一般不予处罚。但是,对于故意逃脱的人,就要严惩。收入署对于小案不,只罚款;对于大案,每年5,000个左右,成功率在97%左右。税收诉讼既可以在税务法庭,也可以在地方法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偷逃税款者望而却步。

(四)德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在德国,个人所得税施行累进税率,以年为期限进行缴纳。夫妇二人的收入之和按照一定的比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某些个别情况下才分开计算,分别征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中最大的收入来源,且是一种共享税,联邦与州政府各收42.5%,地方政府为15%。按照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各项收入所得纳税都需按时先行缴纳。对于定额所得税,由于时间上的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可事先推算数额征收或事后缴纳。对于比例税的征收只能先行缴纳,在第二年按比例税收的税收额度进行退税。作为事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期内才允许,否则将被处罚。

此外,德国还采用了税卡制度。税卡是一种纳税凭证,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工资收入者的税收从税卡中提取。根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基层政府主管对于一切无限制的纳税义务人,在每个年度按照官方规定格式的样式制作和签发个人工资所得税卡。税卡制度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德国税务机关一般采用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即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将重点放在对社会黑工的偷逃税整治上;对于普通百姓只进行随机抽查。在税收征管上加强了突击检查、抽查复查,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偷逃税者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德国法律赋予了税收刑侦部门刑事侦查权、拘捕和搜查权,给予了税收刑侦部门极大的权利。加之德国的税务警察严格执法,对偷逃税者决不留情。他们一旦怀疑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审查其消费与申报的收入是否相符、银行收支往来情况是否正常等等进行详细调查。如果偷税疑点得到证实,即可获准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对于有潜逃国外嫌疑者可当场逮捕。这也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启示

吸取各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是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经之路。

一是征管法制化。这些国家十分重视征管法制化,并在实践中予以强化、修改和完善,形成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严格税收立法程序,使税收立法活动规范化、高效化,提高其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从而建立一个健全、合理、完善的具有较高层次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通过规范立法程序,健全执法机制,完善税法立法、统一集中执法,使整个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制形成一个统一、平等、高效、稳定、科学管理的征管新秩序,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恶劣现象,使偷税、逃税降到最低限度。对税收立法应该制定较为科学和谨慎的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要经过公众参与和激烈的讨论。这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因为大多数的国民会因为新法的颁布或现有法律的修订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

二是征管手段现代化。这些发达国家已经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作为征税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他们经过几十甚至上百年的革新,形成了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以网络的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税管理和服务于纳税义务人。他们除了实现全面的电脑化运作外,还广泛地运用其他现代化技术和更加科学、更有体系、更高效率的管理方法,这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我们也应建立全国性的税收网络,按照各地征管改革进程、机构间空间跨度距离、税源户分布等情况,确定市局、县(市)局、市区分局、税务所等机构之间的业务组织关系、功能分布关系、数据分布关系,同时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对申报表的数据、税款抵扣、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销税额、存货、销售利润率变化等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稽查。

三是征管社会化。这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社会化,其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全社会办税和公开办税。全社会办税,主要是利用工商、物价、金融、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各种形式的协税、护税组织,组成严密的社会网络,进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征管工作。公开办税就是建立严格的全社会范围的监督系统。他们在实行税收法律、政策、办税制度、征管制度、征管工作程序、减免税审批、处罚违章、工作纪律等方面强调公开化,以增加社会透明度。同时,还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实行税收审议制度,以强化社会监督,更好地协调和加强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缓解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争议和对立情绪,应该成立独立的问题化解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只能通过看书面材料来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争论进行判断,不能和任何一方面谈,从而迫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非常谨慎的提起争议或作出决定,这样也有利于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吕曦.从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J].企业经济.2004.7.

[2]许琳.中国与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借鉴[J].经济纵横.2002.11.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征收模型;征管对策

一、陕西省个税现状

近年来,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得到较快增长,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个税突破40亿元大关,达到47.8亿元,占到本省地税总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63.7亿元,增收15.89亿元,增幅达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已经完成收入24.36亿元②。但是在个税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以2008年为例,全省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59.22%③。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群体的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5%左右。这与“高收入者多交税,工薪阶层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原则和宗旨相背离,因此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陕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陕西省个税征管的主要问题

笔者于2009年5月发放了5000份调查问卷,经严格筛选,实际可用有效问卷3664份,占发放比例的73.28%。在对问卷的统计中,发现陕西省个税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纳税遵从度还有待提高。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31.5%的人认为太普遍了,见怪不怪;有11.5%的人认为不逃税发不了财,他们也是没办法。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还有待于提高。

