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商管理办法

工商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商管理办法

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节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求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二)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的,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决定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害确定赔偿金额。

(2)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三)项实施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对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3)财产已经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给付拍卖变价收购价款。

(4)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5)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五)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第二十一条赔偿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赔偿决定制作,包括赔偿请求及其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赔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人的诉权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认定。

经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予以维持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将复议决定书连同赔偿申请书一并转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审理期限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和赔偿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应予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第三节执行

第二十四条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

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当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偿

第二十七条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引起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追偿责任人员经济责任,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

第三十条有关责任人员对其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有申辩权。

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确认以及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

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

第九条康复对象的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医疗及相关检查资料。

第十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15日内,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作出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十一条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可以享受工伤康复。

在康复终结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按新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工伤康复期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在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需要护理的,按照《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第四章工伤康复机构和管理

第十五条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康复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康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康复机构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区域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工伤康复计划,指导做好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负责工伤康复费审核、支付及其他业务,并按协议对工伤康复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康复档案内容应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康复期限、经康复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

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工伤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康复对象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康复对象的康复评价报告单,报告康复进展情况,接受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选择具备临床急性期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恢复期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拒不办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第五章工伤康复费用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15%的比例,编制工伤康复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伤康复机构应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并按照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伤康复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工伤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四)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

(六)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被证监会认为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础性文件”,按理其立法内容至少应满足最低限度的合法性要求,但笔者发现至少在以下方面明显违法或涉嫌违法:

一、“转让监管”无法律基础,为证监会自我授权,属于根本性违法立法

从中国证监会法定职责来看,《证券法》第179条关于中国证监会的职责描述中,未提及任何关于证券转让监管的词语,而在其第二款中关于证监会监管行为规定为“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并没有提及“转让”一词。而比对《证券法》和《公司法》,股票“转让”是一种特殊的股票行为,它不同于股票发行、上市等行为。

而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对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之,即如果缺失上位法授权,证监会无权自己授权自己行使股票“转让”之监管权力。否则。证监会的这种自我授权就严重违反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属于公权力的根本性违法行为。

当然,可以值得理解是:证监会的这种违法立法行为是由于现实需要与立法不足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一是现实需要设立场外交易市场,需要对非上市但已经公开发行了股票的转让、定向发行、重组等进行规范,以促进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等融资需要,以及推进民间资本的良性发展,但另一方面,却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因为即使是修订后的2006年的《证券法》,除了明确确定了公开转让必须在国务院确定的场所外,没有对公开转让做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样,就导致证监会“不得不”违法立法:如果不做,不符合市场和上级要求,如果做,却没有法律支持。最后,证监会在上位法支持的情形下,进行了违法立法。

二、证监会“移花接木式的”扩展了上位法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的外延,属于基础性违法立法

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中国证监会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所以,看似“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概念来源有法律依据(即上位的、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证监会的自我创造了。

但是,如果对照《办法》和《通知》中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外延,就会发现证监会实际已经偷换了概念,以一种移花接木的方式非法立法。

在《通知》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被描述为:“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即作为上位法的《通知》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形成原因仅限于公开发行,而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从中可以推导出来:向不特定对方发行证券属于的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其他发行行为的话,那么,《通知》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来源就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这样,《通知》的原意就出来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由发行行为产生。

而作为《办法》的基础概念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外延被确定为“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即《通知》确定的仅仅由发行产生这一种情形外,新增了向特定对方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这两种产生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来源。

三、简单粘贴上市公司立法条文,让非上市公众公司承担法外义务,属于技术性违法立法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我国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据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又把股份公司分为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其中上市股份公司作为特别股份公司,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其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重组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对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一般股份公司就不应该承担上市公司的特别义务,只能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一般股份公司来承担义务。

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问卷调查内容及结果

依照自制调查问卷的内容,分别对问卷中的10道选择题进行百分率分析。调查结果显示,专科(高职)院校工商管理大类专业的学生对自己专业的整体认知不够清晰,对专业的满意度不高,对专业的核心课程了解不多,对就业前景感到迷茫。

(二)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1.学生的专业认知不清,对专业只存在字面意义上的主观了解。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专业的整体满意程度不高。37.8%的受访者当被问及“对所学专业是否满意”时选择“不满意”,仅有7.0%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满意”,另有18.1%的受访者表示“无所谓”。更有46.5%的受访者表示对“专业核心课程”“不满意”,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只占4.6%和27.7%。这充分说明学生对所学专业非常不了解也不认同,这对学生的学习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

