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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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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1篇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县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一、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二、鉴定组织

鉴定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讲座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和鉴定。公安、安全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三、鉴定程序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县科学技术局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省、市、县科技人才库、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四、鉴定管理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县科学技术局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五、法律责任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2篇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成人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成人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3篇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

第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九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评审前,将经过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省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本省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参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作为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办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水利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四条执行国家、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各类计划(含专项)产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必须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执行其它各类计划(含专项)或利用自有资金产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可以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在其它部门或地方进行登记的水利科技成果,应当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由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含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如通过评审、验收、鉴定、获得专利授权等);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水利科技成果应在获得肯定性评价结论后的3个月内进行登记。

第八条办理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材料包括正式文本和相关电子文本各1份。

第九条办理水利科技成果备案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一)各级水利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登记;

(三)出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水利科技成果通过登记后,将由登记机构及时登录到国家和水利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相关科技网站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未经登记和备案的水利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得推荐申报各类水利科技奖励和列入各级水利科技推广与转化计划;各单位的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级和部级科研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否则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5篇

技术鉴定证书是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鉴别、评定之后写成的鉴定性文件。

一项科技成果完成之后,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标准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实用价值等等进行评价,这一过程叫做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的结果就是形成技术鉴定证书。

国家科技委员会于1987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随后又颁布了《科学技术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鉴定证书的格式,这是我们撰写技术鉴定证书的法规性文件。文件规定,国家科委、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国及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技术鉴定证书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鉴定,为使用、推广该项成果提供权威性、结论性的意见。二是便于及时地对科技成果进行巩固、推广、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繁荣。

(二)技术鉴定证书的特点

1.权威性

对科技成果的鉴定并不是单位或个人的任意行为,必须由国家或地方科委统一组织,否则无效。技术鉴定证书最终也是由国家及地方各级科委统一颁发的。由于经过相当严格的程序,技术鉴定证书具有权威性的价值。

同时,参与成果鉴定的人员,一般都是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也是最有发言权的权威人士,这也是保证技术鉴定证书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2.结论性

一项科技成果,不论发明人如何评价,也不论个别专家如何评价,都不能算是最终的结论。只有鉴定组在专家们在鉴定书上写下的鉴定意见,才是最后的结论。对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来说,这个结论过程是十分需要的。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科技成果都需要鉴定,国家科委颁布的鉴定办法指出:理论成果应通过百家争鸣得到评价,技术成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公认,没有必要的可以不组织鉴定。

3.科学性

技术鉴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科学性劳动,专家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而且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鉴定的操作过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丝不苟地进行。结论必须慎重、科学、准确。

4.公正性

技术鉴定必须是客观公正的,要避免个人主观好恶成分的参与,否则有可能造成评价不公。鉴定委员每人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对鉴定成果的不同意见,要在鉴定证书中写明。

(三)技术鉴定证书的写作

1.封面

技术鉴定证书的封面有下列内容需要填写:

建议密级;批准密级及编号。这两项填在封面上端的文格里。建议密级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批准密级及编号,应写具有科技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标题。就是“技术鉴定证书”,事先已印制好,不需填写。

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编写的顺序号,如(20__)科工鉴字001号。

项目名称或成果名称。填写项目名称或成果名称。

研究试制单位或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如不止一个单位,可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鉴定形式。分为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三种形式,选填其一。

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组织鉴定单位名称。

鉴定日期。填写鉴定日期。

2.正文

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这部分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要对成果进行简要的介绍说明。具体包括:任务的来源、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过程、成果的性能特点等。主要技术指标要按行业标准进行表达,最好能列出具体数据。

(2)推广前景及效益预测

这部分也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内容是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如“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投入成批生产,可给国家创造巨额经济效益,按二十个省市,每省产一百万个灭火弹计算,年产值可达2.8亿人民币,年纯利润将近一亿人民币。”

(3)鉴定意见

这是鉴定证书的核心部分,由鉴定委员会撰写。主要内容包括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审定情况,该成果具有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或国际学术领域中的地位,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实际意义,是否值得推广等等。如果成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要提出改进意见。由于这一部分是决定鉴定对象命运的重要部分,撰写时一定要做到科学、准确、全面、公正。