第二,政府的征管效率难以提高。在对被调查者提出“你认为个税缴纳存在的客观问题”时,有24.84%的人认为是自行申报手续繁杂,有28.80%的人认为是征管手段落后,有30.24%的人认为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的。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影响,省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征税方式手段简单,难以实现预期征管效率。

第三,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个税制度还有什么期待”这一问题时,有48.80%的人认为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应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

第四,处罚力度对纳税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56.33%的人认为应该严厉查处,但很难查处,是体制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最多也是补税罚款,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

三、建立纳税征收模型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弊端; 对策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如果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二)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三)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扣除数提高,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效率 影响因素 实证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经成为第四大税种,但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来看,其效率却依然较低,使得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如何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是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要求。而在实证个人所得税征管理论模型前,我们首先应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有一定了解。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

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主要指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过程中所达到的行政效率。具体来说,就是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以尽可能少的征收成本征取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从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征收机关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实现主体,征税成本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直接相关,税收征管活动的产出较大程度地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而税务征收机关与征税成本、税收征管活动的产出,细化来说又会受到税务征收机关制度、税务征收机关人员构成、人员能力等影响。不过,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人均征税额、税收努力指数等也是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但这些因素都较难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进行完整地反映。通过实证分析,将可以使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因素更加明晰。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选取我国1998年-2014年各省数据,通过随机前沿分析技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考察。

(二)实证模型

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一个生产过程,即存在“投入-产出”过程,根据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可构建出以下税收模型:

1ntrit=[β0]+[β1][1nfiit]+[β2][1nsiit]+[β3][1ntiit]+[β4][1nosit]+[β5][1ntnit]+[β6]T

+[β7][1nfiit][1nsiit]+[β8][1nfiit][1ntiit]+[β9][1nfiit][1nosit]+[β10][1nfiit][1ntnit]

+[β11]T[1nfiit]+[β12][1nsi][1ntiit]+[β13][1nsi][1nosit]+[β14][1nsi][1ntnit]

+[β15]T[1nsi]+[β16][1ntiit][1nosit]+[β17][1ntiit][1ntnit]+[β18]T[1ntiit]

+[β19][1nosit][1ntnit]+[β20]T[1nosit]+[β21]T[1ntnit]+[12][β22]([1nfiit])2

+[12][β23]([1nsiit])2+[12][β24]([1ntiit])2+[12][β25]([1nosit])2

+[12][β26]([1ntnit])2+[12][β27]T2+[vit]-[uit](1)

其中,i与t分别代表着各个省与样本实践,tr表示书屋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收入,fi、si、ti分别表示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tn表示税务人员人数,T表示技术,[β]为各变量系数。从研究可知,除税务人员、征管技术外,税制因素以及经济社会环境也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因素。

而根据社会环境与税务人员特征,又可建立以下模型:

mit=[δ0]+[δ1][fr]it+[δ2][edu]it+[δ3][age1]it+[δ4][age2]it+[δ5][age3]it+[δ6][pgdp]it+[δ5][ptr]it (2)

其中,[fr]表示税务征管人员中女性比例,[edu]为人员学历中大学以上比例,[age1]、[age2]、[age3]分别代表税务人员35岁以下、36-45岁、46-55岁比重,[pgdp]表示人均[GDP],[ptr]指税务人员人均管理范围。

(三)结果分析

实证研究显示,我国各地区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整体均不高,提升空间和要求依然较大;税务人员中,受教育水平对征管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年龄在36-45岁左右的人员征管效率更高,考虑因该阶段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丰富;女性税务人员征管效率更高,考虑与女性人员工作更为耐心、细致有关;人均[GDP]对税收征管效率影响不大,即虽然经济社会环境会影响征管效率,但并非主要因素;[ptr]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明显正相关,说明人均管理人口范围适当提高,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提高。

三、结束语

重视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不仅是治税效率的要求,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来说也是其改革深化的基本条件。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实证研究发现,税务机关人员数量的增加,反而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而税务机构中增加女性构成,则对征管效率的提高比较有效;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年龄也影响着其征管效率。

在税务局征管工作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正在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可适当地减少税务人员数量,整合个人所得税征管资源,优化税务机关内部组织管理;适当增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女性人员构成比重;充分发挥36-45岁年龄段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中坚作用,有这些经验丰富的人员引导和培训经验不丰富的税务人员,促进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此外,可制定严格的处罚与激励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现代化征管手段不断增强以提高其信息化水平等,通过全方位的措施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提供保障,从而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士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