2.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界限模糊,竞争力不强。调查结果显示,41.2%的工商管理大类专业开设了“专业实践类课程”,但仍有41.8%的学生对是否开设了此类课程或课程效果表示“不清楚”,即这41.8%的受访者可能对已开设的专业实践类课程根本不知道或不认可。换言之,此类课程在学生的学习中效果并不明显。何况在这41.2%的已确定开设此类课程的受访者中,又仅有14.9%的学生认为“效果好”。当然,这其中包括47%的受访者可能处在低年级,不排除他们有还未接触到此类课程的可能性。然而在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的问题中,高达41.0%的受访者认为“不知所学”,25.1%的受访者认为没有掌握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由此证明,此类课程的核心技能不被大多数学生认可,或者专科(高职)层次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知识或技能不够突出。

3.学生的期望值偏高,与现实状况差距较大。调查结果显示,分别有21.9%和37.2的受访者表示所学专业知识或技能对今后就业或工作“不起作用”和“不太清楚”。受访者了解的本专业对口就业的“不满意率”高达34.1%,对口就业职位“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只占4.3%和11.0%。受访者就业首选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占比高达61.7%,选择“企业单位”和“自主创业或自由职业”的比率之和都不超20%。另有18.4%的受访者不清楚自己的就业意向。由此可见,除去所谓国家“体制内”的6成以上的受访者,大多数学生的就业意向是盲目的、迷茫的。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然而在“国考”越来越热的现实情况下,专科(高职)生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已越来越难,只有少数人能顺利通过“国考”,大部分人只能从事其它工作。这就必然导致此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职位与期望不相符。

4.工商管理大类专业在专科层次设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待考证。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8.0%的受访者认为在专科(高职)层次开设工商管理大类专业是“合理且必要”的,有33.5%的受访者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实际”。由此可见,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是持消极态度对待此类专业的。尤其是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中更是占76%的受访者选择“既不合理也不实际”和“没考虑过”。据不完全统计,专科(高职)层次的工商管理类学生的对口就业率低,且流失率高。

(三)原因探析

对调查结果分析探究,笔者认为导致工商管理类专业规模在专科(高职)层次迅速膨胀以及学生的专业认知不清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经济、社会迅猛发展,高等教育普及,中学进入大学的绝对人数不断增长,社会需求增加的大环境所导致。二是很多专业性高校竞相朝着综合性院校发展,不断增设新专业抢夺生源。三是工商管理类专业办学成本相对较低,涉及的二、三级学科门类齐全、广泛,且绝大多数专业能文理兼收,对学生的吸引力较强。四是学生在中学阶段几乎接触不到工商管理类专业,只能凭专业名称来想象专业内容及今后工作性质,存在认知误解。基于以上原因,学生进校后抱怨所学与“想象”相距甚远,甚至感觉“上当受骗”,从而导致厌学,专业认可度低、满意率低。加之非工商管理类的专科(高职)层次院校在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后,师资力量薄弱,有些甚至是非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转向”后担任工商管理类教师的现象普遍,造成授课效果不好,课程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都不强,对学生没有吸引力。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佳,毕业后难以对口就业。

二、对策研究

(一)加强教育引导,明确学生专业认知

1.进行专业核心技能展示,树立专业形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普遍缺陷是专业核心技能模糊,这也往往导致学生对专业的核心或骨干课程认识不清。因此,此类专业要注重对核心骨干技能或课程的宣传展示。例如,可以组织学生甚至是教师的专业技能比赛。以此来树立专业形象,厘清专业知识或技能体系在学生心目中的构架,提高学生的认可度。

2.明确就业目标,鼓励学生对口就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使其明确自己的就业倾向。引导学生对专业产生信任和兴趣,鼓励学生把兴趣培养与专业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专业特点进行职业规划,从而为将来毕业后的对口就业奠定基础。对口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是反映专业认同度和满意度的重要指标,因此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对口就业。尤其对于应届毕业生,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特别引导和鼓励学生对口就业,提高其就业质量。

(二)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注重与就业市场接轨

1.积极开发专业核心课程,打造专业核心技能。当前,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大类包括的诸如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专业普遍的“软肋”是专业核心课程模糊。以上具体专业的课程相互交叉,大同小异,美其名曰交叉学科,其实是没有自己核心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此类专业要根据市场人才需求,主动调整已经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部分专业课程,努力开发和打造本专业的核心技能,完善专业知识体系。避免学生所学广而不深,泛而不精,成为将来的“办公室勤杂工”。

2.分析市场需求形势,找准典型的职业岗位。大多数工商管理类专业是普适性的“万金油”型专业,几乎没有特别的专业技能,技术门槛低。因此,此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的工作五花八门,但要认真分析人才市场需求,找准市场与专业对接的典型职业岗位,朝着符合“典型的职业岗位”要求的方向培养人才。强调学生毕业后能到企业一线,在工商管理的某个专业领域内能迅速上手,为企业创造出价值。摒弃传统观念,避免成为所谓的“行政助理”、“储备干部”、“办公室文员”,只能做些接听电话、发发传真之类的工作。