(4)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由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写明对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看法、态度。

(5)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填写,用以写明是否同意鉴定委员会的意见,是否同意推广等。填写之后,要加盖公章,署明日期,以示生效。

(6)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列出鉴定中所用的主要技术文件的名称、提供单位。

(7)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列出主要研究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前后顺序按贡献大小的原则依次排定。

(8)鉴定委员会名单

每位鉴定委员都要填写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及职务、所学专业、从事专业,最后要亲笔签名,以示负责。

【 例 文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1991)陕消鉴字002号

编号(1991)科工鉴字001号

成果名称: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

研究试制单位:秦骥机电化工研究所

主要协作单位:

鉴定形式:会议签定

组织鉴定单位: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鉴定日期:1991年6月3日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本灭火器是自筹资金,自行研制的开发项目。其主要特点:是一种不带拉发火装置,不用雷管,不装任何炸药,以火药捻引燃,用发射药做动力的抛撒型手投式安全灭火弹。为提高引燃可靠性。在灭火器两端都设置了一个引火机构;为加快灭火速度,设计成自动引炮方式。本灭火器不仅引火、传火可靠性高,使用时安全性提高,不会造成人身伤亡,使用时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本灭火弹性能,加工和装配工艺性好功能全,其综合技术指标均优于其他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1.引燃形式:双向自动引燃。

2.延期时间:3~5秒。

3.几何尺寸:直径105毫米,总高140毫米。

4.重量:总重1.35~1.5公斤,干粉重1.1公斤。

5.灭火效果:各类可燃液体不低于2.5平方米。各类固体可燃性物质(如木材)不少于0.1立方米。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据调查,我国30个省市中,只有七八个

省有此类灭火弹生产,其他省份亟待推广此项技术。目前与秦骥研究所联系单位已有3个省市准备接受技术转让。安全型灭火弹在目前形式的基础上,经过技术改造,可应用于空投森林灭火,此类产品,除我国当前尚属空白之外,对国外出口森林灭火器也将成为畅销产品。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投入成批生产,可给国家创造巨额经济效益,按20个省市,每省产100万个灭火弹计算,年产值可达2.8亿人民币,年纯利润将近一亿人民币。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普及应用之后,火灾将基本上受到控制,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人员免于伤亡,物质免受损失等)将远远超过灭火器本身的经济效益。三、鉴定意见:

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鉴定会于1991年6月3日在兵器部二一二研究所召开,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了研制单位的研制,标准化审查和检测三个报告,审查了产品图纸等有关资料,并观看了现场灭火试验。全体成员一致认为该产品设计合理,使用安全,性能良好,作用可靠,结构简单,适应于a、b、c等类火种,灭火性能可靠,该产品与同类产品比较具有六方面优点:

1.传火系统设计巧妙,采用双向点火,提高可靠性,使发火率显著提高;

2.产品外壳涂有阻燃剂,在火场不解体不漏粉,提高可靠性及发火率和灭火力;

3.传火孔的保护帽上装有特殊材料,防潮性能好,同时又可在包装情况下预置防火,起到自动灭火的作用;

4.与装有相同干粉量的其他灭火器材相比较,灭火面积大;

5.装用a、b、c干粉,灭火类型广;

6.将装药作为最后工序,安全性好。

建议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工艺性。

经过全体>文秘站: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张郭萍

1991年6月4日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同意鉴定委员会意见

陕西省公安厅消防监督管理局

1991年6月4日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同意鉴定委员会意见

国防陕西省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991年6月4日

六、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1.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主要技术要求;

2.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标准化审查报告;

3.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产品图纸;

4.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设计说明书;

5.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可靠性与经济性分析;

6.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抛撒管压力计算及强度校核;

7.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试验总结;

8.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测试报告;(一)

9.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测试报告;(二)

10.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测试报告;(三)

11.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检测报告;

12.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计划任务书;

13.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说明书;

14.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技术鉴定大纲;

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略)