(三)狠抓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授课质量

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有利于品德修炼

在集体生活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发现思维方式、行为观念都趋于相似,这就是所谓的趋同性。宿舍作为集体生活的一种形式也会使各自的行为趋同,因此整个宿舍的行为模式,道德修养,价值观,价值取向的选择会对同宿舍的同学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为学生的品德修养的养成和修炼提供了和谐的人文环境和精神家园。

2.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有利于集体稳定

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直接影响集体的稳定性和团结性。进入大学后,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展和完善,并需要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分享。宿舍则是最佳的场所,宿舍成员也是最佳的倾诉对象。在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逐渐加深,伴随的是情感的逐渐深入,群体文化逐渐加强,集体目标逐渐趋同。这样就有利于提高集体的凝聚力,增强集体的稳定性。

3.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有利于身心健全

工商管理专业是一门倾向于文科的专业,文科的同学大部分倾向于感性思考,有着较为强烈而又复杂的感情思维,爱恨分明,喜怒哀乐常常一触即发[2]。特别是在集体生活中,摩擦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冲动性的情绪往往更加容易爆发。从中学到大学,人际交往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处在新环境中的文科生往往会感觉到孤独,而同一宿舍的同学是最早接触和交流的,这种交流无形中使大家找到了归属感,不再寂寞和彷徨。随着宿舍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逐步可以代替对亲人、朋友的依赖,使精神上得到满足,身心得到健全的发展。

二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障碍的形成原因

随着大学的扩招,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工商管理大学生碰撞在一起。宿舍就成为了矛盾和意见升级的首要场地,宿舍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也逐渐遇到各种障碍,具体的形成因素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心理因素

进入大学,作为情感丰富的工商管理大学生心理形成了很大的落差,没有固定的教室,没有时时刻刻陪伴的班主任,没有熟悉的伙伴,这些都使他们存在较为强烈的孤独感。加上处于世界观形成的阶段,心理素质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不强,思想就容易产生偏差,情绪极端化,久而久之就会严重影响宿舍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

2.家庭因素

目前大部分的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属于90后,且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一部分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生活上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再加上老一辈的溺爱,因而个性分明,自尊心、自信心和表现欲强。在获得认同和满足感受到挫折时,宿舍人际关系难以和谐发展。另有部分家庭较为贫困的大学生,由于经济上的拮据,在其他同学面前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害怕别人看不起,很容易将自己局限于自我的圈子里,不愿意与人交流,长此以往,便成为了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的阻碍因素[3]。

3.异性因素

进入大学后,由于学习压力小,时间充足等因素,一部分工商管理专业学生会交异性朋友。一旦有了异性朋友后,大部分的闲暇时间就和异性朋友相处,从而忽略了与室友的交流。自然许多的思想观念等不能达成共识。所以说异性因素的影响也使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的发展受阻。

4.网络因素

处于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时代的工商管理大学生,网络、电子邮件和微信等自然而然成为了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从学习到生活,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受网络的影响很大[4]。工商管理学生大部分在宿舍的时间都与计算机为伍。虽然网络有积极的一面,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但在人际关系的角度,网络同时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这些信息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着工商管理大学生的价值观。还有一些自制力差的工商管理大学生沉迷于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与室友的交流越来越少,人际关系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人际技能得不到锻炼。

5.社会因素

当今社会物质利益充斥着人的大脑。功利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不正确的价值观冲击着工商管理大学生还不健全的价值观体系。加上利益至上的思想[5],导致一些工商管理大学生集体主义淡化,自我意识强烈。在与人交往遇到障碍时,总觉得自己是对的,别人应当服从自己,而且不善于听取老师、同学的建议,心胸自私狭隘,严重地影响人际交往和谐和人际关系融洽。

6.竞争因素

目前工商管理专业就业形势越发严峻,求职用人单位也越来越重视工商管理学生的实际能力,是否是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是否获得过各类奖学金,是否参加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成为了能在就业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的重要资本。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很多工商管理大学生从入学伊始就暗地里展开了各种较量。受社会上一些不正当竞争思想的影响,少数学生在明争暗斗过程中,会想一些办法来提高自己的声望和竞争优势,如简历上编造一系列的实践经验,给自己的简历增添色彩;建立小团体,拉拢亲信,离间和诋毁对手,千方百计削弱和打压对方力量。形形的社会竞争压力,无形中给工商管理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等不健康心理的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宿舍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障碍的改善对策

当代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宿舍人际关系障碍的解决刻不容缓,高校、教师和学生三个层面应联合起来,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改善这一状况。

1.树立正确交往观,培养乐观心态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大学生存在强烈的人际交往的心理需求和欲望。树立积极、主动、良好的交往观是健康交往的基础。一方面,工商管理大学生既要通过课堂、书本、网络等途径学习和掌握人际交往的技能和知识,又要在老师、同学和朋友间的交流中来不断实践和提高人际交往的实际技能。另一方面,工商管理大学生还要学会认真评价自己的人际关系,正视自己人际交往的缺点,努力改进并不断提高和完美。其三,工商管理大学生要乐观地面对生活、学习和感情上的挫折,要学会自我调节,开阔视野,不要急功近利,不要嫉妒优秀,从而和谐处理与室友和其他同学的人际关系。

2.加强人际技能教育,妥善处理关系

作为一门工商管理专业的独立课程,人际技能课程几乎没有开设,学生通过课堂可以学到的人际技能只是很有限。学校加强工商管理大学生人际技能的培养,一方面可将人际技能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来开设。人际技能课程不同于其他的课程,靠单纯的填鸭式教学,书面的考试来衡量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开设人际关系相应课程时,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能力,以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另一方面,亦可将人际技能知识以讲座的形式或者贯穿在其他课程中加以教育培养和强调落实。高校可经常举办一些关于人际关系的讲座,让大学生了解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和方法,增加对身边新发生的人际关系的问题进行讨论,提醒大家在处理宿舍、班级和学校等个层面的人际关系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其次,还也可以加强与其他高校的交流合作,加强与企业的参观、见习和实习,为工商管理大学生提供众多与专业对口的实习机会,在实践的基础上提高大学生的人际技能。

3.增加心理健康教育,健全自信心理

加强校园心理咨询,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是目前高校必须重视的一项日常工作。面对心理落差和预期偏差,许多大学生会产生一些消极、懒散、抑郁、偏激甚至悲观厌世的心理,如果不采取及时的心理健康普查来了解大学生心理状况,对出现心理问题或有心理隐患的大学生加以跟踪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必然会产生遗憾、惋惜甚至是祸害。近些年,一些高校出现大学生跳楼事件,毒死同宿舍室友等众多极端现象,都是由于心理问题凝结、思想极端化所造成的。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学生自信心理,可以让学生懂得人际交往中的心理知识,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不触碰对方底线,不要嫉妒室友或班级、年级、学校同学在某一方面的优势,以平和的心态、自信的心理去对待和处理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从而培养和谐的人际关系。

4.举办宿舍文化节,增进人际交流

健康的宿舍文化,对提高工商管理大学生人际技能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很多高校对宿舍的文化建设和管理仅局限于卫生检查,有些甚至是完全开放式,放任自由。要创建和谐的宿舍氛围,可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节活动,通过学生们动手操作和美化创造,增进宿舍成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和团结友爱,加强学生对新生活的美好憧憬和对大学生活的热爱,宣扬“宿舍是我家,美化靠大家”,“相亲相爱一家人”的思想观念,使同寝室的学生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有着共同的大家庭,以点带面,促进宿舍的和谐发展,使宿舍不仅成为学习的好场所,同样也成为培养和提高人际技能的最佳场所。

5.建立健全宿舍制度,规范宿舍管理

针对当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自我意识强,自尊心强的特点,高校不能再以前的老方式对寝室进行管理,不能以一种管理者的姿态来告诫哪些学生不能做,不能运用所谓上白板的高压政策来迫使学生遵循宿舍的相关规定,这样只能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破坏宿舍的和谐气氛。因此,高校要采取人性化的宿舍管理方略,首先要要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并宣传贯彻到每个学生。其次要加强对宿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宿舍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素养。第三,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团体组织的功能,加强学生自主管理和民主管理。第四,制定应急措施,遇有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需及时反馈,及时沟通,解决难题,并换位思考。以此来促进和谐的宿舍人际关系的建立。

6.创建和谐校园文化,培育主人翁意识

和谐宿舍文化是和谐校园文化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和谐宿舍文化的建设离不开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创建和谐校园文化,第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建优美的校园环境,提高校园的舒适度;其次要提高学校的品位和档次,提高全体师生的幸福指数;其三要加强各方面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在和谐校园的大环境下,工商管理大学生沉浸在努力学习的同时,欣赏身边的美景,关注身边美好的事物,憧憬美好的幸福前景,享受纯洁的校园生活,心境开阔,心情陶冶,因而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和浓厚的主人翁精神,与朝夕与共的室友关系和谐温馨,在闲暇时不至于与电脑为伴,与游戏为伍。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